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
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
甲方: (新农合管理机构)
乙方: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规范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试行)》和《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办法(试行)》,经甲、乙双方协定,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各项管理规定,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规定。
2、甲方以多种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本统筹地区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在乙方住院享受即时结报服务、补偿标准、即时结报应携带的材料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优惠政策。
3、甲方向前来办理转诊的参合农民介绍乙方的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引导和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
4、及时审核乙方寄送的参合农民补偿资料和相关报表,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垫付的补偿款。
5、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补偿标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对补偿资料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新农合政策和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补偿款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6、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听取和了解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
7、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乙方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做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解除本协议。
8、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吸收乙方为其会员或其它团体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费、管理费或要求赞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和健全由院领导负责的新农合管理机构,制定即时结报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安排不少于2人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配备即时结报所需的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并逐步实现医院管理系统与省、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实行网络报送。在办理出院手续窗口附近设立有明显标识的即时结报窗口。对全院职工进行新农合基本政策的培训,掌握即时结报的工作程序、补偿标准等规定,主动向参合农民宣传。
2、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及时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
3、在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时,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核对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 身份证 (或户口簿)、转诊证明等,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4、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出院带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
5、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规定,将目录外费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凡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进行目录外诊疗时,要履行向患者告知的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行。
6、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将已确诊且适宜在基层治疗的病人,及时向基层转诊,减轻参合农民的经济负担。
7、出院时为参合农民进行即时结报,补偿金额准确地记录在合作医疗证或新农合ic卡上,收集、整理和填写即时结报的补偿资料和相关报表。
8、每月15日前,将上月住院参合农民补偿资料直接寄送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核,同时向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送月报表等。
9、积极配合与支持甲方核查参合农民就诊治疗情况,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10、对甲方未按规定时限拨付乙方垫付补偿款的,可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三、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新农合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补偿款的,须向乙方按垫付补偿款的5‰/月缴纳滞纳金。
3、甲方查实乙方虚报费用或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基金外,并报告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争议处理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可向负责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负责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结果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1、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协议执行期间,新农合政策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 法人代表 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2、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4、本协议一式三份,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甲方、乙方各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篇 农村合作社转让协议书
农村合作社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合作社,于年月日成立,由甲方与其它成员合资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实际已投资人民币 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作社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将原出资万元(占合作社注册资本的 %)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乙方受让甲方转让合作社的股权,乙方需支付转让金万元给甲方。此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乙方支付定金万元。第二次:在乙方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并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将合作社变更股东的事宜,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员资料,如需要召开成员大会,以成员大会决定为准。
四、在合作社理事会(或成员大会)通过修改合作社章程和会员资料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将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自转让合作社股权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员,不得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有合作社权利或者义务,不享有合作社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六、甲方自转让股权后,同志不再担任合作社的负责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召开成员大会,决定乙方担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特别约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金额。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价。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或者不能成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如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十、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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