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十四、所有单位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十五、所有单位应急避灾演练2次/年,区队更换作业地点要及时进行新区演练,严禁不演练或减少演练次数。
十六、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准确、熟练,严禁无证上岗。
十七、所有资源整合及新建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生产建设“三同时”,在竣工投产前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否则严禁生产。
十八、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在剥采不合理、边坡治理不到位、防治自燃发火措施不落实、矿区道路行车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严禁生产。
十九、所有地面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及应急预案未进行评价评定和申报的严禁生产。
二十、所有地面单位必须做好火灾、爆炸、有害气体泄漏、安全用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基坑垮塌、食品药品危害等事故防范。航空做好任何不安全事件的预防和监控。
第2篇 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1爆炸物品库要建立严格的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制度。
1.1警卫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防身武器,24h值班,严禁酒后上岗、乱岗、串岗、睡岗。
1.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3填写值班日志。
1.4警卫人员应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查爆炸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相符,查看门窗有无损坏,查库区周围有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2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2.1爆炸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如果两种以上同品种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必须符合表1规定。
2.2雷管入库,需存放在雷管库或专用雷管箱内,并做好灭鼠工作。已拆箱雷管,必须短路存放。
2.3爆炸物品临时库,炸药每次最大库存不得超过10t,雷管每次最大库存不大于5000发。
2.4炸药存放,炸药垛放每垛间距不小于 0.5m,炸药离库房墙壁不小于0.2m。
2.5沙漠地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采取遮盖隔热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2.6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较大时,必须采取分散存放方法,严禁超量集中储存。
3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填写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报表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帐物相符。
4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严禁在库内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5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库区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洁,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
7装有电台的车辆及随身佩带便携式无线对讲机的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库,雷管库。
8在库区内拉运爆炸物品的车辆或其他动力设备,应装防火罩,防止火灾的发生。
9报废炸药和完好炸药要分别存放。
10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3篇 薄煤层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回采工作面安全质量现场管理水平,大力夯实我公司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特制定了红卫矿业公司薄煤层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准采证”管理制度,矿回采工作面在开工前,提前15天上报采煤作业规程。在开工前由矿自检,确认合格后,提前3天向生产技术部上报开工申请单,由公司组织有关部室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发放“准采证”方可开采。
2、上、下引巷支护;两巷超前支护不小于20米,采用单体、边木抬栌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低于1.8米,两巷无漏包、炸包、断梁折柱现象。
3、加强工作面进、出口管理,工作面上、下出口实行超前一刀,支护材料用单体配边木。
4、工作面煤壁必须采成一条直线,工作面只允许留一个递子交班。上、下安全出口要支护牢固,安全畅通,不许堆放任何材料。
5、工作面采用挂线采煤,支柱要打成直线,排距700mm,柱距700mm,最大控顶距2400mm,最小控顶距1600mm。
6、支柱不得打在浮煤矸上,见明底板必须打成麻面,工作面所有支柱必须受力,严禁支空心柱或缺梁少柱,必须装有防倒装置。
7、初次放顶前,必须沿切顶线打好密集支柱,上下安全出口靠切顶排每隔3-5米架设木垛进行加固,必须对工作面所有的支柱进行二次加液,并在上下安全出口和老塘内留设楠竹信号柱作顶板来压预报。
8、工作面采高在600mm以上时,必须保证工作面三排两控一控上下人,一控溜煤。
9、工作面开采顺序应为自上而下,回柱放顶必须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严禁无序开采与放顶。
10、工作面回风巷的支架回收,必须与采面切顶线放直。
11、搞好两巷文明生产,材料码放整齐,无污泥积水,必须悬挂标志牌,管线吊挂整齐,行人侧宽0。7米。
以上各项条款请各矿认真遵守执行,凡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的回采工作面,将给予分管矿长和当班班组每次各罚款500元,对当班值班队干给予罚款200元。
第4篇 珠海一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校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的检查、监督和隐患整改工作。
二、学校治保会是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治保会成员和学校电工是兼职消防管理员,分工负责各功能楼的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修。
三、治保会要建立消防器材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四、学生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用电常识、灭火常识和报警;制定学生宿舍应急疏散预案,使学生明确疏散逃生路线等常识。
五、办公室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六、化学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八、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海珠市第一中学
第5篇 夜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机械厂所属各单位:
近斯以来,省内外相继发生了几起安全事故,尤其是兴平市小区锅炉爆炸事故,造成了六死一伤的局面。我单位9月5日的高空坠落事故,教训及为沉痛,为此兴化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23年10月30日,公司依据(陕油安发【2022】105号)精神,制订了《兴化集团“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实施方案》。为积极响应公司活动方案,结合机械厂实际情况,现就机械厂夜间施工作业,制定如下规定,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1、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原则上夜间22点后不得进行动火、高处、起重(吊装)等九大危险作业,若生产需要必须作业的,要升级管理,各种作业票证升级办理。
2、因公需要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上报生产科批准备案。现场施工负责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夜间20点以后严禁单人独自现场作业,每个作业点必须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的施工作业方案要切实有效可行。
4、生产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安全员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5、夜间施工作业,要实行分级上报制,22点之前要向生产副厂长报告,22点之后要向厂长报告。
6、厂长、生产副厂长在接到有夜间施工的报告后,要认真检查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随时指挥调度人员、物资和装备,确保夜间生产施工安全。
7、生产科要加强夜间施工的安全管理,按照报告级别遂级上报,认真落实夜间施工方案和安全责任人,检查生产值班记录并于第二天向厂长报告前日夜间施工情况。
8、机械厂2023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加班的规定及实施细则》仍然有效,若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执行本规定。
9、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行,若有违反纳入考核。其他未尽事宜由厂长决定。
机械厂
2023年12月1日
第6篇 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工作、生活环境,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基建安全管理的常态机制,推行安全文明施工作业标准化工作,夯实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基础,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施工作业环境,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树立新时期“国家电网”工程建设新形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输变电工程项目(改扩建、220kv以下电压等级)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是指针对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特点,为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以及重要跨越、临近带电体、土石方爆破等特殊、危险性作业安全所需要的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为提高作业环境安全水平、改善现场施工条件、倡导绿色施工等工作所需要增加的费用。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列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输变电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本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计列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通过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后确定具体费用额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并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有效使用。
第七条 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列入投标报价。费用的支付及使用应参照以下方式执行(两者任选其一):
(一)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将中标价和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之和作为合同价。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应接受监理承包商的监督,并经建设单位批准。(注:执行本条款时,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施工安全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合同价的组成部分,不需要投标报价)
(二)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列入施工承包合同价,由施工承包商提出使用申请,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在概算范围内实报实销,发生的费用最终列入工程决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构成、支付方式及使用要求、以及使用管理和考核等条款。
第九条 实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仍由施工承包商统一管理和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承包商对《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在施工现场的最终实施负责,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含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并抄报监理承包商审核,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经审核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际需要,及时向施工承包商支付(或报销)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监理承包商应当对施工承包商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及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承包商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或未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开展文明施工活动,或将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挪作他用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监理承包商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有权拒绝核签施工承包商相关费用的支付申请。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确保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承包商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如安全设施、文明施工设施的制作(购置)、安装、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而引发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8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证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3. 职责
3.1.安委会主任(厂长)
3.1.1 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1.2 授权任命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副厂长)和安全管理人员。
3.1.3.指导安委会副主任开展安全工作。
3.1.4 负责主持召开每月安全例会。
3.2 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副厂长)
3.2.1 协助厂长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并向会议报告日常安全工作。
3.2.2.负责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工作。
3.3 安全管理员
3.3.1 负责日常具体安全工作的实施和落实,并向安委会副主任汇报日常安全工作。
3.3.2负责记录和保存安全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踪验证。
4. 运作程序
4.1 安全管理机构
4.1.1 为了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1.2 安委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1.3 安委会设主任1名,安委会主任同时也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由本单位上级部门发布授权。
4.1.4 安委会设副主任1名,由安委会主任发布授权,任命分管安全副厂长担任。
4.1.5 安委会成员由厂属各车间室主任和厂安全管理员组成。
4.1.6 本单位安委员会日常办事部门设在厂生产技术室,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2 安全会议
4.2.1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月20日前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上月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并计划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4.2.2 安全会议由厂长主持召开,由分管安全副厂长组织协调。
4.2.3 安全管理员负责记录安全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形成《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加以保存。
4.2.4 安全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若会议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则由安全管理员向相关部门发出《安全隐患(现场)整改通知单》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并将落实结果,向下一次安全会议报告。
4.3 安全检查
4.3.1 安委会每周四进行一次厂区安全检查,并以会议形式集中汇总检查情况,由安全管理员负责记录。
4.3.2 对于集中会议上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则由安全管理员向相关部门发出《安全隐患(现场)整改通知单》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并将落实结果,向下一次安全检查集中会议报告。
5.表单/记录
5.1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5.2 《安全隐患(现场)整改通知单》
第9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电缆沟、电缆夹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电缆防火标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三、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放入电缆沟、电缆夹层。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电缆夹层、沟道,各电缆夹层、沟道须悬挂禁火警告标识牌。
五、必须将所有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用阻燃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六、电缆夹层、沟道、竖井所有门窗应关闭并加锁,电缆夹层、竖井、沟道内应装设防火门,分段打防火墙,每隔60米划分防火隔段。
七、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积水、积油。
八、正常运行中不允许电缆超负荷,运行中电缆对接头及电缆温升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绝缘老化,接头过热、电缆渗油、积灰、受潮等火险隐患。
九、电缆沟道或开关柜、仪表盘因工作需要拆除防火墙或开凿孔洞,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封堵。
十、使用防火材料、阻燃材料必须经过国家技术鉴定合格,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书,其耐火阻燃时间及其它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十一、灌注电缆盒绝缘剂时,融化绝缘剂工作应在隧道外进行。
十二、多个电缆头排放场合,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电力电缆中间接线盒两恻及邻近区域应加阻燃包等措施。
十三、电缆沟道、夹层应布置消防器材,电缆着火时,扑救人员须戴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十四、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开关室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十五、火灾报警、电缆检测及监控装置,应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完好正常,工作人员熟悉消防知识,熟练掌握“三懂三会”。
十六、对擅自动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0篇 实操场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拓展训练场地为高空断桥、缅甸桥、天梯、空中单杠、毕业墙、背摔台、攀岩墙等拓展项目运动训练专用场地;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得进入场地;进入场地者,必须遵守场地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条、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低血糖、癫痫及心脑血管等疾病者以及近期出现过骨折、做过手术者不宜参加所有高空项目以及部分需剧烈活动的拓展项目。
第三条、注意保持场地的清洁卫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宠物入内。
第四条、严禁在场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瓜果皮核等垃圾,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存放。
第五条、在进行拓展训练时,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严禁携带坚硬的物品及饰物进行拓展训练。
第六条、未经拓展教师许可,学员不得触摸场地设施或者使用安全装备。爱护场地器材,对专用器材要做到轻拿轻放,不得踩踏,扔摔。不得推拉和挪动场内的任何设施。
第七条、拓展教师在课程进行中不得无故离场,如有急事,需立即停止所有活动,并带领学生离开拓展训练场地。造成教学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拓展教师需在活动前严格检查训练器械和安全装备,按要求悬挂安全绳索,尝试训练进行路径,确保训练安全。
第九条、严禁在天气恶劣、安全装备不足等条件下进行拓展训练课程或者活动
第十条、进入场地者必须服从管理,遵守规定,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终止训练或驱逐出场等处罚;对人为造成场地设置损坏按的照原价100%赔偿。若人为造成学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昌平职业教育农业文化园区 拓展部
第11篇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各学院、部、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或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统筹安排,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消防责任,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规则制度。
第六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使用保障方案。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六)负责维护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公司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部门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所辖区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对办公室、实验室、微机房等场所进行改造、装修时,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火材料。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应对活动场地的消防设备、设施、标识、通道的消防安全负责检查,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经保卫处认可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员及生活老师应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违章用电及其它消防安全检查,对学生违章用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每位入住学生应遵守《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汇编》中“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是: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微机房、网络中心、财务室、电教室、监控室、档案(资料)馆、学校食堂、配电房、印刷厂和大型*场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电器设备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堆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消防重点部位的应急照明情况,确保应急照明和广播、通信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堆放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门封闭或上锁。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时,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对易爆易燃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出现火灾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电话:119),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登记,确保巡查人员、时间、内容、部位落到实处,非重点防火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
(一)有无违规用火用电。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部位的专、兼职人员履职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对违规用火用电应及时处置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季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五)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六)消防兼职人员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爆易燃物品和堆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巡查的实施情况和记录登记。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爆易燃危险品场所。
(二)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违规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应提出书面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学校和主管部门。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第二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场所和师生聚集场所,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义务消防队员。
(三)新上岗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二)报警处置的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奖惩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情况列入年终工作的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外协单位入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外协单位在港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外协单位及本公司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入港施工、维修安装、装卸操作(不限于)等作业的外协单位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主管、监管部门
三. 安全管理规定
1. 外协单位进港作业前:
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外协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特种设备符合要求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设备及人员配备明细情况;
是否为作业设备、人员购买保险;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业务主管部门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包业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应明确中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对其管理
外协单位需到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外协单位入港作业申请单》、《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协议》、《特殊作业许可证》(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手续,并提供入港人员、设备清单
外协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入港作业人员到码头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入港安全培训
2.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外协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港内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作业,并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接受码头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
外协单位作业现场要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及安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管;作业区域所在部门对影响本区域正常操作和人员、设备、环境安全的现象应及时制止,或向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管理部上报
外协单位必须为其作业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作业现场进行隔离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外协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作业限定要求作业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要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操作
外协单位人员在港内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外活动,或私自动用、拆、改港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和其他物品
外协单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安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3. 作业结束后安全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相关工作事项时,要求外协单位对现场的杂物进行清理,恢复原有现场安全环境
外协单位携带物品出港时,需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物品出港放行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带出港,保安依据物品放行单据检查放行
4. 附件:
附件1:《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2:《外协单位入港作业申请单》
附件3:《外协单位入港作业设备明细表》
附件4:《外协单位入港作业人员明细表》
附件5:《明火作业申请表》
附件6:《物品出港放行单》
第13篇 移动式扒麦机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仓管用移动式扒麦机的使用安全,特制定移动式扒麦机安全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移动式扒麦机的使用部门须对该机械进行安全监管,明确专人操作,安排其学习本操作规程,督促其遵守本安全操作规程。
2.现场使用移动式扒麦机前,须对设备做完好性检查,确认设备完好后,由持有低压电工作业项目《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业电工按规范接通电源,设备需有可靠接地,同时确认绞龙的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并对电气装置做安全性检查,得到安全确认后方可使用。
3.操作移动式扒麦机人员,必须经过《移动式扒麦机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并按《移动式扒麦机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正常使用时喂料的工具应与绞龙保持一定的距离,工具不得进入旋转的绞龙部分。
5.如需移动设备时,首先应切断电源,待设备停转后,有2-3人把握扶手移动设备,手不得进入绞龙部分,移动时应注意导线的长短,预防损坏电气部分。
6.移动设备时,严禁任何损伤性“野蛮”作业,使用中途移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移动设备,并到位后需确认放置平稳,方可启动扒麦机进料使用。
7.使用结束后须切断电源,收妥电源线缆,并对设备进行清理、保养、妥善保管。
第14篇 安全文明管理规定
一、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仅对有关现场检修安全问题进行重点强调,其他未提及的执行《安规》及我项目部有关制度中的规定。
1、着装
1.1凡是从事电气检修、操作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1.2从事金属容器内检修工作,使用各类电气工器具时,除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外,使用人员及监护人员(即在容器内)必须穿绝缘鞋。
1.3从事化学酸碱等设备检修时必须穿耐酸碱腐蚀的工作服。
1.4任何人员必须佩带表明本人身份的出入证。
1.5任何人员必须穿本单位发放的工作服(包括安全帽等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此类人员亦必须遵守《安规》4.1.1~4.1.4条规定。
2、脚手架
2.1验收脚手架时必须使用脚手架验收卡。
2.2脚手架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准使用。
2.3每次在使用脚手架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
3、临时孔洞、交叉作业及安全通道
3.1在检修时掀开的临时孔洞,必须在孔洞周围搭设固定全封闭式安全围栏,并在围栏上悬挂“当心坑洞”的警示牌。对上方孔洞除在该孔洞上搭设全封闭围栏外,还应在其下方通行处搭设全封闭围栏,防止上方落物击伤下方行人。
3.2交叉作业时,上、下方工作必须做好双方的隔离措施。上方工作人员应做好防止高空落物的措施,下方工作人员应做好防止落物击伤的措施。
3.3现场所有通道不得封堵,应保持通道畅通。在通道上方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在通道上方搭设防护板(即横排木板)且防护板排列紧密,同时四周必须搭设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并做好防止高处落物的措施,以防高处落物击伤行人,并在通道入口1.5米处悬挂“当心落物”的安全警示牌。
4、各类安全工器具、机动车辆及临时电源:
4.1现场所有使用的各类安全工器具必须在试验周期内,并贴有合格证。
4.2所有电动工器具使用时必须接漏电保护器,并在使用前由使用人员进行动作试验。
4.3所有电动工器具的电缆、插头及插座不得有破损现象。
4.4现场所用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先空负荷试吊,对上下限位、终端限位、按钮、运行平稳、吨位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及外观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准使用。
4.5在起吊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信号指挥正确。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附近逗留,以防误碰人员。
4.6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将重物释放到地面并采取防止损坏地面的措施。
4.7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恢复原位并切断电源。
4.8带有专门操作室的行车必须专人操作,并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4.9所有在厂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在大修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如有缺陷及时消除,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4.10所有驾驶厂内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4.11现场所用的临时电源线应采取防止挤压损坏的措施。临时电源线应沿走道边缘(如墙根、栏杆根部、临时围栏根部等)敷设并固定,在横跨通道、马路时必须使用两块木板夹好或用槽钢等扣好,防止临时电源线损伤;临时电源线在通过门窗时必须加厚度不小于3mm的胶皮进行保护并固定好。
4.12使用检修电源时,应由合格人员接拆。
4.13每天收工后(含中午),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首先将分电源如电源接线盘等开关断开,然后确认无其他用户用电后关闭相应检修电源箱上部的总开关。
4.14因同一检修电源箱可能接有多路负载,所以使用者在已停电的临时电源回路上进行工作时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其他用户送电后发生触电等问题。
4.15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联系专人进行拆除。
5、电、气焊
5.1高处作业时,电气焊工作人员必须使用防火安全带。
5.2电气焊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必须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3所有电气焊用具及附件必须安全可靠齐全,不得有破损、损坏、缺少或表计不准等现象。
5.4电气焊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以防引起火灾。
5.5电焊机必须经过电气试验合格且贴有合格证。
5.6所有气瓶色标清晰正确。
6.考核
违反规定的考核责任人20-50元,连带队长10-30元,个人违章受到电厂或工地考核的全部自负。
二.文明检修规定
1.所有检修平台必须设围栏,围栏使用固定式铁栅栏或伸缩式警示带式围栏,锅炉本体附件检修可以使用围栏绳。
2.大件物品的吊装或运输,沿途地面必须铺垫厚胶皮或采取其他防止地面损坏的措施。
3.不准跨越或钻围栏。
4.不准直接在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外皮放置物品、搭脚手架、用脚踏等。
5.拆除设备或管道的保温必须做好防止污染的措施。
6.刷漆及喷涂工作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电气焊工作,必须作好防止污染、火花烧坏设备栏杆漆面地面的措施;严禁电焊头随手乱仍。
7.各类沟盖板掀开后必须及时盖好。
8.设备检修每次收工前及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卫生。
第15篇 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生产过程中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4条 在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5条 依照本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6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7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二)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准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储存;
第8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领用、出库、帐务必须相符。
第9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10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11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12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14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
第15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16篇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考核规定及考核办法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岗位责任,本项目部研究确定了本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以及目标的分解、考核规定及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确保中山市标化、文明优良工地,争创广东省标化、文明优良工地。
2、全年实现“五无”,即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中毒、无坍塌事故发生。
3、轻伤频率控制在3%。以内。
4、根据jgj59-99评分标准,每次检查得分在85分以上。
二、目标的分解、考核规定及考核办法
1、按照jgj59-99安全检查标准,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及“四口”防护、基坑支撑与模板工程、“三宝”、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塔吊、施工机共九项分项,并确定了每个分项的分值(见目标实施网络图)。
2、每一分项落实了责任人、实施班组及实施人,按jgj59-99评分标准对每一班组及责任人进行考核,奖优罚劣。从而降安全管理总体目标由粗到细、由面到点,层层落实到每一班组及责任人。
3、根据项目部制定的每次检查得分在85分以上的目标,目标考核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每一分项进行检查评分与考核。分项得分占分项满分的85%以上的班组责任人评为优良,75%以上的班组及责任人评为不合格。
项目部每月一次按jgj59-99评分标准对每一个班组及责任人进行检查评分、考核记录。考核达到优良等级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不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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