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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管理规定11篇

发布时间:2023-03-09 热度:81

液氨管理规定

第1篇 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第2篇 汽车液氨罐车充装管理规定

一、充装前对槽车检查

1、在汽车液氨罐车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用户进行如下检查:罐车的指示信号、防火装置(阻火器)、气液相管封帽、防毒面具及“五证”: 驾驶证、罐体检验证(罐车底盘与附件阀门合格证)、汽车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等,证件不全或失效、配套设施不符合要求不予充装。

2、罐车充装前,充装人员或当班操作人员要及时向罐车客户发放液氨产品技术说明书和液氨安全标签。并告知相关产品安全信息。

3、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三角木等),灌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下并保管。

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罚款100元。

二、充装时遵循的制度

1、充装时车间干部、充装工、操作工、押运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观察、监护。罐车人员不得远离车辆休息、睡觉、打牌等,否则,车间充装人员可拒绝充装。车间充装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然一次罚款100元。

2、充装人员在充装前要对氨罐、安全阀、截止阀、液位计、充装鹤管、工艺管道进行检查,看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有无安全隐患。充装现场备好灭火器、防氨用防毒面具,消防水带,做到有备无患。

3、充装人员必须先对液氨罐车接好防静电接地线,确认正确连接并消除报警后才能装卸,否则每次罚100元。

4、严禁使用罐车自带软管,充装鹤管与充氨管线连接,必须由充装工作业,垫子不得老化、螺丝要上完、上牢,不得图省事少上,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5、充装时氨罐压力控制在指标范围内,截止阀后压力在1.0~1.5mpa;卸压管线与氨罐车连好后,要缓慢打开阀门,待罐车内压力降到允许指标后,打开充装阀门进行充装。

6、液氨充装量按罐车容积(m3)×0.80(充装系数)×0.61(密度)t/m3计算,不得超过罐车最高量指标线,严禁超量充装,不然每次对充装人员罚款200元。

7、充装人员(值班干部、充装员、操作工)要对氨罐上的各阀门位置、用途做好确认,做好事故预想,并要认真学习落实氨库安全事故预案的内容及紧急处置预案。

8、当造成充装过量时,为保障液氨罐车的运输安全,充装人员要把氨罐压力通过释放气阀把压力降到低于罐罐车压力,使罐车内液氨倒回氨罐,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9、充装人员要认真填写《液氨罐车充装记录》,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且不能随意乱填、涂改及缺项,否则每缺项次罚100元。

10、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

11、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体。

12、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

13、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切切实实做好液氨装卸工作,做到安全平安。

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第3篇 华电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 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 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 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 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 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液氨轻微泄漏

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第4篇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证青岛市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使用液氨的管理。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氨的理化性质对健康的危害及应急处理

2.1氨的理化性质

2.1.1标识

中文名 氨;氨气(液氨)

英文名 ammonia

分子式 nh3

相对分子质量 17.03

cas号 7664-41-7

危险性类别 第2.3类有毒气体

化学类别 氨

2.1.2理化性质

熔点(℃) -77.7

沸点(℃) -33.5

液体相对密度(水=1)0.82(-79℃)

气体相对密度(空气=1)0.6

饱和蒸汽压(kpa) 506.62 (4.7℃)

临界温度(℃) 132.5

临界压力(mpa) 11.40

溶解性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

2.1.3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禁忌物 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燃烧(分解)产物 氧化氮、氨。

在高温时会分解成氮和氢,有还原作用。在催化剂存在时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

2.1.4主要组成与性状

主要成分 纯品

外观与性状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

主要用途 用做制冷剂及制取铵盐和氮肥。

液氨是无色的液体。是一种优良的溶剂。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5爆炸特性与消防

燃烧性 易燃

闪点(℃)无意义

引燃温度(℃) 651

爆炸下限(%) 15.7

爆炸上限(%) 27.4

最小点火能(mj) 至1000 mj也不发火(氢气为0.02 mj)

最大爆炸压力(mpa)0.580

2.2危险特性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3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2.4灭火剂:

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5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 吸入

健康危害 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中毒: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_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_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2.6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2.7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 ,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废弃或修复、检验后再用。

2.8储运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间。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卤素(氟、氯、溴)、酸类等分开存放。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槽车运输时要灌装适量,不可超压超量运输。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在其他地区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为及时导走汽车行驶时产生的静电,可采用导电橡胶拖地带按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接于槽车上。

2.9防护措施

2.9.1车间卫生标准

中国mac(mg/m3) 2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3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摘自gb 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9.2依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规定氨为ⅳ级(轻度危害)。

2.9.3检测方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2.9.4工程控制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2.9.5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防氨专用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2.9.6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2.9.7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2.9.8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

2.9.9其他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10环境资料

该物质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应特别注意对地表水、土壤、大气和饮用水的污染。

2.11废弃

严禁私自处理。由当地有资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12运输信息

危规号 23003

un编号 1005

包装分类 ⅱ

包装标志 6,7

包装方法 钢质气瓶、槽车

2.13法规信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2.3类有毒气体。

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3.1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简称建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简称石化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3.2灭火器的配置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进行配置。氨属于c类火灾。

3.2.1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液氨储罐区划为严重危险级,低温冷库划为中危险级,控制室(操作间)划为严重危险级。

3.2.2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计算确定,并按规范规定选取。

3.2.3 灭火剂的类型可选用喷射干粉灭火剂或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器的型式可选用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或二者并存。

3.3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如下: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相邻工厂(围墙)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45

厂外公路(路边)

20

变配电站(围墙)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国际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0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石化规附录六的规定)。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3.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液氨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3.3.2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3.3在山区丘陵地区,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3.4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3.4液氨的生产使用设施(装置)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依据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3.0.5条)。

3.5冷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依据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4.2.2条)。

对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规定

4.1液氨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要求。

4.2液氨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液氨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3液氨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4液氨厂房内设置液氨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4.5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6液氨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4.7液氨的设备布置

4.7.1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4.7.2使用液氨的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氨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4.7.3氨压缩机布置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内时,其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7.4为防止氨气及噪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氨压缩机的操作应设隔离操作室。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4.7.5氨压缩机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4.7.6氨压缩机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7.7氨压缩机房室内的采暖温度宜采取16℃。氨压缩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4.7.8制冷设备的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中的有关规定。

a)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安全规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适当的空间,以便设备部件的拆卸和检修。同时亦应考虑到尽可能布置紧凑,充分利用机房的空间,以节省建筑面积。

b)机器间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为1.5~2.5m, 压缩机突出部分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两台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轴的可能。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c)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d)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4.7.9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a)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b)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

25

一、二级

75

50

30

c)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4.8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

5.1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

设备名称

灌氨量(体积百分比)

设备名称

灌氨量(体积百分比)

冷凝器

15

氨液分离器

20

洗涤式油分离器

20

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30~35

贮液器

70

卧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25

中间冷却器

30~50

氨泵强制供液

再冷却器

100

上进下出式排管

25

空气冷却器

70

上进下出式空气冷却器

40~50

搁架式冻结设备

50

下进上出式排管

50~60

平板式蒸发器

50

下进上出式空气冷却器

60~70

管壳式蒸发器

80

重力供液

排管

50~60

注:1 灌氨量的氨液密度按650kg/m3计算。

2 洗涤式油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和低压循环贮液器的灌氨量,如有产品规定时,则按产品规定取值。

5.2制冷设备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2.1氨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由氨压缩机制造厂成套配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排气压力过高、吸气压力过低、油压差不足和电动机负荷超载,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精滤油器前后压差过大等停机保护装置;

b)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c)排气管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压缩机吸气管处应增设止逆阀;

d)出水管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e)吸、排气口及润滑油系统应设温度计及排气温度过高停机保护装置,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油温过高停机保护装置;

f)排气侧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

g)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5.2.2冷凝器应设断水及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风机故障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5.2.3氨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a)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b)排液管上应设止逆阀;

c)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d)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5.2.4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5.2.5氨压力表和真空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压侧不应低于1.5级,低压侧不应低于2.5级,并宜带饱和温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距观察地面2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00mm,距观察地面2~3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60mm。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地面不应超过3m。

5.2.6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5.2.7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计(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计),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表压)。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采用玻璃管应有防护设施。

5.2.8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5.2.9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进入泄压管。

5.2.10气体、液体、热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盘管进出口均应设温度计以测气体、液体的温度。

5.2.11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5.2.12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等冷间内不宜设氨阀。

5.2.13不应采用任何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5.2.14宜采用自动型不凝性气体分离器,以便制冷系统中的不凝性气体及时排出。

5.2.15氨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应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

液氨贮罐(槽)、制冷机及管道

6.1液氨贮罐(槽)、管道、阀门应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材质要求,并应设置灵敏可靠的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安全阀,及高低液位报警。并应将信号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6.2常压低温式液氨贮罐(槽)应有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布置在室外的常温压力式贮罐(槽)应隔热或设喷淋水冷却措施。两种贮罐(槽)附近均应设有消防喷淋水雾和排水等防止液氨大量外泄的防范设施。

6.3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6.4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充装操作,控制充装量不得超过贮罐(槽)总容积的70%。

6.5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材质的配件。

6.6在液氨使用场所,包括液氨储罐区、压缩机房、氨蒸发器、氨冷却器、液氨钢瓶储存区、钢瓶使用区和使用液氨的厂房均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将信号接至控制室(操作间)。

6.7液氨、氨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控制室及与其无关的房间。用氨设备和氨的输送管道应标出明显的颜色,并对管内介质流向作出明显标志,以利操作和事故处理。

6.8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刷漆颜色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有关规定。

6.9液氨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并对焊缝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探伤。

6.10液氨、氨气管道、阀门、法兰、垫片及紧固件等材质、压力等级应符合石油化工管道安装设计的要求。按照shb-s01《石油化工常用法兰垫片选用导则》中规定氨介质的垫片选用见下表:

垫片选用表

介质

法兰公称

压力mpa

工作温度

法兰型式

垫片材料

中压橡胶石棉板

石墨+金属骨架(10、0cr13)

2.5

≤150

平焊(凹凸)

对焊(凹凸)

6.11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其密封面形式应为凹凸面。

6.12制冷系统的管子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钢号;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6.13液氨的装卸应有安全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6.14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6.15液氨管道属于gc2级压力管道,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6.16制冷系统的严密性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有关规定。

6.16.1气密性试验:高压侧应进行1.8 mpa(表压)、中压侧应进行1.2 mpa(表压)的气密性试验。应采用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有关规定执行;

6.16.2抽真空试验:当系统内剩余压力小于5.333 kpa(40mmhg)时,保持24h,系统内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6.16.3充氨试验:充氨试验压力为0.2 mpa(表压),系统应无泄漏。

6.17氨制冷机管理

6.17.1必须做好制冷机开车前准备工作

a)首先查看制冷运行记录,了解停车原因和停车时间,若是工作需要停车则可正常开车;若因事故停车或设备定期修理,应检查是否修复并交付使用,确认无误后才能开车。

b)检查制冷机与电动机各运转部位有无障碍物,所有控制仪表和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c)检查制冷机油位指示器正常,油位过低需要加油至正常,检查油路上的阀门确保开启。

d)检查能量调节指示器在0%位置。

e)制冷机开、停车及运行检查。

f)开启排气截止阀,启动主机,立即缓开吸气截止阀,无液体冲击声则全部打开吸气截至阀。待压缩机转速正常后操作能量调节至需要位置。

g)检查压力表阀是否开启,检查吸、排气压力、油压、温度及电极电流等参数是否正常,正常运行以后每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h)停车时先减载至0%为止,然后按下停车按钮,停止制冷机运转,按要求关闭排气截止阀和吸气截止阀。

i)做好开、停车记录和巡回检查记录。

6.17.2详细操作要求严格按照制冷机生产厂家提供的安全操作要求,并制定本单位详细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6.18高压贮液桶和低压循环贮液桶的管理

6.18.1高压贮液桶管理

a)高压贮液桶作用是贮存来自冷凝器的氨液,使冷凝器的冷凝面积不被占用;保证不间断地向系统供液,使系统正常运转。

b)高压贮液桶正常工作时,进液阀、出液阀、均压阀、压力表阀,液面指示器阀、安全阀的控制阀应是打开的。放油阀和放空气阀应是关闭的。如果有几只高压贮液桶同时使用,其液体和气体的均压阀应打开,使其液面平�。

c)正常使用时,桶内液体应相对稳定,在40-60%之间,最多不超过80%,最少不低于30%。

d)高压贮液桶的压力不得超过1.5mpa,如果超出此压力,应找出原因及时排除。

e)如果高压贮液桶内有油或空气应及时放出。

6.18.2低压循环贮液桶的管理

a)低压循环贮液桶的作用是贮存低压氨液,供氨泵输液之用,同时对进入压缩机前的低压氨气进行气液分离。另外,在冷库系统中还可容纳液氨冲霜时由蒸发部位排出的低压液体。

b)低压循环贮液桶正常工作时进、回气阀、进、出液阀、压力表阀,安全阀的控制阀应是打开的。

c)低压循环贮液桶的最高压力不得超过1.2 mpa。

d)低压循环贮液桶内有油应及时放出。

6.18.3液氨使用单位应设置紧急泄氨器,当发生重大紧急事故时能快速将系统内的氨放出。

6.18.4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设置配套的事故水池及水泵或相应的消防水源用于液氨一旦泄漏,立即用雾状水喷淋吸收,防止事故蔓延。

第七章 电气

7.1液氨装置的电气设计必须遵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的有关规定。

7.2按照《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附录b的规定氨制冷场所危险环境为2区。详见下表:(摘录)

附录b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爆炸危险环境分区表

序号

场所名称

介质名称

介质级别与组别

火灾危险类别

危险环境分区

1

氨制冷

ⅱat1

2

2

氨压机室

ⅱat1

2

3

氨水吸收液、氨储存及装瓶

ⅱat1

2

7.3所有用电设备均应按照上表的2区危险环境和ⅱat1组别选取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7.4电气照明设备必须按照2区危险环境设计选用防爆类型的灯具和进行安装。

7.5液氨设备和管道应进行静电接地。

7.6氨制冷的变配电室及氨压缩机房的电气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7条执行。

安全监控

8.1安全监控

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日常安全监控管理体系,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并使《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化学危险品—液氨的管理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8.1.1 日常监控:

a)应必须保证氨压缩机房和液氨贮罐区等重要部位24h有人值守。应建立正规的氨压缩机及附属设备运行巡检记录。

b)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熟练、安全的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各个参数的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上报。

c)操作岗位设有可靠的通讯设施。便于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情况。

8.1.2 环境浓度监测:

液氨贮罐间和氨压缩机房应定期检测氨气浓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以保证工作场所氨气浓度符合车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建立检测记录。

8.1.3可燃气体检测:

在液氨使用场所,(包括液氨储罐区、压缩机房、氨蒸发器、氨冷却器)、液氨钢瓶储存区、钢瓶使用区和使用液氨的厂房均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将信号接至控制室(操作间)。

8.1.4安全监控与事故预警:

液氨使用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在线安全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液氨使用场所关键操作参数安全监控;

液氨使用场所周边环境浓度变化监控与事故预警;

现场设施风险评价与管理平台;

基于事故影响范围和级别科学估计的企业应急救援系统;

企业的安全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应和青岛市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平台建立网络连接。

安全管理

9.1安全管理

9.1.1安全组织:

a)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液氨的单位,应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液氨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液氨的安全负责。

b) 液氨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车间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各级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负责根据法规要求、上级文件精神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氨泄漏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反事故演练。

2)车间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b2.1)负责落实安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b2.2)进行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b2.3)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操作人员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b2.4)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或更换。

3)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b3.1)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b3.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b3.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b3.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做好详细记录。

b3.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发生重大危险事故,险情特别严重,采取紧急防范措施,有权停止工作,并撤离现场。

c)液氨使用单位应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对国家明确规定更换日期的滤毒罐、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需在发放台帐中明确注明领用日期、生产日期及更换日期。

1)操作间必须配备两个以上的完好有效的氨用防护面具、滤毒罐。并根据厂家提供使用资料定期进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2)液氨使用单位应配置空气呼吸器、防护服等氨泄漏应急抢险器材,并保证相关器材完好有效。

d)操作间应设置有毒有害、噪声等警示标志。宜设置氨泄漏报警装置。并对现有作业环境中噪声、氨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噪声<85db(a);氨气<30mg/m3。

e)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档案并办理使用证,定期联系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保存检验资料,按照检验结果保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规范使用。

1)液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建立管理档案并定期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f)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g)从事液氨使用岗位的新工人,除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原理、安全生产要点(包括熟悉预防事故和发生不正常情况时紧急处理的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自身防护、抢救知识等),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1.2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正常或异常情况下,操作员工进入液氨场所进行正常操作或事故应急的程序和方法。

b)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应包括设备图纸、供应厂家、合格证、压力容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检测、检验报告、维护、检修情况记录等。

c)编制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对一旦出现的事故危机情况,懂得如何处理,防止中毒和人身事故的发生。

d)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劳保用品台账:应包括存放地点、更换时间、有效期、使用方法说明、员工使用记录等。

e)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预防措施和紧急救护方法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f)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每年检修时间、检修方案、检修负责人、设备、管道置换记录、动火制度、监管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的管理等。

g)作业环境定期测定氨浓度并建立记录档案。对工作人员执行定期体检制度。

9.1.3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a)应包括现场巡回检查时间(至少每1小时检查1次)、路线、重点部位(液氨贮罐、氨压缩机等)、各级责任制等。发现大量泄漏,应消除周围的明火,疏散无关人员,用大量雾状水吸收氨,防止中毒和次生火灾。

b)操作人员要定时巡查储槽液面、温度、压力变化情况以及有无泄漏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应急救援

10.应急救援

10.1事故应急处理:

10.1.1在液氨贮罐间和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水雾喷淋和收集系统。

一旦发生事故时,可快速开启,用大量雾状水进行喷淋吸收氨气,以保证人身安全。

事故应急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有关消防的规定进行。及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执行。

收集系统应包括事故废水池、预处理(中和)池、然后排至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

10.1.2设置紧急泄氨器系统

氨制冷系统应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应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或事故废水池、中和池,经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

10.2事故警报

液氨使用单位内必须安设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范围(500m)内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液氨使用单位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米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大量人员伤亡。

10.3应急设施

10.3.1液氨使用单位,操作岗位必须配备数套防氨专用防毒面具(空气式呼吸器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防氨专用防毒面具应根据情况分别设置在几个不同方向的地点中,以确保及时处理突发事故时使用。空气呼吸器配备数量依据定员按规定配备。

10.3.2操作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防氨专用防毒面具,并定期检查、更换,以防失效。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防护用品;

10.3.3液氨使用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10.3.4所有应急设施应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有专人负责,要保证紧急状态下,能够完好使用。

10.4 应急救援

液氨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企业应急处理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场外应急的启动和展开程序与方法,事故上报程序和内容符合青岛市城市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10.4.2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现场指挥,由现场指挥统一组织应急抢险,确定操作人员为抢险人员,确定救护人员,明确不同泄漏部位的抢险措施,明确抢险指挥、抢险人员、救护人员的电话,明确避险人员的集结地点。

10.4.3液氨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平日加强抢险人员对防护器材的使用训练,并保证防护抢险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

附录

液氨装置(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主要有以下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

6《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

7《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9《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

1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12《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gb9237-2001

13《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0698-2000

14《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

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

1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1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

2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

23《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24《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25《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07-1999

2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27熟知《全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教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中的有关部分,液氨管道属于gc2级压力管道。

第5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 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 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 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 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 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液氨轻微泄漏

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第6篇 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液氨销售充装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氨销售充装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充装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技术、防护知识培训教育,能正确使用防护器具,能熟练掌握液氨充装操作技术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从事液氨的充装工作。

2、充装人员在液氨充装前,应与槽车驾驶员联系,索取有关槽车充装有效证件的基本情况,以便充装时掌握和按规定进行充装控制。

3、充装人员要对每辆槽车进行充装前的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充装:①、槽车超期未作检验者;②、槽车标识不清楚者;③、槽车首次充装罐内介质不清楚或罐内压力低于0.05mpa者;④、槽车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者;⑤、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4、充装人员应按每辆槽车规定的最大允许充装量进行充装,最大允许充装量(吨)=槽车容积(m3)×重量充装系数0.53;或按槽车液位高度指标仪表进行充装控制,液位充装高度严格控制在“红线区”以下,严禁超量充装。

5、液氨充装过程中,充装人员、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充装现场,槽车应熄火,刹车应稳固,严禁充装过程中启动,以免车辆滑行拉断充装管而发生液氨泄漏事故。

6、液氨槽车进公司前,必须在门卫处装好阻火器,充装现场周围严禁动火作业,禁带火种。

7、液氨槽车在充装时,发现液氨充装臂有裂缝、接头泄漏,应立即停止充装,关闭充装岗位与液氨槽车之间各相关阀门;槽车驾驶员应立即关闭气液相紧急切断装置,同时开启事故喷淋装置,稀释泄漏氨气。

8、为防止液氨泄漏事故扩大,液氨槽车严禁启动,液氨充装操作人员立即开启充装臂喷淋装置,并用消防水枪直射泄漏处,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消防环保科,并启动《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抢险。

9、液氨槽车充装结束后,充装人员应及时收集充装量,并按《液氨充装登记台帐》的内容如实填写充装记录,不得弄虚作假或无故不填。

10、充装人员应严格执行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液氨充装臂的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断提高充装水平;严格控制液氨槽车的最大允许充装量,严禁超限充装;槽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干预充装人员的正常充装工作。

11、轮班调度和公司安全值班人员,要加强充装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充装人员搞好液氨销售充装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充装行为。凡违反本规定者,将按公司《安全环保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7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 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 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 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 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 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液氨轻微泄漏

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第8篇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22)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vps供电。

第十八条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十九条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序号

名称

最低设计温度

>一20℃

≤一20℃

1

管道

20号钢或不锈钢

不锈钢

2

法兰

20号钢或不锈钢,带颈对焊突面法兰

不锈钢,带颈对焊

突面法兰

3

氨用阀门

不锈钢

4

密封垫片

不锈钢缠绕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5

螺栓螺母

35crm0或不锈钢

6

仪表

氨专用仪表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一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二条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严禁直接对外排放。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第二十五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条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倒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1、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2、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

3、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4、接卸液氨过程中应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5、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6、卸氨结束,应静置1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2、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3、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4、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第三十二条氨系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氨区及周围30m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五条储罐内检修维护作业,应有效隔离系统,并经气体置换,同时要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编制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制订液氨泄漏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序号

物资

名称

技术要求或功能要求

数量

个人

公用

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2套

2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技术性能符合aq/t6107要求

2套

3

过滤式防毒面具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1个/人

4个

4

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副/人

4个

5

防护手套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双/人

4双

6

防护靴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双/人

4双

7

便携式氨气检测仪

检测氨气浓度

1台

8

手电简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1个/人

9

手持式应急照明灯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2个

10

对讲机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2台

11

医用硼酸

500ml

2瓶

第三十九条发生液氨泄漏,现场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报告。发生液氨严重泄漏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来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第四十条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液氨泄漏或现场处置过程中伤及人员的,按以下原则紧急处理:

l、人员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如呼吸困难或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2、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就医;

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四十二条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弓l导或护送。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发电企业应加强氨区安全管理,严格氨区设计、施工和液氨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氨区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发电企业要严格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氨区安全责任部门,配备氨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电企业应不断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徊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发电企业要加强对氨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条发电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氨气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时、准确报送氨区安全信息。

第9篇 中石化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第10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液氨特点:

(1)理化性质

分子量:17.03危害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对密度(水=1):0.63(5℃), 熔点-77.7℃,沸点-33.35℃, 氨的水溶液呈碱性,1%水溶液ph值为11.7左右。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v/v):15.7-27.4。遇高热、明火易燃烧、爆炸,与氟、氯 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危险性

氨属低毒类。氨随呼吸道吸入后,通过肺泡除少部分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被吸收的氨,在肝脏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随汗液、尿和呼气排除体外。氨对人的毒性,主要对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低浓度液氨对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组织呈溶解性坏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损伤,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高浓度吸入,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增强,引起痉挛,并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周边地区工作、居住人员较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后处理不及时,会造成大量氨弥漫到空气中,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严重者死亡;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15%-30.2%),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储存区液氨的临界储量为10t。我公司液氨站内拥有容积150m3卧式储罐2个,按有效容积(70%)计算:150×2×70%×0.63=132.3t(5℃时)。超过临界储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三、对操作人员、运输车辆和灌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及体检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液氨罐区的工艺管线介质及流向,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卸车时严格执行《液氨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3、操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

4、液氨站储罐中的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特别是液氨站储存量比较大,应加强监管,要求做到:加强灌区的巡检,保证24小时都有值班人员并按时巡检作好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漏点及薄弱环节要重点盯防。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调度员。

5、操作人员上岗之前,首先检查应急救援、消防器材,报警器等是否完好灵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或安全科。

6、操作工时刻注意储罐的温度及压力,当储罐温度超过35℃时开启储罐顶部喷淋水及时降温;当压力超过0.1mpa时及时降温处理或开启进系统阀门。

7、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卸车操作,控制贮罐储存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70%。对外来液氨车辆卸车时要严格遵循卸车规程,认真检查和填写运输车辆的资质,对于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车辆有权拒绝卸车。卸车时,必须使用本公司专用装卸臂。原则上,中午高温时不得安排车辆卸车。

8、运输液氨车辆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七大禁令》,必须持有危化品车辆运输许可证,到供应科办理检验审批手续,供应科应严格检查。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静电接地、防火帽、灭火器;在厂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喇叭、照明灯泡无损坏,线路无损坏;刹车灵敏、好用,安全科严格检查,每发现其中一项,除要求其整改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8、车间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侯镇项目区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复合肥车间主任全面负责。

第11篇 制冷剂液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0目的

熟知制冷剂的特性、危害和措施,做到安全、科学和规范使用,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液氨制冷剂使用管理

3.0内容

3.1液氨(nh3)制冷剂

3.1.1特性

3.1.1.1物理特性

①色、味、态:无色、刺激性气味

②密度:比空气轻

③溶解性:极易溶于水(1:700)

④沸点:-33.5℃,易液化

3.1.1.2热力学特性

①汽化潜热较大因而单位质量工质的制冷量较大;

②在制冷所需低温及环境温度范围内,其饱和压力适中,当冷却水温度低于40℃时,冷凝器中压力不超过1.6mpa,而蒸发器内温度不低于-33℃时不产生真空度;

③对钢铁无腐蚀性;

④其不溶于油故不影响润滑,吸水性强不产生冰塞;

3.1.2氨的毒性

氨的毒性为ⅱ级

3.1.3氨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3.1.3.1对环境的影响

氨极易溶于水,使水变成乳白色;使植物如树木、花草等能引起烧伤,严重时会引起死亡;在常温下虽不燃烧,但空气中含有16.0%~25.0%的氨时会点燃而爆炸,最大爆炸压力3.5mpa,达到最大压力所需要的时间为0.175s。

3.1.3.2对人体的影响

序号

空气中含量(10﹣6)

对人体的影响

备注

1

53

可以感觉氨臭的最低浓度

2

100

长期停留也无害的最大值

3

300~100

短时间对人体无害

4

408

强烈刺激鼻子和咽喉

5

698

刺激人体眼睛

6

1720

引起强烈的咳嗽

7

2500~500

短时间(30min)也有危险

8

5000~10000

立即引起致死危险

3.1.4氨的伤害程度

氨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大致可分为三类:

3.1.4.1氨液溅到皮肤上会引起冷灼伤(低温氨液引起冻伤、高温氨液引起烧伤);

3.1.4.2氨液或氨气对眼睛有刺激或灼伤性伤害;

3.1.4.3氨气被人体吸入轻则刺激呼吸器官,重则导致昏迷直至死亡;

3.1.5发生氨中毒的急救措施

根据氨对人体的伤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

序号

中毒程度

急救措施

备注

1

氨液溅到衣服和皮肤上

①立即把氨液溅湿的衣服脱去;

②用水或2%的硼酸水冲洗皮肤,注意水温不得超过46℃,切忌加热;

③当解冻后,再涂上消毒后的凡士林、植物油或万花油;

2

呼吸道受氨气刺激引起严重咳嗽时

①用湿毛巾或水湿衣服,捂住鼻子和口,显著减轻氨的刺激作用;

① 用食醋把毛巾弄湿,捂住口、鼻子,

使醋蒸汽和氨发生中和作用,减轻氨对呼吸道的刺激和中毒程度;

3

呼吸受氨刺激较大和中毒比较严重时

用硼酸水滴鼻漱口,并让中毒者饮入0.5%的柠檬水或柠檬汁,切勿引用白开水,以助长氨的扩散;

4

氨中毒十分严重,致使呼吸微弱,甚至休克、呼吸停止的人员

②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给中毒者饮

用较浓的食醋;

②施以纯氧呼吸,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5

不论中毒或窒息程度轻重与否,均应将患者转移到新鲜空气处进行救护,使其不再继续吸入含氨的空气。

4.0液氨制冷剂的日常管理

4.1防泄漏损失

4.1.1阀门阀杆渗漏:

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常开常关的阀门如制冷压缩机的吸入阀、立式低压循环贮液桶的供液阀等容易发生渗漏,日常操作中,一旦发生由运行人员立即进行锁紧处理,维修人员每周对常开常关的阀门的阀杆和盘根进行上油保养一次;对其他不常开常关的阀门阀杆和盘根每月进行上油保养一次;在维修人员的日常巡检中,一旦发现泄漏部位,当场立即处置。

4.1.2高压系统放空气:

在高压系统放空气中,严格按照放空气器操作规程去操作,使混合气体中的氨气最大程度的回到系统中去,减少氨的损失。

4.1.3设备放油:

设备放油绝对禁止从设备放油管直接对外进行放油,必须通过集油器进行放油,严格按照设备放油操作规程去操作,使油中混合的液氨最大程度的得到蒸发后回到系统中去,减少氨的损失。

4.1.4机器、设备和系统局部维修或施工 :

在机器、设备和系统局部维修或施工时,严格按照抽氨、排空程序,尽最大程度的将氨抽回,一方面减少氨的损失,另一方面保证维修或施工的安全。

4.2液氨的排放

4.2.1在放空气过程中,放空气管插入水桶的水面以下,由于氨易溶于水,在放空气结束时,会有少许的氨气放出来,立即被水稀释,马上关闭放空气阀,避免了对空气的污染。

4.2.2在设备放油过程中,放入集油器氨油混合物中的氨完全蒸发后才能进行放油,放油时一旦发现有氨味,立即关闭阀门再进行蒸发,减少了对空气的污染。

4.2.3在机器、设备和系统局部维修或施工时,无法收回的死氨由专业人员负责排入循环水池或水桶中,全部稀释达到要求,避免了对空气的污染。

4.2.4在系统添加液氨结束时,加氨管中剩余的液氨先是通过加氨站降压管充分被系统抽回,然后剩余的通过加氨站排污阀排到循环水池中稀释,避免了对空气的污染。

4.3液氨的添加

在制冷系统运行中,由于系统放空气、设备放油、设施维修、阀杆渗漏及系统死氨的存在等原因,根据系统液氨循环量和冷间降温情况,对系统液氨进行添加,一是必须使用具备运输和储存危险品资质的专业公司来承担,二是使用系统专用加氨站来进行添加,并严格按照加氨站操作规程来操作;在加氨过程中,双方都有专人现场监管。

5.0考核

对技术规范内容不能牢记的,每发现一次扣1---3分;对不能正确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2---5分。

6.0责任部门:

本规范由冷藏制冷部制定,由冷藏处联合监督执行。

7.0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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