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管理 > 管理职责
栏目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2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怎么写

在确保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稳定运行的过程中,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一职责不仅关乎到水利设施的安全,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以下将详细阐述省水利厅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

1.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政策:省水利厅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水利安全生产政策,明确各级水利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2. 监督检查:定期对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 应急预案编制: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定期组织演练,以提升应急反应效率。

4. 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和指导水利系统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事故调查处理:对于发生的水利安全事故,省水利厅应迅速介入,组织调查,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6. 法规宣传与执行: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确保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知法、懂法、守法。

7. 技术指导与服务: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在实际工作中,新手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比如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执行力度不够;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可能忽视某些细节,影响了安全生产的全面评估。因此,保持学习和提高,对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实践操作的熟练掌握至关重要。

管理职责包括哪些

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政策,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处理事故,宣传和执行法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管理职责是什么

省水利厅的管理职责在于构建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通过监督、教育、应急准备和事故处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注意事项

在履行职责时,要注意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检查的全面性和细致性,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和深入人心,技术指导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书写格式

在撰写此类职责规定时,应遵循清晰、准确、详实的原则,用专业术语描述职责内容,同时注意语言的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和执行。每个职责点应独立成段,逻辑顺序合理,确保阅读者能快速理解并执行。内容应避免重复,确保创新性和独特性,以体现专业性和权威性。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厅机关各部门(单位)、联系厅直各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厅属公司、厅直电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厅机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五)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厅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需报经厅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安全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厅水资源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资源安全,对洞庭湖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资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厅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厅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厅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库,山丘区闸坝,一级与二级堤防、大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厅水土保持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厅安全监督处职责

(一)拟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厅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定厅后勤服务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度汛工作,对大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主要堤防、涵闸及大型电排、主要内湖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人饮、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大型灌溉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ⅰ至ⅱ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资500万元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职责

指导全省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装机0.5(含)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水电建设项目、地方电网110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厅综合事业局职责

负责厅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职责

指导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全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四)制订水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

(五)负责水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内容。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按时向厅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厅安委会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厅安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厅安委会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对本级直管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每年应当安排适当的奖励资金,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厅机关及厅机关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厅直单位、厅管企业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厅安监处。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