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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管理规定10篇

发布时间:2023-03-15 热度:72

商品管理规定

第1篇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公司在生产、运输、现场浇筑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岗位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公司将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1、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3、 制定各部门、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 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7、 负责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管理,组织开展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机具的检验检测、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8、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9、 监督生产经营部门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送计划,推行绿色、文明施工;

10、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门;

11、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卫,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内。厂内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堆场及人员办公生活区域应作明显区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和警戒标志,主要人、车交汇或车辆密集区域应有专人指挥,防止场内机驾事故。

第六条、 组建车辆维修保养队伍,负责车辆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外表清洗,定期安排车辆送检、大修,及时更换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车辆安全隐患。配备数量充足、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合理的人员轮班计划,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违章驾驶。

第七条、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设备,必须经年度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车辆、设备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混凝土搅拌设备要明确专人操作。定期做好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安全运转性能。设备检修保养应不少于2人,并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检修保养时,应切断设备电源,悬挂警戒标志,入筒作业应关闭出料口。

第九条、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对职工身体条件或专业技术无法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职工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条、 公司委派专职管理人员,提前进入预拌混凝土配送建筑工地,服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的现场指挥和混凝土的浇筑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 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建筑工地,要服从工地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谨慎慢行,控制行车速度,给出明显的拐弯信号,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设备进入工地后,要妥善选择停靠位置,选择在平整、夯实的地坪上做好支撑,并垫好枕木,保持设备在运作过程中的稳定,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车辆及设备退场前,要采用工地洗车装置进行轮胎及表面清洁,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

第十二条、 在输送混凝土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踏勘,合理选择泵送设备,确保泵管有稳固的绑扎点或可靠的旋转(伸展)环境。

第十三条、 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综合考虑配送量、距离及浇筑时间等因素,尽量避开城市交通高峰及居民休息时间,防止施工扰民。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夜间施工时限配送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某百货商场商品进出管理规定

百货商场商品进出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商品质量,维护企业形象,本着为厂家着想,为顾客负责的原则,特此规范货品检查程序:

一、所有进场货品必须先经过商检口岸接受货品检查,方可上货,在无商检书面备案的情况下,严禁货品上柜后再补检。

二、新进场品牌初次上货;货品数量大(整箱、不易打开包装、开包后难以搬运);或厂家委托外地货运公司送货(厂家不在场)不便开包情况下,可由厂家委托人、楼层业务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到商检口岸书面备案,经商检许可后先上柜,在两小时内按抽检要求提取相应数量货品到商检口岸补检。未经商检口岸或未经商检口岸备案上货的,每次罚款50元。

三、商检检验方式为抽检,抽样比例为:

a)30件或低于30件的货品实行全检,

b)超过30件低于100件的货品,按货品数量的50%且不少于30件实行抽检;

c)100件或100件以上的货品,按货品数量的30%且不少于50件实行抽检;

四、商检时,供货商必须主动打开包装箱,主动出示货品接受检查。严禁供货商在无楼层业务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或商检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货品经其它通道任意调换。

五、《非自营商品进店登记表》由供货商上货前填写,需将货品的品牌、货号、数量、单价、产地等填写清楚,并在主管一栏中签字,在商检时随货出示。

六、商检员在验证货品价物相符、数量相符、标识相符,货品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在审核一栏签字生效。柜组人员验收货品无误后,在收货人一栏中签字生效。补货、退货均要求交录入两联《非自营进店登记表》,分别由录入留存一联,转会计部一联;新品初次上货要求交录入三联,其中一联在记录新品编码后返还柜组。

七、货品退货必须货随单走。先由楼层经理在红退《非自营进店登记表》'主管'一栏中签字,再经商检员核实数量、编码后,方可退货。退货数量大于80件者,楼层业务经理、综合业务部部长签字,方可办理。严禁先退货后补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除品牌撤场外,严禁供货商将已商检退货的商品滞留在柜组内。

第3篇 大型商业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

为了使zz商业广场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定位优势,总体商品价格不偏离大方向,力争做到每家店铺都能合理的定价,有力竞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商场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应,凡没有使用价签,禁止上柜。否则,商场有权将其强制撤柜。

第二条 zz商业广场所有店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郑州市同类市场的同种商品价格,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调整,否则商场有权要求撤货;对于已经销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价高于本市其他同类商场正常价格,三日内退还消费者差价。对举报者,经核实予以奖励,商场有权强制商户退还差价,情节严重者,罚500-1000元。

第三条 店铺内销售,严禁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留低还价的讨价还价现象,店铺商品在明码实价前提下可打折销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诈消费者,有影响企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店铺内主要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商品的规格、产地、用料、质地做合理的售价制定。店铺接受商场质检部门日常监督,对不合理定价监督部门提出后必须即日内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场有权强制商品撤柜。

第五条 商户在价格制定和零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场价格管理制度。对拒不执行商场价格管理规定的店铺,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商场有权终止合作。

第4篇 购物广场加强商品管理防止商品丢失规定

j购物广场加强商品管理防止商品丢失的规定

为了加强商品管理,防止商品丢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如下规定:

1、公司员工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商品的技术处理工作,发现残损变质或超保质期商品应及时撤柜,不许继续出售,如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及一切后果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内部员工要严守商场商业机密,如有泄漏机密罚款100元并调离岗位。

2、超市收银员和二三四楼销售员在工作期间要做好收款防盗解码工作,售出商品发现漏解磁扣对当事人每次罚款20元,漏扫码对商品未收款的给予漏扫商品的10倍罚款,并调离岗位;发现故意少款或不收款的给予30倍罚款,扣除保证金和当月工资,并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防损员要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严格把住出入口,补货口关,对偷盗商品和可疑人员要妥善解决,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若因工作失职致使商品未交款从超市各口带出造成商场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30倍罚款并予以辞退。

4、超市商品严禁赊销,如有违反视为偷盗,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30倍罚款并予以辞退。

5、商场各部组实行实物负责制,划分区域责任到人,保证各通道营业期间不空岗,做好巡视工作,发现通道无故空岗,对当班人员处以10元罚款。对因通道空岗,给小偷有可乘时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所丢失商品金额的全款。

6、员工自请离职者应依公司规定的时间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预告公司,待公司批准后按照规定时间离职;若未经预告离职使公司招受损失时,公司有权追究相关或处理责任。员工自请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方可离职。理货员、促销员离职必须实施盘点,由商场组长、部长签字明确经济责任,交公司备案并提出处理意见。员工申请辞职时必须于公司规定时间提前提出申请,如下:员工:于10天前提出。超市各部组盘损数据限定在千分之二以内,由公司承担,超出损失部分由本组全部人员明确责任分摊赔偿损失金额。公司其它部组丢失商品由实物责任人全额赔偿。

7、公司鼓励员工认真看护商品抓小偷,做到全员防损,防损部对举报有偷盗行为的事件立即处理,对偷盗者要求给予商场丢失商品金额的30倍赔偿基金,情节恶劣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公司防损部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凡对认真看管商品抓到小偷或提供线索给企业挽回损失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金额是小偷赔偿损失的30%。

9、公司员工不得在上班期间购物,在超市卖场不得私自为亲友、自己称秤,不得在卖场将预购买的商品提前存放在本摊组的货架、小厨、纸箱等部位,购买商品必须立即到银台交款,违者罚款100元并予以辞退。

10、营业员或其亲属购买本柜组商品应由他人经手,严禁员工赊欠,尤其是以“马上送钱来”为由拿走商品,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偷拿、私分销售款、商品和公物或变相侵占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予追回钱物并处以30倍罚款、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员工买商品不准以进价结算(包括以退回厂家为名),违者对当事人罚款50元。对于持卡消费顾客,应主动提醒顾客按实际购买金额划卡结算,不退现金。如有用卡换取现金者,对经办人罚款50元。

12、严格手续管理,不允许场外交易,超市内不许吃零食,一经发现视为内盗,给以1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直至辞退,工资及保证金均不退回。

13、设立员工购物通道,商场员工在超市购物必须到员工通道交款,即指定的银台1―3号,违反规定的给予20元罚款,员工在携带商品走出商场时必须配合防损工作,主动向保安出示小票,接受检查,否则罚款10元。

14、员工和员工家属要遵守天天购物广场的规定,尊重防损员的人格,服从防损员的管理,支持防损员的工作,不得辱骂防损员或为难防损员,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商场闭店后员工家属一律禁止进入商场,须在商场外等候,不服从本商场管理无理取闹的公司对相关员工予以辞退。

jh购物广场防损部

第5篇 商场商品出入货门管理规定

商品出入货门的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本公司商品出、入货门手续,保障商品有序、安全的出、入货门。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货门保安员对商品的出、入管理。

3.职责

3.1 护管队负责制定本规定。

3.2 所有货门护管队员负责对商品出、入货时单据与商品对照检查。

3.3 各部门人员应遵守商品出、入货门规定,按本规定执行。

3.4 审计部负责货门出入商品单据的审核。

4. 管理规程

4.1 各部门人员在商品出、入货门时应提供的单据:商品调拨单、商品出库单、供应商退货单或商品出门证。

4.2 各种单据出、入货门审核标准:

商品调拨单或商品出库单应有:制单人、各商品部门领班级以上人员签字、收货部人员签字。

供应商退货单应有:制单人、各商品部门领班级以上人员签字、收货部人员签字。

商品出门证应有:制单人、各部门商品部门领班级以上人员签字。

4.3 货门护管队员在收到商品出库单、调拨单或商品出门证(均一式三联),与所出、入商品数量认真清点核实,无误后在单据上签字,并注名收到单据时间,留存一份保管,其余单据交制表人。

4.4 货门护管队员在收到供应商退货单(电脑列印一式三联),与所出、入商品核实,无误后在单据上签字,并要求供应商在退货单上签字,留存二份保管,一份交供应商。

4.5 货门护管队员员每日将收到的各种单据,接收到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在交接班时全部交护管队员内勤统一保存;

4.6 护管队部内勤将收到的单据分类整理,在日常工作日将供应商退货单的第一联送财务部做帐处理,第二联留存。

4.7 各种单据保存期限:

调拨单和商品出库单,保存期限为六个月。

退货单保存期限为一年半。

商品出门证保存期为一周。

4.8 保存期限满的单据,由内勤做销毁登记表,经部门主任审核,报审计部批准销毁。凡经批准需要销毁的单据,在审计部的监督下进行。

4.9 各部门商品出、入货时必须坚持三个不准,即不准从正门出货,不准在地上拖拉商品,不准乘坐客梯运货。

5. 记录:

《销毁登记表》

第6篇 某商业广场店铺商品质检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店铺商品质检管理规定

第1条 商场要求所有经营商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商户须提供厂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权书、商品的商标注册证和商品的质检报告书'五证'。

第2条 新品上柜必须提前报商场营运部价格管理员,经商场营运部批准后才能上柜经营。商场严禁私自上货及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一经发现商场有权终止合同,强制商品撤柜,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店铺需承担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商场保留追诉经营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商场信誉造成损失的权利。

第3条 若政府有关部门或权利人提出了经营商户销售的商品有商标侵权或质量问题,商场可立刻将该商品撤货,并暂时保管;若经营商户能证明其商品的合法性,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后,商场可以恢复该项目在店内的陈列销售。商品撤离期间的损失由经营商户负责,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的费用由经营商户承担;若该商品确实存在问题,经营商户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还需承担商场由此造成的经济及名誉损失。

第4条 经营食品、副食品、餐饮必须有卫生许可证、质检合格证、营业证,营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经营家电、灯具、饰品等商品必须按国家规定备齐相关证件。否则,不允许经营。

第5条 推行信誉卡制度,必须主动给顾客开据售货凭证,凭证开据规范,项目书写齐全,不允许以任何接口拒开售货凭证,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第6条 认真执行、兑现商场的售后管理制度的承诺,和今后商场陆续出台的其他承诺,不准以任何借口拖延、刁难、坑害、欺骗消费者。否则,商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商场给予封铺1个月的处罚,以及取消其合同优先续租权。

第7篇 分公司商品管理规定范例

分公司商品管理规定

分公司存货管理,应确保分公司存货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及时、真实地反映存货资产的结存和利用状况,提高存货使用效率,促进存货保值、增值。

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仓库、门店等分公司存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

一、分公司仓库的管理:

(一)、商品入库管理

1、分公司根据库存及销售状况,制定《采购订单》向总公司审请发货;

2、分公司发货申请经总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中心批准后,物流中心仓库发货至各分公司;

3、总公司发货后,及时通知分公司,分公司仓库人员做好入库前期工作,安排商品摆放的地方;

4、商品从总公司运至分公司仓库时,收货员必须严格认真检查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若出现破损、是原装短少等情况,收货人有权拒绝收货,并及时上报分公司营销部门,营销部门应及时与货运公司交涉;若因收货员未及时对商品进行检查,出现的破损,原装短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收货员承担;

5、收货员依照相关订单、随货同行联,对进货商品品名、等级、数量、规格、金额、单价进行核实,核实正确后方可入库保管;若单据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若进货商品未经核对入库,造成的账、实不相符,由该收货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入库商品明细必须由收货员和仓库管理员核对签字认可,做到帐、实相符。商品验收无误后,仓库管理员依据验收单及时记账,按商品的各项分类(如服装、鞋类、配件等)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年份、季节、性别、品名、数量、规格(按尺码)、入库时间、单证号码、验收情况、存货单位等,做到帐、实相符。若不按照该制度执行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仓库管理员承担。

(二)、商品出库管理

1、分公司营销部门根据经审批的门店、客户(加盟商)的要货申请开具送货清单(出库单)、调拨单或者退货单;

2、仓库收到以上单据后,对出库商品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准确、无误,方可签字认可出库,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3、出库手续要完备,以分清实物负责人和承运者的责任,在商品出库时双方应认真清点核对出库商品的品名、数量、规格等以及外包装完好情况,办清交接手续,因手续不完备造成损失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

4、商品出库后仓库管理员在当日根据正式出库凭证销账并清点货品结余数,做到账货相符。

(三)、库存的管理

1、商品堆码要科学、标准、符合安全第一、进出方便、节约仓容的原则。仓库的要合理规划,干道,支道要画线,垛位标志要明显,要编顺序号;

2、合理安排货位,商品分类存放。商品入库验收后,要根据商品的性能、特点和保管要求,安排适宜的存储场所,做到分区、分库、分类存放和管理;

3、在同一仓间存放的商品,必须性能不抵触,养护措施一致,灭火方法相同。严禁互相抵触、污染、串色的商品、养护措施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存放在一起。仓库不能存放危险品、毒品和放射性商品;

4、仓库建立库存数量帐,每日根据出入库凭单及时登记核算,月终结帐和盘点完毕后与财会部门对帐;

5、经常检查商品,存放时间长、已损坏的商品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商品进库及出库时间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否则造成过期等经济损失,必须由仓库管理员承担;

7、仓库中存放的商品还应注意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预防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腐、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爆、防漏电,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由责任人承担;

8、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

每月必须对库存物资进行全面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帐;

积极配合财会部门做好全面盘点和抽点工作,定期与财会部门对帐,保证帐表、帐帐、帐实相符;

9、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人进入库区。建立和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出入库人员、车辆按规定进行盘查和登记。夜间定时巡逻,提高警惕;

10、确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作业。对库区的电灯、电线、电闸、消防器具、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排除,不得擅自挪动或挪用消防器具。

二、直营店存货管理:

1、各直营店应根据验收单、入库单、调拨单、日销售报表编制商品进销存报表;

2、各直营店应做好商品的验收、销售出库、盘点工作,每周一编制上周商品的进销存报表(若有存在残次、滞销,应单独注明或另行造表报送),经直营店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给分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每月对库存商品进行全面盘点,由分公司派人监督;

3、各直营店应根据日/周/月报表所呈现的销售走势、配合新品上市及促销活动需要、商品销售周期、店铺容量(仓位及sku容量)、商品缺码情况、商品到店的配送周期以及节假日高峰期销售量预测、商品库存情况等因素及时填写补货申请,经直营店负责人审核后报给营销部门或区域负责人审批,转给物流部门备货或调拨。营销部门根据各直营店的销售、库存情况,并征求各相关直营店负责人意见后调拨,并需填写商品调拨单(一式四联:调出联、调入联、商品部联、财务联),转发给各相关调拨店,据以调拨商品;

4、各营业终端(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发现残次品,应根据公司残次认定标准,填写退残申请表,上报给营销部门主管审核。营销部门主管将审核完毕的'退残申请表'归集到物流部门。物流部门派物流人员到店柜收回残次品,回收时要将残品及'退残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对,并确认入库,如有异议,反馈给营销部门主管或确认不符合退残标准的,退回原店柜;

物流人员收回各店柜退回的残次品后,整理、汇总、填写'退残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审核后转发营销部门;

营销部门填写'退货单',向总公司申请退货,并根据总公司审批意见,要求物流部将残次品转发给总公司仓库。若总公司拒绝接收,营销部门负责与总公司磋商。若磋商未果,营销部门将残次商品汇总,并上报给总公司营销负责人签发处理意见,而后按照负责人意见执行;

5、各直营店发现损品(损品指即销售会影响公司品牌形象所不接受且无销售价值的待报废商品,具体包括:(1)由于店柜人员保管不当而致损的商品;(2)顾客在购买后三个月内退回的符合其它退货条款,但超过总公司规定'质保期限'的残品;(3)不符合'退残标准'但应'商场管理要求'予以顾客退货的残品,须附有商场出示的证明),应查明原因,分清情况,认定责任,并填写商品报废申请单,经直营店负责人审核后,上

报给分公司营销部门审核,上报给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将商品申请单转给营销部门,按照分公司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处理;

6、各加盟店根据双发签署的合同规定,根据销售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换货或退货的,应事先填写换货、退货申请,转发给分公司营销部门审核,由营销部门转交分公司负责人审批,然后由营销部门根据审批意见转发有关部门执行;

7、其他涉及商品发送、调换、退回、报废等事项,一律由向相关部门填写申请,后上报给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三、盘点管理:

(一)、各部门职责:

1、总公司营销部门:可以对各分公司行使货品管理的权利,指导分公司制定盘点时间、内容、盘点工作安排,对盘点工作盈亏的调整、审核工作,进行盘点奖惩;

2、总公司财务:可以对分公司货品盘点抽查,对盘点盈亏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存货进行稽核、盘点;

3、分公司仓库、门店:负责所管理的仓库、门店盘点实际操作,以及查找差异原因。对所管理的存货数量、安全、完整负责;

4、分公司物流部门:对分公司货品执行调配管理,指导、督促、协助仓库、各门店完成存货管理;

5、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分公司货品盘点抽查,对盘点盈亏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存货进行稽核、盘点;

(二)、盘点时间:

1、常规例行存货盘点:每月26日-31日,各分公司对仓库、门店进行盘点;

2、分公司抽查盘点:根据各分公司实际情况,由分公司物流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安排;

3、总公司抽查盘点:总公司根据各地实际业务状况,安排对各分公司进行一至四次盘点;

4、各分公司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盘点的,必须每月22号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时间;

(三)、盘点方法及要求:

1、盘点方式:包括动态盘点(即不停业)和静态盘点(即停业)相结合;全面盘点和抽样盘点相结合;自盘与复盘相结合;

2、盘点方法:分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状况,自行安排动态盘点或静态盘点;每月进行的常规盘点,各单位必须实行全面盘点;分公司物流部门、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状况自行安排全面盘点或抽样盘点;

3、盘点要求:

(1)、盘点过程中,根据盘点方法,明确盘点范围,要彻底、不重复、不遗漏的进行盘点;

(2)、盘点的目的要及时、准确反映库存实际状况,保持实物与账面一致;

(3)、发现问题及时注明,有质量问题、退货、使用过的、损坏的等异常情况,均要注明在盘点表中;

(4)、每次盘点完,参加盘点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以示负责,本单负责人也要签名确认;

(四)、处罚规定:

1、查找盘点差异原因,分清责任,对丢失物品进行赔偿;

2、由于串号、串码造成的差异,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不进行赔偿,但要记录到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

3、各分公司有权独立对盘点结果进行处罚、处理,处理结果上报总公司;

第8篇 小商品服装市场城经营管理规定

小商品、服装市场(城)经营管理规定

为维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针对小商品、服装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市场小商品、服装厅摊位、柜台,实行租赁合同制。采取自愿原则,每年一月市场办公室与承租方签定承租合同。摊位、柜台价格,根据位置、物价变动而定。

二、场内的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厅的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关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制度,负责厅内安全。反映承租人的要求和意见。经常对本厅的电源、电器设备、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问题严重或当时不能解决的应迅速上报市场主管领导。

三、市场经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服从管理,做到:

1、不在市场内吸烟,乱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遵守、执行市场各项管理规定,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统一佩带胸牌,统一价签,统一实行索证、索票和信誉卡制度。

3、不得经营假冒商品,劣质商品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4、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

5、承租方停止经营时,须提前三十天向市场办公室报告。不得擅自转租、出租摊位、柜台。

6、按时、按规定,足额交纳应交纳的费用。

四、处罚规定

1、市场内吸烟、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收缴物品外,并扣押金100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根据损失轻重,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租赁方单方终止与承租方的合同。

2、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证照不符、不佩戴胸牌、不统一价签,当即予以批评,连续3次不改正者,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罚;连续5次不改正者,视不不服从管理,市场主办单位单方终止其经营合同。

3、售假冒商品、劣质商品,或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扣缴其物品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罚。市场开办单位视情节轻重,确定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未经市场主办单位同意,擅自转、出租柜台、摊位。发现收回,单方废除合同,租金概不退还。

5、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除扣缴其商品外,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无故不按时、足额交纳税费者,不再与其签定下期承租合同,如数扣除相应押金,并不准在其该市场内经营。

7、凡违背市场规定,给市场造成影响,被媒体爆光者,即停止该经营者在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单方终止合同,租金不予退还;两年内不与该经营者签定承租合同。

第9篇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公司在生产、运输、现场浇筑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岗位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公司将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1、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3、 制定各部门、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 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7、 负责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管理,组织开展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机具的检验检测、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8、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9、 监督生产经营部门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送计划,推行绿色、文明施工;

10、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门;

11、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卫,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内。厂内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堆场及人员办公生活区域应作明显区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和警戒标志,主要人、车交汇或车辆密集区域应有专人指挥,防止场内机驾事故。

第六条、 组建车辆维修保养队伍,负责车辆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外表清洗,定期安排车辆送检、大修,及时更换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车辆安全隐患。配备数量充足、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合理的人员轮班计划,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违章驾驶。

第七条、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设备,必须经年度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车辆、设备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混凝土搅拌设备要明确专人操作。定期做好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安全运转性能。设备检修保养应不少于2人,并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检修保养时,应切断设备电源,悬挂警戒标志,入筒作业应关闭出料口。

第九条、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对职工身体条件或专业技术无法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职工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条、 公司委派专职管理人员,提前进入预拌混凝土配送建筑工地,服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的现场指挥和混凝土的浇筑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 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建筑工地,要服从工地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谨慎慢行,控制行车速度,给出明显的拐弯信号,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设备进入工地后,要妥善选择停靠位置,选择在平整、夯实的地坪上做好支撑,并垫好枕木,保持设备在运作过程中的稳定,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车辆及设备退场前,要采用工地洗车装置进行轮胎及表面清洁,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

第十二条、 在输送混凝土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踏勘,合理选择泵送设备,确保泵管有稳固的绑扎点或可靠的旋转(伸展)环境。

第十三条、 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综合考虑配送量、距离及浇筑时间等因素,尽量避开城市交通高峰及居民休息时间,防止施工扰民。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夜间施工时限配送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商业广场商品退换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商品退换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司信誉,强化员工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对所售商品的退换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营业人员接待要求退换商品的顾客时,要认真分析要求退货的原因,本着诚信经营,对顾客负责的精神,凡是符合退换货规定的,该退则退,该换则换,不得刁难推诿;

第二条 退换货的基本原则: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一律予以退换;非质量问题,有购货凭证,不影响再次出售的商品,给予退换;非质量问题,无购货凭证的(是指顾客人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一般不予退换,凡符合退换货条 件的,在商品售出后一定时间内予以执行;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退换;

第三条 凡是开保单的商品(保单根据不同商品注明保修、保换、保退的条件)要求按保单规定执行;凡属商品质量问题,虽无保单,仍要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 件保退保换;一般商品,只要不脏不残,保持原样,不影响原价出售的,可以退换;因营业人员工作疏忽,售出的残次,付错尺码和份量的商品可以退换;

第四条 严格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售后服务。

第五条 商品退换规定

一、服装类、针织类商品退换规定

1、所销售的服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吊牌),内容应规范填印,商品上缝制有商标的成份、洗涤、尺码(法定)标志。真丝、羊毛类高档服装,应有穿着、保养、洗涤方法说明。

2、商品退换期限为7天。

3、退换范围:

(1)商品不污不损(7天内);

(2)尺码与实际不符;

(3)色差、严重褪色(棉、麻、毛、羊绒除外);

(4)穿着后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确认有质量问题的,15日之内可退换,并且自出售之日起,每天收取0.3%的折旧费;

4、下列商品情况不属商品退换范围:

(1)颜色(深藏色、紫降红、大红、黑色、墨绿、咖啡、老黄等)的真丝全棉织品在初洗3-4次内褪色(属褪浮色、不属质量问题);

(2)装饰品、拉链、纽扣脱落、损坏的;

(3)使用、熨烫、保养不当造成起球、抽丝、极光、蛀洞等;

(4)妇女用品、卫生用品、各种内衣、内裤、袜子非质量问题的;

(5)开封无质量问题的衬衫;

(6)羊毛衫、羊绒织品、内衣因穿着洗涤不当出现起球的;

(7)未按规定洗涤方法而造成商品起泡、起球、缩水等;

(8)特卖过季的和标有'处理品''特价'字样的。

5、经营者与消费者对服装问题有争议的,由消费者根据质量鉴定相关规定程序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认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费用(鉴定期为10天)。

二、鞋类商品的退换规定

严格按照消协制定的《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执行,无质量问题退换期限为7天,《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如下:

1、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期限:皮鞋90日;胶鞋、旅游鞋、运动鞋60日;合成革鞋、布鞋30日;童鞋15日。

2、皮鞋'三包'期为三个月,购买之日起7日内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可以退换。出现下列情况分别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1)断跟、掉跟、开线、轻微开胶、掉漆、脱浆情况,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期限为7天;

(2)严重开胶,在一个月内修理两次仍开胶,由经销者更换,如无同类同型号更换时,可更换其它鞋类、价款长退短补,也可以退换货办理;

(3)帮裂底断、皮面严重脱浆、掉皮等影响穿着的,可按退换货处理;

(4)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时,每天按0.3%收取折旧费。

3、属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2)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3)无'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

(4)超过'三包'期限的;

(5)标明'处理鞋''一次性使用'或'短寿命鞋'的。

(6)手表、珠宝、化妆品、食品类售出后不予退换。

第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商品有争议的,由消费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费用(鉴定期为10天);

第七条 出售等外品及处理品要检验商品上应在销售凭证上标明'降价或处理'字样,要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恕不退换'。否则,发生争执,一律退换。

第八条 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原则上按购货凭证价格退换,如因季节和市场变化该种商品已变价,按变价后价格退换。

第九条 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凭购货凭证退换,无购货凭证商户认可的,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无条 件给予退换。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如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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