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亡赔偿协议
工伤死亡赔偿 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仁寿县平安大道320号
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理
乙方:
苟邦联 男 汉族 生于1950年11月17日 身份证 号码: 5111211950xxxxx 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 系死者苟小强之父
胡桂华 女 汉族 生于1952年11月6日 身份证号码:51112119xxxxx 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系死者苟小强之母
徐晓华 女 汉族 生于1983年 2 月19日 身份证号码:5138221983xxxxx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 系死者苟小强之妻
苟杰 男 汉族 生于2004年10月17日 身份证号码:5138222004xxxxx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 系死者苟小强之子
监护人 :徐小华 系苟杰之母
苟禹彤 女 汉族 生于2015年6月26日 身份证号码:511421201506262442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 系死者苟小强之女
监护人:徐小华 系苟禹彤之母
乙方亲属苟小强(男,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12122859,住址: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在甲方负责安保服务的四川仁寿天府投资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7月17日在工作岗位坠落基坑死亡,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苟小强系因工死亡。
苟小强生前有供养亲属共四人:苟邦联系苟小强之父、胡贵华系苟小强之母。苟杰、苟雨彤系苟小强的婚生子女。
为妥善解决苟小强因工死亡的善后事宜,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苟邦联、胡桂华、苟杰、苟禹彤、徐晓华系苟小强在世的全部直系亲属和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乙方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
二、因工死亡待遇
1、甲方向乙方支付苟小强因工死亡的各项待遇共计人民币108万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该费用包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甲方应依法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及乙方因处理本次工伤赔偿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困难补助等,双方对该数据依法进行了核算。
(具体明细:丧葬补助金25233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364560元,其中苟邦联77910元、胡桂华95550元、苟杰51450元、苟禹彤139650元;乙方因处理本次工伤赔偿所花费的丧葬等所有费用、困难补助66307元)
2、因仁寿县远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乙方同意收取前款规约定的108万元因工伤死亡待遇后,相关保险理赔事宜由甲方办理,保险金由甲方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理赔事宜,出具相关文件和法律手续,拒绝配合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3、乙方已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除上述108万元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4、收取108万元因工死亡待遇后,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苟小强因工死亡所产生的仲裁、诉讼、保险理赔等各项权利;不得再就因工死亡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也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拾万元违约金。
5、乙方再次确认苟小强除苟邦联、胡桂华、苟杰、苟禹彤、徐晓华之外别无其他直系亲属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乙方未向甲方如实提供直系亲属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导致新的直系亲属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向甲方另行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当无条件退回所领取的因工死亡待遇,乙方并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贰拾万元。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付款方式:
1、转账付款。
2、无论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付款人向乙方指定的账户转账即视为甲方付款义务完成。
(二)、付款期限:
1、2016年7月22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叁拾伍万元。(付款帐户邮政银行6217996670001730704,户名苟邦联)
2、2016年7月31日乙方处理完苟小强丧葬事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叁拾万元。(付款帐户工商银行6215582313001877076,户名徐晓华)
3、剩余款项肆拾叁万元在2016年8月2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完保险理赔资料的当日支付,理赔资料如有遗漏,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 违约责任 。(付款帐户为乙方指定共管帐户)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甲方违约的,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甲乙双方同意,殡仪馆的一切费用及与丧葬有关的其他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3、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双方签字生效。
5、若因保险理赔需要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调解文书的,双方均应无条件配合办理仲裁手续,若仲裁协议条款未约定事项或者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条款约定为准。
6、以下文件由乙方提供:
(1)苟小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苟小强与徐晓华结婚证复印件;
(3)苟邦联、胡桂华、苟杰、苟禹彤、徐晓华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苟杰、苟禹彤出生医学证明,火化证、乙方与死者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死亡证明 。
若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的,乙方应积极提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保证人: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2篇 工亡补偿的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的亲属____于____年____月进入甲方单位工作,其间于____年____月发生工伤过世。现工伤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1.补偿金计算:丧葬补助金,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____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____个月的金额。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2.补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及乙方家属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签订当天,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均需在收款单上签字确认。
4.其他责任: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无其他的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5.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另一份由甲方法律顾问备档。
甲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工亡赔偿协议样书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家属):
身份证号码:
就工亡赔偿事宜,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事故经过
1.职工 (身份证号: ,下称工亡职工)于 年 月 日在甲方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去伤。
2. 工亡职工亲属情况: 。
(上述亲属情况由乙方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赔偿金额
1.双方确认,事故处理过程中,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或承担下列费用:医疗费用、乙方亲属的差旅费用。
2.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亡补偿:人民币(大写) (¥ 元)。
上述工亡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亡所引起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事故处理过程的医疗费、交通差旅费等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赔偿、费用与补偿。
3.工亡补偿支付时间:
年 月 日前支付。
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5.补充说明: 相关补偿应为税后乙方实收金额。
6.工伤保险处理: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配合办理工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所作出的赔偿包含在本条约定的工亡补偿金额之中。如甲方已经向乙方足额支付了工亡补偿,则工伤保险基金与社保基金所支付的工亡待遇应归甲方所有(如已支付到乙方处,则乙方应向甲方相应返还)。
(2)甲方配合办理工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所作出的赔偿不包含在本条约定的工亡补偿金额之中,甲方应在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金额之外,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亡补偿。
三、特别声明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关于工亡、工亡职工原劳动关系履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就此解决,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费用报销等,不得提起监察、投诉立案、劳动仲裁或诉讼等,亦不得通过民事侵权或其它案由向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索赔。
甲方亦不得向乙方主张其它权利。
2.乙方人员内部的款项分配,以及工亡职工其它亲属主张权利的,甲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与赔偿。如因此导致甲方另外赔偿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本协议中乙方签名人员,确认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并代表工亡职工全部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行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五、其它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本人同意本协议,并代表工亡职工全部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本协议。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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