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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协议(6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1-29 热度:95

交通银行协议

第1篇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客户及银行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着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的目的,交通银行 郑州 分行(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网上企业银行的使用及服务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网上企业银行以因特网为信息传输媒介,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可以实时查询其在甲方所开立账户的各种信息;通过传递电子支付指令办理同城付款、异地汇兑、预签 汇票 及其他业务。

二、乙方应准确填写“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网上企业银行申请表”并提交其开户行,乙方在填写申请表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接到乙方网上企业银行申请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妥各种手续,并将“客户证书”交乙方。乙方如申请办理企业银行支付业务,应准确填制“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电子支付密码申请表”,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真确。甲方接乙方“电子支付密码申请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妥各项手续,并将“ic卡”和支付编码器交乙方。

三、乙方持“客户证书”可办理甲方推出的各类网上企业银行查询业务,使用ic卡编出支付密码可办理网上企业银行各类支付及预签汇票等业务。

四、甲方发放的客户证书、ic卡支付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企业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需对其客户证书和ic卡支付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乙方不得将客户证书和ic卡支付密码借于他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ic卡支付密码,如客户证书或ic卡支付密码遗失、被盗等,应及时到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妥之日(节假日顺延)起生效,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风险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网上企业银行业务收费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ic卡及支付编码器工本费

每套

800元

网上企业银行年服务费

每账号

200元

网上企业银行支付业务

每笔

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收取。

六、网上企业银行客户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乙方使用的客户证书有效期满,应及时到甲方办理证书展期手续,并交纳网上企业银行年服务费,过期不办理证书展期手续,不交纳网上企业银行年服务费的,客户证书将不能使用。

七、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企业银行服务的,应提前7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网上企业银行服务终止后,乙方所持客户证书、ic卡及支付编码器等无须退回;甲方亦不退还其工本费。

八、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提供网上企业银行服务:

1.乙方利用甲方网上企业银行发送与网上企业银行业务无关的违法、违纪信息或破坏性信息的;

2.乙方利用网上企业银行从事非法活动被执法机关或上级监管部门要求查处的;

3.因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或即将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双方协调无效的,申请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2篇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协议

交通银行 分行 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

乙方和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该等更改通知,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或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的,对于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对于在本合约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乙方和丙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甲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甲方为履行本合约义务及行使本合约权利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乙方和丙方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太平洋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太平洋卡ic卡账户包括备用金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太平洋磁条卡账户无电子现金账户。乙方和丙方共用同一个备用金账户,但乙方和丙方的电子现金账户各自独立,无关联关系。

(二)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得取现(销卡销户时除外)、不设密码、消费时无需签字。

(三)除《章程》规定的费用外,应付款项还包括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甲方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执行。

(四)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备用金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记入乙方和丙方各自的电子现金账户。

(五)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和丙方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太平洋卡备用金账户设有密码,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乙方和丙方应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因卡片、手机号码对应的sim卡、uim卡以及用户识别码遗失、被第三方复制、盗取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但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

(二)凡在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atm、cdm、crs、itm、自助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下同)或pos 上当日连续3 次输错交易密码(上述各渠道的交易密码输错次数分别统计),或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当日连续5 次输错交易密码,太平洋卡将被锁,不能在电子渠道和pos 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太平洋卡解锁交易。

(三)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或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

(四)乙方和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 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和丙方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存现、取现、转账、查询交易时,乙方或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办理取现、转账或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存现交易,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或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或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七)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八)如果乙方和丙方对交易有异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和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150 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和丙方认可该笔交易。

(九)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太平洋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包括atm、crs、itm,下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乙方自设取现限额”),但乙方自设取现限额不应高于银行规定的每卡在境内外自动柜员机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如乙方没有自行设定取现限额或乙方自设取现限额高于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则视同乙方和丙方默认适用银行规定取现限额。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第八条所称“规定限额”是指银行规定取现限额或乙方自设取现限额(如有)。银行规定的或乙方自行设定的每卡在境内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指每日有卡取款和无卡取款合计最高金额。

(十)消费限额按使用地区不同分为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和非特定地区消费限额。特定地区消费限额是甲方针对太平洋卡消费风险较高的特定地区实行的强制性消费限额(以下简称“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甲方有权自行确定并调整特定地区及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进行公告。乙方或丙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合约约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乙方或丙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太平洋卡或通过太平洋卡办理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太平洋卡消费限额,包括特定地区单笔消费金额和每日累计消费限额与非特定地区单笔消费金额和每日累计金额(“乙方自设消费限额”)。

如乙方未自设消费限额,在特定地区消费时以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为准,在非特定地区消费以太平洋卡账户余额为限,但无消费限额限制;如乙方已自设消费限额,在特定地区和非特定地区消费均以乙方自设消费限额为准。

乙方也可通过甲方95559 客服热线申请临时调整消费限额,人工座席在核实乙方身份后,直接为乙方办理临时消费限额调整,系统登记后实时生效。申请临时调整的消费限额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周。若乙方不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动设置为一周时间,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再行申请临时调整,有效期结束后,额度自动恢复为原有额度。

(十一)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功能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和现金圈存。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自助银行等终端将本太平洋卡备用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非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自助银行(包括且不限于atm、crs、itm等)、自助通等终端将其他任一太平洋卡备用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现金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银行等终端,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账户。

乙方和丙方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消费时无需提交密码,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确认。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的余额或收单银行因风险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pos上进行相关设置的原因,该笔交易款项将从备用金账户中全额扣除,乙方或丙方应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乙方和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自助银行等终端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信息和最近10笔交易明细记录。交易明细记录包括圈存交易和接触式消费交易,非接触式消费交易不提供交易明细查询。

第五条 密码重置及太平洋卡挂失

(一)乙方或丙方遗忘太平洋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申请太平洋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

(二)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itm、自助通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或丙方拒绝的。

第六条 太平洋卡换卡

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卡片损坏,乙方和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换卡。如太平洋卡芯片可读,则在换卡的同时,甲方将原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备用金账户;如太平洋卡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甲方规定的日期内,自动将原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备用金账户。

第七条 太平洋卡有效期限

太平洋磁条卡长期有效,太平洋ic卡的有效期限以卡面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卡片有效期满,乙方须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换卡和激活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太平洋卡的使用或取消乙方和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乙方或丙方向他人出租、转卖、出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使用的太平洋卡磁道信息泄露;

有权机关要求冻结乙方账户;

乙方或丙方被联合国、中国、欧盟或美国列入制裁名单的;

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乙方或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甲方过错导致的责任。

第九条 太平洋卡的销户条款

(一)乙方或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若丙方提出销卡,乙方可继续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销卡销户,则丙方须同时销卡。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或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或丙方的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甲方规定的日期内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

(三)乙方和丙方太平洋卡账户连续2年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和丙方未使用太平洋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账户、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还款、外汇宝、银信通、双利账户、自助转账、定制转账等,甲方有权为乙方和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四)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十条 个性化照片卡领用条款

(一)乙方和丙方办理个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照片(包括电子文档),个性化照片包括个人艺术照、全家福、宠物、风景等各种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个性化照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其所提供的照片拥有肖像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或所有授权;因照片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而引发的任何纷争或诉讼,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决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该等纷争或诉讼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名誉损失费等),其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装饰、标语、符号等,涉及以下内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换所提供照片:

与各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与各国政府间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广告、促销信息或品牌产品的名称或商标;

名人、音乐家、公众人物或运动员(申领人拥有肖像权的除外);

各类电话号码;

不被承认的各种组织或团体的名称或标识;

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图案;

奥林匹克标志图案;

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摆放的其它内容;

甲方认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应在申请太平洋卡、或申请重制、挂失补卡的同时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请重制卡或挂失补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经甲方审核后,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还;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应更换照片再行申领。

第十一条 儿童卡的领用条款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乙方)只能申领儿童卡,不能申领普通个人借记卡。乙方可为本人申请儿童卡附属卡。

(二)儿童卡及其附属卡需由乙方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开卡代理人”)代理申领,并提供乙方及开卡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双方之间的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如需变更代理人,新代理人需为乙方的法定监护人,新老代理人可凭儿童卡、三方有效身份证件和法定监护关系证明到甲方任一营业网点柜面提出申请。

(三)开卡代理人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儿童卡备用金账户消费限额,包括单笔消费限额和当日累计消费限额(“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儿童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置消费限额。

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同时适用于特定地区和非特定地区(不对特定地区和非特定地区进行单独设限)。如未设置消费限额,其备用金账户上的款项不能用于消费。如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不超过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则按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标准执行;如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超过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则按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标准执行。儿童卡在非特定地区消费时,按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标准执行。

(四)开卡代理人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乙方自设儿童卡取现限额”),但乙方自设儿童卡限额不应高于本合约第四条第九款所述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如开卡代理人没有自行设定儿童卡取现限额,则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元人民币。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第八条所称“规定限额”是指银行规定儿童卡取现限额或乙方自设儿童卡取现限额(如有)。银行规定的或乙方自行设定的儿童卡在境内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指每日有卡取款和无卡取款合计最高金额。

(五)儿童卡及其附属卡的领卡(乙方要求邮寄卡片除外)、换卡、补卡、设置和修改密码、设定和修改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消费限额、各类业务签约、销户等柜面业务(存款除外)需由开卡代理人办理,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

儿童卡及其附属卡在甲方及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取现和转账交易时,应由开卡代理人或乙方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并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沃德及交银客户的领用条款

(一)乙方同意就沃德财富账户/交银理财账户服务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客户适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或减免政策等收费内容以甲方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的规定为准。乙方授权甲方从沃德财富卡、交银理财卡或签约主卡内扣收相应费用。

(二)乙方同意,甲方按乙方在交行的业务情况确定其所适用的客户等级并将根据业务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其适用的客户等级,而不同的客户等级将适用不同的利率或费率。甲方调整乙方适用的客户等级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该等调整的,有权在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前按本合约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否则即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对其适用客户等级的调整。

第十三条 商汇卡的领用条款

(一)根据乙方存款等级的不同,乙方可享受结算类交易手续费的费率优惠。上述“存款等级”是指与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额相对应的等级。

(二)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额从乙方在甲方开立客户号的日期开始计算。乙方开立客户号超过一个自然月后开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额根据乙方上一个月的日均存款计算;乙方开立客户号后未超过一个自然月开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额根据乙方开立客户号时的时点余额计算,下个月起根据上一个月的日均存款计算。

存款指乙方同一客户号下的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存款以及所有表内理财产品。

(三)“结算类交易”是指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渠道上的交通银行系统内异地存款、取款、卡卡转账、同城及异地跨交通银行系统取款和跨行转账交易、境外银联atm上查询及取款交易。

(四)对于新开太平洋卡的乙方,存款等级于开卡日(t日)后的第2日(“t+2日”)生效,太平洋卡有效期内,甲方每月更新乙方存款等级,更新的存款等级于次月2日起生效。新开太平洋卡的,乙方应在其存款等级生效后才能购买套餐或按存款等级享受手续费优惠,t+2日期间没有任何优惠,也不能购买套餐。

(五)乙方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有权通过甲方网上银行购买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套餐:

根据《领用合约》附件1 的规定,乙方的存款等级为“1”至“16”级的;

乙方为交通银行个人网银证书认证或短信密码用户。

(六)乙方选择购买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套餐的,在套餐有效期内通过太平洋卡进行的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如乙方不购买套餐,则根据乙方的存款等级享受相应的手续费优惠。

(七)套餐分包年套餐和包月套餐,乙方只能选择购买其中一款:

包年套餐,1期为一年,即有效期为购买之日起一年。包年套餐最多只能购买1期即一年。

包月套餐,1期为一个月,即有效期为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包月套餐最多只能购买12期即一年。

任意1期套餐到期后,如乙方不继续购买的,乙方将根据相应的存款等级享受相应的手续费优惠

(九)甲方调整套餐中所包含的结算类交易类型和渠道、套餐购买渠道、各存款等级所享受的优惠标准和网银用户类型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甲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该等调整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前按本合约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否则即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对该等内容的调整。

(十)乙方可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查询套餐购买情况。

套餐购买情况查询分为当前有效套餐查询和历史购买套餐查询。当前有效套餐交易查询可查询到当前在有效期内的套餐的购买日期和到期日期,历史购买套餐查询可查询到两年内客户所购买套餐的购买日和到期日。

(十一)若乙方已购买本条约定的手续费全免套餐的不得再购买甲方的网银转账100/150/180元套餐及亲情套餐。

(十二)本条所述存款等级、套餐购买费用及手续费优惠标准详见交通银行门户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自助发卡机及itm申领太平洋卡专用条款

乙方承诺本人为非美国个人。美国个人是指美国公民(具有美国国籍的人)或美国居民(美国居民,包括美国绿卡持有者或在美国长期逗留的外国人。在美国长期逗留的外国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当年内待满31天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超过183天。累计方式是当年每一天算一天,去年每一天算三分之一天,前年每一天算六分之一天)。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为本合约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其他

(一)太平洋卡申请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太平洋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以《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的规定为准。

(二)甲方下调收费标准将于执行前10 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甲方修改本合约、修改《章程》以及新设立服务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甲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或丙方不同意变更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前按本合约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根据申请人所申领太平洋卡种类和渠道的不同,领用合约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仅分别适用于个性化照片卡、儿童卡、沃德卡和交银理财卡、商汇卡、自助发卡机及itm申领太平洋卡及相应的附属卡(如有)的申请人。

第3篇 交通银行反担保协议

交通银行_____分行:

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下称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_____项目签订了第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第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元整的第____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

第4篇 交通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确认协议

申请人:__________

代理人填写申请人信息个人客户姓名: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企业客户单位名称:__________ 被授权人姓名:__________

被授权人证件种类:__________ 被授权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代理人(如有)__________

信息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配送方式□自提□快递

(在□内打“√”视为选择适用该项,在□内打“×”或标记其他符号或未作标记的视为不选择且不适用该项。勾选“自提”的,适用“申请人须知”第6条“配送方式——自提”;勾选“快递”的,适用“申请人须知”第7条“配送方式——快递”,并需准确填写以下“快递信息”一栏)

快递

信息收货人姓名: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非常重要)

证件种类: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配送地址(省) (市)

银行填写网点名称:__________ 网点号:__________

申请人账户:__________

产品名称产品代码购买数量沃德金编号零售价总金额

合计金额(小写):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

申请人已通读后附“申请人须知”所有条款,银行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申请人签署本销售确认单时对“申请人须知”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申请人须知”所有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经办: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展会专用开户银行:__________ 授权号:__________

提货库存类别(四选一)□未提货 □网点库 □分行库 □供货商(供货商名称: )

提货前请对您购买的产品仔细核对,一经提货,概不退换。

核对无误,确认提货。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保管员:__________ 供货商: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备注:本单据一式三联,第一、二联为银行留存联,第三联为客户留存联。

申请人须知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所有条款,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银行予以说明。

▲▲本销售确认单作为申请人申请购买实物贵金属的依据,申请人一旦签署并提交本销售确认单,不得撤销或修改本销售确认单中记载的购买申请。

▲▲申请人签署并向银行提交本销售确认单后,银行即有权从本销售确认单上记载的申请人账户中扣收本销售确认单上记载的产品合计金额。

如因申请人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购买失败,银行不承担责任。

▲▲实物贵金属属于投资类商品,申请人一旦购买成功,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由于申请人申请购买的产品库存不足导致银行无法向申请人交货的,银行不承担责任,银行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根据银行要求办理退款申请手续。退款申请手续需由申请人本人自行办理。

▲▲本销售确认单中载明的联系电话是银行通知及联络申请人的唯一方式,申请人更改联系电话的,应及时前往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如因联系电话填写错误、失效、申请人更改联系电话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其他非银行原因导致银行无法通知或联络申请人,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

配送方式——自提(前述表单中勾选“自提”的,适用本条):

(1)自提方式指,申请人申请购买成功后,根据银行的通知及要求前往银行自行办理提货手续。

(2)申请人需凭本销售确认单的第三联(客户留存联)、本销售确认单中载明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客户回单办理提货。如申请人为企业客户的,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授权书、本销售确认单中载明的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办理提货的,应仔细核验产品的名称、数量、代码等要素与其持有的本销售确认单第三联(客户留存联)是否一致。申请人在关于提货交易的客户回单上签字确认的,即视为申请人对产品所有信息确认无误。申请人查验产品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应当场提出,并由银行核验,如情况属实,银行将收回产品,并另行通知申请人再次办理提货。对于申请人签字后提出的异议,银行不承担责任。

(4)申请人可以自行提货,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货。如申请人拟委托他人代为提货的,应在向银行提交本销售确认单时告知银行,银行即向申请人指定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届时由他人代为提货的,代为提货人需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该等验证码,验证码经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代提货手续。

▲▲(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货的,应妥善保管银行发送的验证码,避免验证码泄露、被第三人知晓,对于因验证码保管不善产生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配送方式——快递(前述表单中勾选“快递”的,适用本条):

(1)快递方式指,银行指定快递公司,由其根据申请人要求的时间,将申请人在本销售确认单中购买的产品送往本销售确认单中载明的配送地址。

▲▲(2)快递信息是快递配送方式项下的重要信息,申请人需确保所填信息准确无误、确保收货人联系方式畅通。申请人更改快递信息的,应及时前往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如因快递信息错误、失效、收货人无法联络、申请人更改信息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其他非银行或快递公司原因导致产品配送不成功或未能按时配送的,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

(3)配送前,将由快递公司派送人员与申请人在本销售确认单中指定的收货人确认具体配送时间。收货人签收前,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供派送人员核验,核验一致的,收货人可收取包裹。

▲▲(4)收货人应当场查验包裹及封签的完整性,并当场开封包裹,逐一核对包裹内的产品名称、数量、代码等要素是否与《装箱清单》一致。如有任何异议,应当场提出,并拒收包裹。收货人对包裹及封签的完整性确认无误的,在《快递单》上签字确认;收货人对包裹内的产品核对无误的,在《装箱清单》上签字确认。收货人在《快递单》、《装箱清单》上签字确认的,即视为其已对包裹及封签的完整性、产品的正确性确认无误。对于收货人在签字后提出的异议,银行不承担责任。

(5)收货人对包裹及封签完整性、包裹内产品有任何异议的,均由派送员进行核验。核验后发现情况属实的,由派送员当场收回包裹,并及时另行联络收货人重新派送产品。

代理第三方回购服务: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对于出售的“沃德金”代理第三方(即“沃德金”供应商)提供回购服务,申请人办理回购时,需携带本销售确认单中载明的有效身份证件、“沃德金”产品实物、相关销售凭证(发票、预约购买申请单等)及交通银行指定网点要求的其他书面文件至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沃德金”回购申请手续。申请人为企业客户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授权书、本销售确认单中载明的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客户在自提模式项下还未办理提货、或在快递模式项下还未收货即要求回购,须待“沃德金”到货入库后,与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客户经理先行确定回购日期。具体的回购安排以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的要求为准。

▲▲(2)交通银行指定网点有权按照第三方关于回购服务的相关要求向申请人提供回购服务,如申请人申请回购时提供的“沃德金”实物存在品相有缺损,外包装有破损等第三方认为不适宜回购的情形,或本销售确认单记录的沃德金编号与申请人提供的“沃德金”实物上的编号不一致的,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将拒绝受理此“沃德金”的回购业务。

(3)申请人在办理回购业务时,需提供交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账户,回购款将于银行受理回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至此账户。

申请人办理上述贵金属购买、回购业务时,均可指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按上述约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还需提供本销售确认单载明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5篇 交通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协议

合同编号:

借款方:

法定地址:

贷款方: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 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民法典》签订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用途和金额

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 与进口商 在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 )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 项目,购买 设备。

贷款总金额为: (大写: ),其中: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 (大写: ),为商务合同金额的 %。

(2)用于付给 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 (大写: );

第二条 提款条件

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第三条 提款

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提款期从 开始,至 截止,过期 。

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 (大写: )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1)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贷款按 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一年按360天计算。

贷款金额的 %即 (大写: )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一年按360天计算。

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 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还款期的利息每 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编制《还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2)通知借款方。《还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承诺费费率为 %。承诺费自 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 每 个月计付一次。

管理费率为 %。管理费自 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本贷款保险费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账户上。

第五条 还款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本贷款还期为 年,每 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 次还清。还款期从 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 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 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账户上。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账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账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还款保证账户。借款方将下列资金存入该账户。在本贷款项下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偿付清以前,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入该账户的资金是:

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第七条 违约和处罚

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

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

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 %的罚息。

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第八条 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产,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借贷双方各执两份。

第九条 附则

借款人: 贷款人:

法人代表: (签名); 法人代表: (签名)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第6篇 交通银行借款协议

合同编号:

借款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贷款方:交通银行 支行

证件类型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电话:

应借款方 年 月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金 额

年季月日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 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利率为 。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 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 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账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送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 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 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9.7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以下为合同签章部分,无正文内容。)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支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担保方:

(法人公章)

签字人:

职务:

日期:

《交通银行协议(6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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