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劳动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类别为甲类、乙类、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包括承揽加工、运输等项目)由控股公司安全部门审批、验收。
三、具体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职业健康和安全技术设施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公司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健康和安全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划任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项目概算。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部门、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五)公司主管建设职能的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三同时”全面负责。
(1)在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建设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公司安全部门、工会对项目“三同时”实施督促检查。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健康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安全部门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并制订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
(5)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部门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有关资料送安全部门审批后,再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最后审批。
(6)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安全部门。
(六)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七)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图和设计要求施工。
第2篇 500kv变电站建设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
(浙江省超高压建设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16)
500 kv变电站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施工单位少、周期短、场地小、进口设备多、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在安全管理中应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工程前期的安全管理
工程前期安全管理是指项目在工程批准立项后要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要做到安全生产设施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给运行留下隐患,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 编写好《建设组织设计》
根据500 kv变电站建设的重要性,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必须组织力量编写《建设组织设计》,按照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等要求全面考虑,并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起到统揽全局的作用。编写要考虑的原则是安全第一,质量是安全的基础,投资、工期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从安全、文明施工的综合要求,画好一张图,选好几个点,即策划好现场的总平面布置图,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和各阶段的进度,按照设备物资定置堆放的要求,规划安排好混凝土搅拌站、临时仓库、施工物资和设备器材的堆放场地,选择好危险品库的地点、施工临时电源的布置、临时办公用房和生活配套的布置等,严格执行,做到有序管理。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要求的基础条件,为安全文明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管理
选择一家优秀的施工单位,是保证500 kv变电站工程各项指标完成的关键,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必须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严格考察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确定入围资格,把一些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拒之门外。入围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安全管理的基础材料:
(1) 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文明施工获奖证件,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及安全年报;
(2) 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基本情况,特殊工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
(3) 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4) 安全组织、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文本等。
4 签订安全责任书
招标结束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为使项目法人所确定的安全目标和计划能够得以实现,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有具体的安全分解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同时按规定确定并提取安全风险保证金,责任书中明确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为保证安全责任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责任书应与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5 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
5.1 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建立和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按照规定,工程开工前成立现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项目法人现场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安委会成员,安委会基本工作是:
(1) 把安全工作放在工程建设的首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措施,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工程安全情况;
(2) 发布现场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各参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关系;
(3) 定期组织各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单位制订防范措施,对安全文明施工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罚款,以形成安全激励机制。
(4) 各参建单位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做好安委会布置的任务,做到各级向安委会负责。
5.2 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按照预定的标准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以确保目标的实现。检查以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及预防为主为原则,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关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2)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目标,检查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工作、责任是否真正到位,安全监督机构是否建立,总工程师在安全管理中的技术保证作用是否明确;
(3) 督促检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的安全控制作用,工作和责任是否真正到位;
(4) 审核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注意审查针对专业性很强的作业项目所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措施;
(5)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是否进行专业管理和安全设施费用是否真正到位,专款专用;
(6)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班组安全学习、安全活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否正常,对违章冒险作业要严肃处理,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
(7)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平整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8)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根据季节变化做好现场安全预防工作,做好冬季防火、夏季防台、防雷、防汛等工作;
(9) 监督施工单位对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因素的评价,重大风险因素必须编制应急预案。
5.3 工程竣工阶段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结束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调试,清除一切影响投运安全的隐患,现场做到工完场清,不留基建痕迹,交出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产品。
在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是项目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端正态度,转变过去那种'工程建设安全仅由施工企业负责'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项目法人在电力建设中的安全责任,把安全管理放在比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更重要的地位,才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3篇 浅谈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对生产因素具体的状态控制,使生产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避免事故的发生,尤其是避免引发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施工管理中安全工作要有针对性,要把安全技术与具体施工环境相结合,要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根据自己十多年的施工管理,现就建设项目安全施工谈几点看法: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新观念
1.1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避免事故的发生,就必须管好“人”,这个主要因素是一切行为的主体。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用制度来约束人,用知识来武装人,用爱心来帮助人。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有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的操作管理失误有关),减少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本着“抓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承担起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明确各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经济奖罚制度。
1.2 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
结合工程几点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做到适时和因人施教,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档案登记工作。由于班组施工人员多为打工的农民工,相应的个人文化素质不高,所以在教育与培训中,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述,并进行事例讲解,讲解操作过程中那些是易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那些是危害因素,以及如何去防范,在施工现场要用警示牌明示,务必做到实效,切不可走过场。
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一定要符合实际情况。
第4篇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抢组织管理,加强运抢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辜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 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读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 179号))。
第5篇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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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中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编制之前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
凡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开工在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补做安全卫生预评价;几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已经竣工投产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对其安全卫生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了从设计源头上加强和规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安全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条水电水利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仍执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文)。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将安全卫生作为强制性实施的专题审查项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向国家(省人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l.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务本规定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7篇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的安全管理,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做到项目的安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好“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总指挥是项目建设的安全负责人,副总指挥是项目建设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各类施工承包商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
第二章 安全目标与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控制目标
(1)、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
(2)、杜绝基建施工、工程安装、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
⑶、一般负伤率控制在8‰;
⑷、减少一般性事故;
第八条 安全基本措施
(1)、施工现场实现全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2)、按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隐患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认真把好安全生产的“七关”,即:教育关、措施关、交底关、防护关、文明关、验收关、检查关;
(4)、认真开展重大安全活动和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活动。
第三章 安全保证体系
第九条 公司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二级保证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总指挥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监察部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分项目组设专职安全员,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生产在纵向上从项目总指挥到作业班组,在横向上从各分项目组到各业务职能部门都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施工生产得以安全顺利进行。
各分项目部组成立由装置单项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工艺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保证小组,负责各自安全作业和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项目部和各分项目部设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体系。
第十一条 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相对稳定,人员数应满足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管理网络图
第十四条 项目总指挥安全职责
1.公司建设项目总指挥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安全负责人,对公司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纳入安全工作。
2.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配备公司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 审定公司项目设计和规划,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公司建设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实现“三同时”,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5. 重视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公司的安全卫生状况,抓好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与各分项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使公司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8.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发生事故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10.组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供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副总指挥安全职责
1.副总指挥是公司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对公司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对公司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主持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针对各项专业工程特点,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4.负责落实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试车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对批准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预防事故发生。
6. 主持项目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防护设施、设备投入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落实公司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8. 参加各级部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纠正。
9. 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和意见。
10. 监督、管理各类施工队伍,遵照施工程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施工生产。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公司建设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督促分项目部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安全绩效考核,搞好安全奖惩工作。负责各类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签订各类经济和工程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3.组织工程项目的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4.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5.落实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6.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建设项目施工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7.按规定程序对项目建设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工程进度,落实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按照公司建设项目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9.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产品、动力、总图分项目部安全职责
1.公司建设分项目部负责人对所分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是分管项目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要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要配备本分管项目建设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各部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监督分管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情况,确保“三同时”有效实施。
3.负责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设施的申报、验收、保管和使用,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用于公司建设。
4.确保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工艺变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确保工程竣工后设备、设施安全等级,构筑物安全防护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5.负责组织分管建设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
6. 负责所管项目建设人员的现场安全教育,并登记建档。
7.监督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天组织对现场安全防范状况进行巡查,制止“三违”现象。
8.检查施工单位内部登高、用电、吊装、动火等安全票证的办理情况,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
9.负责所管项目区域内公司所属产权的设备、设施、建筑材料的物资安全,落实防火、防盗、防雨、防破坏措施。
10.负责编制分管项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车前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组织试车前的安全生产技术考核。
11.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完备。
12.参加安全会议,及时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
13.发生事故时,积极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十八条 基建部安全职责
1. 基建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组织土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严格落实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定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监督建筑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施工承包商具备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条款,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处理。
5.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做好各类施工管理台账。
6.负责对承包商建筑材料的检验、使用监督,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公司建构筑物中。
第十九条 管理部安全职责
1. 管理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各部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工作。负责公司安全标语、警示标示的拟订、审查和制作。
3.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报导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表扬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批评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纪律松懈等错误行为。
4.负责把公司安全建设工作纳入到项目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中去,协助健全公司建设安全绩效考核机制。
5.负责公司劳保用品的保管及发放工作。
6.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油库的安全防火防爆管理,认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7.做好防汛物资的管理工作。
8.各类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物品要按《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要求进行隔离、隔开、分离、分类存放,装卸物品时要保证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9.负责所管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氩气瓶等其它气瓶的验收、管理,确保安全附件齐全,不超期使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0.负责各类原材物料的验收、管理和存放,确保入库物资有相关安全资质证明,符合安全要求,把好用前安全关。
第二十条 监察部安全职责
1. 监察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国家标准,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3.制定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类人员、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4.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方面内外联系与沟通协调。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参加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论证。
6.注重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与考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
7.监督项目的安全投入情况,参与项目“三同时”验收。
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安全奖励与处罚的规定,行使安全否决权。
9. 负责检查监督各分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 负责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好各级安全检查的接待工作。
11.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审签中,将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12.在买卖合同及物资采购的审计中,将所购物资特别是设备、重要材料的安全可靠性和制造商资质等级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13.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将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落实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计划部安全职责
1. 计划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电力生产法规、制度、标准,做好项目变送电建设的安全设计与实施。
3.做好建设用电和生产用电计划和设计,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安全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4.安排项目试生产计划时,要考虑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应考虑到水、电、汽的平衡,严格执行“五同时”。
5.负责公司网络建设,做好新老厂区信息对接,保证网络的安全通畅。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安全职责
1. 采购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设备采购负责人要贯彻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安装等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制定、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负责各类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禁止假冒伪劣设备、备品配件及防爆等级不够的电气设施等进入生产装置。
4.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方案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5.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登记建档、定期检验及申请取证工作。
6.负责组织收集安装承包商的相关资料,建立安装承包商档案,对承包商进行质资验证及信用评价,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要加强设备安装队伍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安装质量。
7.监督好本部门负责的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等。
8.签定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
9. 参与施工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指挥部通报。
10. 确保所购设备设施的质量,把好安装投用前的采购关。
11.材料采购负责人抓好公司项目的材料、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要确保所有料具用品均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规定,并组织进场验收,把好用前安全关。
12. 建立健全各类材料供应商台帐,做好供应商信用评价,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13. 制定项目建设采购制度,内容应包含材料采购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做好考核落实。
14.及时向供货商索要所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无法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供货商,不得购买其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并对造成的后果负责。
15. 组织材料招标前,做好供应商生产经营相关安全资质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安全职责
1. 财务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严格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单位关于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费用的正常支出。
3.确保公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和安全技术教育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
4.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关台帐。
5.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的资金到位。
6.对劳保用品、保健津贴、清凉饮料及防暑降温设施经费进行财务监督和正确使用。
7.负责生产、施工设备的投保工作,做好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申报和索赔工作,负责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安全职责
1. 综合办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综合办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公司内消防、交通、保卫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内“三防”,即防火、防盗、防骚扰工作。
5.负责对所管辖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厂规厂纪教育。
6.做好公司宿舍、澡堂、茶炉房、临时休息室供暖、用电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检查,及时提出改善环境的意见。
7.负责职工的伤、病救护工作,制订灼伤、摔伤、中毒等急救措施。
8.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
9.进行定期的消防专业检查,建立台帐,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10.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出入公司人员、物资和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登记、处理,做好关键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负责各类事故的人员疏散、戒严、抢险、现场保卫工作,负责火灾、火警、破坏和厂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
12.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负责与消防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消防手续,落实项目消防“三同时”的各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项目技术人员在本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工艺技术工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制度、标准和规范。
2.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车前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3.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按规定程序提出工艺变更,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发生相关的事故时,积极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参加事故调查与分析。
5.负责新装置开停车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负责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各类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项目安全技术员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2. 参与制定、修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 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5. 按照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求,参加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更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项目开停车的安全措施。
6. 负责项目安全技术装备、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7.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8. 参加项目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9.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各类施工承包商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建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2.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施工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3.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要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在有效检验期内。
4.在施工过程中除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并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5.在承包工程中,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6.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7.施工现场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须的安全防护器具和安全标志,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所需的人员、应急救援设施。
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要对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落实情况。
6.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网络图
第五章 安全施工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切实保证施工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
㈠、施工现场十不准:
1. 不戴好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 不系安全带,不准悬空高处作业;
3. 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不准上岗;
4. 高处作业不准打闹,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抛掷物料和工具等杂物;
5. 不准乘坐吊盘,不准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吊钩下不准站人;
6. 不准私合电闸和私自启动机械设备;不准私拉乱扯电线;
7. 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8. 不准任意拆除有效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9. 不准酒后作业,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10.不准使用未成年工人,施工区域禁止闲人进入。
㈡、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 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 施工现场要设消火栓、并备有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
3.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准在运行中维修和保养。
4. 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5. 在邻近高压线施工时,要遵照供电公司和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不准搭设临建设施,不准停放机械设备。在高压线或其他架空线一侧从事起重吊装等作业时, 要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执行。
6. 凡三米以上工程,均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标准。脚手材料和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gj130-2001、j84-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安全标志标语和有效的防护措施;
9. 遇深坑深槽施工,除按规定放坡支护外,坑槽周边搭设高度⒈2m和0.6m两道红白相间防护栏杆及下部设高18cm挡脚板;施工现场的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10.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备、安全设施、材料、构件等均要按照现场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保证场内道路畅通、平整。
第六章 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
㈠、本公司项目部人员培训
1. 项目部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传安全知识。负责对各分项目组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2.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处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 安全、宣传部门应通过职工政治学习、利用录像、宣传画、事故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学习和两次班组安全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考试,并将考试情况记录在档。
6. 项目部单项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㈡、施工承包商的培训
1. 施工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前,必须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应要求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施工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应考试合格后发证,并做好培训记录,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2. 作业人员在特殊区域施工或从事特殊作业前,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特殊区域内或特殊作业所需要的安全知识的培训。
3.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作业人员进行国家规定的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㈢. 其他人员的培训
1. 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内容为:现场安全生产特点、进入现场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及有关的安全制度等。
2. 外来检查、参观、技术服务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参观、技术服务人员要有专人全程陪同。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七章 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实行二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 项目部负责向各类施工承包商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 各类施工承包商负责向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制度
㈠、项目部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会同各单项负责人向各类施工承包商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工程概况、工程重点、技术要求、施工组织、施工质量、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程序与方法、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等。
㈡、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对所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交底,交底要求:
1. 工程开工前,各类施工承包商组织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 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方管理人员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 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施工员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底。
4. 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作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5. 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6. 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施工员和劳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
7. 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安全员签字认可,班组长签字接收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 不许代签名。
8. 安全交底后,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 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均要及时履行签字手续,做到及时归档保存。若发生工伤事故,要逐级追究安全交底履行情况的责任。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总平面和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需要的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应符合安全、防火和职业卫生要求。
2.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承包商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牌。
3. 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措施。
4. 当试运行的装置与项目施工区相邻或在试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项目施工时,项目部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应通过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现场围墙等方式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进行有效隔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所有的施工活动必须限制在施工区域内,并由标桩和栅栏标明。
5. 施工承包商在围护上应张贴和悬挂适当的标志和警示牌以告知所存在的危险及该区域主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晚间仍需保留的围护以及靠近公路的围护,施工承包商应正确安装黄色警示灯。
6. 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信号、旗号、灯光、警报、路障、篱笆、标志、布告和其他方式标明危险,告知员工危险的种类和位置。
7.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 施工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学品等泄漏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9. 施工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应通过监控,减少和避免在办公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材料。材料必须妥善放置,通道应保持畅通;存储材料应远离热源。
10. 施工承包商应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经过设计,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11. 当施工区域内设有地下管线时,项目部应明确标识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内介质等,并通告施工承包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从事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作业活动。
12. 施工现场安装的临时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临时使用的220伏照明线路必须相对固定,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悬挂的照明设备高度要在2.6米以上,并且不能被随意移动;当悬挂高度低于2.5米时,照明设备应安装防护罩;施工现场的电缆沟和地面孔洞要用厚木板盖上,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立警示标志;容器内应使用12v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13.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每天施工结束时,不得留有明沟;如果管沟没有回填,应采取设置路障和标识、安装照明设施、安排值班人员等措施。
14. 施工承包商必须配有专职电工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维护管理。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欧姆。
15. 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移动或拆除后必须做好记录。
16.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17. 施工区域内车辆应限速行驶。工地限速宜为5公里/小时或者按交通警示牌规定的限速。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管理
1. 项目部应要求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作业活动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以明确从事作业活动时的控制重点;根据人员和设备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针对作业活动特点和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编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2. 项目部应对施工承包商根据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适用性。
3. 项目部宜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并将标准的工作程序提供给施工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标准的作业程序执行。
4.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作许可证制度,以便对现场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实施充分有效的控制。
5. 在项目建设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时,应由项目部和项目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各个施工承包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6. 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7.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使用危险材料时,必须识别危险材料使用、储存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涉及的区域,应采用围栏或路障以及安装必要的设施进行适当的隔离,防止其溢出对人员或环境造成危害。
8. 夜间作业时必须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照明设备,夜间施工人员应配备手电或者应急灯等急救设施,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的减少夜间作业。在雨、风、雪或者沙暴天气严禁夜间作业。
9. 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时,应系挂安全网;严禁将物品、工具等上、下抛掷,应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
10. 新建项目与正在试生产运行的系统需要对接时,项目部应制定具体施工方案,与对接处相连的试生产系统必须倒空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加装盲板使试生产系统与改建系统完全隔离;周围的地沟和排污系统已经排油和用水彻底冲洗或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已具备动火等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动火等作业。
第九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和各类施工承包商安全检查采用日常、定期、专业、专项四种检查方式。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台帐,按要求形成安全检查总结。
第三十八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检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马上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限期整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 加强检查监督
1.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现场施工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公司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针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标准,相关人员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
2. 施工现场应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氛围的建设工作,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月等形式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同时应发挥安全会议、黑板报、违章曝光栏及警示牌等的作用,强化宣传教育效果。
3. 项目部通过定期检查、调查事件与伤害事故、定期开会评估安全绩效等方式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绩效。
4.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基础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场安全内容主要查: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工业卫生、工程施工等方面。
⑴. 检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是否有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
⑵. 检查是否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安全规程执行情况;有无冒险作业的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⑶. 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防护器材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岗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安装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电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⑷. 检查各转动设备是否都有防护装置,各设备设施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楼梯、栏杆是否安全可靠等。
第十章 应急及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
1.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都应成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2.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应急预案的培训。项目部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必须向施工承包商传达清楚,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参加现场的应急演练。
3.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演练结果和施工阶段的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事故管理
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未遂事故,施工承包商必须向项目部汇报,要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做到不拖延、不虚报、不隐瞒。
2. 发生伤亡事故,项目部应按事故的大小程度组织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 事故调查应集中在事故根源或管理制度缺乏方面,并采取妥善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再次发生。
4. 事故的调查、处理、奖罚、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5. 施工单位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措施、吸取教训、限期整改,并详细写出书面材料报项目部存查。公司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还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效果实施跟踪、验证。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和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建立建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项目负责人、各单项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表。
4. 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及考核表。
5. 项目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6. 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文件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人签字,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2. 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须有编制人签字,技术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分项目、分专业进行专项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收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资料
1. 项目安全检查记录。
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3. 安全隐患通知整改记录。
4. 上级领导部门安全检查记录。
第四十七条 培训教育资料
1. 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2. 各单项负责人、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培训记录。
3. 全员安全考试记录。
4. 临时工、外来参观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第四十八条 各类事故处理资料
(一)各类生产事故台帐。
(二)工伤事故报表。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九条 凡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予以奖励。
1. 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检查标准优良等级且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
2.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执行“安全标准”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被项目部树为“安全生产样板”的工地。
3.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研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较大发明创造或较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4. 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在抢救中有重要贡献,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条 凡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不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或罚款。
1. 不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责任制,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 不遵守各项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予以罚款或处分。
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假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和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超过报告期后又进行补报的单位要进行处罚。
4. 对安全人员签发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等,有条件而不及时改进者,除限期整改外,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受检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字时,应加重处罚。
5. 由于本人不听从指挥和分配,擅自进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后,视其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6. 项目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或对相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⑴. 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经批评仍无改进的;
⑵.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未建立安全档案的;
⑶. 对分项工程不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和履行签字手续的;
⑷. 对“四口”、“五临边”不防护或防护不严的;
⑸.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标准,隐患较多的;
⑹. 各种机械设备、机具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装置未做到齐全、有效且漏洞较大的;
⑺. 各种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安全网等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履行验收手续而使用,并存在较大隐患的;
⑻. 各项大宗材料、构件堆放杂乱无章,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
⑼. 对查到的隐患、漏洞, 不及时改进、无故拖延时间或者屡教不改的;
⑽. 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建议、批评、指导不能认真对待和改进的。
7.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⑴. 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好安全带及个人防护用品的;
⑵. 随意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攀登、跨越各种不允许攀登、跨越设施的;
⑶. 无操作证擅自进行各种特种作业的;
⑷.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形成安全隐患的;
⑸. 由于自己违章行为而导致险情、危及他人安全的;
⑹. 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启动机电设备而形成安全隐患的;
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
⑻. 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管理、盲目蛮干、粗暴拒绝安全人员劝阻而进行污辱、谩骂、威胁、殴打安全人员的;
⑼. 对事故知情不报、提供假证据而带来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制定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安全评价: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辨识和分析系统存在的危险性,并根据其形成事故的风险大小,采取相应大安全措施,以达到安全的过程。
4 总则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保证防治环境污染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坚持以新代老,治理老污染,推广清洁生产,满足污染总量控制要求。
5 组织机构与职责
5.1 组织机构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技环处归口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协同工作的体制。
5.2 相关部门职责
计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中,公司部门之间及公司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
技环处: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的环保安
全工程技术方案的编制评审、参与环保安全工程招投标和调研工作。参与组织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基建技改处:组织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招投标和调研工作、施工管理、公司内部验收,参与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设备处:参与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技术方案的评审、招投标、调研、公司内部验收、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工艺处:对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规划平面位置,并为环保安全专业设计提供相关工艺参数,参与工程技术方案的评审、招投标。
冶金处、质量处:为环保安全专业设计提供相关工艺参数,参与工程技术方案的评审、招投标。
使用单位:参与配套建设的环保工程技术方案的评审、招投标、调研、公司内部验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档案馆: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
6 管理规定
6.1 建设前期阶段
6.1.1 项目建议书获批,可研报告编制阶段,计划发展部根据公司总体要求,通知技环处分别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工作。
6.1.2 技环处根据建设项目分类和规模请示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或市环保局,明确做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后,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工作。
6.1.3 计划发展部协调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中,落实公司环保安全建设要求以及环评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
6.1.4 建设过程中发生建设内容变更时,计划发展部通知并会同技环处向批复该项目环评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说明或提交书面调整报告。
6.1.5 工艺处在组织技术部门进行工艺规划、生产线布局和设备选型中应保证满足环保安全要求。
6.1.6对于产生污染和安全危害的工艺和设备设施,由计划发展部组织使用单
位、技术主管部门与技环处共同商讨,提出可行对策,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2 实施阶段
6.2.1 技环处负责提出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技术要求,在副总师的领导
下组织计划发展部、基建处、设备处、工艺处、冶金处、环境保护设施使用单位和外请专家进行技术方案编制评审,向公司主管领导提交评审结论,组织签订技术协议。
6.2.2 基建处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组织配套建设的安全环保工程招投标工作。
6.2.3 基建处负责签订工程合同,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符合技术协议、工程合同规定要求。
6.2.4 工艺处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在引进国外进口设备及技术时,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同时引进与主体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和安全设施。
6.3 竣工验收阶段
6.3.1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基建处保证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6.3.2 环境保护设施使用单位,从试运行开始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操作与运行。
6.3.3 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满达到技术协议和工程合同要求后,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公司内部验收,验收需要基建处组织提供技术协议、环境监测报告、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文件,竣工图等资料。
6.3.4 公司内部验收合格后,技环处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评价,并将《劳动安全卫生验收报告》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3.5 劳动安全卫生验收阶段,基建处提供项目相关技术协议、竣工图、安装检测报告、特种设备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公司内部项目总体验收报告等资料。计划发展部提供项目试运行情况说明。
6.3.6 上述工作完成后,根据计划发展部通知,技环处和基建处共同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委托竣工验收监测,办理竣工验收审批手续。档案馆进行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
7 其他要求
7.1 计划发展部负责将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内容纳入整体技改管理考核之中,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评估)、安全评价、安全环保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监测、竣工验收等费用列入计划予以落实
7.2 生产准备处负责组织实施的涉及环保安全设施建设或改造的技措项目
的管理按此规定执行,生产准备处的职责参照基建处执行。
8 检查与考核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计划发展部、技环处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9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22〕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5.3.5 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
5.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3.7 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4法律责任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 附则
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
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xxx
7.4本制度初审人:xxx
7.5本制度审核人:xxx
7.6本制度批准人:xxx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海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管理对策探析
海港工程就是在港口、码头、堤坝等建造于入海口和江河附近的工程设施,以及一些相关的配套设施,比如装卸设施、进港航道、水上导航设施等。海港工程项目的建设,能够更加良好地利用河、海、江、湖等水体资源。为了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设质量,增强海港工程的建设管理,一定要采取保证信息安全的措施。本文将从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纸质文档资料管理、办公设备和工地设备管理三个方面介绍海港工程当中保证信息安全的具体对策。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体现在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对于海港工程的建设来说,信息安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等等。实行信息安全管理,能够防止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的机密发生泄漏,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设效率和建设质量,让企业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现代的工程建设来说,各种资料、数据信息的载体已经从纸张向移动存储设备转移。各种病毒、木马程序和间谍软件给信息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了保护海港工程中的重要信息,必须要采取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一、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
(一)限制外接。在海港工程各种数据和资料的传递过程中,需要通过外接设备或者网络接口来进行[1]。在这一过程当中,很容易被黑客攻击,对系统进行入侵,窃取海港工程的重要信息和资料。所以在传输信息和资料时,要严格限制外接设备与网络接口的使用。一方面,要对打印机、刻录机、光驱、软驱等常用的外接设备的使用作出限制,实行集中管理与统一使用。这些设备只能用于海港工程的信息传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于用不到的设备要及时封禁。平时要有专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将设备进行编号,分别进行保管,使用时要提前申请,用完后要及时交还。另一方面,要限制内部人员的行为,不得将外接设备和网络接口用于私人目的,不得私自以打印、刻录的形式窃取工程信息,不得违反外接设备和网络接口的使用规范。
(二)刻录和打印。除了加强对外接设备和网络接口进行管理,防止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发生资料泄露之外,还要加强对内部网络非法打印、光盘刻录等行为的打击[2]。如果由于工作需要进行光盘刻录行为,必须要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以后方可进行。光盘刻录要到专门部门当中去进行,并且由相关部门全程跟踪光盘的流向,避免用于私人目的。对于打印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屏蔽用户主机的打印接口,防止用户私自打印。如果需要打印,要向信息管理中心发送申请,取得许可之后,到打印部门进行打印。在打印的时候,要保证资料从电脑传输到打印机的过程中不会被截取,打印之后的文件不得随意阅读或者拿走。信息管理部门要根据文件的价值划分文件的保密级别,分别制定打印规范条款,实行信息的精细化管理。
(三)存储设备。在海港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和部门之间都需要通过软盘、磁盘、光盘来传递信息。一旦这些载体丢失、被盗、发生损坏,都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泄露企业和国家机密。废弃的软盘、磁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仍然具有一些磁力特性,一旦发生永久性的磁化反映,就容易造成内部存储信息的泄露[3]。所以,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中心要控制废弃存储设备的流通范围,将不再使用的存储设备交给保密机构进行统一的脱密和销毁,还要做好登记和记录。
二、对纸质文档资料的管理
虽然海港工程的建设已经加大了对移动存储设备的依赖程度,但是仍然需要大量的纸质文档来记录、保存、传输各种机密信息。为了确保海港工程建设的信息安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纸质文档资料进行管理。首先,要制定纸质文档资料的保密条例,防止文档的非法阅读、非法调用和非法复印。其次,在制作纸质文档和纸质文件的时候,草稿纸、复写纸、计算机表格、演算纸等制作过程中的废弃用具也不能随意丢弃,要严格按照保密条例的规定进行销毁,避免资料泄露。最后,对于文档资料的传阅范围和传阅步骤也要进行严格规定。同时,对于各种公共媒体上的报道,也要进行审核,避免涉密信息被公诸于众。
三、对办公设备和工地设备的管理
(一)办公设备的管理。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部门要将办公所用的电脑设备划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必须要进行登记,按照编号分配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而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储存涉密信息。信息安全管理要综合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策略、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角度来考虑信息管理体制背后所隐藏的风险。信息管理部门需要通过网络软件监控各个计算机的工作状况,尤其是涉密计算机的工作状况,审核项目内部网络和项目内外网络间的数据传输、信息交流。另外,信息管理软件还要记录各个工作人员和用户的操作情况,在发生风险的时候发出警报信号,在发生非法操作的时候能够留下记录,以便工作人员寻求证据。
(二)工地设备的管理。由于信息技术的发达,信息传输手段变得多样化,所以信息发生泄露的可能性也增大,给信息安全管理带来了难度。对此,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部门需要提高警惕,防止落入信息系统、设备、部件当中一些人为设置的陷阱。比如,一些从境外引入的信息产品和施工设备,都可能存在“陷阱”,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信息泄露。这就需要在施工之前对设备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和安全审查,并且为这种“陷阱”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另外,在海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项目内部的通讯。比如对通信信号进行加密,或者是对外部信号进行屏蔽等。
四、结论
海港工程的建设,能够更好地利用我国的水体资源,促进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已经出现了信息化的趋势,资料、数据、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已经开始从纸张形式转变成电子形式。为了保护企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设效率和建设质量,必须加强对海港工程的信息安全管理。对此,要成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纸质文档资料、办公设备和工地设备的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12篇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就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因素具体的状态控制,使生产因素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为事故,尤其是不引发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项目效益目标的实现,得到充分保证。
建设项目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效益等方面占有重要的位置。每当建设项目的管理过程结束,应该交付一件建筑产品。建设项目的效益性目标,正是通过建设项目而落实来实现的。建设项目要实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等的综合目标管理。为此,则需对与实现效益相关的生产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安全生产是建设项目重要的控制目标之一,也是衡量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建设项目必须把实现安全生产,当作组织施工活动时的重要任务。
一、安全管理的范围
安全管理的中心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宏观的安全管理包括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三个方面:
(1)劳动保护侧重于以政策、规程、条例、制度等形式、规范操作或管理行为,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2)安全技术侧重对 '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管理。包括预防伤亡事故的工程技术和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规定、标准、条例等,以规范物的状态,减轻或消除对人的危胁。
(3)工业卫生着重工业生产中高温、粉尘、振动、噪声、毒物的管理。通过防护、医疗、保健等措施,防止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受到有害因素的危害。
从生产管理的角度安全管理概括为:在进行生产管理的同时,通过采用计划、组织、技术等手段,依据并适应生产中人、物、环境因素的运动规律,使其积极方面充分发挥,而又利于控制事故不致发生的一切管珲活动。如在生产管理过程实行作业标准化,组织安全点检,安全、合理的进行作业现场布置,推行安全操作资格确认制度,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针对生产中人、物或环境因素的状态,有侧重采取控制人的具体不安全行为或物和环境的具体不安全状态的措施,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这种具体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实现安全管理的有力的保障。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是施工生产因素的集中点,其动态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多变性,人机的流动性。
施工现场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密集,机、料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
直接从事施工操作的人,随时随地活动于危险因素的包围之中,随时受到自身行为失误和危险状态的威胁或伤害。因此,对施工现场的人机环境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判断、调整、强化动态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是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同时,又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为有效的将生产因素的状态控制好,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坚持六项基本管理原则。
a、正确处理五种关系
(一)安全与危险并存
安全与危险在同一事物的运动中是相互对立的,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因为有危险,才要进行安全管理,以防止危险。安全与危险并非是等量并存、平静相处。随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安全与危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着,进行着此消彼长的斗争。事物的状态将向斗争的胜方倾斜。可见,在事物的运动中,都不会存在绝对的安全或危险。
保持生产的安全状态,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危险因素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危险因素是客观的存在于事物运动之中的,自然是可知的,也是可控的。
(二,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生产中人、物、环境都处于危险状态,则生产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安全是生产的客观要求,自然,当生产完全停止,安全也就失去意义。就生产的目的性来说,组织好安全生产就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最大的负责。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三)安全与质量的包涵
从广义上看,质量包涵安全工作质量,安全概念也内涵着质量,交互作用,互为因果。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两个第一并不矛盾。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因素的角度提出的,而质量第一则是从关心产品成果的角度而强调的。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安全保证。生产过程丢掉哪一头,都要陷于失控状态。
(四)安全与速度互保
生产的蛮干、乱干,在侥幸中求得的快,缺乏真实与可靠,一旦酿成不幸,非但无速度可言,反而会延误时间。速度应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速度。我们应追求安全加速度,竭力避免安全减速度。
安全与速度成正比例关系。一味强调速度,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当速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暂时减缓速度,保证安全才是正确的做法。
(五)安全与效益的兼顾
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定会改善劳动条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焕发劳动热性,带来经济效益,足以使原来的投入得以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与效益完全是一致的,安全促进了效益的增长。
在安全管理中,投入要适度、适当,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生产,又要经济合理,还要考虑力所能及。单纯为了省钱而忽视安全生产,或单纯追求不惜资金的盲目高标准,都不可取。
b、坚持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
(一)管生产同时管安全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因此,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目的,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完全的统一。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企业中备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备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管生产同时管安全,不仅是对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贡任,同时,也向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此可见,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贡任。认为安全管理只是安全部门的事,是一种片面的、错误的认识。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贡任制度的建立,管理责任的落实,体现了管生产同时管安全。
(二)坚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与不安全是相对的概念。如果把安全描述为平静、正常、没有事故,那么,发生了事故一定是不安全的。因此,事故与安全生产也就是相对的事件了。这里所说的事故指发生在生产过程中,违背人们意愿且又失去控制的事件。具体到生产活动中,'事故总是要构成人体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虽然,人们并不希望发生任何事故,但是,事故却总是在人们对危险因素控制不力,危险趋势不可遏制后而突然发生。
从事施工生产活动,随时随地都会遇到、接触、克服多方面的危险因素。一旦对危险因素失控,必将导致事故。在出现雷电、起重机超负荷时,如对它们失去控制,雷击、起重机倾翻事故可能随之发生。
探求事故成因,人、物和环境因素的作用,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从对人和管理两方面去探讨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与人失误
不安全行为是人表现出来的,与人的心理特征相违背的,非正常行为。人在生产活动中,曾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必然是不安全行为。
人出现一次不安全行为,不一定就娄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然而不安全行为,一定会导致事故。既使物的因素作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也不能排除隐藏在不安全状态背后的,人的行为失误的转换作用。
事故致因中,人的因素指个体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个体人的行为就是个体人遵循自身的生理原理而表现的行动。任何人都会由于自身与环境因素影响,对同一事故的反应、表现与行为出现差异。
不同的个体人在一定动机驱动下,为了某些单纯目的,表现的处理行为很不一致。然而,不同的个体人都遵循同一程序,即行为起因 (动机) ,激励 (因素影响,目的目标)。
人的自身因素是人的行为根据、内因。
环境因素是人的行为外因,是影响人的行为的条件,甚至产生重大影响。
(一)人的信息处理过程
人在自身因素基础上,处理环境因素的刺激程度,是决定人的行为性质的关键。人对环境因素或外界信息刺激的处理过程,称为人的信息处理过程。可简单编成输入(知觉、选择、记忆处理 (识别比较、判断、决策, 输出 (行为指导)程序。
信息输入大脑,经处理后形成决策。通过神经向相应的器官传达决策指令,转化为行为。行为形成后,器官又通过神经把行为反馈给大脑,以对行为的正确程度进行监测。
人能够正确的执行决策所确定的行为,对创造良好的人机控制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二)人失误
已造成事故的行为,必定是不安全行为。
人失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规定的目标或超出可接受的界限,并产生了不良影响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往往人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副产物。
1.人失误具有与人能力的可比性
工作环境可诱发人失误,以及反映高岗位人员职责缺陷等特性。由于人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生产中凭直觉、靠侥幸,是不能长期成功的维持安全生产的。
当编制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时,侧重地考虑了生产和产品条件,忽视人的能力与水平,有促使发生人失误的可能。
2.人失误的类型
在各种性质、类型的生产活动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操作人员,都可能发生人失误。而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则能导致人失误而发生事故。可以认为事故也是人失误直接导致的结果。发生于管理者的人失误,表现为决策或管理失误,这种人失误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人失误在不同条件下,不同的起因所引发的人失误、不属于同一类型。
(1)随机失误。由人的行为、动作的随机性质引起的人失误,属于随机失误。与人的心理、生理原因有关。随机失误往往是不可预测,也不重复出现的。操作时用力的大小,时间差,遗忘等现象,属于随机失误范围的不同表现。
(2)系统失误。由系统设计不足或人的不正常状态引发的人失误属于系统失误。系统失误与工作条件有关,类似的条件可能引发失误再出现或重复发生。在人形成习惯后,不能适应操作程序变化或偶然情况时,系统失误会明显出现。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训练可以克服系统失误。
3.人失误的表现
一般是出现失误结果以后,是很难预测的。比如遗漏或遗忘现象,把事弄颠倒,没按要求或规定的时间操作,无意识动作,调整错误,进行规定外的动作等。
4.人的信息处理过程失误
安全管理是为施工项目实现安全生产开展的管理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
控制是对某种具体的因素的约束与限制。是管理范围内的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管理的重点是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与控制。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措施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贡任管理
施工项目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偿。
1)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施工项目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1)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2)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3)没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处理、反馈信息的能力。
4)具有适于不同层次操作所必须的文化。
5)输入的劳务,必须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质。经过正规训练、考核,输入手续完善。
(2)安全教育、训练的目的与方式。安全教育、训练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安全教育、训练,不仅要使操作者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正确、认真的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安全的行为。
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
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3)安全教育的内容随实际需要而确定
1)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学徒工、实习生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对季节工、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操作标准为主。二个月内安全技能不能达到热练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废止劳动资格。
2)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一般每10天组织一次较合适。
3)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千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以达到出现完善化、自动化的行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是一个露天加工场,场内进行立体多工种交叉作业,拥有大量的临时设施,经常变化的作业面,除了'产品'固定外,人、机、物都在流动,若不重视安全,则极易引发伤亡事故。本章就施工项目伤亡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予以阐述。
一、工伤事故概述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
工伤事故即因工伤亡事故,是因生产与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指出,企业对于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其中给了两个条件:一是生产区域,二是和生产有关。当前伤亡事故统计中除职工以外还应包括民工、临时工,及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教师、干部。上述人员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是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塔吊、架子、大模板倒塌而造成的事故也应在统计之列。
(二)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文件,按伤害程度和严重程度可划为以下七类:
(1)轻伤:凡职工受伤不属于重伤,而歇工一天或一天以上的事故,均作为轻伤事故处理。
(2)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 (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姆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一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其他部位伤害严重的:不在上述各点以内,经医师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备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审查确定。
(3)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负伤的事故,均为多人事故。
(4)急性中毒。
(5)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多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而不足十人的事故。
(7)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原因:系指直接使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原因,主要有: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器工具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 (7)灼烫、(8)火灾、(9)刺割、(10)高处坠落、 (11)坍塌、 (12)冒顶片帮、 (13)透水、(14)放炮、(15)火药爆炸、(16)瓦斯爆炸、(17)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总结分析我国建筑企业近年来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不难得出,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基本原因有两条: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质的不安全状态。据统计80%以上的伤亡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
二、预防事故的措施
为了便于掌握和切实达到预防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应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改进生产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加快了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的过程,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安全技术水平,大大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证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如采取机械化的喷涂抹灰,提高了工效2~4倍,不但保施工生产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领导。项目安技人员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现场情况立即上报上级业务系统,并及时填写伤亡事故表上报企业。
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含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最快的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及工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告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切不可惊慌失措,要有组织,统一指挥。首先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构件时,还应准确做出标记,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
二、组织调查组
企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理、主管经理、业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地区的市(或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组成员中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三、现场勘寨
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因现场勘察是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广泛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实践经蛲。因此勘察时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地反映原始面貌,其勘察的主要内容有:
1.作出笔录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 现场勘察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
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
设施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的位置;
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
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实物拍照
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周围环境中的位置;
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各部位之间的联系;
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的中心情况;
细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
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
3.现场绘图
根据事故的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制出下列示意图:
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
事故发生时人员位置及疏散 (活动)图;
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
涉及范围图;
设备或工、器具构造图等。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搞清事故原因,以便从中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分析的步骤和要求是:
(1)通过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耍弄清事故的各种产生因素,如人、物、生产和技术管理、生产和社会环境、机械设备的状态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时,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gb6411一86标准附录a,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3)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原因的分析、确定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者。
(4)确定事故的性质。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通常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事故的性质确定后,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手段了。
(5)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完成措施的全部内一、确定事故性质与责任
在项目上出现伤亡事故以后,项目领导以及上级赶赴现场的有关人员,应慎重地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以便确定事件是因工伤亡事故,还是其他事件;否则盲目确认,会人为的造成错案。如坤93年**公司一宿舍楼 (已竣工),施工人员最后按甲方要求清洗地面和暖气管线上的污物时,一民工在清理完三楼时,返回四层推开窗户跳楼而亡。经检察部门清理遗物时发现一本日记,上面清楚的写着:'我对不起父母和生病的爱人,上帝在向我招手……'。其兄赶来北京时一到单位便说:'我来晚了,如果我接到他的信以后立即赶来,事情就不会发生了'!公安部门经过反复验证、确认为'自杀刑事案件。因此初步认定事件的性质十分重要,一旦认定确系因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就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方法是,在已查清因工伤亡事故的原因的基础上,分析每条原因应由谁负责。按常规可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并根据具体内容将责任落实到人头上。
直接责任者,指在事故发生中有办须因果关系的人。如安装电器线路,电工把零线与火线接反,造成他人触电身亡,则电工便是直接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是在事故发生中属于主要地位和起主要作用的人。'如某工地一工人违章从外脚手架爬下时,立体封闭的安全网系绳脱扣,将其摔下致伤,因此绑扎此处安全网的架子工便自然成了主要责任者。
重要责任者,是在事故责任者中,负一定责任,起一定作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人。如某公司在职工中实施了联互保协议,一工人违章乘坐提升物料的吊盘下楼,卷扬机司机不观察情况盲目启动下降,同班组与乘坐者签协议的工人也不制止,结果吊盘坠下时造成乘坐者蹲伤,他本人是直接责任者,司机是主要责任者,协议互保人就应是重要责任者。
领导责任者,是指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对工人不认真进行安全教育,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或者出现事故以后仍不采取有力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单位领导。如某工地领导只重视进度,强行让工人加班加点,工人随意拆除防护设施而视而不见,造成事故,工地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均为领导责任者。
二、严肃处理事故贺任者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凡违反规章制度,不服管理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就是犯法行为,就构成了触犯 '劳动法'、'刑法',要受到法律制裁,情节较轻的也要受到党纪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1)已发现明显的事故征兆,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者。
(2)不执行规章制度,对各级检查人员发出的整改意见、指令拒不服从,带头或指使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
(3)已发生过事故,仍不接受教训,不采取和不执行预防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者。
(4)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屡教不改,以致引起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5)任意拆除安全设备和安全装置者。
(6)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事故者。
对事故责任者的严肃处罚,是企业和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搞好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全体职工的一种教育,因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
三、稳定队伍情绪、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事实证明,工地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就会打乱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会使干部精神紧张,职工思想波动,队伍情绪低落,使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受到不良影响,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企业内部乃至局部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因此稳定队伍,妥善处理事故显得十分重要。一般情况应采取以下方法:
(1)事故发生以后,工地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发出停工令,让大部分职(民)工撤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而增加损失。
(2)项目经理或主管领导应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应急措施,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和行政生产管理小组,以便有秩序的开展工作。
(3)待事故调查组基本搞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责任后,事故单位应在调查组参与下,组织事故分析会议,从事故事实中找出责任者和血的教训,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用以教训和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
(4)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伤、亡者的家属、搞好接待和安抚工作,如实地向其亲属介绍事故情况,取得谅解和协助。
(5)根据国家和地区有关处理伤、亡事故的规定做好医疗和抚恤备工作。
第13篇 开发建设项目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人身伤亡、设备故障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文明施工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工程部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如下管理:
一、安全
1、制定安全管理目标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4、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意识5、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6、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7、现场安全标志齐全、醒目8、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9、按规定上报工伤事故10、完善现场安全设施
二、文明施工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2、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档3、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4、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排水、绿化等处理措施5、按规定标准为工人提供现场住宿设施6、完善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设施7、建立综合治理制度并贯彻执行8、完善施工现场标牌9、完善生产工人各种生活设施10、健全保健急救人员和器材
三、突发事件处理
在遇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处理报告。
第14篇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遏制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实现安全环保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章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凡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项目立项到投产均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安全、环境监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工程设计阶段: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编制《安全设施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具体落实安全环境保护措施与概算投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专篇编制完成后,并随项目初步设计一并提交评审。
(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遵循经评审通过的安全、环境保护专篇的相关要求予以落实。
第六条 施工阶段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循国家、省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1)建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制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及贯彻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措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安全意识。
(4)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检查、考核工作,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条 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拟投入试生产时,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设备供应单位对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经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
(二)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资料的汇总审核、申报审批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
(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新建化学品和化学品改建 、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本公司原有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本规定中施工单位指:外包施工单位或公司内项目承建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本规定中建设单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内项目发包部门)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公司ehs办公室与行政部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由公司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h; o4 o2 r. m$ y' n. + x
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二)ehs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ehs部门组织对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试生产前,公司或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六)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档案。
(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方案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编写。
(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需公司生产运营中心提出,行政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工程技术中心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部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章 试生产前的准备
(一)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二)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工程技术中心检查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生产运营中心对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工程技术中心督促有关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
5.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由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有样技术,请工程技术中心协助进行相关培训、考核。
(三)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公司项目负责人审批报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按以下内容编制: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质及技术准备工作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由工程技术中心下发,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工程技术中心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由ehs部门检查、确认;
4.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章 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前十批料由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确认没有问题后,将有关资料交给生产运营中心,并有生产运营中心负责下面的投料生产工作。
1.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品管部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控制
1.生产运营中心应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公司行政部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章 文件管理
(一)公司职能部门应对试生产过程中本部门涉及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公司ehs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及有关下属部门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一)当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要求与本规定不相符合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司ehs办公室负责修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公司ehs办公室发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三)附:**公司项目试生产组织结构图及职责要求。
第16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 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主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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