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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人员安全职责【16篇】

发布时间:2023-12-30 热度:76

仓库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第1篇 仓库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2、负责仓库内的货物及其它物品保管工作。对上述物品要建立帐目,对物品的入库、出库情况认真登记,严格入库、出库手续。

3、负责仓库内的货物及其它物品的定期整理工作。物品码放整齐有序。

4、负责仓库内消防器材等的日常检查,保持其运行完好。

5、定期给仓库通风换气,避免物品霉变;定期施放防鼠防虫药品,防止物品受损。

6、定期对仓库进行清理打扫,保持仓库干净整洁。

7、负责仓库内的防火防盗工作,经常检查相关设施。

第2篇 化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 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少于1m、垛与墙之间不少于0.5m、垛与梁柱之间的间距不少于0.3m,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少于2m,甲、乙类危险品专库贮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甲、乙类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 甲、乙类物品库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塔建隔层。

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4 、 照明灯垂直下方间距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5、 每个仓库应在房外或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应断电。

6、 库区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禁火标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7、 库内应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完好备用。

第3篇 仓库、办公区域及施工住宿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 说明

1、为确保公司施工、维护及办公所用器材、财务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司办公、通信施工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内的仓库、办公区域和施工住宿的管理。

3、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4、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节 仓库安全

1、 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设置专门的仓库管理员,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必须对仓库存放的器材、工具、仪器仪表等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帐本、存卡,登记每笔业务的进出数量,确保数据连续、准确。做到帐(包括电脑帐及帐本)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情况。

3、 对仓库存放的器材、工具、仪器仪表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的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4、 存放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严禁存放易爆易燃物品;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5、 对仓库存放的器材、工具、仪器仪表等物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搬运和存放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6、 为做好仓库防火安全,必须配备仓库专用消防器材,建立健全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7、 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8、 为做好仓库防盗安全,必须配备各种监控设备以保证库区安全。

9、 仓库应当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10、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烫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11、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节 办公区域安全

1、做好办公场所的防盗措施,门窗要牢固;财务室、机要室、档案室、保密室等重要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和设置技防设施。

2、离开办公室时要将秘密文件、资料锁进文件柜或抽屉内,不得放在桌面上,并随手关门,防止乘隙行窃的案件发生。

3、下班时,应关闭照明,切断所有电器电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锁好门窗,凡使用安全锁和防盗门的办公室要用钥匙反锁到位;有技防措施的办公室布防后方可离开,技防设置的密码要严格保密。

4、办公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办公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相关人员要熟悉本室周围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6、办公室严禁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

7、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并做好巡查、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办公区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上报。

第四节 施工住宿安全

1、施工人员外出施工应乘坐正规运输公司交通工具或公司的施工车辆出行,随身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选择正规宾馆住宿并索要住宿发票。

2、入住宾馆后首先应查看、熟悉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和周围环境等,做好出现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尽可能别和陌生人同住一个房间。

3、施工人员应妥善保管好随身财务和贵重物品,如仪器仪表、笔记本电脑等。

4、集体出差应由工地负责人统一安排集中住宿,不要以工作方便或其他原因为由单独住宿,以便于集中管理和统一行动。

5、下班期间特别是晚上,未经工地负责人同意,禁止单独外出活动和私自进入网吧,更不允许夜不归宿。有事必须向工地负责人请假。

6、在外就餐时,应尽量到卫生条件比较好的餐馆就餐,严禁酗酒;严禁和别人发生争执或打架斗殴。

7、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如需租用当地房屋居住,应与对方签订租住协议,相关事宜一定在协议中做出详细说明,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4篇 油料仓库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油料仓库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体系及职责

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小组,由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供应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供应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仓库保管员)组成,全面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分别是:

1、安全员是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和安全保卫措施的实施者和落实者;

2、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二、油料仓库的安全保卫操作规程:

1、非本库人员禁止入内,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仓库保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2、库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钉子的鞋,入内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库内不准使用硬质金属工具。

3、因工作需要动火时,必须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照明灯具及电器设施应达到防爆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定期检测,确保状态良好。

5、仓库周围杜绝堆放可燃易燃物品,桶装汽油、煤油等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6、本部位配置 kg干粉灭火器 具,放置在仓库保管员要做到每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仓库保管员必须熟悉掌握“三懂、三会”的内容(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常识和方法,公司综合事务部要做好“三懂、三会”的培训工作。

三、本部位安全保卫检查

仓库保管员每天检查一次、直接责任人每周检查一次、第一责任人每月检查一次、公司综合事务部该业务管理人员要每半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检查内容:

1、查仓库及其周边的防火情况,严禁一切烟火;

2、查仓库周围有无危及油库安全的作业;

3、查仓库门窗和安全防范设施有无损坏;

4、查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5、查仓库警示标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仓库保管员要坚持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重大问题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公司综合事务部(电话:****)报告,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6、查安全保卫责任体系运行情况,查各类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

1、因不执行本办法或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和职工个人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按所负责任划分全额赔偿;5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在仓库内违章吸烟的给予违章人经济处罚200元。

3、仓库保管员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考核其100元。

4、违反本办法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公司仍追究内部管理责任。

第5篇 仓库管理人员安全防火职责

仓库管理人员安全、防火职责

1.仓库内严禁动用明火,严禁吸烟。

2.仓管员根据安全要求,按不同材料分类存放,严格收发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3.仓管员坚守岗位,经常查看门窗、围墙是否完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领导,同时进行整改。严禁外来人员入库。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仓库必须经常保持整洁,过道必须畅通无阻。经常查年是否有屋漏,材料受潮变质、电线老化,防止线路走火等情况。

5.仓库内禁止使用日光灯、碘钨灯、电水壶、电热器、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等。停电时应用干电手电筒照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6.其他材料仓库每间放置灭火机一台,都必须放在显眼易取的位置。

第6篇 某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 职责3.1 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 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 3 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 4 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4 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4.1.1六要: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4.1.2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f) 仓库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4.2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4.2.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4.2.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4.2.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4.2.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

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4.2.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

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4.2.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 仓库门;

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4.2.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

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4.2.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4.3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4.3.1 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4.3.2 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3.3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3.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4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4.4.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4.4.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4.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

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4.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

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4.4.8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4.4.9 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

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4.4.1

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5仓库安全培训、生产及检查的管理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为确保仓库的绝对安全,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人员出入管理规定:一本仓库属于重点防火单位,仓库所有场地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入内;

二其他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闲人免入;

物资加工存放管理规定:一本仓库物资系易燃物,必须专库专用,严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二存放物资的库房必须做到干燥,通风状况良好;

三物资入库后必须及时进行分类加工,按规定打包成型,堆码;

四物资放于地面上时应垫有枕木(大概高20cm)并保留空间,距离墙壁40cm左右。

电源设备管理规定:一严禁在仓库使用其他任何用电设备;

二对供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一车辆入库必须装上防火筒,停车后立即熄火,不得在仓库内检查排除车辆故障;

二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停放,非本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4.5.1 安全培训的管理

4.5.1 .

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4.5.1 . 2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5.1 . 3. 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4.5.1 .

4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7篇 仓库储气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储气间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储气间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储气间。

3.职责

3.1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3.2生产经营部负责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3储罐使用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4.1.1.2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生产经营部、生产安全部,每月26日配合生产经营部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生产经营部和,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1.2.3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4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4.1.2.5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6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7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4.1.3.1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科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4.1.3.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电器管理

4.1.4.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4.2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4.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1.4.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4.4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4.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4.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4.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4.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5火源管理

4.1.5.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1.5.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5.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1.5.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4.1.5.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6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6.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6.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6.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6.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6.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气间安全管理

4.2.1储气间间距、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及输气线路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3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

4.2.4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第8篇 工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第9篇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0 目的

建立有效和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持续满足国家安全法规要求,严格控制仓库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0 范围

招商局物流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各仓库的安全管理

3.0 引用文件

4.0 职责

按公司运作安全管控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自职责

5.0 工作程序

5.1库区用电管理

(1) 仓库照明原则上必须使用节能灯,且库内的节能灯使用功率小于60w。

(2) 库区内的照明系统每天由各库区仓管员负责开启和关闭,严禁非库区用电管理责任人员及外来人员开启和关闭库内照明系统开关。

(3) 原则上以保证库区内作业为主,当库内光线充足,在不影响库内作业,就不需开启照明;当库区光线不足时,应开启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库内照明灯;当库内光线弱及夜间作业时,应开启全部库内照明灯。

(4) 库区内在执行具体作业时,应开启照明灯,其它不涉及作业的区域不开启照明灯,在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关闭作业区域照明,仅留发货口照明供发货作业使用。在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所有照明。

5.2库区办公用电管理

(1) 库区内的办公室在不办公时,必须关闭照明灯;办公室内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在停止办公后,必须统一关闭,不得待机过夜,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向部门主管申请,待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 特殊办公设备(机房、主机等)用电管理参照集团信息中心it设备的管理要求执行。

(3) 库区用电工具及设备维修管理库内照明及用电设备的维修工作只能由技安部进行,其余任何人员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5.3仓库用电考核

(1) 库区用电管理由库区内各区域仓库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办公用电管理由单证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仓储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2) 由各项目参照以往用电费用或操作量用电指标,在原基础上下调比例,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低于考核指标奖励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高于指标处罚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 (用电管理奖惩制度由各项目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订)。

5.4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

(1) 各仓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工,负责单位用电安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用电安全服务,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2) 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岗位用电的操作规程,重要岗位的用电安全责任制。

(3) 建立安全用电技术资料档案,包括:1)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布置图;2)重要设备、设施的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出厂实验记录、安装试车记录;3)检修和实验记录;4)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记录。

(4) 单位的电路、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必须有有资质机构的检验报告。

5.5安全用电检查

5.1检查内容:

(1) 安全用电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 电器设备的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3) 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

(4) 设备裸漏带电部分的防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措施;

(5) 电器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

(6) 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5.6安全用电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

(1) 对于变压器、配电设备,要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交接班制度。

(2) 对于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线路应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

(3) 对于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其接地电阻。

(4) 对于安全用具、避雷器、隔离变压器及其他保护电器应定期检查测定或进行耐压实验。

5.7安全用电培训

(1) 新进人员应接受职前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2) 把安全用电知识纳入日常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中。

(3) 操作用电设备的人员除应懂得安全用电的一般知识,还应懂得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6.0 支持文件

7.0相关记录

第10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1、防火三级检查制度的内容

(1)仓储部经理每月检查一次;

(2)仓库主管每周检查一次;

(3)仓管员每日检查一次。

2、火灾事故三不文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汽车应配备的灭火装置

(1)干粉灭火机

(2)泡沫灭火机

(3)石棉被

4、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库房消防设施有以下规定:

a.库房内应设消防室内给水,同一库房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

b.超过四层的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理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15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

c.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o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内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关于库房内消防器材的配备与设置,应严格贯彻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5、仓库监时用火的要求

(1)要持有消防部门的动火证

(2)要设专人看管

(3)要有防范措施

6、发生火警后如何报警

发生火警后立即拨通119,并向警员拨讲清以下内容:

(1)讲清门牌号码、单位、着火部位

(2)讲清什么物品着火

(3)讲清火势大小

(4)讲清报警用的电话号码和报警人的姓名

7、如何保护火灾、火警现场

(1)要根据火场大小的范围划定保护区域

(2)要指定专人看护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3)火灾扑来后不要翻动现场实物或在火灾刚发生时对移动的物品要记清称动前的位置,形态

(4)对重大疑点要特别监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情况

8、班后防火“五不走”的内容

(1)交接班不交接清楚不走;

(2)用火设备火源不熄灭不走

(3)用电设备不拉闸断电不走

(4)可燃物不清理干净不走

(5)发现险情不报告不处理好不走

9、防火“六不准”的内容

(1)在严禁吸烟的地方,不准任何人吸烟;

(2)生产、生活用火要有专人看管,用火不准超量;

(3)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准违反规定擅离职守;

(4)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准违反规定;

(5)教育员工不准带处人进入库区;

(6)各种消防设备和灭火工具不准损坏和挪用。

10、仓库管理“十不准要求”

(1)不准设办公室

(2)不准设休息室

(3)不准住入

(4)不准可燃材料搭建搁层

(5)不依次为使用碘钨灯

(6)不准使用日光灯

(7)不准使用电炉子

(8)不准使用电烙铁

(9)不准使用电熨斗

(10)不准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第11篇 仓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凡进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2、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3、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4、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5、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6、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7、做好外场砂石料的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格把关砂石料的计量及质量;

8、定期检查仓库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在规定的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第12篇 工程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项目部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凡进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二、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三、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四、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五、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六、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七、做好外场砂石料的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格把关砂石料的计量及质量。(见第四章)

八、定期检查仓库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在规定的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花苑三期项目部 仓库管理责任人 ×××

第13篇 仓库自然灾害安全管理措施

一、防台

(一)台风的产生与危害

台风是热带风暴的最高级形式,是产生在离赤道5个纬度以北(南半方在赤道5个纬度以南)的热带洋面上的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洋面上强烈发展起来的气旋性涡旋。

强风是台风的特征,越接近台风中心,风力越强。

(二)防台管理与组织

1、积极防范,有备无患

2、全员参与,防范损害

3、不断改善仓库条件

4、仓库抗台

(1)全面检查仓库和货物,确定抗台准备方案。

(2)将存放在可能被风和雨水损害的位置的货物、设备转移到安全位置。

(3)加固仓库的门窗、屋顶、雨棚等,防止漏水和放风吹落。

(4)对会被风吹动或雨淋湿的货物、设备、设施,进行苫盖、固定绑扎紧固。

(5)对仓库、建筑、场地、下水道等排水系统进行疏通,确保畅通。

(6)台风到来时,停止生产作业,仓库及时关闭门亩、拴锁妥当,关闭迎风开口,必要时钉固封闭,关闭照明等非必要电源,关闭仓库一切火源、热源,将排水泵等所有应急设备启动运行。

(7)在风力达到8级以上时,或者抗台指挥部发出通知时,所有人员按照安排进入预定的安全场所躲避,进行人员清点登记。

(8)在确定风力减弱时,检查和加固封闭仓库门窗;检查和加固货物苫盖。

(9)台风过后,进行排除仓库、货场的积水;进行通风散热、除湿保管作业,尽快消除台风的影响,恢复正常仓储生产。

二、防雨湿

1、仓库有足够的防雨建筑

2、仓库具有良好的排水能力

3、做好货垛衬垫

4、及时苫盖货物

三、防汛

(1)建立组织

(2)积极防范

(3)加强联系

四、防雷

(1)建筑物维修或改造后是否改变了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

(2)有无因挖土方、铺设管线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3)各处明装导体有无开焊、锈蚀后截面过小而导致损坏折断等情况。

(4)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折断。

(5)避雷器磁套有无裂缝、碰伤、污染、烧伤等。

(6)引下线距地2m一段的绝缘保护处理有无破坏。

(7)支持物是否牢固,有无歪斜、松动。

(8)引下线与支持物的固定是否可靠。

(9)断接卡子有无接触不良。

(10)木结构接闪器支柱或支架有无腐蚀。

(11)接地装置周围土壤有无塌陷。

(12)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流散电流。

五、防震

首先在仓库建筑上,要以储存物资的价值大小为依据。

其次,在情报信息上,要密切注视毗邻地区及地震部门预测和预报资料。

再次,在组织抢救上,要作充分的准备。

安排,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职工全力以赴,做好防震工作。

六、防静电

爆炸物和油品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静电的安全应设懂有关技术的专人管理。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14篇 氧气、乙炔仓库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氧气、乙炔仓库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体系及职责

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小组,由第一责任人(单位主管供应领导)、直接责任人(供应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仓库保管员)组成,全面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分别是:

1、安全员是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和安全保卫措施的实施者和落实者;

2、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二、氧气、乙炔仓库的安全保卫操作规程:

1、非本库人员禁止入内,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仓库保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2、库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钉子的鞋,入内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3、装卸氧气、乙炔瓶要按规定轻拿轻放,禁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收发有登记手续。

4、库内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

5、照明灯具及电器设施应达到防爆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定期检测,确保状态良好。

6、本部位配置 kg干粉灭火器 具,放置在 ,仓库保管员要做到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仓库保管员必须熟悉掌握“三懂、三会”的内容(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常识和方法,公司综合事务部要做好“三懂、三会”的培训工作。

三、本部位安全保卫检查

仓库保管员每天检查一次、直接责任人每周检查一次、第一责任人每月检查一次、公司综合事务部该业务管理人员要每半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检查内容:

1、查仓库周边的防火情况,严禁一切烟火;

2、查仓库周围有无危及仓库安全的作业;

3、查仓库门窗和安全防范设施有无损坏;

4、查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5、查仓库警示标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仓库保管员要坚持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重大问题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公司综合事务部(电话:****)报告,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6、查安全保卫责任体系运行情况,查各类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

1、因不执行本办法或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和职工个人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按所负责任划分全额赔偿;5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在仓库内违章吸烟的给予违章人经济处罚200元。

3、仓库保管员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考核其100元。

4、违反本办法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公司仍追究内部管理责任。

第15篇 纺织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纺织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纺织原料仓库是指用来堆放植物纤维、动物纤维和化学纤维等纺织原料的场所。储存纺织原料的仓库和堆物发生火灾往往造成重在损失。因此,做好这类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极为重要。

纺织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

(一)纺织原料具有易燃性,遇着火源极易致灾

纺织原料仓库一般储存棉花、麻、蚕丝、羊毛、化学纤维等原料,这类原料均具有易燃性。棉花,其纤维的主要成分是纤维素、蜡质和脂肪等,其成分均是可燃物质,它的燃点为150℃,,氧指数为20.1%。由于棉花纤维细小蓬松,与空气接触面积大,遇到微小的火星就能引燃。燃烧速度为木材的16-25倍;麻容易燃烧,麻大都是半纤维状态,其长度一般为500—1500毫米,如一端着火,能迅速燃到

另一端,蔓延速度比棉花快。麻的燃点为150℃左右;人造纤维的燃烧性能与棉花相似,容易燃烧,如粘胶纤维的自燃点是420℃,氧指数为19.7%;合成纤维燃烧的共同特性是先融熔,后燃烧,与棉、麻相比,在较低温度时不易燃烧。其中涤纶、锦纶、氯纶在燃点温度时离开火焰自灭,只有腈纶、丙纶、维纶等点燃后能继续燃烧。但在高温情况下,合成纤维的燃烧均十分猛烈,由于合成纤维中的腈纶没有明显的熔点,在190—240℃时软化,280—300℃时分解;在分解前虽未融熔,却会生成着火的熔滴,因而燃烧和蔓延极为迅速。同时,燃烧产物中的毒性腈纶物含量高,中毒危险性大。此外,涤纶、腈纶、氯纶等,在常压下的质量比电阻在1013欧·克/平方厘米以上,故易产生几千伏的静电压,而出现静电火花。丝和毛虽然不易燃烧,但一旦引燃,即会燃烧蔓延开来。

由于仓库中储存、堆放的物品具有易燃性,因而一旦遇到着火源,如:未熄灭的烟头、静电火花等极易着火致灾。

(二)纺织原料的自燃和阴燃现象导致火灾

棉花、麻等均有自燃和阴燃的特性。棉花在采摘加工过程中已经沾染上大量的微生物,在潮湿的情况下,微生物极易生长繁殖,而棉纤维素中含有脂肪、蜡质和果胶,为微生物的生产繁殖提供了养料。当棉花含水量较大时,微生物就迅速生长繁殖、发酵,并产生热量;当散热不良,温度升高时,棉纤维开始分解,进行氧化过程,热量继续增加,直到自燃点(棉花的自燃点是407℃,引起自燃。

麻的自燃事故以黄麻为最多,因为黄麻的含水量大于9%,当空气的相对湿度达75—85%时,麻纤维就会膨胀,并且放热。遇水膨胀的黄麻还为生物变化和化学变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纤维素和果胶遇水水解产生大量的糖类,它们是微生物营养物质,微生物大量繁殖、发酵,产生大量的热,使温度不断提高,直至引起自燃。

棉包在运输和贮存中,如混入火种,由于氧气供应不足,燃烧常在局部或小范围内缓慢阴燃,可以持续几天甚至几十天而不被发现,但阴燃一旦遇到空气对流的条件时,阴燃的棉花很快转向完全燃烧,因而造成扑救困难。麻纤维和棉纤维一样,都具有阴燃的特性。

由于纺织原料仓库储存的原料具有自燃和阴燃的特性,因而在无着火源情况下,也可发生燃烧,导致火灾。

(三)棉、麻粉尘有发生爆炸、引发火灾的危险

棉、麻粉尘易爆炸。棉、麻粉尘与空气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即会产生猛烈的爆炸火灾。

棉纤维遇明火燃烧后,在氧气不足的条件下,麻纤维燃烧会生成一氧化碳,突然遇到对流空气时,即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即发生爆炸;引发火灾。

(四)生活、生产用火不慎

库区布置不合理,或间距不符合防火要求,生产、生活用火不慎,火星溅落库区,引燃原料造成火灾。

(五)电气设备不安全

电气线路安装不当或年久失修,使绝缘层老化、破损,引起短路,产生火花;或照明灯具烤着可燃物引起火灾。

(六)管理不善

管理人员或无关人员吸烟或随意动用明火;运输、装卸原料的车辆、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外来火种带入库内,均会留下火灾隐患。

(七)避雷措施不当

原料库或露天堆场无避宙装置,或其不符合要求而受雷击起火。

二、纺织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

(一)纺织原料仓库的建筑、布局、堆垛的防火要求

1.仓库应避开繁华闹市,建在靠近市区边缘且有水源的地方,处在该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向,并应修筑围墙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2.防火间距的要求。原料仓库库房、堆场与室外变配电站、建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具体要求布置。原料库房和堆场内不得修建易燃建筑,库房内不能设置休息室、保管员办公室。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

3.库房内储存的原料应有一定的限额。堆垛之间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至少保持2米,小通道至少保持1.5米,以利操作和通风。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距平顶库房顶不小于2米。

4.露天、半露天堆场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原料时,应设分堆场,堆场之间防火间距至少保持30米。每垛底面积应小于100平方米,垛高小于6米,堆垛分组布置,每组小于6垛,垛与垛之间的距离大于6米,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大干15米。堆垛与外墙的距离大于5米。

5.垛基需防潮,纺织原料的堆垛下面,要垫有一定高度的搁栅,以利通风;露天堆垛宜采有“十字通风梯形堆垛法”,垛顶要堆成屋脊形,并且苫布等封盖严密,防止雨水和飞火落人垛内。苫布等不能用铁丝等金属绑扎,以免雷击时产生感应电流。

(二)严格电源管理

1.库房除电气照明线路外,不得敷设其他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灯具应放在走道上方,距离堆垛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5米,不得采用碘钨灯、日光灯;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2.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不应安装采暖设备。库内可采用投光灯照明。库内用电电源应在库外设插座,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电线、插座、电闸下方不能堆原料。

3.库区电线应埋地缆线。需采用架空线时,应从库房外侧通过,线下不能堆原料。库区内运输原料的通道上空,架空线距地应在5米以上。

4.电气线路和设备不可超负荷运行。

5.每周对线路设备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绝缘摇测。若发现短路、绝缘老化等异常情况,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三)严格控制火源

1.库内禁止明火和吸烟。若需在库区9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应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清除火种。

2.蒸汽机车、内燃机车、汽车、拖拉机等应戴防火罩,蒸汽机车不能在站台内清炉、停留,汽车排气管应远离可燃物,停车后立即熄火。在库区内工作的铲车、电瓶车、吊车等,必须有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3.用于捆扎原棉、化纤的铁皮、铁丝不能猛烈撞击或敲打,也勿在地面上拖拉,防止产生火星。

(四)保持库区整洁

要定期清扫库区地面,防止边角料、下角料等可燃物着火燃烧。已破损的原料应重新包扎后再放入垛内,或将散包集中在一起单独存放。

(五)注意监测原料堆垛的温湿度

要加强常位检查和监测。棉、麻等纺织原料堆垛,原则上应有固定式测温监湿仪器仪表,定时监测。如发现垛内温度或湿度过高,应及时采取翻垛、晾晒等通风降温除湿措施。

(六)采取避雷没施

原料库房应设避雷设备,露天堆场需设独立的避雷针,防止雷击。

(七)完善消防设施

1.库区应有环形消防通道,并保证消防车能迅速到达每个堆垛,实施有效的灭火。

2.库区内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堆场的储量为1万立方米及以上者,应至少保证45升/秒(6小时计算)的消防用量,而且消防水源的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

第16篇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仓库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以及盗抢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的卷烟成品仓库、烟叶仓库(含租赁使用合同1年以上的外租仓库)。

第三条烟草辅料仓库参照本规定,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第四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安全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二章 防火安全

第五条烟草仓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仓库使用前,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七条单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500m2;多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2;高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800m2,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700m2。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倍。

第八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库房内部装修、库房内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如库房内设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选用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标准可按有关规定下调一级。

第九条烟草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条件。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米。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

第十条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库房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十一条库房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得少于2个。多层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出口。库房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度,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80cm。

第十二条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附近。

第三章区域设置

第十三条库区内必须明显划分库房、作业、办公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来人员活动区域。

第十四条库区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标志。库区内严禁明火,库区动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库区内防火区间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四章 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占地面积超过500m2(含5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含1000m2)的库房必须安装使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的库房内,应安装使用抗磷化氢气体腐蚀和灰尘影响的自动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第十八条库区及库内有关设备、设施必须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十九条库区内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

第二十条消防泵房、水泵的进出水管道、电源的设置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灭火系统。所选用的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防止因系统配置不当造成或扩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库区及库房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适合扑灭a类火灾的水型、化学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具。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二十四条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二十五条库区及库房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单层和多层间距不超过50米,栓口距地高度为1.1米,出水口方向与墙成90度角。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高层建筑库房室外必须加装接合器。

第二十七条库区必须采用围墙或围栏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库区应安装使用防盗、防抢、防侵入报警系统。库房门、窗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施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库区应设置独立的变(配)电室,并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并有断电指示灯。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电梯、叉车、电气焊等)的安装、检验、使用、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磷化氢熏蒸作业安全

第三十一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条件,防止熏蒸作业人员与磷化氢气体直接接触。

第三十二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并符合烟草行业有关要求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第三十三条 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熏蒸作业的库房应具备相对密封的条件,必须设置明显、有效的熏蒸作业警戒区域。库房内必须具备防水条件方可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

第三十四条熏蒸作业应采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的熏蒸设施、设备。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存在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隐患,或有害物质排放、处理不符合有关环保法规的熏蒸杀虫药剂、设施、设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仓库必须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仓库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或组长。负责组织研究、制订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仓库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内部治安防范、道路交通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所属仓库的主要领导分别对仓库安全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其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规,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仓库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烟草行业已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中涉及仓库安全管理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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