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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安全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3 热度:91

发电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 用者和电厂所在社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发电厂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 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__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制定《____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规章、规定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客观科学 地辨识设备、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安全风险,提出预控措施,有效地防止重特大或恶性事故 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合现代电力生产和安全监管的要求。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所有投入商业运行的发电厂。

第五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和专家查评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电厂安全监 察室负责本单位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监察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 家库。

第八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 3 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 根据发电厂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 3-4 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 15 人。

第十一条 专家组代表公司对发电厂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自查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成立包括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安全性评 价专业小组的安全性评价组织和机构。第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企业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企业生产副职担任,成员由企业相关部门的负 责人及有关专工等组成。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2)妥善解决评价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办公室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机构,由主任和若干成员构成。主 任一般由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全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办公 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全性评价的日常工作。

(2)负责检查督促、分析解决安全性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3)指导安全性评价工作按实施方案正常有序地开展。

第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必不可少的技术专业组织,由组长和若 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生产技术部门或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监 督部门以及企业二级机构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查评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专业技术质量;

(2)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把关;

(3)监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

(4)对评价项目依据的准确性、数据的正确性、专业技术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被查评单位应在公司组织专家查评前,按照《____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形成安评自 查报告,这是安全性评价的主要过程和工作重点。主要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收集资料

1.设备资料收集 开展安全性评价之前,对评价的生产设备的技术说明、大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查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生产设备资料应包括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设备大修报告、设备维修报告、设备的试验数据、设备缺陷记录等。收集的设备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是原始资料;

(2)资料要完整全面,不能缺漏;

(3)数据要可靠、准确、真实。

2.各类安全工器具统计分类及资料收集根据评价项目将需要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台数、厂家等进行统计,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技术说明、检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各类工器具的统计分类是指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型号、台套数、生产厂家等,按照电气安全器具类、机械安全器具类、其他安全器具类等进行统计和分类,并将统计和分类的结果按照要求规 范地填写在表格中。包括各类安全工器具的数量(台、套);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入网证书等。各类工器具的资料应包括技术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修报告、维修报告、试验报告、缺陷记录 等。要求资料完整全面、数据可靠准确并以原始资料为准。

3.安全管理资料收集 安全管理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文件、规定、标准、责任制度等资料,以及这些文件、规定、标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例如:安委会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安全分析会 记录、安全网例会记录、“两措”计划和管理办法及检查考核记录、责任制度、培训制度、防火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资料等。安全管理资料要求完整、可靠,并以原始记录为准。

(二)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 自我查评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步骤。查评方法包括静态查评(通过查阅大量的历史资料来发现问题)、动态查评(通过现场观察、检测、 考问、试验等手段发现问题)、逐级查评(班组自检自查,部门自查并制订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汇 总,组织企业专家查评,对查评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专业评价报告和评价工作报告)。企业各级在自查自检时,要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将结果填写 在报表中。报表应做到:

(l)规范完整。规范完整是指一定要按“e_cel 报表”的格式填写,采用统一的页面设置(一般 采用标准的 a4 横排),对查评结果、查评人、查评时间等填写清楚。

(2)报表要经领导审核。企业各级填写的自检报表一定要有主管领导的审查意见。这是为了防止 查评漏项、走过场等现象,确保查评质量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企业各级必须认真履行。在查评过程中,班组必须逐项逐条地查,防止漏项,电厂对各部门和班组的查评应严格执行评价 标准要求,按比例抽查,抽查结果要能够反映企业的全貌。

安全性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 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一般性问题,应边查边改,以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对企业确 实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提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编制和汇总形成自查报告、报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l)按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三大部分分项填写自查报告、报表。

(2)自查报告、报表要有企业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专业人员的审查意见。

(3)自查报告、报表要经企业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并签字。

(四)提出《安全性评介验收申请报告》

电厂完成安评自查,达到和满足了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标准和条件,经过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 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以文件形式上报上级公司,申请报告要简述开展 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经过、取得的成果和申请理由,并附以下有关材料及其电子版文件:

(l)《安全性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4)《安全性评价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 整改建议)(e_cel 文档);

(6) 《安全性评价项目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第四章 安全性评价检查要求

第十八条 安全性评价初评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安全性评价自查实施步骤”、安评项目、查评依据、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自 查,形成如下报告:

(l)《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文档);

(4)《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 评价得分、整改建议)(e_cel 文档);

(6)《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两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中附件电子版文件按专业分工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专业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安全性 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初评工作报告》(word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④《安全性评价初评 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⑤《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⑥《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电厂根据公司专 家的意见,制订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企业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

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复查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以《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中《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的为重点,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人 员进行复查,形成如下报告:

(1)《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_cel 文档);

(3)《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_cel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复查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及公司《安评初评评审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 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 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_cel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_cel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程序

(一)电厂开展定期安全性评估工作,并向公司上报定期安全性评估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抽查;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性评估(1 年一次或 2 年一次),形成如下报告:

(1)《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2)《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总报告及各专业自查评估分析报告)(word文档);(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 司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 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改建议)、《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各专业自查评估 分析)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 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电厂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定期安全性评估总报告》(word 文档);

③《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④《定期安全性评估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⑤《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⑥《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意见。

第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 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年度“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工作票“三种人”安全学习、考试;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从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复审。

(三)各部门负责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学习考试等,对新技术培训安全知识,使职工正确掌握操作方法。

第四条职权

(一)有权对未进行安全教育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制止并进行处罚。

(二)有权抽查各部门开展正常安全教育活动情况。

第五条责任

(一)安监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年度“安规”考试负责;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等人员安全教育负责。

(二)人资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上岗负责。

(三)各生产车间对本部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三级”安全教育负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考试合格上岗,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目的

(一)使职工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

(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八条安全教育的要求

(一)安全教育要经常性、针对性、讲究实效,结合发生的不安全事例进行教育。

(二)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教育,运行、检修、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电力企业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安全教育应纳入厂职工教育计划,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制、劳动纪律、技术纪律、遵章守纪等教育。

(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及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三)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

(四)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所有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应普遍进行教育,例如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的综合治理措施,消防基本知识,紧急救护法,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五)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运输机械、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等。

(六)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国家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以及电力系统颁发的各项规程制度,本厂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等均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条安全教育分类

(一)三级安全教育对象。

1.新工人(复员、转业军人等)。

2.学校毕业分配入厂的大中专、技工学生。

3.来厂代训的外单位职工、实习人员(来厂参观的除外)。

4.来厂参加生产工作的外用工。

5.外单位调入本厂或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的新进人员。

6.非电业系统的外单位支援人员(电业系统来厂支援工作的人员由接受部门负责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程序

(三)级安全教育由安监部负责,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各部门,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1.电力工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的、意义、重要性。

2.电力生产的基本特点及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本厂发电设备情况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4.电厂典型事故分析的预防措施。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一般讲解。

(四)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主任(经理、厂长)及部门安全员负责,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部门安全教育内容:

1.介绍本部门的生产特点,所辖范围系统的布置情况。

2.本部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3.历年来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情况和预防措施。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五)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及班组安全员负责,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1.讲解本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

2.讲解本岗位所管辖的设备、防护装置。

3.本岗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典型事故的分析。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六)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各部门班组可根据各自生产情况予以补充。

(七)本厂各部门之间人员借调或电业系统内部借调应由调入部门班组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八)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进行工作的人员,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未经考试合格,不可参加工作。

(九)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交待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安全情况。

2.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组织安全学习。

3.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广泛宣传,进行安全教育。

4.生产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召开分析会、现场会进行安全教育。

5.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变换工作安全教育:厂内职工岗位调换,由调入部门的领导,结合本部门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由调入班组的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结合调入的部门或班组主要任务及薄弱点,提出安全上应注意的事项等等。

(十一)下列情应况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1.请假或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跟班实习、“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2.工伤痊愈复工之前,由部门结合复工者的工作及离厂阶段厂内生产上的变化等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十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

1.负责接待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主要是参观学习过程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三)对违章者的安全教育:

1.一般性违章:由班组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2.因违章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由安监部门专项进行安全教育。

3.反违章教育内容:

a.国家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之规定。

b.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c.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方可工作。培训人员名单报安监部门,由培训部门送至具有资质的上级部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1.外单位的工人或民工到厂内施工,由厂、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2.兄弟电厂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必须进行现场注意事项安全教育,并持有本单位安监部门安规考试成绩证明,报厂安监部。本厂职工支援外单位工作时,由带队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厂安监部门汇报,出具“安规”考试证明。

(十六)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

1.每年固定节假日前,各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运行人员由部门组织反事故演习等。

2.检修人员结合节日检修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3.大小修前的安全教育,结合检修任务及特殊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十七)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1.厂级领导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安全教育或省、市劳动部门安排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2.中层干部应由厂长或副厂长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3.各级技术人员和部室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等。

4.安监人员应由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安监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和掌握必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十八)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1.厂级领导每两年由集团公司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2.中层干部、技术人员及一般管理人员每年由安监部门组织统一考试。

3.工人由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4.新进厂人员的安规考试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

5.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成绩均应注册登记在案。

(十九)各级人员的上岗规定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本厂职工必须经过每年《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南京市统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允许上岗工作。

4.外用工的录用必须符合大唐南京发电厂颁发的《外用工管理规定》,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安全管理规定

一年二次

本厂

2

外包工程入厂教育

安全管理规定

每项工程

本厂

3

反事故演习

安全管理规定

节假日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3—2022jl-01

安规考试卷

翟永红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3—2022jl-02

安全教育试卷,安全交底

翟永红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3—2022jl-03

事故演习记录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第4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

(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 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实行部门、班组集中管理的原则,常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设专人管理,贵重工器具或不常用工器具由部门集中管理,所有工器具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条 对使用工器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涉及公用安全工器具,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同时对工器具进行交接,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采购工器具,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使用部门。如因工器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由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工器具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进入生产现场使用一律按装置性违章对待,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器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未遂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及特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以及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取耦合器进行连接。

第二十条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一条 安全带的使用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 3m 以上的长绳加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 登高梯子使用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位或调整梯长。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第六章安全工器具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安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电控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试验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试验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查试验人,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试验工作由各级安监人员负责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由使用人负责,每次使用前工具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和破损。

(二)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电源插座是否完好无损。

(五)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六)机械防护罩是否完好 。

第二十七条 接地线截面不同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用。接地线必须统一编号存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的接地线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接地线应予报废。

第二十八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器具或新购进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报废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 用者和电厂所在社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发电厂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 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__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制定《____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规章、规定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客观科学 地辨识设备、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安全风险,提出预控措施,有效地防止重特大或恶性事故 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合现代电力生产和安全监管的要求。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所有投入商业运行的发电厂。

第五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和专家查评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电厂安全监 察室负责本单位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监察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 家库。

第八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 3 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 根据发电厂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 3-4 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 15 人。

第十一条 专家组代表公司对发电厂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自查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成立包括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安全性评 价专业小组的安全性评价组织和机构。第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企业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企业生产副职担任,成员由企业相关部门的负 责人及有关专工等组成。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2)妥善解决评价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办公室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机构,由主任和若干成员构成。主 任一般由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全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办公 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全性评价的日常工作。

(2)负责检查督促、分析解决安全性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3)指导安全性评价工作按实施方案正常有序地开展。

第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必不可少的技术专业组织,由组长和若 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生产技术部门或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监 督部门以及企业二级机构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查评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专业技术质量;

(2)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把关;

(3)监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

(4)对评价项目依据的准确性、数据的正确性、专业技术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被查评单位应在公司组织专家查评前,按照《____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形成安评自 查报告,这是安全性评价的主要过程和工作重点。主要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收集资料

1.设备资料收集 开展安全性评价之前,对评价的生产设备的技术说明、大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查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生产设备资料应包括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设备大修报告、设备维修报告、设备的试验数据、设备缺陷记录等。收集的设备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是原始资料;

(2)资料要完整全面,不能缺漏;

(3)数据要可靠、准确、真实。

2.各类安全工器具统计分类及资料收集根据评价项目将需要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台数、厂家等进行统计,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技术说明、检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各类工器具的统计分类是指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型号、台套数、生产厂家等,按照电气安全器具类、机械安全器具类、其他安全器具类等进行统计和分类,并将统计和分类的结果按照要求规 范地填写在表格中。包括各类安全工器具的数量(台、套);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入网证书等。各类工器具的资料应包括技术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修报告、维修报告、试验报告、缺陷记录 等。要求资料完整全面、数据可靠准确并以原始资料为准。

3.安全管理资料收集 安全管理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文件、规定、标准、责任制度等资料,以及这些文件、规定、标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例如:安委会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安全分析会 记录、安全网例会记录、“两措”计划和管理办法及检查考核记录、责任制度、培训制度、防火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资料等。安全管理资料要求完整、可靠,并以原始记录为准。

(二)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 自我查评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步骤。查评方法包括静态查评(通过查阅大量的历史资料来发现问题)、动态查评(通过现场观察、检测、 考问、试验等手段发现问题)、逐级查评(班组自检自查,部门自查并制订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汇 总,组织企业专家查评,对查评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专业评价报告和评价工作报告)。企业各级在自查自检时,要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将结果填写 在报表中。报表应做到:

(l)规范完整。规范完整是指一定要按“e_cel 报表”的格式填写,采用统一的页面设置(一般 采用标准的 a4 横排),对查评结果、查评人、查评时间等填写清楚。

(2)报表要经领导审核。企业各级填写的自检报表一定要有主管领导的审查意见。这是为了防止 查评漏项、走过场等现象,确保查评质量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企业各级必须认真履行。在查评过程中,班组必须逐项逐条地查,防止漏项,电厂对各部门和班组的查评应严格执行评价 标准要求,按比例抽查,抽查结果要能够反映企业的全貌。

安全性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 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一般性问题,应边查边改,以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对企业确 实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提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编制和汇总形成自查报告、报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l)按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三大部分分项填写自查报告、报表。

(2)自查报告、报表要有企业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专业人员的审查意见。

(3)自查报告、报表要经企业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并签字。

(四)提出《安全性评介验收申请报告》

电厂完成安评自查,达到和满足了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标准和条件,经过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 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以文件形式上报上级公司,申请报告要简述开展 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经过、取得的成果和申请理由,并附以下有关材料及其电子版文件:

(l)《安全性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4)《安全性评价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 整改建议)(e_cel 文档);

(6) 《安全性评价项目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第四章 安全性评价检查要求

第十八条 安全性评价初评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安全性评价自查实施步骤”、安评项目、查评依据、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自 查,形成如下报告:

(l)《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文档);

(4)《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 评价得分、整改建议)(e_cel 文档);

(6)《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两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中附件电子版文件按专业分工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专业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安全性 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初评工作报告》(word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④《安全性评价初评 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⑤《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⑥《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电厂根据公司专 家的意见,制订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企业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

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复查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以《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中《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的为重点,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人 员进行复查,形成如下报告:

(1)《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_cel 文档);

(3)《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_cel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复查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及公司《安评初评评审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 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 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_cel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_cel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程序

(一)电厂开展定期安全性评估工作,并向公司上报定期安全性评估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抽查;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性评估(1 年一次或 2 年一次),形成如下报告:

(1)《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2)《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总报告及各专业自查评估分析报告)(word文档);(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 司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 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改建议)、《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各专业自查评估 分析)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 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电厂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定期安全性评估总报告》(word 文档);

③《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④《定期安全性评估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⑤《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⑥《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意见。

第6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年度“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工作票“三种人”安全学习、考试;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从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复审。

(三)各部门负责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学习考试等,对新技术培训安全知识,使职工正确掌握操作方法。

第四条职权

(一)有权对未进行安全教育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制止并进行处罚。

(二)有权抽查各部门开展正常安全教育活动情况。

第五条责任

(一)安监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年度“安规”考试负责;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等人员安全教育负责。

(二)人资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上岗负责。

(三)各生产车间对本部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三级”安全教育负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考试合格上岗,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目的

(一)使职工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

(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八条安全教育的要求

(一)安全教育要经常性、针对性、讲究实效,结合发生的不安全事例进行教育。

(二)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教育,运行、检修、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电力企业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安全教育应纳入厂职工教育计划,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制、劳动纪律、技术纪律、遵章守纪等教育。

(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及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三)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

(四)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所有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应普遍进行教育,例如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的综合治理措施,消防基本知识,紧急救护法,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五)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运输机械、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等。

(六)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国家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以及电力系统颁发的各项规程制度,本厂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等均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条安全教育分类

(一)三级安全教育对象。

1.新工人(复员、转业军人等)。

2.学校毕业分配入厂的大中专、技工学生。

3.来厂代训的外单位职工、实习人员(来厂参观的除外)。

4.来厂参加生产工作的外用工。

5.外单位调入本厂或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的新进人员。

6.非电业系统的外单位支援人员(电业系统来厂支援工作的人员由接受部门负责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程序

(三)级安全教育由安监部负责,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各部门,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1.电力工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的、意义、重要性。

2.电力生产的基本特点及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本厂发电设备情况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4.电厂典型事故分析的预防措施。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一般讲解。

(四)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主任(经理、厂长)及部门安全员负责,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部门安全教育内容:

1.介绍本部门的生产特点,所辖范围系统的布置情况。

2.本部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3.历年来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情况和预防措施。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五)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及班组安全员负责,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1.讲解本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

2.讲解本岗位所管辖的设备、防护装置。

3.本岗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典型事故的分析。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六)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各部门班组可根据各自生产情况予以补充。

(七)本厂各部门之间人员借调或电业系统内部借调应由调入部门班组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八)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进行工作的人员,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未经考试合格,不可参加工作。

(九)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交待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安全情况。

2.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组织安全学习。

3.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广泛宣传,进行安全教育。

4.生产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召开分析会、现场会进行安全教育。

5.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变换工作安全教育:厂内职工岗位调换,由调入部门的领导,结合本部门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由调入班组的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结合调入的部门或班组主要任务及薄弱点,提出安全上应注意的事项等等。

(十一)下列情应况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1.请假或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跟班实习、“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2.工伤痊愈复工之前,由部门结合复工者的工作及离厂阶段厂内生产上的变化等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十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

1.负责接待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主要是参观学习过程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三)对违章者的安全教育:

1.一般性违章:由班组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2.因违章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由安监部门专项进行安全教育。

3.反违章教育内容:

a.国家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之规定。

b.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c.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方可工作。培训人员名单报安监部门,由培训部门送至具有资质的上级部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1.外单位的工人或民工到厂内施工,由厂、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2.兄弟电厂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必须进行现场注意事项安全教育,并持有本单位安监部门安规考试成绩证明,报厂安监部。本厂职工支援外单位工作时,由带队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厂安监部门汇报,出具“安规”考试证明。

(十六)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

1.每年固定节假日前,各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运行人员由部门组织反事故演习等。

2.检修人员结合节日检修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3.大小修前的安全教育,结合检修任务及特殊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十七)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1.厂级领导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安全教育或省、市劳动部门安排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2.中层干部应由厂长或副厂长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3.各级技术人员和部室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等。

4.安监人员应由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安监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和掌握必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十八)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1.厂级领导每两年由集团公司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2.中层干部、技术人员及一般管理人员每年由安监部门组织统一考试。

3.工人由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4.新进厂人员的安规考试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

5.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成绩均应注册登记在案。

(十九)各级人员的上岗规定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本厂职工必须经过每年《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南京市统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允许上岗工作。

4.外用工的录用必须符合大唐南京发电厂颁发的《外用工管理规定》,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范围
1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安全管理规定一年二次本厂
2外包工程入厂教育安全管理规定每项工程本厂
3反事故演习安全管理规定节假日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报告与记录编号报告与记录名称填写人保存地点保存期限
1q/cdt-njtp211003—2013jl-01安规考试卷翟永红安监部一年
2q/cdt-njtp211003—2013jl-02安全教育试卷,安全交底翟永红安监部一年
3q/cdt-njtp211003—2013jl-03事故演习记录任君安监部一年

第9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使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广大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不断促进人、机、环三要素的和谐,保持生产现场良好的安全稳定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1.2 引用文件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星级评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生产设备分工管理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有生产单位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为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厂部应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生产厂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安全设施标准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企业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监部和设备部为常务办事机构。

2.1.2 各车间(专业)也应分别成立以车间(专业)主任为组长的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

2.1.3 各车间(专业)还应将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到班组和责任人,使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局面。

2.2 职责

2.2.1 企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1)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责任制和有关的制度、标准和实施计划;

(3)组织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进行学习、宣贯和落实;

(4)保证并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和资金;

(5)协调各单位在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中所遇到的重点和难点;

(6)对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总结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7)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和奖励决定。

2.2.2 安监部职责:

(1)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计划;

(2)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安全设施标准化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各单位开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的学习和宣贯活动;

(4)组织并监督各单位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安装和补充、完善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5)对各单位上报的普查统计结果进行审查,对缺少和需要补充的向厂部提出补充和购买申请。

(6)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2.2.3 设备部职责:

(1)协助安监部组织各单位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安装和补充、完善工作。

(2)负责按照厂部要求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补充和采购计划,并监督和督促物资部门积极进行采购。

2.2.4 车间(专业)职责:

(1)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台帐,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有关制度及方案;

(3)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并定期对班组和责任人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4)负责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的普查、登记、安装、补充、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需厂部解决的及时进行上报;

(5)开展本车间(专业)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的学习和宣贯活动,并按照要求进行落实。

2.2.5 班组职责:

(1)学习并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并按照要求开展本班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班组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台帐,严格落实车间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负责班组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的普查、登记、安装、补充、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需车间或上级部门解决的及时进行上报;

(4)定期监督检查班组责任人安全设施标准化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2.2.6 责任人职责:

(1)认真学习并掌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要求;

(2)按照上级要求定期对所属区域安全设施进行普查、统计、安装,负责所属区域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的美观、规范、齐全、符合要求;

(3) 每日至少对所属区域的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及时进行上报。

3 安全设施标准内容:

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规定,现场安全设施包括如下内容:

3.1 安全标志: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5)消防及其他;

(6)安全宣传标志挂图。

3.2 设备及安全工器具标志:

(1)机炉主设备标志;

(2)电气设备标志;

(3)电力(电缆)线路标志;

(4)机炉辅助设备标志;

(5)阀门标志及其他;

(6)管道着色及介质流向标志;

(7)电气安全工器具。

3.3 安全警示线:

(1)禁止阻塞线;

(2)减速提示线;

(3)安全警戒线;

(4)防止踏空线;

(5)防止碰头线;

(6)防止绊跤线。

3.4 安全防护:

(1)安全帽

(2)安全工具箱;

(3)固定防护围栏;

(4)临时防护遮栏;

(5)临时提示遮栏;

(6)输煤皮带防护遮栏及输煤滚筒防护网;

(7)孔洞盖板;

(8)爬梯遮栏门;

(9)防小动物板。

3.5 目视管理:

(1)生产现场各层导向图;

(2)生产现场各层走向标志;

(3)设备巡检走向图;

(4)各种仪表标志;

(5)地下管沟标志牌;

(6)主设备参数标示牌;

(7)库房摆放;

(8)高压电缆中间接头布置图;

(9)厂房各层平台承重图。

4 工作分工

4.1 安全设施标准化分工按照“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检修和运行单位根据设备和区域划分,分别对所属专责和区域内的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维修、保养、普查、统计、安装和管理负责。特殊情况下,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的,要征得原安装单位的同意,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安装单位验收合格。

4.2 检修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安全标志牌(消防及其他部分除外)、设备及阀门标志牌、安全防护、目视管理中的地下管沟标志、各种仪表指示标志、主设备参数标志牌、高压电缆中间接头布置图、厂房各层平台承重图等安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检修单位进行普查、统计、登记和安装。

4.3 运行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安全警示线(减速提示线除外)、管道着色及介质流向、电气安全工器具、目视管理中的生产现场各层导向图及走向标志、设备巡检走向图的补充、完善、维护和管理,检修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4.4 库房、安全工具箱、安全帽的管理由所属单位自行负责。

4.4 怡安物业公司综合部负责厂区和生产现场所有交通和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补充、完善和管理,检修和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

5 日常管理及要求:

5.1 厂部应每季度全面组织一次对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对缺少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组织积极落实资金进行完善。

5.2 车间、专业应每月全面组织一次对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对普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5.3 班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5.5 班组责任人应每天对所属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5.6 安监部应每月组织一次对现场安全设施完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月度分析会上提出考核意见。

6 考核

6.1 生产现场所有安全设施均应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的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的单位每发现一处考核10元,每缺少一处考核20元,如属重要部位将加倍进行考核。

6.2 对在厂部组织的安全设施普查、登记、统计过程中开展不认真、统计结果不全面、不准确的单位,每次考核200元。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全厂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7.2 本办法解释权归大唐佳木斯第二发电厂安全监察部

第11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

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一次

本厂

2

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

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一次

本厂

3

事故调查

安全管理规定

每次事故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4—2022jl-01

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

各级安全员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4—2022jl-02

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

各部门安全员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4—2022jl-03

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专职

安监部

一年

第1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范围
1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安全管理规定每年一次本厂
2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安全管理规定每年一次本厂
3事故调查安全管理规定每次事故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报告与记录编号报告与记录名称填写人保存地点保存期限
1q/cdt-njtp211004—2013jl-01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各级安全员安监部一年
2q/cdt-njtp211004—2013jl-02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各部门安全员安监部一年
3q/cdt-njtp211004—2013jl-03事故调查报告安全专职安监部一年

第1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

(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 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实行部门、班组集中管理的原则,常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设专人管理,贵重工器具或不常用工器具由部门集中管理,所有工器具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条 对使用工器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涉及公用安全工器具,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同时对工器具进行交接,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采购工器具,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使用部门。如因工器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由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工器具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进入生产现场使用一律按装置性违章对待,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器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未遂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及特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以及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取耦合器进行连接。

第二十条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一条 安全带的使用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 3m 以上的长绳加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 登高梯子使用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位或调整梯长。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安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电控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试验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试验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查试验人,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试验工作由各级安监人员负责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由使用人负责,每次使用前工具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和破损。

(二)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电源插座是否完好无损。

(五)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六)机械防护罩是否完好 。

第二十七条 接地线截面不同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用。接地线必须统一编号存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的接地线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接地线应予报废。

第二十八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器具或新购进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报废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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