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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5 热度:50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 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 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 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 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 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第2篇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拆管、安监、建管等机构,具体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和队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核发拆房施工单位的《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办理拆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

(五)依法查处拆房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拆房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的拆房施工单位。拆管部门和拆迁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条件:

(一)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房施工。

(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三)拆房施工单位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拆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房工程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

第七条 拆房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安监部门办理拆房安监手续,同时应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核准登记手续。

(二)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拆房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其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安监部门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拆房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房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⑴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⑵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⑶文明施工牌。

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第八条 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一) 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二)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

(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分析措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建筑行业也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态势。在现代房屋建筑施工中,施工单位作为主要参与方,一定要适时加强对于相关管理理论和观念的研究,并且逐渐构建符合中国建筑行业现状的管理模式、机制和制度。在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之间具有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施工单位一定注意两者之间的融洽与协调,进而才能保障施工作业在安全的环境下,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

1、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危害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建筑行业占据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所占的比例较大,多为商业、民用、工业等形式建筑,其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于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引起政府、社会及工程参与各方的高度重视,并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现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近年来,在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频繁出现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其主要原因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建筑的整体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为今后的使用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于可见,房屋建筑施工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并不是单纯的管理问题,而是国内建筑行业工程管理现状的客观展现,也客观损害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是极其不利的。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

在我国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影响国内建筑行业整体管理能力的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综合分析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机构设置不全

目前,在国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普遍缺乏对于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重视,尤其是安全管理往往被不同程度的忽视。在国内施工单位现阶段的管理机构设置中,技术、造价等管理机构的组织较为完善,而且基本上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而施工中对于质量及安全的管控则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管理机构设置中普遍缺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而且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控则多是依赖于监理单位、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而大量缩减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内部质检、安全监督等工作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同时,在施工单位的管理机构设置中,对于各具体项目未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造成在建筑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弊端或安全问题时,无难找到具体责任人,最终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无法真正做到奖罚分明,大大降低了施工单位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2)、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操作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在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施工人员的数量要求不断加大,导致大量未经过专业培训和教育的农民工涌入建筑行业。由于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操作不过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而导致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中频繁出现各类问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承担了大量的作业量,如果他们不具备严格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必然会导致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同时,施工人员操作不规范与国内房屋建筑工程中安全事故频繁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有可能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加强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在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实现施工质量控与安全管理进一步协调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是保障工程项目整体施工管理水平提升的先决条件。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要加强业务上的联系,并且积极接受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督,共同促进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1)、制订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综合分析国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的现状,两者之间缺乏协调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施工单位普遍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作为两个分开的项目。为了有效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施工单位首先提高自身对于质量与安全监管的认识,并且注重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最终制订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在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中,施工单位还要注重对于现行规章、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尤其是要明确各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的职责,制定严明的奖罚制度,调动全员参加质量与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2)、进一步规范施工流程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规范的施工流程是提高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效率、质量的基础,也是解决国内建筑行业现阶段管理问题的主要途径。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流程的制定中要满足工程项目的基本技术和工艺要求,而且要保证操作中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目前,在国内房屋建筑工程现行的施工流程中,普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弊端性,即无法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难以达到综合管理的效果和目标。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流程的制定和实施中,一定要坚持规范性的原则,并且加强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全面提高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效果。

(3)、加强施工的全过程监理

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中,监理单位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建筑方、设计方、施工方的单位,其具有对于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在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首先要综合和归纳较为常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问题,并且从专业管理的角度对其引发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建筑行业项目管理的现状,逐步实现施工监理中对于质量与安全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监理单位还要从工艺和技术的角度出发,为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和安全管控强化的建议,并且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为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质量和安全的认识,最终在施工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与安全管理中,一定要加强对于两者之间内在关系的研究,并且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出发,全面提升施工单位对于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进而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撰稿人:张全军

2023年7月20日

第4篇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分析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建筑行业也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态势。在现代房屋建筑施工中,施工单位作为主要参与方,一定要适时加强对于相关管理理论和观念的研究,并且逐渐构建符合中国建筑行业现状的管理模式、机制和制度。在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之间具有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施工单位一定注意两者之间的融洽与协调,进而才能保障施工作业在安全的环境下,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

1、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危害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建筑行业占据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所占的比例较大,多为商业、民用、工业等形式建筑,其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于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引起政府、社会及工程参与各方的高度重视,并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现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近年来,在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频繁出现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其主要原因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建筑的整体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为今后的使用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于可见,房屋建筑施工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并不是单纯的管理问题,而是国内建筑行业工程管理现状的客观展现,也客观损害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是极其不利的。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

在我国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影响国内建筑行业整体管理能力的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综合分析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机构设置不全

目前,在国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普遍缺乏对于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重视,尤其是安全管理往往被不同程度的忽视。在国内施工单位现阶段的管理机构设置中,技术、造价等管理机构的组织较为完善,而且基本上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而施工中对于质量及安全的管控则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管理机构设置中普遍缺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而且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控则多是依赖于监理单位、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而大量缩减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内部质检、安全监督等工作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同时,在施工单位的管理机构设置中,对于各具体项目未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造成在建筑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弊端或安全问题时,无难找到具体责任人,最终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无法真正做到奖罚分明,大大降低了施工单位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2)、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操作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在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施工人员的数量要求不断加大,导致大量未经过专业培训和教育的农民工涌入建筑行业。由于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操作不过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而导致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中频繁出现各类问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承担了大量的作业量,如果他们不具备严格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必然会导致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同时,施工人员操作不规范与国内房屋建筑工程中安全事故频繁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有可能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加强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在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实现施工质量控与安全管理进一步协调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是保障工程项目整体施工管理水平提升的先决条件。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要加强业务上的联系,并且积极接受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督,共同促进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1)、制订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综合分析国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的现状,两者之间缺乏协调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施工单位普遍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作为两个分开的项目。为了有效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施工单位首先提高自身对于质量与安全监管的认识,并且注重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最终制订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在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中,施工单位还要注重对于现行规章、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尤其是要明确各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的职责,制定严明的奖罚制度,调动全员参加质量与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2)、进一步规范施工流程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规范的施工流程是提高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效率、质量的基础,也是解决国内建筑行业现阶段管理问题的主要途径。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流程的制定中要满足工程项目的基本技术和工艺要求,而且要保证操作中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目前,在国内房屋建筑工程现行的施工流程中,普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弊端性,即无法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难以达到综合管理的效果和目标。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流程的制定和实施中,一定要坚持规范性的原则,并且加强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全面提高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效果。

(3)、加强施工的全过程监理

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中,监理单位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建筑方、设计方、施工方的单位,其具有对于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在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首先要综合和归纳较为常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问题,并且从专业管理的角度对其引发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建筑行业项目管理的现状,逐步实现施工监理中对于质量与安全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监理单位还要从工艺和技术的角度出发,为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和安全管控强化的建议,并且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为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质量和安全的认识,最终在施工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与安全管理中,一定要加强对于两者之间内在关系的研究,并且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出发,全面提升施工单位对于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进而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撰稿人:张全军

2023年7月20日

第5篇 我国房屋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引 言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有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引起房屋 “发病”和“衰老”的原因有哪些因素呢?不外乎是设计因素,施工因素,材料因素,地质因素,人为损坏因素,自然影响,环境影响等7大因素。

近年来,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和房屋租赁的活跃,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盲目改建加层增大房屋荷载、装饰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结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房屋质量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地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房屋质量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现整理一些由此引发的房屋倒(坍)塌人亡的重大惨案,共同来“旧闻新读”。案例1、盲目拆改,自食苦果:1994年浙江温州市某厂将一幢沿街四层住宅楼的底层拆改装修成营业用房,房屋承重结构遭受严重破坏而倒塌,致4死7伤,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1997年福建莆田新光电子公司的一幢四层宿舍楼由于盲目加层,引起整体倒塌,31死百伤。案例2、火灾无恙,灾后遭殃:1994年广东珠海市前山镇裕新染织厂六层厂房突遭火灾,火灾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厂方急于恢复生产,在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况下,匆匆派出200多名工人清理现场,此时,火灾后严重受损的厂房突然倒塌,造成52死159伤的惨案。案例3、做好事却成惨事:2003年无锡市锡山东湖塘某村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将原农机仓库改为老年活动室,几个月后老年活动室突然发生倒塌,造成3死13伤。案例4、甘肃白银市发生厂房长年失修坍塌多人死伤事故:   2002年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装饰材料厂长年失修一车间屋面突然坍塌,共有16人被埋,造成6死10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以上这方面的案例真是举不胜举,血的教训在反复告诫人们,关注房屋安全,就是珍视人的生命。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和多层住宅已成为城市房屋建筑主流的现代社会,房屋安全使用已不仅是珍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房屋安全管理现状

1.1 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整治难度较大

全国各地危旧房屋量大面广,例如,广州市目前尚有50万平方米的危房,河南省有306万平方米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危房,黑龙江省尚有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113.9万平方米,福建省尚有400万平方米的危房。这些危房中,土木、砖木、砖混、石混结构的占90%以上,大多为50、60年代建造,大部分为民宅、乡镇中小学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这些危房改造难度较大。

1.2 建立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1.3 建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资质审查制度

全国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设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成立了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社会组织,诸如房屋安全鉴定司法中心;还有些地方的建筑科研、质量监督检测、设计单位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发[2002]223号)文件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业单位资质的审批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

1.4 制定了一些国家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符合1984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等要求。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如深圳市2004年出台了地方标准《历史遗留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与鉴定指南》。

第6篇 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 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 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 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 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 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电务段

2023年6月3日

第7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城市危房管理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执行本条规定必须做到: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均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必备结构,它们的破坏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因此,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化的装修工程,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提供设计方案。

▲本条对设计方案的基本要求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即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原设计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所谓原设计单位,是指原来设计该项建筑的设计单位。本条规定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主要考虑到原设计单位比较了解该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委托其设计便于保证其所设计方案的质量。其他设计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指符合设计单位的条件,具有同类建筑物设计资质,并具有能设计装修工程资质等级的资格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是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不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果委托,受委托单位可以拒绝。如果受委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修设计任务;原有房屋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建筑装修设计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方案时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装修企业不得接受施工,同时在有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的安全鉴定需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鉴定机构在接到鉴定申请后,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要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其次要进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是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最后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是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体拆除。这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的治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其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风雨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产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法律责任的承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2)经鉴定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①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②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③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磁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①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②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③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建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实施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所谓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指具有拆除房屋建筑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保证房屋拆除安全的必备条件。不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不能从事拆除作业。拆除房屋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例如,对于以采取爆破为拆除业务的建筑施工单位,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建筑施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和

第8篇 某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

甲方:

地址:

乙方:

一、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

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州市消防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合同要求;

2、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防火、治安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3、乙方动用明火必须经出租方主管部门审核,动火必须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

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6、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7、出租房屋做为居住使用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做为住宿使用;

8、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9、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负责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1、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2、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3、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施工、生产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生产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4、必须组织全体生产、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15、雇用的员工或住宿人员必须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6、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17、租赁期间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18、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19、乙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9篇 房屋燃气设备安全管理

天然气主要包括油气井开采的纯天然气和伴随石油一起开采出来的石油气--石油伴生气。

一般纯天然气的可燃成分以甲烷为主,还含少量二氧化碳、硫化氢、氮和微量的氦、氯、氢等气体。其热质高,杂质含量少,是城市优质的气体燃料。

2.人工煤气

人工煤气是将固体燃料(煤)或液体燃料(重油)通过人工炼制加工而得到的。将煤炭放在焦炉中,隔绝空气加热。煤炭分解为固体(焦炭)、液体(焦油)、气体(煤气)。煤气热加工处理后,用管道直接送至用户。煤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和氢气。

3.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是在对石油进行加工处理过程中,作为副产品而获得的一种碳氢化合物,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丙烯、丁烷、丁烯。

烯气燃烧要供给适量的空气或氧气。空气量过小则发生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一氧化碳,危及生命;空气量过多则被燃烧加热的空气散失在大气中,带走大量的热,降低燃烧效率。

燃气的燃烧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首先是混合物的形成过程,这一阶段保证燃气与氧进行物理性的接触。然后将混合物预热到着火温度。最后进行燃气的燃烧化学反应。

燃气进行燃烧的主要设备是燃烧器。燃烧器是指使燃气进行可控燃烧,将化学能转变成热能的设备。燃烧过程的所有阶段均在燃烧器与燃烧室内进行。燃气燃烧器的主要任务是将燃气与空气引向燃烧室,形成混合物并稳定着火焰面,保证燃气燃烧过程达到所需程度,以及使烟气中有毒气体的浓度最小。燃烧器包含的主要部件如下:

混合装置:用于燃气和空气混合。例如燃烧按动力原理进行,则混合器是一个独立的部件。在混合器中预混成均质的燃气空气混合物。再比如燃烧按扩散原理进行,则混合器仅是按一定的强度要求保证混合物形成的混合过程。

头部:它用来保证燃气与空气的气流通向燃烧室或能供给空气的空间。其主要作用是稳定规定的着火焰面,或者在燃烧器火孔处形成可燃混合物,以及防止脱火与回火。

火道:即耐火部分,在这里部分或全部完成燃烧过程。燃烧器的耐火部分也是燃烧室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稳定的点火源,它可稳定燃烧过程和防止脱火。

二、厨房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

(一)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

厨房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由城市的燃气专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为加强管理和方便用户,燃气管理部门,在用户集中的居民区,设立燃气管理所和维修站,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室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用户咨询服务、抄表计费。

厨房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有用户定期巡回检查、报修、安全用气宣传,室内管道设备维护、检查漏气、消除堵塞和处理事故。

1.对用户巡回检查和报修

对厨房燃气设施的维修养护,采取用户巡回检查和报修相结合的方法,便于及时了解室内燃气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和处理燃气设施的故障;随时了解燃具使用情况和用户意见,向用户介绍一些室内燃气设备养护的基本知识,以便用户正确使用和保护好室内燃气设备,能够和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共同搞好室内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用户宣传

如发放宣传材料,开办技术咨询服务等,或者利用入户巡访、安全检查等时机进行燃气有关知识的宣传。使用户了解必要的燃气管理法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燃气事故的危害性,违章处理情况等。

3.设备维护保养和大中修

这是运行管理工作的关键。对管道设备进行及时的维护,以降低机械损坏率,对管道设备定期的保养以减少自然损耗。这样既能提高室内燃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程度,又能延长其大、中修的周期。此外,依据系统的运行状况确定大中修周期,使设备的维修养护形成一种制度,便于提高设备的使用完好率。

(二)运行质量考核指标

1.民用户维修及时率

指一般民用户燃气灶、燃气表等室内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报修后,及时修复和处理的程度。

第10篇 规范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要求北京发布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该市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对房屋建筑结构、附属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要求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的实施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提高该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实现房屋建筑安全可持续。

房屋建筑的正确使用、安全使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房屋建筑自投入使用起至停止使用的整个阶段,需要不断进行养护、维修和改造,以便实现适用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对此,《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并按照专业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其次,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对所管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并按专业分别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在实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的处理要求;对发现的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的处理要求等。这些规定能够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再次,明确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配备要求。为保证房屋安全建筑安全管理员工作切实发挥作用,综合考虑现有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办法》中分别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划分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数量的配备要求。

第11篇 物业安全管理教程-房屋燃气设备安全管理

一、燃气的分类

根据燃气来源的不同,燃气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三种。

1.天然气

天然气主要包括油气井开采的纯天然气和伴随石油一起开采出来的石油气--石油伴生气。

一般纯天然气的可燃成分以甲烷为主,还含少量二氧化碳、硫化氢、氮和微量的氦、氯、氢等气体。其热质高,杂质含量少,是城市优质的气体燃料。

2.人工煤气

人工煤气是将固体燃料(煤)或液体燃料(重油)通过人工炼制加工而得到的。将煤炭放在焦炉中,隔绝空气加热。煤炭分解为固体(焦炭)、液体(焦油)、气体(煤气)。煤气热加工处理后,用管道直接送至用户。煤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和氢气。

3.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是在对石油进行加工处理过程中,作为副产品而获得的一种碳氢化合物,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丙烯、丁烷、丁烯。

烯气燃烧要供给适量的空气或氧气。空气量过小则发生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一氧化碳,危及生命;空气量过多则被燃烧加热的空气散失在大气中,带走大量的热,降低燃烧效率。

燃气的燃烧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首先是混合物的形成过程,这一阶段保证燃气与氧进行物理性的接触。然后将混合物预热到着火温度。最后进行燃气的燃烧化学反应。

燃气进行燃烧的主要设备是燃烧器。燃烧器是指使燃气进行可控燃烧,将化学能转变成热能的设备。燃烧过程的所有阶段均在燃烧器与燃烧室内进行。燃气燃烧器的主要任务是将燃气与空气引向燃烧室,形成混合物并稳定着火焰面,保证燃气燃烧过程达到所需程度,以及使烟气中有毒气体的浓度最小。燃烧器包含的主要部件如下:

混合装置:用于燃气和空气混合。例如燃烧按动力原理进行,则混合器是一个独立的部件。在混合器中预混成均质的燃气空气混合物。再比如燃烧按扩散原理进行,则混合器仅是按一定的强度要求保证混合物形成的混合过程。

头部:它用来保证燃气与空气的气流通向燃烧室或能供给空气的空间。其主要作用是稳定规定的着火焰面,或者在燃烧器火孔处形成可燃混合物,以及防止脱火与回火。

火道:即耐火部分,在这里部分或全部完成燃烧过程。燃烧器的耐火部分也是燃烧室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稳定的点火源,它可稳定燃烧过程和防止脱火。

二、厨房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

(一)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

厨房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由城市的燃气专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为加强管理和方便用户,燃气管理部门,在用户集中的居民区,设立燃气管理所和维修站,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室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用户咨询服务、抄表计费。

厨房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有用户定期巡回检查、报修、安全用气宣传,室内管道设备维护、检查漏气、消除堵塞和处理事故。

1.对用户巡回检查和报修

对厨房燃气设施的维修养护,采取用户巡回检查和报修相结合的方法,便于及时了解室内燃气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和处理燃气设施的故障;随时了解燃具使用情况和用户意见,向用户介绍一些室内燃气设备养护的基本知识,以便用户正确使用和保护好室内燃气设备,能够和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共同搞好室内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用户宣传

如发放宣传材料,开办技术咨询服务等,或者利用入户巡访、安全检查等时机进行燃气有关知识的宣传。使用户了解必要的燃气管理法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燃气事故的危害性,违章处理情况等。

3.设备维护保养和大中修

这是运行管理工作的关键。对管道设备进行及时的维护,以降低机械损坏率,对管道设备定期的保养以减少自然损耗。这样既能提高室内燃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程度,又能延长其大、中修的周期。此外,依据系统的运行状况确定大中修周期,使设备的维修养护形成一种制度,便于提高设备的使用完好率。

(二)运行质量考核指标

1.民用户维修及时率

指一般民用户燃气灶、燃气表等室内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报修后,及时修复和处理的程度。

按照用户报修的时间或巡检用户发现问题时间计算在6小时内及时处理,12小时内修复的为及时维修。

2.灶前压力不足和停气次数

使用燃气的用户,灶前压力低于规定压力次数和停气次数。

3.民用灶前燃气压力合格率

指管道供应人工燃气、天燃气的居民用户,灶前压力合格的程度。

在供气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用户抽检。供气20万户以上的抽检比例为供气总户数的2‰,供气20万户以下的,抽检户数为供气总户数的4‰。按规定每月检查一次,具体抽检时间,由各燃气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决定。抽检结果全年累计计算。

灶前压力合格标准:人工燃气≥0.78kpa,天燃气≥1.47kpa。

4.用户事故频率

用户事故频率是间接反映燃气设施维护保养质量的指标。

用户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厨房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室内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国家级的燃气管理法规。“规定”总则中强调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有关燃气的使用,其主要规定如下: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增加用气设备时,必须经燃气经营单位批准。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居民用户应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的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为了做好安全用气,物业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这些规定,并经常向用户宣传。还可向用户提供燃气使用须知,使其了解合理使用燃气的一些基本常识。燃气使用须知主要内容是:

1.使用燃气用具要先点火,后开阀门。燃气点着后,调整火焰呈蓝色锥体,燃烧稳定为正常。使用前若已嗅到燃气臭味,切忌点火。

2.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汤、沸水溢出扑灭火焰或使用小火被风吹灭,造成跑气。要做到人走火灭,关好燃气阀门。

3.燃气设备周围,不

要堆放易燃物品,不要占压燃气引入管阀门位置。

4.有燃气的房间坚决不能睡人,以免发生意外人身事故。

5.发现灶具连接软管损坏、老化,必须及时更换。

6.经常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备接头,切忌用明火检漏。发现漏气或嗅到燃气味时,要迅速关闭所有燃气阀门,打开窗子通风,不要使用排风扇(以防产生电火花)。并立即报告地区燃气维修站,请专业人员维修。

7.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能安装在浴室内,应安装在厨房里,使用时也要注意加强通风。

8.不要在使用燃气管道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液化石油气或其它炉具。

9.遵守国家颁布的《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履行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10.安装燃气热水器,要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气源情况,有计划安排,组织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热水器。

三、厨房燃气设施维护

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遇到问题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报修。

用户报修多属于小修,主要项目有:

1.灶具零件损坏

如燃气双眼灶旋塞、开关旋钮、挡板、锅支架损坏,燃气表前转心门损坏。

2.漏气

易发生漏气的活动和接头部位,如:灶具旋塞、灶前立管活接头,接灶弯头,燃气表接头和表前阀门等软管连接灶具时胶管老化开裂,造成燃气外漏。

3.灶具燃烧不正常

如发生燃烧回火、小火、黄焰、火焰跳动。

4.燃气表故障

厨房燃气设施需要经常进行的维护检查,主要内容有:

(1)室内燃气管道的外观检查。

①管道固定是否牢靠,托勾、管卡有无脱落,管道是否有机械损伤;

②管道锈蚀情况,特别注意靠近水池,接近地面的潮湿管道;

③检查管道坡度;

④解除管道上悬挂的重物。

(2)阀门维修。

①闸板阀更换法兰填料,检查法兰接口石棉橡胶垫,若有腐蚀则进行更换。

②切断气源,抽出转心门芯子擦洗,并均匀涂抹润滑油。注意涂上薄薄一层即可,否则会造成油堵。带法兰的转心门填料加油或更换密封填料。

③修理燃气引入管总阀门为带气作业,至少要两人操作。作业前打开窗子通风,操作房间及周围严禁烟火。抽出转心门芯子时,要迅速用棉丝抹布堵住出气口,防止大量跑气,操作人要戴好防毒面具。

(3)居民多用双眼灶,当双眼灶燃烧出现故障时,应进行以下项目检修:

①拆下灶具旋塞清洗、加油,然后再装好;

②疏通燃烧器火孔、喷嘴;

③保持灶具平稳;

④检查漏气;

⑤更换磨损的灶具零件,更换老化的软管;

⑥点火并调整火焰。

四、厨房燃气设施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一)厨房燃气管道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1.管子丝扣连接处漏气、管子焊缝漏气

这是由于管子受力不均匀或在管道上悬挂重物造成丝扣连接处漏气或焊缝开裂漏气。解决方法是关闭燃气管道阀门,将燃气排除干净,拆下漏气管段,检查丝扣,如丝扣完好,则清除丝扣污物,缠上四氟乙烯胶带,再将管子接好。如果管子焊缝开裂或有砂眼要换管,不允许在带气管道上补焊。

2.活接头漏气

更换活接头石棉垫即可。

3.管道水堵

水堵多发生在引入管地下拐弯处,因施工时管道倒坡,或可发生在室内管道水平管和主管拐弯处。采取的措施是挖出引入管,抬高倒坡管段,使其坡向干管。如果高差很大,无法校正,则须带气作业,换引入管。另将室内管卸开,下垂管装丝堵,清除积水。

4.冰堵

冰堵多发生在引入管或敷设在楼梯间的管段,由于冬季管道保湿差,燃气内冷凝水结冰。对于冰堵可以用蒸汽或热水将结水管段的冰熔化。但禁止用锤敲击或用火烤管道。如冰堵发生在引入管,可以打开清扫口,用蒸汽吹或灌注热水,管道疏通后,从抽水缸将水排出。另外还要改善保湿状况。

5.人工燃气管道萘堵

冬季温度低,燃气中的萘结晶,在管道温度低、阻力大的地方集聚,造成堵塞。易堵塞部位同冰堵。处理方法同冰堵。此外不可用液化石油气减压后,充入燃气管道,要注意作业区内通风和禁止一切火源。

6.杂物堵塞管道

灰尘、铁锈和施工遗留物堵塞。这种堵塞可以发生在管道任何部位。处理方法是关闭引入管总阀门,打开燃气最远端管堵,用胶管接出室外,再用压缩空气吹扫管道。

(二)燃气表故障

1.燃气通过表不走字或燃气不能通过表

经现场查验后,拆除旧表、换新表,并将故障表和送修单一起送表具厂修理。

2.漏气

燃气表外壳腐蚀或外壳密封圈损坏造成的,查验后,更换新表。

(三)燃气双眼灶常见故障和处理方法

1.旋塞漏气

旋塞经常使用,内含存有杂质、污物。首先拆卸旋塞擦拭干净,然后涂抹少量润滑脂润滑即可。

2.回火、火小

一是因为旋塞孔或喷嘴油堵或燃气杂质堵塞,可以通过清除堵塞解决。二是因为燃烧器喷嘴不正所致,需要校正喷嘴或燃烧器。

3.开关旋钮松动

止动弹簧失效或丢失,此时应更换一新止动弹簧即可。

4.旋钮开不动

第12篇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行业领域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支柱作用,所以它的安全事故问题变得非常的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建设投资规模迅速增大,建筑业得到蓬勃发展,但同时,我国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业施工伤亡人数居高不下。建筑施工的各类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要做到工人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认真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是当前树立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新的符合建筑工程管理规律和项目管理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施工事故的重要任务。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当前,部分建筑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没有处理好经营、效益、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没有确立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来抓。有的企业领导只是在口头上讲“安全第一”,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认为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抓进度和提高经济效益上就行了,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检查,或是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解决,对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重视程度不够,这是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将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认为是额外支出,把在安全生产上少投入作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手段。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还有部分建筑企业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精简、合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不足。有的虽配备了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自身素质差,监管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员的巡查纠错等职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大量既没有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基本常识,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严重。

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产物,许多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潜在因素。主要表现在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措施难以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缺乏相互有机配合机制,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导致事故频发。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垫资、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和非法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尤其是一些根本没有施工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擅自承担施工任务,安全意识更差。一些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工程后,削减安全投入,导致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措施落实也得不到保证。甚至有一些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少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抢工、赶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现象,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

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不多,把关不严,责任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在机构设置、工作体制机制方面还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对施工人员的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的加强。要想搞好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首要前提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患素质,而这又依赖于企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他们进行安全施工的技能,并且增强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减少了工程和人身伤亡的事故比例。

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现场环境和施工工程的发展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监督工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建筑施工的管理工作,将房屋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传到网上获取有价值的反馈,使得监督机关可以及时的根据具体情况作适时的施工工程调整。

部分是由于意外导致的,而大多是因为人为的因素造成的,所以进行全面的检查可以起到及时发现隐患,并避免事故发生的作用。

安全管理是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和物质财产安全的大事,每个单位、每个从业人员对此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单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我们施工安全监督部门都须予以高度重视。从施工安全监督的角度讲,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已从以往的现场监督为主转向行为监督为主。我们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尽职尽责,群防群治,施工生产事故一定会得到有效预防,使我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更快更好地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健康化的发展轨道。

第13篇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探讨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据建设部统计,2002年施工死亡人数1297人,仅次于交通和煤矿。2002年6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一项“重点工程”,因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升降机冒顶、脱轨,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检查组在黑龙江省检查期间,该省发生了两起严重质量安全事故。7月24日,北安市和平小学扩建教学楼发生楼体坍塌,造成死亡16人,伤6人;7月23日,哈尔滨香坊区一幢居民住宅楼阳台坠落,造成死亡3人,伤3人。 从检查情况看,建筑各方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管理薄弱,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有的建设单位压工期、压造价;有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投入不足,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2、 要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房屋施工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要振兴建筑业,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认证的专门部门,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员的素质涵盖参与施工活动的人群的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控制能力、作业能力及道德品质等诸多方面。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目标的成败,是工程质量高低、优劣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控制工程质量首先要从严格人员准人和提高人员素质抓起。无论是决策、管理者,还是技术操作者,都应该是有“资格”的行家。在新的形势下,培养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站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

3、 房屋建筑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

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即是这样一种质保体系。在该体系中有与施工过程有关的《质量计划》、《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检验、试验》等活动的质量控制程序,这些程序的有效运行将使整个施工过程得以控制,并且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原则就是“预防为主”。也就是说该系统使工程质量控制有良好的可预见性,这样就可以更可靠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首先,要建立这样一个质保体系最重要的是使其有效运行,所以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质量责任意识,这样才能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标准,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其次,贯彻 iso9000 系列标准,建立和运行质量保证体系,要注重实际效果,把功夫下在贯彻落实上,决不能搞花架子,搞形式。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再者,从工程调研和任务承接;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施工生产;试验与检验;建筑产品功能试验;施工交验;回访用户与保修这 8 个环节完善和改进质量体系结构,并使之有效控制运行,旨在严密控制建筑产品质量的提高。

4、 积极采用科技成果,努力提高施工技术水平是创造优质量工程重要条件

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技术因素除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还包括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国家建设部《技术政策》中指出:“要树立建筑产品观念,各个环节要重视建筑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改进,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更新换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体现在施工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技术进步的作用,最终体现在产品质量上.为了工程质量,要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以及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加强房屋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做好事前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控制

5.1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由项目经理部建立起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和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责任制,紧紧地抓住制定质量计划,质量计划的实施和质量计划(目标)的实现这三个环节,要求项目部各部门各负其责,担负起质量管理的责任,以各自的工作质量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工程施工测量控制是事前质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首先要做好基准点、基准线、标高、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复核、复测工作,并如实填报抄测记录,以减少重复劳动。为了在工程施工前能发现和减少图纸的差错,并且能事先消灭图纸中的质量隐患,在项目质量计划编制前,应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持熟悉图纸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工作。在图纸会审过程中及时与设计人和发包人进行讨论、协商、解决,并作好图纸会审记录。项目经理必须使分包工程及采购工作处于受状态并有计划地进行。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管理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2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凡由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向参加施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并签署技术交底文件作为指导施工的技术依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要求,应在实施前向各工种施工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同时将测量控制方案、红线桩的效核结果、水准点的引测结果报项目经理部查验认可后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测量控制桩等采取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建筑物轴线、标高及关键部位应由专业测量人员测量、质检员检查、技术负责人复核,填报“测量记录'及“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材料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创造正常施工的条件,也是实现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的前提。

5.1.1企业对材料供应人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应采用招标“择优选廉'的方式,选择材料供应商,并建立材料供应档案。

5.1.2企业应建立材料运输、储存管理制度,避免材料损失、变质。进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应分类标明其来源、加工过程、安装交付后的分部和场所。

5.1.3.企业应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检查验收,把紧报检、准用关,确保材料、成品、构配件的质量。

5.1.4企业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模式、机械设备性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与管理、技术经济等因素,使现场的施工机械合理配备,配套使用,充分发挥机械的效能。制定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检验等规定,要求计量人员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以确保产品所必需的计量器具符合规定要求。工序质量直接影响施工项目的整体质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工序质量。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质量进行预控的有效措施。工程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处理,首先由变更方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申请。监理工程师与相关方研究做出变更决定后,发布变更通知,然后组织实施。

5.1.5工程施工时把好材料验收关,不使用有害含量超标和淘汰的材料。施工所使用的材料作好防污染控制。工程竣工时检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的不允许使用。建筑产品或半成品保护应采用护、包、盖、封等措施妥善保护。

5.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实验。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各种材料的实验检验资料、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记录等质量记录。其整理归档按c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执行。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的技术、质量、生产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评定。对查出的施工质量缺陷应予以纠正,并且应在纠正后再次验证以证实其符合性。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向发包人、监理部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各方主体参与的竣工初验、验收程序。与承包人签定“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对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质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质量是我们建筑业的生命,只要我们重视它,按质量要求严格控制它,就能建造出高质量、高水准的工程,从而回报社会和服务社会。

施工现场是人流、物流、信息流的汇集地,也是建筑业最终形成的场所。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施工生产的组织和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的实施、检查、复核和监督、物料进场、检验、试验和使用管理等,构成了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为了加强项目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明确各地施工阶段质量控制重点,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过程中确立事前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控制三个阶段。事前质量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前,是以整个项目施工现场为对象而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准备的基本内容包括:施工技术准备;施工物质准备;施工组织准备;现场准备(主要是施工现场“五通一平”)。事中质量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即全面控制施工过程,其具体措施是:质量控制有对策;施工项目有方案;技术保证有交底;图纸会审有记录;配制材料有试验;隐蔽工程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有复核;设计变更有手续;钢筋代换在制度;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行使质控有否决;质量文件有档案。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过程形成产品的质量控制。准备竣工验收资料,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已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6、 抓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控制

6.1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对技术文件、报告、报表的审核,是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的重要手段。(2)现场质量检查。①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开工前检查; 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成品保护检查。此外,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操作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跟班或追踪检查。②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有观察法、测量法和试验法三种。观察法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手感检查和运用工具进行音感检查。对于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则可采用镜子反射或灯光照射的方法进行检查。测量法是通过现场实测数据和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允许偏差对照,来判别质量是否合格。试验检查是指必须通过试验手段,才能对质量进行判断的检查方法。如对桩或地基的静载试验,确定其承载力;对钢结构进行稳定性试验,确定是否产生失稳现象;对钢筋对焊接头进行拉力试验,检验焊接的质量等。

7、 建设好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现场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7.1质量责任制度。

人是工程施工的操作者、组织者和指挥者。人既是控制的动力又是控制的对象;人是质量的创造者,也是不合格产品、失误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制造者。因此,在整个现场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以人为中心,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从事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源和人员资格做出规定。

7.2技术复核制度。包括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体系和做好施工过程技术控制。

7.3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失误,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不合格,施工工艺、施工方法错误,施工组织、指挥不当等责任过失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或造成工程倒塌、报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都是工程质量事故。 

建立和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指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有关人员进行质量事故的识别和评审,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并制定处理质量事故的措施,经相应责任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处理,并经相关部门复核验收。

8、常见的质量问题及其分析

住宅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发生如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卫生间、厨房地面渗漏等常见的质量问题,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危害很大。本文从实践中,对住宅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进行分析,并提出防治措施。

8.1.1混凝土构件裂缝

混凝土构件产生裂缝是一种常见的质量问题。如:混凝土干缩裂缝。混凝土表面水分蒸发快,表面收缩变形,出现拉应力,引起混凝土表面开裂。混凝土构件堆放时, 支承垫木不在一条垂直线上,产生拉应力,或运输时受到剧烈的颠簸,从而产生构件裂缝。

8.1.2抗震构造柱断条或烂根

因没有将柱底部残留砂浆、碎砖等杂物彻底清除,振捣不实或跑浆,构造柱位置及节点处理不当,而产生断条或烂根。构造柱应设置在墙体的内侧,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8.1.3屋面渗漏

渗漏部位一般在山墙、檐口、变形缝处。产生的原因一般为:泛水高度不够,局部积水,细部处理未按规范要求执行,施工粗糙等。如温度的变化使防水层遭到破坏,或由于水蒸气的压力,使卷材起鼓、起泡,破裂后造成渗漏。屋面防水工程应由专业防水队伍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

8.1.4地面起砂、起壳

地面起砂、起壳常见的因素:配合比不当,水灰比过大;水泥标号低;基层表面未清理干净,或有积水,未按规定留设施工缝;水泥浆结合层粘结力差, 地面施工中受冻,或洒水养护的时间过早或过迟等。

8.1.5通气孔堵塞

因操作中碎砖、砂浆等杂物掉落烟道内,砌筑质量不好,把关不严,造成通气孔堵塞。施工中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烟道必须进行逐个检查验收。

8.1.6卫生间、厨房地面渗漏

常见原因:有水房间地面的防水层作法不正确,施工质量不好,管根、柱根防水处理不细。住户进户后改修,防水层、防水构造受破坏。措施: 严格按设计要求及规定施工。保证有水房间地面标高低于其它室内地面标高20mm。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铺设防水层。防水层铺设完毕后应作蓄水检验(深度为20~30mm),24小时内无渗漏为合格。安装卫生器应预埋准确,杜绝乱刨、乱砸,以防破坏防水层。

8.1.7铝合金门窗质量低劣

产生原因:盲目选用低质廉价的铝合金型材,片面追求低造价,偷工减料。设计图纸简单,只注明铝合金窗,无任何技术要求。施工单位素质低。措施:门窗必须采用经管理部门认证、推荐使用的合格产品。应让有安装资质的单位施工。铝合金门窗设计无要求时门窗框与洞口之间伸缩缝应采用矿棉条或玻璃棉毡条分层填塞。塑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苯板保温材料填塞,内外侧均设密封胶缝。

8.8墙体结露、涂料霉变

原因:施工期间墙内潮气未充分释放出来,墙体未干透,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措施:严格按节点处理详图的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墙体的砂浆饱满度,工程完工后作好通风,尽快晾干墙体。内墙应采用防霉变涂料,涂料使用前须经反复检测,确认质量合格方可使用。

8.2防治措施

8.2.1完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

设计图纸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实践证明,很多质量问题的形成都和设计有关。由于设计人员未按规范设计、施工重要部位缺少详细图纸、缺少实际经验等因素造成设计水平低下,造成质量问题。因此,完善设计图纸,尽量找出改进处,是设计人员的职责所在。

8.2.2严把原材料质量进口关

“工程质量,人命关天”。质量检测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原材料的质量,狠抓原材料的质量进口关。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达不到设计要求和产品的质量标准, 会给工程质量埋下巨大隐患。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对采用的原材料检验质量,全部符合技术指标方可采用。水泥、砂、石子性能指标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的质量要经常检测,还要求质量控制人员随时掌握其含量的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总之,要从原材料进口处把握质量关。

8.2.3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实行许可证制度,考核合格的,才允许进入建筑市场承接业务。施工单位必须正确处理好质量与价格的关系,必须首先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标准,再求经济效益。

8.2.4施工单位高质量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全程管理。若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项目员、技术员、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未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以“预防为主”,加强巡视检查,对违章操作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在工序质量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交接检查必须坚持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原则。

8.2.5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能,把好工程质量关

监理单位要协助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如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和应对困难的技术措施,事先提出有关施工工艺方面的具体要求,设立质量监控点。发现渗漏等隐患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复查,做好整改记录。坚持上道工序未经检查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可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再由监理单位到现场会同施工单位检验。总之,监理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做良心工程,并努力学习有关法律,加强法律观念。

以上是本人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析与防治措施的初浅看法。有不当之处,请同行指正。希望能抛砖引玉,大家共同来解决施工中的难题。

9、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特点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9.1.1复杂性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的性质、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例如建筑物的倒塌,可能是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地基的容许承载力与持力层不符;也可能是未处理好不均匀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或是盲目套用图纸,结构方案不正确,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不符;或是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结构的刚度、强度、稳定性差;或是施工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或是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擅自代用材料等原因所造成。由此可见,即使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原因有时截然不同。所以,在处理质量问题时,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其质量问题的特征作具体分析。

9.1.2严重性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给工程留下隐患,成为危房,影响安全使用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是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据统计,我国1983一1984年平均每四天半就发生一次房屋倒塌事故。某地有一栋六层的住宅楼,在主体施工过程中,现浇圈梁,轴线偏移了9.5cm,圈梁上面的楼板搭接长度不足3cm,造成6层楼板一直砸到底,当场砸死了11人。这血的教训,值得深思,对工程质量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务必及时妥善处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9.1.3可变性

许多工程质量问题,还将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湿度、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荷时间而变化;建筑物的倾斜,将随着附加弯矩的增加和地基的沉降而变化;混合结构墙体的裂缝也会随着温度应力和地基的沉降量而变化;甚至有的细微裂缝,也可以发展成构件断裂或结构物倒塌等重大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特别重视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以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9.1.4多发性

施工项目中有些质量问题,就象 '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而成为质量通病,如屋面、卫生间漏水;抹灰层开裂、脱落;地面起砂、空鼓;排水管道堵塞;预制构件裂缝等。另有一些同类型的质量问题,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如雨蓬的倾覆,悬挑梁、板的断裂,混凝土强度不足等。因此,吸取多发性事故的教训,认真总结经验,是避免事故重演的有效措施。

9.2.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诸如建筑结构的错位、变形、倾斜、倒塌、破坏、开裂、渗水、漏水、刚度差、强度不足、断面尺寸不准等等,但究其原因,可归纳如下:

9.2.1.违背建设程序

如不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现象,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9.2.2.工程地质勘察原因

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软土层厚薄相差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9.2.3.末加固处理好地基

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士、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层出露、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性,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使其共同工作的原则,从地基处理、设计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拖、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治理。

9.2.4.设计计算问题

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9.2.5.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诸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 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时,均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漏放、错位,板面开裂等,必然会出现断裂、垮塌。

9.2.6.施工和管理问题

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所造成。例如:

(1)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

(2)不按图施工。把铰接作成刚接,把简支梁作成连续梁,抗裂结构用光圆钢筋代替变形钢筋等,致使结构裂缝破坏;挡土墙不按图设滤水层,留排水孔,致使土压力增大,造成挡土墙倾覆。

(3)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如现浇混凝土结构不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任意留设施工缝;不按规定的强度拆除模板;砌体不按组砌形式砌筑,留直槎不加拉结条,在小于lm宽的窗间墙上留设脚手眼等。

(4)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如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不按插点均布、快插慢拔、上下抽动、层层扣搭的操作方法,致使混凝士振捣不实;整体性差;又如,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饱满,游丁走缝,不横平竖直等都是导致砖墙、砖柱破坏、倒塌的主要原因。

(5)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放安装;将悬臂梁的受拉钢筋放在受压区;结构构件吊点选择不合理,不了解结构使用受力和吊装受力的状态;施工中在楼面超载堆放构件和材料等,均将给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

(6)施工管理紊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技术组织措施不当,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不重视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等等,都是导致质量问题的祸根。

9.2.7.自然条件影响

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湿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9.2.8.建筑结构使用问题

建筑物使用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间题。如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

9.3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及程序

9.3.1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主要目的是:

(1)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创造正常的施工条件;

(2)保证建巯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损失;

(3)总结经验教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4)了解结构实际工作状态,为正确选择结构计算简图、构造设计,修订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9.3.2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程序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程序,一般可按图4-1所示进行。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影响和原因等,通过调查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依据,一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客观。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2.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的情况;3.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4.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6.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事故的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分析推断事故的原因。尤其是有此事故,其原因错综复杂,往往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材质、使用管理等几方面,只有对调查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后,才能去伪存真,找到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的处理要建工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有此事故时认识不清时,只要事故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做进一步调查分析,不要急于求成:以免造以同一 事故多次处理的不良后果。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在事故处理中,还必须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对每一个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需要处理都要经过分析,作出明确的结论。

(三)质量问题不作处理的论证

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并非都要处理,即使有些质量缺陷,虽已超出了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但也可以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论证,作出勿需处理的结论。总之,对质量问题的处理,也要实事求是,既不能掩饰,也不能扩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

勿需作处理的质量问题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例如,有的建筑物在施工中发生了错位,若要纠正,困难较大,或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经分析论证,只要不影响工艺和使用要求,可以不作处理。

(2)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例如,混凝土试块强度偏低,而实际混凝土强度,经测试论证已达到要求,就可不作处理。

(3)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例如,混凝土墙板出现了轻微的蜂窝、麻面,而该缺陷可通过后续工序抹灰、喷涂、刷白筹进行弥补,则勿需对墙板的缺陷进行处理。

(4)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例如,结构断面被削弱后,仍能满足设计的承载能力,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在挖设计的潜力,因此需要特别慎重。

(四)质量问题处理的鉴定

质量问题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留有隐患,需要通过检查验收来作出结论,事故处理质量检查验收,心需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要通过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来获取可靠的数据。这样,才可能对事故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

事故处理结论的内容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

(5)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

(6)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事故责任的结论等。

此外,对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事故,还应进一步提出观测检查的要求。

事故处理后,还必须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勿需处理的论证;以及事故处理结论等。

第14篇 物业房屋安全管理教程-危房鉴定管理

物业房屋安全管理教程:危房鉴定与管理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由于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使用安全。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危房的鉴定使用与管理就占有特殊的位置,物业管理企业对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为此,建 设部先后颁发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j13-86)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危房的鉴定机构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 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危房鉴定

1.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1)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鉴定单位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1)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鉴定原则

(1)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具体标准参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①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②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①结构老化的程度;

②周围环境的影响;

③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④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⑤危险的发展趋势。

4.危险范围的判定

(1)整幢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 的。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④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局部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 屋的。

④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⑤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⑥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危房的管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 急,安排修建计划。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对危房的使用管理一般可分为以下4类情况处理:

1.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前两类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管理中加强安全检查,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 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排险解危的准备,切实保证住用人的安全。

第15篇 房屋建筑物及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定义

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准确定义该系统的概念与范畴有助于系统的准确建立与实施。

房屋建筑物是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直接产品,因此,为了明确房屋建筑物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房屋建筑施工活动在建筑业中的位置。

我国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编号为e的“建筑业”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四个大类,见表1-1。

表1-1中,序号为48、49和50的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三个大类,都是序号为47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的配套行业,其产品基本不能独立存在,因此应根据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对建筑施工活动的产品(即各类建筑物)进行分类。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在表1-1中又分为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两个中类。这两个中类的主要区别有:

(1)从立项审批程序、规划设计、施工工艺难度和维修保养等角度,房屋工程建筑的产品与土木工程建筑的产品有显著区别;

(2)从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的角度,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

(3)从产品本身的特点角度,房屋工程建筑的产品都是供人在其内居住和活动的建筑物,而土木工程建筑的产品大都是不能供人在其内居住和活动的构筑物。此外,《辞海》也指出:土木工程是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市政卫生等各种工程全部或一部分的建成物的统称。可见,土木工程的概念不包括房屋工程的建成物。但在某些国家,也有将房屋建筑列入土木工程的,因为外文中的土木工程常指民用工程,以区别于军事工程。

房屋工程建筑中类在现行国家标准中未做出进一步的分类。

在明确了房屋工程建筑在建筑业中的位置后,关于房屋建筑物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尚需要考虑以下法律和一般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根据此款以及考虑到便于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设计,本书所称房屋建筑物还应包括其附属设施。此外,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地下空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开发,这部分房屋也应作为房屋建筑物管理的对象;

(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但将广大农村地区房屋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本书所称房屋建筑物也包括农村建筑物;

(3)虽然国家标准未对房屋建筑物做出进一步的分类,但考虑到对房屋建筑物的一般认识,可以将其划分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三类,其中,前两类还可以归纳为民用建筑,这三种建筑物类型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物的各种类型,可以作为本书中的分类方式。

基于以上认识,房屋建筑物的概念可明确描述如下:

房屋建筑物是指城乡地上和地下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其中,住宅建筑如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例如办公楼、图书馆、学校、医院、剧院、商场、旅馆、车站、体育馆、展览馆等;工业建筑如厂房等。

上述概念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标准归纳得出的,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房屋建筑物的概念也有多种不同的描述和分类方法。

第16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

甲方:

地址:

乙方:

一、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

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州市消防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合同要求;

2、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防火、治安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3、乙方动用明火必须经出租方主管部门审核,动火必须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

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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