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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农村环境容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市政府决定利用五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和通村公路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突出重点、集中行动、分步落实、长抓不懈”的工作原则,由乡镇(区)政府组织摸底,统一宣传发动,农民群众集体参与,对农村环境卫生和通村公路进行集中整治,确保在较短时间内全市农村面貌有明显改观。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村级道路、通村公路、村头地角、河边沟渠、房前屋后、公共场所等积存垃圾,着力消灭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流、禽畜乱跑和私搭乱建等农村“六乱”,实行责任分解,明确完成时限,挂账督办落实,确保不留死角。
三、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员,亲自部署,集中力量进行摸底,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解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及时督导落实。
(二)市城管局要将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纳入五月份对乡镇环境容貌考评的内容,实行专项通报,并通过电视台予以公示。
四、方法步骤
本次活动从5月8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5月8日至5月10日。由各乡镇(区)对辖区内农村“六乱”及通村公路两侧积存垃圾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台帐,报市城管局整理汇总后,统一下发。
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5月11日、12日。由各乡镇(区)组织村委干部召开动员会,将任务分解到村,明确完成时限,各乡镇(区)包村干部负责日常督导,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整治活动。
第三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5月13日至5月25日。由各乡镇(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组织相关责任村对本村和通村公路进行集中整治,清理村内柴草、杂物,清除街道两侧的乱搭乱建、房前屋后的堆物堆料,清除村内的粪堆、肥堆、草堆,杜绝污水乱流、禽畜乱跑。其中,建筑垃圾统一清运至乡镇(区)指定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5月25日前,各乡镇(区)要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市城管局。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至5月31日。由市城管局、文明办、爱卫办、交通局、广电局等部门进行集体检查验收,对整治成效显著的乡镇(区)予以通报表彰,未能达到标准的乡镇(区)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农村环境卫生和通村公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高卫燕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政府督查室主任康建新、市城管局局长冯文玉任副组长,各乡镇(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环境卫生和通村公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冯文玉同志兼任,成员为各乡镇(区)主管副职,负责协调处理各种临时问题,并督导工作落实。
(二)落实日报告制度。
各乡镇(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天下午4点前将当天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城管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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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全市交通运输局长会议,主要是了解各地今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及县、乡道升级改造和农村公路客运网络化连通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刚才,听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关于今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落实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结合我们平时了解的情况,受彭局长委托,我简单说两点意见:
一、上半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情况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按照与市局商定的计划,积极认真地开展了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1、县乡道升级改造项目49个241.2公里,已完成工可报告49个241.2公里;已完成测量设计7个46.344公里;开工建设5个27.43公里;已完工项目1个4.356公里。
2、农村公路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18个131.5公里,已完成工可报告14个101.2公里(永新县4个项目30.3公里未做工可);已完成测量设计1个7.7公里,已开工建设1个7.7公里。
3、少数民族村组公路84个115.1公里,县已完成5个9.4公里(提前实施),其他项目已在测量设计。
4、通自然村公路302个358.4公里,已完工项目101个129.5公里(提前实施),其他项目正在测量设计。
5、危桥改造项目29个,已完成施工图设计29个,已开工项目14个,完工项目9个。
6、道班房建设项目17个,目前有4个道班房已建成,4个完成了主体工程,3个完成了征地,2个正在开展前期工作,1个已开工刚完成基础,1个正利用客运站进行改造装修,其它2个未开工。
回顾上半年的工作,我认为,各地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得比较好:
一是新开工建设项目工可编制完成较好。按照省厅工作部署,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重点开展了“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组织对国有农、林场通乡镇级别的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县通乡道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农村客运网络化所需的连通工程、农村公路中新建独立大桥以上桥梁等项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截止5月30日,全市除永新4个项目30.3公里未做工可外,其他63个项目342.4公里均按要求及时完成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已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同时陆续组织对拟开工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批复,目前共审批线路25条,计48公里。
二是公路勘测设计抓紧落实。为确保“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市局下发《关于下达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任务的通知》后,市公路处及时将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各科室,组织对全市农村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县道升级改造、乡道升级改造等工程进行测设。各县(市、区)也积极配合并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对有关线路进行了测设。截止目前全市已完成勘测设计210公里。
三是道班房建设开局较好。计划新建道班房17个,目前已有4个道班房建成,4个完成了主体工程,其他项目都已启动,只有2个项目未开工。
虽然说上半年各地积极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等待观望的思想还比较普遍。从刚才的汇报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来看,各地还普遍存在等待观望的情绪,虽然5月份市局下达了与各县(市、区)商定的计划,但各地还在观望,认为省里计划还没确定,上面计划是不是还会变动,等等。
二是项目开工率不高。据统计,剔除提前实施的项目外,今年全市也只有不到40公里完成了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仅占年计划的4.7%。今年全市计划改造农村公路危桥29座,其中建成通车25座,完成下部构造2座、开工建设2座,目前开工项目14个(9个项目提前实施),进展不是很顺利,特别是当前已进入汛期,不利于桥梁施工,将影响到危桥改造任务完成。
三是往年水毁修复工程落实不够理想。4月份,市公路处组织对全市水毁项目修复情况进行了检查,但情况不容乐观,发现许多问题:通村公路水毁项目大部分未实施。部分工程质量未达标,标准未到位。水毁工程质量较差,质量监管不到位;水毁重建项目建设标准不到位。水毁专项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水毁资金使用不到位,如永丰县、吉水县、井冈山市把水毁资金都补贴到其他公路建设上去了。水毁项目资料不齐全,除县外,其他县、市未建立“一路一档”,没有施工图设计、质量鉴定报告和设计批复等。针对检查情况,市局下发了通报,但从刚才各地汇报情况来看,市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还没有落实到位。
二、下步工作要求和安排
今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农村公路846.3公里,其中建成水泥(油)路面通车591.7公里,实现垫层通车254.6公里;计划实施危桥改造29座;新建道班房18个。续建项目298.6公里。2012年前期工作项目,完成214.6公里县乡道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完成189.5公里农村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这些任务要完成,下半年是关键,各地一定要在以下几方面真正从思想上到措施上有所转变。
一是在思想上要树立开好局、起好步的责任意识。“十二五”时期是交通运输发展由量变到质变、攻坚克难、全面提升的重要阶段,对农村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农村公路建设的重点已逐步转移到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农村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危桥改造、道班房建设等。完成好这些任务对今年开好局、起好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特别是去年,我市各地扎扎实实开展了农村公路建设,圆满完成了的建设任务受到了省厅和市政府领导的表扬,今年各地不能掉以轻心,还要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在座的各位都有责任、有义务去做好今年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努力形成领导重视,政府推动的良好工作氛围。在这方面,县已走在了前面,5月底,该县就已召开了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责任落实会议,将今年的责任项目和工作任务全部落实下去,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督促各乡镇开展了各项前期工作。其他县(市、区)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动作还不大,影响还不够。为此,对这些还没有动起来的县,要引起领导重视,下大力气动员群众,继续掀起建设高潮。积极发挥上级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消除等靠要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千方百计发动群众,积极组织发动和引导,将群众的积极性与政府的积极性有机结合起来,尽快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努力完成今年的建设任务,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是在工作上要强化时间节点。要完成今年的建设任务只有6个月时间了,各地要对各项工作明确时间节点。一是要抓好县乡道升级和农村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项目的推进工作。要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测设工作,7月底前完成计划建设项目测设工作,并要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设单位盖章;同时要办理好县乡道升级改造、农村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和危桥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招投标文件审批,最迟在8月份要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9月份一定要开工建设,年底要完工。对里程长的项目必须在8月份开工。今年开工、明年完成的项目10月底前要完成前期工作,11月份一定要开工。二是要积极推进危桥改造项目建设。今年建成通车的25个危桥改造项目8月份前要完成前期工作,9月份要开工,另外今年开工、明年建成的4个危桥改造项目,11月份前必须完成施工图批复等前期工作,年底前必须开工。三是要加快道班房建设。今年要建成的项目中,还有县上盖道班正在进行招投标,安福县小江道班未开工,必须在8月份完成征地,9月份开工;4个完成道班房主体工程的项目中,禾源道班完成了主体工程,争取在10月份完成粉刷,滁洲道班房完成了基础,正在浇地圈梁,争取在10月完成主体工程;樟树下道班完成了征地工作,尽量争取在8月份完成前期工作,9月份开工;永丰县羊固山养路队要在8月份前完成前期和征地工作,9月份开工。实现新开工建设的4个项目,目前已完成了征地,要求在9月份前完成前期工作,争取10月份开工。
三是在措施上要坚持高效理念。各地在项目推进上要重点抓好项目建设的调度,要积极吸收和运用、期间的一些先进经验,继续形成“高度重视,高位推动,高效运作”的工作格局,政府抓推动,部门抓管理,乡村抓实施。要坚持“年初建帐,年中查帐,年底交帐”的工作方式,强化督查、强化调度、强化协调。县(市、区)政府侧重加强县乡网络公路及乡村、自然村连通公路建设的调度。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项目监管,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要建立一月一督查两月一调度制度,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调度,难点问题重点调度。各地还要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兑现制,考核结果要与项目安排、资金调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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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工作,逐步实现项目验收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目标全面实现,根据《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批复实施的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
第三条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分为当年项目验收和三年内经济社会综合达标考核。
第二章当年项目验收内容
第五条严格按下达的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批复文件进行验收,当年项目验收内容为:
(一)建设内容。检查整村推进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标准。按照项目目标和项目设计,对项目扶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质量、效益进行全面验收。对项目变更内容是否办理报批手续。
(二)投资情况。检查项目总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信贷资金、行业发展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三)资金投放。检查项目资金到位,资金下拨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管理是否规范合理;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项目扶持户人均收入提高情况;生产生活条件、项目村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改善情况。
(五)县、乡、村、户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落实情况。
(七)项目批复文件、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设计文件、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监理报告、质量报告、竣工报告、自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建档立卡。
(八)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及时移交有关资产纳入相关部门管理范围。
(九)其它。
第三章综合达标考核标准
第六条综合达标考核指在当年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达标考核标准对项目实施村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省级综合达标考核合格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颁发整村推进合格证书和牌匾,并销号。
第七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总目标是:主导产业明确且巩固和发展,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实现贫困农牧民稳定解决温饱,为脱贫致富、建设小康奠定基础。即达到贫困村产业有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新改善,村容村貌有新变化,社会事业有新进步,促进贫困村自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第八条综合达标考核标准
(一)贫困农牧民人均收入提高情况
1、项目。扶持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2、收入。扶持的贫困户在三年内实现稳定解决温饱目标,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800元以上,牧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
(二)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情况
1、饮水。全村人畜饮水困难得到解决,达到解决饮水困难标准。
2、通电。通过外供电或家用太阳能小电源等办法,解决了贫困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3、道路。农业区乡与贫困村道路畅通,村与村之间道路相连,基本达到四级以上沙石路标准;牧业区乡与牧委会、各牧委会之间通沙石路或简易公路。
(三)公益事业改善情况
1、基础教育。贫困村学校布局符合全省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就近就地有小学或教学点,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医疗卫生。贫困村的卫生室按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符合全省村卫生室基本设施配套标准,达到了村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农牧民就医难问题得到解决。
3、广播电视。村通广播电视,其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第四章验收考核时间
第九条当年项目验收时间为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半年后逐级进行自验、复验和抽验。
第十条综合达标考核时间
(一)各县整村推进项目村综合达标考核于项目实施第三年月前后完成。
(二)各州(地、市)整村推进项目村综合达标考核于项目实施第三年月前后完成。
(三)省级整村推进项目村综合达标考核于项目实施第三年月前后结束。
第五章验收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验收考核组织。验收考核工作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扶贫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考核。
第十二条验收考核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逐项验收考核的程序进行,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走访项目受益农牧户、综合评议、宣布验收考核意见的办法进行。
一、当年项目验收分自验、复验、抽验三个阶段。
(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县组织进行全面自验,并上报自验报告、资金审计报告和要求进行复验的申请。
(二)复验。州、地、市在收到所属县上报的自验报告和复验申请15日内组织复验,复验面不得低于各县项目实施村数的60%。验收结束后及时上报复验报告和要求进行抽验的申请。
(三)抽验。省级抽验面不得低于各县项目实施村数的30%,抽验组依据各州、地、市复验结论和抽验结果,对全部项目实施村作出综合评价报告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综合达标考核。对实施整村推进的所有项目村,按照综合达标考核标准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验收考核报告。
一、当年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依据和方法步骤;项目批复与实施情况;项目运行和效益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与财务管理情况;所有文件材料分类立卷归档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建议。
二、综合达标考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考核评价的依据;考核评价的内容(人均收入、饮水、通电、道路、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考核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奖惩
第十四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当年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规定年限内综合达标考核全部合格的项目实施县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当增加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当年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要在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相应减少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在规定年限内,未通过综合达标考核的项目实施县在全省通报批评,相应减少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同时要采取措施在一年内达到综合达标考核的标准。
第十八条凡挤占、挪用、拖欠、贪污项目实施村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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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和农家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特色旅游资源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闲、游憩、观光、体验及餐饮、住宿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景点是指能够提供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的空间地域,具备相应旅游服务功能、组织机构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旅游点。
第三条对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制度。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乡村旅游的总体规划和行业管理。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详细规划和日常行业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州、县市分别设立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分级评定和复核。
第四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开发、乡村旅游经营、乡村旅游管理和乡村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条开发乡村旅游,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所在县市旅游业发展详细规划要求,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保护,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第七条开发乡村旅游,应当突出民族特色,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深度挖掘民族文化内涵,营造浓郁的民族氛围,提升乡村旅游的核心竞争力。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乡村旅游经营基本条件
第八条资源条件
(一)具有浓郁的乡土风情和田园风光,生态环境保持良好;
(二)民居建筑体现民族特色、传统风貌,对不协调建筑进行改造整治;
(三)有地方乡土特色和体现民俗民风的文艺表演等旅游项目;
(四)有以农、林、牧、渔等为基础的农业产业,能提供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原料的具有农家特色的菜肴;
(五)乡村旅游点服务员应统一着民族生活服装,使用民族语言;
(六)有体现民族建筑特色的门票站和游客服务中心,有专用停车场和旅游星级厕所。
第九条从业资格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下列手续和证照: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卫生许可证;
(八)排污申报许可证;
(九)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十)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证照。
第十条环境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乡镇总体规划;
(二)区域内生态环境良好,区域周围500m范围内无污染源;
(三)区域内环境整洁,有垃圾回收处理设施,无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现象;
(四)进行改水、改厕、改厨和绿化、美化、亮化等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一条安全条件
(一)可进入性好,应有公路、水路到达,并能保证交通工具的通行安全,主要路口应有明显的指路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坚固,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供电系统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完好、安全;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五)远离地质灾害和其他危险区域,无安全隐患,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
(六)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
第十二条服务设施
(一)有开展游乐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娱乐设施,接待区域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二)餐饮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餐厅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地面硬化防滑并易于清洗,其面积及桌、椅、餐具应满足接待能力要求。厨房配有防蚊、防蝇、防鼠设施,配有冷冻、冷藏、消毒等设备。
第四章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申报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报审按申请、初审、验收、审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审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自评,然后向所在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自评情况,同时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十五条初审。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初审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提出的预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应在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报告书》中所有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初审对象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向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初审情况,同时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十六条验收。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验收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应对《报告书》中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向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验收对象反馈,并向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审定。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审定由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结束后,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应根据验收组对申报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验收情况,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集中进行审查核定。
第十八条发证。经过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乡村旅游景点,正式命名为“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并颁发标牌和证书,每年集中命名一次,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管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乡村旅游景点实行综合管理,由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安监、卫生、物价、民委、环保、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消防、税务、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乡村旅游相关经营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使用物价部门审核的门票和税务部门审核的发票。同时,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及收费文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对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三年重新评定。
第二十三条对评为三星级以上的乡村旅游景点,将其确定为重点保护特色村寨,州直相关部门优先安排项目资金,进行产业扶持,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在乡村旅游景点消费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第二十五条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乡村旅游星级等级;构成违法违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盲目开发,违规经营,造成资源破坏的;
(二)将餐饮、运输、表演和门票捆绑销售,采取高额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乡村旅游市场秩序的;
(三)拉客宰客,打虚假广告,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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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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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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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突出重点、集中行动、分步落实、长抓不懈”的工作原则,由乡镇(区)政府组织摸底,统一宣传发动,农民群众集体参与,对农村环境卫生和通村公路进行集中整治,确保在较短时间内全市农村面貌有明显改观。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村级道路、通村公路、村头地角、河边沟渠、房前屋后、公共场所等积存垃圾,着力消灭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流、禽畜乱跑和私搭乱建等农村“六乱”,实行责任分解,明确完成时限,挂账督办落实,确保不留死角。
三、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员,亲自部署,集中力量进行摸底,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解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及时督导落实。
(二)市城管局要将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纳入五月份对乡镇环境容貌考评的内容,实行专项通报,并通过电视台予以公示。
四、方法步骤
本次活动从5月8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5月8日至5月10日。由各乡镇(区)对辖区内农村“六乱”及通村公路两侧积存垃圾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台帐,报市城管局整理汇总后,统一下发。
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5月11日、12日。由各乡镇(区)组织村委干部召开动员会,将任务分解到村,明确完成时限,各乡镇(区)包村干部负责日常督导,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整治活动。
第三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5月13日至5月25日。由各乡镇(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组织相关责任村对本村和通村公路进行集中整治,清理村内柴草、杂物,清除街道两侧的乱搭乱建、房前屋后的堆物堆料,清除村内的粪堆、肥堆、草堆,杜绝污水乱流、禽畜乱跑。其中,建筑垃圾统一清运至乡镇(区)指定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5月25日前,各乡镇(区)要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市城管局。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至5月31日。由市城管局、文明办、爱卫办、交通局、广电局等部门进行集体检查验收,对整治成效显著的乡镇(区)予以通报表彰,未能达到标准的乡镇(区)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农村环境卫生和通村公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高卫燕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政府督查室主任康建新、市城管局局长冯文玉任副组长,各乡镇(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环境卫生和通村公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冯文玉同志兼任,成员为各乡镇(区)主管副职,负责协调处理各种临时问题,并督导工作落实。
(二)落实日报告制度。
各乡镇(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天下午4点前将当天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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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年至年实施县际及乡村公路新建、改建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要求,加快我区乡村公路建设,充分发挥公路网络整体效益,并为了确保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以及市计委、市市政局《本市省道、乡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市农村公路及危桥改造实施细则》,根据《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农村公路定义
根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分为乡道和村道。
乡道,是指区行政所在地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以及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的公路。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
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项目是指符合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局制订的《市城乡(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要求,并纳入市市政局上报国家交通部年至年建设计划的项目。
乡道危桥改造补贴项目是指年乡村公路普查发现的,并经市公路管理处调查并专题研究认定的27座乡道危桥以及新产生经区建委、区公路署确认的危桥。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区成立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由组长陈升平(区副区长),副组长杨卫国(区建委主任),组员沈英豪(区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邵雷明(区建委副主任)、方建华(财政局副局长)、张晓宁(区审计局副局长)、许生(区公路管理署署长)、各乡(镇)分管镇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公路署署长许生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公路管理署,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制订技术政策,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统计上报,适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等有关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落实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乡镇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研究、落实配套资金,监督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时总结、上报、交流建设和改造情况。
五、工作目标
在年至年,即用三年时间,到“十五”期末,实现以下目标:
㈠改造目前区现有公路设备统计量中乡道的等外公路中低级路面,使我区的所有公路全部达到高级或次高级路面的等级公路标准。
㈡全区所有的乡(镇)、行政村通达等级公路率达到100%,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100%,使每个乡(镇)、行政村至少通达一条高级或次高级路面的等级公路。
㈢到年底,消灭乡道的危桥。
六、补贴标准
本区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区、乡镇分工原则,项目建设和改造“以乡(镇)为主,区适当补贴”,由乡镇组织实施。各乡镇应按区里的精神,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
市、区的补贴标准:四级公路路面宽度3.5~6米,每公里补贴20~30万元,三级公路路面宽度7米,每公里补贴40万元,二级公路路面宽度9米以上,每公里补贴50万元,危桥补贴为工程造价的1/3。
七、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新建、改造及危桥改造技术标准依据的原则是:根据工程项目在公路网中的作用及交通量的发展前景,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和桥梁荷载等级,消除危桥隐患,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㈠路线标准
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型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路线局部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可进行部分改造,避免大改大调及占用有限耕地资源。
乡道,至少应采用三级公路标准;
村道,至少应采用四级公路标准;
预测交通量大的或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等级标准。
㈡路面工程
新、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铺设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配套资金不足时,路基工程应一次建设到位,路面工程可分步实施。
㈢桥梁工程
新、改建的乡道桥梁应采用汽车—20级,挂车—100(含)以上荷载标准;当改建乡道时,对达到汽车—15级,挂车—80荷载标准的原有桥梁可适当利用。
新、改建的村道桥梁应采用汽车—15级,挂车—80(含)以上荷载标准。
㈣防护、排水工程
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应注意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对高路堤,沿河傍水路段应设置必要的挡墙、护坡等安全防护设施;对路面、地下、路基、边坡的排水要求应根据当地降水与地质水文等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配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路面、路基及其边坡的稳定。
㈤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除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外,还应根据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按市公路处《关于规范设置乡道及乡道桥梁有关标志的通知》[沪路管养()23号]的要求,做好乡道有关里程牌、百尺桩、路名牌、公路界碑、公路标志和桥梁限载牌的设置工作,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的整体水平。
㈥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应在不影响行车视距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绿化。新改建农村公路的绿化工程应与公路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具体技术标准可参照附件一《市乡村公路技术标准(试行稿)》
八、组织实施
(一)农村公路新、改建及危桥改造组织实施流程
项目申报
项目业主向区建委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区建委汇总编制年度计划报区计委。
项目审批
区计委批复区建委报送的年度计划后,由区建委批复各乡镇项目申请。
抄送区公路署
项目设计
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施工图送区公路署备案
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投资额>;100万元,采取招投标。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可直接选择有一定资质的施工单位
确定监理单位
应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项目开工
开工前,由项目业主组织召开施工图设计交底会议,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邀请区建委、区公路署、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项目施工
原材料进行测试,并作其他相应测试报告,内业资料同步做,每月20日将工程进度月报报送区公路署
竣工验收
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邀请区建委、区公路署、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级,工程决算报审计
补贴资金拨付
工程达到合格级,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要求,工程决算审计完毕,项目业主提出请款申请,区公路署审核,区建委(区计委、区财政局参与)复核后统一拨付补贴经费。
(二)项目业主
农村公路新、改造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负责工程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管理,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全面负责,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实行社会监理,同时,接受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路管理署的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上报凡列入年至年乡村公路、危桥建设计划任务工程项目,要求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否则不予补贴(计划调整除外)。
(三)项目审批
凡纳入区各乡镇年~年农村公路计划任务书(附件二)、乡道危桥改造计划任务表(附件三)的农村公路及危桥改造项目。当年二月份起由各乡(镇)将项目申请报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批,抄送区公路管理署。项目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道路应明确道路名称、起迄点、长度、横断面布置、用地宽度、设计等级,桥梁应明确桥梁设计荷载、宽度、长度、桥名,项目投资额,计划开竣工日期以及申请补贴金额,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复,抄送区公路管理署。
(四)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应符合《市公路技术标准》(试行稿)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抄送区公路管理署备案。
(五)工程招投标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危桥改造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危桥改造项目在10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可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施工单位。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六)施工管理
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市市政局颁发的市政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施工全过程管理(如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原材料测试,其他相应测试报告,文明施工管理,内业资料同步整理等),并接受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公路管理署的检查、考核和指导。
(七)进度汇报
各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20日将当月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区公路管理署,由署汇总后上报市公路处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八)交、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工程项目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081号]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派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提交质量鉴定书。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级,争取优良级。
(九)竣工资料
各项目业主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农村公路新改建及危桥改造的档案按“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归档范围”搜集整理。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竣工资料必须在2个月内送达区公路管理署。
九、质量监理与建设监督
㈠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㈡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派的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机构负责。
十、资金管理与资金拨付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区里的补贴资金和各乡镇的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
纳入区里资金补贴范围的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待工程竣工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要求,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后,由各乡(镇)负责请款申请,区公路管理署审核,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复核后,由区公路管理署统一拨付。
如发生下述情况,采取取消补贴或降低补贴金额的措施,具体如下:
1、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取消补贴。
2、工程项目未达到《市乡村公路技术标准》、应招标未招标、未实行社会监督、内业资料不齐全等要求的,降低10—30%补贴金额。
3、工程项目统计报表未按规定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报送的,降低5—10%补贴金额。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率100%,优良率70%以上,达不到优良率70%标准的,未达到标准部分按每公里降低3万元予以扣除,超过优良率70%标准的,超过标准部分按每公里增加3万元予以补贴。
5、凡工程项目被评为区级文明工地的,按每个项目2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十一、环境保护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项目的设计阶段应体现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的原则。
项目的实施阶段要加强环保教育,有条件的要推广沥青混凝土热再生技术,严禁将废旧筑路材料倾倒在河内、路边污染环境;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禁止任意从路基两侧就地取土修筑路基等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应注意与村镇建设和沿线绿化相结合,推进公路建设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十二、安全生产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乡(镇)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办法,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文明施工。
对目前尚未实施加固改造的乡道危桥,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桥梁的日常检查工作。同时,设置危桥标志,做好限载或禁止通行的有效措施,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
十三、养护管理
根据《公路法》和《市公路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各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乡(镇)公路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对没有养护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要研究制订长效的养护政策和管理机制、落实管理人员和资金来源,建立管理机构,以切实有效地加强农村公路和桥梁的维修保养,确保公路完好和畅通。
区公路管理署应将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纳入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包括路面、桥涵、附属设施等方面的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逐步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和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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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的质量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通达工程的路。这种路基本上就是毛路,一般是无护坎,无水沟,无涵洞的。路面本来就高低不平,经水一冲更是坑坑洼洼,难以行走。再加上重车一压,行车就更加困难。可以说,通达项目的路基本上没有合格的。二是通畅工程的路。这种路目前还能行车,但质量也是合格的少,不合格的多。很多也是无水沟,无护坎,无涵洞的。外面洪水一冲,路下就空,里面山洪一来,路就不通。很多地方的路面也倒得特别差,大多才半年的路就已经发毛了,起坑了,有的地方几乎是大块大块地烂了。农民说“这水泥路还不及柏油路”,司机说“这些倒路的人真是个搞路的,只晓得赚钱,不晓得别人要骂娘”。
后期维护工作相对于农村公路来说,基本上是没有的。按照我们的有关规定,公路管理是分级管的,即所谓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就村管。这样一来,乡村道路就成了实际上的没有管。为什么?过去也就是税费改革前,农村人均一年收1元钱来维护公路,虽然这1元钱常被挪用,但偶尔也还是用来对路进行一些简单地填填补补,小修小补,勉强能让那个简易的公路承运下去。过去大多就只一条乡道,十几、几公里,这么弄弄也还马虎过去了。近年来,随着国家通畅、能达工程的实施,全县90%以上的村通了公路,这个后期维护的工作量就大大增加了。工作量大了,农村人均一年1元的这个收费项目又没有了,到我们调查时,目前农村公路的后期维护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当然,为了能通车,偶尔乡、村也拿点钱出来、找点人来,把那些临时的塌方清理掉。或者修修因洪灾而造成的断路,这好象都是在抗洪救灾的款子里搞的。算不得经常性的后期维护工作的。
二、乡村公路的质量和后期维护工作的缺失存在的安全问题
目前,我们农村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是变型拖拉机、小四轮、六轮车、单、三轮摩托车和一些几近报废和已报废的中巴车。司机有85%以上是没有任何执照和驾驶许可的。一句话,现在的农村交通就是“烂烂司机开着烂烂车子在烂烂路上跑”。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全县因为这些“烂烂司机、烂烂车子、烂烂路”造成的交通事故,有40多起,死伤人达80人以上。那年小横垅龙鼻桥一次就死了8人,这次事故,烂烂车、烂烂司机、烂烂路全都摊上了。今年红阳工业园里的那次事故,就是因为烂烂司机和烂烂车了。在调查中,有一个老农民是这样说的:路没修好,车没管好,司机没培训好,就不是在为民造福,那是在谋财害命。
三、导致乡村公路质量差的原因
1,钱太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畅工程的路每公里补助万元,要求村民配套万元。通达工程的路每公里补助万元,村民配套万元。很多地方就是国家部分到了,配套部分却不一定到,或者少到。这样,要么是工程施工时间拖长,物价、工价上涨,质量无法保证。要么是偷工减料,根本不保证质量。
2、人太贪。首先是承包方贪,只管个人利益,不管工程质量,偷工减料。二是村民贪,具体表现有二:只怨国家投资太少,不愿出资配套;项目批准里程少,实际开工里程多,钱不够,质量就差。三是个别管理人员贪,服务做的少,回扣要的多。
3、管理太乱。一是通乡公路乡政府没有监管权,承包方、监理方往往混在一起,质量有问题,不是返工,而是罚款了事。说是本届政府主持修路,实际上本届政府没有把关权,路的质量差了,政府就背黑锅。二是通村公路村负责,主管部门就任意放手,验收也不很严格,讲关系不讲质量。
四、关于乡村公路质量和后期维护的建议
首先,就质量问题说几个建议:
1、把好立项关。修路是好事,“要想富,先修路”。国家有补助,大家都想修,这更是好事。但对于我们主管部门来说,这就变成了难事。要修的人多了,国家的项目就显得少了,这就要我们去把关。怎么把这个关呢?调查结果告诉我们:一是要把好先后顺序关,要做到先乡后村,不要搞到最后村里通了,乡里不通。也要注意客观需要和长官意志相平衡的问题,要做到客观需要第一,长官意志第二。要做到服务大局第一,照顾少数第二。比如,县委政府把旅游开发做为了一大产业在做,但我们却迟迟不能把通往景区的公路放到重要的地位去考虑,那就显得我们的立项关没把好了。二是要把好规划设计关。不管是通乡还是通村,通畅还是通达,一旦立项,我们就一定要严格执行科学规划、科学设计。不得马马虎虎,随随便便。
2、把好经费关。一条路,立项后,就要规划、设计,设计好了后,就要预算经费。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进行预算,预算完了,再按照国家多少,配套多少,要坚决配套到位。资金全部到位后,方才可以进行招投标。当然,通村公路,村民的配套也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实行以工代款的办法,将工作日计算到户到人。同时要将这些工日做为经费的一部分计算到总工程款里去,一并进行招投标。
3、把好投标关。要认真公告工程的规划要求、设计要求、质量要求以及施工时间、完工日期、施工环境、村民以工代款数目等等与工程相关信息、资料,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严格招投标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提篮子”。
4、把好质量关。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首先对施工单位要实行质量负责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要做到坚决返工,而不是罚款。验收之后,不合格,要坚决返工。验收后,在国家规定质量责任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还是要坚决返工。其次对监理单位要实行与施工单位同责的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在工程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同责,施工单位返工花多少钱,监理单位罚多少钱,要用这些钱来补偿因施工单位误工和返工给当地群众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再次,乡道乡镇党委政府是当然的质量监理人,村道村支两委是当然的质量监理人。验收时,乡镇、村里要参与并签字。最后,施工单位要将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质量要求公示,要让群众能对照要求监督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
其次,说说乡村公路后期维护的问题。
后期维护,是一个难题,但要破解,也不是一个很难的事。
1、要分清维护权属。要力求将通达工程的路要纳入公路维护系列,实行统一维护。
2、要严肃通车标准。对通畅公路要严肃通车标准,不能达到通车标准的路要做到坚决不能行车,要在农村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保证公路通车质量,行车安全。
最后,还得说几句乡村车子和乡村司机的情况,前面说的“烂烂车子烂烂司机”就是真实说明了乡村车辆和司机的现状。这个现状告诉我们的就是农民的交通安全实在是无法保障。这个问题我也说两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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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
省社科院、省贸促会、省公路局三个单位一行7人,自7月27日到息县后,按照省驻村办的要求,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队员们冒着炎热克服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采取走村入户、查阅有关资料、举行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县情、乡情、村情、民情,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驻村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本着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理思路与具体帮扶同步走的办法,帮助所驻村两委制定了“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资源优势,调整种植结构,发展水产业特色农业,改善道路和水利灌溉基础实施和教育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贫困乡村发展”的工作思路,并制定了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充分发挥单位优势,为所驻县乡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省社会科学院是我省的科研单位,人才集中,信息灵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省社科院工作队充分利用单位优势,制定了“社会科学下乡计划”,结合息县的实际状况,开展所有制改革、三农问题、区域经济发展、基层党组织建设、文史知识普及等方面的专题报告或研讨会,并对息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专题调研,帮助制订“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息县发展提供智力支持。9月20日以来,省社科院副院长喻新安教授为息县领导干部举办了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报告会和“树组工干部形象”专题报告会;息县驻村工作队负责人闫恒处长为息县乡村领导干部举行了“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和“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专题报告会;社科院社科所副所长王友洛教授为息县乡村领导干部举办了“提高执政能力建设”专题讲座。这些报告或讲座受到息县领导和干部的很大反响和好评。省公路局工作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申报息县所驻村的公路建设项目,改善乡村道路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省贸促会工作队利用其外贸信息和对外劳务输出的信息灵通和涉外劳务的工作经验,积极帮助所驻乡村提供劳务信息,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创造条件。省驻息县工作队还邀请劳动厅劳务输出公司书记到息县,为当地劳务输出工作提供信息和指导,积极帮助息县政府和劳动部门的劳务输出工作献计献策,为增加农民收入拓宽渠道,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搭建平台。
三、抓发展,务实效,促进农民增收
息县联县驻村工作队,充分发挥所驻村自身优势,找准产业发展定位,培育和发展畜牧水产特色农业。结合所驻乡村,水资源和沙资源丰富,耕地面积较多的实际,和当地政府一起通过农业科技推广,调整种植结构。一是扩大优质小麦、优质油菜种植面积,积极推广规模种植,培育种植大户,发展特色农业;二是利用冬季时机,开挖鱼塘,发展鱼、鸭等水产养殖;三是大力宣传种养殖技术,提供相关资料,引导农民发展牛、羊等畜牧业,改善小户养殖的局面;四是利用阿深高速公路在息县施工的机遇,组织工作队所驻村开发黄沙资源,办沙场。目前沙场化验结果已出来,有望在明年初向高速公路建设提供黄沙。所有这些,都将促进农民增收。
四、重视乡村教育事业,改善乡村教育设施和条件,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息县所驻工作队队员有懂法律、知电脑、熟劳务知识和公路建设的专业人员,工作队充分发挥工作队员的自身专业优势,为所驻乡村举办法律知识、电脑基础知识、劳务输出、公路项目建设等各种培训班、讲习班、专业技术知识讲座等,帮助所驻村民提高法律意识,更新观念,提高科学文化水平。
息县工作队想方设法为所驻乡小学的基础建设,争取专项教育扶贫资金,目前已争取到位20万元资金,预计年后,还将有资金到位。省社会科学院工作队还积极向该院争取资金,为所驻村小学捐赠新书包320个,课桌50套和空调4台,初步改善了所驻村小学的教育设施和条件。
五、帮助实施“双强”工程,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工作队紧紧围绕农村发展,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采取参观省内先进村,培训村干部等形式,开阔村干部视野,帮助所驻村干部成为“双强”干部,积极帮助所驻村两委完善村务制度建设、党的建设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六、有针对性的开展扶贫帮困,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
针对所驻村的贫困户和特困户的具体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帮助他们查找致贫原因,理清致富思路,为他们提供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以拓展他们的增收渠道,实现脱贫致富。同时,工作队员向“特困户”、“五保户”捐赠衣服,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让“五保户”、“特困户”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怀。
七、积极申报协调扶贫专项资金,为所驻乡村提供资金帮助,改善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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