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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协议(10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3-08 热度:75

机关协议

第1篇 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协议

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2013-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人(甲方):__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__

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协议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13-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评标结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 甲方确定乙方为2013-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单位空调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民用空调、商用空调及精密空调的送货、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

第二条

一、乙方按照 投标 文件的要求,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县(市)以上城市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空调供货商(以下简称地区供货商),负责用户所购空调的送货、安装、结算和售后服务。

二、乙方应负责地区供货商的管理。

第三条 协议文件

一、协议文件的组成

本次 招标 活动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协议的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用户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3、“服务”系指根据协议规定,乙方提供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送货、安装、调试、维修、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相关义务。

三、协议范围

本协议的范围与上述协议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供货范围与技术规格

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在中标货物的品牌规格和型号范围内。

二、乙方提交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货物报价明细表”一致。

三、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停产或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当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停产或变化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四、若合同执行期间相关部门公布了新一期《清单》,采购中心将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剔除不在新一期《清单》之内的中标机型。

第五条 货物的包装、运输、安装和调试

一、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措施进行包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保修卡。

二、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送抵用户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费用。

三、乙方在接到用户供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完成空调的安装。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具有押金性质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负责货物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空调安装上岗证书,安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当或标记不明造成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价格

(一)除经甲方同意调整价格外,中标价格为乙方提供货物的最高限价。生产厂家对中标空调型号进行调整,必须书面报甲方同意。

(二) 本协议有效期内,在采购规模可比的情况下,乙方中标价格应不高于给予其它第三方和 代理 商的价格,如果高出的话,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甲方进行调整。

(三) 乙方在一定时间内针对某种中标机型进行省、市或全国范围的特价活动且价格低于中标价格时,应当在同样范围内同时给予甲方相同优惠,活动期过后可恢复中标价格。

(四) 为建立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联动机制,乙方应当按月对中标价格进行调整,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书面材料。

第七条 采购流程

一、用户采购空调,须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并在“确认单”上加盖用户单位公章,未加盖用户单位公章的“确认单”无效。

二、地区供货商收到用户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确认单”后,按照用户采购需求,免费上门安装。交货时,地区供货商应将每台设备的完整技术资料、保修单和售后服务 承诺书 等材料交给用户。

三、地区供货商凭密码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按要求填写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加盖地区供货商公章,并开具发票。“验收单”一式二联,分别由用户、乙方地区供货商留存。

四、安装、调试合格后,由用户对所购置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用户在 “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后,用户直接与乙方地区供货商结算

五、乙方网上操作初始密码(一级密码)由甲方授予。乙方授权并在甲方备案的地区供货商的网上操作初始密码(二级密码)由乙方授予。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当于中标公告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交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以招标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质量保证和检验

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的货物,同时保证该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的满意的性能。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已经过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安全认证标志。

三、若到货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协议要求不符,乙方应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检验之日起2日内运达用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不足和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接到用户通知3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缺损零件或整机。若造成损失,甲方可协助用户进行索赔。

五、本协议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执行。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协议的保修期,应适用厂家保修期或主要部件保修期。

六、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市内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远郊区县2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如故障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乙方应免费临时安装一台同型号空调代替使用,待故障排除后更换。

七、质量保证期届满,维修、更换配件等只收取成本费用。

八、其他售后服务内容为投标文件中“货物售后维修和服务计划”中所承诺的内容。

第十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在接到用户供货通知后,及时完成空调安装。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的影响。协议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协议。

三、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1、乙方破产、解散、 清算 、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用户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用户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权对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单位提供空调供货和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2、有权对所提供的空调设备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协助财政部国库司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报财政部国库司按本协议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5、甲方对用户 拖欠货款 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空调采购方面的关系,如确因乙方违约需进行处理的,负责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库司。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空调采购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中作中和用户在空调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3、对空调采购经费未落实或空调采购经费不足的空调采购业务,有权拒绝供货。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空调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和安装时间完成供货。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货物转让他人销售。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提高空调价格。

5、在协议供货履约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收取安装服务及辅材费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采购单位收取费用。

6、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7、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空调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满足安装需求。

8、对中央国家机关的空调货物做到优先组织货源,保证按时安装。

9、妥善保管空调 采购合同 、验收单以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10、乙方若为上一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人,应当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已经供货但尚未开具验收单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开具验收单。因故不能开具验收单的,乙方应将采购人出具的《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必须写明供货日期并加盖采购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于7个工作日内传真至采购中心。超过期限传真的《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一律视为无效,甲方不予补开验收单。因乙方或协议供货代理商原因未能于规定日期前开具验收单或者发出传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存在规格、型号等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部件等,乙方在收到用户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的通知后十日内或在乙方签署货损证明后十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设备、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索赔责任:

1、退货。乙方将货款退还用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降低货物价格。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用户所遭受损失数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在品质保证期内更换部件、修补缺陷。用符合规格、质量、性能要求的新部件、零件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用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索赔要求。

二、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交货日期向用户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设备价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 违约金 ,但不超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交货的责任。

如乙方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日期后十日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采购中心有权要求乙方向用户赔付全部货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以上各项违约金的交付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一、采购中心负责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采购的评价和招标评审的依据。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履约情况给予表扬或处罚。

二、甲方将根据乙方下述各项实际表现,在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集中采购项目中,适当给予加分奖励。

1、在产品质量、服务态度、供货效率等方面用户满意率排名在前的;

2、销售业绩突出的。

三、过失处理

对于协议供应商每发生一次有效文字投诉的,暂停供货资格一个月,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2分。有效投诉两次,暂停供货资格两个月,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4分;三次以上的,将暂停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6分。发生有效投诉的,供应商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无论投诉次数,将暂停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10分。

四、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中标人资格,并单方面终止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存在严重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进货渠道非法、不规范、不正当的;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存在欺诈行为,弄虚作假的;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将招标货物转让他人销售的;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被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取消经营资格的;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供货两次以上的;

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违反本协议约定,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的;

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提供机型不是市场主流机型,与市场不具备可比性的;

1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采购单位串通,以协议供货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1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配合采购中心的管理要求,情节严重的;

13、其它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若 合同到期 之日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尚未生效,则合同自动顺延至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内容,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第2篇 机关后勤食堂供货协议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合约,其条款如下:

一、采购案号:。

二、供应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供货品名:□蔬菜类(含水产)/□猪牛肉类/□鸡鸭肉品类/□水果类。

四、交货地点:午餐中心(市路号)。

五、履约保证金:乙方应缴纳万元之履约保证金(现金、定期存款或银行开立之本行支票),保证金于合约期满后扣除应付罚款后,无息退还,若有不足扣款之金额,由乙方补足,否则依法追诉。

六、供货事宜

1、乙方供应之副食品其价格应每周报价一次,但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之百分之,且以报价当周价格为准,也不得高于其他供货商同货品当周价格。

2、甲方向乙方订购之副食品,须于前一周周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于前一周周以前报价,若价格高于一般市场价格百分之,则以百分之计价并扣缴履约保证金,第一次扣百分之,第二次扣百分之,第三次扣百分之,第四次则无条件解约。若以货色、价格决定采购之类别,则以当场议价之价格为准。

3、乙方供应甲方之所有相关食品应质量优良、新鲜卫生、并符合国家标准(如具cas等)及提出检验合格证书。

4、乙方每日时前或甲方约定时间前,将货品运送至甲方厨房验收,并按日送货;交货当日乙方若遇突发变故,仍应正常交货,且不可擅自变更货品及时间。

5、如遇天灾或不可抗力之特殊状况,需变更供货内容或时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由双方协调,按当月菜单调换,乙方不得私自更改菜单中货品,经发现有私自更改菜单中货品的,以违约论处,第一次扣百分之之履约保证金,第二次除扣百分之之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得径行无条件解约。

6、如遇特殊情形,如停电、停瓦斯、停水或其它事故,当日乙方确实无法供应午餐时,经甲乙双方协调后,乙方必须提供足额且符合卫生标准之替代食品,供甲方食用。

7、甲方得随时要求乙方会同抽查食品来源、厂商制作场所及流程。

8、甲方员工因食用乙方供应的午餐致发生食物中毒,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乙方提供之货品问题,乙方除需负担全数之医药费外,并应承担法律上一切责任。甲方并得径行办理解约事宜。

9、副食品如注明为加工者,必须以高质量代为加工送达,并以净重报价。

10、交货后,装置副食品之容器应在当日中午前回收,不得留置于甲方处。

11、未尽事项,依政府采购法及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之相关规定办理。

七、付款方式:甲方每个月付款一次。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检验并准备好上月份供应之单据完成清款手续,甲方于乙方清款单据送达之日起日内付款。

八、罚则

1、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时,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依约办理罚款,乙方不得异议。

2、如乙方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合约时,应于个月前函请同意解约,甲方同意解约时,得退还已履约月份的履约保证金。如未依规定告知即停止或中断供货时,甲方得立即发函通知将乙方列为不良厂商,并依约没收全数履约保证金,厂商不得异议。

九、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若合约发生任何争议,同意以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本合约正本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副本份由方留存。

十一、本合约书附件包含所有招标文件及厂商投标文件。

十二、本合约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第3篇 国家机关保密责任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因为工作关系向乙方提供电脑和网络系统,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据此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⑴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⑵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⑶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⑸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⑺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⑼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网络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发送垃圾邮件、攻击其他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行为。

四、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网络系统利用单位qq群及电子邮箱传播不负责任、造谣滋事、煽动偏激情绪、制造恐慌气氛、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各种有害信息。

五、乙方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单位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向与单位业务无关的第三人传递、转发或抄送单位商业机密信息。

六、乙方应当时刻提高保密意识,不得与单位业务无关的任何人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单位机密信息。

七、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当月工资的10_20%,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机关单位保密协议

第4篇 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招标项目,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适用范围

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3.协议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1.1本协议条款;

3.1.2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附件1)

3.1.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附件2)

3.1.4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甲方确认用户采购办公家具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在协议期内,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cn)”参与网上竞价及有关产品维护的权利。

4.3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对乙方设计的家具,用户应给予乙方参与竞价的机会。乙方按本协议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协议,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协议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时,以供货协议为准。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和“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为方便用户采购订货,乙方同意将投标文件中《标准产品名录》和《推荐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图片及其有关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投标价格在未经申请变更的前提下,一经公开不可随意调整。

4.8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在协议期内至少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9乙方应按双方协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并于每月初前个工作日以excel文档格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报送甲方(传真:)。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不按协议规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定点采购、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乙方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下一协议期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具体要求见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签署本协议视作同意并承诺遵守本细则。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原履约保证金转为本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协议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协议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协议的终止

11.1本协议有效期至。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1.2.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信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联络方式以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为准。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协议修改

16.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协议生效

17.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17.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在其约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两份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第5篇 简单机关食堂承包协议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县党政机关办公中心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需签约双方依法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物

餐厅(西厢房二楼)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餐具、用具(详见餐具、用具清单)由甲、乙双方购买(乙方购买的物品要例清单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承包费、承包期限及结算方式

承包费每年__________________元,承包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日止),承包期内承包费__________________元,此款由甲乙双方用来购买餐具、用具等设备,此款购买物品产权归甲方所有,此款之外购买物品,由乙方自定,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甲方必须安排党政机关办公中心楼内的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干部每月每日(工作日22天)补贴的_________元钱准时存入饭卡,经费确实有困难的部门不能按时存补贴款的,年末县财政在各部门的经费中按现有人数足额扣缴。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用餐全部为自助餐,每人每餐_________元,标准由乙方自定(其中主食不少于_________样,副食不少于_________样),乙方取得自助餐的利润不准超过_________%.如有特殊要求,可单独点菜,乙方负责制作,价格随行就市。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用餐时间,原则上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午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晚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就餐时间。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支付取暖费、水费。

(2)甲方负责维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

(3)乙方不承担上级部门指派的费用,如需要承担,由甲方承担。

(4)甲方收取乙方的电费,按电表计量,收费标准按办公楼用电的价格标准收取。

(5)承包人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卫生、安全、环境建设。

(7)如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证照,由甲方负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包机关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承包的食堂以服务机关为目的,周一至周五原则上不许对外营业,周六、周日也要禁止婚、丧、嫁、娶、上学、过生日、战友聚会等大型招待活动。要做到环境优雅、食品卫生、价格合理,质量精,秩序好,确保机关安静、安全。(3)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保证就餐时间,让加班的干部随时用餐。

(5)合同期内,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环境建设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7)乙方承包的食堂不准改变用途,不准转包。

(8)乙方保证机关食堂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准单方终止合同,如甲方违约,首先应退还承包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收取的承包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合同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将承包的物品完好无损的交付给甲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折旧价赔偿。

第八条 其它条款

本合同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6篇 机关食堂承包协议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绥棱县党政机关办公中心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需签约双方依法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物

餐厅(西厢房二楼)面积798.8平方米,餐具、用具(详见餐具、用具清单)由甲、乙双方购买(乙方购买的物品要例清单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承包费、承包期限及结算方式

承包费每年16,000.00元,承包期限六年(自xx年5月7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承包期内承包费96,000.00元,此款由甲乙双方用来购买餐具、用具等设备,此款购买物品 产权归甲方所有,此款之外购买物品,由乙方自定,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甲方必须安排党政机关办公中心楼内的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干部每月每日(工作日22天)补贴的1元钱准时存入饭卡,经费确实有困难的部门不能按时存补贴款的,年末县财政在各部门的经费中按现有人数足额扣缴。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用餐全部为自助餐,每人每餐4元,标准由乙方自定(其中主食不少于3样,副食不少于6样),乙方取得自助餐的利润不准超过15%.如有特殊要求,可单独点菜,乙方负责制作,价格随行就市。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用餐时间,原则上早6:30—7:3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就餐时间。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支付取暖费、水费。

(2)甲方负责维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

(3)乙方不承担上级部门指派的费用,如需要承担,由甲方承担。

(4)甲方收取乙方的电费,按电表计量,收费标准按办公楼用电的价格标准收取。

(5)承包人身份不变,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

(6)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卫生、安全、环境建设。

(7)如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证照,由甲方负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包机关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承包的食堂以服务机关为目的,周一至周五原则上不许对外营业,周六、周日也要禁止婚、丧、嫁、娶、上学、过生日、战友聚会等大型招待活动。要做到环境优雅、食品卫生、价格合理,质量精,秩序好,确保机关安静、安全。(3)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保证就餐时间,让 加班 的干部随时用餐。

(5)合同期内,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环境建设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 环境污染 、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7)乙方承包的食堂不准改变用途,不准转包。

(8)乙方保证机关食堂在xx年 5月20日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准单方终止合同,如甲方违约,首先应退还承包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收取的承包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合同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将承包的物品完好无损的交付给甲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折旧价赔偿。

第八条 其它条款

本合同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xx年五月七日

第7篇 机关单位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生效日”)由________________(甲方公司名)和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

第一章保密协议

本协议各方有必要向对方提供某些专有信息(“保密信息”)。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甲方”,接受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乙方”,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公司”。作为本协议各方接收对方保密信息的对价,各方同意,通过下面各自的签名,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保密信息,除非双方书面签署文件同意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特此,双方协商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而应尽力避免由于疏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条乙方不应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应在自己的组织内流通,除非是为与甲方人员或授权代表商谈、讨论和协商之需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任何目的。

第三条乙方不应为除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方的利益而使用任何甲方的保密信息。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招标项目,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适用范围

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3.协议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1.1本协议条款;

3.1.2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附件1)

3.1.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附件2)

3.1.4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甲方确认用户采购办公家具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在协议期内,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cn)”参与网上竞价及有关产品维护的权利。

4.3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对乙方设计的家具,用户应给予乙方参与竞价的机会。乙方按本协议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协议,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协议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时,以供货协议为准。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和“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为方便用户采购订货,乙方同意将投标文件中《标准产品名录》和《推荐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图片及其有关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投标价格在未经申请变更的前提下,一经公开不可随意调整。

4.8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在协议期内至少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9乙方应按双方协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并于每月初前个工作日以excel文档格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报送甲方(传真: )。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不按协议规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定点采购、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乙方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下一协议期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具体要求见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签署本协议视作同意并承诺遵守本细则。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原履约保证金转为本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协议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协议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协议的终止

11.1本协议有效期至。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1.2.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信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联络方式以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为准。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协议修改

16.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协议生效

17.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

17.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在其约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两份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附1: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履约管理,保障家具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定点范围内各类别(木质类、钢制类)的家具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考核实行分数考核制,采用扣分惩处及加分鼓励的办法,优胜劣汰。依据下述规定扣分直至可能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加分有助于保证定点供应商资格。定点供应商在履约期间的得分将影响其参加下一次定点项目的评审得分。

第三条 本期定点期间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者费用由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担。质量抽检工作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及有关机构进行。

第四条采购中心每年对每个家具供应商抽取(或采用网上平台)5个以上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采购中心将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应根据分类,按照电子验收单和统计报表格式,每季度报送业务报表,采购中心将依据报表完整性、时效性等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

第六条每年随机抽检不少于5个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接项目的报价,并组织专家及有关机构了解相同水平其它家具供应商的报价(不少于3家),采购中心将根据报价对投报明显不符合市场平均水平价格的供应商进行惩处。

第七条 扣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十分:

抽检过程中发现,家具质量差,不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

投标或报价时响应履约时间,但未能及时供货的;

服务质量较差,遭采购单位投诉的;

经价格调研,如果项目的价格高于其它家具供应商报价的平均价30%的;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80%的;

根据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

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五分:

(1)所承接的项目未填写或未及时填写电子验收单的;

(2)未按照要求报送定点统计月报表的;

(3)未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的。

第八条 加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加十分: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100%的;

根据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前10%(家数取整数)的;

能主动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并得到采购人书面表扬的。

第九条警告与除名。采购中心将每月对各家具供应商的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如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采购中心将予以警告;每半年对所有定点家具供应商得分汇总,各包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供应商或分数累计超过-50分的,将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可被除名。

第十条 递补。按照除名的供应商数量,通过补招等方式进行递补。

第十一条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报财政部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下期参加定点家具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涉嫌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标或报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蓄意填报不实情况的;

未经同意将定点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提供贴牌产品的;

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须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有权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起执行。

第9篇 机关食堂用工协议

第一章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致的基础上,

甲方将食堂委托乙方实行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食堂基本情况:

坐落位臵:服务内容:食堂、餐饮服务

第二章

第三条:乙方负责为甲方职工的早餐、午餐进行制作,并负责食堂卫生保洁工作。

第四条:工作时间:上班时间为早6点,下班时间为下午2点,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甲方委托的其它服务项目,甲乙双方协商后进行合

作。

第三章

第六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 壹年

自2023年12月 1 日至: 2023年12 月 1日第四章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建立管理部门对食堂进行监督管理,管理部门监督乙方管理工作情况、卫生标准状况、设施消防情况,标准制度及具体落实结果。给乙方提供办公用房并协助乙方做好物业食堂管理工作。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委派相关人员对甲方食堂进行服务,保证所委派人员身体健康,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的健康卫生标准;

2、保证相关人员在对甲方食堂进行服务期间,做好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防病防疫措施、餐饮服务质量标准、餐饮设施防火措施,以及操作人员的各项人身、财产安全措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制定食堂管理所需的制度,服务标准等。负责制定物业过程中管理细则。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办公用房及食堂管理档案。

第五章 管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食堂管理服务费,即每月为(人民币) 2500元,甲方每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其它特殊服务项目费,按与甲方约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上述服务费用为乙方进行食堂管理服务的全部费用,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期限整改。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能达到相关标准的,甲方有权前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按三个月的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确保食堂供餐符合卫生等相关标准,对于供餐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于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未能做到其保证的相关内容,给甲方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七章 其它约定

第十四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连同副本一试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一)(二)中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合同期满,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0篇 国家机关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因为工作关系向乙方提供电脑和网络系统,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据此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⑴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⑵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⑶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⑸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⑺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⑼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网络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发送垃圾邮件、攻击其他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行为。

四、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网络系统利用单位qq群及电子邮箱传播不负责任、造谣滋事、煽动偏激情绪、制造恐慌气氛、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各种有害信息。

五、乙方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单位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向与单位业务无关的第三人传递、转发或抄送单位商业机密信息。

六、乙方应当时刻提高保密意识,不得与单位业务无关的任何人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单位机密信息。

七、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当月工资的10_20%,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

《机关协议(10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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