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保卫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综合部是公司安全保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各部门在公司的安全保卫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明确各级安全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
第六条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七条公司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消防组织
(一)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开展防火及消防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作业能力。
4、每季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6、负责配置消防设施。
7、发生火灾时执行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扑救。并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警、火灾事故。
8、及时调整充实消防队伍,保证消防组织的健全。
(二)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成立消防小组。
(三)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实施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公司消防委员会每季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每年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以提高员工应付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九条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员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公司办公场所、仓库等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办公场所进行大型设计装修改造,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报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装修。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
(六)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七)在办公楼内及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报综合部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八)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九)施工驻地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第2篇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各项目部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该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参战单位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各级职责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任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检查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四、积极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单位内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种类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始终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现场门卫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二、值勤时着装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三、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验明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在取得被访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四、认真检查出入车辆及个人携带物品,无相关证明不得放行。
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遇到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六、负责打扫大门内外卫生,始终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值班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现场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专场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巡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守候。
四、对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极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
七、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滥用械具,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参战单位安全保卫职责
一、参战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并按照项目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各参战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和杜绝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案件、事故,杜绝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三、积极开展治安保卫巡查,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四、积极防范,各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对临时用工要底子清,情况明,并登记造册;
七、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要积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并报告项目部保卫部门;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对单位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专职保卫干事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保卫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四、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管理并设专人现场值班。
七、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治安保卫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保卫干事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六、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八、施工现场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九、未经领导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执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重大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在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成绩显着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关心消防工作,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值勤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火、灭火方案》(结合实际自定)
第3篇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依照本规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施工单位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自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需设置值班巡逻人员和现场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条 若发生事故案件,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组织检查各区域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排查处理。
四、积极调解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内部的一般治安事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各级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组织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始终保持消防器材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值班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秩序。
二、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值班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值班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及时汇报。
四、对值班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值班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值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七、值班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勤。
第八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处理、记录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火灾和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火警等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全员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积极督促各区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并做好检查评比工作。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四、施工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方面的教育,并择机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五、施工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七、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八、施工现场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夜间应有充足照明,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九、办公场所及生活区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十、电器设备的安装,电线敷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十一、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执行一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二、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灭火。如火灾严重,应立即拨打119火险急救电话,并讲清起火单位和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和火灾程度以及周边环境等。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施工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部安全保卫组。
十三、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消防器材要按规定放置于显眼位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除外)。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应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半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及时更换。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 有违反上述规定,依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100-3000元。
第4篇 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缉的人员;
6、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被假释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5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保卫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综合部是公司安全保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各部门在公司的安全保卫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明确各级安全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
第六条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七条公司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消防组织
(一)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开展防火及消防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作业能力。
4、每季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6、负责配置消防设施。
7、发生火灾时执行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扑救。并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警、火灾事故。
8、及时调整充实消防队伍,保证消防组织的健全。
(二)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成立消防小组。
(三)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实施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公司消防委员会每季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每年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以提高员工应付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九条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员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公司办公场所、仓库等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办公场所进行大型设计装修改造,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报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装修。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
(六)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七)在办公楼内及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报综合部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八)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九)施工驻地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十)未经综合部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一)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公司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十二)公司消防委员会,协助消防部门负责火情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设施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综合管理部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修,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综合管理部对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公司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防火预案
第十二条内外联络
综合部负责编制义务消防队队员与外部消防部门的联系电话,以备求救急用。
第三章 安全保卫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保卫工作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公司的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各财务室)、收发室、档案室、复印室、仪表室、配电室、会议室、仓库、水泵房、贮水箱、电梯、各部门办公室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部位。
第十五条职工安全保卫工作守则
(一)维护公司信誉,树立以公司为家的思想,关心和维护国家财产安全,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公司内做个好职工,在社会上做个好公民。
(三)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不传看淫秽书画,不赌博,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从事不健康的社会活动。
(四)认真执行我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通信纪律,保守通信秘密,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维护公司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票证及要害贵重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室)和有贵重物品的部门,门窗要安装可靠的防盗设施。
(二)各部门保险柜中的现金要按规定的限额存放,提送款严守规定要求,否则,发生被盗、抢劫等案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部门公章、介绍信、专用表格、证、单、票、据、文件、档案、资料要有专人负责,存放妥当,管理制度健全,防止失泄密和被盗。
(四)各部门微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摄像机、仪表仪器等贵重物品要有登记,并有专人管理,防盗措施得当,实行安全责任制。
(五)配电室、电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定期检查与维护,做到电器设备灵敏可靠,安全运行。
(六)压力容器的使用与保管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气罐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定期进行试压,达不到标准的不能使用,使用过程中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碰撞、暴晒,气罐的放置与燃气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消防部门规定要求。
(七)办公室内严禁存放个人贵重物品及现金,否则,发生被盗案件,损失自负。
(八)办公室无人时要锁门,下班关窗、锁门(防盗门),关闭电源,各部门要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档案室是公司档案管理的重地,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档案管理人员除了要认真执行国家档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处,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纪律,严禁失泄密。
(三)密级档案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擅自进行复制、借用。
(四)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重份文件材料,不得乱扔,擅自处理,应严格按照公司档案保密规定执行。
(五)档案室内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档案室内要经常进行通风,保持室内干燥、卫生清洁。
(七)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霉、防虫蚀等档案保护工作,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使用保险柜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险柜须放在安全位置,保险柜要坚固,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二)使用保险柜必须用密码,密码要妥善保管,防止泄密丢失,不得将钥匙插在保险柜上或随意放置,要随开随锁,并变动密码。
(三)保险柜钥匙由使用人随身携带一把,备用钥匙要妥善保管。
(四)保险柜内票款要摆放整齐有序,不准存放私人钱物。
(五)保险柜应固定专人使用,如需更换使用人要及时收回原使用人的钥匙,并更换密码,还应办好书面交接手续。
(六)在重大节假日放假前,保险柜应贴封条,封条上要加盖公章。
(七)发现保险柜被盗,要保护好案发现场,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协助做好案件的侦破工作。
(八)凡因违反使用规定发生问题,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供水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贮水箱是公司供水系统的心脏,也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部位,未经行政处同意,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二)从事供水系统的维护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过硬、责任心强,并经过专业电工培训,取得上岗证人员。
(三)大水泵房、贮水箱室内严禁放置易燃危险品,堆放杂物等,要保持室内卫生清洁,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供水系统安装的防盗门窗要牢固可靠,电器设备、用电线路要每周进行检查,定期维护。
(五)做好日常检查工作记录,以备公司检查。
第二十条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做好仓库“四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仓库内必须使用防爆灯,电源开关要设在库内门口,工作完毕随时切断电源,锁好防盗门窗方能离开。
(三)仓库门前要设置醒目的“仓库重地、禁止入内”、“禁止烟火”等字样的标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四)各类器材存放应当留出消防间距,消防设备齐全,院内通向库房的通道要畅通。
(五)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发现门、窗、玻璃损坏,用电线路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七)严格执行货物出门交验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传达室安全保卫工作守则
(一)传达室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提高警惕,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安全保卫工作。
(二)进出公司的车辆要认真进行检查、登记,外来办事人员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
(三)携带物资器材出门一律凭该部门经理出据的证明信,无证明不得放行。
(四)上班时间不得脱岗、串岗,严禁在班上饮酒,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自觉遵守值班纪律。
(五)文明值班,礼貌待人,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六)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不准会客,不准闲散人员在值班室闲谈打闹,室内要保持卫生整洁。
(七)夜间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领导。
(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以备检查。
第二十二条职工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一)不准乱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子。
(二)不准引带闲杂人员入室,不准擅自留人住宿,特殊情况报行政处批准。
(三)严禁男女非法同室混住。
(四)严禁酗酒、猜拳行令、起哄闹事、打架斗殴。
(五)晚间有事外出,务在22时之前返回。
(六)严格遵守公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禁止赌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参与赌博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财博。
(二)禁止职工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等条件。
(三)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司在职职工据情节批评、警告,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劳动工做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对检举有功者,给予奖励。
(五)凡参与赌博的职工,取消其参评先进生产(工作)者资格,所在部门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四条车辆停放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进出公司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要听从传达室值班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二)凡停放在公司内的外来车辆,必须经行政处同意,未经许可不得停放。
(三)机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要排列整齐,车头朝向公司大门,锁好车门,方能离开。
(四)非机动车进入公司时要下车推行,停放在指定地点,并自行排放整齐,严禁在院落内乱放。
(五)节假日,公司车辆外出,各部门须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车。并到传达室登记,对不登记者,值班人员有权阻止车辆外出。
(六)车辆所载货物,驾驶人员要主动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并进行登记。
(七)严禁在车棚内,院内以及楼道摆放杂物,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八)发生车辆被盗、车辆所有者需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司院内停放的车辆被盗,应到公司综合部报案。
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使用的劳务工应提供有关证明,以及劳务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使用部门负责对其政审和法制教育,严禁使用有问题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工。
(二)劳务工的暂住证,由使用部门负责办理。手续完备后,到行政处公寓管理人员处备档,以备辖区公安机关检查。
(三)劳务工临时暂住证要随身携带,以备检验。
(四)被辞退的劳务工,不得继续在公司公寓住宿,要限期搬出,原使用部门应在结算其工资前将情况告之综合部和行政处,以便监督执行。
(五)劳务工携带物品出公司,应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传达室值班人员有权阻止其带物品。
(六)劳务工要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秩序,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坚决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劳务工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领导。
(二)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晚间有事外出,务在22时返回,特殊情况由所在部门提前告知传达人员、公寓管理人员,严禁越门、越墙进入院内。
(三)公寓内卫生要保持清洁,要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者,按价赔偿。
(四)不准乱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烧水、做饭、取暖等,违者没收电器,并罚款200元。对不听劝阻者,要坚决予以辞退。
(五)不准引带闲杂人员入室,不准擅自留人住宿,特殊情况报公司行政处批准。
(六)严禁在公寓内聚众酗酒、起哄闹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七)严禁在公寓内搞任何形式的变相财博,违者严肃处理,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以法处置。
(八)严禁偷接电话的行为,违者按济南市通信分公司盗用电话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辞退。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以法处置。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行治安保卫、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隐患,能够化险为夷。
(四)认真执行本《规定》,对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奋勇保护国家财产做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毁坏消防设施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6篇 关于加强外施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 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 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 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 正被通缉的人员;
6、 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 被假释的人员;
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 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 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 精神病人;
12、 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 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7篇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各项目部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该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参战单位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任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检查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四、积极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单位内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种类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始终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现场门卫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二、值勤时着装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三、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验明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在取得被访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四、认真检查出入车辆及个人携带物品,无相关证明不得放行。
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遇到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六、负责打扫大门内外卫生,始终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值班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现场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专场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巡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守候。
四、对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极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
七、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滥用械具,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 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 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汇报。
三、 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 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 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 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参战单位安全保卫职责
一、参战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并按照项目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各参战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和杜绝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案件、事故,杜绝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三、积极开展治安保卫巡查,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四、积极防范,各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对临时用工要底子清,情况明,并登记造册;
七、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要积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并报告项目部保卫部门;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对单位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专职保卫干事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保卫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四、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管理并设专人现场值班。
七、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治安保卫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保卫干事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六、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八、施工现场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九、未经领导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执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重大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在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成绩显着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关心消防工作,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值勤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火、灭火方案》(结合实际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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