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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协议书(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强制协议书

第1篇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

1.签约方

1.1 甲方: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协议范围

2.1 认证中心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强制认证业务范围向乙方提供认证服务。

2.2 乙方确保向认证中心提供为实施认证所需的信息和设施。

3.认证人员

认证中心确保使用经评定合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或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乙方实施认证检查和证后监督。

4.费用

4.1 认证中心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强制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向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4.2 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4.3 认证中心检查员/技术专家实施认证的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5.协议的终止

5.1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1 当乙方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1.2 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 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

6.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3)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6.2 当乙方是获证方时,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当乙方不是最终获证方时,乙方应确保获证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6.2.1 获证方的权利

(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2)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3)获证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6.2.2 获证方的义务

(1)按甲方的要求,获证方应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为审核人员提供检查文件、提供检测样品、进入所有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方便。

(2)当获证方对质量体系实施了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或获证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在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如发生客户重大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获证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4)获证方应事实求是地宣传被认证的产品,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5)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6)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获证方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7)按甲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6.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乙方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申请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甲方应委托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检验。

(3)甲方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4)不向乙方(获证方)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5)甲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获证方生产厂、仓库内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如由于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监督审核时,甲方有权暂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认证证书。

7.保密承诺

7.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检查员保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向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

7.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和终止后始终遵守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任何已成为或法律上应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从其他公开途径得到的信息;

(3)为获得认可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8.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9.更改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条款的更改,需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10.其他

10.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通用范本

1.签约方

1.1 甲方:

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协议范围

2.1 认证中心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强制认证业务范围向乙方提供认证服务。

2.2 乙方确保向认证中心提供为实施认证所需的信息和设施。

3.认 证人 员

认证中心确保使用经评定合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或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乙方实施认证检查和证后监督。

4.费用

4.1 认证中心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强制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向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4.2 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4.3 认证中心检查员/技术专家实施认证的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5.协议的终止

5.1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1 当乙方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1.2 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 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

6.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诉 的权利。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3)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6.2 当乙方是获证方时,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当乙方不是最终获证方时,乙方应确保获证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6.2.1 获证方的权利

(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2)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3)获证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6.2.2 获证方的义务

(1)按甲方的要求,获证方应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为审核人员提供检查文件、提供检测样品、进入所有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方便。

(2)当获证方对质量体系实施了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或获证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在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如发生客户重大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获证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4)获证方应事实求是地宣传被认证的产品,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5)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6)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获证方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7)按甲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6.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乙方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申请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甲方应委托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检验。

(3)甲方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4)不向乙方(获证方)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5)甲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获证方生产厂、仓库内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如由于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监督审核时,甲方有权暂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认证证书。

7.保密承诺

7.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检查员保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向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乙方的 商业秘密 。

7.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和终止后始终遵守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任何已成为或法律上应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从其他公开途径得到的信息

(3)为获得认可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8.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9.更改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条款的更改,需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10.其他

10.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范本

1.签约方

1.1甲方:_________

1.2乙方:_________

2.协议范围

2.1认证中心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强制认证业务范围向乙方提供认证服务。

2.2乙方确保向认证中心提供为实施认证所需的信息和设施。

3.认 证人 员

3.1认证中心确保使用经评定合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或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乙方实施认证检查和证后监督。

4.费用

4.1认证中心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强制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向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4.2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4.3认证中心检查员/技术专家实施认证的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5.协议的终止

5.1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1当乙方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1.2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

6.权利与义务

6.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诉 的权利。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3)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6.2当乙方是获证方时,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当乙方不是最终获证方时,乙方应确保获证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6.2.1获证方的权利

(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2)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3)获证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6.2.2获证方的义务

(1)按甲方的要求,获证方应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为审核人员提供检查文件、提供检测样品、进入所有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方便。

(2)当获证方对质量体系实施了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或获证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在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如发生客户重大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获证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4)获证方应事实求是地宣传被认证的产品,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5)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6)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获证方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7)按甲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6.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乙方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申请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甲方应委托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检验。

(3)甲方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4)不向乙方(获证方)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5)甲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获证方生产厂、仓库内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如由于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监督审核时,甲方有权暂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认证证书。

7.保密承诺

7.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检查员保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向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乙方的 商业秘密 。

7.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和终止后始终遵守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任何已成为或法律上应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从其他公开途径得到的信息;

(3)为获得认可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8.仲裁

8.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9.更改

9.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条款的更改,需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10.其他

10.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最新

1.签约方

1.1 甲方:_________

1.2 乙方:_________

2.协议范围

2.1 认证中心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强制认证业务范围向乙方提供认证服务。

2.2 乙方确保向认证中心提供为实施认证所需的信息和设施。

3.认证人员

3.1 认证中心确保使用经评定合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或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乙方实施认证检查和证后监督。

4.费用

4.1 认证中心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强制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向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4.2 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4.3 认证中心检查员/技术专家实施认证的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5.协议的终止

5.1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1 当乙方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1.2 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 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

6.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3)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6.2 当乙方是获证方时,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当乙方不是最终获证方时,乙方应确保获证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6.2.1 获证方的权利

(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2)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3)获证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6.2.2 获证方的义务

(1)按甲方的要求,获证方应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为审核人员提供检查文件、提供检测样品、进入所有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方便。

(2)当获证方对质量体系实施了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或获证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在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如发生客户重大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获证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4)获证方应事实求是地宣传被认证的产品,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5)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6)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获证方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7)按甲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6.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乙方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申请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甲方应委托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检验。

(3)甲方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4)不向乙方(获证方)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5)甲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获证方生产厂、仓库内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如由于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监督审核时,甲方有权暂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认证证书。

7.保密承诺

7.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检查员保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向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

7.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和终止后始终遵守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任何已成为或法律上应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

(2)任何甲方可以从其他公开途径得到的信息;

(3)为获得认可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8.仲裁

8.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9.更改

9.1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条款的更改,需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10.其他

10.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原件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不签订单位的社保等协议被公司强制自动离职

不签订单位的社保等协议 被公司强制自动离职

不签订单位的社保等协议 被公司强制自动离职

安徽市民尚先生拨打报社热线反映,他因不签订单位的工资、社保、“军令状”等协议,被公司强制自动离职,而之前的工伤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安徽商报》7月29日)

尚先生说,他今年3月在武汉天源物业合肥分公司任保安,签订了就业合同,但协议中未注明社保问题,后公司答应提供社保补偿,但工资总额仍是2600元,他便没签这个工资与社保协议。6月底,负责人要求全体保安签订“军令状”,要求“一切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尚先生拒绝签字。

尚先生拒绝签字,应该没有错。公司答应提供社保补偿,工资却未增加,可以说是口惠而实不至。而要求员工签定“军令状”,则更是荒唐。员工固然应该服从公司的安排,但这应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之内、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一切服从公司领导安排”显然有侵权之嫌。

实际上,如此把员工当成自己的“家丁”,老板的意志成为员工必须遵守的规矩,企业成了“家天下”,并非个别现象。不少老板,正是依据如此荒唐的规矩,随心所欲地对员工进行所谓的管理,而员工若有不满,就意味着随时丢掉饭碗,也就没有谁敢对老板说个不字,而这又形成了恶性循环,让老板更加的肆意妄为。

面对明显有损自己权益的这种“规矩”,员工并非没有维权意识。许多员工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是因为目前员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而其权益又得不到应有的组织和法规、制度的保障,老板自定“规矩”,私设“禁令”,甚至有的还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质上反映出的'是员工的无助,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诸如此类的“规矩”,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的所有“规矩”,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的依据。对出格出轨的“军令状”之类,应予以及时的制止。如此,荒腔走板的企业“军令状”才有可能杜绝,员工的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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