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承租地产代理协议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5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_________________(“租客”)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就拟承租本协议附表1所列物业(“物业”)一事委任__________________[“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代理。本协议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建议有效期不应超过3个月。)
2.代理关系及代理责任
代理与租客同意:
(a)代理与租客之间就物业而有的代理关系属本协议附表1第4栏所指明的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2内所列的责任。
3.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租客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1、3及5内(4)。
4.物业资料
代理须就物业向租客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a)如属单边代理的关系,该等表格须向各别业主的持牌地产代理取得
(b)如属双边代理的关系,或在业主并没有持牌地产代理代表的情况下,该等表格须由代理填妥和签署,
但如租客明确表示放弃收取任何该等表格的权利,则代理无须提供有关表格。
5.代理须披露权益
(a)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有□没有□(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4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6.租客的确认
租客确认他已:
(a)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收取本协议第4条规定提供的而租客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收取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7.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8.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
租客的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适用的话)
如租客是一间公司,请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客的商业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租客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业
物业视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视察物业,请指明) 租客放弃收取出租资料表格的权利(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 代理关系(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并删去不适用者) 业主所须支付的佣金(如适用的话)的数额或收费率 租客所须支付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租客的签署*
(a)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b)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c)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d)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e)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f)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g)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h)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i)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租客必须就所列的每项物业分别签署。
附表2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为租客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b)因应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c)进行商议,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业的业主提交所有要约及
(d)协助租客与业主就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须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业主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租客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租客。
3.如租客与业主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承租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目的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租客无须向该等其它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除本附表第2、3及4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内(不论是否透过代理),与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业主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就代理就有关物业而提供的服务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5条,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5 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单边代理-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
双边代理-指代理既为租客亦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租客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东-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8)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
第2篇 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供地产 代理 与租客用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 律师 。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5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 (“租客”)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就拟承租本协议附表1所列物业(“物业”)一事委任(“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代理。本协议由 年月日起生效,并于 年月 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建议有效期不应超过3个月。]
2. 代理关系及代理责任
代理与租客同意-
(a) 代理与租客之间就物业而有的代理关系属本协议附表1第4栏所指明的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关系;
(b) 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 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 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2内所列的责任。
3. 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租客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1、3及5内(4)。
4. 物业资料 代理须就物业向租客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
(a) 如属单边代理的关系,该等表格须向各别业主的持牌地产代理取得;
(b) 如属双边代理的关系,或在业主并没有持牌地产代理代表的情况下,该等表格须由代理填妥和签署, 但如租客明确表示放弃收取任何该等表格的权利,则代理无须提供有关表格。
5. 代理须披露权益
(a)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 合伙人 /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有 没有 (8)
(b) 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4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6. 租客的确认 租客确认他已-
(a) 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 收取本协议第4条规定提供的而租客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收取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7. 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8. 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租客的签署: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适用的话)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租客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签署人的职位: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租客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租客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业
物业 视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视察物业,请指明) 租客放弃收取出租资料表格的权利(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 代理关系(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并删去不适用者) 业主所须支付的佣金(如适用的话)的数额或收费率 租客所须支付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租客的签署*
(a)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b)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c)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d)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e)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f)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g)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h)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i)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租客必须就所列的每项物业分别签署。
附表2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 为租客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b) 因应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c) 进行商议,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业的业主提交所有 要约 ;及
(d) 协助租客与业主就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须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业主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佣金。
2. 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租客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租客。
3. 如租客与业主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 如代理为承租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目的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租客无须向该等其它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 除本附表第2、3及4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内(不论是否透过代理),与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业主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就代理就有关物业而提供的服务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5条,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5
注释
(1) 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 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 单边代理 - 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
双边代理 - 指代理既为租客亦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4) 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租客与代理商议。
(5) 指明亲属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 大股东 - 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 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 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 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 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 强制执行 )的一方。
(8) 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
第3篇 出租地产代理协议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4内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________________ (“业主”)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委任______________(“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独家(3)/非独家(1)代理,为出租______________(“物业”)进行推销。本协议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如属独家代理的关系,则即使物业在有效期内并非经由代理租出,业主仍可能须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当业主与代理建立独家代理关系时应谨慎考虑。代理以独家代理身分行事时须履行的特别责任,可在第12条下以额外条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关系及代理的责任
代理与业主同意
(a)代理与业主之间的代理关系属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1)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1内所列的责任。
3.放盘*金[注意:业主并没有藉本条授权代理代业主接受任何要约。放盘*金只供放盘及作广告宣传之用。]
放盘*金为月租港币______________元(hk$______________ ),包括/不包括(1)差饷及管理费。放盘*金只在业主的书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该等指示将构成本协议一部分。
4.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业主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2及4内(4)。
5.物业资料
代理须向业主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并经代理填妥和签署的出租资料表格。
6.视察物业
(a) 业主同意容许代理/租客(1)于双方议定的时间查看物业。
同意 □ 不同意 □(8)
(b) 业主同意将物业的锁匙交由代理妥为保管,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 □ 不同意 □(8)
(c) 业主授权代理将锁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 □ 不同意 □(8)
7.分销放盘
(a)业主授权代理将物业分销放盘,并将由业主提供的关于业主及物业的资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以供分销放盘之用。
同意 □ 不同意 □(8)
(b)如代理将物业交由另一地产代理(“分销放盘代理”)分销放盘,则代理须确保分销放盘代理遵守《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中关于广告宣传的规定。
8.广告宣传
(a)业主授权代理发出关于物业的广告。
同意 □ 不同意 □(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同意”的话,则除本协议另有指明外,广告宣传费将由代理承担。
9.代理须披露权益
(a)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
有 □ 没有 □(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3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10. 业主的确认
业主确认他已
(a) 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 □(8)收取本协议第5条规定提供的出租资料表格。
□(8)同意于业主与一名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资料表格。
11.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额外条款
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业主的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适用的话)
如租客是一间公司,请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的商业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业主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代业主推销物业;
(b)为业主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c)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d)进行商议,并向业主提交所有关于物业的要约;及
(e)协助业主与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2 业主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条另有规定外,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一笔数额$_________/成交租金的_________%(1)作为代理的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业主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业主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业主。
3.如业主与租客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出租物业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业主无须向该等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附表3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9条,就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4 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独家代理 - 指代理是唯一为业主行事的地产代理。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另一地产代理与一名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代理有权向业主追讨附表2第1条所指明的佣金。
单边代理 - 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
双边代理 - 指代理既为业主亦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业主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东 - 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8)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ü”号。
第4篇 房地产代理销售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 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 (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 兴建的 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 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 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资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 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 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 %,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的房地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代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乙方代甲方收取房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剩余款项返还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属分期付款的,每2个月一次将所收取的房款汇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订金,由甲乙双方 分成。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 甲方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账户;
(2) 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分对开发建设 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 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 关于代售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 乙方代理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语数全部退还甲方。
(5) 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 项目的销售(独家)代理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 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
3、 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责任
1、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 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
(2) 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 根据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 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 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7) 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同,并收取订金;
(8)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
2、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做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 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到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做个案协商处理。
4、 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 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好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除外。
2、 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2、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地区的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出租地产代理协议通用模板
本表格由地产 代理 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 律师 。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4内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________________ (“业主”)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委任______________(“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独家(3)/非独家(1)代理,为出租______________(“物业”)进行推销。本协议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如属独家代理的关系,则即使物业在有效期内并非经由代理租出,业主仍可能须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当业主与代理建立独家代理关系时应谨慎考虑。代理以独家代理身分行事时须履行的特别责任,可在第12条下以额外条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关系及代理的责任
代理与业主同意
(a)代理与业主之间的代理关系属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1)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1内所列的责任。
3.放盘租金[注意:业主并没有藉本条授权代理代业主接受任何 要约 。放盘租金只供放盘及作广告宣传之用。]
放盘租金为月租港币______________元(hk$______________ ),包括/不包括(1)差饷及管理费。放盘租金只在业主的书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该等指示将构成本协议一部分。
4.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业主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2及4内(4)。
5.物业资料
代理须向业主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并经代理填妥和签署的出租资料表格。
6.视察物业
(a) 业主同意容许代理/租客(1)于双方议定的时间查看物业。
同意 □ 不同意 □(8)
(b) 业主同意将物业的锁匙交由代理妥为保管,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 □ 不同意 □(8)
(c) 业主授权代理将锁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 □ 不同意 □(8)
7.分销放盘
(a)业主授权代理将物业分销放盘,并将由业主提供的关于业主及物业的资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以供分销放盘之用。
同意 □ 不同意 □(8)
(b)如代理将物业交由另一地产代理(“分销放盘代理”)分销放盘,则代理须确保分销放盘代理遵守《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中关于广告宣传的规定。
8.广告宣传
(a)业主授权代理发出关于物业的广告。
同意 □ 不同意 □(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同意”的话,则除本协议另有指明外,广告宣传费将由代理承担。
9.代理须披露权益
(a)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 合伙人 /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
有 □ 没有 □(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3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10. 业主的确认
业主确认他已
(a) 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 □(8)收取本协议第5条规定提供的出租资料表格。
□(8)同意于业主与一名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资料表格。
11.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额外条款
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业主的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适用的话)
如租客是一间公司,请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的商业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业主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代业主推销物业
(b)为业主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c)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d)进行商议,并向业主提交所有关于物业的要约及
(e)协助业主与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2 业主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条另有规定外,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一笔数额$_________/成交租金的_________%(1)作为代理的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业 主犯 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业主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业主。
3.如业主与租客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出租物业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业主无须向该等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附表3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9条,就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4 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独家代理 - 指代理是唯一为业主行事的地产代理。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另一地产代理与一名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代理有权向业主追讨附表2第1条所指明的佣金。
单边代理 - 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
双边代理 - 指代理既为业主亦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业主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东 - 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 强制执行 )的一方。
(8)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ü”号。
第6篇 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供地产代理与业主用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4内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本人/我们,(“业主”)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委任(“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独家(3)/非独家(1)代理,为出租(“物业”)进行推销。本协议由年月日起生效,并于年月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如属独家代理的关系,则即使物业在有效期内并非经由代理租出,业主仍可能须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当业主与代理建立独家代理关系时应谨慎考虑。代理以独家代理身分行事时须履行的特别责任,可在第12条下以额外条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关系及代理的责任
代理与业主同意-
(a)代理与业主之间的代理关系属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1)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1内所列的责任。
3.放盘*金[注意:业主并没有藉本条授权代理代业主接受任何要约。放盘*金只供放盘及作广告宣传之用。]
放盘*金为月租港币元(hk$),包括/不包括(1)差饷及管理费。放盘*金只在业主的书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该等指示将构成本协议一部分。
4.佣金本协议适用于业主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2及4内(4)。
5.物业资料代理须向业主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并经代理填妥和签署的出租资料表格。
6.视察物业
(a)业主同意容许代理/租客(1)于双方议定的时间查看物业。
同意不同意(8)
(b)业主同意将物业的锁匙交由代理妥为保管,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不同意(8)
(c)业主授权代理将锁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不同意(8)
7.分销放盘
(a)业主授权代理将物业分销放盘,并将由业主提供的关于业主及物业的资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以供分销放盘之用。
同意不同意(8)
(b)如代理将物业交由另一地产代理(“分销放盘代理”)分销放盘,则代理须确保分销放盘代理遵守《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中关于广告宣传的规定。
8.广告宣传
(a)业主授权代理发出关于物业的广告。
同意不同意(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同意”的话,则除本协议另有指明外,广告宣传费将由代理承担。
9.代理须披露权益
(a)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
有没有(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3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10.业主的确认
业主确认他已-
(a)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8)收取本协议第5条规定提供的出租资料表格。
(8)同意于业主与一名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资料表格。
11.附表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业主的签署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适用的话)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业主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签署人的职位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业主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日期日期[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业主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代业主推销物业;
(b)为业主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c)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d)进行商议,并向业主提交所有关于物业的要约;及
(e)协助业主与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2
业主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条另有规定外,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一笔数额$/成交租金的%(1)作为代理的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业主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业主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业主。
3.如业主与租客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出租物业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业主无须向该等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附表3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按照本协议第9条,就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4
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独家代理-指代理是唯一为业主行事的地产代理。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另一地产代理与一名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代理有权向业主追讨附表2第1条所指明的佣金。
单边代理-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
双边代理-指代理既为业主亦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业主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东-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8)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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