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我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顶板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科科长、技术科长、安监站副站长、各采煤、掘进工区的区长组成,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采煤、掘进工区要成立相应的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由主管区长担任组长。
二、管理制度:
1、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会,每旬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检查顶板隐患,解决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布置下部顶板管理重点,并做好会议记录。
2、各采煤、掘进工区每天要对所管辖区域的顶板进行一次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有关领导和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备查。
3、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的责任,奖罚要落实到人。
4、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三、防范措施和规定:
1、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区队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对长壁回采工作面的规定:
⑴长壁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跳面、收脚、回料、过断层、过老巷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成立专门领导组织,三班盯住现场,统一指挥。
⑵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的管理及两巷维修,两巷高度要符合规程规定,工区要安排专人负责,长壁工作面使用溜子运输时,上下出口处坚持使用好双楔梁。
⑶长壁工作的支柱的设置、木垛的位置、数量及工作面内的托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的布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架设,留有足够的备用材料。
⑷工作面内支柱要实行全承载。
⑸长壁工作面必须及时挂梁支护,严重空顶或造假顶。
⑹严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铁楔。
⑺工作面泵站的压力和工作面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放炮前后要坚持二次注液。
⑻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⑼工作面内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和更换。
⑽长壁工作面托顶煤或放顶煤回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⑾放炮前应严格检查支架和顶板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小回采工作面:
小回采工作面及老区复采时,都必须用长把工具出煤,严禁人员进入老塘出煤、回料,回采时要有护身柱。
5、架棚巷道:
⑴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撅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架棚巷道空帮空顶必须接实,严禁空帮、空顶或造假顶。
⑶超过25度的上下山架棚巷道,拉杆或撑木必须齐全可靠,并有专项防抽冒措施。
⑷架棚巷道透窝前,应由测量人员及时发出透窝通知单,在透窝处前后5米应先加固,扶好架棚,以防冒顶。
6、锚网巷道:
⑴锚网巷道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前探梁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锚网巷道掘进时,锚杆的长度、角度及布置方式,锚杆的密度、控顶距、锚固力、锚索间距等质量要求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⑶遇断层及构造、顶板破碎时,要及时改变支护,予以加固。
⑷迎头必须有备用支架。
7、锚喷巷道:
⑴锚喷巷道掘进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应将顶上的险矸活石找净,方可作业。
⑵锚喷巷道初喷要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⑶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喷浆用的砂子、石子,必须经过筛选,符合规程要求。
⑷锚喷巷道掘进时,巷道初喷、复喷的厚度,锚杆的密度及布置方式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临时支护及时并紧跟迎头。
8、巷道修复:
⑴加强巷道的修复工作,努力降低巷道的失修率。
⑵加强巷道巡回检查工作,对-390东大巷、-600大巷、主付下山及采区的上下山应由巷修工区负责巡回检查,及时找掉脱皮、危石、悬矸,对严重失修地段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措施,及时维护。
⑶巷道冒顶处理时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支护要牢固,接顶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
⑷上山处理冒顶时,处理人员要有护身柱或护身板。
第2篇 关于加强回采巷道顶板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回采巷道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管理责任
(一)各施工队是施工区域内顶板管理的主体,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直接负责本区域内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班中顶板支护,负责施工区域的顶板巡查,负责施工区域内的顶板动态监测,负责采集顶板监测数据,并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观测数据;当顶板岩性发生变化危及安全生产时,能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和可靠的顶板管理手段,并及时向调度中心和工程技术部汇报。
(二)筹建处工程技术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收集顶板岩性变化数据,并根据变化情况出具针对性支护方案设计;负责顶板监测管理,制定完善顶板监测管理制度及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和支护状况定期分析,并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三)筹建处安监部是顶板管理的监督部门,在定期安全检查和日常隐患排查分析中,要把顶板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的顶板管理制度、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及现场存在隐患整改情况。安监员每班对现场顶板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反馈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交接班记录中填写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
(四)调度中心对顶板管理的各种规定负责实施。
(五)物资管理部门要根据集团的有关规定经常储备足够数量的支护材料,以备应急使用。具体数量为:直径18mm圆木50根,100mm加长单体液压支柱40根,乳化液泵(箱)1套,长度2m的木板梁200块。
(六)监理单位要按监理合同对施工的工程质量,支护的有效性,现场安全等执行全面旁站监理,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七)筹建处分管技术的副处长对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负责。
(八)筹建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处长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现场顶板管理工作负责。
二、巷道断面及临时支护
(一)拱形断面
1.顶板岩性破碎、整体性差,易漏顶,可考虑采用拱形断面,断面及支护参数由设计确定,但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2.拱形断面掘进时,临时控顶不得超过1.8米,特殊情况另定,严禁空顶作业。凡出现空顶作业一律按a类“三违”处理。
3.帮锚杆:两肩以下两排锚杆距迎头不得滞后2排,两排以下锚杆滞后不得超过掘进机机尾。
(二)矩形或异形断面
1.顶板岩性整体好,不易漏顶, 可采用矩形或异形断面,但必须有设计院正式设计和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断面及支护参数由设计确定。
2.矩形断面掘进时临时控顶不超过1.8米,特殊情况下另定,严禁空顶作业。
3.帮锚杆:两肩以下两排锚杆距迎头不得滞后2排,两排以下锚杆滞后不得超过掘进机机尾。
(三)临时支护
临时支护必须采用有效前探梁形式,前探梁长度不小于4.5米,个数不少于3根,每根前探梁必须有3个吊环。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必须在掘进巷道的岩壁或煤壁上打眼,特制前探梁一端伸入孔内,孔深不小于500mm。前探梁的移设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多根前探梁同时松开移动。前探梁上方与顶板间隙必须使用木板梁背实绞紧。每一工作面都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木板梁,无木板梁或数量不足应视为安全隐患。
(四)特殊情况
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由工程、监理、安监现场确定支护参数,并及时补充措施。
(五)施工单位和工程部结合设置顶板离层仪,对顶板岩性进行及时有效地了解掌控,根据出水情况、顶板岩性,征求设计院的意见确定锚索的长度。
三、锚杆抗拔力检验
(一)巷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进行锚杆抗拔力检验,施工单位应建立锚杆抗拔力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3篇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1、一般规定
1.1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重大顶板事故的发生,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凡是属于_________公司管辖矿井的采掘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各矿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4 各矿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层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1.5 各矿在编制矿井重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包括事故处理预案)时,必须包括顶板管理的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6 矿井的每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的可靠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矿压资料、施工装备和施工工艺等进行工程设计;煤巷锚杆支护设计按照公司颁发的《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修订)执行,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
1.7 矿井生产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采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顶板管理规定。
1.8 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临时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当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特别是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及压力大地段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1.9 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不得使用刚性支架。开拓巷道、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取垮落法管理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全部回撤,一般不得留有煤柱。开采应力集中区煤层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1.10 各矿要做好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防范工作。开采坚硬顶板的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措施强制放顶。开采复合顶板煤层,要保证支柱(架)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离层;要增强支架稳定性,防止发生冒顶。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支护质量的检查,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
1.11 各矿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掘机械化,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组织对冲击地压、“三软”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支护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禁止使用巷道式、高落式非正规采煤方法,仓储式采煤法。
1.12 各矿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班评估验收制度,每班由专人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采掘作业规程,对工程质量、工作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要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工程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的动态管理,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建档管理。
1.13 对井下职工要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使之熟知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14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
1.15 对新采区域(新水平、新煤层以及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地区)和采用新工艺、新支护方式时,要进行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显现规律,采取有效地顶板管理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顶板事故。
2、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2.1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方式,以及初采初放和临近停采线时的顶板管理措施。开采浅埋深薄基岩煤层、近距离煤层时,要针对顶板管理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支护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柱、支架牢固接顶,初撑力要符合要求,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要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
2.2 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尽量避免仰采,仰采工作面必须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防止顶板冒落和煤壁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
2.3 对开采边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复杂的煤层,用非正规采煤法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4 高档普采工作面两端头支护要使用双销铰接顶梁或4对8根长钢梁(不少于6道)。综采工作面未使用端头支架时,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加强端头支护的措施。
2.5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矿压资料科学地选择支护形式和支护强度,保证在初次来压和初次放顶期间不发生冒顶事故。
2.6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对沿空送巷等压力大巷道的超前支护长度和支护强度应根据矿压显现范围,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6.1 单体支护强度和效果要求:要加强单体支护质量和支护山势,确保单体初撑力;底板松软时,单体必须穿铁鞋,初撑力达不到规定时,必须补充专项措施;顶板破碎或压力大时,要采用三排单体支护或局部加密支护等方式,确保支护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超前支护段要积极推广单体配π型钢支护方式。
2.6.2 单体支护阻力监测工作要求:保证监测工具完好,使用方便,两巷必须配备专用压力表,并备用一台;当发现失效、卸载,或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时,及时进行二次注液;各工作面要建立两巷超前支护相关监测记录或台账。
2.6.3 超前支护制度管理规定:建立专门的超前支护监测台账,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监测方法和频率;单体支护的间排距、距两帮或设备的间隙等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超前支护单体要编号管理;遇软岩、木垛背顶、留煤底等达不到初撑力要求情况下,补充专项措施。
2.7 综采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并保证有0.7m宽的人行道。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变形影响行人、通风和运输时,必须及时更换、扩帮、卧底。
2.8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不合格不得下井。
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9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头、机尾需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0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11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2.12 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立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勾、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地点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2.13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2.14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15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5.1 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15.2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2.15.3 综采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密。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4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2.15.5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的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必须超过支架最小支护高度200mm。
2.15.6 当采高超过3m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2.15.7 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2.15.8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15.9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座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10 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初撑力不得低于泵站压力的80%。
2.15.11 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完好执行《液压支架使用管理办法》。
2.15.12 综采工作面需要减架时,要设在机尾处,当顶板破碎时应上网上绳。高架综采在距减架位置10m时,开始将采高调整到规定高度。支架撤出后要及时维护被撤支架处的顶板。
2.15.13 综采工作面对接(加架)时,对接长度、位置要计算准确,做好标记。在接近对接30m处开始调整支架高度,以减小对接处架间的台阶。
2.15.14 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2.15.15 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2.16 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必须有安全措施。在工作面安装、拆除前必须先支护好顶帮。在顶帮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安装和拆除。
2.17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时,必须提前对老巷的顶板进行处理。工作面与老巷的连接处以及超前工作面20m范围内的顶板还应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
2.18 对于急倾斜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底板滑落的措施并设置防倒柱的联锁装置。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高档普采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各支架间要有连接装置,按规程要求支设木垛,防止倒架造成冒顶事故。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对采煤工作面进行放顶或者充填,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当工作面倾角大于35°时,要制定完善的顶板管理措施,防止推垮型冒顶事故发生,并报公司备案。
2.19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9.1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层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公司审批。
2.19.2 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初放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9.3 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2.19.4 放顶煤工作面要根据煤层条件和厚度,制定放煤量,合理确定采放比和放煤步距,减少采空区丢煤量,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避免采空区浮煤过多和超前冒落。
2.19.5 放顶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必须有支架防倒措施。
2.20 采用充填工作面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20.1 采用充填开采时,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顶板岩性、充填材料的抗压强度进行科学分析,合理选择充填支架架型及参数,确保支护及采充工艺合理。
2.20.2 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充填体的强度、密度、高度有明确的规定,采用高水、膏体充填的工作面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凝固时间,充填料配比有详细说明。
2.20.3 充填工作面的两端头顶板管理及充填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详细规定。
2.20.4 充填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矿压观测手段,在充填过程中必须对顶板离层、采空区充填体的压力、强度有详细的观测记录。
2.20.5 技术部门应对充填工作面的地面塌陷情况进行适时的观测,以便指导充填参数的优化和对充填效果评价。
3、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3.1 支护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生产的支护材料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
3.2 供应部门对采购的支护材料质量负责,每批进货要按照锚杆和锚固剂等支护材料的设计标准做好验收和抽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技术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不合格不得使用。
3.3 树脂锚固剂要在避光、温度适宜的地方存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存放期不得超过四个月。
3.4 在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对顶板岩性、结构进行探测、分析、并做好记录,其间隔不得超过80m,探测深度不小于8500mm。如过断层、老空区、破碎带、压力大、顶板变软和裂隙发育时要适当加大探测密度。
3.5 施工单位要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当顶板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加强支护,同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技术部门,技术部门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支护设计,合理加大支护强度。对顶板破碎、压力大、顶板裂隙发育时要合理缩小循环步距和加大支护密度,以提高支护强度,保证不发生冒顶事故。
3.6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
3.7 对于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层巷道,每个循环打顶和两帮上部锚杆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排进行,打齐全后方能再打下一排,直到迎头。每个循环步距和两帮下部锚杆距迎头的最大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8 对于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掘进巷道,锚索的布置方式、间排距以及锚索距迎头的最大距离和涨拉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锚索除用钢垫板或锚索梁外还要加垫一定厚度的木垫板,以减小锚杆、锚索的延伸率的差别,更有效的支护顶板。锚索宜成对联合垂巷布置,锚索、锁具、托盘要强度匹配。锚索的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要及时涨拉。
3.9 在沿未稳定的采空区掘进时,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强顶板和煤帮管理的措施,还应进行必要的矿压观测工作。
3.10 在巷道内运送和起吊设备时,不得用架棚或支护锚杆作为固定点。确实需要时,首先要对架棚进行加固或补打专用起吊锚杆。
3.11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掘进,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炮掘架棚支护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使用好防倒器、木撑或拉杆,防止崩倒支架。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往里逐架进行,坚持先支后拆的原则。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有效措施。
3.12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 钻孔直径、锚杆直径、锚固剂直径要做到“三径”匹配,符合设计要求。
3.12.2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
3.12.3 锚喷支护巷道,要定期做喷体试块压力试验,试验结果存档备案。喷体厚度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12.4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12.5 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
3.12.6 在软岩中掘进巷道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采用全长锚固。
3.12.7 煤层锚杆支护巷道顶板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每掘进30-100m或每300-600根锚杆抽样一组(3根)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要加载到锚杆屈服强度,并做好记录。
3.12.8 煤层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顶板离层指示装置安设间距30-80m,在地质构造段、交岔点、顶板悬露面积大、顶板破碎、压力大等地段要单独安设。顶板离层指示装置的打眼、安设要有记录,检测仪器要编号管理,每班进行观测,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责任要落实到人。
3.12.9 锚杆必须用风动锚杆机或风动扭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预紧力符合设计要求。
3.12.10 使用单体风动锚杆机施工的工作面迎头,风压、水压不得低于0.5mpa,风量、水量满足施工要求,达不到时,不得施工。工作面要安装风压、水压测定仪表,距迎头距离不大于100m。
3.12.11 因片帮、掉碴或巷道压力过大造成锚杆失效时,要及时补打锚杆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支护。
3.12.12 铺联网质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网片规格、铺设方式、搭接长度、扎丝规格、扎绑道数等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3.12.13 煤层倾角大于35°沿走向掘进采用锚网支护时,巷道上帮上部锚杆的位置、角度和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还应考虑使用帮部锚索支护;帮网和顶网必须连接紧密、牢靠。
3.12.14 对锚杆、锚索实行编号管理,施工质量要落实到人。
3.13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14 上山掘进巷道坡道大于25°时,要有防止倒架或迎头冒顶的措施。
3.15 在煤层巷道中开口掘进其它巷道时,两个巷道的夹角一般应在45°-90°之间。开口前必须对开口部位的基本巷道的顶板进行加固,开口处顶板没有加固好,不得开口施工。交叉点处严禁摆放工具箱、备用设备和开班前会。
“交岔点、开口点”的加强支护要求:自两巷道中心线交叉点沿原有巷道(靠近开口帮侧300mm-500mm内)方向向两侧加固,两侧加固长度各不小于5m;新开口施工的巷道加固范围自中心线交叉点往里不小于5m,且要安装一个顶板离层指示仪;加固时顶板和两帮要同时加固,可采用锚索、注浆、架棚支护或联合加强支护,锚索支护采用“迈步交替式”的布置方式,不得以原巷道已有的锚索替代加固方式。
3.16 巷道贯通时,对贯通点附近的巷道必须进行预先加固处理,否则,不能贯通。加固方式和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3.17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一个可靠的安全出口。掘进与后路维修不得同时进行。
4、沿空留巷的顶板管理
4.1 每项沿空留巷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门的沿空留巷设计、规程措施,并上报公司备案。
4.2 沿空留巷施工材料要进行入井前的质量合格检查验收,包括单体液压支柱、钢梁以及锚杆、锚索、金属网等材料,板皮、垫板等辅助材料要符合规程设计要求。
4.3 沿空留巷工作要严格按照设计和规程措施施工,根据围岩应力变化情况,对支护方式、支护参数要及时调整,以满足留巷设计和现场要求。
4.4 加强留巷与工作面端头交叉口的顶板管理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支架后方作业,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留巷地段。
4.5 施工过程中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留巷矿压监测,要有完整的巷道变形观测记录等数据,及时对巷道变形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指导支护参数的改进。
4.6 围岩变化监测:在工作面前方20m、工作面切顶线后方80m范围内,对巷道顶底板移近量、巷道宽度移近量、巷道底臌量进行定期监测。
4.7 支护质量监测:工作面留巷段每隔10-20m,对顶板离层情况,锚杆、锚索的受力情况,单体支柱阻力,采空区侧挡矸效果,支柱、顶梁等支护材料失效、损坏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建立台账,作为技术改进的基础资料。
4.8 首次实施沿空留巷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改变沿空留巷方式等情况的矿井,要编制可行性技术分析报告,经公司组织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沿空留巷工作。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沿空留巷管理办法》执行。
5、巷道维修的顶板管理
5.1 巷道维修要制定安全措施或操作规程,并要认真贯彻到每个参加施工的职工。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井巷维修操作规程》和《矿井巷道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5.2 对维修巷道要实行检查验收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巷道不得交付使用。维修巷道验收标准按照相应的掘进巷道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特殊情况在规程(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要建立巷道维修及零星工程施工管理台帐,明确分管部门及人员责任,每天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次日计划、编制零星工程任务书,完成后登录零星工程台帐制度,形成零星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时间超过2天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开工牌和施工图板;对于固定地点间歇性施工的工程,每次开工前,施工任务书编制人或下达任务单位负责人,必须重新传达,工人必须重新签字;对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根据现场条件,重新编制有关安全措施。
5.3 各矿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在架棚巷道内维修时,要坚持先支后拆的原则,维护所用的支架、结构、形式、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4 修复旧井巷前,必须检查瓦斯。
5.5 在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巷道内维修时,只能单茬作业,必须由外往里逐架一次进行,且一次只能拆除一架,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作业地点以里严禁人员进入。
5.6 斜巷由下往上维修时,应在维修地点下方设置防止碴块滚落伤人的遮挡。
5.7 井巷维修和更换支护时,要随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在拆除旧支架前,应加固临近的支架,加固长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先架好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时,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并架设永久支护。在拆除旧支架时,作业人员应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操作,必须有专人观山,任何人不得由此通过。
5.8 维修需要刷帮挑顶时,尽量以手动为主,如需要放炮时,必须放小炮,其炮眼个数、眼深、装药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炮后及时找掉活渣,进行支护,裱褙要严实,严禁空顶作业。(找掉必须用长不少于1.8m的钢钎或铁棍。)
5.9 用锚网支护形式维修巷道时,还应参照本文“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6. 本规定自____年_月_日起执行。
第4篇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矿山压力不断增大,加之顶分层工作面的增多,顶板管理难度在不断增加,采煤、掘进及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及巷道日常维护已成为生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公司、矿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半年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顶板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技措工程中,必须安排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计划,从投入方面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各矿井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要定期听取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项目、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矿长要定期听取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开拓、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措施和资金、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的情况,及时做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凡忽视顶板管理工作,安全技措资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超过年度顶板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要追究矿、区队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1-3万元处罚。
第三条:分管顶板管理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矿井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分管副矿长尤其要抓好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掘进工作面贯通、开口、过构造带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制,采用新的科技成果,组织制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监察局长、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公司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要按规定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公司生产部、项目部,各矿井生产科、开拓科分别是公司和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所辖矿井或区队施工地点的顶板管理负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公司、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对采掘工作面每月至少要做一次地质变化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顶板事故。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变化,同生产、开拓技术部门及生产单位一起及时解决有关顶板管理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所有区队质量验收员负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每个采、掘、修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由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作为施工依据,并有学习记录及个人签字备查。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作业规程编制按《鹤壁煤电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矿井技术管理规范》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中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写。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煤炭工业局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落实采、掘、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井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顶板管理和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所有采掘头面原则上严禁破顶施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破顶施工时,必须制定防冒顶专项措施。巷道维修需要挑顶作业时,必须制定防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各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及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结构性能和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三条:根据我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十五条: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加强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的顶板管理。初次放顶: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直接顶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l.5~2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应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有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安监部门和采煤队领导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和行政副职以上领导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出切眼后,可根据煤的硬度、厚度、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等条件,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何时开始放煤、每次放多少,什么时候开始正常放煤等内容。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人工强制放顶措施需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要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冒落已符合有关规定,工作面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配足配齐梁柱,严禁出现缺梁少柱现象,并且在上顺槽要有足够的备用梁柱,否则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工作面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提前回柱。
第二十条: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编号管理,不准出现空载柱,放顶回撤下的柱子要打在新的切顶线上,以便增加工作面支护强度和切顶能力,减少顶板下沉量。
第二十一条:回采工作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打好贴帮临时柱,初撑力不得低于作业规程规定,崩翻的棚子要及时扶正打好,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严禁出现“丁”字棚。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支柱要升紧打牢,不准打在浮煤、浮渣上。排距、柱距、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要进行二次补液。底软时,要穿柱鞋。
第二十三条:抓好工作面铺网和注浆洒水工作。分层开采的顶分层工作面要坚持铺顶网,并按作业规程规定联好网。顶、中层工作面必须进行注浆洒水。中底分层工作面出现破网时,必须及时认真将网补好或重新铺设顶网,严防工作面流矸、冲矸,防止网下推垮型冒顶事故。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严禁托煤顶开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托煤顶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准托煤顶生产。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上下机头要坚持基本棚和五对十根长钢梁配合支护,长钢梁要成对使用,一梁三柱交替迈步前移。
第二十六条:上下顺槽距煤壁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10m范围内打双抬棚,10一20m范围内打单排抬棚,巷道压力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加固范围,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50kn。
第二十七条,使用铰接顶梁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水平楔,保证机道有一排水平楔,放顶时要坚持使用,按组计,每组不得少于3个。
第二十八条: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死,严禁空顶。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二十九条:人工分段放顶,段距不得小于15m,放顶时,必须两人配合,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并且在分段处打好收尾柱,严禁在顶板破碎或断层处分段接茬。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破碎带时,破碎带应分在同一段内。
第三十条:处理冒顶事故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情况。处理冒顶事故时,要保持后路畅通和冒顶区附近支架的完整和稳定性,严防在抢险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一条:工作面结束放顶时,必须制定放结束顶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且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第三十二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对漏液、缺爪、缺水平碗、平柱头、初撑力低、超期服役的支柱要及时更换,保证支护质量,严禁将单体柱平放或倒立。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所有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一)煤巷部分:
第三十三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施工过程中遇新开口、贯通、过构造带、改扩棚等都要补充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架棚巷道开口抬棚要采用双暗抬棚支护,硬打硬上,并在抬棚梁下增打加强柱,保证抬棚稳定可靠。
掘进贯通时,炮掘两头相距20米,综掘巷道相距50米必须停掘一个头,实行单头作业,并且要保持被停掘进头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严格敲帮问顶制度,跟班队长,班长进班后要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作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煤巷掘进头必须使用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所用前探梁梁长不得少于3.0米,选用兀型钢或工字钢,严禁用木梁、管子或槽钢代替。每根梁至少用一对配套的梁卡与基本棚固定,并以木楔、垫板与基本棚找平背牢,紧跟窝头,一个循环进度窜一次梁;除此之外迎头5-10米以内还必须使用金属拉杆防倒器(木棚巷道用把锯或木拉条)每棚6根,上帮、下帮及顶各2根,每个掘进头使用数量不得少于60根,且不少于10根备用。
第三十六条:采用u型棚支护的巷道,每棚之间必须安设不少于3根金属拉杆,以提高支架的整体稳定性。拉杆分别安装在顶部和两帮,拉杆必须与棚距相匹配,钢度强度符合生产实际,连接有力。
第三十七条:每个煤巷掘进头必须按公司要求配备4根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放置地点距窝头不得大于20米,以备施工中处理冒顶、坠网,改扩棚,放炮后扶棚等应急之用。严禁乱扔乱放或用来打压柱、顶槽等。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巷道高度,掘进或巷道卧底、铺槽、铺轨清理时,要保证巷道净高控制在设计高度之内,柱窝深度不小于150mm。防止巷道超高或支柱蹬空造成翻棚冒顶事故。
第三十九条:处理冒顶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加固冒顶区附近支架,保证后路畅通,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发生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四十条:加强巷道支护质量,各矿要根据巷道用途、煤层倾角等合理设计支护型式和支架规格,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措施。巷道交错重叠时要合理设计支护形式,上部巷道要架抬棚,禁止架设“楼上楼”支架。
第四十一条:厚煤层顶板巷道必须铺设金属网或塑带网假顶,网要铺平铺展,扣扣相联,为下分层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采用锚网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围岩分类为ⅰ、ⅱ、ⅲ类时,顶板锚杆可以采用端锚或半长锚固,设计锚杆长度不小于1800mm,直径不小于16mm,锚固力不小于64kn;巷道围岩分类为ⅳ、ⅴ类时,顶板锚杆必须采用全长锚固高强度锚杆,设计锚固力≥130kn;两帮采用金属螺纹钢锚杆,长度≥2000mm,直径≥18mm,设计锚固力≥64kn;拧紧螺母的力矩必须≥100n·m。
2、锚网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锚杆、锚索和树脂药卷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金属网的规格、梯子梁或w钢带、联网形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3、 对压力大、顶板破碎的巷道或交岔点,必须加打锚索加强支护或采用锚网棚联合支护。对巷道顶板为ⅲ类以上时,必须选用梯子梁或w钢带加固。
4、 必须定期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结束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
5、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安全监测,内容包括顶板离层(离层指示仪安设要紧跟窝头,每隔30~50m必须设一个)、两帮移近量、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监测数据如超过设计要求,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支护。
6、锚杆支护应紧跟窝头,顶板锚杆应按照由中向边,由外向里逐根逐排的原则施工。对锚杆支护巷道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应及时补打,托盘松动的要立即紧固。
第四十三条:各施工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背帮背顶材料、支架),从而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二)岩巷部分:
第四十四条: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时要考虑巷道所处层位及岩性,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支护要统筹考虑到埋深、地质构造及受力情况等因素的影响,采取最佳支护形式,达到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的要求。
在深部巷道掘进时,根据地质条件和岩性等因素,可考虑采用网壳、锚索、可缩性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复合支护形式,必要时还应采用全断面支护,以确保支护强度。
第四十五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凡巷道开口、贯通、揭煤、过构造带及软弱岩层时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岩巷施工应采取-次成巷施工法,爆破后应及时喷砼封闭围岩,并进行永久支护。没条件实行一次成巷的,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及临时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设计符合围岩特性的爆破图表;
2、按爆破图表轮尺,用黄泥定出眼位;
3、在轮尺定位前将中腰线延至掌头;
4、打眼要求平、直、齐、准;
5、按爆破图表要求装药、联线、放炮。
6、放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为鼓励班组实行光面爆破,区队要制定“爆破效果验收制度”,根据眼痕率进行奖罚,当班或当月奖罚兑现。
第四十八条:采用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锚索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喷层表面质量、金属网的规格、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2、打锚杆、锚索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4、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5、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锚索。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锚杆、锚索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锚索的托板紧贴巷壁。
7、巷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第四十九条: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网壳等支架支护的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拉杆,卡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第五十条:砌碹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光面爆破要求爆出荒断面。
(2)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顶板不好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4)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片石,厚度不少于 500mm,上边绞架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刹顶材料,处理时有人“观山”,绞架人员应选好退路。
第五十一条:在松软岩层或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断层破碎带或松软岩层中施工,应采用预留爆破周边围岩法施工,即爆破后,距设计荒断面尚有-定的预留岩层,预留层只能用风镐掘至荒断面,以减少围岩的破坏程度。在爆破后还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以防顶帮风化和塌落。
第五十二条:大断面峒室施工,交岔点施工,要有专门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煤仓施工,应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先打出大钻孔后,自上而下成井,尽量不用自下而上人工掘小导峒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巷道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
第五十五条:在处理大块危石时,必须先进行临时加固,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时人员要站在危石巷道的后方一侧,选好退路,并有专人“观山”。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有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严禁使用。
第四章 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巷修工作面除认真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综合措施外,对处理冒顶、修理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工程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十八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整修巷道前要检查原支架和顶板完整情况,对离层顶板、危岩、伞檐等妥善处理后再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遵守由外向里的顺序。拆除原支护前要先加固临近支架,用内注式单体柱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倾斜巷道中还必须有防止矸石,材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扩棚、替梁换柱或加棚挖柱窝前,都必须首先加固其前(后)支架,新架棚子柱腿要打到实底上,柱窝深度保证在150mm以上,严防支柱蹬空。
第六十一条:处理冒顶绞架时,要先加固周围支架,保证修理地点支架的稳定性,保持后路畅通。作业时要三人配合,专人观察顶板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人员伤亡。
第六十二条:每半年由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对全矿在用巷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轻重缓急制定出维修计划,及时维护修理。
第六十三条:充实加强巷道维修专业队伍,巷修人员配备要按煤炭部“每千米巷道配备三至五人”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调动巷修人员做其他工作。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解释和修改权属__公司。各矿在实施过程中对本细则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上报公司,以便修正和改进。
第5篇 煤矿顶板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顶板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煤矿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顶板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在安全监管和煤矿生产规划、实施、检查过程中,必须同时规划、实施、检查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各煤矿必须成立以矿长为首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顶板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计划,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顶板控制技术水平。
二、顶板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业主)对本矿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及时作出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决定,全面落实好顶板管理工作的人、财、物。
(二)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和补充完善,并组织研究先进的顶板管理方法,积极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三)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顶板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负责顶板管理措施的现场落实。
(四)采掘队长(班组长)对本队(班组)工作头面管辖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顶板管理的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上级的顶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和指令。
三、强化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一)确保《作业规程》合格、管理制度有效。
一是《作业规程》的编制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结合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的采、掘、支等技术,能有效指导现场生产(施工)作业,确保生产(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二是有健全的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形成复查结论性意见。
三是《作业规程》应结合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对支护进行设计。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巷道支护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设计),支架的性能应满足支得起、护得好、稳得住。
(二)过老巷、过采空区、过煤柱、过地质构造带、跨巷、巷道贯通、工作面(头)初采初放(开口)、工作面收尾、过(维修)垮冒区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对每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有压力试验、检修记录。
(四)生产矿井新的开拓、准备巷道和建设项目的所有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
(五)锚喷支护巷道的锚杆的布置形式、锚杆(锚索)、锚梁、金属网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抗拔力)、结构、水泥卷、树脂卷和浆液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喷射砼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质量、喷射砼混合比、外加剂掺和量、喷射砼强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 %,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 / 3),报废巷道和井筒必须按规定封闭。
(七)失修巷道维修必须制定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措施。
四、现场管理
(一)各矿要坚持开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评比竞赛工作,落实奖惩。制定和落实矿井、班组两级质量验收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采掘工程质量,改善顶板安全环境。
(二)矿井采掘头面实行允许开工作业牌制度,每个采掘工作头(面)必须在工作点附近明显位置挂上允许开工作业牌,开工作业前由当班负责人检查作业头(面)安全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由当班负责人在允许开工作业牌上填写“允许作业”字样并签名,否则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理。
(三)实行井巷掘进开口备案制度和回采工作面竣工验收制度。巷道开口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填制开口通知书(填制开口通知书时,必须核实有无施工设计、规程措施及学习贯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的编制和贯彻学习、煤层残存瓦斯压力和残存瓦斯含量的测定,井下现场的各种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设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等),由矿长签字报区、镇煤矿监管部门核查,同意备案后交队(班组),队(班组)在接到正式开口通知书后才能实施开口作业,无通知书严禁开口作业。巷道开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队(班组)作为开口依据,一份交矿调度室备查。巷道开口位置必须选定煤层(岩石)稳定和技护完好的地点,并由矿级管理人员现场确定标记,开口前在开口位置前后5米范围必须采用抬棚进行加固支护,并加固特殊支护,保证开口支护完好并牢固可靠。各矿采煤工作面至切割形成后,在完善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后,书面提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现场复核验收,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采煤作业。无开口通知书而进行开口作业和未经区煤管局验收同意就进行工作面采煤的,一律视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追究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巷道掘进必须选取合理的支护方式,其支架选型和材料规格、支护间距等技术参数必须在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所有新掘煤巷、半煤巷道必须采用金属支护并用排花、芭片进行全断面背护。如因巷道围岩稳定,要采取其他支护方式的,要在作业规程中作明确规定。
(五)金属支护必须配用前探支架和固棚器进行掘进。放炮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对碛头20米范围采取防止支架崩倒措施,手工掘进工作头必须在碛头20米范围采取加固措施。
(六)所有巷道空顶距离不得大于0.5米,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空帮不得超过0.2米,且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否则必须进行接顶和填实。
(七)积极推广主要巷道布置在稳定岩层中。推广掘进巷道使用锚杆、锚喷、锚网、砌碹、浇灌等支护工艺。巷道服务年限在2年以上的木支护巷道,必须制定计划,半年内更换为金属支护或其他非木支护。
(八)严禁在碛头无支护的条件下作业,如不能立即实行永久支护的碛头,必须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九)大于25度的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其间要采取防支柱和人员滑倒措施。上山自溜矸石必须实行人、矸分离,人行宽度不小于0.8米,人行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随时保持人行道畅通无阻,下口应搭设方便人员的扶梯。装煤矸的矿车不能阻塞人行出口。
(十)煤层松软,围岩破碎的掘进碛头在当班完工后必须用排花、芭片扛背严实,防止交班后碛头垮冒。
(十一)所有人行巷道在发现断梁、支架歪斜及片帮、漏顶时必须当班进行维修,没有完成维修工作时,严禁该在区域内及其前方进行其他工序作业。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内;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山(下山)严禁上、下段同时进行维修作业,平巷维修两点同时作业必须保证有独立的安全通道,且保证相距50米的安全间距,否则严禁安排两个以上的点同时作业。维修地点必须常备足够数量的支柱、排花、芭片等备用材料。
(十二)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的掩护支架等。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四)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井下采掘作业和井巷施工严禁空顶作业。采面支护选型必须科学合理、支护强度满足要求。支柱严禁打在浮煤或浮矸上,底板松软时必须进行踩底背护。工作面特殊支护的形式,关密集后安全通道的留设距离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五)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兆帕);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有现场检查手段,有现场检查记录。
(十六)新设支柱初撑力: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80毫米≥60kn(千牛),柱径为100毫米≥90kn(千牛),有现场检测记录并及时向本矿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十七)锚杆必须做拉力(抗拔力)试验,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十八)在留有顶煤或顶底板松软或有淋水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芭片、排花进行全封闭背护。
(十九)当班作业过程中发现工作面有断、松、脱落、失效支柱(支架)及其他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由当班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作业。如发现重大隐患,当班人员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一次回柱放顶的循环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柱放顶前要检查切顶密集、丛柱、斜撑等特殊支护是否齐备。实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分段长度,其分段距离不低于15米,对松软顶板分段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严禁采煤、回柱、打眼等多工序平行作业。严禁放顶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柱,必须用回柱机进行回柱。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回柱机回柱。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回出的支柱等材料要及时运走,严禁阻塞安全退路。
(二十二)工作面坡度大于25度时,要有防滑、防串矸措施。
(二十三)采煤工作面的上、下两巷,要超前工作面20米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靠近煤壁线的10米内,在原棚梁下走双排托梁。往外10米到20米范围,采用单排托梁。不能采用托梁加固的,要采取其它加固措施。
(二十四)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宽高均不低于0.8米,必须明确专人进行维护,发现支架失效,巷道底鼓变型时,必须及时更换,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二十五)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所有井下人员进出的巷道必须进行定期清找悬矸,做到“有疑必探、有险必除”。掘进作业和回采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对作业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无隐患威胁后才能作业。掘进巷道每班在打眼前和放炮后,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悬矸,确认无危险后,才能进行打眼和装矸作业。专人处理大面积悬矸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六)凡煤矿发生掘进头和工作面垮冒,由生产(安全)副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作好记录备查。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2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参与追查处理。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5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报请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追查处理。
第6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l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把顶板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促进我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2条 顶板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点多面广,变化复杂,必须实行顶板管理领导责任制,健全顶板管理业务保安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3条 矿长安全第一责任者,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布置顶板管理工作计划,部署解决顶板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第4条 生产副矿长(含分管掘进副矿长),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组长,主管顶板管理各顶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每季主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总结上季度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分析顶板管理事故原因,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安排下季度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布置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2、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矿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全年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年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采掘工作面优质顶板管理竞赛评比,对顶板管理竞赛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3、健全顶板管理工作机构,配备顶板管理小组人员,审批顶板管理奖金。
4、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提出的有关顶板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各采、掘等顶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每月一次考评。
5、主持召开工作面初采初放、结束、过断层破碎带、过老巷、等顶板管理专题会,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 煤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副组长。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技术政策和顶板管理技术规定,组织编制本矿顶板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推广顶板管理方面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积极推广采掘工作面支护改革,组织矿压观测工作,提供顶板管理预测预报有关资料。
3、参加顶板管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4、每季组织一次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地质说明书等生产技术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有关顶板管理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第6条 安全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顶板管理工作的规程、规定、要求及措施,坚决制止顶板管理中的“三违”现象,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原则。
2、参加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参与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编制,参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监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考试。
3、负责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和职工安全学习活动,对检查提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负责组织回采工作面投产前验收和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质量达标活动。
5、负责现场督促、检查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6、参与回采工作面初放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标准
第7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有关标准。
第一节 回采工作面
第8条 两端头的顶板管理规定
1、 加强工作面两端头支护管理,综采工作面端头使用端头支架或其他有效支护形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说明。
2、 端头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端头支架前梁接顶严实。端头支架与煤壁侧空顶间距控制在75公分以下。若超过75公分则相应配备其他支护方式。
3、 采用一字铰接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经行支护,单体注液口必须朝向采空区,保持端头单体支柱整齐一致。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100mm的不得小90kn;柱径80mm的不得小于60km,单体支护要接顶严实,严禁出现空顶现象,碰倒或损坏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保证端头单体必须穿铁鞋。
4、 对端头区域的单体和端头支架每班做单体测压和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
5、 端头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配合一字梁,空顶用半圆木添实,严禁单体液压支柱与半圆木直接支护接顶。
第9条 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1、 工作面液压支架所有压力表必须完好,同时液压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液压支架的联结销、保险销应符合规定并完好可靠;对工作面液压支架每班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
2、 工作面液压支架架体不得有脱焊、严重锈蚀、变形、外观缺损等现象;液压支架前梁接顶严实。
3、 运输机机头部位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作业的方式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 最大、最小控顶距及空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 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放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6、 综采工作面必须有可靠的防止顶端顶煤冒落和煤壁片帮的措施,移动运输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护单体时必须架好临时单体。
7、 移综采支架时必须成一直线,支柱、支架必须牢固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加强支护。如果煤层底板松软,支柱钻底时必须采取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说明。
8、 工作面遇到断层、老巷、顶板破碎、冒落等情况时,必须加强支护采取措施指派专人提前处理。
9、 应根据工作面长度及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割顶煤时顶梁要随割随伸前探梁。支设煤壁支柱的距离和回撤煤壁支柱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0、 工作面上下顺槽出口,必须保证规定的断面和高度。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保证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11、 应经常检查工作面上下出口的支护情况,支护方式、支护密度必须符合这一规程规定。
12、 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加强支护并进行人工强制放顶。
13、 工作面有初次放定、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14、 工作面有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
第二节 掘进工作面
第10条 顶板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设计的断面参数、支护形式施工。
2、掘进工作面最大空顶距离为6m;最小空顶距1m。坚持使用前探支护,严禁超空顶距作业。
3、进机时司机严禁进入无支护的巷道内作业。
4、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发现有不合格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
5、掘进机司机座位上方必须设有牢固的金属护顶。
6、掘进后要及时支护,减少顶板暴露时间和暴露面积。
7、支护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离层、零皮及片帮,支护必须由外向里逐排进行,工作人员必须在有支护情况下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空顶区内。
8、工作面掘进遇到顶板离层、破碎、节理发育、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时,实行加密锚杆,具体如下:
(1)掘进顶有离层或破碎地方,必须实行短掘短支,支护形式根据顶板情况而定。
(2)工作面出现较大的断层或构造时,在保证巷道高度和成形的情况下,司机在掘进时,根据顶底板的情况要平缓过渡。
9、锚杆、锚索必须按要求安装,达到设计要求,严禁改变锚杆、锚索规格。
10、锚杆、锚索安装前必须检查锚杆各部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不合格锚杆、锚索不得使用。
11、巷道开口及抹角时必须加强支护,按要求打好锚索及锚杆等支护。
12、掘进作业遇到地质构造带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贯彻实施。
第11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开始执行。
第7篇 d矿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1、一般规定
1.1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重大顶板事故的发生,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凡是属于_________公司管辖矿井的采掘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各矿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4 各矿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层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1.5 各矿在编制矿井重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包括事故处理预案)时,必须包括顶板管理的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6 矿井的每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的可靠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矿压资料、施工装备和施工工艺等进行工程设计;煤巷锚杆支护设计按照公司颁发的《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修订)执行,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
1.7 矿井生产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采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顶板管理规定。
1.8 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临时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当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特别是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及压力大地段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1.9 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不得使用刚性支架。开拓巷道、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取垮落法管理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全部回撤,一般不得留有煤柱。开采应力集中区煤层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1.10 各矿要做好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防范工作。开采坚硬顶板的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措施强制放顶。开采复合顶板煤层,要保证支柱(架)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离层;要增强支架稳定性,防止发生冒顶。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支护质量的检查,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
1.11 各矿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掘机械化,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组织对冲击地压、“三软”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支护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禁止使用巷道式、高落式非正规采煤方法,仓储式采煤法。
1.12 各矿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班评估验收制度,每班由专人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采掘作业规程,对工程质量、工作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要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工程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的动态管理,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建档管理。
1.13 对井下职工要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使之熟知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14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
1.15 对新采区域(新水平、新煤层以及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地区)和采用新工艺、新支护方式时,要进行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显现规律,采取有效地顶板管理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顶板事故。
2、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2.1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方式,以及初采初放和临近停采线时的顶板管理措施。开采浅埋深薄基岩煤层、近距离煤层时,要针对顶板管理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支护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柱、支架牢固接顶,初撑力要符合要求,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要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
2.2 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尽量避免仰采,仰采工作面必须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防止顶板冒落和煤壁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
2.3 对开采边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复杂的煤层,用非正规采煤法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4 高档普采工作面两端头支护要使用双销铰接顶梁或4对8根长钢梁(不少于6道)。综采工作面未使用端头支架时,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加强端头支护的措施。
2.5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矿压资料科学地选择支护形式和支护强度,保证在初次来压和初次放顶期间不发生冒顶事故。
2.6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对沿空送巷等压力大巷道的超前支护长度和支护强度应根据矿压显现范围,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6.1 单体支护强度和效果要求:要加强单体支护质量和支护山势,确保单体初撑力;底板松软时,单体必须穿铁鞋,初撑力达不到规定时,必须补充专项措施;顶板破碎或压力大时,要采用三排单体支护或局部加密支护等方式,确保支护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超前支护段要积极推广单体配π型钢支护方式。
2.6.2 单体支护阻力监测工作要求:保证监测工具完好,使用方便,两巷必须配备专用压力表,并备用一台;当发现失效、卸载,或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时,及时进行二次注液;各工作面要建立两巷超前支护相关监测记录或台账。
2.6.3 超前支护制度管理规定:建立专门的超前支护监测台账,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监测方法和频率;单体支护的间排距、距两帮或设备的间隙等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超前支护单体要编号管理;遇软岩、木垛背顶、留煤底等达不到初撑力要求情况下,补充专项措施。
2.7 综采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并保证有0.7m宽的人行道。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变形影响行人、通风和运输时,必须及时更换、扩帮、卧底。
2.8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不合格不得下井。
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9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头、机尾需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0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11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2.12 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立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勾、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地点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2.13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2.14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15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5.1 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15.2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2.15.3 综采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密。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4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2.15.5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的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必须超过支架最小支护高度200mm。
2.15.6 当采高超过3m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2.15.7 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2.15.8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15.9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座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10 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初撑力不得低于泵站压力的80%。
2.15.11 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完好执行《液压支架使用管理办法》。
2.15.12 综采工作面需要减架时,要设在机尾处,当顶板破碎时应上网上绳。高架综采在距减架位置10m时,开始将采高调整到规定高度。支架撤出后要及时维护被撤支架处的顶板。
2.15.13 综采工作面对接(加架)时,对接长度、位置要计算准确,做好标记。在接近对接30m处开始调整支架高度,以减小对接处架间的台阶。
2.15.14 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2.15.15 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2.16 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必须有安全措施。在工作面安装、拆除前必须先支护好顶帮。在顶帮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安装和拆除。
2.17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时,必须提前对老巷的顶板进行处理。工作面与老巷的连接处以及超前工作面20m范围内的顶板还应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
2.18 对于急倾斜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底板滑落的措施并设置防倒柱的联锁装置。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高档普采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各支架间要有连接装置,按规程要求支设木垛,防止倒架造成冒顶事故。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对采煤工作面进行放顶或者充填,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当工作面倾角大于35°时,要制定完善的顶板管理措施,防止推垮型冒顶事故发生,并报公司备案。
2.19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9.1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层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公司审批。
2.19.2 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初放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9.3 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2.19.4 放顶煤工作面要根据煤层条件和厚度,制定放煤量,合理确定采放比和放煤步距,减少采空区丢煤量,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避免采空区浮煤过多和超前冒落。
2.19.5 放顶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必须有支架防倒措施。
2.20 采用充填工作面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20.1 采用充填开采时,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顶板岩性、充填材料的抗压强度进行科学分析,合理选择充填支架架型及参数,确保支护及采充工艺合理。
2.20.2 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充填体的强度、密度、高度有明确的规定,采用高水、膏体充填的工作面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凝固时间,充填料配比有详细说明。
2.20.3 充填工作面的两端头顶板管理及充填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详细规定。
2.20.4 充填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矿压观测手段,在充填过程中必须对顶板离层、采空区充填体的压力、强度有详细的观测记录。
2.20.5 技术部门应对充填工作面的地面塌陷情况进行适时的观测,以便指导充填参数的优化和对充填效果评价。
3、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3.1 支护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生产的支护材料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
3.2 供应部门对采购的支护材料质量负责,每批进货要按照锚杆和锚固剂等支护材料的设计标准做好验收和抽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技术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不合格不得使用。
3.3 树脂锚固剂要在避光、温度适宜的地方存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存放期不得超过四个月。
3.4 在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对顶板岩性、结构进行探测、分析、并做好记录,其间隔不得超过80m,探测深度不小于8500mm。如过断层、老空区、破碎带、压力大、顶板变软和裂隙发育时要适当加大探测密度。
3.5 施工单位要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当顶板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加强支护,同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技术部门,技术部门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支护设计,合理加大支护强度。对顶板破碎、压力大、顶板裂隙发育时要合理缩小循环步距和加大支护密度,以提高支护强度,保证不发生冒顶事故。
3.6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
3.7 对于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层巷道,每个循环打顶和两帮上部锚杆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排进行,打齐全后方能再打下一排,直到迎头。每个循环步距和两帮下部锚杆距迎头的最大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8 对于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掘进巷道,锚索的布置方式、间排距以及锚索距迎头的最大距离和涨拉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锚索除用钢垫板或锚索梁外还要加垫一定厚度的木垫板,以减小锚杆、锚索的延伸率的差别,更有效的支护顶板。锚索宜成对联合垂巷布置,锚索、锁具、托盘要强度匹配。锚索的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要及时涨拉。
3.9 在沿未稳定的采空区掘进时,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强顶板和煤帮管理的措施,还应进行必要的矿压观测工作。
3.10 在巷道内运送和起吊设备时,不得用架棚或支护锚杆作为固定点。确实需要时,首先要对架棚进行加固或补打专用起吊锚杆。
3.11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掘进,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炮掘架棚支护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使用好防倒器、木撑或拉杆,防止崩倒支架。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往里逐架进行,坚持先支后拆的原则。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有效措施。
3.12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 钻孔直径、锚杆直径、锚固剂直径要做到“三径”匹配,符合设计要求。
3.12.2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
3.12.3 锚喷支护巷道,要定期做喷体试块压力试验,试验结果存档备案。喷体厚度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12.4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12.5 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
3.12.6 在软岩中掘进巷道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采用全长锚固。
3.12.7 煤层锚杆支护巷道顶板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每掘进30-100m或每300-600根锚杆抽样一组(3根)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要加载到锚杆屈服强度,并做好记录。
3.12.8 煤层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顶板离层指示装置安设间距30-80m,在地质构造段、交岔点、顶板悬露面积大、顶板破碎、压力大等地段要单独安设。顶板离层指示装置的打眼、安设要有记录,检测仪器要编号管理,每班进行观测,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责任要落实到人。
3.12.9 锚杆必须用风动锚杆机或风动扭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预紧力符合设计要求。
3.12.10 使用单体风动锚杆机施工的工作面迎头,风压、水压不得低于0.5mpa,风量、水量满足施工要求,达不到时,不得施工。工作面要安装风压、水压测定仪表,距迎头距离不大于100m。
3.12.11 因片帮、掉碴或巷道压力过大造成锚杆失效时,要及时补打锚杆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支护。
3.12.12 铺联网质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网片规格、铺设方式、搭接长度、扎丝规格、扎绑道数等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3.12.13 煤层倾角大于35°沿走向掘进采用锚网支护时,巷道上帮上部锚杆的位置、角度和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还应考虑使用帮部锚索支护;帮网和顶网必须连接紧密、牢靠。
3.12.14 对锚杆、锚索实行编号管理,施工质量要落实到人。
3.13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14 上山掘进巷道坡道大于25°时,要有防止倒架或迎头冒顶的措施。
3.15 在煤层巷道中开口掘进其它巷道时,两个巷道的夹角一般应在45°-90°之间。开口前必须对开口部位的基本巷道的顶板进行加固,开口处顶板没有加固好,不得开口施工。交叉点处严禁摆放工具箱、备用设备和开班前会。
“交岔点、开口点”的加强支护要求:自两巷道中心线交叉点沿原有巷道(靠近开口帮侧300mm-500mm内)方向向两侧加固,两侧加固长度各不小于5m;新开口施工的巷道加固范围自中心线交叉点往里不小于5m,且要安装一个顶板离层指示仪;加固时顶板和两帮要同时加固,可采用锚索、注浆、架棚支护或联合加强支护,锚索支护采用“迈步交替式”的布置方式,不得以原巷道已有的锚索替代加固方式。
3.16 巷道贯通时,对贯通点附近的巷道必须进行预先加固处理,否则,不能贯通。加固方式和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3.17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一个可靠的安全出口。掘进与后路维修不得同时进行。
4、沿空留巷的顶板管理
4.1 每项沿空留巷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门的沿空留巷设计、规程措施,并上报公司备案。
4.2 沿空留巷施工材料要进行入井前的质量合格检查验收,包括单体液压支柱、钢梁以及锚杆、锚索、金属网等材料,板皮、垫板等辅助材料要符合规程设计要求。
4.3 沿空留巷工作要严格按照设计和规程措施施工,根据围岩应力变化情况,对支护方式、支护参数要及时调整,以满足留巷设计和现场要求。
4.4 加强留巷与工作面端头交叉口的顶板管理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支架后方作业,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留巷地段。
4.5 施工过程中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留巷矿压监测,要有完整的巷道变形观测记录等数据,及时对巷道变形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指导支护参数的改进。
4.6 围岩变化监测:在工作面前方20m、工作面切顶线后方80m范围内,对巷道顶底板移近量、巷道宽度移近量、巷道底臌量进行定期监测。
4.7 支护质量监测:工作面留巷段每隔10-20m,对顶板离层情况,锚杆、锚索的受力情况,单体支柱阻力,采空区侧挡矸效果,支柱、顶梁等支护材料失效、损坏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建立台账,作为技术改进的基础资料。
4.8 首次实施沿空留巷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改变沿空留巷方式等情况的矿井,要编制可行性技术分析报告,经公司组织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沿空留巷工作。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沿空留巷管理办法》执行。
5、巷道维修的顶板管理
5.1 巷道维修要制定安全措施或操作规程,并要认真贯彻到每个参加施工的职工。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井巷维修操作规程》和《矿井巷道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5.2 对维修巷道要实行检查验收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巷道不得交付使用。维修巷道验收标准按照相应的掘进巷道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特殊情况在规程(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要建立巷道维修及零星工程施工管理台帐,明确分管部门及人员责任,每天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次日计划、编制零星工程任务书,完成后登录零星工程台帐制度,形成零星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时间超过2天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开工牌和施工图板;对于固定地点间歇性施工的工程,每次开工前,施工任务书编制人或下达任务单位负责人,必须重新传达,工人必须重新签字;对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根据现场条件,重新编制有关安全措施。
5.3 各矿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在架棚巷道内维修时,要坚持先支后拆的原则,维护所用的支架、结构、形式、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4 修复旧井巷前,必须检查瓦斯。
5.5 在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巷道内维修时,只能单茬作业,必须由外往里逐架一次进行,且一次只能拆除一架,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作业地点以里严禁人员进入。
5.6 斜巷由下往上维修时,应在维修地点下方设置防止碴块滚落伤人的遮挡。
5.7 井巷维修和更换支护时,要随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在拆除旧支架前,应加固临近的支架,加固长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先架好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时,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并架设永久支护。在拆除旧支架时,作业人员应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操作,必须有专人观山,任何人不得由此通过。
5.8 维修需要刷帮挑顶时,尽量以手动为主,如需要放炮时,必须放小炮,其炮眼个数、眼深、装药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炮后及时找掉活渣,进行支护,裱褙要严实,严禁空顶作业。(找掉必须用长不少于1.8m的钢钎或铁棍。)
5.9 用锚网支护形式维修巷道时,还应参照本文“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6. 本规定自____年_月_日起执行。
第8篇 机采工作面顶板管理一般规定
1.提高全队人员的主动管理顶板的意识,特别是采煤机司机、支架工、班长和带班队长等。
2.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工的职责,当出现人为因素造成顶板管理不到位时,必须落实责任;造成顶板局部冒落时,必须根据经验进行追查处罚,以不断提高岗位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3.成立工作面矿压观测小组,对老顶初次来压、周期来压、规律和显现强度进行矿压观测和总结,每个工作面回采完毕后编制技术总结,以指导下一个工作面的生产。
4.专人负责进行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观测,总结工作面周期来压规律以及支架工作阻力增阻点、煤壁压力显现等征兆和停产检修对矿压的影响,每天预报周期来压位置。
5.根据周期来压预报位置与周期来压规律,协调检修班与生产班的工作任务,不得将大型检修布置在周期来压期间,在周期来压期间尽可能动态检修,并保证周期来压期间的快速推进。
6.跟班队长负责每班观测老顶周期来压情况、架后悬顶面积及工作面的压力显现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升井后向队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下个班的跟班队长必须根据记录全面了解前三个小班的周期来压和压力显现情况,并根据矿压观测小组的周期来压预测预报,在班前会上进行当班工作安排和重点工作布置。
7.当采空区悬顶面积大、周期来压步距增大或异常时,必须向矿分管领导进行汇报,防止支架压死或产生冲击波。
8.合理控制机头机尾超前量,工作面调斜时控制好加刀数量和加刀位置,防止快速加刀造成倒架。
9.加强支架安全阀的管理,保证安全阀开启值达到额定值。
10.加强两顺槽的顶板管理,特别是超前支护区域,应定期检查单体初撑力情况,及时更换损坏的单体。
第9篇 关于加强回采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回采巷道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管理责任
(一)各施工队是施工区域内顶板管理的主体,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直接负责本区域内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班中顶板支护,负责施工区域的顶板巡查,负责施工区域内的顶板动态监测,负责采集顶板监测数据,并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观测数据;当顶板岩性发生变化危及安全生产时,能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和可靠的顶板管理手段,并及时向调度中心和工程技术部汇报。
(二)筹建处工程技术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收集顶板岩性变化数据,并根据变化情况出具针对性支护方案设计;负责顶板监测管理,制定完善顶板监测管理制度及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和支护状况定期分析,并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三)筹建处安监部是顶板管理的监督部门,在定期安全检查和日常隐患排查分析中,要把顶板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的顶板管理制度、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及现场存在隐患整改情况。安监员每班对现场顶板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反馈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交接班记录中填写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
(四)调度中心对顶板管理的各种规定负责实施。
(五)物资管理部门要根据集团的有关规定经常储备足够数量的支护材料,以备应急使用。具体数量为:直径18mm圆木50根,100mm加长单体液压支柱40根,乳化液泵(箱)1套,长度2m的木板梁200块。
(六)监理单位要按监理合同对施工的工程质量,支护的有效性,现场安全等执行全面旁站监理,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七)筹建处分管技术的副处长对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负责。
(八)筹建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处长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现场顶板管理工作负责。
二、巷道断面及临时支护
(一)拱形断面
1.顶板岩性破碎、整体性差,易漏顶,可考虑采用拱形断面,断面及支护参数由设计确定,但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2.拱形断面掘进时,临时控顶不得超过1.8米,特殊情况另定,严禁空顶作业。凡出现空顶作业一律按a类“三违”处理。
3.帮锚杆:两肩以下两排锚杆距迎头不得滞后2排,两排以下锚杆滞后不得超过掘进机机尾。
(二)矩形或异形断面
1.顶板岩性整体好,不易漏顶, 可采用矩形或异形断面,但必须有设计院正式设计和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断面及支护参数由设计确定。
2.矩形断面掘进时临时控顶不超过1.8米,特殊情况下另定,严禁空顶作业。
3.帮锚杆:两肩以下两排锚杆距迎头不得滞后2排,两排以下锚杆滞后不得超过掘进机机尾。
(三)临时支护
临时支护必须采用有效前探梁形式,前探梁长度不小于4.5米,个数不少于3根,每根前探梁必须有3个吊环。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必须在掘进巷道的岩壁或煤壁上打眼,特制前探梁一端伸入孔内,孔深不小于500mm。前探梁的移设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多根前探梁同时松开移动。前探梁上方与顶板间隙必须使用木板梁背实绞紧。每一工作面都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木板梁,无木板梁或数量不足应视为安全隐患。
(四)特殊情况
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由工程、监理、安监现场确定支护参数,并及时补充措施。
(五)施工单位和工程部结合设置顶板离层仪,对顶板岩性进行及时有效地了解掌控,根据出水情况、顶板岩性,征求设计院的意见确定锚索的长度。
三、锚杆抗拔力检验
(一)巷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进行锚杆抗拔力检验,施工单位应建立锚杆抗拔力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巷道正常施工过程中,每300根锚杆做一组抗拔力检验,每组不得少于3根锚杆,一般应顶、左右帮各一根,且检验应在同一断面内进行。
(三)巷道施工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如顶板淋水加大、顶板完整性变差、顶板有明显下沉、顶板出现明显矿压、遇断层或褶曲等特殊情况时,要加密检验频度,必要时每班进行一次。
(四)锚杆抗拔力检验的最低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否则判定支护不合格,必须在相近的位置重新安设锚杆,并重新进行拉力试验,必要时应采取变换支护形式的方法,保证巷道支护安全。
(五)锚杆抗拔力检验时,施工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锚杆拉力计的说明书进行操作,要保证拉力计的位移量不超过规定值,确保锚杆检验真实有效。检验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匀速加载、缓慢拉拔至设计吨位即可,一般不得作破坏性实验。检验结束后做好记录,记录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作为巷道质量判定和工程移交的重要依据。
四、锚索预应力检验
(一)巷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进行锚索预应力检验,施工单位应建立锚索预应力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巷道施工过程中,每根锚索紧固过程中都要详细测定其预应力。
(三)锚索预应力检验的最低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否则判定分项工程不合格,要采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或补强支护,必要时必须采取变换支护形式的方法,保证巷道支护安全。
(四)锚索预应力检验时,施工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锚索安装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要确保锚索检验真实有效。检验结束后做好记录,记录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作为分项工程质量判定和工程移交的重要依据。
五、顶板离层监测
(一)巷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施工单位应建立顶板离层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巷道正常施工过程中,每50m安设一组顶板离层检测仪。顶板离层检测仪安装时,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定位置,并按说明书监督安装的操作过程,保证安装合格。
(三)顶板离层检测仪安装位置不大于掘进迎头50m,在距掘进迎头50m范围内,每天监测1次,其它段每周监测2次;顶板离层监测由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负责,每次监测结束后,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在周一前上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在每周调度会进行通报。施工单位不上报每次每点罚50元,工程技术部一次不通报罚款500元,工程技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技术部的要求,对离层仪要编号并挂牌管理。顶板离层监测管理牌板应标明巷道名称,测点编号及位置、观测日期、观测人姓名、顶板离层量等数据。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技术部的要求,建立顶板离层监测台账,按月向工程技术部提交所施工巷道的顶板离层监测情况,供工程技术部分析使用;出现顶板离层量突然增大,有冒顶危险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监理、工程、调度、安监几个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处理措施。
(六)顶板总离层位移量超过50mm时,理论认为顶板已离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冒顶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8小时内处理完出现的顶板隐患,否则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安监部门每个班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支护质量、后巷顶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写入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时及时反馈业务部门。
(二)当日值班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顶板岩性进行了解,并在次日晨会上通报。
(三)各业务保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施工情况,做好业务保安工作。
(四)调度部门要每班了解掌握施工情况,督促应急支护材料的储备。
(五)工程部要定期对顶板观测分析和顶板岩性情况及顶板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地质部门及时收集巷道岩性、构造情况,做好预测预报。
(六)作业规程中,对锚杆支护与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临时控顶距),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等必须明确规定,当地质构造围岩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修改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补充相应的安全措施。
(七)巷道顶板岩性发生变化,出现淋水、下沉现象时或煤层巷道及各类硐室的掘进断面宽度超过5m时,必须制定专项支护设计及加强支护措施。
(八)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三条线”管理规定。
(九)施工单位要加强巷道施工质量管理,锚杆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巷道顶帮锚杆锚索的安设长度,单孔使用树脂药卷的规格数量,实行三方(施工班长、安检员、工程监理员)现场签认,并做为原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存档。支护材料原则上不得节余。
(十)巷道施工中应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超高、超宽施工。监理公司月度验收时要上尺上线严格验收,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工程,除不予结算进尺外按照段长处以巷道单价两倍的罚款。
二○○九年八月五日
第10篇 掘进面顶板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1、 井巷的开凿和支护必须按设计的支护形式、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2、 推广使用先进的支护工艺和材料,提倡锚杆、锚索支护。开拓巷道、准备巷道不得采用木棚支护,回采巷道尽量不用木棚支护。
3、 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顶后,必须首先设置好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必须结合实际规定临时支护形式。
4、 巷道掘进时,即将贯通的2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贯通措施。
5、 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预防巷道冒顶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
6、 临时停掘时,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凡变更施工队伍或停止掘进7天以上而又复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 掘进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必须依据技术和现场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一个循环的进尺。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8、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炮掘工作面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架,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支架必须先修复。
9、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巷道支护严禁采用刚性支架。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所有巷道的布置应避开压力集中区。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二 、 巷道支护
1、 采用锚杆(索)、锚喷支护形式时,支护的形式、规格、材质、安装要求、锚杆布置参数、网的连接等必须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2、 锚杆必须按规定进行拉拔力试验,并有安全措施。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母扭矩必须逐根检查并达到规定要求。
3、 锚杆支护的顶部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且逐排向迎头施工,不得待所有锚杆眼施工完后再安装锚杆。
4、 煤巷锚杆支护应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安装地点、数量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规定,并定期观测分析顶板离层情况,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 采用钻爆法掘进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并做抗压强度试验。
6、 架棚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材料、支架结构、支护参数、背护材料及接顶材料作出规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间隙必须背实、楔紧。禁止空帮空顶作业。
7、 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10°以上的斜巷支架间要采用金属拉杆。
三、 裸体(点柱)巷道
1、 裸体(点柱)巷道施工前,应在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验,得出试验结论后再编制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2、 裸体(点柱)巷道在掘进过程中,如遇顶帮岩性改变或地质构造、老硐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强支护措施。
四、 交岔点支护
1、 巷道交岔点的位置应选择在岩性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施工要有专门设计。交叉点的施工设计内容包括:交叉点的位置、支护形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前,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会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并向职工传达贯彻。施工结束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与设计资料一起存档保存。
2、 煤巷锚杆(锚网)支护的交叉点(特别是大断面),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支护的技术参数具体规定,要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进行离层观测,发现顶板下沉量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3、 架棚巷道的的交叉点采用抬棚支护时,要进行抬棚设计,根据设计对抬棚材料专门加工,抬棚梁和插梁要焊接牙壳,抬棚架设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并满足运输、行人、通风、设施安装等所需的安全距离。抬棚竣工后,生产技术部门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掘进。
4、 当开窝巷道与原巷道不垂直,斜交角度小于60度时,应对煤柱(岩柱)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四十条 要建立巷道交叉点的安全巡查制度。重点检查交叉点的支护状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支护隐患。
5、 对矿井的巷道交叉点进行编号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交叉点的位置、施工时间、施工人员、竣工验收人员及验收意见、巡查记录等。
五、 井巷修护与回收
1、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队伍负责井巷的修护。
建立井巷巡查、检查制度和巷道维护包干责任制,建立井巷台帐。
2、 巷道修护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修护后的巷道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回收支架、设备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巷道维修,必须保证退路畅通。独头巷道修护时应由外向里逐排、逐棚施工。严禁人员进入巷道失修区域;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分段修护;严禁修护时大拉大放或无监护作业。
巷道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并对维修地点的前后5米支架进行整体加固。
4、 巷道修护时,施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加强顶板监护。
5、 除强令撤人的情况外,一道工序未完工,不得终止工作。
6、 修复巷道过老硐(塘)、交叉巷道口、砌碹巷道及地质构造地段时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维修的顺序、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l矿掘进面顶板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井巷的开凿和支护必须按设计的支护形式、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2、 推广使用先进的支护工艺和材料,提倡锚杆、锚索支护。开拓巷道、准备巷道不得采用木棚支护,回采巷道尽量不用木棚支护。
3、 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顶后,必须首先设置好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必须结合实际规定临时支护形式。
4、 巷道掘进时,即将贯通的2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贯通措施。
5、 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预防巷道冒顶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临时停掘时,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凡变更施工队伍或停止掘进7天以上而又复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掘进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必须依据技术和现场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一个循环的进尺。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8、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炮掘工作面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架,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支架必须先修复。
9、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巷道支护严禁采用刚性支架。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所有巷道的布置应避开压力集中区。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二 、 巷道支护
1、采用锚杆(索)、锚喷支护形式时,支护的形式、规格、材质、安装要求、锚杆布置参数、网的连接等必须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2、 锚杆必须按规定进行拉拔力试验,并有安全措施。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母扭矩必须逐根检查并达到规定要求。
3、锚杆支护的顶部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且逐排向迎头施工,不得待所有锚杆眼施工完后再安装锚杆。
4、煤巷锚杆支护应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安装地点、数量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规定,并定期观测分析顶板离层情况,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采用钻爆法掘进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并做抗压强度试验。
6、架棚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材料、支架结构、支护参数、背护材料及接顶材料作出规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间隙必须背实、楔紧。禁止空帮空顶作业。
7、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10°以上的斜巷支架间要采用金属拉杆。
三、 裸体(点柱)巷道
1、裸体(点柱)巷道施工前,应在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验,得出试验结论后再编制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2、裸体(点柱)巷道在掘进过程中,如遇顶帮岩性改变或地质构造、老硐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强支护措施。
四、交岔点支护
1、巷道交岔点的位置应选择在岩性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施工要有专门设计。交叉点的施工设计内容包括:交叉点的位置、支护形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前,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会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并向职工传达贯彻。施工结束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与设计资料一起存档保存。
2、 煤巷锚杆(锚网)支护的交叉点(特别是大断面),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支护的技术参数具体规定,要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进行离层观测,发现顶板下沉量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3、 架棚巷道的的交叉点采用抬棚支护时,要进行抬棚设计,根据设计对抬棚材料专门加工,抬棚梁和插梁要焊接牙壳,抬棚架设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并满足运输、行人、通风、设施安装等所需的安全距离。抬棚竣工后,生产技术部门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掘进。
4、 当开窝巷道与原巷道不垂直,斜交角度小于60度时,应对煤柱(岩柱)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四十条 要建立巷道交叉点的安全巡查制度。重点检查交叉点的支护状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支护隐患。
5、 对矿井的巷道交叉点进行编号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交叉点的位置、施工时间、施工人员、竣工验收人员及验收意见、巡查记录等。
五、井巷修护与回收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队伍负责井巷的修护。
建立井巷巡查、检查制度和巷道维护包干责任制,建立井巷台帐。
2、巷道修护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修护后的巷道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回收支架、设备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巷道维修,必须保证退路畅通。独头巷道修护时应由外向里逐排、逐棚施工。严禁人员进入巷道失修区域;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分段修护;严禁修护时大拉大放或无监护作业。
巷道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并对维修地点的前后5米支架进行整体加固。
4、巷道修护时,施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加强顶板监护。
5、除强令撤人的情况外,一道工序未完工,不得终止工作。
6、修复巷道过老硐(塘)、交叉巷道口、砌碹巷道及地质构造地段时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维修的顺序、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
1、凡下井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由技安(班长)组织开好班前会,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检查入井职工穿着及佩带劳保用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布置安全生产任务和注意事项,经难身考勤后,方能入井。
2、凡进入采面、掘进、巷修等作业点前,由跟班技安(班长)对施工区段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先处理好后,再分配工作,讲清操作方法及安全重点部位管理防范措施,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3、凡进入采面、掘进、巷修等作业点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作业点的安全负责,随时对自己作业点的顶板、围岩选行敲帮问顶,处理好自己作业点安全后,再作业,同时随时安全喊话,搞好自身和他人安全。
4、敲帮问顶制度:(1)敲帮问顶、敲帮人站在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用手镐由轻而重地敲打顶板、煤帮和围岩,如有空声低浊,表示顶板围岩岩面和矿块有立即掉下的危险,就要马上用长柄工具把悬空的石块或矿块撬下来,敲的时候如果是发出清脆的声音,也还不能断定顶板没有问题,还需要用手指紧贴顶板,再用镐轻轻敲打一次,如果手指感到有震动,说明顶板(围岩)已经脱离了整体,有冒落的危险,就应该立即在这里补设支架,把顶板撑好使它不致冒落,如果敲打声音清脆又没有震动感,说明顶板、围岩、帮坚实。
(2)震动法敲帮问顶:左手持凿子或镐头,左手指尖扶顶板,当工具敲击时,若感受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岩石已与整体顶板分离而变成危岩,必须在护身柱保持下立即剥下。
(3)采用打木楔法观察顶板,即在顶板裂缝中打入一小木楔,过一段时间如果发现本楔松动或松脱,说明裂缝在扩大,顶板有冒落的危险,必须站在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剥下。
5、不论采矿工作面和掘进巷修作业点,一旦发现断柱缺柱、失效柱,都必须立即补上和更换,严禁空顶作业。
6、不论采面、掘进、巷修等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交班制度:(1)工序未完成,留有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又未讲清楚者不能交班;(2)施工区段有瞎炮及存在安全爆破隐患,不能交班;(3)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超限,未处理不能交班;(4)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放顶步距及排距,柱距不符支护要求,掘进碛头空顶距超过1.0米,厢距偏大,背帮背顶不严实,巷修未锁接头等;(6)工程质量违反作业规程要求不交班。
第13篇 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掘进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全矿所有队组及施工单位,所有头面包括拆除、安装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3、矿生产技术部负责全矿的顶板管理具体工作。
二、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担任组长,所有副职担任副组长,各业务部室共同参与,做好顶板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生产系统队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雨季期间要加强巡查,要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过程中顶板管理方面遇到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3、矿安监部负责监督顶板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顶板事故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4、每月至少要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顶板支护状况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记录在案,对检查出的顶板支护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雨季期间要增加到每旬一次。
5、安全部门要对顶板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地点,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牌板;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允许人员通行或在附近区域作业。
6、队长是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第一责任者。跟班队干、工长、安监员负责本班顶板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顶板事故隐患,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汇报。出现顶板事故预兆时,要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7、采、掘工作面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支护器材,包括单体液压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坑木、锚杆、锚索、钢带、垫片、工字钢、金属网、升柱器等。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铁锹、镐、大锤、撬棍、千斤顶等救援工具,并建立基础台帐,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8、生产部和安监部要加强雨季期间和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期间构造区域的顶板监测和管理,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排除顶板事故隐患。
9、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生顶板事故后,安监部要及时组织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三、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1、生产技术部要成立矿压观测组,加强回采工作面及两巷矿压观测站的管理,观测结果要及时总结分析,掌握采场矿山压力显现规律,为顶板支护提供依据。
2、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支护设计,并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回采工作面初、末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初采期顶板垮落难度大的,要在切巷推进3米范围内,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4、加强回采工作面两端头退锚管理,特别是初采期间的退锚管理,确保端头采空侧顶板及时垮落。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三台以上经集团公司认可的安全高效退锚机(进、回风巷各一台,一台备用),损坏的退锚机必须及时更换。
5、回采工作面两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确保安全出口及20米范围内巷道高度符合规定。相邻采空侧巷道,超前支护长度不小于100米,同时要加大支护密度和支护强度。底软时,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鞋。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损坏的支护材料必须及时更换。
6、加强工作面液压支架及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乳化液泵站压力必须达到30mpa以上。液压支架及单体液压支柱支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初撑力达到规定值,并有可靠的检测手段和记录。单体液压支柱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支设,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倒措施。使用3.5米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7、回采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人员进入煤帮作业时,必须采取护顶、护帮措施。
8、回采工作面严格控制采高,液压支架严禁超高使用。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死架以及更换大型设备部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9、回采工作面伞檐不超规定,采高大于3.0米、片帮严重、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片帮措施。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10、回采工作面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先停止生产,待顶板维护好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处理过程中必须明确负责人,队干、工长现场指挥,安监员现场监察,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确保退路畅通。严禁人员进入支架上方构
11、回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过空巷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采取有效的主动支护形式,如煤体加固、打锚杆、锚索等,控制片帮冒顶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根据构造区或空巷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12、回采工作面因故停产前,必须将液压支架移至最小控顶距,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支架自降措施。端面距超规定时,要支设贴帮柱,停产期间安排专人巡回检查,发现顶板隐患及时处理。
13、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明确顶板控制方法,加强顶板管理。
14、综采工作面切巷断面刷大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扩巷区段顶板支护必须采用原巷道支护方式,同时必须加强顶板支护强度。
15、进一步推广应用高分子聚合材料(马丽散、罗克休等)加固破碎煤岩体和充填巷道高冒区,最大限度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
四、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没有设计不准施工。
2、所有巷道在开工前必须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并对所有施工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贯彻、学习、考试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施工。没有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或没有进行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的不准施工。
3、巷道的施工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和考核由生产矿长负责,生产部组织检查实施。每一条巷道施工完毕,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掘进队将设备拆除倒装。对每一条巷道的施工情况及验收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4、巷道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巷道开口、切巷刷大、整巷、扩巷、处理较大范围的冒顶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5、“双锚”支护巷道,因地质构造、煤层松软等因素造成巷道规格超过规定,要对超宽、超高部分进行补强支护,并对高冒区要用阻燃高分子聚合材料进行充填。
6、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临时支护,没有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一律不得作业。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临时支护的形式、材料规格、数量、支设方式等。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执行。
7、15#煤下层掘进必须做到锚索紧跟煤头,并且每排不少于一根锚索。巷道压力大,煤层松软、顶板破碎时,所有支护必须紧跟煤头。
8、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集团公司阳煤发[2006]44号文件《掘进巷道顶板岩性探测管理规定》进行顶板岩性探测,严格按照阳煤生字[2005]229号和阳煤生便函字[2006]06号文件规定对巷道进行矿压观测和记录、分析,确保支护参数合理可靠。
五、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
1、锚杆支护优先选用树脂锚杆,锚杆的长度应根据巷道的类别、围岩情况、矿压情况和巷道断面情况等确定,并不得小于1600mm。
2、非金属锚杆必须符合防静电、阻燃的要求,并取得煤安标志。
3、开拓大巷、采区准备巷锚杆的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1800mm。
4、15#煤层非采空区巷道顶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2200mm,帮锚杆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2000mm;15#煤层采空区巷道帮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2400mm;15#煤松散煤层巷道和切巷帮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2400mm;单一煤层巷道顶锚杆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1800mm,二次动压巷道帮锚杆长度不小于2400mm。
5、锚杆的间排距不应大于锚杆有效长度的1/2,一般宜在500-800mm之间,最大不超过1000mm;矩形断面巷道顶板两角锚杆距巷帮不大于200mm,最上一排帮锚杆距顶板和最下一排帮锚杆距底板不大于400mm。
6、锚杆锚固长度不小于600mm,顶锚杆锚固力不小于70kn,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150n·m,帮锚杆锚固力不小于50kn,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120n·m。
7、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的±100mm,孔深度不小于杆体有效长度,且不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m。
8、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岩面,螺母到端头长度不小于10mm,不大于50mm,锚杆与围岩的角度不超过设计值的±15°。
9、必须使用锚杆钻机、风动扳手、电动扳手等机械工具安装锚杆。
10、锚杆锚固力检查,每300根必须检查一组,每组不少于3根,并有详细记录;锚杆螺母必须使用气扳机或力矩扳手拧紧,保证力矩符合有关规定。
11、锚杆支护巷道,当班掘出,当班应打好锚杆,顶板有效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 详细出处参考:支护距煤头最大空顶距离不超过500mm,且临时支护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六、锚索支护巷道顶板管理
1、交叉点、沿煤层底板掘进的综放工作面顺槽、切巷、优先选用锚索支护。
2、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岩层情况确定,使锚索锚固到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张拉端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15m。
3、锚索外露长度一般不超过200mm,如外露长度超过规定要求,影响巷道使用,应由矿统一组织切断,严禁队组私自剪切。锚索切断器应由矿统一管理,不允许施工队组配备切断器。
4、对锚索预紧力进行抽查验收,每100根至少抽查5根,有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抽查5根,合格率达不到90%时,或有一根预紧力低于设计值80%时,全部重新预紧。
5、锚索张拉预紧力规定:φ15.24mm不小于120kn、φ17.8mm不小于160kn、φ21.6mm不小于250kn。
6、锚索孔距误差不应超过200mm,孔深误差不应大于200mm,钻孔轴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3度。
7、锚索各组件的材质和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托梁安设位置、方向符合设计要求,紧贴岩面。锚索托梁或托板应选用强度不低于14#槽钢的刚性材料,长度不小于400m,托梁或托板必须紧贴岩面。
8、邻近采空区的15#煤下层巷等矿压较大、变形严重的巷道应采用φ21.6mm大直径锚索进行加强支护,排距不大于1.6m。其中邻近采空区的15#煤下层巷的排距不大于1.0m。
9、15#煤工作面内错尾巷取消木支柱,其加强支护优先采用锚索支护,可增加锚索数量或使用不小于φ17.8mm直径的锚索。其中,邻近采空侧等矿压大的内错尾巷要使用φ21.6mm大直径锚索进行加强支护,排距不大于1.6m;非采空侧等矿压较小的内错尾巷,其加强锚索直径不小于φ17.8mm,排距不大于1.6m。
10、对15#煤层采空区煤柱帮、煤体破碎严重、两帮移近量大的巷道,两帮可采用水平锚索加强支护,锚索长度不小于4.5m,间距不大于1.5m。
七、其它巷道顶板管理
1、穿煤层或遇地质构造时,应采用可缩性拱形支架支护,并喷浆封闭。
2、金属支架间至少有三根拉杆和两根撑木,每根棚腿上方2/3处设置一根拉杆,每根棚梁中部设置一根拉杆,梯形支架每个梁腿接口处的梁端设置一根撑木,拱形支架每付卡缆处设置一根撑木。
3、金属支架拉杆形式为卡缆式,拉杆规格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圆钢,支架拉杆、撑木必须齐全有效。
4、15#煤内错尾巷等瓦斯专用巷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无法施工锚杆、锚索时,应采用以下两种支护形式:(1)使用固化材料将巷道围岩进行固化,然后再采用“双锚”支护;(2)使用木棚支护并进行喷浆封闭。
5、15#煤内错尾巷等瓦斯专用巷道严禁使用可燃性支护材料和金属支架支护。锚杆托板应使用水泥托板或钢筋钢带等非可燃性支护材料。
6、大巷、采区准备巷的煤巷部分必须喷浆封闭,喷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15,其中大巷的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采区准备巷的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7、在掘进施工中实行平行作业时,巷道两帮最上面的一排帮锚杆要紧跟煤头,不得滞后,避免发生片帮事故。
8、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措施,加强支护,修改设计:
1)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
2)喷射砼出现大量裂缝;
3)锚杆体、锚索发生被拉断现象;
4)锚杆、锚索托板被压坏;
5)巷道围岩发生较大变化。
9、扩大或维修整巷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整巷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逐排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整巷地点以里。
八、顶板管理的考核
1、因顶板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阳煤发[2008]25号文件《阳煤集团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2、采、掘工作面在顶板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按性质轻重,一处给予500-1000元罚款。
3、因措施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造成顶板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事故分析认定结果,给予责任者1000-3000元罚款。
4、对顶板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
者1000-3000元罚款。
九、附则
1、本规定未提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14篇 顶板支护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采煤方面
第1条:采煤工作面要根据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数据,严格按规定进行支护设计。确定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在工作面投产前10天完成编制、审批、贯彻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室备查。
第3条:工作面初采、末采、过地质构造、切眼扩刷、安装和回撤都必须制定顶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工作面初采必须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工作面结束后10天内必须写出生产技术工作总结,并存档备查。
(二)开掘方面
第5条:每一开掘工作面设计前地质部门必须提供总工程师审查的地质说明书,生产技术部门依据地质报告、支护技术规范、已掌握的支护监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6条:生产设计部门在进行支护设计时,锚杆支护巷道顶部锚杆必须使用树脂锚杆,高应力区必须采用左旋螺纹钢全锚锚杆,帮锚杆回采侧推广使用玻璃钢锚杆,巷道两肩角锚杆推广使用多功能(调心)托板或楔形托板,巷道净断面尺寸必须按支护量最大允许变形后断面计算。
第7条:施工队组(区)技术员在开工10天前要编制好符合实际条件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要依据巷道断面、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服务年限和其它具体情况综合验算支护设计参数,进一步确定支护形式。
支护相关参数如锚杆(喷)支护的形式、规格、间排距、扭矩(紧固力)安装角度、锚固剂的规格及锚固形式、混凝土标号、配比、喷厚、金属网(梁)及托板的规格形式,架棚支护的规格、形式、棚距、以及永久(临时)支护到迎头的距离等均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凡不包括有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一律视为不合格规程,严禁使用。
第8条:施工期间队组技术员要经常及时地生产地测部门反映本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遇到断层、无碳柱、顶板破碎、顶板风氧化、含水层或淋水加大、小煤窑、煤层坡度变化、空巷、大断面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调整支护参数,调整支护参数必须有支护变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9条:每一开掘工作面掘进完成1个月后,科、队组技术员必须进行技术总结,技术总结包括工作图(标明巷道长度、断面、支护状况、构造情况、煤层状况、顶板离层监测位置)、顶板离层监测分析、支护的经验教训和建议以及其它情况。生产技术部门按期收回技术总结编号存档以备参考使用。
二、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
(一)采面支护管理
第10条:采煤工作面支架(柱)和顶梁的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1条:工作面必须根据作业规程的要求备用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包括单体液压支柱、兀梁、道木、板量、构木、垫板、木楔等)。
第12条:工作面必须实行追机作业,及时移梁、移架,并保证移梁、移架到位。综采工作面端面距不得大与340mm,高档工作面端面距不得大于200mm。
第13条:支架顶梁接顶严实:顶梁上无浮矸顶梁面与顶板间隙不大于50mm。
第14条:支架排列符合规定:综采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相邻架间隙不大于200mm;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不大于7度。高档工作面兀梁必须成对布置,平行支设。迈步前移,梁间距、迈步距符合规程规定;不得有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超过规定。
第15条:工作面支架初撑力:综采支架初撑力不小于规定值的80%,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不小于100%;高档支柱初撑力不小于90kn(11.5mpa)。
第16条:工作面端头支护: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应使用综采支架,当采面综采支架与巷道煤柱侧的距离大于1.2米时,必须采用长钢梁支护形式,成对布置,迈步前移,对梁间距不大于250mm,长钢梁不得少于一梁三柱,柱、排距不得超过900mm;高档工作面端头必须使用4对8梁支护,成对布置,迈步前移,作业规程中应明确对梁间距、迈步距、兀梁支柱数量等支护参数。
第17条;软底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100mm时,必须采取支柱穿鞋措施,采面不得有连续3根以上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
第18条;工作面不得随意留设顶、底煤,特殊情况需要留设,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9条:综采开采2.5m以上或煤体松软易片帮煤层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顶,采面支架护帮板损坏不能现场更换时,必须采取特殊支护措施。
第20条:工作面严禁使用与工作面采高不相适应(超高或超低)的支架(支柱),但工作面遇特殊情况,局部采高较大时,应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确保支架(支柱)初撑力。
第21条:采空区悬顶面积不得超过2×5m2,超过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
第22条:工作面支架完好:综采支架侧护板、护帮板、卡环、穿销等部件齐全、标准、安装合格;高档工作面无空载支柱,失效支柱不超过3根,严禁使用折断、开焊、变形严重的兀梁。
第23条:队组小班验收记录,必须有较详细的顶板管理的内容,应包括支架初撑力、煤壁片帮、支架(柱)完好、液压系统管理、两巷支护情况等,矿生产科要制定统一的验收表格,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二)采煤工作面两巷管理
第24条:正、付顺槽必须打好封口柱,封口柱要带帽,柱距不得大于0.3m,综采工作面封口柱与支架顶梁末端打齐。
第25条:两巷超前支护距离:双排不得小于10m,单排不得小于20m,支柱初撑力不小于50kn(6.5mpa);巷道高度较大,使用2.5m以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时,必须采取栓梁栓柱措施;巷道顶板压力大、顶板破碎时要适当调整超前支护的距离和支护密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26条:巷道支护完好,不得有明显失修,行人道宽度不小于0.7m,超前支护20m范围内巷道高度:综采不小于1.8m,高档不小于1.6m。
(三)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管理
第27条:回采工作面应选用大功率、大流量泵站系统,实现长距离供液,泵站做到固定化管理。
第28条:泵站压力:综采不得小于30mp,高档不得小于18mpa,乳化液浓度配比:综采3-5%,高档2-3%。
第29条:管路系统材料要保证与泵压相匹配,综采工作面进液管直径不得小于1.2英寸,回液管直径不得小于1.5英寸,高档工作面液压主管直径不得小于1英寸,管路吊挂整齐,注液枪不得落地,泵站与管路系统(综采包括支架等)严禁有漏液现象。
(四)锚杆(索)及喷射砼的施工管理
第30条:煤巷锚杆支护工作面要采用保护性爆破,岩巷锚喷支护工作面要采用光面爆破,要按照爆破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眼距、抵抗线等有关参数画线、定眼位,不准随意增大装药量。
第31条: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32条:打锚杆(锚索)眼前,首先要敲帮问顶和检查已有支护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后方可进行打眼工作。锚杆(锚索)到迎头的间距必须小于锚杆(锚索)的设计排距(间距),要做到随打随锚,及时紧固和张拉。
第33条:打眼前一定要根据锚杆(锚索)的长度、托(垫)片及锚梁、螺帽厚度、外露长度确定眼孔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打眼时工作面应配备长短两种钻杆,采用短打长套的方法保证锚杆(锚索)眼孔的设计深度、角度。眼孔深度不得小于杆体的有效长度,且不得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做到锚孔角度符合要求,严禁打穿皮眼或沿顺层面、裂隙面打眼。
打眼机具推广使锚杆钻机和帮锚杆钻机,淘汰风钻和煤电钻打眼的方式,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提高锚孔质量。
第34条:安装前,要先检查锚孔的方向、深度、锚固剂、杆体(钢角线)及其构件是否合格,如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得进行安装。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还应将孔碧冲洗干净。
锚固剂必须送到孔底,严禁不送到位就开始搅拌,树脂锚固剂的搅拌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搅拌充分、锚固效果良好。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操作要求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帽,确保锚杆紧固力达要求,托板紧贴巷壁。
锚杆紧固推广使用高速锚杆扭力扳手,提高紧固效果,减少人为因素。
第35条: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砼时必须潮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做到初喷、复喷的距离、厚度、水沟的规格尺寸、距迎头距离、平整度等符合设计及规程规定要求,同时复喷时必须按要求开挖基础,杜绝赤脚现象。
(五)架棚支护的施工管理
第36条:架棚巷道支护所选用的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37条:棚梁、柱窝位置必须按中腰线进行确定,撑木(拉杆)必须齐全、紧固且成直线,盘帮构顶必须背紧构实并用木楔加固,棚腿必须支在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10cm,棚梁接口必须严实合缝,支架迎山角度不得超过设计值±1°,以保证巷道的成形和支架良好的受力状况。
第38条:车场、交叉点、曲线巷道(水平曲线、竖曲线)段应绘制局部支护大样图(1:50或1:100),标明每架棚的支设位置。
第39条:对炮掘巷道,靠近工作面10m内要设可靠的防倒连锁装置,以防放炮时蹦倒支架。
第40条:掘进后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但又无法支设正规支架时,要按作业规程要求支设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41条:采用可缩性支架进行支护时必须使用金属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其扭矩不得小于160n.m。
第42条:一条巷道尽可能选用一种规格的金属棚(矿用工字钢或u型钢),如因支护材料供应制约必须采用两种支架时,矿用工字钢和u型钢必须分段使用,以便撑木(拉杆)、防倒连锁装置的正常使用。
第43条:对其它形式支护的巷道,如因地压增大、遇构造等情况时可采用套棚方法加强支护,但一组棚的数量不得少于3架,以保证支架的稳定性。
第44条:每班必须进行支护质量验收,并对整个巷道进行观察,发现撑木松动、棚腿挤回、棚子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如巷道变形严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返修。
(六)巷道开口、贯通、刷扩及返修等施工管理
第45条:巷道开口、贯通、刷扩前必须提前加固原有支护,新掘部分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如锚杆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架棚支设双抬棚等。
第46条:原有支护受地质条件影响发生变化,不影响安全生产时应安排定期观测,影响安全生产需要返修时必须及时安排整修。返修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其它
第47条:采掘开工作面起吊设备或重物时制定专门的措施,严禁利用原有支护起吊设备。
三、顶板监测顶板监测顶板监测顶板监测
第48条:各矿井必须在生产技术科设立回采工作面矿压观测组、锚杆拉力实验及顶板离层监测组,配齐人员和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49条:每一回采工作面初采阶段都必须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工作面推进100m后,矿压观测小组要写出矿压观测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50条:做好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工作面支架压力表不得少于10组,圆图自记议不得小于5组,高档工作面要设置10条以上测线(每10米一条),监测小组经常要对采面监测仪表进行检查,发现测力计、压力表圆图自记议损坏必须更换,发现采面支架(支柱)初撑力不达标必须立即补液,对每天的观测数据要进行分析处理,并及时给相关科室、队组反馈。
第51条:锚杆拉力实验(300根或100米一组)、砼强度实验、顶板离层仪的安设(煤巷100米一组、岩巷50米一组)及检测资料的收集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做好原始记录,及时分析整理,将结果报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审阅。
第52条:锚杆拉力实验时必须有专门的措施,监测仪器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20吨、30吨的拉力机每矿均不得少于3台),严禁在现场扭力扳手检验代替拉力实验。
第53条:不准随意减少顶板离层监测点数,在特殊点及顶板破碎区段应适当增加监测点密度。监测点要有牌板显示。
第54条:对所有巷道的顶板支护质量检测和维修,要划清安全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单位。支护质量监测专业组要定期全面检查,如发现有锚杆失效、顶板下沉、托板(支架)变形、喷层脱落等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四、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第55条:各矿生产(开掘)副矿长对本单位(本职范围内)顶板支护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顶板管理有关方案、措施的落实执行,定期组织召开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审查支护质量监测结果。
第56条:各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顶板管理有关方案、措施的制定负技术责任。负责审查地质说明书、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议,根据现场实际确定不同围岩、不同支护、不同施工方法下的顶板支护技术方案,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57条:各矿安全处长对本单位顶板支护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顶板支护的有关方案、措施的执行情况,组织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旬、月、季验收管理工作。
第58条:各矿生产技术科在生产(开掘)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编制顶板支护设计和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在顶板支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保证支护质量,加强支护强度的有效措施;负责所使用的支护材料的检验和质量把关;负责对顶板支护监测组实施技术指导及数据分析总结等日常的支护质量管理工作。
第59条:各矿安全科在安全处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顶板支护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安全处长组织好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旬、月、季验收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60条:各开掘队长是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要建立支护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如锚杆安装人员与验收员的对应编号管理制度等),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各队技术员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要及时提出不同条件下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负责抓好验收员的日常检验,负责作业规程贯彻及职工技术培训。
各班验收员对当班锚杆(锚索)、锚喷作业全过程(打眼定位、孔深、方向、安装、质量测试等)的支护质量负直接检查验收责任,负责每根锚杆初锚力的测试,对扭矩达不到要求时提出补救措施,并要落实到人头。验收时不同班次以不同颜色区分开,建立挂牌留名制度和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15篇 s矿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l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把顶板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促进我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2条 顶板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点多面广,变化复杂,必须实行顶板管理领导责任制,健全顶板管理业务保安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3条 矿长安全第一责任者,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布置顶板管理工作计划,部署解决顶板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第4条 生产副矿长(含分管掘进副矿长),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组长,主管顶板管理各顶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每季主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总结上季度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分析顶板管理事故原因,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安排下季度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布置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2、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矿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全年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年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采掘工作面优质顶板管理竞赛评比,对顶板管理竞赛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3、健全顶板管理工作机构,配备顶板管理小组人员,审批顶板管理奖金。
4、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提出的有关顶板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各采、掘等顶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每月一次考评。
5、主持召开工作面初采初放、结束、过断层破碎带、过老巷、等顶板管理专题会,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 煤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副组长。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技术政策和顶板管理技术规定,组织编制本矿顶板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推广顶板管理方面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积极推广采掘工作面支护改革,组织矿压观测工作,提供顶板管理预测预报有关资料。
3、参加顶板管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4、每季组织一次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地质说明书等生产技术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有关顶板管理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第6条 安全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顶板管理工作的规程、规定、要求及措施,坚决制止顶板管理中的“三违”现象,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原则。
2、参加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参与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编制,参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监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考试。
3、负责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和职工安全学习活动,对检查提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负责组织回采工作面投产前验收和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质量达标活动。
5、负责现场督促、检查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6、参与回采工作面初放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标准
第7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有关标准。
第一节 回采工作面
第8条 两端头的顶板管理规定
1、加强工作面两端头支护管理,综采工作面端头使用端头支架或其他有效支护形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说明。
2、端头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端头支架前梁接顶严实。端头支架与煤壁侧空顶间距控制在75公分以下。若超过75公分则相应配备其他支护方式。
3、采用一字铰接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经行支护,单体注液口必须朝向采空区,保持端头单体支柱整齐一致。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100mm的不得小90kn;柱径80mm的不得小于60km,单体支护要接顶严实,严禁出现空顶现象,碰倒或损坏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保证端头单体必须穿铁鞋。
4、对端头区域的单体和端头支架每班做单体测压和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
5、端头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配合一字梁,空顶用半圆木添实,严禁单体液压支柱与半圆木直接支护接顶。
第9条 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1、工作面液压支架所有压力表必须完好,同时液压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液压支架的联结销、保险销应符合规定并完好可靠;对工作面液压支架每班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
2、工作面液压支架架体不得有脱焊、严重锈蚀、变形、外观缺损等现象;液压支架前梁接顶严实。
3、运输机机头部位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作业的方式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最大、最小控顶距及空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放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6、综采工作面必须有可靠的防止顶端顶煤冒落和煤壁片帮的措施,移动运输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护单体时必须架好临时单体。
7、移综采支架时必须成一直线,支柱、支架必须牢固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加强支护。如果煤层底板松软,支柱钻底时必须采取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说明。
8、工作面遇到断层、老巷、顶板破碎、冒落等情况时,必须加强支护采取措施指派专人提前处理。
9、应根据工作面长度及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割顶煤时顶梁要随割随伸前探梁。支设煤壁支柱的距离和回撤煤壁支柱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0、工作面上下顺槽出口,必须保证规定的断面和高度。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保证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11、应经常检查工作面上下出口的支护情况,支护方式、支护密度必须符合这一规程规定。
12、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加强支护并进行人工强制放顶。
13、工作面有初次放定、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14、工作面有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
第二节 掘进工作面
第10条 顶板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设计的断面参数、支护形式施工。
2、掘进工作面最大空顶距离为6m;最小空顶距1m。坚持使用前探支护,严禁超空顶距作业。
3、进机时司机严禁进入无支护的巷道内作业。
4、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发现有不合格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
5、掘进机司机座位上方必须设有牢固的金属护顶。
6、掘进后要及时支护,减少顶板暴露时间和暴露面积。
7、支护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离层、零皮及片帮,支护必须由外向里逐排进行,工作人员必须在有支护情况下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空顶区内。
8、工作面掘进遇到顶板离层、破碎、节理发育、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时,实行加密锚杆,具体如下:
(1)掘进顶有离层或破碎地方,必须实行短掘短支,支护形式根据顶板情况而定。
(2)工作面出现较大的断层或构造时,在保证巷道高度和成形的情况下,司机在掘进时,根据顶底板的情况要平缓过渡。
9、锚杆、锚索必须按要求安装,达到设计要求,严禁改变锚杆、锚索规格。
10、锚杆、锚索安装前必须检查锚杆各部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不合格锚杆、锚索不得使用。
11、巷道开口及抹角时必须加强支护,按要求打好锚索及锚杆等支护。
12、掘进作业遇到地质构造带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贯彻实施。
第11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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