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武开管办[1998]第040号 ??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 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行为,提高商品住宅质量,
明确商品住宅的使用维修责任,现将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全市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参照我办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并报我办备案。?
三、各单位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
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明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
部、配件供应等相关的质量责任,使住宅建设的质量贯穿落实到商品住宅的建、供、销各个
环节,真正让老百姓买到满意的住房。?
附件:
一、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
定》的通知。?
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三、《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
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
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
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
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
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
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件,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
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
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
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中。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
维修责任。?
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
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
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
幢)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
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
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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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近来新楼入住时,很多住户都拿到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去年9月刚开始实施的新的住宅质
量保证制度所要求的。现在购买现房和入住前,不仅要检查开
发商“五证”是否具备,而且应该要求开发商提交《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
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
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
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
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
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
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
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
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
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购房人应该仔细检查《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是否列明了以上项目,这些都是与今后生活息息相关的
大问题,切不可粗心大意。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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