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分公司管理处财务核算问题统一规定
关于分公司(管理处)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统一规定
a.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一个分公司(管理处)管理两个及两个以上物业项目的情况(简称'1+n')逐渐增多。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是委托管理,各物业项目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且管理时间上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财务核算上要求必须每个项目独立建帐。费用划分、结算必须手续清楚,资金原则上不许互相挪用。根据上述原则对一个分公司(管理处)管理两个和两个以上物业项目财务核算的有关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b.银行存款、现金帐必须按项目分设。
分公司(管理处)原有银行帐号较多,每个项目能分配一个结算帐户的,可分配给每个项目一个专用帐户;帐户不够分配每个项目一个的,可书面申请经公司财务总裁批准后开设物业项目结算专用帐户。
各项目使用自己独立的帐户进行收付结算,项目之间资金原则上不准互相挪用。各项目之间往来统一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月末必须用货币资金结清往来。
各物业项目现金帐分开设立,库存现金统一保管,现金帐必须及时登记,及时盘点现金并与现金帐核对,注意避免因库存现金互相挪用,造成某一项目现金帐出现贷方余额。
c.共同费用和统一付款划分、结算问题。
分公司(管理处)对共同费用能够按受益项目划分开的要严格分开,统一付款的业务(如外购物品)各物业项目能够事先分开的要分开发票,确实无法划分的可采用某一固定分配方法分配。如:按项目收入、成本、建筑面积等方法,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共同费用、统一付款发生的原始凭证、分配计算资料作为项目间结算凭证的附件,各物业项目之间现金、银行结算的必须使用收据或发票结算,各项目之间转帐结算的要填制内部转帐结算单。
第2篇 石油分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直接作业环节包括:《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石油公司所属油库、加油站等进行检维修、施工等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一级用火作业由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字后,报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发,并报陕西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
2.二级用火作业由油库主任、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主管部门、施工组织部门、安全部门审核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并在安全部门存档。
3.油库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作业班组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油库主任审核,油库主管部门审签;加油站三级用火作业由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me审核,加油站主管部门审签。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后,报分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后,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4.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5.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6.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7.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分,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动火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对动火作业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4.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5.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基层单位,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各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一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陕西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二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三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分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各分公司施工作业负责部门(项目的安排部门)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办理程序:“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签发时,先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现场确认签字后,经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签后,报分公司主管安全经理进行签发,并在分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3.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5.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各分公司施工作业负责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6.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各分公司施工作业负责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各分公司施工作业负责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 “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无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班,盲班处应挂牌标识。
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 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11.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12.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作业。
13.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4.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15.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随时检查现场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进入受限空间管理规定的危险作业时,有权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停止作业,并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4.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区公司、油库)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5.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七条 许可证管理
1.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在各分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施工方)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项目实施部门)持有,第四联存放在基层单位(油库或加油站)。
3.“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 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双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习惯要求应通过制度公示、纳入安全教育、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方式确保劳动人员周知。
第十条 术语和定义
1.“受限空间”是指在中国石化所属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2.“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3.“隔离”是指采取加盲班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
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留存,第二联由项目实施部门,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项目实施部门,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2.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主管经理签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油库、经营部(或各分公司零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情况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悬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登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
7.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8.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9.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高处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动火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对高处作业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随时检查高处作业情况,在发现“三违”作业时,有权收回高处作业许可证,停止作业,并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4.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15m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区公司、油库)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的整个过程中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三违”作业和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和实施应急防范措施。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九条 许可证的管理
1.“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3.“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4.“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破土作业系指在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 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由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区公司、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字后,报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经理签发。
2.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直属企业油库、加油站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各分安全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破土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三违”作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和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对破土作业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随时检查破土作业情况,在发现“三违”作业时,有权收回破土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4.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破土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破土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片区公司、油库)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破土作业过程中,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九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基层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3篇 陕西石油分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直接作业环节包括:《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石油公司所属油库、加油站等进行检维修、施工等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一级用火作业由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字后,报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发,并报陕西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
2.二级用火作业由油库主任、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主管部门、施工组织部门、安全部门审核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并在安全部门存档。
3.油库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作业班组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油库主任审核,油库主管部门审签;加油站三级用火作业由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me审核,加油站主管部门审签。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后,报分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后,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4.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5.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6.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7.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分,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动火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4篇 肇庆供电分公司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热稳定校验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本公司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热稳定校验工作,确实保障广大职工在实际工作中的人身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备检修所使用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不作为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出厂试验的依据。
1.3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以下简称安监部)负责解释。
2引用的标准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sdj8—79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携带型短路接地技术标准》---------sd332—1989
3热稳定校验工作规定
3.1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校验应按所在电力系统实际最大短路容量进行。
3.2各运行有关单位每年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具体以调度部门提供的数值为准),对运用中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进行热稳定校验。如短路容量没有发生变化,可不进行校核计算工作,但必须有核对工作的文字记录。
3.3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校验工作由各单位的安全专责(安全管理员)负责进行。
3.4 公司安监部是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校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校核
4.1 校核公式:
im = 283.67*s /√td ------(1)
ied = im /1.1 ------(2)
其中im----------铜的熔化电流值(a)。
ied------额定短路电流值(a),即接地线可长时间承受的短路电流值。
s---------- 接地线的截面积(mm2)。
td ----------承受短路电流的时间(秒,s)。
4.2 校核方法
4.2.1 变电站内使用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
①若ied >id(3),则该接地线热稳定合格;
②若ied
其中id(3)是变电站内接地线相应电压等级母线在最大运行方式下发生三相短路故障时的短路电流,单位:a。
承受短路电流的时间td目前暂时取1秒。
对于有两台主变的变电站,存在并列运行或分列运行情况的,按最严重的情况来选择id(3)的值。
4.2.2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使用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在校核其热稳定时承受短路电流的时间td目前暂时取0.5秒。处于两个变电站之间的联络线,其id(3)的取值应选择两个变电站之中最大的值。
①若ied >id(3),则该接地线热稳定合格;
②若ied
4.2.3 对于配网设备检修工作使用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
配网设备检修工作使用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其截面原则上不大于变电站相应电压等级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但不应小于25mm2。25mm2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其铜材料的额定短路电流按(1)、(2)式计算结果是6447a,所以配网使用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按以下方法判断其热稳定是否合格。
①ied≥6447a,则该接地线热稳定校验合格。
(注:考虑经济性,ied的范围应是6447a≤ied< id(3))
5.其它
5.1 对热稳定校验不合格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应及时予以更换,在更换前如急需使用,必须用两组接地线并列使用,在两票中写清楚两组接地线的编号。
5.2各有关单位安全专责(安全管理员)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校验结果用word文档格式(见附件)通过oak系统上报公司安监部。
5.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校验报告
单 位:校验人:
上报日期: 年月日
使用班站
接地线
编号
电压等级(kv)
截面积
(mm2)
ied
(a)
id(3)
(a)
校验结论
第5篇 某物业分公司办公室电话管理规定
物业分公司办公室电话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办公电话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3内容
3.1部门电话由部门经理负责,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支由部门自行负担。
3.2办公电话只能用于公事,严禁私聊。确实需要打私人电话的,应做到长话短说,最长不能超过5分钟。
3.3严禁拨打声讯电话,一经发现,除双倍扣罚电话费外,还将给予警告处分。所有电话的声讯费均由部门自行负担。
4各部门电话费用定额如下表
部门电话号码金额(元)备注
行政部****** 300含总经理室以及上网费用
物业部 ****100
工程部6**** 250
保安部**** 50
以上费用均不包含座机费。分机及增加的电话另行考核。
5执行
5.1员工接听电话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5.2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比照《员工奖惩条例》中的轻微过失或严重过失处理,直至辞退。
第6篇 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02)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0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分公司
二o**年四月一日
第7篇 分公司销售管理规定
分公司销售管理规定
一、直营店销售管理
分公司各直营店应严格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不得随意调整、降低销售价格。
1、营业终端销售时,营业员开具销售清单(客户联、财务联、仓库联),交给收银员。收银员应审核销售单价,若销售单价与公司定价不一致,应审核是否有被授权领导审批或要求开单员解释并由其递交给公司领导审批,否则,收银员应将销售单据退回。审核单价和金额后,收银员收取款项,并在销售单上签名并加盖收讫章,并将销售单客户联和仓库联一并交给客户,作为客户取货凭证;
营业员根据客户交给的收银员盖章后的销售发货,并在销售单上加盖商品已发专用章,收回仓库联,转交给商品管理员,据以做账;
若客户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开票员应根据加盖收讫和商品已发专用章的销售清单客户联开具发票,并在销售清单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
2、收银员每天应将收到营业款项与当天的销售单核对后,全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白班的营业款项在银行停止营业前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夜班的营业款先暂存放在公司指定的保管场所,严禁私自携带回家,于次日9点前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款后均要电话通知出纳查收。总部出纳若没有收到各营业终端的存款通知,应及时电话联系各营业终端负责人,查明原因;
3、分公司管理人员有收取的现金销售款最迟在收取的次日早上9点之前存入公司指定的货款户账户内;
4、营业终端负责人每天均应及时整理销售清单财务联,并与各当班收银员核对,确认销售与收款额一致,然后于每周一将上周销售清单财务联寄给公司财务;
5、营业终端商品保管员应根据商品验收单和销售清单仓库联逐笔登记商品进出,每日下班前结出商品库存,并汇报给终端负责人。每周一上午,商品保管员自行盘点,每月的最后一天,由终端负责人与商品保管员共同盘点,并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然后与账上记录核对,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盘亏商品的损失价值按照营业终端零售价计算,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此外,商品保管员随时都要接受公司派出人员的临时抽查盘点;
6、商品销售后出现退货,各营业终端要查明退货原因,在质保期内,由终管负责人与客户协商,尽可能采用退换、折让的方式解决;属于质保期外或属于有事先声明的特价商品,营业终端原则上不予退货。发生其它退货的事由,情况特殊的,由终端负责人电话请示公司领导,按照领导批复意见执行,并记录在销售清单上。客户坚持退货、退款的,营业员先查明当初的销售单价、开具负数销售单,交给终端负责人审批,然后收取商品,并注明,最后将手续完整的销售清单,交给收银员退款,加盖'付讫'章,并让客户在销售清单上签收,若已开具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的,要收回作废;
7、营业终端负责人需每日登记销售数据,每周提供销售报表。根据库存情况,对于库存较少、销售较快的商品应及时填写采购申请单上报给公司采购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对于销售较差的商品应及时上报给公司营销部门,以便作出商品调整和处理,防止造成商品积压;
8、各直营店应严格按照分公司的折扣、折让规定(如vip卡、团购)执行折扣、折让的优惠政策,并记录vip卡号码等信息。涉及其他分公司制度相关规定没有涉及的需要折扣、折让的事项,由各直营店填写申请、上报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9、以上涉及的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各经办人员均要将审批人签发的审批意见报送给财务部门,其他部门复印留存。
二、加盟店、区域代理商管理
1、营销部门根据公司营销政策,发展加盟事业,应向各有意加盟人士解析公司加盟政策,拟定加盟协议,上报给分公司负责人审批,然后与加盟人士签订加盟协议,并将加盟协议复印一份给财务部门;
2、涉及装修、店面租金、广告、道具等各种补贴的,各加盟店应按照加盟协议的约定,提供装修合同、验收报告、租赁合同、广告合同、各种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报给分公司营销部门审定,并由分公司派专人出去现场查勘,然后将各种材料转给财务审核,最后上报给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3、营销部门应严格按照加盟协议及根据加盟店发货申请单,发货、催收款项。对于超赊销额度或逾期30天仍未付款的,营销部门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发货,并加大款项的催收力度。销售分公司应严格控制收账款应控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分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加盟店按照加盟协议,可以进行换货、退货、报废的,应事先填写申请书,报给销售部门。销售部门核查后,在申请书上注明核查结论,并签发初步处理意见,然后上报给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5、分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应与商超、加盟商、代理商对账,取得商超、加盟商、代理商原件书面对账材料,并认真核对盖章、签名;未按时对账的财务有权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发货;对不信用客户采取各种措施收回欠款;
6、对于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与加盟店相关的需要分公司处理的事项,分公司执行'由各加盟店提出申请、销售部核实、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制度。
第8篇 对所属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建筑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二级核算单位,具有责、权、利相统一的经济运行体,具有回避和抗拒各种风险的措施和能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全面承担起抢险救灾的责任和经济赔偿义务。
二、各分公司经理是本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费,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各分公司应组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个项目工程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员,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四、各分公司必须做好上岗工人的安全培训工作,搞好三级教育,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各项目部一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做到施工场区规划合理,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三区分离、排水流畅、标牌整齐。
六、制定好消防岗位责任制,做好厂区和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工作,配备安全有效的防火工具,做好易燃、易爆材料的堆放和保管。
七、各分公司一定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对有特殊要求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八、各分公司必须做好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分公司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积极组织营救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以上各项制度,望各分公司遵照执行,本着“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好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年 月 日
第9篇 油品调运分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定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 ”或“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二条 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搞好组织协调。
第三条 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工作小组,搞好群众监督。
第四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规划、公 开方案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协调以及指导此项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检查。
(二)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厂务公开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研究厂务公开工作 的新思路。
(三)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四)结合实际情况,引导厂务公开不断向生产经营管理领域及各个领域延伸,并纳入现代企 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之中。
(五)不断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六)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第五条 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全处厂务公开所涉及的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 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组织职工代表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 议和监督。
(二)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开工作小组协商一致后,确定公开方案 ,并予以监督、指导。
(三)监督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安排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遇有 重大情况随时开会研究。
(四)负责对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文件起草、会议 组织及日常协调工作。
(二)深入基层,指导“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三)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并实 行公开。
(五)不断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基础资料,负责工作的登记、催办、落实和 信息的反馈交流。
第三章指导思想
第七条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全心全 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民主参与、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为主要内容,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目的,坚持内容和形式的 统一,认真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让职工知情、夯实当家作主的基础,听职工议事、疏 通当家作主的渠道,请职工监督、尊重当家作主的权利,靠职工发展、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 。
第四章基本原则第八条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突出重点 、分开层次、方便群众、循序渐进、持之以恒、推进企业发展等八项原则。(一)实事求是的 原则。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可信,符合企业实际,注重实际效果。
(二)依法办事的原则。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 律法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根本指导方针,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除法律、法规规 定应保密的事项外,凡需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事项必须公 开。
(三)方便群众的原则。厂务公开的各类方法、措施应简便、易行、方便群众,为多数职工群 众所接受。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循序渐进的思路,逐步健全完善厂务公开 、民主管理的工作体系。
(五)持之以恒的原则。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每年 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六)推动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让职工知 处情、议处事、参处政,推动公司发展。第五章公开的内容第九条 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一)发展规划目标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二)改革与管理方案。
(三)财务工作情况。
(四)物资采购工作。
(五)安全生产技措费用的使用。
(六)集体协议履行情况。
(七)工程项目投资建设。
第十条 干部考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一)劳动用工制度。
(二)职称评定工作。
(三)年度考核兑现况。
(四)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
第十二条 职工切身利益方面:
(一)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二)职工困难补助情况。
第六章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公开的形式要可行、实用、便捷、灵活有效、因事制宜。
(一)建立公开栏。公开栏主要用于那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群众比较关注,须让群众监督的 公开内容。
(二)召开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职代会联席会)。会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酝 酿;会上,让职工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会 后,做好宣传,团结职工齐心协力执行决议。
(三)厂情发布会。主要适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动态的,需及时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 见的事项。
第七章公开时间
第十四条 公开的时间因内容而定:
(一)根据厂务处理的先后及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确定公开的时间。
(二)属于阶段性工作按阶段公开。
(三)如年底,将计划的完成情况、各种公开事项的办事结果、群众意见的答复和解决情况公 开,让职工从总体上对企业的重要厂务有所了解。
第八章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的各项议案,应提前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主要工 作报告、改革与管理方案提前10天发至各基层代表组超前审议。
第十六条 对各项决策的实施和工作执行情况
,要及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座谈会、职工代 表值班巡视或通过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等方式收集职工群众的反映、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 的研究与分析。
第十七条 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条件不成熟的要作出解释和说明, 争取职工的谅解和支持。
第九章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全心 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 证。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抓紧 、抓好、抓实。
第十九条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贵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经常化就是要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抓宣传、讲意义,又要抓落 实、抓典型、持之以恒。
(二)制度化就是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固定下来,形成 制度。
(三)规范化就是逐步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时间和责任落 实规范化。标准,把公开工作做深、做细,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更加透明,职工更加满意 。
第二十条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切忌形式主义和一阵风。认真抓落实,力求取得更 大的实效。公开的形式要灵活有效,因事制宜。公开的程序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 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规定执行。
第10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条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第11篇 分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
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暂行规定)
一、目的
为了统一某汽车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规范差旅费,同时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报销程序
1、出差人员或经办人员按规定填好报销凭证,并附《出差审批单》,必要时附出差总结报告;
2、一般人员出差,由本部门科长及本部部长批准,总经理审批;
3、科室领导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由上一级领导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
4、出差人员送审后的报销凭证到公司财务,由会计人员审核之后,进行报销、结算。
四、旅差费内容及出差申请程序
1、旅差费用包括:住宿费、出差补贴、长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杂费。
2、出差申请程序:
2.1目的:确认出差任务,控制非必要的出差和多人一起出差,控制出差费用。
2.2出差申请:按规定填报出差审批单主要包括:出差任务、人员、日程安排(起止时间、地点)、乘坐交通工具、出差费用预算等;
科室领导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由上一级领导审核,财务预算费用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本部门科长及本部部长批准→财务预算费用审核→总经理审批
3、需要借款的员工凭已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填写借款申请单,按审批流程审批,后由财务根据权限核准予以办理借款。
4、公司员工在襄阳、十堰、武汉和广州的业务往来,出差补助按40元/天,费用报销比较标准进行。
5、培训、试验试作、会议、学习补助按40元/天,如果时间超过10天,补助按标准的80%控制。
6、除特别批准外,出差费用实际报销按本规则规定的出差费用规定执行。
五、费用标准:
㈠国内(境内)出差费用标准如下(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天):
职别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
出差补助
飞机
火车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
甲类地区
乙类地区
花都和襄阳
1、总经理、(副)部长
高端/经济舱
高铁一等座、火车软卧
二等舱
公共汽车/中巴/出租车/地铁/列车
800600350802、(副)科长、主任工程师、应急事物处理人员
经济舱
高铁二等座、火车硬卧
三等舱
公共汽车/中巴/地铁/列车
6004502003、其他人员
飞机折扣与火车标准相当的经济舱
500350说明:
上表中各栏对应职等人员名单,由某公司人事部出具一份公司和某公司职等对照表,再按某公司标准执行。
应急事物处理人员指品保紧急事故应对人员。
日产支援派驻员根据支援派驻协议,可以按部长标准报销差旅费。
1.前述甲类地区是指: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城市(广州市花都区和襄阳市除外);
1.2沿海各省(区)大中城市: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各省地级城市,辽宁大连市;
甲类地区以外的地区称为乙类地区。
甲、乙类地区的区分,发现问题时由公司人事总务科会同财务负责调整。
1.3赴北京/上海出差的标准在甲类地区标准上再上浮20%;
2.长途交通费是指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高铁、轮船、飞机的费用。
市区交通费是指在出差所在地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列车、中巴、出租车等费用。公司员工按出差规定的时间、地点凭票据核准报销。出租车限规定职级人员乘座,报销时凭发票或出租车使用清单一并审核报销。
3.对于乘坐飞机,按照单次凭票报销150元的从住地往机场的出租车费用;对于乘坐火车,按照单次凭票报销100元的从住地往火车站的出租车费用。
4、长期停留
4.1除慢性病外,出差中因伤、病或天灾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滞留时,应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书或事实证明材料后,由财务支付滞留期间的出差补助及住宿费,但若接受了其它有关规定的补助时,只支付其差额。
4.2因前述原因而需要变更滞留地或送医院及其它地方时,以公务对待并支付交通费。
5、利用公司设施住宿时,不支付住宿费用和出差补助,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凭票报销;公司由某派驻的员工到家庭基础所在地或原公司出差,不支付住宿费用和出差补助;公司外方员工到该国家庭基础所在地或原公司出差,不支付住宿费用和出差补助。
公司设施:指公司住宅及公司特别指定的住宿设施。
6、出差期间旅差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必须事前取得总经理批准,方可据实按有关规定报销。
7、自行观光费用不予支付。
8、误餐补助支付标准与支付说明:
8.1.误餐时间界定:返回公司或住宿地的时间,中午超过14:00时,晚上超过20:00时,为误餐时间;
8.2误餐补助标准:误餐补助按10元/餐标准支付;一天以上按20元/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8.3经开区内不给支付误餐补助;
8.4误餐补助必须经部门主管确认,并提供派车单等必要的单据,经财务核准后方给支付;
9、超标准部分个人承担超标部分的50%,出差补贴减半。
10、领导翻译及秘书随同领导出差,报销标准按照陪同领导标准的下一级执行。
(二)港、澳、台(境外)出差费用标准如下(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天)
1.凡境外机构提供食宿的,公司不再提供补贴。
2.费用标准报销如下:
境外地
日本
其他国家与地区
职别
时间段区分
住宿费(元/天)
出差补助(元/天)
时间段区分
住宿费(元/天)
出差补助(元/天))1、总经理、部长
固定
15000JPY
300固定
200USD
3002、其他人员
≤7天
10000JPY
300≤7天
180USD
3007-30天
8000JPY
2507-30天
150USD
250>30天
100000JPY/月
200>30天
800USD/月
200因公需到港、澳、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差,由部门领导提出、部长审查确认、总经理批准;根据境外出差任务批准单,人事总务科办理出国任务审批、护照或通行证及其签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负责办理往返机票的订票事宜。财务根据人事总务科通知负责办理外币借款、外币携带证、报销、核销、结算等事宜。
交通费用凭发票报销(无发票时凭个人记录,报公司总经理特别批准);外币兑换汇率凭银行兑换水单结算,无兑换水单凭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兑换汇率折算。
六、附则:
1.国内培训与境外研修另行规定。
2.公司职务名单由公司人事总务部门汇总报财务备案。
3.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由财务起草并负责解释。
4.本规定从2023年的1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自动取消,公司其他文件与管理办法冲突的部分以此文件为准
附:PV人事总务部提供的职等对应表
某公司某分公司(暂行标准)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部长
副总部长
部长
总经理
副部长
部长/副部长
科长
科长/副科长
一般员工
一般员工
第12篇 油品调运分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维护公司印章的严肃性、权威性,明确印章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合同审查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等。
第三条 各类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畴:刻印、使用、废止、更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印章管理的归口部门为综合办公室。
第三章 刻印与启用
第五条 刻制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司基本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及更换,应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机要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公司相关证照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备案、审核、办理刻印证明,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单位统一刻制。
第六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及驻站、分公司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经理核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刻制。
第七条 公司印章刻制后,综合办公室下发文件予以正式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保管与使用
第八条 公司公章由综合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的合同、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等需要盖章,经办人须在《印章使用登记薄》签字,并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盖章。综合办公室负责《印章使用登记薄》的保管、留存。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分别由财务资产部、综合办公室专人保管。财务资产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综合办公室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主要用于干部职工职称聘任、劳动合同签署、工资发放等业务,经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或专人)保管。主要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或专人)保管。主要适用于公司与他人(企业或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商务等业务方面的经济合同审批、签署。合同专用章使用时,必须审核相关审批手续的完备性。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专用章的使用。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需由部门负责人(或专人)进行保管并参照公司印章使用规定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四章 废止与更换
第十三条 废止印章,根据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废止手续。
第十四条 更换印章应由印章使用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提出更换申请,并呈主管领导、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并呈公司经理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经核准后,交由综合办公室按批示处理,同时必须登报申明。
第五章 保管人权利和责任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范畴: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取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具体划分如下:
(一)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对印章的使用负全部责任。
(二)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权力。经办审核中经理、分管领导、部门经理、经手人则负相应责任。对于未经经理签批的公章使用,保管人、经手人负主要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人又是使用人,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取汇款凭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四)各类印章因工作需要独立带离公司使用的,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带离。
(五)如遇个人需开具相关证明,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若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
(六)盖印要标准规范,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加盖印章位置应上距正文l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公司印章只适用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印章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必须放入保险柜存放,防止被盗。
(九)印章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所属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建筑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二级核算单位,具有责、权、利相统一的经济运行体,具有回避和抗拒各种风险的措施和能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全面承担起抢险救灾的责任和经济赔偿义务。
二、各分公司经理是本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费,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各分公司应组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个项目工程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员,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四、各分公司必须做好上岗工人的安全培训工作,搞好三级教育,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各项目部一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做到施工场区规划合理,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三区分离、排水流畅、标牌整齐。
六、制定好消防岗位责任制,做好厂区和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工作,配备安全有效的防火工具,做好易燃、易爆材料的堆放和保管。
七、各分公司一定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对有特殊要求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八、各分公司必须做好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分公司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积极组织营救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以上各项制度,望各分公司遵照执行,本着“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好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年月日
第14篇 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中低压配网新建、改造工程,零星高压配网更改工程等)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临时工使用、工程外委等基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临时工是指与县公司多经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合同制职工。民工是指为完成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临时使用,一旦任务完成便立即辞退的人员。
第二章 外委施工管理
第三条 因本单位建设规模大,施工力量不足,需要对中进行外委,在工程发包前,必须由公司生产技术、基建、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委单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外委单位必备条件:
(一)外委施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至少有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资质、施工简历及有效业绩证明等满足所承包工程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参加承包工程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有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安全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四)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规范。
(五)有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五条 外委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安全施工要求、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双方应各自负担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安监部审查,安监部审查内容有:合同中安全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六条 发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对承包单位的定期安全考核、评价机制,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承包单位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情况,抽查核对承包单位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问题。
第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督工程发包、工程管理等部门和承包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
第三章 公司所属多经承包基建工程规定
第九条 多产企业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工程项目,必须与其资质相符。
第十条 公司所属多产单位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基建工程,工程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企业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并接受企业分管生产的副职领导。
第十一条 开工前,工程发包部门应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线路(含电力电缆线路)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是设备检修(运行)单位的人员,工作结束需由设备检修或运行单位进行验收;对已运行的变电站内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设备检修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杆塔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设和拆除、放紧线、大型变压器的运输、吊罩、干燥及耐压试验等重要施工工序,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预测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以及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多经电力施工单位人员参加本企业生产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章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三)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纳入公司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原则上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不能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履历档案,包括个人履历卡、体检记录、安全培训考试记录、技术水平记录等。
第十八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九条 短期雇用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等),根据工作任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在技工的带领下进行工作。
雇用的民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立围栏和警告标志。工作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其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始工作。严禁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民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的职工参加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需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安全合格证等)。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参加工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其安全防护用品按从事的工作标准由雇人(借工)单位配备。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的违章民工和借用人员,在对其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处罚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对违章作业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民工,应立即辞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某分公司安监部。
第15篇 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 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 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 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 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 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 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 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第16篇 石油天然气公司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条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
(三)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五)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七)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八)其他。
第十八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识别该工作任务关键环节的危害因素,并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参见附录b。识别危害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第十九条对存在危害因素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评价宜选择半定量风险矩阵法或lec法。半定量风险矩阵法见附录c;作业条件危险分析(lec法)见附录d。
第二十条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每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参见附录e。
第二十一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在控制措施实施后,如果每个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前准备。
第五章 作业许可和风险沟通
第二十三条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具体执行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应召开班前会,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一)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异议解决后,达成一致,方可作业;
(四)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现场监控
第二十五条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落实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指派相应的负责人监视整个工作过程,特别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变化和工作场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要求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作业人员应进行总结,若发现工作前安全分析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组应审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条 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参见附录f。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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