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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协议书(2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规定协议书

第1篇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规定

一、协议书的领取与签订

具体程序:

1、经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后,用人单位填写或出具录用函(录用证明函件);

2、毕业生凭录用函向班主任/队长领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班主任/队长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领取登记表》上登记;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即生效;

4、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书》先送到班主任/队长处签名,再送至学院学生处和就业办鉴证盖章,登记并编制就业方案;

5、《协议书》一式三联,盖章完成后,用人单位、毕业生、学院就业办各执一联。

有关规定:

1、一名毕业生原则上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

2、《协议书》为双方协议,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论学院就业办盖章与否。如要变更,毕业生一定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取得书面同意函,才能到学院就业办办理手续,重新领榷协议书》;

3、如果用人单位已签章,毕业生未签字而改变主意不想再继续签约,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新单位接受函(或经确认有新接受单位)、本人申请和原《协议书》,方可到学院就业办办理更换《协议书》的手续;解约后暂未找到新接受单位的,暂不给换新的协议书;

4、考取本科插班生和公务员类单位的毕业生不得领榷协议书》。如果已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需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并在学院就业办登记备案,方可办理升学等手续;

5、毕业生签约前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有无参加专插本考试或考研,如有,应协商好录取后就业协议解除的办法。签约前已录取并决定就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发放《协议书》。录取前已与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后,必须通知毕业班班主任/队长和就业办老师;

6、如果毕业生遗失或损坏《协议书》,必须提出申请并经班主任/队长核准后到就业办办理补发手续。

二、填写《协议书》注意事项

1)甲方(用人单位)填写项目

1“用人单位”要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2“用人单位性质”填写单位的性质或经济类型,如独资、合资、国有、私营等;

3“用人单位电话”填写人事部门的电话;

4“单位机构代码”即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凡独立法人单位都有此代码。外企办事处无此代码者,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录用手续;

5“档案接受(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详细地址)”请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全称和详细地址,用于学校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某人才市尝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乙方(毕业生)填写项目

1“专业”务必填写准确、规范、统一的专业名称,应为入学时的专业名称,不得误写、简写,如“刑事侦查专业”不要写成“刑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生源地”填写为“**省**市”。(生源地为毕业生入读广东警官学院前常驻户口所在地);

3“学历”填写为“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

4“家庭住址”填写父母居住地地址;

5“落户地址”填写毕业生在毕业后户口将迁往的地址;广州生源直接填写家庭户口所在地地址。毕业生签约广州工作单位的,也要直接填写广州市户口所在地的地址(如:广州市**路**号)。

3)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填写注意事项

1“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必须明确填写;

2“各项福利、违约金”等最好注明多少,若不注明,易引起纠纷;

3甲乙双方可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附加条款,如毕业生就读本科插班生、毕业生未获毕业证等或用人单位有何特殊体检要求等均可在《协议书》中补充说明。

第2篇 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xx)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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