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自驾游免责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驾游活动(费用aa),丰富车友们的业余生活,使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到明确,请参与者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凡参加者均示为认同并自愿遵守本协议内容。
一、本次青岛自驾游是一个非注册、非经营性的组织,没有任何人员是专职工作人员。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都是热心车友的义务工作,是为大家提供免费和无偿的服务。是参与者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组成的。由于活动为自由组合性质,一但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活动的邀约者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自驾游活动存在很多不可预见的危险,道路行驶、旅游过程、食宿、自身身体健康、自然灾害等等,均有可能造成对自己生命财产的伤害和损失。参加者应当积极主动的购买保险,降低损失。一旦发生事故和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和自己负责赔偿,不牵扯参与活动邀约者和其他人员;
三、自驾游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一切因参加活动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加活动者自行独立承担;
四、自驾游一切活动的车辆、设施以及有关装备属于参加者自己所有,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也由自己承担;
五、所有自驾游活动的参与者应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损失或责任在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六、自驾游活动会有潜在的危险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凡报名参加者年满18岁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活动时的 监护人 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如在活动中发生 人身损害 后果,组织和参与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参加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她)人报名或签协议者,被代报名或被代签字者参加活动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组织者和参与者同样不承担;代签字人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七、所有参与者对此次自驾游活动的参与都是完全自愿的,参与者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签名之时表示该约定生效到活动结束自动失效。
八、所有参加活动者在出发前签定本协议确认,从双鸭山出发时2014年6月31日早上9:00生效至活动结束时(车队到达双鸭山)本协议终止。
九、拼(搭)车人陈述与保证
1、自愿参加自发组织的活动,自愿拼(搭)乘驾车人车辆、委托驾车人帮助自己完成活动过程;
2、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干扰驾车人驾驶车辆并有义务提请驾车人不得 酒后驾车 或身体不适时驾车;
3、自愿分摊活动中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因车辆产生的费用;
4、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积极配合驾车人解除故障;
5、发生 交通事故 后,协助驾车人报警、维护现场,配合解决与第三方纠纷;
6、若在自驾游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除从第三方或保险公司取得的赔偿外,搭车人放弃对驾车人的赔偿请求,并配合驾车人向第三方或保险公司进行索偿;
7、在该协议上签署的姓名是本人真实姓名。
十、纠纷解决
驾车人与拼(搭)车人发生争议应及时告知自发邀约活动的邀约者,由邀约者进行协调。
本次活动的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本次活动截止(车队到达双鸭山)
同意以上全部内容才能参加本次活动,请签字确认(本人实名)敬请谨慎选择本次活动
第2篇 自驾游免责协议书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小龙虾养殖和农作物种植) 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东 南 西 北
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
合计共计 亩(大写) ; 亩(小写) 。
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共计 元(大写: );
转包(出租)价款支付方式: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4、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领取或领取后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约定为乙方所有。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60天内仍未支付的。
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承担利息。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承担利息。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由乡(镇)政府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签章)
鉴证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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