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国银行汇票承兑协议
承兑申请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兑行:中国光大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 则
承兑申请人因商品交易需要,特向承兑行申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承兑行经审查,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承兑申请人办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
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承兑行和承兑申请人在平等、自愿 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情况如下:
名 称:
账 号: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详见本合同第十二章所附清单,该清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出票人确认其委托承兑行无条件支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第三章 费用及费率
第四条 承兑申请人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 伍 (大写),共计(写明币种、金额大写) ,向承兑行支付承兑手续费;同时应按承兑行承担的敞口风险金额(写明币种、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千分之__________(大写),共计(写明币种、金额大写) ,向承兑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
第五条 承兑申请人应于本协议第二条列示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行承兑时,向承兑行一次交清承兑手续费。
第四章 担保
第六条 承兑申请人应于承兑行承兑之日在[ ](1、承兑行 2、开户行)处开立的专用账户(账户名: ,账号: )中存入或汇入金额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百分之 (大写)的保证金。保证金自存入之日起即转移为承兑行占有,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对于 全程通 项下业务或 项下业务,承兑申请人应于承兑行承兑之日在[ ](1、承兑行 2、开户行)处开立专用回款账户(账号: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该账户项下的全部资金,均为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保证金。
在承兑行向持票人付款前,承兑申请人不得支取或动用该保证金。本协议项下保证金范围包括保证金账户存入资金的本金及本金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方式为:
由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
由 (抵押人)提供 (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 。
由 (出质人)提供 (质物/出质权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 。
第八条 承兑行与担保人应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五章 承兑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承兑申请人在此向承兑行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承兑申请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承兑申请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协议及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由承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并加盖公章。
承兑申请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承兑申请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承兑申请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内容,承兑申请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承兑申请人申请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且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示的基础交易合同真实有效,且承兑申请人保证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 60 日内向承兑行出具与交易合同相吻合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票据凭证。
承兑申请人如实向承兑行提供信用调查、审查过程中需要的资料,积极配合承兑行的调查和审查。
为确保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承兑申请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承兑申请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承兑申请人的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
第六章 承兑申请人的承诺
第十条 承兑申请人向承兑行承诺如下:
承兑申请人应遵守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承兑申请人应及时将有关承兑申请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的任何事件通知承兑行。在承兑行认为该等事件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时,承兑行可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承兑行认可的担保。
承兑申请人应立即通知承兑行任何以下事件:
(1) 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
(2) 任何涉及承兑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承兑申请人将于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在承兑行/开户行开立的账户上,由承兑行/开户行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将该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承兑申请人与持票人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和存在的任何纠纷,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理由。
如果承兑行在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付任何款项,该等垫付款项自垫付之日起即转成承兑申请人欠付承兑行的逾期贷款,无需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和协议,承兑申请人对该逾期贷款承担还款义务,并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向承兑行支付利息,直至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如承兑申请人未能支付该等利息,承兑行有权计收复利。
第七章 违约及救济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承兑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承兑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并会影响承兑行的权益,或承兑申请人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承诺,;
承兑申请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承兑申请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发生了针对承兑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本协议第四章项下的担保无效、被撤销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或抵押物或质物/出质权利价值减损丧失担保意义或发生其他承兑行认为会影响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的任何事件。
第十三条 承兑申请人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承兑行依据经验判断承兑行有可能垫付票款或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无力还款的,承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手段:
从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或承兑行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划扣等于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款项,以备到期兑付承兑汇票;
将承兑行垫付的任何款项转成对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 伍 (大写)的逾期罚息利率对承兑申请人计收利息;
按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协议双方应当对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目的而了解到的对方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资料及情况保密,但依法需要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协议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本协议双方互相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协议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3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承兑申请人发给承兑行的文件,则需在承兑行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九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承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不影响本协议条款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承兑申请人 份、承兑行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篇 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对公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甲方向乙方提供账户项下相关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委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使用账户及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利用账户从事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逃汇套汇、套取现金、违规收付汇及结汇、洗钱等违法行为,不得出借、串用、转让账户,不得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
第五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管理和使用账户。
第七条开户材料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主动于有关事项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直接扣划有关款项、税款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利息税、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收费标准按照甲方公布或双方协议执行。
第九条乙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若自收到甲方发送对账单之日起10天内未回复甲方,视同乙方核对账务无误。
第十条乙方关闭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主动与甲方核对账户余额,乙方尚未清偿其与甲方任何已有或或有的债务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关闭账户的申请。
第十一条乙方开立账户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户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如乙方签发的支付凭证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在办理乙方委托的账户项下的业务过程中,如发生甲方原因造成的差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对于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乙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在受理乙方委托的相关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支付凭证上的签章与乙方预留银行签章相符后才能受理。
预留银行签章由乙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开户名称一致。被授权签字人应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任何情况下不得透支。
第十七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或经乙方授权外,甲方应拒绝任何机构或个人查询乙方的账户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甲方应定期将账户对账单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送达乙方,约定方式包括乙方来甲方处领取、甲方邮寄给乙方等。
第十九条甲方保留修改账户条件的权力。如修改账户条件(包括收费标准等),甲方应提前七天对外公布或通知乙方。第二十条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主动关闭或撤销账户,但应在关闭或撤销账户后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甲方保留对规定账户关系的条文进行修改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账户关闭或撤销,自正式关闭或撤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约束。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3篇 中国银行转贷款协议
借款人_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____项目使用(国家)______________贷款的转贷协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鉴于借款人______________向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分行申请使用______________(贷款名称)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与______________(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借款人_________与中国银行__________分行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____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指中国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指_________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有关“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_____________(银行名称)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对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其中用款期为_______年(从_________开始至_________截止),宽限期为_______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还款期为________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账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账户和本外币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作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之日止。
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
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_______%,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______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和_______月_______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_______%,一年以360天计算。
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之日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______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和_______月_______日为收费日。
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_______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_______%,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_______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如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
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账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
“借款人”应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政府贷款可以提前还款。
“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50天通知“贷款人”。
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明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
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四、因提前还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九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如未能按本协议第六、七条的规定偿还任何到期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费用),“贷款人”将向“借款人”计收应付未付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
该利息的具体计收方法为:逾期之日起(包括这一日)至“贷款人”实际收到该笔应付款项日止(不包括这一日),“借款人”按逾期之日“贷款人”公布的半年期现汇贷款利率和适用的买方信贷利率之较高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逾期1年以上,贷款人则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向借款人收取20%至50%的加息。
第十条 保险
“借款人”在“商务合同”生效后,应向“承保人”就该合同项下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
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人”贷给“借款人”全部贷款的本金。
投保险别包括运输险、安装工程险和财产险。
“借款人”在投保后,必须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但“贷款人”可视“项目”实际情况通知“承保人”将保险赔款付给“借款人”,继续用于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税收
国家税收部门在“国外贷款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征收的任何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二条 保证
一、“借款人”在此保证:
1.每年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年度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
2.每半年向“贷款人”提供“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的资料;
3.随时将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重大情况、决定和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4.在每年度结束后60天以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以及“项目”的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项目工程支出年度决算报告;
5.应“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6.在每次偿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本息前60天,将与应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按第四条规定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7.“借款人”对其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所签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承诺:
1.“借款人”在其他任何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未曾给予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优惠于本贷款协议的偿还条件。
“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及其与“贷款人”签订的所有其他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所欠“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在偿还方面与“借款人”所有其他债务均处于同等受偿地位;
2.“借款人”今后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签订任何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时,决不接受比本协议项下贷款优先偿还和损害或违背“贷款人”利益的条件和条款;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将其现存的和将来获得的任何资产和权益抵押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一、“借款人”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二、“借款人”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
三、“借款人”在其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其他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四、“借款人”在其与其他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所签的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五、“贷款人”有理由判定本协议下贷款的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资格时,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之一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借款人”纠正违约事件;
2.中止用款;
3.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偿还全部借款。
第十四条 放弃
一、“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如发生争执或发生其他事件,将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即“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事件的影响。
二、“贷款人”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并且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转让
一、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二、如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时,则任何继承人、代理人、受让人或接管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应无条件地承担“借款人”在本协议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协议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予以修改和补充,但在修改或补充协议生效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二、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而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履行时,则应按国家当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三、经“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确认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四、本转贷协议中未明确的内容,应按“国外贷款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解释。
第十七条 争执
一、借贷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二、诉讼费用,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规定办理。
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凡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协议的具体条款。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
一、在下列条件具备时,本协议正式生效,生效时间以迟者为准:
1.本协议业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国外贷款协议”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二、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副本分送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项下未尽事宜,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住所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首次就业单位: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常用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原籍邮编:____________ 原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 与借款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邮编: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学生本人必填)
学院研究生或本科生就业负责人确认(签名、学院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 还款协议 :
一、截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二、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_______原因,正式离开______________(所在学校)。甲方承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归还贷款本金。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方式按月□季□分_______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_______月,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__,账户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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