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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借条怎么写(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证据借条怎么写

第1篇 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

在实践中,当发生借款纠纷时,不少人都会拿出借条来佐证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但有些人由于借条原件丢失、损毁等,所以只能勉强提供借条复印件。那在借款纠纷中,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呢?也就是说,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说明,供你参考。

一、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二、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综上,是关于“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以及“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的有关借条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中国古人一贯主张“防患于未然”,其实,这是有道理的。就拿借款纠纷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就保留好了相关证据,那若最后没发生纠纷,那自然是极好的,可若发生了纠纷,那这些证据可就派上大用处了。如果您不知道在借款活动中该怎么搜集证据,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第2篇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范文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2011年4月 20日上午,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家中,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说2万元借款,先还1万元,剩下的1万元重新打借条,于是原告将借条给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后,却将借条撕掉,扔到了垃圾桶里,并拒不重写借条,原告无奈将被撕碎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并拨打了110报警,被告却趁机离开。原告将借条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已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没想到原告将其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粘贴后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张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变动的情况。本案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有借条为证,主张以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明了,此时原告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就已结束。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经还债的主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相关知识:借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第3篇 个人借款写法和借条纠纷的证据

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到底个人借款借条应该怎么写,如果发生借条纠纷需要哪些证据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个人借款写法和借条纠纷的证据,供你参考。

个人借款写法和借条纠纷的证据

一、个人借款借条应该怎么写,主要内容有?

(一)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二)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1、写借条一定要注意写清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内容,尽量详细为宜。

2、使用质量较好的纸张,便于长期保存,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黑色水笔书写。

3、如有见证人,可请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以便增加可信度。

(三)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

借 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二、借条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第4篇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借钱不还,甚至借机撕毁借条毁灭证据以此赖账的人也大有人在。那么,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借条被撕毁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20xx年10月 20日上午,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家中,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说2万元借款,先还1万元,剩下的1万元重新打借条,于是原告将借条给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后,却将借条撕掉,扔到了垃圾桶里,并拒不重写借条,原告无奈将被撕碎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并拨打了110报警,被告却趁机离开。原告将借条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已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没想到原告将其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粘贴后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张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变动的情况。本案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有借条为证,主张以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明了,此时原告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就已结束。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经还债的主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相关知识:借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第5篇 借条和欠条的证据效力

实践中,人们(包括司法工作者)对借条、欠条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比如:借条、欠条,哪个“效力”大?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和欠条的证据效力,供你参考。

借条和欠条的证据效力

先来简单的谈谈它们之间的关系:借条、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只不过一个是证明借款关系,另一个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过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有买卖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揽的报酬;有损害赔偿,有合伙结帐,有企业承包,有各种借款……;还有很多是基于综合的原因,由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交叉结合而最终形成了欠条……。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产生了欠条。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易于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辩驳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纠缠不清,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延伸阅读

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xx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欠条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从以上可以看出区别在于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0xx年但对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只有2年另外法律对已经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都是一样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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