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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借条(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确认借条

第1篇 伪造借条的确认方法范文

伪造借条的确认方法的案例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 2011、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鉴于双方对2011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印章的真实性及加盖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亦为2011年6月15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 借条与另一张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1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提出伪造证据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第三种方法,即技术鉴定,及时确定了异议借条的证据效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第2篇 确认伪造借条方法范文

确认伪造借条方法

案情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 2011、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鉴于双方对2011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印章的真实性及加盖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亦为2011年6月15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 借条与另一张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1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提出伪造证据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第三种方法,即技术鉴定,及时确定了异议借条的证据效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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