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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2篇】

发布时间:2023-12-01 热度:28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1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废材料和废物料要集中管理,放在指定场所或容器,减少散失或漏失,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条 化学处理剂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处理剂除必须设明显标志外,还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

第三条 不用的废机油和清洗用废油,应集中回收储存,严禁就地倾倒。

第四条 作业场所应保持无废料和杂物,所有废料、杂物和垃圾应放置在合适的容器中,统一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

第五条 所有暂时不用的设备、材料应当存放起来并保持整洁。

第六条 保持挖掘路基、运输道路、厂区、垃圾处理区、取土区和其他工作区域的无尘。

第七条 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使用适当的方法来降低噪声污染。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分贝,特殊设备最高不得超过110分贝。

第八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特殊的隔音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尽量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第九条 对装置中的无机、有机废水非正常性排放,需办理《“三废”非正常排放单》后方可排放至废水处理装置,无机、有机废水装置在废水处理达标合格后方可对外排放。

第十条 在排放烟、尘或其他大气污染物时,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及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使一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降低生产成本。使一部分不能利用的污染废弃物,由hse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控制非正常途径的流失,杜绝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2篇 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是实验室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副职的直接领导与组织下,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教育与管理,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的自身特点明确具体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并在分管副职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加强实验室安全消防与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领导与组织责任,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所分管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具体管理责任。

三、各种与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要张贴上墙,各种使用维护与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到位,各种安全消防器材与环境保护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移。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要查看分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料物品和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每天下班前要检查、关闭分管实验室的水电气开关和门窗等。

四、实验室要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丰富师生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实验室主任要定期组织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巡查,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初次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宣讲,实验课上要教育和指导学生按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物料物品的取用。

五、平时要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开展日常安全隐患与环境卫生巡查与督促整改,经常性保持实验室安全、有序、整洁、环保。学期初、学期末和节假日各二级教学单位要组织对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要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与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要按程序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六、实验室的钥匙要由专人管理,并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严禁私拉电线和私接电源,严禁在实验室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私事。对有危险隐患的易燃、易爆、放射源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两人及以上)妥善保管。对压力容器、精密仪器、重大设备和重要装备等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好相应的使用维护及安全防范措施。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废气、废料和废液等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列入施工工程计划。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保管、使用和维修等事项均须按照《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做好档案记录。要加强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日常管理与及时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以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要严格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实验室制订的操作规程等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凡是与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料有关或有危险隐患的实验,需在实验教师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八、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与实验过程管理,指导和督促学生认真实验、安全操作,切实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违反实验规定、不按规程操作、不节约用料者,指导人员要及时批评指正,对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甚至造成事故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赔偿和追究责任。

九、禁止学生将食品、饮料等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喧哗打闹,不吸烟,不乱抛纸屑,不随地吐痰,注意爱护公物,文明礼貌待人。进入实验室须遵守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的一切规章制度,要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不得随意越组或妨碍他人实验。实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或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应急举措如切断电源、水源等,并迅速报告指导教师。

十、实验室发生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设备仪器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实验室发生事故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责令经济赔偿和追究个人责任。

第3篇 钻井生产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钻井队现场要合理划定生产区域,设立防治污染标识,做到文明生产。

第二条 井场必须实现清污分流,搞好土方工程和防渗处理。要安装好各项环保设施,防喷设施必须达到井控技术要求。

第三条 钻井生产施工必须做到泥浆入池、污水入罐,防止污染外溢。泥浆、岩屑和含油钻井废液要分别存放,严禁混排。井场占地面积、钻井液储备池(罐)以及泥浆池容积应符合sy/t5466—2004《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的规定。严禁在井场开挖土油池,就地焚烧原油、废油品或其它废物。

第四条 钻井废弃泥浆、岩屑及井筒替出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双方要明确环保责任,提出具体进度、质量、验收等要求,治理结束后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强化油井的现场管理,提高油田采出汛水回注率。现场要保持夹带规范,做到无污油、污水、固体废物。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防止污染发生,生产设备设施要做到无泄漏、无污染。

第六条 油水周围不得设排污土油池,生产确需排污的必须设专用的、具有防渗功能的储存池,池内油水要及时回收,油泥全部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严禁用土掩埋或直接排放。

第七条 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物。污水、污油池应设液位标记,防止溢流污染。油水气井作业全过程要严格按设计执行。

第八条 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提高系统效率和资源利用率。从设计源头入手,优化施工工艺,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减少废物排放。优先采用节能、节水、低毒或无毒等环保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设备设施。禁止引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 建立污染汇报制度和信息公报制度。发生井喷、泄漏等重大污染重大污染事故或造成生态破坏的,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污染治理,并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处。建立污染治理台帐,重大环境污染的治理,要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处审查方案,并组织验收;未经环保验收的,各级财务结算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条 要做好污染应急防治工作。制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充足的污染治理物资,定期组织预案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能力,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钻井生产废液要统一集中回收处理,严禁现场直接排放。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确保污水、废液处理达标。

第十二条 临时存放于油泥砂贮存场,在规定期限内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作业及事故现场产生的油泥砂必须收集后就近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严禁现场掩埋,杜绝二次污染。油泥砂的登记、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提高污染治理时效。污染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在24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在48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级单位环保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治理期限。现场污染治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

第4篇 s矿钻井生产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钻井队现场要合理划定生产区域,设立防治污染标识,做到文明生产。

第二条 井场必须实现清污分流,搞好土方工程和防渗处理。要安装好各项环保设施,防喷设施必须达到井控技术要求。

第三条 钻井生产施工必须做到泥浆入池、污水入罐,防止污染外溢。泥浆、岩屑和含油钻井废液要分别存放,严禁混排。井场占地面积、钻井液储备池(罐)以及泥浆池容积应符合sy/t5466—2004《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的规定。严禁在井场开挖土油池,就地焚烧原油、废油品或其它废物。

第四条 钻井废弃泥浆、岩屑及井筒替出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双方要明确环保责任,提出具体进度、质量、验收等要求,治理结束后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强化油井的现场管理,提高油田采出汛水回注率。现场要保持夹带规范,做到无污油、污水、固体废物。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防止污染发生,生产设备设施要做到无泄漏、无污染。

第六条 油水周围不得设排污土油池,生产确需排污的必须设专用的、具有防渗功能的储存池,池内油水要及时回收,油泥全部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严禁用土掩埋或直接排放。

第七条 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物。污水、污油池应设液位标记,防止溢流污染。油水气井作业全过程要严格按设计执行。

第八条 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提高系统效率和资源利用率。从设计源头入手,优化施工工艺,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减少废物排放。优先采用节能、节水、低毒或无毒等环保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设备设施。禁止引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 建立污染汇报制度和信息公报制度。发生井喷、泄漏等重大污染重大污染事故或造成生态破坏的,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污染治理,并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处。建立污染治理台帐,重大环境污染的治理,要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处审查方案,并组织验收;未经环保验收的,各级财务结算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条 要做好污染应急防治工作。制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充足的污染治理物资,定期组织预案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能力,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钻井生产废液要统一集中回收处理,严禁现场直接排放。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确保污水、废液处理达标。

第十二条 临时存放于油泥砂贮存场,在规定期限内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作业及事故现场产生的油泥砂必须收集后就近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严禁现场掩埋,杜绝二次污染。油泥砂的登记、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提高污染治理时效。污染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在24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在48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级单位环保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治理期限。现场污染治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

第5篇 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节管理目标

要求各施工单位依据gb/t24001-(1996) / iso14001-(1996)环境管理标准和我集团环保手册,建立iso14000环保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规,预防污染,节能减废,实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达到环境管理标准的要求,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并最大限度地达到施工环境的美化,选择功能型、环保型、节能型的工程材料设备,不仅在施工过程中达到环保要求,而且要确保整体工程成为使用功能完备的绿色建筑。

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北京市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施工现场成为干净、整洁、安全和合理的文明工地,使之成为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鉴于本工程特殊的周边环境,我们将重点控制和管理现场布置、临建规划、现场文明施工、大气污染、对水污染、噪音污染、废弃物管理、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环保节能型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对企业形象的影响、环境影响的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次、社区关注程度、法规符合性、资源消耗、可节约程度以及对材料设备对建筑物环保节能的效果等。

第二节组织保证

1、在项目经理部建立环境保护体系,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施工现场必须严格管理,项目经理部成立10人左右的场容清洁队,每天负责场内外的清理、保洁,洒水降尘等工作。

第三节工作制度

1、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制度,总结前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由监理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监理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四节管理措施

一、场容布置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开设大门,大门门扇为双开,完全封闭式,且开启自如,车辆出入时打开,不用时关闭。做到封闭式管理,人员出入要申请、登记。

2、对现有围墙按当地城区要求进行统一粉刷装饰,做到牢固、美观、封闭完整的要求。

3、为美化环境,在主要出入口和围墙边进行绿化和摆放盆花。

4、在主要大门口明显处设置标牌,标牌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字迹书写规范、美观,并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5、大门口内设二图五板(即: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卫生区域划分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行政卫生管理制度板。)

二、防止对大气污染

1、施工阶段,定时对道路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

2、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4、现场内所有交通路面和物料堆放场地全部铺设混凝土硬化路面,做到黄土不露天。

5、对运输车要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要求所有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混凝土卸完后必须清理干净方准离开现场。

6、在出场大门处设置车辆清洗冲刷台,车辆经清洗和苫盖后出场,严防车辆携带泥沙出场造成道路的污染。

7、现场内的采暖和烧水茶炉均应采用环保产品。

三、防止对水污染

1、确保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使用,严禁将非雨水类的其它水体排进市政雨水管网。

2、现场交通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统一规划排水沟,控制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线,严防施工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3、施工现场厕所设沉淀池,将厕所污物经过沉淀后排入市政的污水管线。

4、加强对现场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管理,对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四、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1、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音混凝土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钢筋和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

2、严格控制强噪声作业,对混凝土输送泵、电锯等强噪音设备,以隔音棚遮挡,实现降噪。

3、模板、脚手架在支设、拆除和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4、使用电锯切割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送料速度不能过快。

5、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应使用合格的电锤,及时在钻头上注油或水。

6、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采用有力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声,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扰民。

7、塔吊指挥使用对讲机来取代起重工的吹哨声,消除此项噪音污染。

8、木工棚及高噪音设备实行封闭式隔音处理。

五、废弃物管理

1、施工现场设立专门的废弃物临时贮存场地,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识。

2、废弃物的运输确保不散撒、不混放,送到政府批准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处理、消纳。

3、对可回收的废弃物做到再回收利用。

六、材料设备的管理

1、对现场堆场进行统一规划,对不同的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分类合理堆放和储存,并挂牌标明标示,重要设备材料利用专门的围栏和库房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对废料、旧料做到每日清理回收。

4、使用计算机数据库技术对现场设备材料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

七、环保节能型材料设备的选择

以建设方和建设方代表为主导,在材料设备选型方面,遵从以下原则:

1、满足设计要求

2、满足规范要求

3、满足质量和建筑物所特有的使用功能要求

4、满足环保、节能要求,具有良好的使用寿命,便于今后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达到降低建筑物维护管理费用和建筑物运营费用的目的。

八、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本工程属于一类民用建筑,必须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严格做好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工作,否则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将不能投入使用。

1、土壤中氡浓度控制

本工程设计图纸中未显示出该工程需采取防氡工程措施,则土方回填时尽可能多的用原土回填,若不得不采用异地土,必须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材料选择

本工程施工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本工程需重点控制的材料则主要为混凝土、隔墙、装修用砂、石(豆石)、水泥、石材、板材、涂料等建筑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

小于等于1.0

外照射指数

小于等于1.0

上述材料进场时,必须具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现场还要取样复验,否则不得使用。

另外,内墙面和顶棚涂料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并取样复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严禁在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下表要求:

污染物

一类建筑工程

氡(bq/m)

小于等于200

游离甲醛(mg/ m)

小于等于0.08

苯(mg/ m)

小于等于0.09

氨(mg/ m)

小于等于0.2

tvoc(mg/ m)

小于等于0.5

九、其他措施

1、对易燃、易爆、油品和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发放和使用后对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专项措施,并设置专人管理。

2、对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噪音、泄漏和废油、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

3、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分开,并及时组织清运。

4、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围墙以外逗留、休息,人员用餐必须在施工现场围墙以内。

5、对水资源应合理再利用,如将沉淀后抽出的浅层水用于冲洗车辆、降尘和冲洗地面。

第6篇 居住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居住区内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保持居住区内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环保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本小区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树立环保意识。

二、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使住宅区整洁有序。

四、小区内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五、小区内严禁滥捕滥杀鸟类。

六、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之噪音。

七、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整齐有序。小区内车辆不得鸣笛。

八、凭证饲养宠物,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

九、不在房屋中使用燃煤式采暖、取暖设备。

十、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居住环境。防止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请按下列方法处理垃圾:

1、可回收垃圾箱--请投入废纸、塑料制品、玻璃制品、橡胶、皮革、金属、纺织物。

2、生活垃圾箱--请投入厨余、果皮、竹木、陶瓷、渣土等。

3、有害垃圾--请投入各种废电池、废光管、药剂罐、气体罐及各种药剂、药品。

4、大件垃圾--如沙发、床垫、废家私、废电器等,请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

第7篇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 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 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 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 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

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 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之日起,一个月内

(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 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

(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 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 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

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炼铁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环境综合指标实施工作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冶金工业环境实施细则》,依据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正字【2009】04号《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炼铁厂涉及环境污染的各个操作岗位。

2.2本规定包括厂区环境管理、厂内环境设施管理,厂内环境监测管理、环境未达标考核内容。

三、环境管理

3.1厂部环境管理工作工作区域负责制,除尘岗位实行车间负责制

3.2各车间对公司下发的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传达到每一位员工,认真填写环保设备台帐,环保设施使用及运行台帐,环保设备点巡检和维修记录。

3.3各除尘岗位要对重大污染事故进行汇报,所在除设备的运行与维修,岗位工要及时汇报到生产科。

3.4公司每年要组织至少一次全员环境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使每一位员工都能体会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每一位员工都要积极的参加。

3.5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或发生不合格项的,岗位工要及时上报,并采取预防措施上报安全科,对不落实的单位追究责任。

3.6高炉休风尽量在夜间,并缩短放散的时间,高炉短期休风对煤气管道进行保压,长时间休风时尽量缩短煤气的放散时间,并对管道进行吹扫。

四、环境设施管理

4.1环保设施是公司固定资产,由设备部统一管理工作,设备科负责厂区内的除尘设备, 不得任决停用或拆除,如必须停用,拆除或报废向厂生产科、设备科汇报,拆除和报废由设备科上报设备部审批,并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2各车间要做好日、月、季、年环保设备运行检查台帐,使环保各项指标落实全面、准确、无误。

4.3环保设备启动后,不得任意停车外,如发生设备故障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车,应立即上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向公司安环部汇报,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启动。

4.4在启动需要除尘和生产设备时,应提前10-15分钟启动除尘设备,生产设备停止5分钟后,除尘设备方可停止运转,并将停机原因报告生产科。

4.5环保设备要定期检修,以达到除尘效果,每日做好对除尘设备的点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6除尘设备的运行管理

4.6.1每日检查吸尘罩、管道清扫孔、法兰连扫处以及器安装的气密性是否良好,防止密封不严漏风。

4.6.2定期检查风管内有无积灰现象,并及时清扫。

4.6.3出铁场除尘进口手动阀门,几号铁口出铁开几号进口,关未出铁除尘口进口阀门。

4.6.4定期检查箱体滤袋是否完好,注意清灰换袋。

4.6.5对布袋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文式除尘器的各类风机定期进行检查,如在问题及时和理。

五、环保检测管理

5.1生产安环部环境临测站负责环保监测管理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各环保岗位积极配合检测工作,为环保治理措施提供数据。

5.1.1工业污水,生活污水每月进行三次监测,各生产岗位要积极配合。

5.1.2厂界噪声每月进行三次监测,各被检测岗位要积极配合。

5.1.3废气检测占不少于50%的覆盖面,每月进行一次监测,被检测进各岗位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数据,以便更好的完成检测工作。

5.2监测数据进行存档,同时将检测结果反馈各环保岗位。根据监测结果(不合格项)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预防措施,上报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六、考核

6.1凡公司建成投产并已验收合格(或符合厂定标准)的环保设备,必须投入运行,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对责任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6.2限期整改的污染治理项目或治理措施,整改完毕后对责任岗位进行考核。

6.3为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对厂区内环保设施的同步运转率及完好率进行考核,并对岗位操作工进行考核。

6.4凡因污染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出受到罚款的单位,其罚款金额合部由现任岗位承担。

6.5生产安环部对污染点的考核,查明实际情况后对相应的岗位进行考核。

6.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或表扬。

6.6.1对发现环保设备的重大隐患(包括:风机,电除尘、布袋除尘、管道等部位)积极主动地反映或及时解决的。

6.6.2对环保设备发现有人故意损坏者,不论损失大小,及时上报的;

6.6.3对环保设备的整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的;

6.6.4环境无污染,粉尘达标一个月内无黑、红冒烟外溢现象的;

6.6.5对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环境重大事故发生者。

6.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予500-3000元罚款。

6.7.1炼铁厂炉前、出铁场造成冒红烟、黑烟等污染物的。

6.7.2外委施工清理粘包、粘罐作业,不听分厂调度指挥的。

6.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予200-300元罚款。

6.8.1布袋除尘器因损坏,磨损,未及时处理和汇报,并未按时修理的。

6.8.2对各吸尘点未做到时开,停时关,造成风量损失的。

6.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予100-200元罚款。

6.9.1吸尘点联锁失灵不能及时修复的。

6.9.2任何情况停风机未汇报、未采取措施的。

6.9.3检查,维护,保养,维修不到位的。

6.9.4收尘点的密封罩或门,随意拆除或打开的。

6.9.5槽下、槽上吸尘罩损坏和槽上扬尘明显外溢的。

6.9.6拉灰、拉尘泥、拉渣的车辆撒料、污染的。

6.9.7对于卸灰、尘泥口因清理不及时造成灰或尘泥大面积堆积的。

6.9.8清理转运站、皮带通廊不及时造成积灰、积料严重的。

6.9.9清理转运站、皮带通廊往下倒灰、倒料的。

6.9.10除尘设备出现故障,岗位工未及时汇报的。

6.9.11除尘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处理的。

6.9.12维修人员未认真执行设备点巡检制度的。

6.9.13除尘设备放灰未加湿造成二次扬尘的。

6.9.14除尘卸灰因输送机、加湿机等设备故障造成二次扬尘。

七、附则

7.1本规定由生产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炼铁厂

2022.9.25

第9篇 z小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保持居住区内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环保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

二、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使住宅区整洁有序。

三、小区内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四、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之噪音。

五、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整齐有序。

六、凭证饲养宠物,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

七、不在房屋中使用燃煤式采暖、取暖设备。

第10篇 小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5

小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五)

为保持居住区内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环保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本小区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树立环保意识。

二、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使住宅区整洁有序。

四、小区内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五、小区内严禁滥捕滥杀鸟类。

六、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之噪音。

七、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整齐有序。小区内车辆不得鸣笛。

八、凭证饲养宠物,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

九、不在房屋中使用燃煤式采暖、取暖设备。

十、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居住环境。防止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请按下列方法处理垃圾:

1、可回收垃圾箱--请投入废纸、塑料制品、玻璃制品、橡胶、皮革、金属、纺织物。

2、生活垃圾箱--请投入厨余、果皮、竹木、陶瓷、渣土等。

3、有害垃圾--请投入各种废电池、废光管、药剂罐、气体罐及各种药剂、药品。

4、大件垃圾--如沙发、床垫、废家私、废电器等,请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

第11篇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炼化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努力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和各销售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炼化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

(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各单位体系的运行;

(三)制定炼化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督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五)监督检查环境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和评价;

(六)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组织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指导循环经济发展;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研攻关,环境保护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

(八)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九)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环境保护统计管理;

(十一)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七条

炼化企业总经理(厂长)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炼化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其他各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第八条

炼化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炼化企业HSE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包括:

(一)贯彻政府及股份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四)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监督隐患治理计划制定和落实;

(三)负责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体系的运行;

(四)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组织环境保护科研攻关和环境保护技术的论证及推广应用;

(七)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八)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基础资料;

(九)组织环境保护监测计划的制订和执行;

(十)组织和参与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炼化企业各业务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环保职责,其中:

(一)规划计划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将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列入规划计划,组织污染防治、治理项目的实施;

2、协调组织审定环境保护项目计划,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二)财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审定环境保护投资计划及财务预算,按照预算落实资金,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协助办理项目减免税事宜。

(三)生产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试生产、生产及开停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2、组织制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设备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设备日常维检修、装置停车检修等环节的环境保护管理;

2、负责污染处理、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将污染处理、监测设施纳入日常设备管理。

(五)技术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落实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2、负责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六)人事和监察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环保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和配置;

2、负责督促落实全员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岗位培训;

3、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七)法律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

2、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

3、负责环境保护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和合同管理;

4、参与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销售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炼油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产品的销售环节的环境保护管理;

2、负责有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信息收集和传递。

(九)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企业文化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2、参与环境保护先进评选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

第十四条

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落实环境管理方案,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

第十五条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及相应投资,确保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

炼化企业应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监测管理,逐步实现环境监测标准化、自动化和网络化,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合同委托方应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按以“以新带老”原则,对老装置遗留的环保问题,要同步治理。项目建成后,其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四条

炼化企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章污染控制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污染控制,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治理现有污染源。隐患治理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污染问题突出、影响面大的隐患要限期治理,限期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关停。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炼化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确保长周期稳定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运;确须拆除或停运,必须经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条

对生产装置进行检维修时,应做好开、停工期间的防治污染计划,并对产生的废弃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炼化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按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委托其它企业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应核实被委托方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达到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按股份公司统一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炼化企业应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生产作业的基层单位应制订并实施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炼化企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环境监理报告。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射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的采购、废弃应按国家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准购证和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放射作业场所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区使用的,应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发生辐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当地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炼化企业应定期对放射性场所和装置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场所和装置,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组织验收。

第八章清洁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采用能耗低、物耗少,低污染或无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对环境污染。

第四十三条

炼化企业应积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第四十四条

炼化企业环保治理要与清洁生产方案相结合。

第九章环境污染事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六条

发生污染事件,按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炼化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地点、发生时间、事件起因、事件损害或可能的损害、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重要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下达后,各炼化企业应以正式书面报告专业公司。

第四十八条

外来施工或承包单位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环境保护内容,并按要求作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应做出及时反应,造成污染事故的应由责任方承担污染赔偿和接受处罚。

第十章环境保护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炼化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油化字[2000]195号)同时废止。

第12篇 家园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社区文化文件

――阳光家园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阳光家园环境清洁卫生、消毒、杀虫、灭鼠,为客户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良好办公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阳光家园公共区域内所有清洁、垃圾清运、消毒、杀虫、灭鼠等环卫工作。

3职责

3.1专职管理员负责阳光家园日常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及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并填写《保洁工作检查记录表》《保洁检查月扣分表》。设备维护组负责设备房的清洁卫生及消毒、杀虫、灭鼠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抽查。

3.2综合室抽查供方的业绩评议记录并进行实地验证。

4管理要求

4.1阳光家园物业辖区保洁

4.1.1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具体操作由专业清洁公司实施,管理处负责监管或管理处自行实施。并落实服务承诺,完善质量跟进措施。

4.1.2设备层、设备房以及设备的清洁卫生由设备维护组负责。设备维护组制定出责任区域,规定保洁要求,由班组或个人自己完成,管理处主任定期检查,其结果与考核挂钩。

4.1.3业户室内保洁由业户进行,业户垃圾由保洁员每日及时清理,避免室内垃圾过夜存放。业户若有室内保洁要求,由管理员与业户签订室内保洁《有偿服务工作单》(合同有要求的除外),并严格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室内保洁服务质量及满意度最终由业户评价。

4.2垃圾清运

4.2.1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开清运。

4.2.2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封闭转运,杜绝二次污染。

4.2.3保洁员在操作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实行午间及晚间清运垃圾。

4.2.4建筑垃圾可不日产日清但必须统一堆放,由管理员负责与清运人员联系清运。当值安管班长负责核定清运数量。

4.2.5每日巡视检查保洁情况,发现问题现场协调处理。

4.3消毒、杀虫、灭鼠

4.3.1由管理处根据情况选择专业公司或自行组织进行。

4.3.2每两个月对公共区域、男女洗手间、管井等死角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临时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以确保环境卫生。

4.4化粪池的清掏

4.4.1由管理处根据情况选择专业公司或自行组织进行。

4.4.2每半年对阳光家园辖区内化粪池清掏一次。

4.5消杀工作的管理与检查

4.5.1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由专业人员操作,管理员跟进,并对每次的消杀灭情况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将消杀灭情况记录在《阳光家园环境消毒记录表》《阳光家园环境杀虫记录表》及《阳光家园环境灭鼠记录表》内。

4.5.2在灭鼠药投放后,管理员要督促实施人员对杀灭效果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4.5.2.1药物量是否有变化;

4.5.2.2周边是否有死老鼠,如有要及时清除、消毒。

5分析改进

5.1由管理处对本工作制度的有效性及可操作性提出改进意见,由综合室负责修改文件。

6记录、标识

6.1《清洁工作检查表》

6.2《保洁检查月扣分表》

6.3《阳光家园大理石地面抛光打蜡工作记录表》

6.4《有偿服务工作单》

6.5《阳光家园垃圾清运登记表》

6.6《阳光家园环境消毒记录表》

6.7《阳光家园环境杀虫记录表》

6.8 《阳光家园环境灭鼠记录表》

6.9《保洁工作巡视检查记录表》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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