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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借条(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陷阱借条

第1篇 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金的流动越发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活动也日益活跃起来。一些民间借贷因出借、借款双方因借款手续缺失、借款手续不完备、借款手续不规范等原因,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现增多的趋势,对薄公堂的借款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到底有怎样的风险让您防不胜防?下面小编整理了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1、“借条”“欠条”、 “收条”、——名称不能忽视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呢?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凭证有以下三种:“借条”、“欠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一旦诉诸法律,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

“借条”它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可以很简单的证明借款关系,法律上比较明晰,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实。

“欠条”它一般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要求欠条出具的法律原因。仅凭“欠条”,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收条” 一般作为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的一方和接受“收条”的一方具有借款关系。

另外,名称不同,还会引发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即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出借款项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可以在主张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果写明的是“欠条”,虽然事诉讼时效同样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正确的做法是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到底是谁借了钱——借款人名称不可只写“三哥”、“四妹”

在民间借款时,出借款项的一方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为“借款人”。由于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如亲戚关系,或者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姐”;将借款人写成“三哥”、“四妹”之类,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实际生活中,这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借条上应写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已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到底是谁,这种“三哥”、“四妹”之类的习惯的称谓实不足取。

3、借条居然也有“枪手“——警惕“李鬼”签名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这样的纠纷日前在南京通过刑事侦查的方式尘埃落定。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恰巧接到一个电话,离开现场,不久王某返回,将一张已经写好的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签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笔迹似乎也没有问题,便将10000元交给了王某。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却不认帐了。张某无奈凭借“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认借款事实并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因此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却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某才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这个“枪手”最终导致了张某民事诉讼的败诉。

4、打借条不仅仅只是签名——借条内容要自己书写

上一个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导致遭遇假冒签名引发的纠纷,而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本例所述就这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笔者曾代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xx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写明借款额度为120xx元(小写,本借条未写明大写),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xx0元。丁某提出当初写明的是120xx元而非120xx0元,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一审败诉。笔者接受二审委托后,经多方努力,调取了其他间接证据,二审法官结合新证据,结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xx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虽经依法改判,但当事人每想起为此案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办案支出都唏嘘不已。

而本案还能给给广大读者另外提供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当初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不是用小写而是用大写或是大小写均采用的方式,这样的纠纷可能就会避免,有关借款金额大小写引发的纠纷在借款纠纷中属于多发性的纠纷,一定要引起广大读者的注意。

5、白纸黑字方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当写入“借条”

李某向孙某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为此,利息约定应当在“借条”中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应当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会不受保护。

根据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间约定俗成的“两分息”、“三分息”已经明显超越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这个“还“字不简单——当心汉字以及语句的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后武某的权利虽得到保护,但该案诉讼百般周折,至今仍作为经典案例出现在各大教科书上。

20xx年6月,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黄某人民币陆万元”并署名及借款时间。同年6月30日钟某归还了2万元,但在还款时黄某未出具收条,而钟某只在借条的金额后注明“6月30日还贰万元”。因余款久拖未还,黄某诉至法院,称钟某至今分文未还,并称借条中的“6月30日还贰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故要求法院判令钟某归还借款6万元。对此,钟某虽辩称已归还了2万元,但由于借条上的注明内容存在歧义,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而感到懊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黄某论理,并录下了当时的对话内容,该录音清楚地证实了还款的事实,并提交法庭作为查清本案事实的一份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钟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虽属“偷录”仍为有效证据。最终,所在地法院依据该录音当庭作出了前述判决。但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录音证据,该案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战争。

7、横看成岭侧成峰——还款期限确定与否各有利弊

我们都知道,因借款引发的纠纷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是受法律保护的。那打借条的时候,是否应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已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写明也好,不写明也罢,在具体问题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在实践中就需要注意,在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因此如果借款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出借方一定要记得在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及时主张权利。在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则有权随时主张还款。同时,借款人也因应注意,如果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就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以免发生纠纷;而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在有偿借款中,你可以随时归还借款。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到底是否明确借款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有借条不一定赢官司——续接时效要记牢

上面我们提到了还款期限是否在借条中明确的问题,那么以下的案例告诉您:补足并确定时效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这也是民间借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0xx年8月,张老板的表弟王某来找他借钱,说是准备开店做些小本生意。张老板便借了2万元给王某,并书面约定一年内归还。转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张老板认为王某的生意还在起步阶段,双方又是亲戚,便没有去催要。20xx年7月,张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向王某讨要,但王某表示生意刚起步,没有还款能力,并信誓旦旦的保证将还款期限向后推一年,一定归还。无奈之下,张老板只能同意,但遗憾的是,双方并没有出具任何文字材料。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过去了,当张老板再去索要款项时,王某却拒绝还款,说是过时效了。张老板准备聘请笔者与王某打场官司。笔者了解情况后明确地告诉张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赢。为什么?因为他已经错失了胜诉的时限。

因此,当出借方遇到上述问题时,就延期还款问题一定要形成书面的条款,已起到使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否则你即便手拿借条,也不一定打赢官司。

9、借款也要看目的——违法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上面的张老板手握借条,因时效挠头不已,而钟老板同样是手握借条也要不回钱,原因是:他与贷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是10几年前的一个真实案例。某年年初,钟老板的老同学谢某找上门来,向钟老板借10万元。当时,钟老板问谢某借钱准备投资什么项目,谢某说是要开一家赌博游戏室,钟老板认为这虽然利大但风险也大,所以没有答应。可后来谢某又几次找到他,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债务的履行,在谢某的软磨硬泡之下,钟老板还是把钱借给了他,并在借条上注明一切责任由谢某本人承担。结果,谢某的游戏室没开多久便被公安机关查封,谢某也受到了处罚。这下钟老板慌了,三天两头上门讨债,谢某每次都说暂时无力偿还,让他宽限一段时间。再三思量后,钟老板把谢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钟老板的诉讼请求,还对钟老板处以罚款。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还款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你看钟老板这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借款的时候一定要看借款的目的,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另一种借款就是在赌桌上的借款,想象上面的案例,你可要三思而后行了。

10、注意保留其他证据——借条外的功夫同样重要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来讲只要有了正规的借条,借贷关系一般上可以确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借款人不予出庭配合,这样的借贷纠纷就只能缺席开庭审理了,但实务中缺席审理的案件对原告方举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又是法庭甚至要核实双方借款的基础关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法庭还要确认是否发生了款项的交付。所以对于大额度的借贷,可以考虑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转账和入账的记录,以便发生纠纷后利于举证。另外在打借条的同时,可以请求第三人作为见证,要求提供保证人等等,这些工作都可以比较好的留存证据,无论缺席与否,你都可以高枕无忧。

11、我已经归还了你的奶酪——还款后一定索要借条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相交的好朋友,20xx年9月,王某因资金紧张向李某借3万元,当时王某给李某立下借据,定下还款日期。11月5日,王某请李某和表兄张某一起吃饭,在饭桌上,王某当着张某的面把欠李某的3万元钱还给李某。因李某当时没带借条,王某就没收回借条,过后也没有向李某索要这张借条。王某考虑自己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彼此了解信任,还款时还有张某在场作证,李某不会因为3万元钱而丧失良心的。

可让王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李某竟以这张王某未曾收回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日前,经审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书证,加之张某与王某有亲属关系,所以没有采信张某的证言,依据李某提供的借条,法院判令王某偿还李某借款三万元。

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如果有借款之类的事情发生,还款时一定要收回借款时所打的借条,如果当时收不回借条,可以暂缓还钱或让对方出具详细说明收到此笔款项的收条,也可以过后及时追回借条,以免引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文中的王某可谓了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述啊。

第2篇 借条中的名字陷阱

借条陷阱以为有借条就安全了?借条中简简单单的写名字就有好多手脚可做,看法官揭密那些借条中的名字陷阱!看看手里的借条有没有坑?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其中的陷阱也不得不防。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借条中的名字陷阱

一、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出借人与借款人可能关系密切,或是亲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 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一、借条中名字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当借贷关系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格式

简而言之,为防止借条中的名字陷阱或失误,在书写借条时,最好要求验证借款人身份证件,如果能将身份证号列入借条内容,或者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据附件,基本上就不会出现这类的失误了。

第3篇 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那么你知道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吗?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供你参考。

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3.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xx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律师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律师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律师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6.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xx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xx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xx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律师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7.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律师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8.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写借条,要注意这8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第4篇 借条中的陷阱范文

借条中的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第5篇 借条存在的陷阱和避免方法范文

借条存在的陷阱和避免方法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往往令人防不胜防。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一、名字的意义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地位

名字是人的称号。古人不仅有名,而且有字。名字是由姓和名组成,称之为姓名,名字是一个人区别与其他人的重要符号,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名字,由于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让其让人加以区别。《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以上我国法律对名字的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名字对于每个公民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公民进行民间借贷等法律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找准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姓名。姓名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性材料之一,是公民顺利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门槛。

二、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每个字都有其独特的含义,同一个字不同的音有不同的意义,同一个音不同的字之间也差别甚大。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亲戚、朋友间的拆借是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类型。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或是亲戚关系,或是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在客家语言中都读王。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由此引发了黄某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

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三、借条中名字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此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①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出现名字书写错误,如方言读音和借条读音不一致时,原告只持有一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结合证据,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客观事实,以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损,我们的法律环境也会更加优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文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虽然这是上海高法制定的实施意见,仅对上海市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有指导意义,但是可以对此种类型的诉讼纠纷从法理的角度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当借贷关系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借条的性质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借条的内容证明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并有被告的签名,双方的借款协议成立。但由于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

四、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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