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文明施工措施工费四方监管协议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号)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宁乡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帐户。
第六条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消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2篇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
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文件,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支付进度及比例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专用账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50%到专用账户,剩余50%应在该工程主体工程工作量完成50%前支付到位。
二、施工单位支取进度及比例
工程开工即从专用账户支付到施工项目部甲方已支付措施费的50%(工期一年以上的为首付的60%),具体支付比例按表一的规定执行。
表一
阶段基础完成50%且现场达标评价合格后主体工程量完成50%且现场达标评价合格后主体完工(市政工程完成一半以上)且现场达标评价合格后装饰(市政)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以上且现场达标评价合格后
工期为一年以内50%30 %
工期为一年以上30%30 %
阶段性综合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阶段性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按表中各阶段拨款比例向施工单位划拨相应安全文明费;评价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施工企业重新申请达标验收,评价在合格以上等级的项目,方可按表一规定拨付安全文明费。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其专用帐户中安全文明费未拨付余额在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收回。
对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费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三、安全文明费支付、支取程序
1、施工单位在我站窗口领取四方监管协议并填写盖章;
2、施工单位在定点银行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号;
3、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前,由建设单位将安全文明费打到施工单位专户上;
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表一),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附表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附表二),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款凭证复印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认所发生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证明文件(后期支付须提交)、该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由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签字。
5、监管银行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支付。
四、安全文明费专用账户银行信息
序号开户银行地 址开户资料联系人/电话
1、开立专用账户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正本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两面复印)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两面复印)
7、资质证书
8、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
9、项目中标通知书
10、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11、主管部门批文
12、四方监管协议书
五、本办法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注:1、所有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附件: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
表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表3: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祁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3年1月1日印发
表1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间: 编号:
建设工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
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
工程总造价 (万元)其中:安全文明费(万元)
安全文明费首次付款比例(%)首次付
款金额 (万元)合同施工工期天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安全文明费数额和首付金额意见
年 月 日
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出具安全文明费首付证明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核实意见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各一份。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全文明费”。
3、本表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依据。
表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措施费专用账户: 协议编号:
合同工期及开工时间: 天/ 年 月 日 形象进度:
拨付总额及分期: 万元/ 期
致 (建设单位)
我方已落实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现阶段安全质量评介合格,按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规定,请建设单位在 年 月 日前支付第 次费用
共计 (大写) (小写)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见
总 监: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督机构
评价及支付意见监督工程师意见:
监督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达标验评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站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意见: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施工单位在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需附该费用的详细使用计划。
2、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文明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
第3篇 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
宁乡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
、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帐户。
第六条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消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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