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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借条(3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债务借条

第1篇 借条过期追回债务的方法范文

借条过期追回债务的方法

1、提起诉讼

借条都快到期了,对方还不还,当然要去起诉或申请仲裁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2、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3、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5个月归还,如果张某逾期不还,李某必须在两年内要求张某归还或者找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则法院不予以受理。

延伸阅读

债权债务收费标准

1、约见律师咨询:债权债务等方面法律咨询

收费标准:律师办公室面谈每小时收费人民币200元;上海市区内当事人指定地点面谈每小时收费人民币500元(提醒:咨询请提前预约,不满1小时以1小时计)

2、普通代理收费

债务事先支付律师费,追回款项全部由债主所有;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包括: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工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半风险收费:

债主事先支付部分服务费,事后按追讨回款项较小比例(10%-50%)付费;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包括: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工商费、交通住宿费等;

4、全风险收费:

债主不支付任何费用,按追讨回款项较高比例(20%-50%)付费;

适用范围:客户历年累积的应收帐款金额较大,债务人数量众多,又遍布于不同的省份之间,且欠款年限不等,清欠难度各异。

具体操作步骤:

1、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担保合同》、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然后与债权人确定可打包清欠的一组案件,就清欠事宜与我们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我们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我们可自行调查,亦可通过与协作单位的联合,授权外地合作伙伴对当地的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并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打好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应的条件,对打包案件进行初步筛选,确认案件启动的先后顺序和选择有效的清欠手段。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最终无法收回欠款的,我们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注: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收费标准有些许差异,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第2篇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范文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史某要还借款。然而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史某却因此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的构成要件。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本案中史某通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50000元借款,史某可以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借款到期后将50000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就是史某出具的借条。史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尽管史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但这仅仅是史某占有王某财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史某夺取的借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借条本身并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单纯从史某的抢夺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当史某撕毁借条以后,才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50000元借款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延伸阅读

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第3篇 借条过期追回债务的方法

有句话叫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还款日期到期后,借款人应该在两年的期限内进行有效的诉讼。但是很的人就是认为自己的借条已经过期了,没有用了。就算了。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过期追回债务的方法,供你参考。

借条过期追回债务的方法

1、提起诉讼

借条都快到期了,对方还不还,当然要去起诉或申请仲裁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2、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3、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5个月归还,如果张某逾期不还,李某必须在两年内要求张某归还或者找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则法院不予以受理。

延伸阅读

债权债务收费标准

1、约见律师咨询:债权债务等方面法律咨询

收费标准:律师办公室面谈每小时收费人民币200元;上海市区内当事人指定地点面谈每小时收费人民币500元(提醒:咨询请提前预约,不满1小时以1小时计)

2、普通代理收费

债务事先支付律师费,追回款项全部由债主所有;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包括: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工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半风险收费:

债主事先支付部分服务费,事后按追讨回款项较小比例(10%-50%)付费;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包括: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工商费、交通住宿费等;

4、全风险收费:

债主不支付任何费用,按追讨回款项较高比例(20%-50%)付费;

适用范围:客户历年累积的应收帐款金额较大,债务人数量众多,又遍布于不同的省份之间,且欠款年限不等,清欠难度各异。

具体操作步骤:

1、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担保合同》、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然后与债权人确定可“打包清欠”的一组案件,就清欠事宜与我们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我们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我们可自行调查,亦可通过与协作单位的联合,授权外地合作伙伴对当地的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并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打好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应的条件,对“打包”案件进行初步筛选,确认案件启动的先后顺序和选择有效的清欠手段。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最终无法收回欠款的,我们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注: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收费标准有些许差异,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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