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变更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控制和削减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变更对生产安全的有害影响,明确变更的提出、评审、认可等控制程序和方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包括:
2.1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操作规程的变更;
——工艺参数的变更;
2.2设备设施的变更,主要包括:
——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安全设施的变更;
——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2.3安全管理的变更,主要包括:
——人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变更;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变更;
——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2.4人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的重大变更.。
3职责
3.1工艺技术变更管理由工程技术部负责;
3.2 设备设施变更管理由管线所负责;
3.3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由安全质监部负责;
3.4人员组织机构及职责的变更由企业管理部负责。
4程序
4.1 变更的提出
根据3中的职责,由各职能部门对各自范围的变更进行辨识并提出申请。
4.2变更的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由申请部门对变更可能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4.3变更的审批
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申请部门提出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进行审批,必要时可召集相关部门讨论。
4.4变更的实施
经审批的变更在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涉及文件变更的办理完文件变更手续后由职能部门实施,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人员,并对变更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4.5变更的验证
变更实施后,由实施部门对变更产生的积极效果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重新评审。
4.6变更的全过程要留有记录并归档保存,记录的管理执行《记录管理制度》。
5.记录
《变更审批表》
变更审批表
变更类型
申请部门
变更原因及表更情况描述:
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2篇 房产集团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
房产开发集团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条对一周未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发生事后补办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每月25日运营部将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变更签证确定造价,并及时计入动态成本。
第十二条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现场、运营部、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样板间装修及建安工程类合同必须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二、开发等主办的合同如不能办理正式结算,应进行内部结算并注明不能办理正式结算的原因;
三、其它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结算原则:主办部门办理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应作出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甲供材料费用等,在原合同额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要求施工单位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竣工资料并逐项填写《结算申请单》,及相应的结算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运营部申请办理结算;运营部依据以上相关图纸、资料到现场,由工程管理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变更签证部分要求在发生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尽量做到随竣随结,并保证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对甲供材料(三方协议)的结算要求:对履约完毕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分别针对每个协议(楼号)提供《供货认证单》,并附有供应商、施工单位、甲方现场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做为结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汇总表(需注明合同编号、原合同价值、变更价值、最终结算造价);
二、详细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按合同约定价格或按定额编制);
三、相关变更、签证及其附图说明等(要求与结算汇总表或结算书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书做出后,由主办部门填写《工程结算审核记录》,并报送运营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结算审批完毕后,由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加盖结算章,以上内容一律要求按统一固定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分别留运营部二份、财务部、办公室、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结算审批手续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否则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各项目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运营部将该项目的全部结算文件整理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竣工结算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变更申请单》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签证变更台帐》
《供货认证单》
《结算申请单》
《工程联合验收单》
《工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审核纪录》
第3篇 基建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实施规定
基建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实施办法
一.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具体经办人为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的联系,并组织实施。
二.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各专业管理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处领导和主管校长汇报。
四.设计变更一般经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五.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设计变更洽商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每次洽商签证费用为5000元以内的须报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批准,费用为5000元~3万元的须报处领导批准,费用为3万元~10万元的洽商应报主管校长批准,费用超过10万元的洽商应报校长批准。所发生的工程洽商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主管处领导、处资料室、预决算员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七.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八.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洽商签证流程图。
第4篇 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工艺设备变更环节中产生的风险带来的危害,规范工艺设备变更环节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是指各单位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设备变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变更应实施分类管理,基本类型包括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
(一)工艺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二)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执行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工艺设备变更管理培训,执行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三章 变更范围
第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工艺和设备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能力的改变;
(二)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三)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四)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五)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六)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七)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八)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九)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十)软件系统的改变;
(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十二)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十三)操作规程的改变;
(十四)试验及测试操作;
(十五)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十六)运输路线的改变;
(十七)装置布局改变;
(十八)产品质量改变;
(十九)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二十)其他。
第十条 所有的变更应按其内容和影响范围正确分类。微小变更和工艺设备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a。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同类替换范例见附录b。
第四章 变更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c,工艺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d。
第十二条 变更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变更应实施分级管理。应根据变更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及所需调配资源的多少,决定变更审批权限。在满足所有相关工艺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批准人或授权批准人方能批准。
公司专业部门组织的工艺设备变更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单位组织的工艺设备变更由二级单位审批,微小变更由三级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变更申请审批内容:
(一)变更目的;
(二)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变更内容;
(四)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如需要,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五)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六)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七)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八)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十五条 变更申请应经相关的工艺技术、安全环保人员审查通过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变更批准人批准。
第五章 变更实施
第十六条 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主管部门应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第十七条 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应办理安全作业许可票,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应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变更涉及的所有工艺安全相关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条 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
(一)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二)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三)承包商和(或)供应商;
(四)外来人员;
(五)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六)其他相关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主管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
第二十二条 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设备变更验收报告等。
第六章 变更结束
第二十三条 变更实施完成后,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设备变更验收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二)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三)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四)确认变更结果;
(五)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油气田公司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或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控制变更风险,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范》(q/sy1237-2009)企业标准,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包括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工艺和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变更范围
第四条 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生产能力的改变;
--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软件系统的改变;
--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操作规程的改变;
--试验及测试操作;
--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运输路线的改变;
--装置布局改变;
--产品质量改变;
--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其他。
第五条 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一,同类替换管理执行参见附录二。
第三章变更申请、审批、实施、结束
第六条 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单位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三,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四。
变更申请审批内容包括:
--变更目的;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变更内容;
--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如需要工艺危害分析的,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七条 变更审批权限
1、工艺和设备变更。重大工艺和设备变更由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由各二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批。
2、微小变更。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的微小变更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3、同类替换。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同类替换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4、审批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结论并签字。
5、《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和《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应纳入项目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并提交现场生产单位。
第八条 变更实施
1、变更申请单位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2、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或有危险作业的,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相关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方能作业。
3、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4、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必要时,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变更涉及的人员包括:
--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相关的直线组织管理人员;
--承包商;
--外来人员;
--供应商;
--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其他相关的人员。
5、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等。
第九条 变更结束
1、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确认变更结果;
--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2、变更完成后,变更申请单位与批准人(或委托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结束此项变更。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油气田分公司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或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控制变更风险,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范》(q/sy1237-2009)企业标准,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包括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工艺和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变更范围
第四条 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生产能力的改变;
--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软件系统的改变;
--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操作规程的改变;
--试验及测试操作;
--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运输路线的改变;
--装置布局改变;
--产品质量改变;
--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其他。
第五条 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一,同类替换管理执行参见附录二。
第三章 变更申请、审批、实施、结束
第六条 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单位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三,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四。
变更申请审批内容包括:
--变更目的;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变更内容;
--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如需要工艺危害分析的,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七条 变更审批权限
1、工艺和设备变更。重大工艺和设备变更由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由各二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批。
2、微小变更。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的微小变更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3、同类替换。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同类替换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4、审批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结论并签字。
5、《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和《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应纳入项目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并提交现场生产单位。
第八条 变更实施
1、变更申请单位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2、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或有危险作业的,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相关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方能作业。
3、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4、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必要时,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变更涉及的人员包括:
--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相关的直线组织管理人员;
--承包商;
--外来人员;
--供应商;
--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其他相关的人员。
5、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等。
第九条 变更结束
1、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确认变更结果;
--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2、变更完成后,变更申请单位与批准人(或委托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结束此项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建筑工程变更管理规定10
建筑工程变更的管理规定(十)
1、发包方工程部为工程变更主办部门,各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领导审批。
2、内容
2.1工程设计变更的定性划分。
2.1.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工程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a)建筑面积、层数的增加与减少;
b)建筑标准、功能、构造、标高的改变;
c)由于设计原因,本公司要求或施工单位要求形成工程结构的改变;
d)基础做法(包括构造、截面、材料)的改变;
e)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电气、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电讯、电梯、电视等)的位置、线路、数量、构造的改变;
f)使用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包括种类、规格、型号)的改变;
g)市政工程、配套工程的改变;
h)由于设计原因或施工单位造成的工程事故而形成的变更或相关项目的变更;
i)其他设计或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变更。
2.1.2凡属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工程变更。
a)因设计不完整或差误,按《图纸审查会审意见书》补充的图纸与说明;
b)因施工质量造成的返工;
c)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
d)虽改变施工工艺、方法,但未改变设计。
3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3.1建设规模、外形、外装饰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当发生建设规模(包括层数、面积)变更,外形(包括高度、屋面构造、外墙窗面积)变更,外装饰(包括装饰物、花饰、线条、装饰材料、色彩)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3.1.1经本公司审理后办理申报文件。
该类变更的主办部门,当需变更时,应由编制申报文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变更内容、变更理由、所需资金额度,经发包方工程部、材料设备部、计资部审理并会签后报发包人项目总经理批准形成公司申请报告。
3.1.2公司将变更申请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呈批。
3.1.3变更获准后,本公司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办理设计变更。
3.1.4形成变更图后,公司应分别将变更图纸、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和发包方工程部,变更文件应向材料设备部、计资部传阅周知,由发包方工程部组织变更实施。
4功能、设备、建筑物内部墙体变更程序与要求。
a)当发生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煤气设备变更,内墙分割开间、进深、内墙装饰材料变更,应由主办部门编制变更文件,经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会审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生效。
b)发包人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通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发包方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由工程部组织变更实施。
5、由于设计原因而发生的重大结构(方案或形式)变更,应由发包方工程部提出,报发包人项目总经理批准再作变更设计,同时通知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组织实施。
6、一般小规模的构造性变更,不涉及建筑外形、变更总价在五千元以内的,由工程部主办,报公司分管领导后即可组织实施。但应通报计资部、材料设备室、成本部。
7、对因地基深浅变化和基土强度原因形成的基础做法变更,应由发包方工程部随基础工程验收办理竣工图和工程追加减手续,可不办理申报手续。
8、对3.1、4、5条范围的变更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和未获准时,一律不准实施变更。
9、由于设计不合理或失误形成的设计变更,不能支付变更设计费。
10、所有设计变更均以批准文件或变更为准,口头通知无效。
11、设计变更获准后,成本部按批准规、范围、标准、做法编制调整预算,在工程决算时办理追加减。计划、统计人员办理计划调整和实际量。
12、设计变更文件与图纸应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妥善保管,统一归档。
第8篇 房产工程变更签证结算管理规定
房产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 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 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 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条 对一周未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发生事后补办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 每月25日运营部将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变更签证确定造价,并及时计入动态成本。
第十二条 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现场、运营部、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 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样板间装修及建安工程类合同必须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二、开发等主办的合同如不能办理正式结算,应进行内部结算并注明不能办理正式结算的原因;
三、其它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结算原则:主办部门办理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应作出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甲供材料费用等,在原合同额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要求施工单位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竣工资料并逐项填写《结算申请单》,及相应的结算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运营部申请办理结算;运营部依据以上相关图纸、资料到现场,由工程管理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变更签证部分要求在发生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尽量做到随竣随结,并保证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对甲供材料(三方协议)的结算要求:对履约完毕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分别针对每个协议(楼号)提供《供货认证单》,并附有供应商、施工单位、甲方现场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做为结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汇总表(需注明合同编号、原合同价值、变更价值、最终结算造价);
二、详细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按合同约定价格或按定额编制);
三、相关变更、签证及其附图说明等(要求与结算汇总表或结算书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书做出后,由主办部门填写《工程结算审核记录》,并报送运营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结算审批完毕后,由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加盖结算章 ,以上内容一律要求按统一固定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分别留运营部二份、财务部、办公室、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 结算审批手续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否则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 各项目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运营部将该项目的全部结算文件整理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竣工结算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变更申请单》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签证变更台帐》
《供货认证单》
《结算申请单》
《工程联合验收单》
《工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审核纪录》
第9篇 供应商变更管理规定办法
供货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供货商的供货活动,保证供货商的供货质量,提高经营者的合理化水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合本公司所有供货商。
3权责单位:采购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起草。
品管部负责执行。
总经理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核准。
二供货商管理制度
1凡本公司供货商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如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的资质证明。如果相关资质过期应立刻更新,并将新的资质材料复印件送至本公司备案。
2如果供货商有资料变更,应该立即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
3供货商在每次备货时应按照请购单来备货并按照本公司需要的标准和规格来备货。备货时称好分量,数好个数,同时对所送货物的品质进行检查。
4每次应在午前10:00之前送到,过时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送货签单时,应该按照先来先签的原则。
6供货商应协同验收人员一起做好验收工作。
7每次签好单据后,应该按照指定的场所放置后方可以离开。
8对当天需要补货应该及时补货。
9供货商用来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应该每日进行消毒一次。
10退货场合,供货商检查所退回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是否与退货单据一致。
三供货商量化评定制度
我公司会每个月对供货商进行量化评定。标准如下:(满分100)
1每次抽检合格率的评定标准(10分)
2交货及时率的评定标准(10分)
3货物质量是否达标评定标准(25分)
4品质改善和及时性评定标准(25分)
5服务态度评定标准(10分)
6货品位置摆放评定标准(10分)
7文件,电话回复及时性和合理性评定标准(5分)
8交通工具消毒评定标准(5分)
说明如下:
a级(95分以上)b级(80分——-90分)c级(60分——-70分)d级(60分以下)
奖励方式
(1)a等供货商可以悠闲取得交易机会。
(2)a等供货商可以获得优先支付货款和缩短货款支付期限。
(3)a等供货商可以获得产品免检或放宽检验。
(4)a,b,c等供应商,可参加本公司举办之各项训练与研习活动。
惩罚方式
(1)凡因供应商品质不良或交期延误而造成之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2)c等,d等供应商应该接受定货量减少,增大检查力度和改善辅导措施。
(3)c等,d等供应商延期支付货款。
(4)e供货商应立即停止交易。
第10篇 保护定值变更及投退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提高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运营风电场变电站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定值更改、投退规定。。
三、管理规定
1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上进行检修调整或试验等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2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上工作后,必须保证动作正确、灵敏、可靠,并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并需填写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工作记录,经运行值班人员签字确认。
3运行和备用中的设备,其保护及自动装置均应投入,禁止设备无保护运行。保护装置故障情况下,可申请将故障部分退出运行(情况严重者,可先退出后申请),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
4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值(地调定值和我厂定值)记录应与实际相符。主要保护按规定定期进行核对与试验。集控室内应保存一套完整、正确的继电保护原理图,并有完整的定值通知单。
5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的定值变更,应根据有关部门的保护定值通知单或电话命令进行调整和更改。
6在接到保护定值单后,必须在限定日期执行完毕,并按照要求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工作记录薄填写记录,经运行人员确认,风电场场长批准后,方能执行。并在执行后七天内将“回持单”寄回相应整定部门,运行中不得随便修改定值,运行中不得作继电器出口试验。
7保护装置定值变更后,由值班运行人员与调度员核对定值通知单号后方可将保护投入运行,并将保护定值更改情况详细记入运行日志保护投退栏。
8改变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接线回路,必须根据有关领导批准的图纸进行。工作结束后检修人员必须将设备异动报告及改动原因、内容,详细记录在《保护、通讯、自动化装置综合台账》内。
9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入、停用按调度值班员的命令执行,其余保护均按值长命令执行;保护装置投入、退出等操作须由运行人员负责进行,其它人员无权操作;在保护投退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必须在《保护、通讯、自动化装置综合台账》中进行登记。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入,应先投入交流后投直流回路,并用高内阻电压表(大于2000ω/v)测量保护出口压板两端确无电压后方可投入保护压板。退出顺序与此相反。
10改变运行方式需调整保护定值时,必须在调整保护定值前退出保护投退压板,定值调整完成后确认无误投入保护投退压板。
11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拆装后,必须进行同期核相无误后,方能将保护、自动装置投入运行。
12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拆装后,必须核对电流回路的相位正确,方能将带有方向性的的保护、自动装置投入运行。
13在运行设备的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或调整定值时,必须充分考虑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和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接地而引起断流、失压导致保护误动作的安全措施。
14对于带有交流电压回路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如低电压保护,当pt故障停用或在其电压回路上工作(包括处理pt保险熔断)时,必须退出该保护装置。
15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停及运行中运行方式的改变,除回路中引出的压板、转换开关或切换刀闸由运行人员操作外,其余均由检修人员进行。改变一次系统运行方式时,应同时考虑继电保护配合。
16继电保护屏前后,必须有正确的设备名称,继电器、压板均应有正确的标志,投停前均应该核对设备正确无误。
第11篇 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
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
确保当业主发出的变更签证及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指示、意见通知,承建商能及时进行修改落实,反映到现场施工过程中。确保发生的各类变更和签证能得到识别及保持归档,且能及时反映到相应的文件、协议或合同、工程造价修改。理清设计变更签证流程,保证承建商能及时进行变更签证单结算和支付。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各承建商在工程项目建造和交付维修保养全过程。
三、术语和定义:
设计通知:指有设计单位或业主工程师直接发出的,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包含承建商和监理单位提出的优化和变更(需经业主审核认可后),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发出,需经设计代表、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有效。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指令:是指业主工程师发出的新增加工程内容或其他涉及到费用变更的指令。
工程联系单:是指业主工程师发出的对工程现场项目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不涉及到费用的变更。
四、原则:
书面原则:现场所有的变更和修改,均必须有业主书面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指令,如遇特殊、紧急事项业主工程师可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口头指令承建商施工,但必须在3日内补发书面指令给承建商。没有书面指令,承建商不得申报变更签证和费用。
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或工程指令单对应一份工程签证单,一份工程量计算书,且对应工程合同中相适应的相关条款。
时效性、多级审核原则:《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指令》、《设计变更单》下发至承包商,承包商完成变更任务后在7天内需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现场确认(以自监理和业主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并在15个自然日内编写签证结算书一式四份并后付相应变更依据(变更依据为设计通知、工程指令单复印件)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证结算书应经承包商项目经理等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监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经主管工程师、总监审核确认并加公章后交代建公司审核后报发包人项目部核定。
月结原则:每月25日施工单位提交截止本月已审核完成的审批单,连同工程月进度款一起申报。如当月没有申报,可在下月工程进度款中申报,再次超过此时效,变更签证单不予认可。变更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文件(含业主下发的设计变更单或工程指令单、审核完成的签证单、审核完成后签证单的预算书),份数同工程进度款申报表一致,并加盖公章。
独立准确原则:在承建商提交的工程签证单的审批意见,要求监理工程师签署独立、准确意见,有独立计算式,严禁签署'情况属实'、'属实'、'请甲方审批'等模糊意见。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代建公司规定和下发的标准表格。
流程:
承建商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审核其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代建公司审核--代建公司审核通过后要求承包商填写《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报价单》,经发包人现场专业工程师、成本专务审核、承发包双方确认价格后由发包人发《设计变更单》或《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指令》交由承包商实施--承建商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及施工完成时报请监理或业主工程师现场验收和核查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总监、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审价单位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填写《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指令》的执行情况--承包商编制签证结算书交监理单位、发包人项目部审核--承建商每月汇总审核完成的签证结算书与工程进度款一起申报
第12篇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管理职责,避免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 理 职 责
第三条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动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四条各级计划规划部门是资本性投资计划过程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五条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是物资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六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等工程管理过程中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七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是生产工艺、操作及应急预案等生产过程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八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运行、检维修过程等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九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是安全环保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安排的隐患治理项目等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条各级消防部门是消防设施、消防灭火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单位,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三章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归口部门对所管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二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6276-1997)中“变更管理”的要求,形成变更文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同意不能实施变更。
第十三条业务归口部门应该根据业务的变更内容,组织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变更过程中安全环保受控。
第十四条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对业务变更的内容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对变更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在各项业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和违反标准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变更是指在日常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与原计划的现状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变更、方案变更、人员变更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各管理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规定
金帝集团有限公司
密级
聊城金帝集团企业标准GEN-1220-2012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规定
2012-12-20发布2010-12-20实施
聊城金帝集团
发布
GEN-1220-2012
前言
本标准为聊城金帝集团管理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集团管理要求,特制订本集团《固定资产变更管理规定》。
本标准由聊城金帝集团设备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部门:聊城金帝集团生产中心设备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完好性,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筑物、运输工具、机械、机器、工器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定义
2.1固定资产:能够独立完成一项工艺过程或单独具有某项作业功能,而无需附属于其它设备及设施,且价值在两千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机械、机器、工器具等,满足以上要求的都为固定资产。
2.2闲置资产:因生产或技术原因,连续停用一年以上,并办理闲置手续获得批准的资产。
2.3内部调拨:指固定资产在公司内不同的车间、使用地点之间的变化。
2.4外部调拨:指公司固定资产向集团内关联公司的移动。
2.5不良资产:闲置一年以上,或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
管理职责
3.1设备部
3.1.1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完好性;
3.1.2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3.1.3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的接收、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3.1.4负责固定资产的季度清查;
3.1.5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异动、报废清理等相关手续;
3.1.6协同财务中心门对清查后的固定资产台帐进行调整;
3.2财务中心
3.2.1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的监管部门,对公司固定资产的完整性负责;
3.2.2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登帐,每年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
3.2.3负责固定资产明细帐的帐务处理;
3.2.4会同设备部组织固定资产清查。
3.2.5组织固定资产年度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会同设备部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报告;
3.3使用部门
3.3.1对所属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完好性负责;
3.3.2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其中企管中心负责网络、电脑、电话类;总经办负责小型车辆类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3.3.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和岗位责任制;
3.3.4建立固定资产台帐,负责资产的挂牌;
3.3.4资产发生异动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并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异动、报废清理等相关手续;
3.3.5对需集中存放的闲置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列出清单报企管中心备案;
3.3.6做好所属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对报废未处理的资产妥善保管;
3.3.7负责对固定资产季度清查,并做出资产清查报告提交设备部;
3.3.8参加固定资产年度清查工作。
3.4企管中心
3.4.1负责接收集中存放的闲置资产,并做好闲置资产台帐;
3.4.2负责对集中存放闲置资产的管理,并以书面报表反馈信息给设备部。
工作要求
固定资产的管理分为在用、新增、闲置、异动、报废、清查和档案资料管理。
4.1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
4.1.1设备部与企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资产使用部门对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4.1.2各使用单位及责任部门对在用的固定资产按《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1.3建立资产三级台帐(集团、分公司、车间),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标识工作;
4.1.4各使用单位每季度对所属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形成清查报告提交设备部,由设备部、企管中心、财务中心对清查结果进行抽查;
4.2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
4.2.1新增固定资产按《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进行实施购置;
4.2.2固定资产购置新增后,由资产移交部门(采购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设备部、财务中心、资产使用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后,正式列为固定资产,三级台帐部门分别进行登记建帐。
4.2.3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4.3固定资产的调拨管理
4.3.1固定资产的调拨可分为内部调拨和外部调拨两种形式。
4.3.2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由设备部负责组织执行。
4.3.2.1由于生产需要固定资产在公司内迁移时,由提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迁移申请单》,分别由移出部门、移入部门签署意见,财务中心经理、设备部经理确认、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迁移。
4.3.2.2批准后的《固定资产迁移申请单》一式四份,移出部门、移入部门、设备部、财务中心作为调帐凭证。
4.3.3固定资产外部调拨,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入部门、调出部门确认,设备部、财务中心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拨。
4.4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4.4.1闲置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填写《设备闲置(封存)申请单》,报送财务总监、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4.4.3闲置资产可分为原地存放、异地封存两种形式。
4.4.4.1闲置资产原地存放时,将资产清单以防水密封的形式、牢靠地放置在封存包装内,一份留设备部存档,另一份送财务中心作为资产调整凭证;
4.4.4.2闲置资产异地封存时,以木箱或其它材料进行稳妥的包装并把资产清单放置在封存包装内,指定地点存放;
4.4.5闲置资产封存时,应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施进行适当维护;
4.4.6原地存放的闲置资产由原所属部门负责看护,异地封存的闲置资产由企管中心负责看护;
4.4.7闲置资产需要启用时,需用部门持原《申报闲置报告单》申报启用理由,经设备部经理签署意见,报财务总监,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4.5固定资产的报废
4.5.1报废的依据
4.5.1.1设备类报废
a)使用寿命到期,折旧费已提完,无再使用价值和修复价值的设备。
b)状况恶劣,损伤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设备原值60%的设备。
c)技术特性陈旧落后,结构先天不足,经一般性技术改造仍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d)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淘汰,不宜改造利用的设备。
e)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机电产品。
f)因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继续修复改造不经济的设备。
4.5.1.2房屋及建筑物报废
a)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长期废置不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其它原因且无使用价值的房屋及建筑物。
b)因扩建或改造工程需要拆除的房屋及建筑物。
c)由于政府部门规划或要求需要拆除的房屋及建筑物。
4.5.2符合以上报废条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设备部组织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提交论证结论;涉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4.5.3依据论证结论,设备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设备部经理签署意见,报经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4.5.4财务中心、设备部、资产申请部门依据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核减固定资产。
4.6固定资产的盘点
4.6.1每年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4.6.2采取财务中心组织、使用部门、设备部同时实地盘点、逐项核实的方法。
4.6.3盘点人员做好各项盘点记录,认真核对每项资产,准确、详细的填写盘点表,将清查中产生疑议的资产进行详细记录,由财务中心经理会同相关部门经理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
4.6.4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处理
4.6.4.1由各盘点小组出具盘点结果交财务中心汇总,由财务中心提交《固定资产盘盈报告表》、《固定资产盘亏报告表》报告,报财务总监、主管副总经理批示、总经理批准。
4.6.4.2财务中心、设备部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所在部门依据确认批准后的《固定资产盘盈报告表》、《固定资产盘亏报告表》,财务中心进行帐务处理,设备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资产台帐调整。
4.6.5不良资产的处理
根据盘点结果,财务中心门会同设备部提交不良资产专题报告。
4.7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管理
4.7.1资产移交部门向设备部提供资产转固清单、资产项目明细帐。
4.7.2资产移交部门负责每一项目技术资料、图纸的完整性,并交档案室存档,
考核
如违反上述规定,由企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相关记录
《固定资产设备调拨单》
《固定资产迁移申请单》
《设备封存(启用)申请表》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固定资产台帐》
相关文件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
第14篇 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有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新公司,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如在境外设立公司须另提供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章程、效益预测汐卜汇回收计划等,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财务本部、人事本部、投资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拟定法定代表人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与总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的经营投资政策及允许的经营范围等。总公司计划部对报告审核后,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制订出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任书',明确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权、利关系,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总公司计划部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需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在申领单位将各项所需材料交齐后负责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所需的总公司有关资料,交由申办单位自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七条在境外设立公司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总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申办单位负责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三章公司的变更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及注册资金等,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变更的项目、内容、变更原因等。总公司计划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四章公司的注销
第九条总公司有计划地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造或注销,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或因业务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或注销的,总公司计划部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向总公司领导提出整顿(包括合并、改组或注销)建议,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拟被注销的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将公司人员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书面报告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报告及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对总公司领导决定注销的公司,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审计和债权债务清算后,出具财务审计清算报告交总公司计划部,并由人事本部做出有关人事任免等决定之后,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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