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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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市**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5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李xx)的户籍所在地为**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结婚后,2016年5月2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并没有经常居住地。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第2篇 民间借贷仲裁申请书
民间借贷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卢××,男,1978年10月生,汉族,无业
住:本市武进区××镇××街
被申请人:高××,男,1944年1月生,汉族,退休工人,
住:本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
执行依据:
(2005)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事项:
1、利息6170元。
2、诉讼费用967元。
3、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已由贵院审结,并出具(2005)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载明:被申请人高××于2005年5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11000元及利息1000元,如到期不付,则还需支付申请人利息5170元;案件诉讼费用96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调解书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仅支付了本金11000元。申请人认为该调解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完全履行其给付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望裁准。
此 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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