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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员职责【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2 热度:58

水、电管理员职责

第1篇 水、电管理员职责

⒈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脱离工作岗位,随叫随到。

⒉负责全校水及教工宿舍楼水、电、暖内部电话、有线电视线路的维修管理工作。

⒊定期检查学校及教工宿舍楼水、电、暖、线路,保证水电畅通无阻。

⒋每学期开学对教室、办公室、照明灯具,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期末进行清点,并与有关人员、班主任办理有关手续,丢失索赔。

⒌每季度认真查水、电表,并将用户数字报会计室收费。

⒍作到不定期检查用电、用水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处室负责人。

⒎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好其它工作人员,做好其它工作和应急工作。

⒏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有重大失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立即解聘。

第2篇 循环水泵清水泵岗位管理职责内容

一、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及防火工作。

二、熟悉泵的工作原理、构造、技术特征,掌握开、停车程序以及检查、防止和排除一般故障的方法。掌握本岗位煤泥水、清水管线的布置、走向,能进行正确的操作调整。

三、掌握本设备在系统中的作用。

四、经常检查水池的液位,防止溢流现象发生。

五、定期检查相关管路、闸门,保持无泄漏、无堵塞,开起灵活。

六、运转中,对所有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看护好岗位设备设施并搞好设备及环境卫生。

八、坚守岗位,班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和记录,按时参加班前会。

第3篇 村委会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有乡镇船舶的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安全专干,建立管理台账,履行工作职责;

二、负责本辖区的乡镇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制定村民公约,规范使用船舶行为,负责对乡镇非运输船舶普查登记、签订安全责任状,保证本村不违章私设渡口;

三、检查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手续,制止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船员从事营运性运输;

四、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赶场日、节假日等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管理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六、负责本村渡船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4篇 水电专业工程师管理工作职责

水电专业工程师管理职责

1、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认真学习施工规范和工艺标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2、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拟订专项工方案;

3、责本专业的技术交底和质量检查工作,编制配合土建专业的水电专业月份进划监督施工队密切配合,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4、与本专业工程分包的协调工作和管理工作,与土建施工队密切配合,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5、认真做好本专业的材料计划,积极协助材料部门做好材料、设备的选型和定货工作。对进场物资不合格品进行退货处理。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和所选施工方案填写限额发料单;

6、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7、负责本专业的成本核算工作,主持专项验工计价和预算,定期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

8、负责本专业内业资料、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作好本专业的施工日志,编制竣工图和相关文件。

9、负责施工中组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具体实施;

10、开展本专业的qc活动。

第5篇 运营部长污水厂运营管理工作职责与职位要求

职位描述:

工作职责:

负责公司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的片区管理;

负责汇总、分析、审查区域下属项目的运营数据,指导各运营项目成本管控情况;

处理对外、对内事务,区域内与运营相关的商务谈判;

其他领导安排的工作。

职位要求:

大专及以上学历,环境工程、水处理等相关专业优先;

8年以上污水处理管理经验,不限于工业污水、市政污水、农村污水;

了解污水处理基本工艺,熟悉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具有丰富的水处理领域人脉资源;

具备良好的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工作主动性强,责任心强;

适应出差。

第6篇 某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规划和计划,河道蓝线等项目的监督管理。

2.负责各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招标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3.负责区管农桥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各镇镇村级农桥的管理。

4.做好全局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5.协助质监部门、监理单位管舰工程质量。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7篇 水政管理所工作职责内容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水法规的宣传工作。

2.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8篇 学校水电管理科工作职责3

学校水电管理科工作职责(三)

1、负责全校水电管理工作,节能减排工作。

2、建立健全水电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制度办事。

3、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水、电安装任务。

4、及时做好水、电维护、维修工作,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巡视工作,发现故障立即处理,做好记录。

5、认真做好每月水、电核算工作,维护好电控设施,确保水电费按时收缴,主动与宿管科配合,做好收费工作。

6、做好台帐,每月及时上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加强水电工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做好每个月水电工的工作与技术的考核工作。

8、积极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处理水电突发性事故。

第9篇 村安全专干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措施,负责村组水上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到各家各户,每月组织村民学习1-2次。

三、督促船主、驾驶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村民违章行为。

四、督促船舶办证办照,经常检查船舶技术状况,发现船舶违章及不符合安全要求,责令整改到位。

五、坚守渡口、码头、加强源头管理,每天船舶开航前进行航次登记,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

第10篇 z水务管理所工作职责

1.水利管理。主要负责水环境治理、河道维护的管理;负责防汛墙、护坡等堤防安全保护;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的管理,以及所辖水工程设备维护的管理。

2.排水管理。主要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公共排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管理,负责公共排水管网基建项目建设的管理,协调处置全区防汛排水和排水突发事件。

3.水资源管理。主要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4.行政执法。主要负责依法查处在取水、排水、河道、堤防等方面的违法案件。

5.业务受理。主要负责统一受理和办理职权范围内的水务行政许可事项及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提供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件发放。

第11篇 乡镇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

三、督促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抓好所辖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参与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五、每月听取一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动态,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七、负责组织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第12篇 消防水泵房管理职责

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警惕性,严肃认真的做好值班工作。

一、严禁非值班人员入内。

二、上班时头脑清醒,密切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如:电接点压力表压力是否正常。

三、及时发现故障,积极主动排除一些常见的故障,若不能解决的故障,应立即通知主管负责人。

四、牢记消防安全重要性,熟悉消防设备位置,如进水阀、出水阀是否处于常开位置等。

五、能正确操作泵电控柜:

普消泵和喷淋泵电控柜的转换开关处于:

1、手动状态:

按电控柜面板上的泵启停按钮,可使相应泵启停。

2、自动状态:

(1)按消火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可使普消泵启动。

(2)喷淋管网泄压时,可使喷淋泵启动。

3、停止状态:泵均不能启动。

六、火灾发生时,应积极配合灭火。

第13篇 水务局设施管理科防讯办职责

1.负责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记录、分析防汛信息等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有关汛情。

2.负责本局防汛设施的管理工作,编制和实施维修计划,对全区防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工作。

3.负责编制本区的防汛预案,指导有关单位编制防汛预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本局防汛设施的占用、变更等事项的初审、转报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4篇 水资源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协同政策法规处拟定本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节约用水、水文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2.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核算工作。

3.组织编制本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

4.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水资源调度方案,组织审定区域性水资源调度方案。

5.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节约用水规划、计划;组织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宣传和统计工作。

6.指导本市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组织拟定本市各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审定中心城区用户的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

7.组织并监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8.组织拟定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监督实施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和使用。

9.协同综合规划处编制并监督实施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及与其相关的专业规划,组织水

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指导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管理和污水纳管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10.指导全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的再生利用。

11.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行业的管理。

12.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水量、水质、水压),组织定期发表本市城市自来水水质公报。

13.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编制全市水环境状况通报。负责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5篇 乡镇安办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对象进行培训学习;

二、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负责本乡船舶修造厂(点),船舶转让、买卖、报废、灭失、销户以及渡口设置、撤销的登记和申报管理;

四、加强乡镇船舶管理,维护好客、渡船舶安全秩序,经常开展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特别是学生渡运,要进行跟踪管理,制止船舶违章、超载;

五、督促乡镇运输船舶、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海事机构举办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

六、参与镇政府组织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七、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管理,核发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确定船名牌等,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

八、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台账,完善安全内务管理;

九、年度安全工作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专项安全活动有专题材料,会议有记录,安全例会有纪要,隐患整改有结果。

第16篇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厅机关各部门(单位)、联系厅直各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厅属公司、厅直电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厅机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五)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厅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需报经厅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安全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厅水资源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资源安全,对洞庭湖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资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厅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厅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厅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库,山丘区闸坝,一级与二级堤防、大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厅水土保持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厅安全监督处职责

(一)拟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厅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定厅后勤服务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度汛工作,对大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主要堤防、涵闸及大型电排、主要内湖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人饮、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大型灌溉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ⅰ至ⅱ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资500万元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职责

指导全省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装机0.5(含)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水电建设项目、地方电网110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厅综合事业局职责

负责厅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职责

指导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全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四)制订水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

(五)负责水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内容。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按时向厅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厅安委会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厅安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厅安委会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对本级直管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每年应当安排适当的奖励资金,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厅机关及厅机关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厅直单位、厅管企业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厅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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