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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到今年,全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都在陆续换届。换届使得各地官员大幅调整,更让送别成为党委政府大院里不断上演的场景。
自中共十以来,各级党组织不断强调要严肃换届纪律,严管官员离任前的种种行为。新形势下,如何不越界违规又能兼顾同僚情谊,考验着各级官员。
有送往有迎来
2017年3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郭树清在京任职满月了。
2月23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的一则《有关活动建议安排》在网络流传。这则建议透露,曾任山东省省长的郭树清即将离开山东到北京赴任。
正文仅仅只有13行字,但简练清楚,把一项送别省长进京担任重要职务的活动安排得有条不紊。从建议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天下午,山东省委常委,省政协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以一个简短的欢送会形式,与郭树清道别。晚上6点30分,省委书记姜异康和另一个正部级官员、省政协主席刘伟到省委宿舍区东山小区送别;7点33分,郭树清由济南西站乘坐g148次高铁赴京,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杨东奇和省政府秘书长王华陪同郭树清进京。
四套班子在省委的国宾馆话别,一把手省委记在省委宿舍小区送别省长,显示了高规格和诚意。但若省委书记把省长送到高铁站台上,就过了,省长觉得担当不起,别人也会觉得书记屈尊了。而对接中央组织部的省委组织部长和为省长服务的秘书长陪同进京,尤显殷殷情意。
现任交通部长李小鹏离开山西时,送别的程序简单,但现场气氛轻松融洽。记者获得的现场视频显示,2016年8月28日下午6时30分许,李小鹏从山西省政府大院离开,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和时任山西省委副书记楼阳生到省政府大院送别。骆惠宁、李小鹏和楼阳生分别作了简单的讲话。临上车前,骆李拥抱数秒,现场掌声一片。
也有官员离任时没人送。一名知情官员透露,他曾任职的地方发生了举国震惊的腐败窝案,原书记受到批评并被调离,走的时候新任书记不允许常委班子成员送老书记,气氛有些凝重。
官员离任履新,有送就有迎。2015年1月6日出版的《海南日报》在头版报眼的位置刊登了江苏官员到海南迎新的消息。这篇题为《罗保铭会见江苏省委组织部长王炯》的报道称:“今天下午,省委书记罗保铭在海南迎宾馆会见了迎接蒋定之赴苏履新的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王炯一行。”
不到两年后,《海南日报》在同样的位置了云南官员去海南迎新的消息。2016年11月1日,《海南日报》在头版刊登题为《罗保铭会见云南省委秘书长李邑飞》的报道。报道开头写道:10月31日下午,省委书记罗保铭在省委会客室会见了迎接李秀领同志赴云南履新的云南省委常委、秘书长李邑飞一行。当时,李秀领由海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调任云南省委副书记。
“群众自发送行” 越来越多
有时候民间人士也会参与到官员的送别活动中。2016年7月9日,江西赣州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宣布史文清不再担任赣州市委书记职务。时任江西省委书记强卫出席了大会。
记者注意到,地级市市委书记赴任卸任,一般是省委组织部部长或者副部长出席干部大会宣布,由省委书记出面宣布的并不多见。
7月14日,史文清离开赣州,有人专门制作了一个当天上千名群众为史文清送别的《挥别赣南》h5页面,并在网络中流传。根据这个h5上的图文显示,当地民众有人给史文清送去土鸡蛋,有人给他敬了两碗米酒,还有一些人打着感谢史文清的横幅。
事后,有人质疑这场送行是当地官方组织的“作秀”。当地有官员解释,参与送行的老百姓,是因为感激史文清担任市委书记为当地贫困农民搬迁盖了新房而自发参与的。
场面最热烈的送行,是现任山西省太原市市长的耿彦波四年前从大同市长任上离开。根据现场视频,送别的人群哭成一片,而耿彦波也在车里泣不成声。
也有官员会拒绝这类大规模的送行。一名曾担任过县委书记的官员透露,其离任时为了避免这种送行,离开时非常低调,有关部门也明确表示了想安排一些机关干部群众在大院内送一送,但被其婉拒。
严惩摆告别宴庆祝宴
在过去,官员离任前通常要吃告别饭,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很多大吃大喝的“高调饭局”基本消失了。
中部省份一名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介绍,该县前任县委书记离开前,县委班子成员在县委食堂陪书记吃了一个早饭,喝了点粥,就把书记送走了。
一名在地级市市委办公厅任职的官员称,该市宣布市委书记离任的大会前,市委办公厅就安排了散会后,新书记和班子成员请离任市委书记在食堂吃饭。离任书记表示,“如果省委组织部的领导散会后留下吃饭,我就吃,如果组织部的领导不吃,我也不吃。”
散会后,该省委组织部的官员直接回了省城,离任书记也婉言谢绝了告别宴。新书记只好请老书记临走说几句,“过去说得够多了,今天就不多说了。”离任的市委书记说完后便乘车离去。
有官员离任时很低调,饭都不吃,也有官员离任时高调组织饭局。2016年7月27日,原赣州市定南县委书记陈阳霞到省纪委报到上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江西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子亮8月4日晚请陈阳霞吃饭,并邀请曾一起在国外参加培训的省直机关另外两名干部参加。程子亮与江西省旅游集团副总经理黎友才商议后将聚餐地点确定在了一个私企老板的会所内,黎还提供了晚餐红酒。
此事不久被举报,8月12日,江西省纪委经过调查后迅速作出了处理:给予陈阳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止其省纪委副厅长级室主任试用期,调离省纪委机关;给予程子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职务,调离省委组织部;给予黎友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参与聚餐的省直机关三名干部党内警告处分。
严管之下,顶风的形式还五花八门。陈阳霞是离任后顶风庆祝提拔,湖南衡阳则发生了一起官员离任前祝贺调动的欢送宴事件。
2016年8月15日,有读者爆料,2016年6月21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检察院检察长聂志文以即将调离衡山为名,邀请衡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新国聚餐。经王新国同意,又邀请了衡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姚宇旺,副县长、公安局长郭继放,县法院院长胡家舜,县司法局局长沈雁中等4人。此外,衡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向前、蒋晖、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杨光玖、政工室主任杨吉庆、办公室主任李延会等5名县检察院的官员同时作陪。
8月19日,衡阳市委消息,对衡山县部分领导干部在换届考察的敏感和关键时期违规聚餐、严重违反换届纪律一案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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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2015年,乡党委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上级纪委全会和市委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切实优化党风政风,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较好地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乡党委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事关江南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强化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按照“一把手负总责、管工作管廉政”的责任分工,完善了乡党委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确保在领导上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二是强化责任。坚持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大会,传达学习各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重对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同时,每年制发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一览表,逐项将工作分解到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并分别与各相关部门、各行政村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三是强化督查。乡党委坚持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责任制落实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面上推进情况,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扎实有效。
(二)坚决维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乡党委坚持把维护权威、严守党的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项任务,每年“七一”期间,常态化开展“学习、遵守、贯彻、维护”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今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组织全乡党员干部采取班子成员轮流讲课、邀请党校讲师辅导授课、党员自学、观看教育片等形式,系统学习了五本必学读本,观看了《焦裕禄》、《第一书记》等教育影片,深入村社认真听取意见,虚心查找问题,积极整改问题,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性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用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三)严格干部选拔任用。乡党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坚持民主推荐、群众评议、党委审议、纪委全程参与,严把干部任用关;坚持单位推荐、进前考察、集体研究,严把干部入口关。配齐配强了村级班子,对死亡短缺的两个村纪检员全部选配完成。
(四)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乡党委始终重视扶贫救灾、农业补助、土地流转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保证各项惠民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始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坚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实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深入推进“廉洁村”创建工作,加强村级“三资”管理,健全了村级“三资”管理制度,切实使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切实使群众利益不受到损害。
(五)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了《乡党委会议制度》、《乡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性文件,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民主决策水平。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组织编写了岗位廉政风险干预文本,建立健全干预台帐,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按照县委要求,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真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组织监督。
(六)积极领导和支持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乡党委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全力支持纪工委开展工作,做到违法乱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2015年5月份,乡纪委立案查处党员违纪案件2起,处分违纪党员2名,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各1名。
(七)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四倒逼”工作机制,坚持每年将中心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事项细化分解到班子成员和工作部门,明确时限、目标和要求,强化责任,并采取月督查、季汇报、半年小结、年度考核的方式狠抓落实,切实在全乡形成合心合力共促发展的工作格局。
(八)切实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坚持每季度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各级纪委全会精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和各级作风建设规定要求,深入查摆、整改“”问题,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增强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引导班子成员改进作风,以身作则,带头示范,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年来,乡党委书记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创新上思考,在务实上着力,全员动员,分线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1、坚持牵头研究制定并组织分解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根据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并细化分解到相关班子和有关部门。
2、坚持主持召开街道党风廉政建设班子分析汇报会。2015年,先后主持召开4次班子会议,2次听取乡班子和各线负责人党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汇报,2次听取乡纪委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难点节点问题。切实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牵头开展了乡正风肃纪专项行动,组织制定了乡党委会议制度、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性文件。
3、重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并实行了第一时间化解、联合对接化解、领导包案化解的“三化解”工作机制,切实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2015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3件,目前已办结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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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建立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制度,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发展观,按照中央提出的各级党委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组织工作水平上不断取得新进步的要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夯实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责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县委确定的中心工作,努力使我县党建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从而,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研究制订党建工作总体规划,谋划提出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整合党建工作资源,构建“大党建”工作格局;以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注重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作用不明显的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注重发现、培养、树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带头深入基层,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推进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办法,健全完善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考核,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二、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的内容、形式和主要环节
(一)述职的主要内容
1、研究制订本单位党建工作总体规划。根据县委工作要求,全面把握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情况,立足实际,谋划提出基层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任务目标和落实措施。
2、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带领班子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确立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切实加强“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统筹推进社区、机关、医院和学校的党建工作,积极做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党组织建立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注重基层党建工作创新与制度建设。围绕大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4、带头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落实。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乡镇党委要实行驻村联户蹲点制度,在党组织软弱瘫痪、工作难度大的基层党支部建立联系点,经常深系点帮助指导,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开展。
(二)述职的基本形式
党组织书记述职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集中在8月份左右进行,实行“双向”述职,即先向本级党组织述职后,再向上级党组织述职。基层党委书记的述职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基层办具体负责。参会人员为全体党员县级领导、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乡镇党委书记和部门党委书记。同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休老干部和部分党员企业主参加。党委书记向“下”述职一般安排在向县委述职之前,组织部派人参加。乡镇召开述职会,参会人员为本乡镇机关所有干部、站所负责人、村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休老干部和党员企业主。部门召开述职会,参会人员是本部门机关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部分党员代表及部分服务对象(群众)。
各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的述职,由各基层党委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落实。
(三)述职的主要环节
1、述前调研。述职会议前,县委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入户走访、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听取汇报等形式,就各党委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调研。摸清基层党委党建工作的具体状况和突出特点,找准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管党职责的特色做法和薄弱环节,力求做到评价定位准确,增强述职时点评的针对性。
2、述前准备。①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以书记履行管党职责为主线,注重反映个人在抓党建工作中所做的工作及成效、思想认识和体会、履行党建责任情况、党建工作创新和工作中的不足、促进经济发展情况。述职报告撰写成稿,先提交有党委委员、各基层党支部书记参加的基层党委扩大会进行讨论修改,再经党员县级包联领导签字后,上报县委组织部审阅通过;②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附表);③收集整理能够反映工作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④县委组织部收集整理各基层党委特色工作开展情况,制作15—20分钟电教片。
3、述职过程。述职大会分四个步骤进行:①观看电教片,查看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资料。②说明述职重点和基本要求。③个人述职。基层党委书记按照述职内容要求进行述职。④点评得分。党委书记述职后,参会人员侧重于不同党组织就工作特点和成效、存在问题和不足,需改进的事项和要求做出客观、公正的点评。同时,在述职过程中,可采取现场提问、自由交流、双方互动等方式进行。每个党委书记述职结束后,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
4、组织评议。在党委书记述职结束后,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议组,结合平时检查、述前调研、述中点评和向“下”述职评议结果等四方面情况,汇总述职打分情况,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印况通报,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综合评议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履行管党职责情况的总体评价,二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是需要改进的工作和努力的方向。
三、认真抓好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的成果运用
县委组织根据点评结果、综合评议意见和党委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逐党委查找问题,客观地分析成效和不足,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建立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各基层党委书记要根据反馈结果和整改通知书,认真对照检查,深入剖析原因,明确整改事项、时限,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力量抓好整改。整改完毕后,要将整改结果在基层支部书记会上再进行述职,接受评议。同时,将整改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查,县委组织部检查后,销号处理。
县委将把党建述职工作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相结合,与“评先树优”相结合,与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相结合,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重视,述职组织不严密,质量低,效果差,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党委书记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直至采取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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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查责”是指对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地方,除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或地方责任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凡存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都要得到相应责任追究。为规范追究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界定
(一)县委常委、党员副县长对分管单位和联系乡镇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副县长对其分管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所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党政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县直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对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副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工作的部门和联系的村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县直单位班子成员和行政副职对其所分管工作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县直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书记、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对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管辖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学习教育,并对如何落实提出具体办法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监督。
(四)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对象进行1-2次廉政谈话。同时,对出现问题或有问题苗头的对象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管辖责任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重要嫌疑的,及时安排调查,本人不能直接安排调查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
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应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开始查责,检查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是否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发生大案要案的其责任领导应及时向县委说明履责情况。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领导履行职责到位的,不再追究其领导责任。凡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包括警示谈话、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免职或纪律处分。
(一)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警告”处分案件的,未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严重警告”或两起以上“警告”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未履职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撤职”或两起以上“严重警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未履职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两起以上“撤职”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进行诫勉。
(五)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或者出现两起以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两起或两起以上“”处分案件,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对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
(七)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腐败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存在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现象的,一律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同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实行诫勉或免职。
(八)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警示谈话或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或免职。
(九)包庇、纵容或者参与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同一案件既给予党纪处分又给予行政处分的,追究领导责任时不重复计算;只给政纪处分未给党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档次追究领导责任。
乡科级以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直、乡镇纪委(纪检组)负责。涉及县级领导的责任调查由县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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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
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
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
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
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
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
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
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月工资的8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
计发;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事假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每请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资;
2
、超过5
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1
、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
、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
、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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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同时,中央组织部配套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领导干部选任监督制度体系。
“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党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主要或相关领导干部或人员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用人失察失误进行问责的制度;“报告工作制度”包括每年常委会须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干部选任工作和在特殊情形下选任干部须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接受监督的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包括每年常委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任工作和新选任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及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过程中进行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制度”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在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
这四项新制度的推出和试行,一方面为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管建立了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同时也向全党发出了加强依法治党、用制度管干部的明确信号。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干部选任工作存在的长官意志、唯亲是举、买官卖官、用人失察和有章不依等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像保护国有资产一样保护和增强花费大量成本培育起来的领导干部资源,这四项制度的试行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监管,用制度管干部、用制度保护干部,保证党的用人正确,是试行这四项制度的宗旨和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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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责任落实调研报告一
一、主要做法
(一)责任清单明任务。把握好落实两个责任的关键,建立两个责任清单制度,印发《xxxx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细表》,厘清了乡(镇)党委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3个层面40项主体责任和乡(镇)纪委3个层面44项监督责任,做到责任清晰、履职有据。
(二)签字背书促落实。由县委书记与乡镇党委书记签订xxxx年xxxx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任书36份,督促乡镇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县纪委书记与乡镇纪委书记签订xxxx年xxxx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责任书18份,督促乡镇纪委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同时,各乡镇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站所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签字背书,传导压力,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三)执行制度严约束。严格实行乡(镇)、党委及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县委、县纪委报告1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乡(镇)纪委每季度向同级党组织和县纪委报告1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的双报告制度。出台并严格执行《县委书记约谈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暂行办法(试行)》和《xxxx县纪委书记约谈领导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暂行办法(试行)》,对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抓早抓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和专项巡察机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巡查年终检查等方式,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开展专项巡察,督促整改,力促责任落实。
(四)强化培训增素质。以加强自身建设 提升执纪能力为主题,采取四种方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一是每月一讲专题培训。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各室轮流讲学,每月开展一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专题培训,通过情景模拟、案例分析、对策研究等教学方式,有针对性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二是跟班锻炼顶岗培训。轮流抽调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监察局各室顶岗锻炼,促进新人尽快适应角色,了解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情况,明晰工作职责和方法。三是外出学习脱岗培训。抓住机遇,适时选派年轻纪检监察干部带着问题去参加中央、省、市纪委组织的学习培训,深入了解当前形势,学习先进经验和方法。同时建立本县外出培训优秀学员师资库,按照中央、省、市纪委的培训课堂确定命题,利用每周学习日,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听取外出培训人员交流学习收获和感悟,分享培训学习经验,促进培训成果运用。四是实战演练以案代训。从乡镇纪委或派驻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抽调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县纪委办案,进行现场办案培训,通过实战演练提高基层办案水平,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五)案件查办增实效。为更有效督促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县纪委要求重点乡镇查办4件案件,部分乡镇至少查办3件案件,一般乡镇查办2件案件,并加大目标考核分值,确保乡镇纪委发挥监督作用,敢动真格,抓好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更好为群众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两个责任意识有待提升
1.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一是部分乡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学习领会,没有搞清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该负什么责?怎样承担责任?二是部分单乡镇认为单位主要是负责抓好经济社会发展、灾后重建及完成本职业务工作,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当着单位分内的主业来抓,党委负责人错误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业务,与单位业务工作联系不大,凡是涉及纪检监察的工作,都是纪委的事情,习惯于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交给纪委去做。三是有的乡镇党委负责人把落实主体责任停留于表面,习惯于开会布置任务、发文分解责任,没有真正做到四个亲自。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只重视具体业务工作,把一岗双责仅仅理解为自己带头廉洁自律,没有用实际行动管好干部、带好队伍,一岗双责的观念淡薄。
2.监督责任意识不强。一是有的纪委认为党委是主体责任,自己只是监督责任,责任有主次之分,党委布置什么、关注什么就去做什么,没有有效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的作用。二是有的纪委不能尽快适应三转要求,理解和把握监督责任上存在偏差,工作方式相对简单,停留于抓效能、抓工作纪律,没有充分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监督浮于表面、监督不深入、监督不到点子上。三是有的纪委定位不准,习惯于对一般工作人员的监督,不愿、也不敢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
(二)责任体系不够健全。一是在制定落实责任制上,存在照搬照抄、上传下转等问题,与实际结合不够,使责任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内容空泛。二是在落实责任分解上,定性指标偏多、定量指标偏少,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对重点牵头工作职责不清、目标不明、任务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工作难以开展。三是在落实监督责任上,纪委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不能保持相对独立性,导致职能定位不准、履责存在错位。四是在落实责任考核上,缺乏统一规范的量化评价机制。考核流程停留于年初分解、年终考核两步曲,考核形式多以听汇报、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考核扣分一般也只在发生案件或问责事件后才会出现,考核结果差异化程度较低。公众参与途径不多,社会评价机制不够健全,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途径有待进一步拓展。考核结果运用不够,与激励机制挂钩不够,以致存在责任履行好差一个样。五是在责任追究上,追究的尺度难以量化,条款笼统,操作性不强,追究由谁决定、由谁查处、追究哪个层级领导的责任等,缺乏程序性、惩戒性、科学规范的责任追究体系。
(三)责任落实措施不力。一是主体责任流于形式。乡镇领导班子未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一些党委负责人贯彻落实两个责任时,常采用形式主义的套路,满足于开会、讲话、签责任书等样板动作,习惯于年初开会部署、年中发文落实、年终考核评比等传统模式,重部署轻落实,致使党风廉政建设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缺乏经常性和中间环节的督导、检查、考核,难以充分调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责任制的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二是监督责任缺乏担当。主要表现在乡镇干部职工主动接受监督的意愿不强,认为纪委的监督是来挑刺和出难题的,对同级纪委的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乡镇领导干部对内部监督管理不愿抓不敢管,制度形同虚设,对出现的腐败问题或作风问题存在当老好人、睁只眼闭只眼现象,不敢处理,怕得罪人,又担心影响个人政绩,还怕影响到单位考核,故而导致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监督缺位。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清单、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系统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把握好落实两个责任的前提,迅速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做出的形势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担当意识。
1.切实增强党委主体责任的担当,需要着力提高四种意识。一是知责明责尽责意识。党委和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坚决破除认识上的诸多误区,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二是工作主体意识。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要进一步明确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地位和具体责任,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日常工作之中,与经济社会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抓具体、具体抓,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三是责任田意识。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要将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视作自己的责任田,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围绕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研究方针策略,创新开拓实践,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四是表率示范意识。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为党员干部做出示范、树立榜样。
2.切实增强纪委监督责任的担当,着力提高三种意识。一是依规履职的意识。纪委要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按照党章赋予的法定职能,开展执纪、监督、问责,既要协助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二是聚焦主业的意识。以三转为主轴,深入开展创三优、铸利剑、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业,把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责交还给业务主管部门,集中力量抓好主责主业,树立再监督的意识。三是铁面执纪的意识。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以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解决能力不足和本领恐慌的问题,大力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水平。在面对腐败现象和违纪违规行为,敢于动真碰硬,敢于执纪问责,真正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二)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责任落实。把握好落实两个责任的根本,建立工作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取得实效。
1.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必学内容,坚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认识、理解、厘清两个责任的意义和内涵,并自觉履行到各自的工作职责中去,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系统培训。一是充分发挥廉政文化九进活动的宣传作用,通过开展专家讲课、警示教育、廉政承诺、文艺汇演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传播廉政文化,浓厚落实两个责任的氛围。二是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引导作用,坚持廉政建设逢会必讲,组织开展好党政一把手讲党课活动,切实当好表率,唱好主角。每年讲廉政党课或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三是充分发挥平台载体的传播作用,精心编发廉政短信、廉政专栏、廉政汇编,用好用活一墙一屏一栏一网一节目(即廉政文化墙、电子屏、公示栏、纪检监察网站、廉洁xxxx节目),动态宣传各级关于廉政建设的讲话、政策、案例,增强全县上下落实两个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建立并严格执行责任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双谈话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二是严格执行双背书制度,即每年由县委向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下发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任书,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组织下发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责任书,层层签字背书,落实责任。三是严格执行双报告制度,每年由各乡镇(部门)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组织和县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每季度报告不少于1次。
3.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一是改进检查方式,探索建立日常督查、重点巡查、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立体式监督检查考核机制,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在坚持县委领导带队检查考核的同时,创新方式方法,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大督查、专项检查、执纪查案等形式,加强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考核。二是建立五廉监督制度,即各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县纪委全委会对各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访廉、问廉、评廉、督廉的五廉监督机制,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同时,探索委托第三方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导入和建立群众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三是建立巡察机制。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的监督。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巡察内容,着力发现问题,注重成果运用。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部门),开展专项巡察。每季度开展巡察不少于1次。四是严格执行年终检查考核制度。每年年终对各单位(部门)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年终检查考核与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等相结合,严格兑现奖惩。
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实行纪委约谈。对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了解情况,提醒约谈,抓早抓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启动责任追究。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专门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方式、力度,准确区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三是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纪检组织的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监管不力的问题。通过刚性的责任追究,避免出现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代替党纪政纪处分的现象,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两个责任落实调研报告二
中央提出两个责任特别是省委出台一意见一办法以来,湘潭市委、市纪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不断凝聚共识,认真谋划部署,以追责问责为导向,倒逼两个责任落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主要做法
(一)狠抓宣传督导,营造问责氛围。一抓学习。市委书记陈三新专程到市纪委调研座谈,在全市落实两个责任专题培训班上作辅导报告,多次在全市大会上强调,要以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市纪委紧跟省纪委和市委部署,在去年编发和王岐山同志关于两个责任的重要论述、全国部分地方落实两个责任的实践探索等学习资料的基础上,今年又将各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和学思践悟系列文章搜集起来,以内刊形式印发学习,还编印《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手册》,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人手一册。各级各部门将两个责任纳入党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市本级开展两个责任在线专题访谈,10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别结合实际谈体会、作承诺、讲打算。二抓约谈。市委书记陈三新率先垂范,带头亲自约谈部门负责人,8月11日,对全体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县市区(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体廉政谈话,反复强调坐着领导干部的位子就要挑起一岗双责的担子。市委常委和市政府班子成员分别约谈分管联系或分工对口的部门负责人20余人次。市纪委书记约谈县市区(园区)、市直单位纪委(纪工委)书记。约谈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遮遮掩掩,不轻描淡写,既包括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也有信访举报问题和个人自律不严等问题。三抓督导。去年,市纪委开展2轮专项督导。今年来,市纪委书记张建平带队到各县市区(园区)和10个乡镇街道督导两个责任落实情况,逐一听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汇报。委局其他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到市直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在市委、市纪委的示范和督促下,各县市区(园区)、市直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层层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宣传、约谈、督导,基本实现全覆盖、无盲区,在全市营造不担责就要被追责的浓厚氛围。
(二)健全制度链条,划出问责依据。一是出台实施办法。去年,市委在全省较早出台了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专门拿出一个章节对责任追究作出详细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还修改完善《湘潭市行政问责办法》,明确了决策违规、执行不力、管理不善、行为示范等4个方面的行政问责情形,规定了4种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和11种对当事人的问责方式。二是制定5+1责任清单。协助市委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5+1责任清单,即市委常委会、市委常委会成员、市人大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市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市委常委会的主体责任包括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权力制约监督等8个方面25条。市委书记的主体责任为18条,市长的为17条,市委常委会成员既有共性清单,又根据自身分管工作,列出了个性责任清单。定位准才能责任清,具体化、条目化的清单制度,不仅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还有利于倒追单位党委和纪委责任,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也将参照制定责任清单。三是落实责任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委书记以及其他班子成员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纪委也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报告均实行签字背书,存入档案库,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年初,全市共有191家单位和750名党政领导干部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了上年度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四是强化检查考核。实行双百分考核制,分别由市委和市纪委领导带队检查,改变了以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分的问题。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促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把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三)严肃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去年,全市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1个单位和50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今年1至7月,全市又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6个单位和60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体现三个特点:一是盯紧一把手。在受到责任追究的110名党员干部中,一把手有29人,占26.4%。比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平,对该局违规发放奖金等问题没有制止,受到诫勉谈话。还比如,市福彩中心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存在违规组织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问题,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禹尚良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二是不搞法不责众。市福彩中心一案,同时问责了一把手、分管副局长、纪委书记、原党委书记、原局长、原副局长、市福彩中心主任共7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案也有4人被问责。三是不因退休免责。市民政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王龙林,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旅游,并干扰组织调查,虽然于今年5月4日退休,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些典型案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市反腐体系的全面升级,彰显出反腐零容忍、问责无禁区已成新常态。在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的同时,对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纪委书记一样动刀子,决不护短。比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刘胜利,对该单位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等问题不制止,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又比如,雨湖区鹤岭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黄新元,对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明显违反财经纪律套取资金行为不反对、不制止,还以促发展、讲团结、顾大局之名表态支持,受到警告处分。去年以来,全市共有11名纪检干部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落实两个责任以来,基层普遍反映有三个变化:第一个变化,一些党委从以前的只挂帅不出征,逐步向既挂帅又出征转变。一些单位原来由纪委书记推着党委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现在经常是党委书记推着纪委书记做事。第二个变化,各级纪委聚焦主业,责任田更加丰收。去年全市共立案431件4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68人,移送司法机关46人,同比分别增长97.7%、26.8%和24.3%。今年1至7月,全市立案406件407人,单纯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397件,占立案总数的 97.8%,给予党政纪处分270人(含往年遗留案件),其中县处级8人,撤职以上处分51人,移送司法机关9人。许多干部群众深有感触地说:纪委还是那个纪委,人还是那些人,但工作却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三个变化,干部遵规守纪的意识明显增强,有的领导在决策拍板前都要问问纪委书记,这个事情搞不搞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主要是有差距、不平衡的问题:总的来看,两个责任的落实,县市区好于市直部门,上级机关好于基层单位,党政部门好于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好于副职。主要问题是:一是不愿抓。有的重业务不重党务,讲业务一整天,谈党建一支烟,对主体责任说不清、道不明,心中一本糊涂帐。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事,如果我这个分管领导把教育提醒、监督约谈全包了,那纪委书记干什么?还有的分管范围接连出问题,自己不查漏补缺,反倒认为纪委盯着我搞,挖洞寻蛇打没事找事。有的习惯于依赖纪委,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还在纪委的现象不是个别。二是不敢抓。在乡镇调研时,问乡镇党委书记:一年下来找过哪些干部谈过话?大部分支支吾吾、一脸茫然。三是不会抓。有的党组织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部署上,开个会议、发个文件、看个教育片、签个责任状,没有抓深抓细抓实,主体责任虚化空转。
(二)在落实监督责任方面,主要是能力素质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党的十八大以后,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热情高涨,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信访举报量激增,信访举报件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规定时间办结,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一个简单的违纪案件也要走完所有的程序。这就呈现出案多人少的局面,有的新进干部还未扛过枪就要上战场。基层纪委工作任务本来繁重,加上上级纪委层层抽调基层纪委办案骨干,常常感到捉襟见肘。各乡镇纪委一般配备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干事3人和兼职纪委委员3人,但纪检干部很难专职专用。二是能力不足、办法不多。基层纪委专业人才短缺,干部缺乏业务培训,工作经验不足,发现问题线索和突破案件的能力欠缺。腐败分子反调查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作案手段越来越高,相互串供屡见不鲜,非党员和监察对象不配合调查的现象也不少见,而纪检机关手段不足,基本依靠一支笔、一张嘴、一张纸,调查取证往往举步维艰。三是快查快结有困难。上级纪委交办下来的信访件,要求规定时间办结,而调查核实一个信访件需要人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有的问题时间跨度长,证据遗失严重,调查取证困难。快查快结要求纪检机关重视核查违纪部分,将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有的群众对这种做法不理解,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干部被摆平、被收买,包庇被举报人。四是定性量纪难把握。有的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理依据,基层纪委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困扰。如对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四风问题,往往因缺少制度依据,造成处理难度大。另外,由于党政纪处分存在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情节,各地纪检机关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别,客观上存在执纪不平衡的问题。五是有的纪检干部缺乏责任担当。有的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有的纪检组长说大案要案让上级查,我检查上下班纪律就行。有的拈轻怕重,得罪人的事、急难险重的事不愿意干,而借花献佛的事、露头露脸的事争着干;有的习惯于当甩手掌柜,让抽调或借用的干部当主攻手。有的纪检组长三转之后不知所从,坐等上级发文开会,推一下、动一下,不愿主动开展工作。六是纪检干部面临围猎的严重考验和挑战。当前,腐败与反腐败处于两军对垒的胶着状态,纪检监察干部比普通党员干部更容易面临围猎的严峻考验。有的被调查对象一听到风吹草动,就四处打探消息,纪委还没开展调查,说情打招呼的就找上门来。有的为逃避查处,千方百计诱惑、拉拢、腐蚀纪检干部,或者对办案人员及其家庭进行骚扰、恐吓、威胁,扬言你们现在让我难过,我出去了绝不让你们好过等等。有的实施反调查,对纪检监察干部围追堵截和跟踪拍摄,企图抓住纪检干部的把柄。少数受到惩处的腐败分子不甘心自己的灭亡,利用媒体、网站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极尽诬告、诋毁之能事。比如,去年4月,湘潭县政府办原副主任朱修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朱不甘心受到法律制裁,在网上发帖恶意控告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以达到博取社会同情、减轻个人刑罚的目的。这些来自四面八方的围猎,使纪检干部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三)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不科学的问题。比如报告制度,由于没有详细规定,报告内容不规范,比较笼统,有的把述责述廉变成了述职诉苦。又比如考核制度,现有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也很笼统,缺乏量化的指标,使得实际工作中考核评价者只能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价值取向。考核安排也不科学,将纪委书记与党委其他成员一起考核,纪委书记认真履职肯定会得罪人,考核时会丢分,推选干部时会丢票,纪委书记不认真履职又会被追责,好比猫负责抓老鼠,反而让老鼠来评价猫,显然不合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今后,要在认真总结盘点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论述摘编,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新形象,取得监督执纪问责的新成效。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抓责任落实,持续传导压力。以执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5〕5号)两个文件为抓手,坚持市委领导带头示范,以上率下,继续加大两个责任的宣传督导力度,用好约谈、检查、考核等有效手段,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尤其要继续加大责任倒查力度,以严格的追究制推动责任制落地生根。
二是严抓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把维护党的纪律放在首位,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决不让纪律成为变形金刚。始终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把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作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盯紧突出问题,深化作风检查。始终坚持以烧船称钉的决心惩治腐败,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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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理念,推动乡镇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形成“抓党建也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党建”的浓厚氛围,全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二、述职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一)述职内容
乡镇党委书记履行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制订本乡镇党建总体规划。根据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以及县委的工作要求,全面把握本乡镇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情况,立足实际,谋划提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任务目标和落实措施。
2、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带领班子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开展“三级联创”和“先锋工程”创建,统筹推进辖区内社区、机关、医院和学校等的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农村党员分类积分量化考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关爱,切实加强本乡镇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注重基层党建创新与制度建设。围绕工作大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4、确保党建工作力量投入。加大党建工作经费投入和力量配备,关心爱护本乡镇党务干部,充分调动本乡镇干部抓党建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5、带头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落实。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的落实。结合“分类住村、联心创好”工作制度,在党组织软弱瘫痪、工作难度大的基层党组织建立联系点,经常深系点帮助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开展。
(二)述职形式
履行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采取向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述职与向乡镇党代表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委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年度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对乡镇党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1、向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述职。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年底或次年年初集中进行,每次安排部分乡镇党委书记进行口头述职,县委常委(或县委委员)、乡镇党委书记参加会议。会上没有安排口头述职的乡镇党委书记进行书面述职。
2、向党代表述职。乡镇党委书记每年要在本乡镇的党代会年会上,就履行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向党代表述职。
(三)述职环节
1、述前准备。要围绕履行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剖析原因。对尚未完成的任务,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在述职报告撰写过程中,乡镇党委书记要认真对照述职内容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总结本乡镇的党建工作和自身履职的情况。
2、述职汇报。主要汇报本人在基层党建工作中提出了什么思路,做了哪些工作,给予了哪些指导和帮助,取得了怎样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乡镇党委在召开本乡镇党代会年会、开展述职评议5日前,要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3、履职测评。县委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成立考核组,在乡镇党委书记向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和乡镇党代会年会述职后,分别组织对述职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结合所掌握的情况形成评议意见,向乡镇党委书记反馈,客观地分析成效和不足,帮助找准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4、述后整改。述职会议后,县委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述职评议结果,结合县委领导点评时指出的问题和不足、改进的方向和要求,采取印发整改通知书、进行集中检查等形式,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三、结果运用
将乡镇党委书记对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抓基层党建的成效,与评比农村先进基层党委相结合,与评价乡镇党委书记的素质和能力相结合,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相结合。抓党建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抓党建工作不力,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予以批评教育;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党建工作存在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乡镇党委书记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直至采取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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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办主体
(一)督办的实施主体。县委授权县委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制度,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督办的对象。本县所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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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办范围
(一)对县委的决策、决定不执行,或者拖延不办,经县委督查室发出督办通知进行督查仍不执行或者不办理的。
(二)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交办的事项,久拖不决或者久拖不办,给县委工作造成被动,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依法行政,超越职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四)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群众举报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诉、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或者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项,经查证确属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形象和声誉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三、督办程序
(一)核实督办内容
县委督查室受理举报、投诉件或者领导交办件后,组织专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材料。
(二)确定挂牌案件
县委督查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实行县委书记挂牌督办的初步意见,报县委书记决定。
(三)实施挂牌督办
1.县委书记签批处理意见,发出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令。
2.县委督查室全程监督跟踪实施。
3.被处理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督查室文字汇报处理结果。
4.县委督查室向县委书记反馈处理落实情况。
四、结果运用
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制度由县委书记跟踪督办,县委督查室牵头具体组织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凡被列为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的案件纳入全县政令畅通考核范围,并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案件所涉及到的单位,由县委予以通报。
(二)实行黄牌警告制度。被确定为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的案件,挂牌单位必须按照县委督查室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予以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县委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同一单位因不同事由可以分别给予两次以上的黄牌警告。
(三)凡拒不执行县委书记跟踪督办令或拖延、推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单位“一把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按照《汉寿县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相关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1.一次被黄牌警告,警告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对所在单位优化经济环境目标管理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2.两次以上黄牌警告,警告事由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停职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或者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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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外出,或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家庭原因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本地区范围以外的活动;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疗养等因私离开本地区范围以外的活动;“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家庭原因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是指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疗养,或因婚丧等家事需办理,虽未离开本地区,但是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县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科级干部;县人大、政协内设科(室)和县纪委、检察院、法院的科级干部;县直群众团体的科级干部;县直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乡镇科级干部。
第四条审批权限和程序。科级干部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在两天以上(含两天)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因公外出要填写《*县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卡》(同一单位、部门正职与副职同时外出参加同一项活动的可填写一张管理卡,按正职程序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私外出要写出书面请假报告。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经单位盖章后,依次报县委、政府主管领导、组织部部长审批,报告县委书记或县长后,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备案。乡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党政副职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经单位正职批准(签字或单位盖章),报县委组织部领导审批后,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备案。
(二)科级领导干部请假两天以内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应口头向县委、政府主管领导和组织部部长请假,征得同意后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填表备案。乡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党政副职经单位正职批准后,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填表备案。
(三)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在三天以上的,因公外出要填写《*县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卡》(同一单位、部门正职与副职同时外出参加同一项活动的可填写一张管理卡,按正职程序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私外出要写出书面请假报告。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经单位盖章后,依次报县委、政府主管领导、组织部部长、县委书记或县长审批后,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备案。乡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党政副职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经单位正职批准(签字或单位盖章),以次报县委、政府主管领导、组织部部长审批后,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备案。
(四)科级领导干部因公(私)出国的,因公出国要填写《*县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卡》,因私出国要写出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经单位盖章后,依次报县委、政府主管领导、组织部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后,分别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和县公安局外事科备案。
(五)非领导职务科级干部外出,由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单位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请假制度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除非一些具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特殊情况需紧急外出办理的,可以口头请示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并征得同意后外出,但有关请假手续必须于第二天之前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或办公室主任补办齐全。
第六条严禁以学习、考察、出差等名义外出旅游、观光或参加没有实际意义的参观等活动。禁止借考察、学习、出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子女、亲戚朋友观光旅游。
第七条考察、出差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进行,严禁借因公出差之便改变路线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外出中途遇到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需改变线路和续假的,要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变。出差回来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改变路线或续假情况作文字说明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备案。
第八条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自行提高差旅费的,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自理。
第九条科级干部外出回来后,原则上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准假审批权限进行销假,并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承担工作任务者要书面说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会议任务者形成书面会议传达提纲或会议纪要,有考察任务者要形成考察报告,有学习任务者要形成学结和体会。书面汇报材料要交县委组织部一份备案。
第十条要严格遵守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并把遵守此项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和奖惩干部的依据之一。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行为可分为一般违规,较重违规和严重违规三种。
(一)一般违规是指没有特殊原因而末做到事前请假或者是在规定时间内销假和上报有关书面汇报材料等轻微的违反请销假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较重违规是指外出期间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改变路线或延长外出时间、末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者没有上报有关汇报材料的等较重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行为。
(三)严重违规行为是指没有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擅自外出或者假借因公出差之便改变线路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或者借考察、学习、出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于女、亲戚朋友观光旅游等严重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行为。
县委组织部将严格执行通报制度,并根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不同的惩处。一般违规行为达到三次、较重违规行为达到两次的,将进行组织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一般违规行为达到四次以上的(含四次),较重违规行为达到三次(含三次)以上和严重违规行为出现一次的,年终考核不评优,如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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