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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12 热度:64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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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执法与服务存在的缺陷

在过去旧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收强调的是如何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没有注重发挥税收的服务作用。显然这不符合经济与税收的辩证关系。税收必须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但是因征管体制、治税理念、经济发展等环境的制约,税收执法与服务存在这样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五重五轻”:

(1)重执行权利轻履行义务。税收工作实际中,税务部门强调执法监督,而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得较少,税务干部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形成了征纳双方划清责权,税务部门严查重罚,使税务部门监管职能膨胀,造成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不尊重纳税人、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让纳税人产生税务部门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感觉,对税务部门产生敌视的心理,了征纳双方的关系。

(二)重外部稽查轻对内监督。稽查部门的职能应具有双重性。除了对外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还要履行对税务部门内部监督职能。但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的全部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或者往往被忽略,或者心里清楚又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而不进行报告,不给监察和法规部门反馈信息,使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长期存在,得不到及时有效制约,影响了税收的公正、公平性。

(三)重规范程序轻执法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经营手段多样化,经济结构多元化,加上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税收违法的手段越来越高明,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税部门自分设以来,办案程序日益规范,执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检查手段上却适应 不了经济的发展,仍停留在查原始凭证、翻报表、就帐查帐的旧方法、旧形式。对纳税人的电算化核算、帐外经营、跨区域偷税、商务却没有很好的检查手段,使税务的惩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重处罚结果轻违法。少数领导干部和少数税务干部对于税务检查存在着用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工作做的好坏的看法,从而使税务部门只注重查处结果与数字的大小,而没有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告诉纳税人应该怎样做,并让纳税人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今后应该怎么做,更没有帮助纳税人去解决问题,形成有的纳税人出现与上次同样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使税务检查偏离了执法的方向,也就谈不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重服务形式轻服务效果。税务机关还要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税务部门借助社会媒体,举行送税法、讲税法活动,在宣传税法、处罚法、赔偿法等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也做到了一杯茶、一张凳、一只笔、老花镜等形式,应该说还是比较丰富的,一定程度的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总的来说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的个体户对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仍旧一知半解。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征订了一些税务杂志,而送到纳税人手里的却不多,对重要也没有进行提示辅导。

二、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必要性

纳税服务是今年国税工作的重点,更是适应税务改革,创新国税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要解决税收服务存在的难点,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国税工作的新跨越。

(一)在执法中服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搞好纳税服务是“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全体纳税人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这些财富的使用者,在他们创造和使用这些财富的过程中,无一不与税收工作相关,无一不关系着广大人民的衣、食、住、行和温饱冷暖,无一不关系着人民的利益。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是党和国家联系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直接体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通过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排忧解难,从根本上消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对立,直接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怀。

(二)在执法中服务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转变政府职能 的步伐不断加快,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新形势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税务机关需要转变行政理念,在征管过程中,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另外,在法定范围内,对原征管机制、业务流程等进行必要的重组或调整,解决好程序繁杂、环节过多、业务技能不高问题,切实形成快捷高效的办税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中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透明度、规范性,改善服务环境,密切征纳关系,使税收事业顺应潮流。

(三)在执法中服务是依法治税的需要。通过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都能自己学习税法,从而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那我们依法治税就会成为征纳双方的共同理想,如若不然, 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好的服务,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造成违法现象,对依法治税形成绊脚石。伴随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新的征管法及其细则对优化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利,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建议

(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详细规定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税务部门执行的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应着重把握三方面:一是纳税人受尊重权。征纳双方要相互换位思考,不能因为某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较差、经营水平低而去鄙视纳税人,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就对他们摆高姿态,给纳税人一种盛气凌人的感觉,使其心理受到伤害。应建立一种征纳平等、友好的工作关系,甚至朋友关系,让纳税人在办税的过程中来的高兴,走的开心,即使在税务检查中被处罚也感到是公平的、公正的。二是尊重纳税人保密权。税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按保密制度为举报纳税人偷税、举报税务下部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保密和必要的物质奖励,要让举报人勇于举报、敢于举报,让纳税人敢于对税务机关说实话,通过保密措施来增强各界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信任感。三是纳税人陈述申辩权。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应高度重视,正确的应充分接受采纳,有的应进行指正和解释,不能因纳税人找出了税务人员存在问题而“变脸”或进行报复。

(二)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实行内部和外部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税务机关内部执法和日常税收管理也要加强监督,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税务 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后,应当实事求是的填制《检查反馈单》,说明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对纳税人进行“支、帮、促”;帮助指导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帐目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监察室反馈税务人员的执法执纪情况,杜绝内外串通、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乱纪现象。

(三)充分履行稽查职能,突出避税和反避税同步。面对税收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国税部门必须要发挥稽查的惩处职能,不断提高稽查方法和技能。一是要拓展“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功能,把日常案件协查纳入“金税工程”协查范围,形成全国联动,打破区域范围,防止纳税人跨区域偷、逃、骗税;二是要加强信息化、化建设,提高税务人员对电算化知识的掌握,防止纳税人利用高科技从事涉税犯罪活动;加紧开发和利用多种先进的缴税方式,诸如ic卡、申报、无纸化缴税等。三是要加强与系统、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和产品动态,防止纳税人帐外经营。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姑息迁就,特别是对屡教不改的更要严厉打击,不能让违法者存有侥幸心理。

(四)充分履行职能,强调违法处理和纳税遵从兼顾。教育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环境好了,国家才会有足够的财力云去建设,人们才会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税收环境的好坏是由纳税人纳税意识的高低决定的,而纳税意识可以通过大力宣传税法来提高。一是加强稽查违章处理的宣传,让纳税人明白违反了什么、法规,为什么要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改正?让纳税人经过一次检查后,更深入详细的了解税法,增强其维护自身利益意识;二是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一律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公告,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又未查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警示、前车之鉴的作用,使 广大纳税人能够自学营造、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充分履行宣传职能,力求形式和效果双赢。税法宣传不能局限于宣传月搞活动,要有长期宣传规划,重点是宣传税法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地宣传活动,既讲形式又求实效。如为纳税人的税收杂志要用分送制度规范,没有送到纳税人手中和没作提示性辅导的由当事人赔偿纳税人损失,让纳税人确实既学法又满意。

总之,既要公正执法,又要搞好服务,是一项非常严峻的工作,广大税务工作者要落实在行动上,切实为纳税人排忧解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优质服务、文明办税成为税务人员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实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1、刘隆亨:《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一版,1993年修订版,1995年第三版。

2、 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罗玉珍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严振生主编:《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 张守文主编:《财税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 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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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乡党委围绕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目标,从加强村级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村级组织运行机制、优化农村党员队伍等方面着手,坚持“五个提升”增强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

一、坚持提升村干部的干事动力

为促进全乡广大村级干部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充分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年初,该乡党委将村干部的工作业绩、行为规范、思想道德等3个方面共14项内容列入村级干部在职履职的工作承诺内容,村干部违反在职履职承诺中任何一项则自动辞去所任职务。并且将村干部履职承诺情况作为村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直接与误工补贴、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班子调整等挂钩。该制度推行后,该乡动起真格,严格执行辞职承诺制度的落实,对不按规定履行村干部义务、办事不力的村干部及时启动辞职程序,予以免职。今年上半年,该乡有3名村干部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被免职。在全乡产生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二、坚持提升基层党组织的亲和力

今年来,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村干部在联系群众、熟悉群众、服务群众上取得突破。该乡党委推行了村级定期“集中办公”制度,要求所有支、村两委班子无特殊情况必须到村委会办公,主要开展集体议事、集中审批、分析民情、便民服务等工作,从而为村级组织搭建了良好的学习交流平台、民主决定平台、村务公开平台、沟通民情平台和服务群众的平台。另外,该乡还建立了乡、村民情分析办理机制,要求村干部定期对村情民意进行收集、分析、交办,促进干部工作重心下移和基层矛盾的化解。建立党员干部责任包干制度,支、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农村党员、村民代表均设立包干责任区,联系若干个村民小组和困难群众,倾听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坚持提升支村两委班子的公信力

村级财务运行情况是群众关注的重点。为确保村级财务运行公开、透明,让群众对村干部的印象不打折扣,该乡党委全面实行村级财务收支逐笔公开制度,所有帐目按“日记账”形式公开。建立村民代表专项评议村务(财务)制度,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村干部,坚决予以撤换、责令辞职或停职处理。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久拖不决的难点问题、权力制约的重点问题以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动议、审议、报审、民决、告知”的程序进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的主导作用。

四、坚持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吸引力

健全关爱机制,全面落实村干部误工报酬最低保障制度、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和访贫问苦、扶贫帮困等党内关爱的各项措施,使农村党员干部在职有报酬、退职有保障、受损有补偿、贫困有救助,让党员干部充分感受到基层党组织的温暖,从而提升了农村干部岗位的吸引力,增强了村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形成了引导和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的导向。建立党内结对帮扶制度,以“一帮一”、“一帮多”的形式,让在岗党员、致富党员与困难党员结成帮扶对子,给予精神鼓励,同时在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全面帮扶,助困难党员早日脱贫脱困。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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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局权利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制度、预警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第二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紧紧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加强对行政管理权的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为完成民政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第二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制度

第三条完善并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作为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第四条针对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实际,通过培训、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

第五条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党课

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专题讲座。

第六条 经常性的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

第七条对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的学习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将学xxx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第三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预警制度

第八条实行预警报告制度。预警报告制度是指通过日常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察、明察暗访等途径,对干部职工工作中生活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问题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所做的反映和汇报。

第九条凡是在重大事项运行及检查监督过程中,出现或发现违反国家政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的组织纪律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都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本单位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

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政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情况;

(五)不严格贯彻执行廉政自律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问题需要预警报告的。

第十条报告方式可以采取面谈、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重要预警报告可以直接向局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预警报告纪律,严肃追究违反纪律的行为。

(一)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

(二)发现苗头要按时间、地点、情节、人员详细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三)遵守保密制度,事件涉及相关人员,在没查清事实真相之前,不得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根据单位和个人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程度,实行“三级预警”管理办法。一级预警是面向全体干部职工“敲警钟”,签订廉政承诺书,向职工公示,强化自我防控意识;二级预警是为重点岗位和人员设“警戒线”,当群众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有反映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书,进行督导性谈话;三级预警是向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亮红灯”,实施重点预警,及时开展诫勉谈话,敦促相关人员主动接受调查,及时纠正错误。真正做到以防为主,惩防结合,及时纠正和处置权力运行中的失误和偏差,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转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下发廉政风险警示提醒书、廉政风险诫勉谈话责令改正书,及时提醒、诫勉、限期改正。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监督制约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监督整体合力,进一步规范“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实现权力可控、在控。

第十五条监督的主要对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的重点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政自律、廉政从业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3、局“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合同、协议签订与履行制度的执行情况;

5、局务会议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的主要方法:

1、利用述职述廉,掌握党员干部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和不足;

2、利用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发现干部职工存在的不足;

3、利用信访举报等群众监督的方式,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

4、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检查和抽查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干部职工廉政自律、履职尽责情况,及时发现制度机制中的薄弱环节。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坚持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监管,纠正偏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及时传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2)责任领导对干部职工廉政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

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3)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种种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存有廉政风险行为的,并经查实的,由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导改正错误;责令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廉政风险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受到廉政风险预警后未及时改正的,给予严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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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省行政程序规定》、《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市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公正公平、罚当其责,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市人大相关委室和组织、人事、财政、督查、法制、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依法依程序科学民主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不集体研究,不按程序办事,或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二)违背科学发展规律,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严重污染,能源资源严重浪费以及其它重大损失的;

(三)其它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时,执行政令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的;

(二)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三)因履职不当,导致管辖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其他因履职不当,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反规定修建、装修楼堂馆所,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单位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招投标、金融信贷等活动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或违反规定擅自出国(境)旅游的;

(四)擅自驾驶公车的;

(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未认真落实政务公开、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规设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司法行为的;

(二)不坚持公开办事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

(三)不落实市委、市政府刚性收费和行政处罚规定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项目进程,或导致项目流失的;

(五)对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阻工整治或处置不力的;

(六)不遵守工作纪律规定,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自由散漫的;

(七)其它不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的。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时,监管不力,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监督管理不严,或防范、整治煤矿等矿山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整治非法生产经营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措施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

(二)巧立名目、滥用检查考核评比,增加基层负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惠农资金不按政策及时拨付,或存在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挪用行为的;

(四)其他因纠风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在管辖范围内或履行工作职责时,工作失职、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长期被动落后,在市委、市政府年度绩效综合考评中不合格的,或在政风行风测评中排名最后两位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本地区、本部门存在其他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所列问责事项外,领导干部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检讨;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十五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较,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因徇私而故意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或连续两次暗访、督查均有行政问责情形的;

(三)经市委、市政府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影响公开实施问责的;

(六)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的;

(七)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八)有其他应当从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或者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问责情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情节显著轻微,或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难以履行职责或原因复杂、无法认定责任的。

第十九条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适当安排。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级、市级机关及其领导和我市市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及党代表提出的问责建议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问责的议案、提案、建议;

(三)行政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线索具体的举报、检举、控告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和检查、督查、巡视结果反映的问题;

(六)其它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经市纪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请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停职检查的,由任免机关执行。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提出解除停职检查或进行其它调整的意见,由任免机关按有关程序作出决定;

(二)引咎辞职的,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由任免机关按有关程序作出决定;

(三)责令辞职和免职的,由任免机关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领导干部本人及工作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问责情况应告知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错误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非市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问责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作问责,按《市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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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领导分工,我本人分管纪委办公室,负责公司的信访、监督执纪、审理教育等工作。今年以来,在集团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在xx公司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自身还存在很多不足。按照要求,现将履职履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职履责情况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严格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坚持做好个人学习,同时,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参xx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准确理解和把握的讲话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切实提高履职尽责和执纪问责的能力,不断加强纪委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扎实推进纪委各项工作。

(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公司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年初制定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意见;完善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完善和修订了xx公司纪检工作各项制度,制定了《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案》,组织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增强廉洁从业意识。组织开展中心组集中学习6次,领导带头讲党课3次;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完成集中学习研讨4次,保质保量完成主题调研,组织观看主题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

(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制定规章制度,严肃执纪问责。

本年度组织谈话8次,其中集体谈话2次、任职前谈话4次、提醒谈话2次。接到信访举报共10起,其中实名举报3起、匿名举报3起,上级纪委移送4起;通过调查取证,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案件2起,批评教育案件2起,直接了结案件4起,正在调查中的案件2起。

制定了一系列公司内部纪委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纪检工作有理可依有据可查。主要制度有:《xx公司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xx公司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实施办法(试行)》、《xx公司公司纪委谈话函询、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工作规程(试行)》《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关于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责任追究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xx公司员工奖惩条例》、《xx公司廉政从业制度》、《xx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手册》等。

(四)督促人事组织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和选拔程序。

督促公司人事部进一步完善了选人用人工作制度和规范了选人用人程序,修订了《xx公司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修订)》。详细规定了公司选人用人的选拔任用条件、标准,以及考核激励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提供有力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提升选人用人的规范性。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三为主”工作需进一步推进。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事后监督的少,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以改进。

(二)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廉政教育、监督工作不到位,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在为各党支部配备纪检委员的问题上,虽然想到但还没有真正落实。

(四)纪检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办案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系列讲话精神实质,持续提高党性修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结合自身实际,全面熟悉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二)加强纪检人员培训教育。对于纪检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办案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要以提升业务水平为目标加强专项培训教育,使纪检人员能够更高效的完成专业工作。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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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县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履职尽责意识,现制定孟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2021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如下: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清单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履行领导责任

1.积极推进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根据省委和省纪委、市委和市纪委、县委和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对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强化组织推动

3.定期主持召开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听取纪检工作汇报,

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4.大力支持驻人大纪检组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支持和保障纪检组依纪依法办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

5.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活动,组织学习“一党章二准则三条例”,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6.定期开展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活动,组织并主动参加参观警示基地、任前廉政谈话、廉政夜校等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四)强化监督检查

7.定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总结经验,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落实监管责任

8.定期组织召开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对照检查重要内容,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9.加强对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委室主任的监督管理,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委室主任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并督促整改。

10.带头做好表率,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11.公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

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共性任务清单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落实分管职责

1.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2.督促分管部门加强廉政教育,每年与分管委室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

(二)强化工作指导

3.坚持分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同检查。督促分管委室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4.贯彻执行县委、县纪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组的主体责任,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三)加强日常监管

5.加强对分管委室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委室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对分管委室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及时报告,并组织、支持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自觉接受监督

6.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执

行民主集中制,主动报告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个性任务清单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意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现制定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个性任务清单如下: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x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个性任务清单

1.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分工,对分管的办公室、财工委、老干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行使党组成员主体责任,对分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开展“查吃拿卡要促为民务实、查懒政怠政促履职尽责”专项行动。

(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x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个性任务清单

1.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分工,对分管的农工委、法工委、信访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行使党组成员主体责任,对分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开展“查吃拿卡要促为民务实、查懒政怠政促履职尽责”专项行动。

(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x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个性任务清单

1.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分工,对分管的教工委、代工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行使党组成员主体责任,对分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开展“查吃拿卡要促为民务实、查懒政怠政促履职尽责”专项行动。

(四)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廉洁从政责任个性任务清单

1.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分工,协助xx抓好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协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行使副主任主体责任,对协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督促检查协管部门开展“查吃拿卡要促为民务实、查懒政怠政促履职尽责”专项行动。

篇二

今年以来,我局党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纪委的关心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手段,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经过半年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突破,现将我局今年以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狠抓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推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中纪委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于日常工作中。

(二)扎实开展以案促改工作。

以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契机,对照“四讲四有,做合格党员”,聚焦“四风”问题,开展正风肃纪、力戒懒政等专项治理活动。按照县委肃清赵正永流毒和以案促改工作的相关要求,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议,就我局切实做好以案促改工作进行讨论,目前已制定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个通报”精神切实做好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肃清赵正永流毒和以案促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在

xxx案以案促改工作中扎实开展“四个查一查”的工作方案》,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亲属在领导干部工作地或者分管领域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保持高压态势,坚定理想信念,打牢“不想腐”的思想根基,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确保10月底以案促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存在问题分析

今年以来,我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制度建设还应加强,局党组对党支部和党员的考核体系还不够完备,具体的考核指标不够细化,不能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压力传导存在层层递减,没有完全形成良性压力传导,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部署轻落实、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影响了全局层级紧扣、责任共担、同频共振的责任落实体系的健全。三是抓落实力度不够,在对局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上,总认为大家平时工作辛苦,对一些小毛病及苗头性问题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及时进行纠正。四是思维惯性、认识不够。近年来,局党组以抓铁留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持之以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但个别党员干部思想出现了松懈,不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特别是对重点工作不愿担当,不敢负责,缺乏责任意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主要领导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已有的相关工作制度和规程,按照廉政风险防范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切实做到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人。

(三)抓好教育,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重要性的认识。

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抓好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强化纪律建设,严守政治纪律规矩,维护净化政治生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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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保障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影响我区投资环境的各种行为。其中未履行职责,包括无理拒绝、故意回避、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法规规定程序和法规规定职责权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全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或对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公开职权目录、流程图及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予受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转送的;

(四)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擅自附加许可条件或变更标准的;

(五)对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年检擅自增加条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资融资、价格和收费等方面歧视民营经济投资者的;

(七)对相关手续完备、资金到位的建设项目设置障碍使企业不能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八)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擅自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活动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指令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或购买指定商品以及刊登广告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

(十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支付的费用的;

(十二)执法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和法人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十三)搞部门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或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借口,不执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及优化发展环境有关制度和规定的;

(十四)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五)由于工作失职或不依法履行对下属单位行政行为监督检查,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十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七)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娱乐游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因执法不公、,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十九)其它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六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起决定作用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者。

第七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警示训诫谈话;

(二)离岗培训;

(三)调离岗位;

(四)免职;

(五)辞退。

第八条对机关组织行为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的责任追究,除按第七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该机关、组织给以组织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考评否决;

(三)调整班子。

第九条对严重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纪政纪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影响和损害提升年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同时纳入年终目标考评重要内容:

(一)对受到警示训诫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责任追究之一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及各项奖励、奖金;对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直接列为不称职档次。

(二)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减考核分数或酌情确定考核档次;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达标或较差档次,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在一年内因违反本办法再次受到责任追究或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轻微或由于过失造成过错,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主动承认和纠正过错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案件,所在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并违政纪律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调离岗位、免职、辞退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降档、直接列为较差档次、调整班子责任追究的监督落实,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作为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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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区)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审。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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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

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

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

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

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

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

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

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月工资的8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

计发;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事假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每请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资;

2

、超过5

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1

、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

、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

、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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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四)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六)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

(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企业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㈥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差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九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㈡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㈢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企业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担任党政双重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领导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查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

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党支部)及其职能部门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报告,同时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盐业系统市县两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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