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学生自我评价演讲稿
时光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一晃大学四年的生活已接近了尾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大学生自我评价演讲稿,欢迎借鉴参考。
大学生自我评价演讲稿范文
三年的大学生活,使我自身的综合素质、修养、为人处事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等都有了质的飞跃;让我懂得了除学习以外的个人处事能力的重要性和交际能力的必要性。我成长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
在大学期间,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认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发挥自己的特长;挖掘自身的潜力,结合每年的暑期社会实践机会,从而逐步提高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能力。
(一)思想方面
本人具有优秀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由于本人表现突出,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大二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且顺利的结业了党校学习。
本人品德兼优、性格开朗、热爱生活,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能力。我学习勤奋,积极向上,喜欢和同学讨论并解决问题,经常积极参加班级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大学三年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思想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希望以后能做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文化的人,为建设社会主义中国做出自己的努力。
(二) 学习方面
我觉得大学生的首要任务还是学好文化知识,所以在学习上我踏踏实实,一点也不放松。通过三年学习,我学习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市场营销、国际金融等专业课程,在课堂上,认真听课,跟着老师的思路思考和研究,把想不明白的问题通过答疑板得到反馈和解决,掌握一些例题的分析思路,
本人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基本上牢固的掌握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课余参加了社团模拟炒股比赛,做到了将所学用于实践中;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外,还注意各方面知识的扩展,广泛的涉猎其他学科的知识,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
我认为好的学习方法对学好知识很有帮助,所以在每次考试后,我都会总结一下学习经验。我利用课余时间经常去图书馆阅览金融方面的书籍,了解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图书馆就是一个改变人思想的地方。而且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
(三)工作方面
学习固然重要,一个人能力的培养也不容忽视。本人担任班级学习委员职务,负责班里多方面的工作。与同学相处融洽,对工作热情,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组织交际能力,注重配合其他班委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促进了团队沟通与合作。
三年的大学生活给了我很多挑战自我的机会,如学生会的竞选,院里组织的演讲比赛,棋弈比赛等。我成功当选棋弈组织部部长。在工作中我认真努力,积极组织活动,在参与这些活动的过程中,我结交了一些很好的朋友,学到了为人处事的方法,锻炼了自己的能力。这些经历使我明白有些事情如果尝试了,成功的机会就有一半,如果不去尝试,成功的几率只能为零。机会来临时,我们就要好好地把握住。
(四)生活方面
我非常感谢学校能够提供给我国家助学金,缓解了我的经济压力。我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时间在外面找兼职,也锻炼了我的社会交往能力。在学校没有父母的照料,让我学会了合理的自理生活。同学们都说我是一个很会理财的人。
在宿舍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平时能够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拥有自己的良好处事原则,能与同学们和睦相处。
大学校园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们扮演着被培养对象的角色。老师是我们的长辈,所以我对他们尊敬有加。同学们就像兄弟姐妹,我们一起学习,一起娱乐,互帮互助,和睦的相处。集体生活使我懂得了要主动去体谅别人和关心别人,也使我变得更加坚强和独立。遇到事情要冷静地思考。生活需要自己来勾画,不一样的方式就有不一样的人生。 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中美好的回忆,面对即将到来的新的生活,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不断努力,从而实现更加崇高的人生价值。
大学生党员个人自我评价
作为一名学生党员,我进入__学习阶段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在___的领导下,在支部党员同学的悉心帮助下,通过一系列的理论知识学习和活动,我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也增强了自身的党性修养,更进一步的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要从思想上入党,一直以来,我都按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对工作认真负责,学习勤奋。下面我就按照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谈谈自己的感受,再剖析一下自身的不足之处,希望组织给予批评。
一直以来,我都不断学习党的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虽然自己目前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但是我积极参加了支部的每次活动。通过对马列主义、_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不断学习,能认识到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源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生价值的科学认识与理性把握,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武装。我不断加强政策理论的学习,随时掌握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为搞好自己的学习生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学习方面,我觉得大学生的首要任务还是学好文化知识,所以在学习上我踏踏实实,一点也不放松。我认为好的学习方法对学好知识很有帮助,所以在每次考试后,我都会总结一下学习经验。一份耕耘一分收获,每每看到自己可喜的成绩,我就会感叹只要你有决心,没有什么事是不可能的。对于我们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学生来说,光光学好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利用课余时间经常阅览计算机类的书籍,并参加了一些计算机水平的资格考试,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
从思想上来说,我从一个懵懂的小女孩到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员,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觉得一个人的价值是由他对社会对别人所做的贡献来衡量的,我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原因也是要努力实现自我价值。我认真学习党的各种理论,并努力把他们付之于实践,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大学校园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们扮演着被培养对象的角色。老师是我们的长辈,所以我对他们尊敬有加。同学们就像兄弟姐妹,我们一起学习,一起娱乐,互帮互助,和睦的相处。集体生活使我懂得了要主动去体谅别人和关心别人,也使我变得更加坚强和独立。我觉得自己的事情就应该由自己负责,别人最多只能给你一些建议。遇到事情要冷静地思考,不要急躁。不轻易的承诺,承诺了就要努力去兑现。生活需要自己来勾画,不一样的方式就有不一样的人生。
学习固然重要,一个人能力的培养也不容忽视。四年的大学生活给了我很多挑战自我的机会,如系学生会的竞选,院里组织的演讲比赛,文化艺术节的文艺汇演、英语演讲比赛等。
回顾自己一年来所做的工作,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要求,我感到,尽管自己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有些方面还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但自己的精神状态应该说是良好的,工作作风应该说是务实的,思想观念应该说是能够与时俱进的。
反思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我感到自己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不足:一是尽管一年来忙忙碌碌,但未能合理安排好时间,加强对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深入学习和系统学习;二是把握全局整体工作的能力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剖析产生上述不足的原因,我感到主要还是自己平时注意加强学习不够,工作上或多或少的仍然存在畏难情绪。因此,根据四对照四看的评议要求,我认为自己属于合格党员。
最新大学生自我评价演讲稿800字
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我成长了很多。在即将毕业之时,我对自己这四年来的收获和感受作一个小结,并以此为我今后行动的指南。
本人沉着稳重,性格外向,学习能力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熟练运用办公软件/erp操作等,了解基础的市场营销学和一些经济方面的知识,在这一年的工作中积累一些仓库管理方面的知识。
自学能力强,善于思考,吃苦耐劳,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善于与他人相处,富有团队合作精神,热爱运动。但人非完人,自己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一定的不足,比如知识,社会经验等;不过我相信这些都是可以通过自己努力的学习来提高的,我也正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活动策划能力和公关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善于与人沟通和协作;社会实践能力强,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快;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爱好广泛,为人诚实守信;善于交际,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很好的用 英语 同外国人士流畅交流;思维敏捷;工作主动性高,做事认真负责,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思想觉悟上,始终对自己有较高的要求,主动和党组织靠拢,尽管自己还没有进入党组织,但是自己始终以共产党员的高标准要求自己,能用科学发展观来认识世界认识社会,能清醒的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对个人的人生理想和发展目标,有了相对成熟的认识和定位。
大学校园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们扮演着被培养对象的角色。老师是我们的长辈,所以我对他们尊敬有加。同学们就像兄弟姐妹,我们一起学习,一起娱乐,互帮互助,和睦的相处。集体生活使我懂得了要主动去体谅别人和关心别人,也使我变得更加坚强和独立。遇到事情要冷静地思考,不要急躁。生活需要自己来勾画,不一样的方式就有不一样的人生。
四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中美好的回忆,我迈步向前的时候不会忘记回首凝望曾经的岁月。从学业工作,到个人素质,都得到了充分的培养和锻炼,所获颇丰。相信这些经历和积累都将成为人生道路上的宝贵财富。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继续保持并发扬严谨治学的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第2篇 大学团委竞选自我评价演讲稿
大学团委竞选前最好能搞准备好竞选的自我评价演讲稿,毕竟机会都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大学团委竞选自我评价演讲稿,希望你会喜欢。
大学团委竞选自我评价演讲稿篇一
在座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首先允许我做下自我介绍:来自财会系11财务管理2班的 ___,___的_,___的_,既文艺又不失霸气。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假如我是一名部长》。
俗话说,做一行爱一行。假如我是一名部长,作为一名院级的学生干部,必须端正自己的工作动机,以及明确自己的工作价值,同时必须对自己所在组织有一份热爱,否则是很难流畅地工作下去的。而卧则觉得在这过去的一年里通过积极参与团委的工作,我的独立思考能力,自控能力,时间观念,以及组织管理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并且在工作的过程中帮助了很多人,同时也在团委这一个大家庭里,认识了很多盆友,得到了家温暖。所以我觉得我是来对地方了!我爱上团委这个地方,希望在接下来的一年里继续为院团委服务,为学院师生服务,发光发热。
而同时我也明白,做一名部长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假如我是一名部长。 在个人方面:
我会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网络时代新媒体发达的今天,以及在最近的中日钓鱼岛事件中,作为一名学生干部,必须以身作则,首先在政治方面,必须坚持正确的大方向,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走错,在网络上,在平时的言语中,做好在舆论的引导,注意影响,注意言行举止,做个好榜样。
在工作方面:
结合上一年的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工作,我会着力以下二点努力:
①加强对学建委的宣传,围绕“服务,创新,体会,成长”的宗旨打响学建委品牌,让更多的人了解三下乡,明白“社会实验室”的意义,认识学建委,让
更多的同学过来面试,让更多优秀的同学加入我们团委。
②在招新以后的一个学期里,着力加强组织建设,把干事培养放在突出位置,让他们体会到团委的价值,有所收获,提高他们的归宿感,自豪感,凝聚力,业务能力,为接下来高强度的工作打下基础。
③做好三下乡工作为中心,积极协助团委各部门工作。
大学团委竞选自我评价演讲稿篇二
入校至今,我积极参加了微电子分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作为分团委干事,我以最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最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来,在我们分院顾书记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组织黑板报评比,制作工作简报,制订分团委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在我们分团委指导老师和同学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受到了院里领导的一致好评。
作为学生干部,首先我们必须得做好学生。我知道一名优秀的学生干部不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还必须在学习上为同学做出榜样。通过不懈努力,我也获得了一些荣誉:优秀团员、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大学生优秀标兵等。凭借大一学年在全班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优秀,获得了院里的奖学金。我始终坚持学习和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真正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
在这一年分团委的工作中,我得到了足够的锻炼,从中学到了不少的知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也培养了我务实,稳健的工作风格,这样的工作风格将会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虽然我的能力还有限,但是我相信我有能力为同学提供更好的服务!
如果我能有幸当选,我的工作想法有如下三点:
第一、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学生干部工作作风,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修养,增强我们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二、加强交流。我将致力于加强主席团与每一位同事的沟通,使每一位同事都有良好的工作心态和高涨的工作热情,以此形成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对于普通同学的交流,更是重中之重。我们将广泛深入学生当中,了解学生需求、并解答学生疑惑,满足学生的需求。此外还要加强与院里其他学生组织的交流,携手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此建设我们和谐的大学校园。
第三、提高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合作能力。通过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标准化团支部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院团委和学生社团等组织广泛联系青年学生的作用,对团员青年实行多重覆盖;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把全校青年学生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最后,无论这次竞选结果如何,我都会认真对待,接受组织的考验,胜不骄败不馁。
大学团委竞选自我评价演讲稿篇三
非常感谢老师和同学们给我机会让我站在这里与来自全校各班的精英们一起竞选校团委干部一职。竞选只是一个过程,竞选成功才是我最终的目标,但初衷却是那不变的信念——给同学们带来更多的便捷,为大家提供更多的帮助。
首先,我觉得我不是在竞争一个职位,而是在争取一个可以让自己努力的机会,—个能为别人做点什么的平台。 我认为自己很适合担任校团委的工作。我有着一颗负责任的心和对工作的热爱,勇于走上这个讲台参加竞选。一向热爱集体、乐于助人的我,怀着锻炼自己、服务师生的目的,让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校团委这个大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我将会把握自己、展示自己、实现自己。
同时,我也明白,作为一名优秀的校团委成员必要的素质:待人正直,公正办事。在学习和工作中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乐于助人、团结同学。以自身的素质、形象和人格魅力去影响和带动全体同学。虽然我可能不一定是最好的人选,但我自信,我是一个愿付出最大努力的人。上学期, 我担任班级的宣传委员,并通过竞聘担任班级的班长一职,也算得上积累了相当多的管理经验,具备了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从而也让我深深的体会到了奉献与责任的含义。
加入校团委,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我知道这条路上有许多挑战,但我自信我有能力担起这副担子,因为我的热情,我的毅力,我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如果我成功当选,我将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大胆地管理校团委事务,让校团委体现出其价值与意义,让校团委成为学校、老师和同学之间沟通心灵的一座桥梁,让我们的校园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尊敬的老师、各位评委,我今天站在这里参加竞选,是展示自己,更是我一笔宝贵的财富。也希望能得到您们的认可和支持。 假如我竞选成功,我将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用心做好每一件事,对自己负责,对同学负责,一定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全力以赴,言必行,行必果。
再多灿烂的话语也只不过是一瞬间的智慧与激情,朴实的行动才是开在成功之路上的鲜花。请各位评委相信我,支持我!投给我宝贵的一票,给我一个舞台,给我一个施展的机会,我相信,我会还大家一片精彩!、
第3篇 生态绿色评价的演讲稿
关于生态绿色评价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
大家下午好!
上学期末,学区向下属各小学提出了以“星光灿烂”为主题的生态绿色评价理念。通知一下达,我们钢铁路小学的范校长随即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要求教师群策群力,在寒假期间针对本班学生的年龄特点制定具有本班特色的评价方案。本学期开学以来,范校长更是重视此次小学生素质评价革新工作,先是让老师交方案,然后就是抓落实。围绕“星光灿烂”这一主题,他向各位老师布置了具体工作,要求各班主任和课任教师共同商议、制定家校联系卡、教师评价日志、学生自评日志、学生成长记录袋等,并时常对老师的评价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在学校领导及各位教师的努力下,我们钢铁路小学的学生素质评价工作已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下面由我将我们二年级的具体工作,和大家做一个简单交流:
一、围绕“星光灿烂”的主题,在班级开展争当“班级之星”活动
1、制定星型:
本学期我班制定的星型为10种,分别是:数学之星、体育之星、艺术之星、书法之星、劳动之星、作文之星、礼仪之星、孝敬之星、诵读之星、卫生(环保)之星。涵盖了《小学生素质综合评价手册》中关于小学在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实践技能素质四大方面的内容。(课件图片:星卡)
2、设计“班级之星”申报表。我班制定的“班级之星”申报表,包括:申报类型、主要事迹、小伙伴评价、任课老师评价、家长评价、班级意见等内容。
“申报星型”、“主要事迹”一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小伙伴评价”一栏由同学填写;“任课老师评价”由学生找相应的任课老师填写(如:申报数学之星要找数学老师填写);“家长评价”由家长根据孩子一周来的表现据实填写。“班级意见”由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审议后给出评审结果。(课件:申报表图片)
3、指导学生认真填写“班级之星”申报表。
由于二年级小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差,一开始,他们对表格中“主要事迹”、“对小伙伴的评价”内容的填写不完整,表述不到位,有错别字,经过老师的耐心指导,在填写上都有了很大进步。
4、向家长发放“活动明白卡”--《致家长的一封信》
《致家长的一封信》详细向家长介绍活动的目的及各项评星标准,倡议家长在活动中做好孩子的申报、指导及评价工作。
5、申报表的收发
申报表以周次为单位,每周五下午放学前下发,由学生带回家,和家长一起选填申报星型。
次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前这段时间,是孩子们围绕星型积极表现的时段,期间,班主任要查看学生们所申报的星型,要经常地帮助他们熟悉评星标准,提醒他们注意收集事实资料,如:学生个人评价日志、家长日记、照片等,周五下午连同申报表一起上交。
3、指导学生填写自评日志学生根据填写要求,及时记录每天在家里或在学校里的点滴成长。引导学生重点围绕申报星型所做事件填写。(课件图片)
4、和任课教师共同记录好《教师日志》
学生素质的全面评价,单靠班主任一个人是做不成的,必须要依靠各个任课老师的力量。我班的《教师日志》就是我和数学老师郑丹郑老师共同完成的,学生的一句话、一个眼神、都会成为我们记录的重点。另外,老师要根据学生的申报星型重点记录学生在创星过程中的“特别表现”。
《教师日志》也为家校联系提供了一个依据平台。
5、“班级之星”的最后评定工作
每周一上午,班主任要和任课教师共同审读学生上交的“班级之星”申报表及其他事实资料,给出评审意见,下午第二节周会上,宣布“班级之星”,在教室墙壁上的评星专栏里张贴带有学生照片的“星榜” (课件图片),发放星卡,所有“班级之星” 们合影留念(课件图片)。
6、每周班级之星的合影,印在家校联系卡上向家长公示。
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广大家长朋友的支持,和学生的申报表一起交上来的有家长的日记,抓拍的照片等事实资料,尽管写日记用的纸张不够整齐、美观,字迹也有些许的`潦草,但是日记的字里行间都是家长们的真情流露,每都体现出家长从内心对孩子的关爱。活动中,有的学生家长还专门给我们打电话过来,咨询申报表的填写情况,还有的家长亲自将孩子的照片送到我们的手中,并参观了我们的“班级之星”主题墙。。。。。。可见家长们对我们此次活动的重视。也让我们更加有信心将本次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二、重视“家校联系工作”, 制定“家校联系卡”。
家校联系卡发放以来,大部分家长都比较配合,能够详细地向学校回馈学生在家的具体表现情况,也有家长给老师提了一些合理的建议,甚感欣慰。个别家长对老师给予的信息,重视程度不深,经常是用“谢谢”、“同意”等字眼一带而过。也许是平时工作忙,回到家已然没有精力给予回复,又或许是不善于表达内心的一些想法。所以,我们对家长朋友的这些做法也给予了一定的理解。不过,教育离不开家庭,我们还是会尽力和家长建立联系,和他们成为朋友。
三、成长记录袋
用粘钩、小夹子挂在墙壁学生拿取方便的位置,指导学生做好记录袋内资料的收集工作。成长记录袋一上墙,孩子们就主动将自己美术课上的折纸、星期天的活动照片等放进袋子里,他们已然将这个普通的袋子当成了自己的百宝箱。
以上就是我这个学期以来在学生评价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闲暇下来的时候,针对工作中的一些困惑和搭档的老师也做了一些交流,比如:
1、我班现有学生9人,现有的评价工作,老师紧紧时间还能做下来,如果下学期搬回新校,广招生源,班容量一下子扩大,评价工作量由此膨胀,我们现有的评价思路,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
2、针对评价工作中出现的个别家长不重视和家长们融不进评价中来的现象,我们应该想个什么样的策略?活动开展前,是否有必要开个家长会?
3、学生在创星过程中往往不知道该具体做些什么,各种星型的评价标准,是否要进一步明确、分条细化?
。。。。。。
我的讲话完毕,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老师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第4篇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演讲范文
方向东
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但最主要的是制订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
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如,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界定。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① 也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② 还有的地方规章,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通过对这些地方法规的比较分析,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是否仅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然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却不能评作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显然不在此列”。二、见义勇为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要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其实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应当说明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是指这一义务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义务”。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虽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却负有与被救助对象约定的义务的人,其实施救助行为,即是履行约定,亦不是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见义勇为救助的不应当是自己的利益,救助自己的,构成自救,这与见义勇为的要求不符。
(三)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见义勇为者是在这些利益面临危险时,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其受到社会的褒扬之处也在于此。据此,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却是为了获得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四)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见义勇为获得社会所褒扬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时都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要实施救助很可能遭受巨大伤害,如伤残,甚至献出生命。然而就是这样,却置自己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相比,体现出见义勇为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应该将它们区别开来。值得注意的是,救助应该是以积极的方式表现出来,消极不作为不构成见义勇为。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法规规定,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事迹突出,可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但不应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况且对事迹突出,并没有很好的界定。难道一定要见义勇为者把命搭上,才能评上见义勇为吗?
二、见义勇为立法的法理思考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实际上,我国许多省、市相继制订了或正在制订相关的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然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在法理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见义勇为可以说由来已久,一直为我们的社会道德所鼓励与称颂。见义勇为基本上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上几乎不存在这一概念,因此见义勇为立法在法理上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法律化。
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效力。而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共性。其一,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因此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具有规范属性。而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普遍适用性。道德与法律都普遍适用于社会上的人(这就是法治社会而言的),道德的普遍适用意味着道德通过观念调整人的行为,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积累而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道德可加以普遍化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得到的道德法律化。”③ 即道德有可能法律化的。其二,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即有些对象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到法律的调整。当然这就存在着一些社会关系只受到道德的调整,而法律对此没有调整,这就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空间。
道德与法律不仅在规范性上有着共性,而且在深层次上也有密切联系。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都有阶级性,主要体现和反映着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可以说,道德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社会手段。而统治阶级总是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手段,当统治阶级认为在某种社会关系上采用法律比道德更为有利,便会进行立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有着必然性因素。当然立法者也会顾及整个社会对这种道德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
一直以来,我们的社会道德对见义勇为都是持鼓励、称颂的态度。道德对见义勇为的肯定态度,影响到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去见义勇为。然而法律对见义勇为却没有十分明确的态度,也没有相应的行为规则。可以说,见义勇为受到道德的调整,并未受到法律调整。见义勇为立法就是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见义勇为立法在当今社会有着如此迫切的需求,是有一定社会原因的,因为在当今,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人们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一度忽视了社会道德利益,致使社会道德水平有所下降。另外,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使得社会上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道德的调整只是间接的,并无强制力,加上社会各界人士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高涨,促使立法者必须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当然,道德法律化并不是说立法者仅仅将道德规范“翻译”为法律规范。道德鼓励见义勇为,而且还将其作为一种道德义务,而“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不可能将有着较高要求的见义勇为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法律的合理作法是让见义勇为行为有着合法依据,重点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通过保护个人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有了安全感,必须更能够见义勇为,这样的良性循环应是我国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我国古代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④
我国古代虽然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单独的立法,然而在历史记载中我们发现古代统治者对见义勇为都有相关的立法。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立法的主要内容有: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及严惩见义不为者。
古代对见义勇为的保护与鼓励,是通过正当防卫的规定反映出来的。最早的规定见于《易经·蒙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的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盗,指____财物;贼,指杀人。当这两种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这明显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鼓励见义勇为;同时,又通过免责的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唐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在《唐律疏议》中可以找到对见义勇为的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____,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以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可见唐律中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加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安全。唐以后各代基本沿袭了唐的作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古代也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保护的内容,如,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银四十两,三等伤赏银三十两,四等伤赏银二十两,五等伤赏银十两。”
古代立法不仅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还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予以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这一规定开创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资奖励的先河。唐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 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着照数给赏。”除了这些规定外,还规定了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古代这些规定对于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很显然,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当时的社会道德水平及将这种美德传延下来都是大有裨益的。这为我们当今见义勇为立法起着一定的借鉴作用。当然,封建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封建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从未与个人权利有过任何联系,只是为了满足统治秩序所给予的恩赐。在不尊重、不推崇权利的社会中,虽然也能达到秩序的稳定,实现表面上的互助友爱,但却忽视了人性的本质和对人性的尊重,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危机”。⑤
四、我国当今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
(一)对刑法上相关规定的评价与思考
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却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
正当防卫是公民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作出反击。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由于见义勇为的特点,见义勇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的时候处于防卫人的地位,其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这样也就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____、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⑥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这一相对无限防卫的规定无疑更加有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同样极大鼓励了见义勇为。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制度可以排除避险人的刑事责任,也同样鼓励了见义勇为。
应该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并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侧重于防卫行为、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一定会产生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包括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的,也可以是为自己利益的;而见义勇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基于此,可以说我国刑法已有了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这对整个见义勇为立法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对民法上相关规定的思考与评价
刑法通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以达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目的。同样,民法上也有相关的规定来调整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主体一般有三个,即见义勇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见义勇为(如抢险救灾)中,则只有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不同的主体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调整。
1、见义勇为者与侵害人之间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但对公民的防止侵害和紧急避险行为持肯定态度的。公民在实施防止侵害和避险行为时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只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样,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损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相应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人们有所争论,但主要的是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阐发的。主张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人认为,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观上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积极行为。见义勇为不仅具备此要件,而且还有更高的要求。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两者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另外,二者都是受到法律肯定的合法行为,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主张是妥当的。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无因管理关系产生了两方面的后果。其一、排除了见义勇为者涉入他人事务的不合法性,肯定了其行为合法性。其二、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一定的补偿义务。基于无因管理关系,本人(受益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⑦《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进一步解释“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着实际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平与正义。现实中见义勇为者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自身利益遭受损害,而受益人却溜之大吉,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要求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我国已有这样的司法实践。发生在浙江上虞市的全国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第一审判决认为“见义勇为者(蔡某)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无因管理,且其有为受益人(杨某)谋利的意图,因此受益人应当承担8.5万元的责任”。⑧另一方面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也有利于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我国现有的民事规定对于调整见义勇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但起到了排除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而且对于处理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有着极大的意义。另外,民法上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整个见义勇为立法的一个部分。应该注意的是,在现实情况下,由于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也往往无力提供补偿时,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很难较好的保护。单纯依靠民法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进行专门的见义勇为立法尤为重要和迫切。
(三)对见义勇为专门立法的思考与评价
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显示出一身正气。正是由于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危险,使得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令人敬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流血英雄”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言利为小人所为,为世人所不齿。这种传统观念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但对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益是不利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鉴于此,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我国尽快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⑨恩格斯说:“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那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⑩
社会的利益要求和呼声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从已经颁布的法规来看,这些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大多是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
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再出现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对于我国加强基本人权保护也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不过,问题也还是有的。其一、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的差别很大。如,对于救灾抢险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否要求事迹突出,各地的规定就不同。各地方立法“诸侯纷争”,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国家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尤为重要。其二、地方立法并没有很好的定位。见义勇为的立法根据来源于宪法第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见义勇为立法应属于社会法范畴,具体来说应属社会保障法范畴。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定位可能与我国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立法混乱有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挺身而出,可以说他们对社会有着特殊贡献。既然如此,他们应当获得优于一般人的保障与奖励。国家给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以特别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褒扬奉献精神。这一点,韩国的作法可以借鉴。韩国相继在1962、1984年颁布了“国家有功者等特别援助法”、“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这样过于狭窄,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和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注释:
① 参见《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② 参见《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③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④ 该部分主要参考了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⑤ 赵肖筠,沈国琴:《见义勇为保护立法的法理思考》,载《现代法学》,__年第2期。
⑥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16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⑦ 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76条。
⑧ 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无因管理,但赔偿数额与一审判决有很大差距。
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6卷,第291-292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7页。
参考文献: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
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徐武生、何秋莲:《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周辉:《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载《人民法院报》__年5月27日
作者简介:方向东,男,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邮编:__33
地址:复旦大学北区40#701.
电话:021-55076040
e-mail:df_207@ok3w.net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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