第1篇 某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 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 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 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放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 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 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
第2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ﴌ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ﴌ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首先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各把其关。否则,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2、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必须穿不含化纤的工作服,穿不带铁钉的鞋。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所有维修人员不得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点火工具进入瓦斯管道。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检查甲烷测试仪是否灵敏可靠。因测试仪不准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要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责任者。
6、配备2-3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检查处理瓦斯管道、阀门、设施时,应将甲烷测试仪从下风地段由远到近接近井口进行,当测试浓度≤1%时,方可接近小井打开井盖。违反操作规程,按一般违章处罚。
8、打开井盖后,如瓦斯浓度≤1%时,维修人员方可入井作业。否则要视甲烷浓度情况进行自然通风,只有经测试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均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井作业。
9、检查处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设施时,必须先关掉相应的阀门(水封或加盲板)并进行瓦斯管道置换工作,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0、本工作至少应有三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除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站在距工作地点五米以外的上风地段观察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在瓦斯小井进行排放水工作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并执行1人排放、二人监护。监护人员站在离小井1-2m 之内,并随时与
井内人员取得联系,呼唤其名,当发生意外时,及时抢救。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排放区域(30m 范围),应设专人站岗,以防外人不慎进入排放区。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在进行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时,工作现场30m 之内严禁有明火存在,严禁监护人员抽烟,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严禁监护人员与闲杂人员闲聊。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4、排放工作应不少于4 名专业人员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排放现场必须配备2-4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瓦斯置放工作必须报批专门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置放。否则,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第4篇 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
一、根据矿区瓦斯涌出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瓦斯涌出异常区;
(一)采掘工作面炮眼或裂隙有带压气体(有声响或气泡)涌出;
(二)炮眼口瓦斯浓度超过1%;
(三)采掘工作面隅角瓦斯超过1%;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
二、瓦斯异常区管理必须强化措施和落实,制定和落实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瓦斯异常区煤层开采,要优化采区设计,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要求,进、回风巷道严禁平面交叉,禁止利用风桥通风。
四、瓦斯异常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研究制定瓦斯异常区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当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2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1m3/min及以上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合理安排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生产。相邻采区或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范与技术要求留足区段隔离煤柱,严禁无煤柱开采;采煤工作面要按照设计顺序进行推采,严禁形成孤岛采煤。
六、生产区域内的采掘头面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七、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工、停风,特殊情况短期停工时,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得停风,防止形成高浓度瓦斯库。
八、瓦斯异常区必须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种类、数量、 性能等必须符合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实现瓦斯、风速等参数以及风门、风机等所处状态的在线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前,必须按照工作面布置实际现状,提前设计通风机安装位置,为现场通风机安装创造条件。工作面回撤前,必须提前将通风机安装到位。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排风口安装甲烷传感器1台。
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设专职司机 ,实行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连续运转。迎头保证足够的风量,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每隔3天进行一次风量测定,并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做到有据可查。
十一、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严禁用金属材料吊挂风筒。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
十二、强化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每隔2h向调度室汇报1次;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十三、加强瓦斯地质研究。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根据地质条件,对瓦斯涌出及规律进行分析、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要班班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做好瓦斯涌出异常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地质部门要提供剖面图等资料,靠近断层或局部构造复杂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要加强瓦斯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十五、加强放炮管理。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员、安监员);炮眼要用炮泥封满填实,当瓦斯浓度较高时,放炮前要用炮泥把围岩的裂缝填满。现场施工地点要配备2台以上便携式瓦斯报警监测仪,并按规定悬挂。所配备仪器必须每班下井前标校,确保灵敏可靠。
十六、实施综合防尘。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冲刷巷帮、扒装洒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齐全有效,水量、水压符合规定,喷雾效果符合降尘要求,并建立健全防尘工种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
十七、严禁电器设备失爆。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第5篇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1. 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科长、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2.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煤机上。
三、使用时间
3. 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
4. 各单位根据安通科发给的仪器牌,凭牌领取,每个单位的使用人员应和牌上的编号对应,丢失时,罚款10元/个。
五、使用管理:
5. 监测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及时更换。
6. 领取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可要求更换,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7.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50~700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700元。
8. 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凡发现不带时,可给予50~100元罚款。
第6篇 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范本
一、根据矿区瓦斯涌出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瓦斯涌出异常区;
(一)采掘工作面炮眼或裂隙有带压气体(有声响或气泡)涌出;
(二)炮眼口瓦斯浓度超过1%;
(三)采掘工作面隅角瓦斯超过1%;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
二、瓦斯异常区管理必须强化措施和落实,制定和落实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瓦斯异常区煤层开采,要优化采区设计,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要求,进、回风巷道严禁平面交叉,禁止利用风桥通风。
四、瓦斯异常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研究制定瓦斯异常区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当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2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1m3/min及以上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合理安排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生产。相邻采区或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范与技术要求留足区段隔离煤柱,严禁无煤柱开采;采煤工作面要按照设计顺序进行推采,严禁形成孤岛采煤。
六、生产区域内的采掘头面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七、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工、停风,特殊情况短期停工时,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得停风,防止形成高浓度瓦斯库。
八、瓦斯异常区必须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种类、数量、 性能等必须符合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实现瓦斯、风速等参数以及风门、风机等所处状态的在线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前,必须按照工作面布置实际现状,提前设计通风机安装位置,为现场通风机安装创造条件。工作面回撤前,必须提前将通风机安装到位。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排风口安装甲烷传感器1台。
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设专职司机 ,实行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连续运转。迎头保证足够的风量,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每隔3天进行一次风量测定,并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做到有据可查。
十一、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严禁用金属材料吊挂风筒。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
十二、强化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每隔2h向调度室汇报1次;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十三、加强瓦斯地质研究。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根据地质条件,对瓦斯涌出及规律进行分析、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要班班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做好瓦斯涌出异常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地质部门要提供剖面图等资料,靠近断层或局部构造复杂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要加强瓦斯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十五、加强放炮管理。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员、安监员);炮眼要用炮泥封满填实,当瓦斯浓度较高时,放炮前要用炮泥把围岩的裂缝填满。现场施工地点要配备2台以上便携式瓦斯报警监测仪,并按规定悬挂。所配备仪器必须每班下井前标校,确保灵敏可靠。
十六、实施综合防尘。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冲刷巷帮、扒装洒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齐全有效,水量、水压符合规定,喷雾效果符合降尘要求,并建立健全防尘工种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
十七、严禁电器设备失爆。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第7篇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延深,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压力、瓦斯含量越来越大,尤其在地质构造附近,瓦斯异常涌出严重威胁着安全生产。为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规定。
第二条 地测科、通风科必须加强对瓦斯地质的研究。
1、地测科每月填绘一次14-1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图中要标明地质构造、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
2、抽排区根据瓦斯地质图,及时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和突出危险性并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3、地测科要绘制11-2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标明瓦斯异常涌出地点及地质构造异常带。
4、通风负责划分矿井突出危险性区域。
第三条 对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过断层,必须有前探钻孔资历料,以准确控制层位,探明瓦斯赋存情况。
第四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过程中,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层位,掌握施工巷道方向、层位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五条 地测科于每月月底前按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地质预报,预报要内容充实、图文并茂。
第六条 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瓦斯地质分析会,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地测科要认真准备材料,总结上月工作面过断层情况,预测下月各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成对瓦斯的影响,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过断层期间的安全。
第七条 地测科对地质构造的预测要准确、及时。
地质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变化情况。
经常和基层区队联系,掌握有关的地质信息,了解抽排区打钻遇构造情况,及时分析总结。
运用先进的三维地震勘探成果资料,并结合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分析判断构造规律。
地测科应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主采煤层软煤厚度及分布规律的研究。
第八条 生产单位班组长、区队长以及测气员、安监员要密切注意地质构造,当顶、底板、煤层发生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向调度所、地测科汇报,调度所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过地质构造成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 抽排区要严格按设计参数施工钻孔,测气员、安监员、生产单位的班队长要对打钻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通风科随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发现喷孔、顶钻等情况,要及时向调度所、通风调度汇报。
第十条 通风科要实行不间断的瓦斯监测,发现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以及瓦斯浓度超限时,要及时断电,并汇报调度所,弄清原因后,才能人工恢复送电。
第十一条 过地质构造异常带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大面积片帮、冒顶,引起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第8篇 瓦斯检查员管理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下井前的准备工作,① 携带瓦斯检查证(岗位资格证)、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光学瓦斯检定器、温度计、园珠笔、粉笔、瓦斯检查杖、胶管、胶球、自救器以及其他指定的检测仪表等工具。② 检查自救器和各种仪器的完好性能。③ 清除光学瓦斯检定器内的气体,在新鲜风流中定好“零点”。④ 根据班前会领导要求和布置的任务,以及上一班的工作情况确定本班的工作重点、措施和注意事项。
三、瓦斯检查员坚持“三无作业”,即无微风、无瓦斯超限、无空班漏检,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四、要监督好水炮泥的使用、放炮前后的洒水及迎头防尘工作,杜绝煤尘堆积,对违章者有权停止施工。
五、瓦斯检查员要负责好作业点风袋管理工作,减少漏风,杜绝破口,对头面的风袋及时延接,煤巷距迎头不准超过5米,半岩巷头不准超过7米,每多1米罚款10元。
六、交接班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准停风,需要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七、检查瓦斯时,发现瓦斯异常,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及科值班人员汇报。
八、要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发现一次不传递“三人连锁”牌,罚50元。
九、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班中汇报制度,不执行制度一次罚款50元。
十、坚持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罚款100元。
十一、认真做好区域内的通防设施检查管理,当发现损坏要及时处理或督促责任人(单位)及时处理,并汇报通防科。
十二、要做好迎头瓦斯监测探头的管理工作,按标准及时安设和移动。
第9篇 采煤工作面尾巷瓦斯管理规定
为加强采煤工作面(以下简称采面)及尾巷的瓦斯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公司配风细则》的要求进行采面工作面的风量配备。当采面风巷瓦斯浓度接近1.0%或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时,可适当再增加风量。
二、采煤车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采面行人通道畅通,不得有大砂堵塞通风断面;采面净高不得低于0.8米。采面每次放炮后,必须将溜子内煤炭开出工作面,防止工作面风流绕行采空区而导致尾巷瓦斯浓度升高。
三、机采面印子放炮时,每放一次必须将通道内的煤装走一部分,使风路畅通后方可放第二炮。
四、风巷超前抬棚全部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采面风巷打穿风眼时,必须将风巷内煤、砂运走,保证风洞内无浮煤、杂物,风巷净高不低于1.6米,风洞断面不小于1.2m2。
五、采面风巷侧充填砂带时,正对风巷风眼处必须留设一通风道。通风道宽度为0.5~1.0米。每隔4~5个风眼必须在风巷和充带通道中间再横向打一干砂密闭,要求其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当顶板垮落高度超过1.8米,留设通风道和打干砂密闭有困难时,必须请示值班领导同意方可不留通风道或挪动密闭位置。
六、需回收的采面尾巷,当采面风眼汇穿后,必须及时改接电缆并回收。要求风巷内最多只能有两个风眼,即必须做到“见二回一”。当采面需检修机组临时打风眼时,必须请示值班井长经同意后方可临时保留三个风眼。
七、所有采面尾巷都必须设置栅栏。用2个0.8m×1.4m 元钢栅栏合并使用,全断面封闭。栅栏位置为尾巷第二个风眼后1~2棚之间,栅栏上必须挂上“严禁入内”的警标,防止人员进入尾巷。
八、通风科必须经常检查采面尾巷的瓦斯情况,确保无瓦斯超限作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规定采面尾巷风流中允许瓦斯浓度为1.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处理。
九、采煤车间尾巷作业人员必须带完好的便携仪并开机方可进入尾巷工作,所有人员在尾巷作业必须有瓦检员在场,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同意作业后,方可进入尾巷作业。在尾巷作业时,瓦检员必须采取有效的引风方式,保证供给回收点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超限。引风方式主要有:
1.当第二个风眼尚未回收时,用风障将采面第一个风眼适当封堵,增加采面尾巷第二个风眼的通风量。
2.风障引风,从风眼处开始沿尾巷中部用风障引风至回收点。
3.用柔性硬质风筒从风眼处引风至回收点。
十、不回收的采面尾巷,由采煤车间在风巷内掺木点柱。木点柱必须掺到第一个风眼后2至3棚处。掺点柱前,必须由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进行工作。
十一、在加大工作面风量到最大后,仍不能使采面尾巷瓦斯降到1.5%以下时,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对采面尾巷瓦斯进行抽排处理。其使用规定为:
1.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安设在采面回风巷,距采面150米以内。
2.抽出式风筒和压入式风筒都要连接牢固,拉直绷紧,吊挂整齐。吸风口必须在采面第二风眼后2棚外,即尾巷栅栏后;出风口必须接到采区回风巷内。
3.抽出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压入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0%以下。
4.安设一瓦斯监测传感器,自动检测风筒出风口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2.0%时,必须能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
十二、采面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在使用抽出式局扇仍不能处理时,在风巷内每4~5个风峒砌筑一道干砂密闭。具体砌筑要求: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并用风筒布砌筑于干砂密闭中,风筒布与风巷方向垂直。
十三、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检查的具体要求为:
1.撑印子放炮作业时,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第二个风眼内风流作为局部瓦斯,在1.5%以下即符合规定。
2.在工作面切顶线外放炮放顶时,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和切顶线外1.2米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必须都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3.工作面内放炮作业,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十四、有尾巷通风的采面,要保证尾巷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已回收尾巷除外),并有足够的风量,确保采面尾巷处瓦斯不超限。作为尾巷通风的放水巷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当放水巷形成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后,其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1.5%以下;采面尾巷通风巷与放水巷交汇口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
十五、由采煤队负责,确保采面所有电器设备不失爆。特别是采面风眼内的五小电器及电缆,由于移动频繁,必须进行严格的电器设备防爆检查,防止出现电气火花。
第10篇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内;回采工作面在回采面机巷入口处。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交接班地点需悬挂交接班牌板。
二、交接时,交接人必须在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填写有关注意事项。
三、瓦检员交接班时间: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前后相差不得超过15分钟。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接时,上一个班瓦检员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等下一个班瓦检员到交接班地点,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准离开现场。
四、交接班时,要交接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和生产状况,有无异常情况。若有异常,处理结果如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本区域内的“一管四”执行情况。
3、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及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及请示的内容。
4、接班人对交班人交待的内容了解清楚后,双方在对方的瓦斯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五、交接班牌板应标明交接班地点、交接班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将交接情况填入交接班记录。
第11篇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一、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每班至少检测三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瓦期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即:(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记录牌板和手记本上,通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并签字,各生产工序的瓦斯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如瓦斯超限,根据超限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或撤人,进行处理。
三、坚持班中汇报制度,每一巡回检查后,在15分钟内向通防值班室汇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值班室汇报。
四、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棚栏,挂上警示牌。棚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八、《规程》规定: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一炮三检”正是为了加强放炮前防止瓦斯漏检,避免的瓦斯超限的条件下放炮的主要主要措施。
“三人连锁放炮制” 是指装药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九、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审阅。
第12篇 采掘工作面防尘瓦斯治理上隅角管理规定
一、喷雾降尘管理规定
1 转载点喷雾
在装载点安设转载点喷雾,喷头数量不少于1个,悬挂在转载点的前上部600mm处,迎风流方向45°,喷雾直接对准落煤点,落煤点上部至转载点处加设纱网防尘罩,挂牌管理,责任人为转载点运输司机,必须做到转载点运行时必须开启转载点喷雾。
2 采、掘面风流净化水幕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及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喷浆机回风流下方5米范围内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各采掘工作面每周必须对巷道进行冲刷一次。
2.1 采煤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进风巷内设置两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口向里10-15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
b.回风巷内至少设置三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回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得大于20米,第三道水幕在工作面回风联络巷口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
2.2 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掘进工作面刚开口时在开口位置的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设置一道水幕。
b.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米。
c.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增加两道水幕,第一道水幕距正头不超过50米,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超过20米,且第三道水幕在巷道回风口10-15米范围内。
2.3 喷雾特别管理规定
a.全断面水幕5米范围内巷道底板进行硬化(要求:以水幕安装位置为起点,上风侧1米,下风侧4米底板进行硬化)。
b.在皮带侧挖设一个(长×宽×高=1米×1米×1米)水池用来储存水幕流下的积水,水池内安装一台风泵,利用池内积水冲刷巷道、洒水降尘;多余积水由风泵导入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工作面。
3 惩罚办法:
对未安装水幕、喷头数量少、不能覆盖全断面,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发现喷雾不开或成雾质量差,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巷道内积尘严重没按规定时间冲刷巷道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二、溜煤眼管理规定
不使用溜煤眼时,溜煤眼全部用旧皮带覆盖,同时溜煤嘴必须关闭。在出渣时,溜煤眼篦子留2-4个孔,其它地方均铺盖旧皮带。溜煤眼附近的浮煤及浮渣及时清理,并洒水湿润。
监督单位:安检科、通风科及通风队瓦检员
惩罚措施:不符合规定,发现一次给以500元的罚款。
三、煤层注水管理规定
实施方案:工作面煤壁动压注水实行壁中单排打孔,仰角5-6°打入煤壁中,距底板1.2米。
钻孔间距为4米,其中1、3、5号钻孔孔深10米,采用大号封孔器封孔,封孔器压入6米以上。2、4号钻孔孔深6米,采用小号封孔器封孔,封孔器压入4米。(当2、4号注水棒露头时,将2、4号钻孔孔深打到10米,1、3、5号注水棒露头时,将1、3、5号钻孔孔深打到6米,以此类推实施切眼注水。)
将工作面分上中下三段责任区,分别为区队8、4、0点三个班。即工作面上段为8点班人员负责打钻,并负责工作面上中下三段注水工作,其它班次负责相应的责任区。区队安排足够的人员专项负责煤壁注水。
监督单位:安检科、通风科
惩罚措施:技术不达标或缺少钻孔的,按200元/孔的标准给予罚款。
四、上隅角管理规定
1、工作面上隅角不超前一排放顶,采用上隅角老塘预留抽放空间的方式进行瓦斯抽放,要求上巷每隔5米留设4对工字钢棚,以便上拐放顶后形成一个抽放空间。(预留空间采用打设#字形木垛进行埋管,方形木规格:长1.5米,边长0.2米)。
2、在预留棚内外两侧,使用编织袋装煤打双排煤袋墙,每排煤袋墙必须接顶,并要求接严接实,在两排煤袋墙中间压1.2米长的背木,要求离底400mm位置均匀背设6根,离顶400mm位置均匀背设6根,以防止煤袋墙倒塌。
3、工作面向前推进时,上巷需留设的4对工字钢棚,必须保证一梁两柱支架齐全,内外两侧用煤袋堵严堵实,煤带墙与上巷中心线垂直;高度不低于1.8米,交接班期间必须在老塘洒水。
4、将3根直径为75---100mm的抽放管置于工字钢棚下的空间内,管子头用金属网包严,待工作面推至预留空间处,工字钢棚外部使用煤袋垛严,上拐放顶后,从而使上拐老塘内形成封闭的抽放空间,以保证抽放效果。(预留空间内高度必须满足1.6米)
5、管子头必须吊挂在工字钢梁上,用塑料绳固定好,管子口用铁纱网包好,防止煤矸吸入管子内。第一根管子不掐断,在每个预留空间的中间位置,管子下部开口吸排瓦斯;第二根管子始终插入最近预留的工字钢棚空间内抽放,管子下部开若干小孔;第三根管子插入上拐头老塘以里0.5-1.0m(始终保持此长度)。三根管子竖直位置上的关系是:第一根管子在下部,其上面为第二根管子,最上面为第三根管子。三根管子垂直间距为500mm,第三根管子垂直距顶300mm,水平距上帮300mm,其他两根管子水平距上帮250-300mm。
惩罚办法:预留钢棚距离、钢棚数目、抽放支管吊挂埋设及支架支护质量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老塘交接班不洒水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13篇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一、瓦斯探头的位置及设置
1、低瓦斯矿井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米处安设瓦斯探头。瓦斯报警点:1%;断电点: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m处、距采区回风巷10~15m处各安装一台瓦斯探头。第一台探头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与低瓦斯回采面相同;第二台探头报警点为1.5%、断电点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回采面采用串联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断电点为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离迎头距离:煤巷小于30m,半煤岩巷小于50m,岩巷小于80m。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应在该面局扇前3~5m处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以及断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0.3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0.2m。
二、监测系统信息管理
1、监测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电脑显示器所显示的信息,记录系统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接到报警、断电信号后,要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室和矿调度室。
2、监测值班班长必须对监测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送通风区长指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3、监测日报应每天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数据、安装位置、主机、动力开关安设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通风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回收工作。在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须将井下部分或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5、监测装置的井下部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探头的移设由当班瓦检员负责。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
6、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每月初通风工区必须填制《矿井监测系统图》,报矿调度室及总工程师各一份。
第14篇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提升公司瓦斯抽采工作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各煤业公司、煤矿进行瓦斯抽采或对瓦斯抽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抽采设计
第三条 矿井瓦斯抽采设计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抽采设计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分期施工。生产矿井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采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编制采区及采掘工作面抽采设计,并制定年度抽采计划。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机电部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年度瓦斯抽采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煤业公司批准。煤业公司将所属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汇总成文上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对煤业公司所报瓦斯抽采年度计划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抽查,主要依据是抽采后实现的安全煤量能否满足矿井采掘接替要求,做到抽、掘、采平衡。所有采掘活动都必须在抽采达标范围进行,不得超越达标范围进行采掘。
第五条 抽采达标的定义。抽采达标的标准是,经过抽采后,突出煤层在采掘前吨煤残余瓦斯含量要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对于高瓦斯和其它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
第六条 进行瓦斯抽采设计前,必须实际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原始瓦斯含量、钻孔瓦斯流量和衰减系数,并测定各种抽采条件下不同时间段的瓦斯抽采有效半径、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基础参数预测采掘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第七条 瓦斯抽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种抽采条件下的钻孔布置方式、钻孔孔底间距、孔口间距,封孔方式、封孔长度、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设备、封孔工艺;明确封孔管材料、直径、测气嘴、阀门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管路连接方式、流量计量方式、放水和排渣装置的型号、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
所有抽采设计、规划未按程序审批,不得实施。
第三章 抽采系统及装备
第八条 抽采泵站。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符合安全生产需要、满足未来5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抽采泵能力应大于系统所需最大抽采流量3~5倍,备用泵能力应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第九条 地面抽采泵站管路必须并联安装两套同型号的防爆、防回火装置,并安装阀门控制,轮流检修,以提高抽采泵运行效率。
第十条 抽采管路。抽采系统的管路直径应与抽采泵进气管直径相匹配。抽采干管管径按瓦斯浓度17%~20%计算,但不小于450mm,采掘工作面支管和上隅角埋管抽采管径不低于300mm。
第十一条 抽采钻机。矿井新采购瓦斯抽采钻机时,钻机扭矩应不低于1900n·m,并逐步淘汰扭矩在125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钻机。因现场情况确实需要购置扭矩在190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钻机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煤业公司通防部门审查,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批准。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大功率、可调高履带式钻机。
第十二条 抽采设备采购。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方案,经煤业公司采购部门审核通过后,煤业公司自行组织采购,并按要求到集团公司备案。对于抽采泵、抽采钻机及备件、抽采管路等重点抽采设备、材料,煤业公司应分别选择2~3个战略合作厂家,原则上统一,便于维护管理。
第四章 瓦斯抽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煤业公司、抽采矿井要设立抽采管理部门,明确部门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抽采效果评价,研究、改进抽采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第十四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和设备安装等工作。瓦斯抽采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业公司组建专业化抽采公司时,按独立企业进行管理,建立机制,明确各种责任。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 抽采泵站管理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泵站全部设备、管路由机电队负责安装、维修,机电科定期检查,出现重大故障,造成停泵,必须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泵站日常管理、维护由抽采区队负责。
第十八条 抽采泵站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按要求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甲烷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统排气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机电部门每年至少检查维修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做好记录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二十二条 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报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面永久抽采泵站采用水环式抽采泵的高负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20%,并实现利用。低负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管理与维护
1、抽采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必须保证良好,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修,凡是出现故障的设备必须立即安排检修,直至修好。备用设备和机械设备必须全部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2、机电科每旬对抽采泵站内各种电气设备、抽采系统、供水系统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机电科对泵房内的管路良好接地负责,要求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并且每六个月测定一次,作好记录。
4、抽采泵司机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参数(正压端瓦斯浓度每小时检查一次)、观察各种电气设备运行参数(电压、电流和温度)和机电设备运行参数(轴温、水温、转速或声响),发现异常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根据情况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请示后及时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建立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抽采泵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6、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建立司机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抽采泵操作,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7、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抽采泵站,外单位参观必须经矿值班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按规定参观路线及项目依顺序参观,参观人员不得绘图,不准摄影,不准私自开动机器,不得影响工作,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
8、设备停电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移动抽采泵日常管理由抽采区队专职抽采泵司机负责。移动抽采泵运行和维修,由机电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移动抽采泵司机必须经过移动抽采泵操作规程、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培训、学习及实践操作,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移动抽采泵属瓦斯抽采专用设备,由抽采泵司机负责开、停,严禁任意开、停,凡非故障停抽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八条 抽采泵司机必须每班对移动抽采泵运行状态进行不少于三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其内容包括:泵温、进出水情况、负压、泵运行状况等,发现异常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泵站司机对移动抽采泵的管理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九条 移动抽采泵安设地点必须严格按井下机电硐室进行管理,每次启动抽采泵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电机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0.5%时方可启动,正常运行时若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则立即停止抽采泵运行。
第三十条 移动抽采泵采用专用电源供电,并尽可能采用单独的供水支管进行静压供水,若采用动压供水或与其它施工队共用一条供水支管时,则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制定保障连续、稳定供水的措施,严禁中断供水或降低供水量,以防抽采泵无水空转发热引爆瓦斯。凡需停电、停水,必须办理操作票,经抽采部门、生产科、机电科同意后并到现场与泵站司机联系好后方可实施。临时非计划性停水、停电后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现场泵站司机。对不办操作票停电、停供水的,要对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电科每周对移动抽采泵防爆和完好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二条 抽采部门每周对移动抽采系统抽采参数检测、调整两次。
第三十三条 移动抽采泵停止运转,瓦检员必须加强抽采区域的瓦斯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移动抽采泵进气端的主管上接三通,并安设闸门,如果停泵,要立即打开闸门,使主管内的瓦斯自然释放,排出瓦斯不得造成巷道风流瓦斯积聚超限,否则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移动抽采泵恢复运转后必须立即关上进气端三通闸门。
第三十五条 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设置栅栏时不得使用塑料网、片等软质材料,要打紧固牢,宽度等于巷宽、高度不小于1.8m或巷道全高,设置位置为: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 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移动抽采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 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限值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采、进行处理。瓦斯传感器的位置设在栅栏外1 m以内。
第三十六条 井下抽采泵站必须安装软化水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必须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装置和孔板流量计,每隔1个小时,抽采泵司机要认真填写瓦斯抽采原始记录;井下抽采泵站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沙箱、铁锹、水管等消防器材。
第三十七条 井下抽采泵站必须设置照明、甲烷传感器。泵站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保证硐室卫生整洁、仪表设备完好。矿井应建立健全泵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第六章 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
第三十九条 矿井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的安装、维护,由抽采区队负责。抽采管理部门定期查检。
第四十条 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运行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打压、查漏,处理漏气。
第四十一条 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交叉点龙门架进气侧及管路低洼处应安设放水器,并有选择地安设除渣装置。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应设自动放水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埋管抽采管路上应增设滤网或除渣装置。矿井应具体制订自动放水器和人工放水器的巡检、放水规定,保证抽采管路无积水。
第四十二条 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一次,使用防喷装置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除渣一次。钻场及支管等处的放水器每月至少检查清理一次。
第四十三条 抽采管路应逐节编号,法兰盘之间连接必须有密封圈,螺栓齐全、坚固。
第四十四条 抽采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700mm。
第四十五条 在倾斜和水平巷道尾部安设管路时,必须先安管子托,管托间距不大于10m。
第四十六条 瓦斯管路铺设时每隔3~4m要有一吊挂或支撑点,保持平、直、稳。
第七章 打钻及封孔
第四十七条 施工抽采钻孔时按下述规定执行。
1、所有需要进行抽采的地点必须有抽采工程设计、并按设计要求的孔位、方向、角度、孔径、深度等施工。
2、施工抽采钻孔,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3、在煤层中施工的顺层钻孔,第一次成孔直径不得超过120mm,如果钻孔直径超过120mm,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
4、所有施工抽采钻孔的地点,洒水管路必须安装到位,钻孔施工采用风力排渣时,现场必须备有黄泥和不少于2台泡沫灭火器,在孔口回风流不超过3m内悬挂甲烷和一氧化碳便携仪或传感器,钻机要配置风水切换装置,一旦发现着火预兆,立即截断风流,直接注水灭火。
5、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卡钻、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打钻,查明原因。如出现钻杆脱节、钻头丢失等现象时,应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6、在打钻过程中易发生喷孔、瓦斯超限的区域施工抽采钻孔时,应安设打钻防喷装置,将钻孔涌出的瓦斯引入抽采管路,有效防止施工钻孔时瓦斯涌出量大造成的瓦斯超限。
7、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有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机,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抽采钻孔的封孔设计,要说明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长度,材料配比,封孔管直径、管路连接、测气嘴安装、阀门安装等。抽采钻孔的封孔管径应不小于37.5mm。在煤层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在岩层开孔的钻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时的封孔长度应不小于5m,采用聚氨脂等化学材料封孔时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3m。
第四十九条 抽采钻孔孔口负压应大于 13kpa。
第五十条 钻孔连抽24小时内,抽采浓度不低于40%,否则必须重新处理,封孔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验收。钻孔连抽三个月内瓦斯浓度低于20%时,必须进行处理。
第八章 分源抽采
第五十一条 瓦斯来源分析。矿井瓦斯来源是确定抽采方法的主要依据,因此,应尽量详细地做好下述测定工作。
(1)必须测定出掘进、采煤与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分别占全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比例;
(2)必须准确地判断采煤工作面瓦斯主要是来自本煤层还是邻近层。
一般把回采工作面老顶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量认为是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将老顶初次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加量认为是邻近层的瓦斯涌出量。
第五十二条 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插管或埋管抽采、工作面顶板高位钻孔抽采、工作面卸压带顶抽岩巷抽采、工作面浅孔抽采、打钻施工防喷装置带抽采等抽采措施时,可使用低负压抽采系统进行抽采。低负压抽采时,瓦斯浓度<5%,可用管路排至采区专用回风巷;瓦斯浓度≥5%,应接入地面抽采泵站的低负压抽采系统,进行瓦斯利用。
第五十三条 在采用地面抽采、采掘工作面预抽、边采边抽、边掘边抽、顶板巷穿层预抽、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抽、虚拟储层压裂抽采等预抽煤层瓦斯措施时,应使用高负压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并利用。
第九章 在线监测
第五十四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按要求安设抽采参数在线监控系统,与安全监控系统并网管理,明确值守和维护人员,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第五十五条 井下抽采监控点应实现数值显示。
第五十六条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瓦斯抽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重要考察钻孔等布置测点。
第五十七条 煤业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分期实现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与煤业公司、集团公司联网,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数据上传准确、系统运行稳定。
第五十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中心对瓦斯抽采在线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定期检查调校,保证瓦斯抽采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章 抽采效果评价
第五十九条 矿井在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或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评价报告,报煤矿上一级公司批准。煤业公司必须建立抽采效果评价管理办法,评价的资料管理纳入工作面 经济技术档案。
第六十条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还应对即将回采的范围以100m为一个单元再次进行抽采达标评价,煤巷掘进工作面每执行一次区域防突措施后,都必须进行一次抽采效果评价,由矿井总工程师批准。有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应进行重点评价,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第六十一条 抽采评价标准执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考 核
第六十二条 按照矿井煤层瓦斯含量和抽采浓度,煤业公司每月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量、抽采浓度、瓦斯利用量分级考核。考核依据为《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区域瓦斯治理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十三条 严格瓦斯抽采量的考核,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执行“十条红线”。
第六十四条 煤业公司建立瓦斯抽采台帐,掌握现场抽采情况,并每月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各抽查2-3处矿井,对煤业公司进行验收、考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15篇 _矿瓦斯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
一、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
二、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 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四、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五、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度,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六、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七、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八、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九、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 爆检查,严禁失爆。
十、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一、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 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十二:监控中民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爱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十三、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近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十四、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在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 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果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排)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 、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 器线每丢失1米 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五、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计划分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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