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承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以及大检修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各企业要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收取专项费用,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足额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个方面的投入,每年不得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单独提取,单独核算,单项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得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竞标范围;严禁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签定有关安全费用的阴阳合同;不得以低价中标为借口、挤占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合同下游企业不承担上游企业竞标时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方面的任何让步承诺。
第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统一由总承包单位管理。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严禁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少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第七条 承包合同规定由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方案或措施,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费用额向总承包单位支取。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凡是不属于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措施范围的举措一律不得动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第九条 各企业及所属各级机构的财务部门,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足额投入。
第十条 采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使用的材料、设施、物品时,提倡采购绿色产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验收保管时,要填写清楚品名、规格、型号,发放时要填写领取人、使用的临设名称,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对外包队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实际运用情况并及时按合同支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的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现场监理。对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字认可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按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各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考核检查。安全检查考核中发现因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未有效实施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将严肃处理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
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产品应有供货厂家的合格证书。
5.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监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6.安装单位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7.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常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有:
a)防护屏(网):设置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上,根据需要可以移动,主要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电焊机、电气维修等处,可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触电、灼烫、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b)围栏、栏杆:固定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扶梯、走台、工作台上,必要时临时设置在设备维修、高处作业等处,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安全网:架设在高处作业的脚手架上,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安全网的强度、尺寸、架设距离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装置的配备
1.设备应根据其危险源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
2.隔离防护装置
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a)罩、隔离档板等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结构、布置合理,并应牢固地固定在设备或基础上。除了检修等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拆下。
b)罩、隔离档板等与机械运动部分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隙,防止相互接触、干扰机械运动、碰坏机械零件。
c)罩、隔离档板等的形状、位置应适当,不能给生产场所带来新的危险。防护罩应表面光滑,不得有毛刺或尖锐棱角。
d)罩、隔离档板等的设置不应影响操作者的视线和正常工作,并便于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联锁防护安全装置
a)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b)防护安全装置应使设备的控制部位、操纵部位等能够可靠、有效地联锁,真正起到关联、制约、协调、安全控制的作用。
制动装置
a)证运动设备能够停到预定的位置,在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或危险时能够紧急停止、终止运行,应在运动设备上设置必要的制动装置。
b)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制动力,操作方便,制动灵敏。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调整制动装置,确保其制动的效果。
c)起重机械、机动车辆上配置的制动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超压安全装置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b)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全阀等超压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校准、检查。
钢瓶安全装置
a)存各类压力气体的钢瓶上,应配置防护帽、减震圈等安全装置,以防止钢瓶在运输、储存、使用中发生碰撞而造成泄漏、爆炸。
b)钢瓶上的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予以控制。
防触电安全装置
a)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b)电气设备设施中的各类防触电安全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
a)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b)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同设备设施一同维护、检查。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转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2.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3.防护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适时运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做必要的运转记录。
4.设备设施上配置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报废和闲置不用,确保安全装置的安全防护作用。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2.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要立即向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3.置是设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时,应同时对所属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4.规、规范、标准对安全装置规定定期校准、检验时,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校准、检验。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应急预案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2.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标准的各项规定。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予以处罚。
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3篇 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控制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六条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七条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 本决定从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
第4篇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 (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 (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术语、管理分工、安装、检验、维修、使用与拆除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的管理。
2 术语与定义
2.1 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2.2 凡为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设置的所有设施,称为安全防护设施。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分类
a、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b、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易熔塞、放空管等) ;
c、防止火灾蔓延措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提、防火墙、防爆墙、隔断 墙、蒸汽幕、水幕等);
d、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除液体、紧急冷却、紧 急通惰性气体装置);
e、组份控制装置(气体、液体、组份控制装置、混合比例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 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f、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 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电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排风除尘排毒装置以 及防辐射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等);
g、灭火装置(自动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空 气泡沫装置及化学泡沫装置、高压水枪等。)
3.2 管理与使用
3.2.1 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分工进行管理:
3.2.1.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 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1.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等由电气部门 负责管理。
3.2.1.3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 部门负责管理。
3.2.1.4 凡生产区域中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 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lm〗
3.2.2 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 负责管理。
3.2.3 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
3.2.4 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主管部门应立刻组织 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3.3 安装与拆除
3.3.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3.3.2 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 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选用新型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及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
3.3.4 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5 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及主管部门审 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3.4 维修和校验
3.4.1 主管单位及部门要指定人员对安全防护装置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
3.4.2 主管部门、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安全防护装置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 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3.4.3 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措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 正常状态。
3.4.4 安全防护装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3.4.5 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作相 应调整,并经安全部门审定认可。
第7篇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需移动时,应经过项目部责任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设施,才能移动。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应悬挂反光标牌。
2、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部安全防护设施状况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是:
施工队/施工段应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各项安全设施,如:脚手架、井字架、模板、塔吊、安全网、临边等搭设及其防护装置经责任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与维修;
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其他防护装置确认不需要时,经过批准后方能按规定的方案进行拆除,并派安全员监护,必要时对危险地带设立警示标志。
3、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或责令责任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第8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作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3.3.4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
3.3.5 当x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3.3.6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管工业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3.3.7 定购、转让、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3.3.8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或环保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质。
3.3.9.2 减少受照时间。
3.3.9.3 延长受照距离。
3.9.3.4 利用屏蔽物质。
3.9.3.5 围封隔离,防止污染。
3.9.3.5 讲究个人防护。
3.3.10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3.3.11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享受放射假期,严格执行定期脱离的防护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的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报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置专用源库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施和设备。
3.4 安全监督管理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4.2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操作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公司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监督职责。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体系,以保证“标准”、“法规”的实施。
3.4.2.2 对使用单位的生产许可登记证进行检查。
3.4.2.3 对放射安全防护措施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2.4 协调组织从事放射作业环境的工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
3.4.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方案(内容包括检修、施工项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名称、使用时间、地点、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
域、现场操作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审批、现场检查由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负责,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9篇 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的单位与个人。
3 术语、定义
3.1安全防护用品包含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 劳动防护用品
指公司按标准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3.3 防护器具
指各类可燃、有害气体与氧含量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检测报警器)与防护、救护用空气、氧气呼吸器等。
3.4 可燃气体
是指氢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烧气体等。
3.5 有害气体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氢以及挥发物挥发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气体等。
3.6 检测报警器
是指用于检测生产区域或生产岗位空气中可燃、有害气体与空气中氧气含量,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测量装置或组合。一般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3.7 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产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和抵补缺氧危害,保护呼吸器官的各类空气、氧气呼吸用防护器具及其组合。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
4.1.1 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 负责防护器具配置计划的审核;
4.1.3 负责组织建立防护器具管理档案。
4.1.4 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4.2 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核、下发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计划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4.3 宏泰贸易分公司负责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内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质量、售后服务等事宜的协调。
4.4 财务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的结算工作。
4.5 储运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接收、储备、保管、发放工作。
4.6 气体防护站负责防护器具的维护与检测报警器检定;负责检定计划的编制和呼吸器气瓶的充装与管理。
4.7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落实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发放台帐、工作交接手续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5 工作程序与要求
5.1 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与储备
5.1.1 各需求单位(包括新建项目)根据本单位(项目)实际需求,向气体防护站或相关单位咨询可用型号后,编制需求计划。
5.1.2 需求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所购置型号、配置岗位符合维护要求和配置条件并签字后,形成最终购置计划报宏泰贸易分公司统一采购。
5.1.3 宏泰贸易分公司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购置计划,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5.1.4 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中文),型号标准、备件通用,并能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售后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5.1.5安全防护用品实行代储管理,供货方应按宏泰贸易分公司的储备计划和储运部指定的储备地点储备符合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储备量应满足职工日常领用需求并不得影响各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5.1.6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
5.2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
5.2.1 应设置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2.2 使用防护器具的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防护器具有效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便携式报警器的使用与保管必须落实到人。
5.2.3 各单位新配置的空气呼吸器和检测报警器或经修理后的空气呼吸器及检测报警器,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气体防护站技术性能检定并出具合格手续后方可发放使用。
5.2.4 固定式报警器在生产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常开,职工进入有可燃、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启动便携式报警器,在报警器具备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检测。
5.2.5 严禁使用已检定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5.2.6 空气、氧气呼吸器气体充装集中由气体防护站负责,充填室必须独设,室内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5.2.7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安全办公室审核确定,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后可提出修订需求,由安全办公室组织修订。安全防护用品的试验推广以及款式、颜色等由安全办公室组织确定,其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5.2.8部分安全防护用品实行退旧领新,具体品种由安全办公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职工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办理特殊领用,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并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经单位同意后办理特殊领用,单位要及时修改职工个人领用信息。
5.2.9职工个人凭配发的智能卡到劳保超市刷卡领用劳保标准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智能卡发生遗失、损坏等问题后应及时报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卡。各单位要经常维护劳保超市系统中本单位职工的信息,对调入、调离、变换工种的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改,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和企管信息部、安全办公室沟通解决。
5.2.10员工在工作岗位必须穿戴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应按套着装,一个完整工作日以外的业余时间严禁穿戴有标识的劳动防护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时间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机关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戴红色安全帽,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戴橘黄色安全帽,各单位操作人员戴宝石蓝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来参观、考察人员戴白色安全帽。
5.2.11劳保超市要按照各单位的费用计划和职工个人劳保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额发放。特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单位报安全办公室审批后领用。
5.2.12 各单位招用的集团公司内退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工作服与安全帽在内退职工离岗时收回。定向实习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实习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配发制服的人员原则上不发工作服。
5.2.13 因停产、休假等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停发其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待上岗后方可恢复。
5.3 安全防护用品的检定与维修
5.3.1 气体防护站是集团公司检测报警器的检定、维修单位,根据各单位检测报警器使用情况及报警器技术要求制定定期检定计划。
5.3.2需维修的防护器具由使用单位送气体防护站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检定计划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原则要按时送检,特殊情况要征得防护站的同意。便携式与固定式报警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
5.3.3 劳动防护用品由于破损等导致无法满足个体防护需要的要及时更换,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帽带、内衬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5.4 安全防护用品的报废
5.4.1 防护器具欲做报废处理时,须经气体防护站检定,确定不能维护或无维修价值后,将有报废建议结论的检定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一道做最终报废结论。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期限执行国家的相应标准。
5.4.2 出具报废结论后的防护器具必须报废,报废的防护器具由煤气防护站保管和处理,各相关台帐同时注明报废日期,档案保存2年。
5.5 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管理
5.5.1 经营管理部核定、下发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安全办公室监督、控制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发生情况,各单位按照费用计划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每月分析费用差异情况并报安全办公室。
经营管理部根据气体防护站防护器具维护、检定与气体充填、气瓶检验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费用,给予气体防护站单列维检费。
5.5.2 气体防护站所从事的维护、检定、充填工作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向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收费或转帐,所发生费用均进入公司核定的维检费用中,所有维检项目内容必须列帐,帐目必须清晰。
5.5.3 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6 考核
6.1 防护器具未按检定计划送检或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维修的,按不符合项考核责任单位。
6.2 由于有关人员失误造成防护器具报警失效、保护失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7.2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7.3hg23007-92《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7.4jjc915-96《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7.5 《使用说明书》
8 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检定报告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2
检定计划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3
检定(维修)登记台账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
2年
4
需求计划
需求单位
宏泰贸易分公司
2年
5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防护站、
使用单位
永久
6
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帐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
永久
9 附表/附录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第10篇 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供应单位控制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六条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七条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 本决定从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
第11篇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管理规定
1、为了使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使用安全设施和标志。
3、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设施使用计划、安全设施、标志产品的采购、收存、保管、使用,对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环保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编制工程安全防护设施计划,并上报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当施工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单位负责自身施工区域内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领取、设置及维护管理,公用区域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困难位置的设施)的设置任务由项目经理部调度安排。
6、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完善,做到“在边就有栏,有洞就有盖,交叉作业隔离,安全通道有封闭,高空作业下方有安全网”。
7、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后,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组织定期检查,将查出的问题对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复查整改结果。
8、.安全防护设施谁使用谁负责维护。常用安全设施被损坏不能使用,由使用该设施单位负责进行维修。
9、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其它施工作业单位设施的,应事先上报安全环保批准后实施。施工完毕或停工后时,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恢复。
10、配合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设施在作业完成后,施工队上报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施工队应该及时拆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完好的应交安全环保部收藏备用。
11、安全环保部负责根据使用安全标志的标准,提出安全标志的制作委托计划或采购计划,上报项目经理批准。有触电风险的场所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安全标志牌。
12、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4-82《安全标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标志牌上加企业标志或其它文字、图案、符号。发放时要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13、安全标志应重点考虑在风险场所及风险作业区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区)如道口作业、特殊风险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带电区、带电或运转设备处等。
14、安全标志应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它所表示的内容。
15、如发现安全标志变形、破损或图案脱落、变色,使用单位负责修整或更换。
16、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第12篇 项目工程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除了要建立健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广泛进行安全意识及纪律的教育外,要针对建筑施工的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深基础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安全防护:
1)挖土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土质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设支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在边沿设立两道护身栏,夜间加设红色灯标志。
2)槽、坑、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放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挖土时,如发现边坡裂缝或连续滚落土粒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离操作地点,井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4)已挖完或部分挖完的槽、坑,在雨后、解冻或复工前,应仔细观察土壤情况,如发现有裂缝、鼓包、滑动等现象,应及时排除险情后方能施工。
5)必须在雨期施工的深基础,应在距坑边1m远处挖排水沟或筑挡水堤,防止雨水灌入。坑底四周应设集水坑和引水沟,以便用抽水机将积水抽出。当基坑底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基坑开挖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措施。
6)深基开挖应尽量不放坡。当采取挡土桩、地下连续墙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当超过-定深度,应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拉桩、支撑或锚杆支护等措施。
7)人工挖大直径孔桩,要防止土块下坠及孔下窒息。可先挖至1.5m处安放钢套筒,筒外缘填土夯实或做混凝土护壁。然后由上向下逐层挖土,每层不超过900mm,支钢模,浇筑混凝土护壁。当挖到3~5m深时,孔内应放置钢网板,并配置小型电动抽风机。在洞内操作时娶经常通风。
8)大直径钻孔扩底桩采用人工扩孔时,为了防止孔壁塌方,在机械成孔后要及时放安全钢筋笼。在人工下孔前,应先用气泵向孔下输气或用提土桶在孔内上下提放,使孔内空气流通,换出有害气体。必要时可先用小动物或仪器放人孔内做试验,如无反应,人才可下孔作业。下孔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并备有联系信号,以防一旦发生问题立即能联系,将人提出孔外。
9)各种灌注桩在成孔后,浇筑混凝土前,必须保护好洞口,并加盖或设护栏,防止有人坠入孔内。
(2)脚手架等使用安全防护:
1)使用的脚手架及搭设方案须经设计计算,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搭设。-般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lm。一般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2)采用支撑于地面上的外脚手时,必须以15~18m高度为一段,采取挑、撑、吊等方法,分段将荷载分卸到建筑物上,同时每层应与建筑物拉接,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5m。拉接所用材料的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铅丝,应以钢管为主。
3)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其外径、壁厚应符合设计或有关要求.并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它材料绑扎。
4)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的稳定和不变形。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夹角应为45。~60。。
5)结构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6kn/m2;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kn/m2。
6)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高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要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2m。
7)外脚手架外侧边缘与架空电气线路的边线之间,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插口、吊篮、桥式脚手架及外挂架等工具式脚手架,应按有关规定支搭使用:脚手架板必须坚实并固定铺严。脚手架与建筑物应拉接牢固,并立挂安全网,安全网下口应兜过脚手板下方后封严。外挂架必须用有防脱钩装置的穿墙螺栓,里侧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桥式架必须有灵敏、有效的防脱钩自锁装置,其立柱必须随层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
9)插口架别杠应用10cm×10cm木方,别杠每端应长于所别实墙体20cm,其上端的钢管应用双扣件锁牢,在别杠未别好或松动时,严禁上人。吊篮靠建筑物一侧应设1.2m高护身栏杆,使用时应与建筑物拉牢。
10)工具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用保险绳随升降调整。吊篮保险绳应兜底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吊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
11)桥式脚手架只适用外装修和结构外防护,且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桥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m。外装修使用时,应保证施工活荷载不超过1.2kn/m2;外防护使用时,应保证防护高度超出操作面1.2m,超出部分应绑护身栏杆和立挂安全网。
12)井字架支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高度在10~15m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m加设一组,每组四根。临近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应采取拉接措施。缆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2.5mm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绑捆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其长度。
井字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m的防护棚,另外三个侧面应封闭。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两侧应设护身栏杆和挡脚板。
井字架吊笼出人口应有安全门,两侧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吊笼定位托杠必须采用定型装置,吊笼运行中不准乘人。
井字架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导向滑轮至卷扬机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应于遮护。
井字架天轮与最高-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m,并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垂直距离不小于2m。
{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凡患有不适宜从事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一律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挖土时,如发现边坡裂缝或连续滚落土粒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离操作地点,井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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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处作业区域必须划出禁区,并设置围栏,禁止行人、闲人通行闯入。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度大于通道两侧各lm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小于5cm厚的脚手板。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亦应支搭防护棚。
3)无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施工的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支设固定6m宽双层水平安全网,并每隔四层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连接严密,与建筑物间隙不大于10cm,并且其外沿明显高于内沿。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时,必须逐层立封安全网。水平安全网直到确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禁止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沿高墙、脚手架、挑梁、支撑、起重臂。运行吊篮等处攀登或行走。
5)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避雷设施。
6)高处作业所需的料具、设备等,必须根据施工进度随用随运,禁止超负荷。楼层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倾倒时应有防护设施并设专门区域,由专人看管。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7)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浓雾,禁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的料具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时放八工具袋内,严禁乱堆乱放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物件。
9)楼层安全防护:
①1.5m×1.5m以下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m×1.5m以上孔洞,四周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其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②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以上每隔四层应设-道安全网,安全网宜封闭严密。未经批准,电梯井内不得作垂直运输或垃圾通道。
③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护身杆或用安全网立挂防护。回转式楼梯应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并每隔四层增设一道。
④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时,应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4)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临时用电应按有关规定编好施工组织设汁,并建立对现场线路、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2)配电线路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整齐,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或沿地明敷设。
3)室内、外线路均应与施工机具、车辆及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离,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配电系统必须采取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5)独立的配电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的同时,应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
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6)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屯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7)采用220v电源照明时,应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污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使用行灯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
8)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回路地线。焊把线应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5)施工机具安全防护:
1)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
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3)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4)卷扬机、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卷扬机机身固定应设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搅拌机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
停用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卷扬机吊笼应降至地面,搅拌机料斗应升起并挂好保险链。
5)机动翻斗车行驶时速不超过5km,行车中严禁带人。
6)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操作手柄应有绝缘措施。停用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
7)乙炔发生器必须使用金属防爆膜,严禁用胶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应保持一定水量,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使,禁上沾油。氧气和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l0cm。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
8)圆锯、平面刨(手压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凡长度小于50cra,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裁割: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并应装设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
9)钢丝绳使用应石是够的安全储备,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有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吊钩应有防止脱钩保险装置;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
10)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在制定操作规程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13篇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减少劳动者在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门
三、术语
3.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建筑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3.2.钢结构屋面施工采取的一宝:安全绳
四、防护用品的检查
4.1安全帽
4.1.1耐冲击——将安全帽在+50度及-10度的温度下,或用水浸泡三种情况下处理后,然后将5㎏重的钢锤自1m高处自由落下,冲击安全帽,最大冲击力不应超过500㎏,因为人体的颈椎只能承受500㎏冲击力。
4.1.2耐穿透——根据安全帽的不同材质可采用在+50度及-10度的温度下,或用水浸泡三种情况下处理后,用3㎏中的刚锥,自安全帽的上方1米处自由落下,刚锥穿透安全帽,但不能碰到头皮。这就要求在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面的每一侧面水平距离保持在5—20mm。
4.1.3耐低温性良好—当在-10度以下的气温中,帽的耐冲击及耐穿透能不改变。
4.1.4侧向刚性能达到规范要求等。
4.2安全带
4.2.1安全带的抽查:安全带在2年以后,安全员应对现场的安全带进行批量抽查,选择一定比例的数量,做一次抽检,采用80kg的沙袋做自由坠落试验,若未断段可继续使用,但抽检的样带应更换,严禁继续使用。试验不合格的对本批采购的严禁使用,就此报废。
4.3安全网
4.3.1安全网的冲击
冲击物:直径500mm,质量100kg的铸铁空心铁球或直径550mm,高度在900mm,重量120kg的圆柱形沙包自由坠落。
4.3.2安全网在使用时必须经常地检查,并有跟踪使用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网应及时处理。安全网在不使用时,必须妥善的存放、保管,防止受潮发霉。若是旧网在使用前必须做试验,并有试验报告书或相关人员见证,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4.4安全绳
4.4.1安全绳必须使用必须使用∮8的,安全绳的两头搭接处采用钢丝绳卡子进行固定,挂设处采用u型卡子连接,使用150斤的重物自由坠落,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五、安全防护用品的简介
5.1安全帽,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① 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必须保持25~50cm的空间,有了这个空间,才能够成为一个能量吸收系统,才能使冲击分部在头盖骨的整个面积上,减轻对头部的伤害;
② 必须系好下颏带,带安全帽如果不系下颏带,一旦发生高处坠落,安全帽将被甩掉离开头部造成严重后果;
③ 安全帽必须戴正,戴稳,如果帽子歪戴着,一旦头部受到打击,就不能减轻对头部的伤害。
④ 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开裂、下凹、老化、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就要及时更换,确保使用安全。
5.2.安全带
安全带是高处作业工人预防坠落伤亡事故的个人防护用品,被广大建筑工人誉为救命带。安全带是由带子、绳子和金属配件组成,总称安全带。
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该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若安全带低挂高用,一旦发生坠落,将增加冲击力,带来危险。安全绳的长度限制在1.5~2.0m,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使用2年以上应抽检一次。频繁使用的绳,要经常作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新使用的安全带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无证明不准使用。
5.3.安全网
安全网是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体打击伤害的网具。安全网一般由网体、边绳、系绳、筋绳、试验绳等组成。网体是由纤维绳或线编结而成。边绳是由围绕网体的边缘、决定安全网公称尺寸的绳。系绳是把它全网固定在支撑物上的绳。筋绳是增加安全网强度的绳。试验绳是供判断安全网材料老化变质情况试验用的绳。
5.4安全绳
安全绳是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坠落的防护用品。因为坠落的高度愈大,受到的冲击力愈大,因此,安全绳必须具备下面两个基本条件:
①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来承受人体掉下时的冲击力;
②可防止人体坠落到能致伤的某一限度(即它应在这一限度前就能捡佳人体,位之不再往下坠落)。该条件需要再解释的是,人体由高处向下坠落时,如超过某一限度,即使把人用绳拉住,但因所受的冲击力太大,也会使人体内脏损伤而死亡。为此,绳的长度不能太长、太松,要有一定的限度。
六、防护用品的过程使用
6.1墙面檩条安装采取的措施
6.1.1檩条安装前拉设安全绳纵向2道,每8根柱子设一道,每到长度为50米,竖向安全绳2-4道,施工人员安全带挂设在安全绳上,绳长限制在1.5米—2米。安全带的实验—使用年限在2年内必须进行全面的抽检,以100kg重量作自由坠落试验,若不破坏,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6.2屋面檩条安装采取的措施
6.2.1屋面檩条分装前在钢梁的下方拉设纵向安全绳2道,每100米设一道、中间加支撑减少安全绳下垂度,横向安全绳4-8道,每两道挂设安全网(安全网规格3*6米)每根梁下拉设安全网一道,待檩条安装完后下滑到下一跨。
6.2.2檩条垂直拉设中采取2中措施,①安装人员安全带挂设在檩托板上,每移动一次安全带跟随摘挂。②在钢梁的上方拉设安全绳,安全绳纵向2道,每200米设一道,横向安全绳4-8道,安装人员安全带挂设在横向安全绳上,在移动过程中安全带不用反复摘挂。
6.2.3屋面拉条安装采取二种方式:①安装人员安全带挂设在檩条处或跟随移动的梯子上(跟随移动物件必须保证结实度,确保能够承受150—200斤的下垂重量)②在梁的下方采取纵向安全绳两道,横向安全绳2—4道,每两道拉设安全网,安全网冲紧、拉紧,在安全绳上固定牢固,施工过程中对2块网整个移动。
6.3屋面洞口采取的措施
6.3.1风机洞口及屋面洞口采取水平安全网进行挂设,安全网上设置安全挂钩,每间距1米设置一个挂钩,每侧至少两个挂钩。挂设在檩条的侧面。
6.3.2安全网挂设可采用边绳、系绳绑扎在洞口的边檩上。
6.4窗包件安装采取的措施
6.4.1上窗包件安装中应拉设安全绳1道,安全绳固定在两柱之间的系杆处,高空作业人员安全带挂设在安全绳上(但是安全绳不要过于太松)。
6.4.2下窗包件安装,由施工队焊接椅子式板凳,板凳插在1.2米处的女儿墙上,操作平台外侧30公分,施工人员站在操作平台上。
6.5屋面拖板、板固定、保温棉安装等采取的措施
6.5.1在屋面施工前拉设纵向或横向安全绳,屋面所有施工人员安全带挂设在安全绳上,每人必须确保挂设一根安全绳。
所有的安全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绳的锁扣处要严格检查,在施工前必须绳扣、绳索、接头处无安全隐患的措施,继续施工。
七、考核
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项目安全奖罚管理规定》考核数额翻倍考核,规定中未注明的每项500元/次。
严格按照此防护措施执行,使用过程中根据现场与项目经理、安全员定。
本办法解释权归技术部质量安全科
第14篇 产品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目的
对产品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过程加以控制,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在公司内部和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控制。
3.职责
3.1仓库管理员负责在产成品的贮存和防护管理;
3.2车间负责产品缴库前的包装、搬运和防护;
3.3物流部负责对缴库后的产品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
4.具体内容
4.1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包装标准要求。
4.2贮存和防护
4.2.1成品仓库内应按产品种类、规格、生产日期等的不同,分别摆放,仓管员作好记录和标识;
4.2.2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摆放高度和贮存条件应符合《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4.2.3仓管员对自己所管库房要做到帐目清晰,账、物、卡相一致;
4.2.4搬运过程,要防止磕碰划伤产品;
4.2.5仓管员必须保存好所有标识,尤其是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台标识不清或丢失,必须重新标识后方可使用;
4.2.6仓库管理人员每月末盘点贮存产品的数量情况,填写月末库存产品台账。
4.3产品要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超期产品一律严禁出库。
4.4交付
4.4.1仓管员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按《发货单》所列品种、数量给予发货。搬运装车过程中,运输负责人,需对产品的质量、数量检查核对后,在《总提货单》上签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提出验证。运输负责人有权拒收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严禁不合格品出库。
4.4.2产品装车时,搬运人员将产品合理摆放。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因颠簸、挤压而使包装变形、破损等质量问题的发生。
4.4.3运输人员按调度规定路线和运输合同要求,将产品交付各发运点。
第15篇 劳保及消防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安全帽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生产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生产现场。
二、安全带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 '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 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手套
生产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生产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
(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剂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
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坠物损坏或被吊装物撞坏。安全帽被物体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按要求进行
(1)安全帽: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安全带: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是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即为合格。
生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试验负荷重标准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一些生产单位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装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铁块,以达到试验负荷的重的标准。用专作实验的架子,进行动、静荷重试验。
锦纶安全带配件极限拉力指标为:腰带1200~1500kg,背带700~1000 kg,安全绳1500 kg,挂钩圆环1200 kg,固定卡子60 kg,腿带700 kg。
安全带的负荷试验要求是:生产单位对安全带应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试验荷重为225 kg,吊挂5min,检查是否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安全带的检验周期为:每次使用安全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新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查试验,旧安全带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过试验的安全护具,不准再用。
(3)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还必须注意:
1)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
2)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书”;
3)产品是否满足该产品的有关质量要求;
4)产品的规格及技术性能是否与作业的防护要求吻合。
职工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一、发放原则
1.凡属在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供应部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公司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生产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作它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消防用品的管理
一.消防用品的购发:
1.材料设备部根据各部门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2.消防用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
3.所购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明。
4.所有消防用品必须统一发放,并进行领用登记。
二.消防用品管理要求:
1.对公司人员进行消防用具的使用培训。
2.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能正常使用,发现失效或损坏应立即停用,并配备新器材。
3.企业各单位所配置的消防设备、器材,如各灭火器、消防栓、水袋、锹、桶等,要按照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到人,加强管理。
4.消防器材的设置和管理,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一追查(如有违者追查责任)、除灭火外,遇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通过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5.消防器材、设备的放置地点周围不准堆放障碍物,厂区道路不准堵塞,以免影响灭火行动。
6.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任何人有权令其改正,不听劝阻者,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要根据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16篇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及使用规定
(1)凡无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
(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应经安全监察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6)施工队班所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登记建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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