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8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热度:56

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

1、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3、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塔基上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4、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塔身不得悬挂标语牌。

5、检查塔基表面平直、无沉陷,螺栓无松动,排除塔基睥障碍物和积水。

6、作业前重点检查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均应正常;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7、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8、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点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9、空载电源,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0、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11、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是1m。

12、动臂式超重机的起重、回转达、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13、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机器使之缓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跨越的障碍物0.5以上。

14、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5、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6、作业后,起重机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17、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8、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第2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操作前检查

①上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及交接班记录等的填写情况及记载事项。

②操作前应松开夹轨器,按规定的方法将夹轨器固定。清除行走轨道的障碍物,检查路轨两端行走限位止挡离端头不小于2~3m,并检查道轨的平直度、坡度和两轨道的高差,应符合塔机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路基不得有沉陷、溜坡、裂缝等现象。

③轨道安装后,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_两轨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_纵向和横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_轨距与名义值的误差不大于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_钢轨接头间隙在2-4mm之间,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两根钢轨接头必须错开1.5m.

④检查各主要螺栓的紧固情况,焊缝及主角钢无裂纹、开焊等现象。

⑤检查机械传动的齿轮箱、液压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标准。

⑥检查各部制动轮、制动带(蹄)无损坏,制动灵敏;吊钩、滑轮、卡环、钢丝绳应符合标准;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变幅限位及大钩保险等)灵敏、可靠。

⑦操作系统、电气系统接触良好,无松动、无导线裸露等现象

⑧对于带有电梯的塔机,必须验证各部安全装置安全可靠。

⑨配电箱在送电前,联动控制器应在零位。合闸后,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⑩所有电气系统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每20m作一组接地不得与建筑物相连,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①①起重机各部位在运转中1m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①②塔式起重机操作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或试车,确认无误方可投人生产。

2、安全操作

①司机必须按所驾驶塔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进行作业。起吊重物必须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②机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运转中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必须立即停机修复,严禁带病作业和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

③司机必须在佩有指挥信号袖标的人员指挥下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对指挥信号辨不清时不得盲目操作。对指挥错误有权拒绝执行或主动采取防范或相应紧急措施。

④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安全装置显示或接近临界警报值时,司机必须严密注视,严禁强行操作。

⑤操作时司机不得闲谈、吸烟、看书、报和做其他与操作无关事情。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⑥当吊钩滑轮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时应用低速起升。

⑦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点时,必须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时,可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⑧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时,高度限位器调整为:吊钩滑轮组与对应的最低零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⑨严禁用吊钩直接悬挂重物。

⑩操纵控制器时,必须从零点开始,推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加挡,每挡停1~2s,直至最高挡。当需要传动装置在运动中改变方向时,应先将控制器拉到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操作,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对慢就位挡有操作时间限制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按规定时间使用,不得无限制使用慢就位挡。

①①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时,重物应高于其所跨越障碍物高度至少100mm.

①②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时,应提前减速停车。

①③起吊重物时,不得提升悬挂不稳的重物,严禁在提升的物体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异形构件时必须用钢丝绳捆绑牢固,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约50cm停住,确定制动、物料绑扎和吊索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升。

①④起重机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①⑤起重机在停机、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悬吊在空中。

①⑥操作室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碍操作的物品。

①⑦起重机严禁乘运或提升人员。起落重物时,重物下方严禁站人。

①⑧起重机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须与高低压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①⑨两台搭式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两条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部位的安全距离,最小不得低于5m.

②⑩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_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

_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

_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报废标准。

_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

②①司机必须经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时严禁手携工具物品。

②②严禁由塔机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或便溺。

②③冬季在塔机操作室取暖时,应采取防触电和火灾的措施。

②④凡有电梯的塔式起重机,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严禁超载和违反操作程序。

②⑤多机作业时,应避免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回转半径内重叠作业。特殊情况,需要重叠作业时,必须保证臂杆的垂直安全距离和起吊物料时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有可靠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②⑥动臂式起重机在重物吊离地面后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严禁带载变幅。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变幅。

②⑦起升卷扬不安装在旋转部分的起重机,在起重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②⑧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多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额定负荷对超负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②⑨弯轨路基必须符合规定,起重机拐弯时应在外轨面上撒上沙子,内轨轨面及两翼涂上润滑脂。配重箱应转至拐弯外轮的方向。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3、停机后检查

①塔式起重机停止操作后,必须选择塔式起重机回转时无障碍物和轨道中间合适的位置及臂顺风向停机,并锁紧全部的夹轨器。

②凡是回转机构带有常闭或制动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在停止操作后,司机必须搬开手柄,松开制动,以便起重机能在大风吹动下顺风向转动。

③应将吊钩起升到距起重臂最小距离不大于5m位置,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时,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④必须将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电箱总闸,收拾好工具,关好操作室及配电室(柜)的门窗,拉断其他闸箱的电源,打开高空指示灯。

⑤在无安全防护栏杆的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加油、保养等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⑥作业完毕后,吊钩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填写机械履历书及其规定的报表。

4、附着、顶升作业

①附着式固定式起重机的基础和附着的建筑物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塔机的设计要求。

②附着时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并用撑杆调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2/1000.

③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符合原生产厂家规定。

④附着装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⑤轨道式塔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加强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电机的电源。

⑥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⑦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⑧顶升操作的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并分工明确,专人指挥,非操作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

⑨顶升作业时,必须使塔机处于顶升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旋转臂杆及其他作业。顶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⑩顶升到规定自由行走高度时必须将塔身附着在建筑物上再继续顶升。

①①顶升完毕应检查各连接螺栓按规定的预紧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①②塔尖安装完毕后,必须保证塔身平衡。严禁只上一侧臂就下班或离开安装作业现场。

①③塔身锚固装置拆除后,必须随之把塔身落到规定的位置。

①④塔机在顶升拆卸时,禁止塔身标准节未安装接牢以前离开现场,不得在牵引平台上停放标准节(必须停放时要捆牢)或把标准节挂在起重钩上就离开现场。

5、安装、拆卸和轨道铺设

①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遵守以下规定

_凡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_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

_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的塔式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

_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_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_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

_安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

_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2/1000,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必须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应统一指挥、专人监护。塔身上不得悬挂任何标语牌。

_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

②塔式起重机轨道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_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该基础必须能够承受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基础的横向偏差、纵向偏差、轨距偏差等项要求。

_轨道不得直接敷设在地下建筑物上面(如暗沟、人防等设施)。

_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压实。轨道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道木之间应填满碎石。钢轨接头处必须有道木支承,不得悬空。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路基不得积水。道碴层厚度不得少于20cm(枕木上、下各locm);碴石粒径为25-60mm.

_起重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道木连接。轨道每间隔6m设轨距拉杆一个。

_塔式起重机的轨铺应设不少于两组接地装置。轨道较长的每隔2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_路基土壤承载力必须符合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定的要求。

_距轨道终端1.5m处必须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其高度应不小于行走轮半径。

_冬季施工时轨道上的积雪、冰霜必须及时清除干净。起重机在施工期内,每周或雨、雪后应对轨道基础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应及时调整。

_塔机的轨道铺设完毕,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塔机的安装。

_塔机行走范围内的轨道中间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第3篇 履带起重机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①司机必须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②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③夜间操作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遇有恶劣气候必须遵守本规程三十。1.⑤条规定。

④新购置或新大修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试吊,如静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25%)及动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10%),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⑤操作前应对传动部分试运转一次,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操纵装置、制动器和保险装置、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

⑥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脱开,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⑦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连接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⑧起重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应排列整齐,钢丝绳在卷筒上至少应保留3圈余量。

⑨起重机械在最大工作幅度和高度以外3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⑩加油时附近严禁烟火,油料着火严禁浇水,应用泡沫灭火器、沙土或湿麻袋等物扑灭。

2、安全操作

①操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三十。1.④和三十。1.⑦的规定。

②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③重物起吊离地lo-50cm时,应检查机身稳定性,制动灵活可靠,绑扎牢固,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起吊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④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⑤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和降落臂杆。

⑥起吊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反向旋转。起重机行驶时,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⑦起重机需带载荷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时,吊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行驶速度应缓慢。严禁带载荷长距离行驶。

⑧转弯时,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一次不超过150)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⑨双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3、停机后检查

①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长板拖车运送。近距离自行转移时,必须卸去配重,拆短臂杆,主动轮在后面,回转、臂杆、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

②起重机通过桥、管道(沟)前,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铁路、地面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③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方向,并降至400-60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第4篇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作备查。

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

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

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条文7.2.6)

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

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三、建立塔吊单机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须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有: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管理手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塔吊使用的安全环境

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对塔吊与建筑物、架空输电线路、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有具体的规定。针对我市高层、超高层建筑密度大等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妥善规划塔吊的安装位置,充分考虑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环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1、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应以塔吊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上无载明的应由制造厂出具意见),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

2、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的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3、推广使用动臂式塔吊和内爬式塔吊。

五、施工现场安装(拆除)塔吊的规定

1、塔吊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禁止出卖资质证书和挂靠承揽安装、拆卸设备的行为。

2、塔吊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原厂或原厂受权制造的产品。

3、塔吊安装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安装设备。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提交的资料包括:

(1)安装方案(含基础设计方案);

(2)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3)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4)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

(5)设备上一次安装使用的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6)设备维修保养证明。

⒊ 塔吊的安装、顶升、拆除,应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由持证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指挥,安全员、监理人员监护。新安装(移装)及发生安全事故后维修保养重新使用的塔吊,应由安装(维修)、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内办理“备案登记牌”。

六、塔吊的使用与保养

1、塔吊使用和保养,必须遵守《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等技术标准、规程,由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塔吊使用和保养应建立和落实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

(1)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规程

(5)班前(每班运行前,由司机检查)的重点安全项目的检查

(6)运行记录(含班前检查记录、交班记录)

(7)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记录

2、塔吊保养、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或钢丝绳,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使用替代品。

七、塔吊的顶升加节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1、塔吊顶升加节、拆除业务的安装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安装资质和符合相应等级,并在市建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塔吊使用单位不得雇用无资质的队伍作业。

2、安装作业单位、监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安全责任。

3、安装作业前应有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向所在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员报告。对塔吊顶升加节作业,监督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塔吊的拆除作业,监督员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操作人员上岗资格。

4、每次的顶升加节作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现场指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旁站监督,塔吊加节后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调试和验收。

5、塔吊每次的顶升加节及拆除,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和安装(拆除)作业单位操作人员的签名等见证资料。

八、对塔吊安全检测机构的要求

1、塔吊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塔吊的检测应当执行监督检验规程,检测行为应“客观、公正、及时”,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起重机械安全检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检测机构除承担对设备的检测责任外,应配合建设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被检单位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3、检验检测中发现起重机械的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要求被检单位整改纠正,并立即报告监管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文除第三条待另行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实施日期外,其余各条自发文之日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第5篇 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作备查。

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

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

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条文7.2.6)

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

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三、建立塔吊单机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须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有: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管理手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塔吊使用的安全环境

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对塔吊与建筑物、架空输电线路、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有具体的规定。针对我市高层、超高层建筑密度大等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妥善规划塔吊的安装位置,充分考虑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环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1、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应以塔吊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上无载明的应由制造厂出具意见),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

2、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的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3、推广使用动臂式塔吊和内爬式塔吊。

五、施工现场安装(拆除)塔吊的规定

1、塔吊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禁止出卖资质证书和挂靠承揽安装、拆卸设备的行为。

2、塔吊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原厂或原厂受权制造的产品。

3、塔吊安装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安装设备。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提交的资料包括:

(1)安装方案(含基础设计方案);

(2)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3)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4)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

(5)设备上一次安装使用的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6)设备维修保养证明。

⒊ 塔吊的安装、顶升、拆除,应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由持证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指挥,安全员、监理人员监护。新安装(移装)及发生安全事故后维修保养重新使用的塔吊,应由安装(维修)、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内办理“备案登记牌”。

六、塔吊的使用与保养

1、塔吊使用和保养,必须遵守《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等技术标准、规程,由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塔吊使用和保养应建立和落实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

(1)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规程

(5)班前(每班运行前,由司机检查)的重点安全项目的检查

(6)运行记录(含班前检查记录、交班记录)

(7)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记录

2、塔吊保养、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或钢丝绳,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使用替代品。

七、塔吊的顶升加节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1、塔吊顶升加节、拆除业务的安装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安装资质和符合相应等级,并在市建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塔吊使用单位不得雇用无资质的队伍作业。

2、安装作业单位、监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安全责任。

3、安装作业前应有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向所在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员报告。对塔吊顶升加节作业,监督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塔吊的拆除作业,监督员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操作人员上岗资格。

4、每次的顶升加节作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现场指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旁站监督,塔吊加节后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调试和验收。

5、塔吊每次的顶升加节及拆除,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和安装(拆除)作业单位操作人员的签名等见证资料。

八、对塔吊安全检测机构的要求

1、塔吊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塔吊的检测应当执行监督检验规程,检测行为应“客观、公正、及时”,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起重机械安全检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检测机构除承担对设备的检测责任外,应配合建设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被检单位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3、检验检测中发现起重机械的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要求被检单位整改纠正,并立即报告监管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文除第三条待另行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实施日期外,其余各条自发文之日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第6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塔机购置

1.塔机购置必须向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购买,并由生产厂家提供整机合格证、高强度连接螺栓质保书、起重钢丝绳质保书和其它通用零部件的质保书及塔机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2.租用外部塔机:①必须签订书面租用协议,协议中双方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不允许向私人、个体户租用;②塔机机况必须良好,无任何私自改装行为,安全装置应齐全,使用期未超过五年;③出租方必须提供塔吊生产许可证、本塔机出厂合格证(原件)和使用说明书及上级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报告。

3.购置二手塔机应确定:①使用期未超过三年;②安全装置齐全,机况良好;③整机合格证(原件)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④生产厂家未转产或关门息业。

4.禁止购置国家已明令淘汰、技术落后的塔机(tq60、tq80塔机、qt16、qt20、qt25井架式塔机),以及已关闭或转产的生产厂家塔机。

二、塔机装拆

1.塔机安装前或拆卸后,必须进行整修保养(做好记录):①由机管员、安全员组织机长、司机、机修工对塔吊各高强度连接螺栓、钢结构焊缝、销轴、钢丝绳、安全装置、顶升装置等重要零部件逐一仔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修(更换)消除;②检查整修后,必须对塔机钢结构进行除锈、防腐处理;③所有销轴、连接螺栓进行涂油保养,使用过的开口销一律不准重复使用。

2.租用和新购置塔机,如由外单位进行装拆:①必须签订书面装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盖双方单位公章;②装拆单位必须提供企业有效塔吊装拆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写明装拆地点,加盖企业公章(红印);③装拆单位必须提供装拆人员的上岗证原件。

3.标准节高强度连接螺栓使用:

①凡标准节每角采用一只连接螺栓的塔吊,每次安装时,其基础节及以上二节共12只高强度连接螺栓必须使用新螺栓,并刷上使用颜色,第一次刷绿色漆,第二次刷黄色漆,第三次刷红色漆,第三次使用后报废销毁;

②凡新购置标准节高强度连接螺栓,都应刷上使用次数标色漆,严格控制,禁止超期使用。

③对现有的已确认重复使用三次以上高强度连接螺栓必须给予报废销毁;

4.在塔机安装前,发现钢结构(标准节、大臂、后平臂、套架)严重锈蚀(包括重要部位焊缝)、变形或运转机况差,不能确保正常安全使用的,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实测检定,严禁冒险安装使用。

5.塔机装拆必须事先编制书面方案,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实施。

6.塔机基础应严格按照厂方施工图要求制作,基础预埋螺栓配置应具备材质检测合格报告,塔吊安装前应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砼基础检测合格报告。塔机压重必须采用砼预制块,禁止使用砖块。对吊点已破损、砼开裂的砼压块应停止使用。

7.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教育,戴好安全帽,2m以上高空作业必须配戴合格的安全带,脚穿防滑胶鞋,配备工具袋。

8.安装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9.安装作业区要设立警戒区,挂牌示警,并有专人监护。

10.安装前机管员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要对液压顶升机构进行检查测试,确保正常使用,以及检查各种吊索、吊具、板手、铁锤等工具。

11.严格按照塔机施工说明书要求的程序进行装拆,人员配备充足、分工要明确,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机管员),专人(机长)负责操作液压顶升装置。

12.塔机顶升前,应将大臂顺着安装方向固定牢固,严禁转动,及时收听气象预报,四级以上风必须停止顶升作业。

13.六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4.高空作业必须将工具放在工具包里,不准随意乱放,禁止向下抛扔物件。

15.汽车吊业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起重绳、制动装置应完好有效,严禁超载使用。

16.吊运物件必须绑扎牢固,保持平稳,前后大臂应牵挂风绳,小、散件应采用箱笼吊运。

17.塔机各种连接螺栓、未镀锌的销轴必须进行防锈保护,特别是基础部位,应采取严密的防锈措施。

18.塔机安装结束后,在自检的基础上,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19.塔机拆卸经检查、整修、保养后暂不安装的,应妥善堆放、保管,避免浸水腐蚀。

三、塔机操作

1.塔机应有专职司机操作,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并有专职指挥工持证指挥。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2.塔机作业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3.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线路、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进行全面了解。

4.塔机标准节和前后大臂上禁止挂设大型宣传标语及其他挡风材料。

5.严禁未经生产厂家同意,在塔机上擅自变更其材料和设施或减少塔机上任何设施。

6.维修电工应每天对塔机电器装置及塔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保齐全完备,灵敏可靠。严禁使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7.每天作业前司机和指挥应检查各种吊索、吊具和吊钩保险的完好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消除,禁止冒险作业。

8.塔机司机每天上、下班,都必须检查各高强度连接螺栓(特别是基础部位)及钢结构焊缝、各连接销轴(包括开口销)、各动滑轮、钢丝绳、起重制动装置、安全装置等重要部位(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严禁带病使用。运转记录本中必须有每天检查情况记载。

9.每星期应对塔机各标准节连接螺栓紧固一次、塔机垂直度测量一次。

10.塔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塔机吊钩与架空线路的水平安全距离必须大于6米:如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必须搭设安全防护屏障或停电施工;在塔机大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外电高压线路;禁止塔机在外电高压线下方安装、使用。

11.塔机使用的钢丝绳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型塔机的要求,应以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作使用依据。

12.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联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接长度不得小于钢线绳直径的20倍,并不短于0、3米,在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

14.钢丝绳采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不得小于0、14米。绳卡夹板应在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须在钢丝绳尾端,不得正反交叉。卡子应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左右。绳卡固定后,待钢丝绳受力后应再次紧固。绳卡匹配表:

15.进行塔机吊钩升降、回转、变幅、行走等到动作前,应鸣号示意。

16.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的塔机性能,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17.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准有人员停留或通过,严禁用塔机吊运人员。

18.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禁止开限位超负荷吊物及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19.严禁用塔机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物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0.塔机提升和降落速度应均匀,左右回转动作应平稳。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当回转未停稳时,不得作反向动作。

21.塔机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0~500mm停机,检查塔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检查无误后,方能继续起吊。

22.起吊重物应绑扎牢固,保证平稳,对可能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不允许单点吊物。不准在起吊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位置或记号绑扎,绑扎吊索与物件的夹角不准小于30度。

23.吊物时,长、短料应分开,小型物料应采用箱笼。

24.在雨雪天作业时,先进行试吊,证明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到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机露天作业。

25.每个工作日后,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位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进行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其名义直径减少7%时,或在规定的长度内断丝根数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26.作业后,塔机吊钩升至上限位,小车收进,操纵杆置于零位,切断电源,关闭驾驶室门窗。轨道式塔机应开至轨道中部停放,并用夹轨钳夹紧在轨道上。

27.作业中途休息时,不允许物件吊在空中。

河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日

第7篇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①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②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③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④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程三十。1.⑥的规定。

⑤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放吊钩。当限位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过小。

⑥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⑦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⑧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通过。

⑨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两台性能应相近,单机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量的80%.

⑩轮胎式起重机需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径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并必须缓慢行驶。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①①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①②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①③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①④作业后,伸缩臂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0-600之间。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第8篇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汽车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安全使用的管理,强化对汽车吊的管理力度,全面实施汽车吊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提高进场验收、安全交底的工作质量,保障我公司施工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确保施工现场汽车吊的安全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1、汽车吊的租用、管理,各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实施准入管理,汽车吊的租赁单位必须符合公司《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车辆必须是检测合格的设备并持有《汽车吊准入证》,没有准入证的严禁使用。

3、汽车吊准入管理的内容包括租赁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汽车吊的拥有量、保养能力、完好状况、操作和指挥人员技能及现场服务质量等。

4、汽车吊准入证上标明租赁单位、汽车吊型号、最大额定起重量、车辆牌照号、操作人员姓名、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准入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5、各分公司要对准入的汽车吊进行检查,并对租赁单位进行年度业绩评定,每年年末将年度业绩评定交公司动力设备科汇总,动力科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况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因租赁单位发生设备严重失修、脱保,服务质量不到位,经总包单位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该租赁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接公司汽车吊租赁业务。租赁单位的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严重机械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该租赁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接公司汽车吊租赁业务。对有严重违章行为或造成事故的,及时予以清退。

6、汽车吊进入现场,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准入证、检测合格证(每年检测一次)、车辆行驶证、操作及指挥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7、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应纳入项目总包的安全管理范围,负责对汽车吊作业全过程的监管,项目机管员必须对进场的汽车吊进行验收,并查验汽车吊行驶证、检测合格证、准入证、汽车吊操作证、指挥证的原件,并做好资料备案。重点查验该汽车吊最大起重量及机械性能是否能满足施工的需要,是否与方案一致,防止“以小代大”的情况发生,汽车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证照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汽车吊投入使用。同时,要对汽车吊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书面安全记录,严禁领证不满一年的汽车吊操作人员单独操作汽车吊。

8、汽车吊进场前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公司合同管理授权范围按级审批。某一时间段内需连续使用多台汽车吊的必须签订一个合同,严禁随意肢解,一个月以上使用期的汽车吊租赁合同不得按月拆开签订。汽车吊的租用价格必须在公司公布的指导价之内。

9、分包单位租借汽车吊应提前三天向总包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作业时间、汽车吊型号、作业内容、工作场地、周边环境及其与租赁单位的合同等。

10、起重作业前应根据起重作业的难易程度制定相应的方案。方案内容应明确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场地、机械基础、吊物的重量、体积、作业半径、周边环境和安全技术交底等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附机械性能表。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吊装令。

11、汽车吊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夜间作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汽车吊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米。风速超过6级或预测有雷击时必须停止起重作业。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汽车吊的起重臂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jgj33-2001中4.1.17的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1-1520-4060-110220
沿垂直方向1.53456
沿水平方向11.5246

12、汽车吊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确保撑脚板下基础稳固),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严禁汽车吊在坡道上进行吊装作业。

13、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14、汽车吊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5、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6、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7、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8、汽车吊作业时必须配备指挥人员。高空或深基坑作业时,必须配备两名指挥。

19、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外省市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1年12月20日

《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8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