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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奖惩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4 热度:46

消防管理奖惩规定

第1篇 消防管理奖惩规定

为确保公司的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 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2 奖励原则

2.1 奖励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2 处罚应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3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1 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3.2 积极参与火灾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3 做好防火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3.4 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工作,制止违章行为,表现突出的;

4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应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4.1 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4.2 违反消防管理制度,造成消防通道堵塞或消防器材周围堆放物品的;

4.3 对行政部提出的火险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4.4 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的;

4.5 外来人员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不听劝阻的;

4.6 发生火警火苗事故瞒报或谎报的;

4.7 违反重点部位(配电房、油罐等处)防火规定、携带明火或危险物品的;

4.8 谎报火警未造成后果的;

4.9 在易燃易爆等重要部位场所违章吸烟或未经审批使用明火的;

4.10 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11 故意损坏各类消防器材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12 违反防火规定使用电热器,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13 有上述违章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还应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作经济培偿,并按国家消防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篇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奖励惩罚规定

一、奖励规定

对以下在消防工作中满足下列条款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二、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第3篇 x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认真贯彻《消防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确保小区业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到人人都熟悉消防安全知识。大家齐动员、齐动手为小区防火安全作努力。具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开展防火宣传,经常检查各类消防器材设备的完好率和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二、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

三、严禁未经申请审批进行室内装修。

四、进行室内装修需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装修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五、烧焊等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书面申请,审批后做中足安全措施才可作业,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明火作业。

六、严禁占用、堵塞区内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出口,不得封闭或损坏疏散指示、应急照明、消防标志等。

七、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炮竹、汽油等易燃物品;未经许可,禁止在区内燃放烟花炮竹、烧烤。

八、禁止在装有管道煤气的楼宇使用瓶装气,不得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炉具,保持炉具的整洁。

九、住宅单位不得改作它用,禁止存放过量液化气、燃油、油漆、天那水、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一、积极参加管理处举办的消防演习,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火灾及时报警。

十二、员工应把预防火灾视作自己的日常职责,人人都是义务消防员。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按照《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配电房及重要机房内不准堆放可燃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十四、小区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津、法规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十五、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第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电缆沟、电缆夹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电缆防火标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三、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放入电缆沟、电缆夹层。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电缆夹层、沟道,各电缆夹层、沟道须悬挂禁火警告标识牌。

五、必须将所有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用阻燃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六、电缆夹层、沟道、竖井所有门窗应关闭并加锁,电缆夹层、竖井、沟道内应装设防火门,分段打防火墙,每隔60米划分防火隔段。

七、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积水、积油。

八、正常运行中不允许电缆超负荷,运行中电缆对接头及电缆温升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绝缘老化,接头过热、电缆渗油、积灰、受潮等火险隐患。

九、电缆沟道或开关柜、仪表盘因工作需要拆除防火墙或开凿孔洞,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封堵。

十、使用防火材料、阻燃材料必须经过国家技术鉴定合格,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书,其耐火阻燃时间及其它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十一、灌注电缆盒绝缘剂时,融化绝缘剂工作应在隧道外进行。

十二、多个电缆头排放场合,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电力电缆中间接线盒两恻及邻近区域应加阻燃包等措施。

十三、电缆沟道、夹层应布置消防器材,电缆着火时,扑救人员须戴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十四、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开关室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十五、火灾报警、电缆检测及监控装置,应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完好正常,工作人员熟悉消防知识,熟练掌握“三懂三会”。

十六、对擅自动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5篇 z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的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居民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

二、物业管理站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工作,居民必须须进行经常性的了解防火安全有关知识。

三、物业管理站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备案。

四、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制止儿童在住宅区内玩火。

五、物业管理站员工及居民有责任发现初期火灾后按规范进行处理,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六、居民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七、遵守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八、居民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九、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十一、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十二、物业管理站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6篇 x五金制品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颁的有关消防、防火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结构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课、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担,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安全防火措施落实,公司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安全工作的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发生火灾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始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防火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本部门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批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4.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 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和事故隐患;

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和要害部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班组在生产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消防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 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管理人职责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 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 施和演练;

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义务消防队职责

1. 目的:为使消防挽救工作能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一旦发生火灾时将灾害减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误抢救时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 范围:公司义务消防队成员。

3. 职责:

1) 义务消防队长职责:

a) 公司义务消防队队长由公司保安队长担任;

b) 公司义务消防队队长在公司责任人和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c) 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d) 按既定消防训练方案,对义务消防队进行实战训练或学习,使公司义务消防队做到防火工作常备不懈;

e) 随时检查辖区内消防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纠正;

f) 配合维修班组搞好消防器材、设备管理,保证消防设施不受损坏;

g) 随时检查所属队员对消防器材使用掌握的实际情况,提高义务消防队的实战能力;

h) 接到火灾信号后,在安排报警同时,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按既定方案或临时制定的方案进行灭火、扑救;

i) 定期向公司汇报义务消防队培训及消防工作情况;

2) 义务消防队队员职责:

a) 公司依各部门实际情况抽调部分身强体壮者担任义务消防队队员,其有义务、有责任参与消防工作,发生火灾时紧急奔赴现场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消防战斗;

b) 学习有关消防知识,熟知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位置,熟悉灭火器具的摆放点,掌握消防灭火器、消防栓、手动报警、“119”报警的使用方法和程序等;

c) 宣传贯彻消防规章制度,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d) 各义务消防队员发现消防设施被破坏的及时报告保安部门,并有义务积极协助查获破坏者;

e)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消防灭火训练活动;

f) 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疏散受灾人员及物资;

g) 在灭火过程中一切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h) 积极参加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防火意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贯彻和执行《消防法》,改进和加强我公司防火安全工作,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本公司员工必须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做好防火安全教育。设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组建义务消防队,培训义务消防员,提高防火队伍的应变能力;

2. 安全防火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全防火“三级”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解决,较大的问题书面向各级领导汇报;

3. 外单位在厂内因工程需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动火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施工;

4. 仓库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需有明确的识别标识和禁止标识,且与其他物品隔离存放;非仓库储存区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各单位未用完的危险物品下班前应及时清点并交回仓库;

5. 公司宿舍内不准使用明火电炉、汽油炉以及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厂区内抽烟必须在指定的吸烟区,并把烟头放入指定的位置,其他部位严禁吸烟;

6. 不得以各种理由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下方1平方内不准摆放任何杂物,以确保紧急情况消防器材可随时使用;

7. 摆放复印机、传真机的部位禁止使用明火,用酒精清洗机器部件时,要保持室内通风;

8. 一切电器设施及消防栓,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改装、乱拉、乱接,人员离岗时要切断电源;

9. 严格维护消防报警系统的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证设备完好,对灭火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制度;

10. 组织和建全义务消防队,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公司每年组织全体人员仿真灭火演练一次,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训练和消防知识的培训;

11. 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书面检查、罚款、终止合同等处理;

12. 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消防管理办法

目的:为使消防抢救工作能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一旦发生灾害时将灾害减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误抢救的时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 范围: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

3. 消防人员规划及职能:

1) 人员按部门或地域划分。

2) 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为总指挥、副总指挥、警戒组、灭火组、拆卸组、救护组、疏散组。

3) 指挥及组长应由身体健壮的管理干部担当,成员亦需身体强壮。

4) 总指挥:负责指挥全盘消防救灾事宜及策划防火管理。

5)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召集所属救灾人员从事扑救工作迅速顺利进行。

6) 警戒组:

a) 由保安人员担当;

b) 报警;

c) 引导消防车及消防人员;

d) 迅速打开各通道及各疏散路口;

e) 维持秩序,严防趁火打劫者;

7) 灭火组:

a) 掌握灭火器(配10人左右)和消防栓(配8人左右)及后备人员;

b) 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维护与使用;

c) 当遇到火警时,全体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接受指挥参加灭火行动;

d) 抢救贵重和危险物质;

8)拆卸组:

a) 电源的截断;

b) 火源的疏导及抢救时拆除所有障碍物;

c) 防火体的设立;

9)救护组:

a) 应接受特定护理训练;

b) 负责伤患的抢救及紧急医护,送医院急救等任务;

10)疏散组:

a) 人数由各部门自定;

b) 紧急通知全厂员工疏散及应急疏散;

c)散闲杂人员、厂外围观人员;

4. 各组成员应注意事项:

1) 灭火组:

a) 了解公司建筑内格局及修改隔间后的状况;

b) 了解电、气管和瓦斯铺设的路线;

c) 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质;

d) 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e) 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f) 了解火的走势;

g) 了解所有逃生路线;

2)拆卸组:

a)负责抢救时拆除所有障碍物的人员:

a 了解公司建筑内格局及修改隔间后的状况;

b 了解室内的通风设施及空调管道;

c 了解公司内部装修材料的性质;

d 了解火的走势;

e 了解所有逃生路线;

b) 负责水源疏导的人员:

a 了解消防栓、水源及抽水马达开关及各分开关所在;

b 了解水压状况;

c 平时对消防栓做定期检查,是否有出水口堵塞现象;

d 了解所有逃生路线;

c) 负责电源及瓦斯截断的人员:

a 了解电及瓦斯总开关和分开关所在。

b 了解电及瓦斯管道的路线;

c 了解逃生路线;

3)警戒组:

a)对公司建筑内外格局深入了解;

b)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以便疏导他人逃生;

c)在出入口皆应有人员负责阻止离去的人员再次进入火场拿物品或钱物;

4)救护组:

a)应接受紧急救护的工作;

b)应配备急救箱;

c)应了解一般药物的使用;

d)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疏散组:

a)了解公司警铃设备所在地;

b)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设备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c)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

d)了解公司内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质;

e)了解火的走势;

f)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火警通报顺序:

1) 白天发现火警时,应立即按警铃并通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消防抢救人员视火势扑救或依总指挥指示,联络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2) 夜间或假日发现火警时,厂内人员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电话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并视火势报“119”。

6.全体人员应注意事项:

1) 消防委员会每年均参加演练;

2) 当部门现场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报警器,并迅速担负起抢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观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3) 迅速切断配电箱总开关;

4) 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与抢救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应从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5) 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消防培训内容

1. 目的:使全体员工懂得消防灭火常识,会操作消防器材,会报警、自救及逃生。

2. 范围:义务消防队成员及所有员工。

3. 培训内容:

1) 拔打“119”电话报警程序

2) 初起火灾报警意义

3) 防火常识

4) 工厂起火原因及预防方法

5) 消防器材的使用及操作

6) 扑救、自救与逃生

7) 火灾案例的探讨与反省

4. 细则:

1) 怎样报火警电话

a) 当你需要向消防部门报告火灾时,请使用附近的电话拔通”119”后,说明下列情况:

b) 拿起话筒拔”119”号键,直至听到对方回话。

c) 准确讲清起火单位名称、所在位置,要详细讲明什么小区(大厦)、栋、楼,或什么街道、门牌号码,不易寻找的地方要说明周围有什么标志性建筑。

d) 讲清起火部位、燃烧物品、火势大小、火场面积,起火部位可分为:住宅、办公楼、酒楼、商场、招待所、仓库:燃烧物质可分:油、化学物质、一般物质。

e) 起火单位是属多层住宅(在几栋几号),还是属于高层建筑(在几层)。

f) 讲清报警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g) 如需安排消防车要讲清楚接车地点,地点应在起火附近易找的地方或标志性建筑旁。

2) 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b)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c) 广东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

3) 公司防火制度

5. 初起火灾报警的意义

1) 火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但火灾初起时,一般燃烧面积较小,火势较弱,此时是扑灭火灾的有利时机。

2)告诉我们,在起火3-5分钟内,能否把火扑灭是关键因素,把握这个关键不两条:

a) 灭火器材扑救;

b)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6.防火常识

1) 燃烧的必备条件

燃烧,俗称着火,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发生作用释放热量的化学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和发烟现象。近年来有关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物质燃烧的本质是一种自由基的连锁反应,只要有适当条件引发自由基的产生(引火条件),连锁反应就开始,然后连续自动的循环下去,直到反应物全部转化完毕为止。

2) 任何物质发生燃烧都有一个由未燃烧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这过程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并且三者要相互作用。

3) 燃烧类型:燃烧可分为着火、自燃、和爆炸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燃烧都有其特点。

a) 着火

着火亦称强制点燃,即可燃物和空气共存条件下,达到一定温度时与明火直接接触引起的燃烧,在火源移去后仍能保持继续燃烧的现象。

b) 自燃

自燃包括本身自燃和受热自燃,部分物质在没有外来热源影响时,由于物质内部所产生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化学过程产生热量,这些热量在一定条件下聚集起来,导致升温,又进一步加快上述过程的反应速度,达到一定的温度时,就会产生燃烧,这个燃烧叫本身自燃;由外来热源,将可燃物加热使其温度未与明火接触就发生燃烧,叫受热自燃;本身自燃与受热自燃的区别在于热的来源不同。

c)爆炸

爆炸可分为化学爆炸、物理爆炸和核爆炸。化学爆炸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由于可燃物和爆炸物品发生的化学反应引发瞬间燃烧,同时生成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物理爆炸是一种纯物理过程,如蒸汽炉爆炸、轮胎爆炸等多数是由于物质受热,体积膨胀、压力剧增、超过容器耐压而引起的;爆炸时没有燃烧,但有可能引发火灾,而化学爆炸的火灾危险性要大的多。

4) 燃烧蔓延的原因

大多数火灾的发生,都是从可燃物的一部分开始的,然后蔓延扩大,这是因为物质在燃烧时造成了一个危险的热传播过程, 即燃烧——热效应——燃烧。燃烧产生的热效应使燃烧点周围的可燃物受热发生分解,着火和自燃。如此反复,火势便迅速地向周围蔓延下去。

7.工厂起火原因及预防方法大致可分为下列几种。

1) 自然因素:因化学反应而造成的物质燃烧;

人为因素,分故意和过失两种:

a) 不安全环境。如:不安全的工厂设计、不适当的机械防护、危险布置、照明不良

b) 等。

c) 不安全动作。如: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机器,安全装置失效。

d) 由于疏忽、生病、疲劳、缺乏技术常识或经验不足。

e) 督导人员疏失:督导不力或程度不够。

3)电气:电气设备的设计、选用、安装、操作及维护不当因过热、短路、电路超载、电气设备的通风或冷却不当等均可能引发火灾,一般多发生于线路、马达、开关及电热元件。

4)易燃性气体:由于气体外漏与空气结合形成可燃气体,遇到火源则易造成爆炸或燃烧。其预防方法为:强化储运控制,定期检查容器或管线是否良好无裂缝,并做好防腐蚀处理。

5)可燃性液体:其危险性与易燃性气体相同。预防方法为:加强容器的严密性,防止栓塞泄露,并加强耐温耐压的强度。

6)加热过程中的不正常加工温度,:干燥中的物料或易燃液体过分加热,皆可导致火灾。预防方法为:对于高温操作的设备妥善管理监督,另辅以良好的自动装置。

7)静电:;因物体表面的相对运动而产生静电,会发生在固体、液体、气体或粉尘上。该物体所产生静电会释放火花,可造成周围可燃性气体或粉尘发生灾害。

8)预防方法为:

a)在可能产生静电的机器设备以接地或安装静电消除装置处理。

b)吸烟:在危险区域内禁止吸烟,在适当场所设置吸烟区。

c)其他:综合以上原因,再加上工厂内部装潢间隔,燃料及电路配线等,只要稍为疏忽,用火用电不小心,超负荷用电导致电线走火及静电火花,皆可能引起火灾。所以消防工作,有赖于公司上层重视消防安全,了解消防法规,充实器材设备及落实消防培训,让员工增加消防意识,减少灾害发生,方可确保厂区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9)如何预防伤害事故

a) 将产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按人、机、料运用特性要因进行分析、分解到最细。

b) 依据分析的各种容易出事故的起因,每一项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

c) 将自己公司及其他公司的事故收集,对起因着重研究,运用柏拉图法,找出关键性(次数较多)的项目,然后进行a、b、c分类,进行重点和一般预防。

d)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训练。

8.怎样使用各种灭器

1) 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的用途:主要用于扑救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电气设备的火灾。

2)干粉灭火器的特点:

a) 灭火时间短,效率高,对石油产品的灭火效果尤为显著。

b) 绝缘性能好,可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c) 对人畜无毒或低毒,对环境不会产生危害。

d) 灭火器设备的污损较小。

e) 以有相当压力的二氧化碳和氮气作为喷射力,不受电源限制。

f) 干粉可长距离输送,设备可远离火区。

g) 寒冷地区作用不需要防冻。

h) 干粉灭火器长期储存不变质。

i) 不用水,特别适用于缺水地区。

3)使用方法:灭火时,快速将灭火器拿到火场适当位置,取下保险销,一手拿喷嘴,一手按手柄,对准火焰根部猛烈喷射。

4)化学泡沫灭火器

mp型化学泡沫灭火器适用于石油制品、油脂等引起的火灾,但不能扑救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火灾(如:醇、酯、醚、酮等),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5)使用方法

a) 在及时奔赴火场时,不得将灭火器倾斜,更不可横拿或颠倒。

b) 当距离着火点有10米时,即可将筒体颠倒过来,一只手紧握提环,另一手所抓住筒体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物。

c) 如果可燃液体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应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如果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

d) 扑救固体火灾时,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

e) 使用时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

6)维护保养

a) 灭火器应选择干燥、阴凉通风处放置,并应经常除灰尘使之通畅。

b) 每年应定期检查溶液是否失效。

c) 使用后应及时把筒体和瓶胆等清洗干净,并充入新的灭火药剂。使用期已满两年以上的应送请有关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7)空气泡沫灭火器:一般用于扑救各种油类和极性溶剂的初起火灾,基本适用范围与化学泡沫灭火器相同。

8)使用方法

a) 使用时应迅速奔到火场,在距离燃烧物1米左右,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手紧握喷枪,用力开启压把,打开密封或刺穿储气瓶密封,空气泡沫即可从喷枪口喷出。

b)空气泡沫灭火器使用时,应使灭火器始终保持直立状态,切勿颠倒或横向使用。

c)在使用时应一直紧握开启压把,不能松手,否则会中断喷射。

9)维护保养

a) 灭火器应放于阴凉、干燥处,冬天应注意防冻。

b) 定期检查喷枪嘴是否堵塞。

c) 每月查看灭火器是否有工作压力。

d) 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干净

e) 灭火器的检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进行。

11)酸碱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如木、竹、织物等之类的火灾,但不适用于带电场合等的扑救。

12)使用方法

a) 使用时应手提筒体上部提环,迅速奔到着火点,决不可将灭火器扛在肩上,也不可过分倾斜。

b) 在距离燃烧物10米左右即可将灭火器倾倒过来,并摇晃几次,使两种药液加快混合,一只手握住提环,另一只手抓住筒体下的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

c) 在使用的同时,人应不断向燃烧处推进,直到火被扑灭为止。

d) 该灭火器的维护与保养与mp型手提式灭火器的维护保养相同。

13) 二氧化碳灭火器:一般适用于扑救600伏以上的带电、贵重设备、图书资料及一般可燃液体的初起火灾。

14)使用方法:

a) 灭火时要将灭火器提到现场,在距离燃烧物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

b) 拉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握紧开启阀的压把。

c) 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扳70—90度。

d) 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握住喇叭筒体外壁和金属连接管,防止手冻伤。

e) 灭火时当可燃液体呈流状燃烧时,使用者应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喷射。

f) 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使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上。

g)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两人一起将灭火器拉到燃烧处,在离燃烧物10米处停下,一人快速取下喇叭筒并展开喷射软管后,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快速按顺时针方向旋动手轮,并开到最大位置,灭方法与手提式的一样。

h) 在室外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的空间使用,操作者使用后应立即离开,以防窒息、中毒。

14)维护与保养

a) 灭火器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环境温度在-5℃-+45℃之间最好。

b)灭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重量,用称重法检查。

c)每次使用后或每隔五年,应送维修单位进行试水压试验。

15)消防水带

a) 消防水带、水枪操作规范

a) 打开防火栓门,取出水带、水枪。

b) 检查水带及接头是否良好,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c) 向火场方向铺设水带,避免扭折。

d) 将水带靠近消防栓端与消防栓连接,连接时将接扣对准插入卡槽,按顺顺时针方向拧紧。

e) 将水带另一端与水枪连接。

f) 连接完毕至少两人握紧水枪,对准火场(勿对人,防止高压水伤人)。

g) 缓慢打开消防栓阀至最大,对准火场根部进行灭火。

b) 使用和维护

a) 使用和存放时,应避免摔、撞和重压,以防变形而装拆困难。

b) 连接之前,应认真检查卡槽和密封部位,若有污泥和砂粒等杂质须及时清除,以防装拆困难,密封不良。

c) 注意事项

a) 用消防栓灭火至少3人,2人握水枪,1人开阀。

b) 防止水枪与水带,水带与阀门脱开,造成高压水伤人。

c) 使用消防栓应先检查是否断电后方可施救。

d) 使用消防栓救人,尽量避免消防水流向电梯厅。

9.自救与逃生

a) 发生火灾后,不要为穿衣,找钱财而耽误宝贝的逃生时间;迅速选择与火源相反的通道脱离险地;逃离火场若遇浓烟时,应尽量放低身体或爬行,千万不要直立行走,以免被浓烟窒息;衣服烧着不要惊惶失措,赶快在地上翻滚,使火熄灭。

b) 对有避难层,疏散楼梯的建筑,可先进入避难层或由疏散楼梯撤至安全地点。

c) 如楼梯已起火,但未烧断且火势不是很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裤或被单由楼上快速冲下;如楼梯已经烧断且火势相当猛烈时,可利用房屋的窗台、阳台、自来水管等逃生;也可用绳子或床单撕成条状连接起来,一端拴在牢固的门窗或其它重物上,然后顺绳子或布条下。

d) 如各种逃生之路均被切断,应退居室内,采取防烟堵火措施;关闭门窗,并把门窗上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过程,还要用多层毛巾、衣捂住口、鼻,做好个人防护,同时向室外扔出小东西,在夜晚可向外打手电,发出求救信号。

第7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景区酒店消防管理规定

景区酒店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宾客的人身财产,酒店财产及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第三十六号令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酒店的实际,制定本规定。在酒店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1、不得私自动火,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电工未持证者不能单独操作作业。

3、室外消防设施严禁停车或堆放杂物,影响使用。

4、严禁私自乱拉接临时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5、严禁损坏和挪动消防器材设施设备。

6、严禁动用消防水源冲洗地而或打扫卫生等。

7、严禁在消火栓、灭火器箱、灭火毯箱内外堆放杂物等,影响使用。

8、严禁随便动用和私自挪动消防器材设备。如因初起火灾动用消防器材设备后,必须及时报安全部备案。

9、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严禁被封堵,占用堆放杂物。

10、严禁在油库、锅炉房、仓库等禁烟区域吸烟。

11、各部门的义务消防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安全游泳池培训。

12、发生火警必须按规定实施报警。没有发生火警严禁乱打电话谎报火警。

13、各工作点下班前必须拉闸断电,认真检查,确保没有消防安全问题,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14、各工作点要确定消防负责人,要加强对各工作点的消防管理和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5、严禁在厨房区域外使用炊具。

16、冬委取暖,蒸气取暖片上不得烘烤衣物。

17、餐厅使用的务用酒精、石蜡必须存放在规定位置,由专人保管。

18、厨房使用火源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炉灶,以防意外。

19、厨房备用液化气必须统一放在规定的仓库内,不得卧放和倒置。

20、锅炉房内不得设置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1、锅炉房和蒸汽房管道上不得烘烤衣物。

22、锅炉房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

23、各锅炉的安全阀、水位表、气压表必须灵敏有效。

24、剧院舞台演出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做火焰效果时,必须报安全部批准,并由安全部派人专负责监督。

25、洗衣房内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不能带故障操作。

26、洗衣房烘干后的棉织品,要散开去热,防止自燃起火。

27、锅炉房、配电房、地下娱乐区、剧院等作为酒店重要防火区域。要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实施。

第9篇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为防止火灾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油库消防制度

1.油库内禁止烟火。

2.油库的盛油罐、桶和管道不准有跑、冒、滴、漏油的现象。

3.油库内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必须是能防止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制品或镀铜工具。

4.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或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出入油库重地。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油的保管贮存安全规定。

6.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并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二、锅炉房消防制度

1.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方可进行操作,操作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制度。

2.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如发现管道阀门漏气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得放任自流,不问不管,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锅炉房内严禁会客,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认真做好当班记录,详细记录本班运转情况。

4.按要求做好水处理和排污工作,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烘、烤衣物,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5.锅炉内不准会客。认真做好当班记录,详细记录本班运转情况。

三、食堂消防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确保器材完好无损。

2.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设备使用后做到立即切断电源,清洁机器,确保可靠安全。

3.在烹调时要谨慎操作,防止锅内油外溅,保持炉灶前清洁。

4.对食堂用火人员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各小组的食品卫生,消防管理,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赏罚分明,记录备案。

四 附则

1.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饮食服务公司滨江分公司负责解释,保卫处、总务处负责监督实施。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9月22日

沙二蓝天科技园食堂

第10篇 x花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景程花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景程花园小区的防火管理,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法,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业主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

二、小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

三、管理处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工作,并对业主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管理处制定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以及掌握本小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管理处负责组织业主开展防火自查,监督整改火险隐患。

六、管理处负责组织业主开展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备案。

七、管理处在进行公共消防设施检查、试验、维修、保养前应提前通知业主加强防范,如遇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八、任何情况下消防设施停水、停电不得过夜。

九、管理处积极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及业主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演练。

十、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制止儿童在小区内玩火。

十一、管理处员工及业主有责任在发现初期火灾后按规范进行处理,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十二、业主应自觉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十三、遵守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十四、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十五、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十六、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准封闭或堆放杂物。

十七、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十八、管理处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11篇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的棉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 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 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带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六章 车间生产

第二十六条 棉厂必须采用能够清除特殊杂质的工艺和设备,要利用气力输送落杂、磁铁、清花机、人工挑拣等多项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将易产生火星的特殊杂质、火柴、石子、砖头、瓦片、铁丝、铁片等在进入轧花机工作厢前排出。

第二十七条 要健全加工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制度。按照标准检修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条 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架,并尽量做到密封。地沟盖板必须配齐,安全牢固。车间要设工具箱,工具不得乱放,并保持整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转动部位引起升温和工具等硬质物件掉入地沟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打包车间应边生产边运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过200市斤。下班后打包车间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条 进入车间的工人身上不准围、披裹包皮布,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钉铁掌的鞋。女工的发辫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头巾、戴围巾,必须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铁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条 当班工人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主机及传动设备。生产中做到勤听、闻、看、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下班后必须彻底清理轧花机,剥绒机的工作厢,清除厢内的一切特殊杂质,彻底打扫工作现场,搞好交接班。对不使用的车间(包括下班后不接着开工的车间)、仓库必须认真检查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七章 储存保管

第三十二条 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第三十三条 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第三十四条 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第三十六条 堆垛时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条 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条 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三十九条 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 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烂变质。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度超过38℃或籽棉水分超过12%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棉厂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四十三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四条 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蓬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第四十五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第四十六条 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并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第四十七条 进入棉库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四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库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30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 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火炉烟筒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第九章 电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棉厂生产区、储存区与生活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棉厂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老化的和安装不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 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货场使用吊车后必须加接地线,以防雷击。

第五十五条 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采用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六条 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五十七条 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辗压。

第五十九条 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改用离合器或电磁开关。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六十一条 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章 消防设施

第六十二条 棉厂,棉花仓库,露天货场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其中棉厂应设置应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容积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工厂规模消防蓄水池-容积立方米数量水塔-容积立方米数量

1台型厂402301

2台型厂502301

3台型厂602401

4台型厂802501

第六十三条 固定抽水泵要安装双套设备,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网;同时安装两套动力(电机和内燃机)。棉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机动泵。要做到消防泵天天发动,周围出水。

第六十四条 车间、货场、库房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移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棉花短绒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泵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六条 棉厂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第十一章 扑救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六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消防监督机关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2篇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车间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长:陈奕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成员: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2)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办公室: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二、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并不断提高和完善;

(2)定期组织(半年一次)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进行学习,树立厂区内工作人员安全第一的意识。

(3)定期对初起火灾处置对策和人员疏散、自我逃生等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和演练(每年一次)。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性事故时,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4)定期(每月一次)对厂区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5)定期(每周一次)对消防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生产车间进行消防检查,确保车间内的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产品和原材料堆放整齐,杜绝火种;

(6)要求各岗位安全员(每天一次)对室内照明、电器设备、电子仪器的安装、使用、维护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

三、厂区内安全消防管理条例:

(1)生产车间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不准燃放鞭炮,如有违反坚决制止,并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

(2)厂区内(除员工食堂外)任何人不准使用明火取暖、做饭,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了预防火灾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3)厂区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拉线用电 ,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和使用;

四、 建立火灾、消防预案,并依据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13篇 s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sd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sd大学及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学院、系、处、所、中心)和驻校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学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含临时居住人员)。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定期和适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及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消防法规要求成立消防志愿者组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学校办公室、公安处、财务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l校区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处,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安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副职担任,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日常消防经费预算;提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报告,报学校及职能部门并监督实施;

(二)对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校园区域内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四)确定学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标志;

(五)建立全校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台账;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指导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检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校园区域物业公司消防管理;

(七)组织指导全校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协助各单位组建消防志愿者组织并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受理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

(十一)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十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采集上报校园消防工作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调查处理校园内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善后及责任追究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及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是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教学、科研和生产的安全操作规范、规程,并监督落实;

(四)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管理,杜绝违章违规操作;

(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六)确定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七)保护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保证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设有消防值班室的单位,应检查监督值班人员在岗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

(九)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外,有关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财务部负责学校消防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以及使用情况监督。

本科生院、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团委等部门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

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急逃生演练;保证每届新生的安全教育课时达到教育部要求;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者组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后勤保障部加强对物业公司值班人员配备监督;负责学校后勤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校内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送变电设施和线路,确保安全;在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中对消防设施设备统筹规划,按消防法规要求设计施工。

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宣传;加强楼内用火、用电管理;保证夜间防火巡查频次,及时发现火情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定期开展对楼宇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实验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l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校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校园区域物业管理部门(公司)在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范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及责任人、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器材数量、位置等。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采取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履行相应手续。

各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必须留有逃生出口,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下空间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校内出租房屋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人)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聘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现火情时要及时报警,相关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学校每学期组织两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

学校物业监管部门定期对驻学校物业公司的日常消防巡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及实验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培训,提高防范和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值班员、学生宿舍管理员、餐厅厨房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重点接受安全教育。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三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及指挥协调人通讯联络方式;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涉及到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要对其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备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及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公共部位或学校批准配备的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 消防基础设施的给水管网、供水系统的维修,由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由后勤部门落实维修经费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等内部消防设施、器材一般由各单位配备、维护;特殊部位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校内承包单位、经济实体,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规范要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出租房屋的自用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护经费由出租单位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放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 学校统一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由楼宇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材,由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

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楼宇消防控制室应由楼宇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遮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应受法律处罚的移交司法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4篇 某小区消防管理规定7

小区消防管理规定7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防火、防灾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消防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为消防责任人,公司全体员工为义务消防员。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为险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安全消防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监护动火作业。

5、根据各住宅楼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6、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部门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赶赴现场,启用消防应急预案,利用消防设施进行积极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条: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第三条: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

第四条:小区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第五条:教育小孩不要玩火,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

第六条: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本小区内商铺必须按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的配备1只,大于30平方米的配备2只以上)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时,须向物业服务处申请,经批准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业人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九条: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服务处并拨火警: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场所。

第十条:根据市消防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送交消防机关处理: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设施、设备的。

3、不按规定使用管道煤气(燃气)的。

4、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启用消防设备用水的。

第十一条: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工作业,并分别视情况按不关规定处理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即自行动火作业的。

2、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二条:各住户、业主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相关人员对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凡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处以行政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兴华大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嘉里大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嘉里大厦消防设施、设备长期处于完好待用状态;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特制订此制度。

1.保安当值每班(8小时)至少安排4次安全巡查,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自控制开关所处位置是否正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装修、维修、施工现场及隐蔽视角是否有异味、发光、声响等;发现问题立即予以查处并指正,作好记录,有必要时立即报告当值领导或相关人员处理。

2.消防水泵房所有设备及各分区管网压力等,每班领班2-3小时必须检查记录一次,发现设备或管网压力异常时,立即报告上级或相关人员查处。

3.消防领班每班对防、排烟机现场控制箱的供电情况及开关(包括紧急按钮)状态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消防主任及相关人员跟进处理并追查原因。

4.消防领班每月检查大厦所有消火栓附件是否齐全完好;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作好记录并在设备检查表上签名作实。发现问题汇总报告消防主任跟进处理。

5.大厦各重点防火部位均由该区域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以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并作好记录。(另有制度详细规定)

6.大厦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均由专业消防公司负责,消防主任及工程部人员给予配合和监督;例行保养按计划进行,设备维修随报随修,保证报警联动系统信号准确,动作正确无误。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在一周之内必须完成跟进处理工作。

7.装修施工消防安全及消防整改由保安及当值领班定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消防主任跟进;装修竣工未投入使用前管理处进行消防检查,对不合乎规范项目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复检无误,申报市消防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在不同时期(如每年秋、冬季节)或不定时地由消防主任组织工程部相关人员对大厦重点部位及所有办公单元进行安全用电及火险隐患专项检查,并作出书面记录,对存在问题的单元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

第16篇 酒店煤气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酒店煤气仓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消防局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仓,进入煤气仓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晴伦的衣服,进入煤气仓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对讲机)。

3、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仓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定期检查煤气仓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消防管理奖惩规定【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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