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模版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是什么新买的房子漏水了找谁负责来看下面: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1】
房屋漏水分情况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2】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
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
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第2篇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7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专有部分面积。
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
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经本人签字确认,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业主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表上实名签署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
人的业主身份。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召集。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
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有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3篇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奖惩条例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奖惩条例
7.奖惩条例
7.1.奖励
7.1.1 员工奖励分五种:
1)嘉奖:每次加发3天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10天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3)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4)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奖金。
5)晋升。
7.1.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
1)季度绩效考核成绩卓越的;
2)所管理的项目的工程质量获省、市样板工程的;
3)所管理的项目一年无灾害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或个人;
4)当企业利益受损时挺身而出,积极维护的;
5)为公司赢得美誉,受到客户或社会各界表扬的;
6)拾金不昧者(价值在300元以上的);
7)有显着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8)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9)品行优良、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以良好的成绩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多次赢得公司领导及客户好评的;
10)其它应给予通报表扬的。
7.1.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功奖励:
l)连续三次绩效考核成绩卓越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益的;
3)敢于举报,揭发贪污、受贿行为的;
4)能出色完成任务,做出特殊贡献的;
5)遇到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6)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7)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8)其它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7.1.4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大功奖励:
1)在工作中,大胆建议采用新的工作方法或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资源,使工程费用、业务开支、行政费用有较大节约的;
2)管理人员管理成绩显着,撰写专业性论文,获得市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同行业中受到推广应用的;
3)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4)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5)一年内记功两次者;
6)有重大功绩者;
7)其它应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7.1.5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若干奖金或晋升: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
3)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4)连续四次绩效考核卓越者应晋升;
5)服务每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7.2.惩罚
7.2.1 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1)警告:每次减发3天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2)记过:每次减发10天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3)大过:每次减发1月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4)降级。
5)解除劳动合同。
7.2.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每次减发3天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
2)旷工一天者;
3)违反办公室行为规范者;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令公司蒙受损失者;
5)在公司内部故意挑拨离间,影响团结者;
6)在业务工作中,未经许可收受红包、礼品者;
7)不服从上级指令、管理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者;
8)其它应给予警告的行为。
7.2.3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每次减发10天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连续旷工2天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闹、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5)提供、制造假文件资料者;
6)被警告后重犯者或受第二次警告处分者;
7)工程管理或对外发包业务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贿赂,或有贪污行为者;
8)在公司范围内赌博者;
9)不服从上级指令,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者;
10)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7.2.4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每次减发1月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违反工资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3)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所负责的工作或工程项目发生严重问题,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者;
7)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听者;
8)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3日者;
9)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7.2.5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发资遣费):
1)一年以内迟到及早退累计30次;
2)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者;
3)侵占公款、公物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4)伪造、盗用公司印章者;
5)工作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大量浪费的;
6)经查实有偷窃、斗殴、聚赌或暴力伤害及违法犯罪行为者;
7)索贿、受贿、贪污金额达1000元以上者;
8)连续三次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9)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0)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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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中记大过两次,或经记过处分后仍重犯者:
12)其它重大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1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14)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15)吸食软、硬性毒品者;
16)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损害者;
18)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或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9)参加非法组织者;
第4篇 物业绿化管理规则条例
物业绿化管理规则条约
1、园区内的花草、树木、园艺景观是美化点缀小区的设施,人人均有责任爱护,任何人请勿随意占用、践踏、攀摘或损坏花草、树木、景品。
2、业户请勿在树木上挂晒衣物,严禁在绿地上堆放垃圾、杂物及设置广告牌等,不得向花草树木泼洒污水或有害物质。
3、为维护园区园林的整体设计风格,业户请勿利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或其它花木,请勿在阳台上搭接花架。
4、绿地水井系浇花养护之用,请勿随意开启,更不能利用其冲洗车辆或挪作他用。
5、小区水系内的水泵、电气、灯饰等请勿触摸,以免造成意外损伤
6、业户请自觉遵守《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中心的规定,如造成公共区域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需按原价赔偿。
第5篇 物业管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条例(二)
一、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二、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车辆
三、驾驶员职责
1、协助办公室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分配,听从办公室对车辆的调配和指挥。工作积极主动,不得无故缺勤,不得疲劳驾车、酒后驾车,未经副总经理批准不得用车私用。
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说明税和保险费缴纳办理等工作。
4、负责给公司领导开车时,对严禁插话及传播领导谈话,做到不停不穿扩散。
6、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行政部、公司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7、因交通事故、违章责任所发现的罚款和为例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可报销。
四、车辆使用范围
1、办公室人员到各客户服务中心例行检查(每周一次);
2、办公用品的采购(根据采购量来定);
3、接送来公司参观、考察的来宾;
4、员工集体活动;
5、各客服中心处发生紧急抢修事情可以申请用车申请派车;
6、个人一律不准申请用车。
7、任何个人不得拿公司车辆去练车
五、车辆使用及保养规定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经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2、未经行政部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而擅自用车,每次处罚驾驶员300元;
3、任何用车业务必须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如查获有他人驾驶者,每次处罚驾驶员200元;
4、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如属特殊情况,应请示副总经理批准,必要时应请示总经理。
5、公司车辆必须停在公司车库的制定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动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的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出车回来后,应及时将车钥匙交至行政部保管。
六、车辆燃料管理规定
1、根据车辆公里表历程读数,按车辆百公里耗油量,对燃料技能型严格计算。加油发票由行政部核定,财务验收,超出部分自负;
2、凡市区加油、长途首次加油,一律在制定加油站加油,累计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使用加油卡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市区其他加油站加油时,不得超过10公升;
3、长途出差在外加油,由驾驶员负责(加油发票由带车人核对签字),如实际公里数与加油数量不符,多余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并提出警告;
4、对外借车辆加油,当次使用加油(市区使用不予加油)。
第6篇 x物业管理公司劳动条例
1.入职
1.1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向办公室索取《招工表》,如实填写完整,方可进入应聘程序。
1.2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工作人员,须由总经理面试,合格并签字同意方可录用。
1.3非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下职称普通员工,须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用人申请,并填写《申请临时工审批表》,报主管经理批准。由办公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面试合格签字同意方可录用。
2.健康检查
2.1员工受雇前必须到公司医务室作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合格,方可录用。
2.2公司每年给员工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等疾病者,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调换工种,直至办理病退离职。
3.试用期
凡经体检合格被录用的员工,均须经过为期3--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公司将根据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可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试用期满,对符合录用条件者,可接纳为劳动合同制员工。
4.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按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因特殊情况,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上班时间(含法定节假日)。
5.调职与晋升
3.5.1员工在受雇期内,公司有权将其调动职位或岗位。
3.5.2所有员工均有被提升的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掌握程度,品德及职位空缺情况。
3.5.3员工被提升后,若因工作不胜任该职位或犯有过失,公司可视情况作出降职或免职决定。
3.6发薪及调整
3.6.1员工薪金每月发放一次,定于每月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一天。
3.6.2公司将视经营业绩状况来考虑年终奖金和年度调薪情况。
第7篇 某物业公司工程管理条例
(一)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项目负责人要协调公司各部门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督办工程开工报建等各种手续;熟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政策法规,争取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有关费用开支;
2、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监督、指导、协调、管理的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
3、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现场情况,熟悉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等。要结合承包合同,编制各工程的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提出进度目标,审查施工队的进度计划,督促施工队按合同完成进度。发现影响工程进度因素要及时解决,并向公司领导汇报。要根据施工进度提早督促施工单位增长设备、人力、材料等,尽量避免因一些未预见的因素影响工程进度;
4、审查承包商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按承包合同、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严格把好质量关;
5、施工管理人员要建立施工日记,保存好有关的图纸、合同、签证等资料,待工程竣工后交公司设计部归档;
6、施工管理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仅要带好头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而且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宣传工作,以及工地的防护工作(即防火、防盗、防破坏和损坏、防危害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的安全),保障施工不幸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7、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如修改设计、增加工程费用、顺延工期、变更建材等,工程管理人员应首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领导和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处理,::不得自作主张;
8、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工程预结算部做好工程结算工作,按预结算程序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给设计部发出通知,协助设计部完成竣工面积计算图;做好与牧业管理公司的交接工作。
(二)公司施工材料、设备的管理
1、购买施工材料、设备,经办部门或分公司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或总经理批示,做出计划(包括用途、采购上点、生产厂家、品种、数量、单价等),送材料设备部审核、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大宗材料设备的购买必须公开招标或经公司大宗材料设备采购顾问班子共同议定,订立购销合同;
2、采购部负责施工材料设备选购的审核工作,了解掌握施工材料、机电设备信息,了解生产厂家的质量、价格、供货期、售后服务等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
3、采购人员应本着对公司负责的精神,所购材料要物美价廉、符合公司要求、检验手续齐全。采购人员不负责、疏忽大意,造成公司款项被骗或所购材料设备质量差、短少、工期被延误等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部门,也要追究责任。严禁采购人员接受和索要回扣、接受供货方请客送礼。否则一经发现,按违旨、受贿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未履行本规定审批手续的,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货款。财务人员拨款必须根据采购计划审批单、购销合同,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拨付。拨款时预留5-10%的保证金(或按合同规定预留);对购买设备的验收合格后,结算时预留1-5%的保修金(或按合同规定预留)。
(三)工程签证及工程款拨付管理
1、公司要求各部门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外签证,有变更通知的,不允许办理重复签证;签证除人工费外,一般不允许签单价。人工费单价不允许超过市场价;
2、工程预结算部要配合施工管理部控制好工程款、设备款的拨付,凡工程进度款、设备款,必须经工程预结算部经理签字。财务部拨款后必须将付款底单交工程预结算部登记存档。各分公司的工程款、调整设备款拨付,先报工程预结算部审核,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签字才能拨付;
3、工程预结算部的结算工作必须认真细致,财务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审定并签字盖章后的结算书付款。
(四)工程结算管理
1、完善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在公正、准确的基础上,加快竣工项目的结算速度,树立公司形象;
2、工程部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理一套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记录、甲方供应材料及设备情况资料、施工承包合同等)。施工管理部在十天内将材料整理好,经现场主管工程师及主管经理或业务副总经理逐项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关公司设计部;
3、设计部设计主管人员及经理或副经理必须于一周内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中与设计相关部分进行逐项复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送工程预结算部;
4、工程预结算部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我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情况资料,由经办人整理、签署意见,再经材料设备部经理或副经理复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工程预结算部;
5、工程预结算部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有关预结算规定,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不再受理补办签证;审核完毕后,必须经甲、乙双方经办预结算人员签字,再经工程预结算部经理或副经理审核签字。对壹万元以上的结算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定签字,双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凡竣工结算资料报送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不能办理手续;
6、工程预结算部结算后,列出我公司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及结算总价,送财务部作为拨款、成本核算等的依据;
7、工程预结算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预结算工作。预结算人员要认真对待项目的预结算工作,计算误差不得超过5%,施工管理部可以对预结算书进行抽查,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严禁预结算人员索贿、受贿、接受施工单位宴请、送礼。
(五)技术资料的管理
1、开发项目的工程资料,统一由设计部签发,除向施工单位、现场主管技术人员发放外,设计应保存二份完整资料进行编目保存,其中一份供工程决算使用;
2、开发项目合同、设备材料、技术资料、考察报告、可行性报告、预决算表、工程拨款单等各种技术资料,必须交回设计部存档;
3、各种技术资料应按开发项目或类别进行编目,修改和补充的图纸必须按系列编入图号;
4、设计部要及时补充工程图纸,满足开发项目需求;
5、建立公司技术资料使用登记制度,遗失资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6、妥善保存公司的成果资料,对工程图纸、模型、透视图、合同等资料要分类归放、定期检查、清洁。
第8篇 物业管理公司作业人员处罚条例
1 目的为加强作业人员管理,规范作业标准,特制定本条例。
2 处罚条例2.1 治安部处罚条例:
2.1.1 治安员必须按要求着装,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2.1.2 治安员必须按要求交接班,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2.1.3 当班治安员必须按要求做好记录,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2.1.4 当班治安员睡觉或擅离职守,每查处一次处罚100元;
2.1.5 礼貌对待来访客人,对客人无礼被投诉,每查实一次处罚50元;
2.1.6 严禁闲杂人员、来历不明物品进入管辖区域,每出现一次当班治安员处罚50元;
2.1.7 无客服部负责人签发的《物资出门单》放行物品,每查处一次处罚50元;
2.1.8 遇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汇报,遇事不报者,每次处罚50元;
2.1.9 保持值勤岗的整洁,当班治安员未按规定清扫值勤岗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
2.1.1 0治安人员当值时,责任范围发生一般安全事件,每发生一次处罚20元;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由行政部界定)每次处罚50元;
2.1.1 1在休息或公共场所身着制服时,严禁吸烟、喝酒、吃零食、嚼槟榔、打闹、做怪相;
严禁将烟插入耳际;
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2.1.1 2在执勤时喝酒、吸烟、嚼槟榔、吃零食、会客、做怪相、看书刊杂志、闲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打私人电话,每次处罚50元;
2.1.1 3. 离岗、溜岗、睡岗每次处罚100元;
2.1.1
4 索要或敲诈小费及他人财物,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2.1.1
5 有其它违反作业标准和制度规范的行为,视情况处罚20-50元。
2.1.1 6治安员违规,治安班长不查处和不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实,班长与当事人一同处罚。
3保洁员处罚条例3.1按保洁部各区域制订的《保洁工作规范》作业,按时、按要求、使用专门工具进行作业,如有违反,每违反一条每次处罚20元;3.2保洁员必须按要求着装,并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严禁化浓妆和散发披肩,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3.3工作中要求精神饱满,站立姿势端正,背不靠物,手不叉腰、不抱胸、不插衣袋;
工作时间严禁打私人电话、闲聊、打闹、做怪相;
严禁吸烟或将烟插入耳际;
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3.4 利用工作之便串岗、办私事,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3.5 未按时完成定期作业的保洁工作,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3.6 责任区域内的保洁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3.7 爱惜使用工具,工具使用完毕后及时清洁,按规定放至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乱放。
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3.8 将保洁工具及物品带出或外借他人,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3.9 每天认真填写《保洁工作值日表》,每缺一天处罚20元;3.10人为浪费保洁用材,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3.11严禁公物私用(洗衣粉、洗洁精等),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3.12有其它违反作业标准和制度规范的行为,视情况处罚20-50元。
4 食堂作业人员处罚条例
4.1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食品制作规范规定的时间和配方标准要求进行作业,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4.2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卫生保洁规范和餐具消毒规定操作,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4.3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着装,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4.4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主厨处罚50元,其它每人处罚20元;
4.5 擅自代买食品或加工食品,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4.6 印制和使用假餐券,不收(少收)就餐券,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7 人为浪费食堂用材,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
4.8 严禁公物私用(洗衣粉、洗洁精等),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4.9 严禁在操作间吃零食、吸烟,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4.10保持食堂环境整洁,未按规定清扫,每查处一次处罚10元;
4.11食堂工作人员违规,主厨不查处和不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实,主厨与当事人一同处罚。
4.12有其它违反作业标准和制度规范的行为,视情况处罚10-50元。
5 水电维修工处罚条例
5.1 对于水电维修,设备保养、固定电话、空调使用等电器设备严格按管理规范、制度做好日常维护,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5.2 及时做好进水总表以内进水管线及下水道维修,未及时维修每次处罚30元;
5.3 及时做好电力内线、电灯维修,未及时维修,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5.4 及时做好电信接线盒以内固定电话线路及话机的维护,每违反一次处罚20元;
5.5 及时做好门窗、桌椅、小家电的零星维修,未及时维修,每次处罚20元;
5.6 发生属于电力外线、给水进水总表外水管、下水道井外管道、电话接线盒外故障和空调等电器机械故障,及时上报工程主管,未及时上报的,每次处罚50元;
5.7 未经批准,私自承接管辖区域内水电安装和维修业务赚取外快的,每次罚款100元;
(视情况可以做劝退处理)。
5.8 进行维修时,因工作不负责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返工或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每次处罚50元;
5.9 有其它违反作业标准和制度规范的行为,视情况处罚10-20元。
6 高配间电工处罚条例
6.1 定期对高配间内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未及时维护,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
6.2 负责岗位区域内的日常卫生,按时打扫,并保持高配间内整洁有序,如违反,每查处一次罚款20元。
6.3 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遇到紧急突发事故,及时汇报,违反者,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
6.4高配间值班人员每天21:00之后必须在岗,如违反,每查处一次处罚20元。
7附则
7.1本处罚条例不影响公司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7.2本处罚条例未明确事项依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考勤加班管理条例》、《员工请假规定》、《责任过失处罚暂行办法》等,以及各类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7.3本处罚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9篇 物业管理条例范本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而制定了《物业治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物业治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正当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治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进步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用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视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治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视。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10篇 某物业客服部工作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履行我部的职责,根据我部现有的条件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对公司和本部门的指令绝对服从,如有异议,应先服从并执行,后再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不得当面顶撞,背后议论。
三、尊敬上级,团结同事,不得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不得吵架、打架斗殴、不得酗酒滋事或无理取闹。
四、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换班。如有特殊情况,可电话向领班汇报。
五、当班时严禁嬉笑打闹、聊天、吃东西、看报纸、睡岗、窜岗、脱岗、不得玩忽职守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非工作需要,上班时间不得会客,闲聊或长时间打电话。
六、严格遵守请假制度。请假填写请假条,并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按规定的时间归队销假。非休息日请假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知会部门主管,后补书面申请。
七、岗位上应保持良好的姿态,不得抱臂、交叉腿、攀扶建筑物或倚靠桌椅等,不得有其它影响形象的行为。
八、接待客户要热情主动、面带微笑,礼节、礼貌要到位,牢记服务第一,业主、客户至上。
九、交接班时,物品清点齐全,并做好登记,不得在登记本乱写乱画,或恶意撕毁,丢弃。
十、洁身自爱,遵守公德,未经他人同意,严禁动用他人物品,更不得盗窃公私财物。
十一、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外来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员工宿舍,更不得在宿舍留宿。员工宿舍应保持干净整洁,被子折叠整齐,床单平整,床铺下物品摆放整齐,值班员须认真负责地搞好本宿舍以及所属公共区域的卫生。
十二、必须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公差勤务,以及业务培训。
十三、点名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缺席。
十四、上班时间规定着装整齐,不得擅自添加、或减少衣服,如天气气温造成不便,须上报批准后统一行动。
十五、不得有其它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十六、以上条款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等处罚。
第11篇 s物业公司合同管理条例
1、经济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的经济合同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凭证。加强合同的管理,对于维护公司的合同利益,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2、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的管理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拟定合同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认真了解对方的各项基本情况,并且注意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做到文字清楚、定义准确、逻辑严谨、叙述规范、结构完整、内容详尽,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明确,日期、期限和数字准确无误;
3、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由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签字(或盖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应有总经理授权才能办理;
4、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程序为:先由经办部门经理同意,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批后盖合同章。合同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经办部门留存复印件。未经上述审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予盖章,财务不予付款;
5、在合同执和过程中,如需中途变更或解除,由原经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决定;
6、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隐患或出现纠纷,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凡属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正本,一份应由经办人及时送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分类编号造册、登记、保管,另一份在综合管理部编号后交财务保管。其他人员,如分管业务、财务的副总经理、经办部门,则立卷保存复印件。综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经济合同,应把每个项目或每笔资金的合同和全部附件原件装订一起存档长期保存;
8、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附件)从签订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附件)从失效之日继续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附件)的复印和散发:公司的经济合同除原经办部门业务需要可复印外,其他部门、人员未经执行总经理同意,一律不得复印和散发;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则上不准外借。
如有关人员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须填写'合同复印人借单',经执行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复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销毁: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主持封存。封存期满的合同,造册登记后销毁;
12、合同遗失,特别是正本和附件原件遗失,遗失人要及时上报,并有责任继续查找,查明原因和情况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13、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问题,主办业务部门应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按拆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的,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授权业务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第12篇 物业公司办公区域管理条例
为加强物业公司办公区域管理,突现物业公司管理有序、专业之公司形象,现特对二楼办公室区域日常管理规定如下:
1、 二楼办公区域日常管理由行政部全面统筹监督负责,客户中心协助该区域内清洁及绿化养护工作,工程部协助区域内设备、设施之维修保养工作。
2、 办公区域内的桌、椅、电话、电脑等物品均须按规定位置摆置,不得随意调整;各员工及部门负责人需负责保管所属物品及损坏情况。
3.办公桌上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用品,桌面应保持整齐有序,各人离开办公桌时,需将有关重要文件、资料锁好,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4.办公区域为非吸烟区,其他员工如有需要,可到室外吸烟。
5.办公时间内,各员工要注意仪态,不得大声喧哗、闲荡、高声接听电话、翻阅报纸、不得使用电脑上网查阅与工作无关及玩游戏等事情。
6.上班时禁止打私人电话,特别是长途电话,如确有需要,必须长话短说。
7.除经营部及公司传真机保持长途电话功能外,其余各部门均取消长途直拨功能,各直线电话话费清单由行政部于月初打印并公示。
8.办公室传真机及复印机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使用,特殊情况下,由行政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下属员工不得直接使用上述办公设备。
9.行政部负责办公区域每天的开门及锁门工作,各部门如有需要于非办公时间内加班,需提前向行政部办理登记及协助关好办公室门锁。
第13篇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a.人民法院
b.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c.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d.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业主同意。
a.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d.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正确答案:b3、(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a.县级
b.旗县级
c.区级
d.地市级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a.三十日
b.二十日
c.五十日
d.四十日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a.千分之四
b.千分之五
c.千分之^三d.千分之四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并自约定之日起()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a.三十日内
b.十五日内
c.七日内
d.二十日内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
a.两年
b.一年
c.三年
d.五年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经()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a.二分之
一b.四分之
一c.三分之
一d.三分之二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a.五十日
b.四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正确答案:d
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的单数确定。
a.五人至九人
b.三人至十一人
c.三人至九人
d.五人至七人
正确答案:b
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临时管理规约
b.住宅质量保证书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住宅使用说明书
正确答案:ac
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的规定履行职责。
a.部门规章
b.法律
c.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d.法规
正确答案:bcd
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的活动。
a.社会治安
b.公共秩序
c.环境卫生
d.日常生活
正确答案:bc
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哪些资料()
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b.住宅使用说明书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住宅质量保证书
正确答案:abd
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下列情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a.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b.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c.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d.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三次以上的
正确答案:abc
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发生下列哪些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a.屋面、外墙渗漏
b.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c.消防设施故障
d.电梯故障
正确答案:abcd
17、(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住宅物业
b.开发商
c.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
d.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正确答案:acd
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什么时候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a.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
b.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c.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d.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正确答案:ac
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哪些人员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a.已经继承小区房屋的人
b.因买卖实际占有小区房屋的人
c.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
d.被赠与小区房屋的人
正确答案:abcd20、(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有()
a.公开招标
b.协议
c.邀请招标
d.议标
正确答案:abc21、(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2、(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5、(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可以转让给小区业主。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6、(判断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即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也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7、(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8、(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于业主委员会共有。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9、(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父母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3.0、(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开发商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
a.五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正确答案:b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a.四十日
b.五十日
c.六十日
d.三十日
正确答案:c3、(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a.二十日
b.三十日
c.五十日
d.四十日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a.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d.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经()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a.三分之
一b.四分之
一c.三分之二
d.二分之
一正确答案:a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的单数确定。
a.三人至十一人
b.三人至九人
c.五人至七人
d.五人至九人
正确答案:a
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并自约定之日起()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a.三十日内
b.七日内
c.十五日内
d.二十日内
正确答案:c
8、(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a.区级
b.县级
c.地市级
d.旗县级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a.千分之^三b.千分之五
c.千分之四
d.千分之四
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业主同意。
a.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d.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正确答案:b
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住宅物业
b.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
c.开发商
d.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正确答案:abd
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哪些人员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a.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
b.已经继承小区房屋的人
c.被赠与小区房屋的人
d.因买卖实际占有小区房屋的人
正确答案:abcd
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哪些资料()
a.住宅使用说明书
b.住宅质量保证书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确答案:abc
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住宅使用说明书
b.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c.临时管理规约
d.住宅质量保证书
正确答案:bc
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什么时候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a.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
b.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c.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d.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正确答案:ab
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有()
a.邀请招标
b.协议
c.议标
d.公开招标
正确答案:abd
17、(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发生下列哪些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a.消防设施故障
b.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c.电梯故障
d.屋面、外墙渗漏
正确答案:abcd
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的活动。
a.环境卫生
b.日常生活
c.公共秩序
d.社会治安
正确答案:ac
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下列情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a.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b.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c.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三次以上的
d.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正确答案:abd20、(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的规定履行职责。
a.法规
b.部门规章
c.法律
d.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正确答案:acd21、(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2、(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父母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5、(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于业主委员会共有。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6、(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开发商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7、(判断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即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也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28、(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29、(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可以转让给小区业主。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3.0、(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第14篇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关于《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测 试 卷
一、 单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国务院()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建设部 b、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行政主管部门
2、 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过。
a、1/3 b、2/3 c、1/2 d、3/4
3、经(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40%
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15日 b、30日 c、一周 d、二个月
5、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现与()起施行。
a、2002年2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 )开始施行。
a、2002年5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7、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 )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a、 自定标准 b、不破坏结构的标准 c、防水标准
8、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的罚款。
b、 3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9、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入住率达到( ),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a、50% b、60% c、70% d、80%
10、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a、1/2b、1/3 c、2/3 d、1/4
二、 多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 )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a、合理 b、公平 c、公正 d、公开。
2、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a、新技术 b、新方法 c、新思想
3、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a、物业共用部位 b、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c 、环境卫生的维护
4、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 )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a、 物业管理事项 b、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c、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d、物业管理用房
5、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资料下面有()。
a、竣工总平面图 b、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c、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d、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a、允许施工的时间 b、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c、违约责任 d、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7、下面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
a、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b、卫生间做防水处理 c、拆改供暖管道
d、改变住宅外立面
8、下列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a、房屋所有权证 b、申请人身份证件 c、装饰装修方案 d、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下列装修企业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有是( )
a、没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 b、没有《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 c、没有办理装修申请的单位
10、住宅使用人系()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a、私房的承租人 b、借用人 c、代管人 d、单位自管房
三、 判断改错题(4分/题共40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向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但无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3、 业主大会可不定期召开。( )
4、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内的设施进行查验。( )
7、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8、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9、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为4‰( )
第15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最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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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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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
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
其中,用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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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
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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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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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
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五十三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条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同
第四十五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
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
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七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七十一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七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十四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先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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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根据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具体办法由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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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条
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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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
第八十三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二)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同
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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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 x物业管理奖罚条例
1、公司设立奖罚条例之目的是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奋发上进,取得更大成绩。同时也为了防止员工违纪、失职、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员工奖励条件: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所属部门经理或行政部酌情签报,经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①对公司业务技术上有特殊贡献、经实施获得重大改进,成绩显着者;
②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有改进、或有创见,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经营合理化方面作出贡献者;
③能事先发现或防止,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作出贡献者;
④遇突发事件、随机应对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维护了公共利益者;
⑤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有相当成就者;
⑥才能卓着、成绩优异、而且能够胜任现职以上职务者;
⑦品德兼优、业务水平高超、工作勤奋者;
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实施有效者。
3、奖励的种类:员工具备前述各项事迹之一者,酌情给予以下奖励
①通报表扬;
②授予奖金;
③加薪;
④升职。
4、员工的惩处: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属部门经理或行政部酌情签报,经总经理批准,给予以下相应惩处:
①渎职、失职或对重大问题失察者;
②遇特殊危急事件,畏难逃避或救护不及时令公司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失)者;
③泄露公司机密或谎报事实的;
④工作时间内偷闲怠工、睡觉或擅离职守、干私活的;
⑤干出有伤风化行为者;
⑥有打架、赌博、吸毒、嫖娼、参与黑社会等严重损害集体形象行为者;
⑦有碍同事之间的团结者;
⑧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者;
⑨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不服从上级安排命令;
⑩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5、惩处的种类:员工有上述各项之一者,视其动机原因及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予以惩处:
①警告;
②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三次,作解雇处理);
③减薪;
④降职;
⑤除名;
⑥开除。
6、功过互抵规定:同年度功过可抵消。
7、申诉程序:员工对奖罚不满,可向部门(区域)经理申诉。如仍未满意的,可向资源部或越级向正、副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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