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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消防联席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局、文体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电力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防办、电视台、保险公司、消防大队等消防联席会议单位领导为成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度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
1.县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管职责。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消防规划、消防救援体系、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县教育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及时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4.县建设、规划部门: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签审合格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验收备案证;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房管部门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城管部门在建设、管理中依法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5.县文体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内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群众性健身等体育活动场所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不予核发许可证等批准手续;对原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应撤销相关许可证;组织文化艺术团队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对文化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6.县卫生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内各类医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医院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7.县广电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本系统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全县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8.县工商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通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对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对前置许可证明失效或过期的,一律不予通过企业年检,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9.县旅游局:履行《消防法》规定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列管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由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
10.县民政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福利院、休干所、慈善机构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11.县安监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13.县交通局: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汽车站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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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和城市住宅小区以及大型集贸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村镇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纳入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设、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设计防火自审职责。
第十二条建筑物由两个以上用户使用的,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高层、地下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避难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标志、安全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安全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安装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禁止在公用楼梯及走道上设置栅栏。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七条火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有权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拆除毗邻的建筑物;
(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环境卫生、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三)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四)组织保护火灾现场;
(五)为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八条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给予协助。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经费
第十九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不符合的应当有计划地调整。
第二十条火灾危险性大或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贸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应分别建立
专职消防队。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由地(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撤销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有条件的应配备专职防火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设立防火办公室,聘请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可适当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用于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灭火装备。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物委、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民间依法建立消防基金会,接受资助和捐赠、用于改善消防条件,奖励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救助在消防训练和扑救火灾中伤亡的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员及有关人员。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在5&127;日内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发出《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停产停业对崐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并在5日内发出《复查验收意见书》。
确需延期整改或提出变通防范措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接到书面报告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对报送的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重点工程应在20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发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必要时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10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更改的,应报原审核机构同意。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应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将其防火安全条件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实行分级管理。省、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分别负责高度超过80米、24米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防火审核。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公告示警。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安装、维修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专门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崐施工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安装、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检验维修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清点、检测、调试和维护。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停用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避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含生产建筑防火材料)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使用进口的消防产品或者引进与生产设备配套的消防产品,应将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公安消防机构及消防监督人员可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
第三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申报手续。
第三十六条停水、停电,道路建设影响消防车通道和切断通讯线路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个人,除按本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无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擅自清理或伪造火灾现场,隐匿灾情的;
(三)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或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崐停产停业或吊销有关证件:
(一)堵塞公共建筑(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
(二)违反仓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物资的;
(三)违反古建筑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损坏、拆除、停用或不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六)利用高层、地下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设计、施工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交付施工,或擅自更改工程防火设计增加火灾危险的;
(三)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增加火灾危险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维修消防产品未经省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
(二)引进或使用进口消防产品未经审核的。
对不按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或者经营质量不合格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撤销对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许可,并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经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没收直接妨害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四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仍不整改导致火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利用职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品牌,或崐指定工程队的;
(三)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
(五)敲诈勒索或索贿、受贿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违法行为,可向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举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20日内向举报人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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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谐惠民”总战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明年年,基本实现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显著增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政府责任制。要不断健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防火委员会,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发委要承担落实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工作。建立政府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将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履行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以上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体、民政、交通、农业、文广、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切实加以整改。
三、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一)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各乡镇、街道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消防工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市政府将不予审批。各乡镇要根据本地今后五年、十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与经济发展统筹安排,科学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二)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特别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增强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三)加快中心消防站的建设。按照我市“十一五”规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近期我市要建设一个中心消防站,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切实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中心消防站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和人员配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一)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体、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推进和完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为认真贯彻省、绍兴市有关会议精神,市政府将“三合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纳入作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安监、工商、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将“三合一”治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审查“三合一”情况,对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要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年底前必须成立专门的整治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负责,其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门人员,组织开展检查、宣传、教育和引导,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切实抓好“三合一”场所的治理、防范、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三合一”网格化动态巡防机制,按照“区域网格化、制度长期化、责任岗位化、考核日常化、监管动态化”的要求,切实推行“三合一”网格化长效管理方式,建立全员的“三合一”防控责任体系,定期开展整治责任考核。
(四)强化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近期国内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对消防重点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消防管理。同时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要加大对消防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平时要加强对单位基础性消防工作的检查,特别要抓好对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方面的检查,促进单位规范自身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五)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街道办或开发委挂牌督促整改,当地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在一周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先停业再整改。
(六)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增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实效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大力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大力提高全市消防知识普及率。要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消防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有关部门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内容,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加强专业抢险救援主体力量建设
(一)建立消防抢险救援体系。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建立完善抢险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构建市、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两级消防抢险救援网络体系。公安消防队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重大社会救援工作,还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重大群体性、政治性活动和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按照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我市经济发展而增加,使之保持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七、完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强化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建立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督促完善乡镇(街道)、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托公安派出所、综治办以及治保联防组织等力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突出抓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整治和农村违章建筑、电气安全的治理。
(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和合理布点的原则,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和人员配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并定期开展演练。各地要落实《*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
八、建立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工作考评机制。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以及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社区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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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观念,始终坚持“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无锡市“平安校园”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食品卫生、溺水预防、师生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拓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 。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和恶性刑事案件,切实规避安全责任事故,全力控制学生在校外的非正常死亡事故 ,实现“零死亡”、“零事故”、“零犯罪”、“零投诉”目标。
三、主要工作
(一)切实增强安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安全教育列入学校课程计划,每班每学期配备一本《安全教育备课本》,有计划组织督促班主任每月至少上一次安全教育专题课,安全教育重点突出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课间意外伤害等内容,教育情况应在备课本上得到具体体现,并要求各班安全委员认真监督班级安全教育与学生安全行为,做好《班级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记载》。每周行政会议上认真做好上周安全工作汇报和本周安全工作计划,利用校园网络,以《校园安全简报》的形式公告安全工作信息。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课任教师的作用,广泛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并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常用的安全求生器材使用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安全规定,掌握开展各类活动的组织程序和安全措施,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在各类突发性事故中有效地保护师生的生命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充分利用劳技课、社会实践活动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和防暴、抗暴等综合演练。假前集中开展安全常识教育,通过往年发生在身边或周围学校的溺水死亡教训,警示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充分利用各类学生家长会,提醒家长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暑期中应切实监管好未成年子女,严防他们私自下河游泳。本学期将继续组织发动教师深入每个学生家庭广泛开展安全家访活动,督促家长履行看管义务,教育学生安全度假。要求家访联系单有家长的签名认可,妥为保管作为学期安全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切实完善并创新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进一步保障校园安全及综治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工作责任制度:依据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领导、职能部门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工作职责,修改、完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学期根据考核条例规定进行考核。
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每月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和履职报告制度,对发生的有关师生人身和校园财产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情况。
资料档案制度: 安全工作固定台帐和当天的履职情况通过学校安全管理网及时上报市局,同时将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管理纸质台帐有机结合,使安全工作更具规范性和说服力。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安全岗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检查、督促,及时记载、反馈。
安全预案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置机制,并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有序组织师生进行实战背景下的综合性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各项应急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展开,把危害和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三)切实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学校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风险的水平和能力。
加强门卫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把好校园入口关。1、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2、严格门卫询问登记制度,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校园 3、严禁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4、严禁使用煤气、电炉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5、学生在校期间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名的《学生进出校门记载》才能放行6、门卫要确保报警装置正常工作,做好校园周边及放学后校园的巡查记载工作。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车辆禁止出入校园;学校团体用车报局审批,领导应亲自带队,各个环节由专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活动安全。组织师生外出旅游,应委托正规旅行社严密组织。学校不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或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有危险的活动。加强日常交通安全教育与督查,每日由至少二名值日教师负责早晨与放学期间学生过往公路安全管理,每月组织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整治骑车吃东西、骑电动车、搭载、逆向行驶、并排骑车、追逐打闹等违规行为。
加强校园饮食卫生及防病安全管理。严把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消毒、保鲜留样(必须保存48小时)、进出登记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和投毒案件,每日由学校行政值日人员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载。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对不宜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岗位。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组织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
加强校园防盗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各项防范措施相互配套衔接的校园治安防控网络。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会计室不超标准存放现金,严防盗窃事件发生。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全部放入地下库或专用库,严格手续,专项使用,专人管理。门卫人员熟知报警装置和报警方法,做好值班记录。节假日期间安排学校领导行政值日,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保证紧急情况下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校园内消防设施建设,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消防通道确保24小时畅通。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记载,本学期将组织在“五一”和暑假前两次学校安全设施全面检查维修,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组织师生开展消防演练,保证紧急情况下能遏制和消除火情,有序组织师生撤离火灾现场。
加强校园用电安全管理。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加强校园用电设备和线路规范化建设。配电间不准堆放杂物,专人管理。校园电网线路应能承受并抗击特异冰雪灾害的侵袭。电气设备工作性能正常,无超负荷或缺相工作现象出现。
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做好停车棚、校舍、楼道、楼梯的各项设施和照明设备日常检查与记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针对防止拥挤踩踏事故,从实际出发,在学生出操、集合、放学上下楼梯等活动中,不强调快速、整齐,并每日安排值日教师在楼梯间负责维护秩序,管理学生。
加强体育安全管理。切实加强体育课、课间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体育教师要认真检查服装、鞋袜是否合适,身上不佩带微章、钢笔、钥匙、小刀等杂物,戴眼镜的学生垫上运动必须摘下眼镜。运动中要重视并切实搞好运动保护,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使身体由激烈的体育运动状态逐步恢复正常。根据特异体质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劝阻,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要建议请假或休学。每学期在期中期末组织召开2次体育运动安全专题会议,加强运动安全管理,同时做好每日体育锻炼器械的检查记载,暑假中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撤除。
(四)切实加强与安全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破盗窃、敲诈、抢劫、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交通部门整顿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合理规划交通线路,科学设立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和社会车辆停放点等安全设施,做到信号灯、设施疏导、岗位值勤“三位一体”,确保校门及周边地区良好的交通秩序。
本学期安全工作行事历:
1、制定本学期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2、 校园安全设施检查维修
3、正常开展各项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并组织做好记载
4、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5、组织开学安全教育,组织第一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6、组织学期第一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7、上报9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8、组织国庆安全教育与假期值班
9、迎接“无锡市“平安校园”考评
10、签定安全责任状
11、开展特异体质学生情况调查
12、暑期安全家访情况公告
1、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2、组织学期第二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3、组织学期第二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4、上报10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1、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2、组织学期第三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3、组织学期第三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4、体育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专题会议
5、 期中学校安全设施检查维修
6、上报11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1、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2、组织学期第四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3、组织学期第四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4、上报12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5、组织开展元旦安全教育,安排假期值班
1、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2、组织学期第五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3、组织学期第五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4、上报1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5、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资料汇总,完成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考核
6、完成学期安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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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1、各校负责人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遵守校纪校规,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师生的自防、自卫、自治、自救能力。重点矫治学生不良行为,消除不安定因素。
2、加强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各学校要配齐配强校园保安人员,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在保安人员未配备前,学校要指派人员和组织骨干青年教师、员工负责保安工作,把好校门,保证校内安全。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做好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到队伍精干、责任明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3、各校要经常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和有效,明确其专用性,杜绝非消防使用和人为的损坏。加大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及游泳和溺水的安全教育力度,通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教育,增长学生安全知识。
4、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防疫工作,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杜绝“三无”食品在校内的销售。校医务人员要随时掌握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努力完善医疗设施,加强医药保障能力。要加强饮用水管理,防止投毒事故发生。
5、必须加强对有毒和易燃易爆危险药品的管理。对于备有此类药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采购制度和管理制度,对各类危险物品根据其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在教学实验过程中,教师要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此类药品,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预防事故发生。
6、加强师生的安全用电教育。后勤保障部门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用电设施完好的前提下,做好安全用电的监督工作,尤其对微机室等集中用电场所和设施做好科学规划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7、定期检查校内各建筑设施的安全隐患,重点是教学楼、办公楼、食堂、体育馆、厕所、围墙及运动场各种体育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督促有关责任人予以落实。尤其要加强锅炉房、水房等地的管理,健全各项制度,明确责任,杜绝外人进出锅炉房及锅炉工漏岗现象的发生。
8、加强对出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的管理,完善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值日、值宿管理,对值日、值宿人员要严格要求,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学校财务室等重点部位要加强监控,对贵重物品的使用和保存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9、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除对车辆加强防盗措施外,要依照国家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
10、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括安全措施),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11、若遇事故发生,当事人或目击者应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县教育局、以及当地政府、派出所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并通知受害者的亲属或监护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时间。
12、乡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的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疏于管理、工作不力而造成事故的,乡政府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并给予严肃的处理。
二、奖惩办法
学校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并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三、其他事项
(一)考核年度为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责任状一式二份,乡政府与签状单位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乡人政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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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店旅店违法违章行为种类及比例
此次调研涉及酒店旅店____户,其中有___户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占调查总数的__%。其种类及特点主要有:
一是无照经营,共___户,占违法总户数的__%。酒店旅店属于特殊行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该行业的无照经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既未经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又未申领营业执照的无证照经营;另一种是未申领营业执照但已取得部分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
二是超出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共__户,占违法总户数的_._%。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表示企业已丧失经营资格。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下称《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以无照经营论处,因此,超期经营实质也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三是前置审批材料过期、缺失。酒店旅店业涉及前置审批较多,办理的周期也相对较长,此类违法行为共___户,占违法经营总数的__%。
四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我市酒店规模大,档次高,超范围经营以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等项目为主,此类违法行为有__户,占违法总户数的__._%。
五是持筹建执照开展经营。据统计,目前我市酒店旅店行业持筹建营业执照的有__户,其中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有__户,占筹建总户数的__%。
六是持酒店管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酒店业。酒店管理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为酒店管理咨询、租赁服务等,若经营酒店业,还须设立含酒店经营项目的分支机构。但调查发现,部分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的经营者直接从事酒店业,如名称为酒店有限公司,但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的公司有__户,其中开业的有_户。
此外,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共有___户,实际经营面积大于消防审核面积有__户。
二、酒店旅店违法违章经营的成因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的转型,“商贸××”工程不断推进,尤其是近几年××会展业的腾飞,强力带动了酒店旅店业的发展,但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该行业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经营的苗头。
(一)前置审批及登记注册方面的原因。
一是酒店经营项目的限制。我市酒店投资规模大、档次高,从原来餐饮、旅业的商务模式发展成娱乐休闲现代酒店,其配套的主要娱乐项目如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等早已限制发展。为提高竞争力,吸引消费者,新投资的酒店需配套,扩大经营的酒店也需要配套,投资者只能够违法从事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二是前置许可审批的繁杂。酒店若经营餐饮、旅业、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等项目,需办理包括餐饮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特种行业经营、文化经营等前置许可审批及环保审批、消防验收等必经环节,而且每一项前置审批又需要提供大量的申请材料,如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需准备__种申请材料,并通过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_次审批,令经营者望而生畏。部分从业者宁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经营,也不愿办妥相关证照后才开业。
三是登记行为不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但调查发现,一些核准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服务或酒店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登记名称却为酒店有限公司,且部分已开展酒店经营活动,其他未开业的大部分也在筹建酒店。虽然经营酒店与经营酒店管理同属服务业,但两者又有本质区别,从服务对象来看,酒店的服务对象是消费者,而酒店管理的服务对象是酒店;从两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条件来看,酒店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是餐饮、旅业及配套娱乐项目,需办理各种前置审批,而酒店管理的经营范围一般是管理服务或咨询服务,不需办理各种前置审批。登记管理的不规范,将给这类公司的后续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
(二)执法监管方面的原因。
一是人手少,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监管不到位。一方面,我市登记的经营主体已突破__万户,按无照经营户数占登记主体数的__%估算,目前,我市实际上的经营户已经接近__万户,而我局在编干部职工仅___人,按直接参与监管人数占总人数__%的比例推算,监管人员为___人,人均监管户数超过___户,监管执法人员工作压力极其沉重。另一方面,国家对市场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许可部门对许可审批越来越严格,尤其是渎职罪立案标准的降低,使市场监管渎职风险越来越大,监管执法人员在承担超量工作量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另外,由于酒店旅店行业的投资者身份极其复杂,执法人员在对酒店进行查处时,往往会遇到很大的外来阻力,若执法人员强行执法,一来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二来怕得不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三来怕得罪人,变得顾虑重重,执法相当谨慎。
二是综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效果不明显。酒店旅店的监管涉及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文化等多个职能部门,从目前的监管工作来看,我市对酒店旅店等重点行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综合监管机制,行政部门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定职责,查处涉及许可审批行业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而事实上,有的许可部门只管审批发证,没有主动履行取缔无证经营义务,并以无照经营属工商部门查处为由将责任推卸给工商部门。又如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按照目前市场巡查的做法,我们除了对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管外,还要查看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前置审批事项是否过期,发现许可证超期要提醒经营者办理续期;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记载的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是否相符,对面积不一致的则要督促其重新申报消防审核,同时函告消防部门。由于许可部门对经营户发出许可证后缺乏后续管理措施,为确保监管到位及自身安全,工商部门只能主动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责,人力物力更显捉襟见肘。
(三)经营者自身的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经营者只知道企业的发展壮大重要,不懂得履行守法经营的义务同样重要。有的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监管,利用登记法律法规的盲点和漏洞,通过打“球”取得营业执照,以投资酒店或酒店管理的方式进行酒店项目经营;有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忽略了对证照的管理,企业或不能通过年检,或证照过期失效,违法违章经营也不知晓。
二是经营者知法违法。目前,我市酒店旅店业的快速发展已产生聚集效应,竞争非常激烈。经营者意识到要发展就要抢得发展先机,必须千方百计争取早上项目,开展经营,加上办理证照手续繁杂,时间长,普遍有“先上车,后补票”的心理。在调查过程中,一位经营者坦言,知道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是违法经营,会被相关部门查处,但出于成本的考虑,还是选择先开业,后办理证照。
(四)政府方面的原因。
当前,我市围绕“商贸××”的战略,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制定了相应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并将商贸型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加以扶持。我市酒店旅店的投资经营以民间资本为主,民营企业占大多数。由于酒店规模大,商务服务功能突出,带动消费能力强,部分镇区在加快商贸发展的同时,将酒店服务业的发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以酒店服务品牌提升地方知名度,对酒店业采取先发展后规范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的违法经营风气。
三、对加强酒店旅店监管的思考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三方面入手,扭转对酒店旅店行业监管难,效果不明显的不利局面。
(一)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办法》对其他行政许可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职责的弱化和不明确,使工商部门一直处于孤军作战的境地,替人把关、代人受过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根据现行的登记法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与前置审批许可证有效期的冲突亦比较难解决。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酒店旅店以及类似的涉及各种前置审批企业的监管难题,必须在法律法规上有所突破。建议修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一步明确界定其他行政许可部门的执法范围和职责,强化监管责任,从法律层面解决行政许可部门“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同时,通过修改企业登记及年检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营业执照有效期这一登记事项,改由企业年度检验确认企业的经营资格,以此解决营业执照与前置审批许可证有效期不一致带来的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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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 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 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 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 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 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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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 (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 酒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委托方________酒店系在中国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
管理公司________酒店管理公司系在中国________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酒店
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 酒店,内容包括:
(1)间有卫生间的客房;
(2)各类中西类餐厅、风味餐厅、旋转餐厅、多功能厅、迪斯科厅、酒吧、咖啡室、茶廊、游泳池、桑拿浴室、健身房、网球场、附设商场、美容室、洗衣房、商务设施、停车场以及其它康体设施和酒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全部占地约亩;
(3)提供后勤服务的综合楼及职工宿舍等,全部建筑物约________平方米;
(4)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
(5)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条 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公共卫生(pa)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 酒店正式开业日
“酒店正式开业日”是指酒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酒店建设工程全部竣工;
(2)酒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
(3)酒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
(4)酒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
(5)酒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
(6)各项保险生效;
(7)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账户;
(8)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
酒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均属“酒店试营业期”。
第四条 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五条 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 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土地使用税;
(5)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2)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酒店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三章 酒店管理
第八条 管理权
委托方授权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间,对酒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包括签署总额不超过万人民币的短期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
第九条 总经理
酒店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总经理是管理公司在酒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酒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酒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总经理是酒店法人的委托代表。
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后,委托方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安排
1、 管理公司将根据酒店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酒店员工工作。
2、酒店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决定和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职工均受酒店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酒店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酒店员工同等待遇;每年享受二次有薪探亲假,每次假期10天(在途时间另计),其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酒店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酒店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试营业期和正式全面营业期。
管理公司在酒店筹建后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建立健全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2、对酒店设施布局进行调整和完善;
3、招聘员工,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
4、进行市场推销;
5、为酒店正式全面营业进行积极准备,包括筹备酒店正式开业仪式等。
6、有计划地推行“ 酒店管理模式”。
7、争取在 年内为甲方培训一支能自行管理、经营、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操守的管理队伍,最终使甲方能在最短时间内能独立经营和管理好酒店。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酒店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乙方派出业务骨干筹备酒店开业,作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和设备运行与到位。
(2)乙方负责招聘具备酒店从业素质的员工,开展员工上岗前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3)宾馆装修期间提出专业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负责为宾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按照 星级宾馆的标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5)建立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跟业绩挂钩的绩效管理机制。
(6)负责为宾馆的经营拓展客源市场,建立酒店自身销售网络系统,并利用乙方现有的酒店网络,积极使用电子商务,积极促销酒店旅游市场。
(7)乙方将派出专业人员整合本地资源,设计酒店的整体cis形象识别系统,以统一、整体的品牌形象崛起于本地区。
(8)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向甲方股东提交酒店的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酒店最佳的产品组合内容和远景发展规划。
(9)尽快使酒店达到 星级酒店标准并通过验收,为酒店在本地区创优秀品牌而努力工作。
(10)乙方竭尽全力完善、维护好酒店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酒店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1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实施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实施在甲方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2)全面推行“ 酒店管理模式”。
(13)按照酒店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14)全面负责酒店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15)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16)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17)每一会计年度前______天向委托方提交酒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
(18)每一个月的后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月酒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19)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_______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酒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20)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改酒店各项收费标准;
(21)负责酒店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22)为保障酒店的权益,代表委托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23)争取在 年内回收酒店投资的本息。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 试开业前期因工作量巨大,而又无营业收入,故开业前期自乙方管理人员到位后,每月暂按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支付管理费。
第十三条 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第十四条 在酒店试营业期内,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__________收取。
第十五条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__________收取。
第十六条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试营业期不收效益管理费。酒店正式开业后始收效益管理费。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
5、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宾馆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 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 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酒店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项目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与下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并提用。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公司须将更新基金的余额如数归还委托方。
第七章 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四条 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二十六条 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调配酒店财产。
第二十七条 管理公司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在处置酒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酒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 酒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一条 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___月____日起至同年___月____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酒店的财务审计聘请国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二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酒店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及规定办理。
第九章 保险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酒店向中国境内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酒店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
所有保险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委托方,与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十七条 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酒店支付。但不作为酒店管理费用开支,列入甲方开支科目。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三十九条 甲方派驻股东代表听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酒店年度经营计划,拟定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总经理签字。超过__________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重大合同需经甲方派出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签署。
第四十一条 乙方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四十二条 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乙方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乙方如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可按营业收入增加____%计提效益管理费。效益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___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十四条 乙方以酒店资产作信用担保,以确保所派驻人员的信誉、品德、文化、资质及实践技能达到甲方之要求。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年限暂定年,甲乙双方在经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进行管理,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约。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四十六条 基建结束后与酒店经营过程中有一段相当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设计和修建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为确保经营确需整改付出的费用,经基建方和酒店方双方确认,列入基建后续科目费用,不计入酒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因基建资金、设计缺陷及其它政策性因素,乙方不承担开业延误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故延误的工程项目,影响到经营的,要根据损失的金额来扣减乙方应承担的管理目标。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_____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十二条 如总经理因被业主方单方面辞退,管理公司有权可另外物色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五十三条 被辞退之总经理有权获得酒店的相应补偿,酒店应补偿其___个月工资并休完其应得之有薪休假。如有抵押风险金等,原则上经中立之会计事务所进行完离任审计后,如无经济贪污、受贿等问题则须全额退还所押风险金。
第五十四条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在____天内付清。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并相互配合,协调双方关系,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五十六条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一次性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赔偿并赔偿乙方的相应经济损失,以及负责管理公司人员搬迁、返家之差旅杂项费用。
若乙方不能按时派出管理人员进场,每延误一天予以罚款____元。
第五十七条 如甲方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须考虑顺延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如需中止此合同,须给予乙方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八条 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因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一百二十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十四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酒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集团管理或字样。
第六十六条 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酒店将不得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条 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酒店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七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后满年为止。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署。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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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本职自 2010年5月26日被酒店聘为总经办主任兼人力资源部经理以来,已经六个多月了。按照酒店的工作安排和本职的一些想法,五个月来,本职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现向酒店决策层报告。
一、加强酒店的行政管理。此次主要针对的对象为部门经理/负责人,具体规定如下:
(一) 考勤管理规定:本规定要求部门经理/负责人每天上下班要打卡,除本休日外,休假、请假要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若违反规定,将给予相应处罚。自实施本规定以来,部门经理/负责人上下班比较准时,基本杜绝了迟到、早退或不打上下班卡的现象;休假或请假也均能按正常的手续办理,规范了酒店的管理。
(二) 会议管理规定:按酒店管理的需要,每周一召开行政例会。会上,各部门经理/负责人汇报上周的工作情况,提出本周的工作计划和需要协调的工作。与会人员仪容仪表符合酒店的规范,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自执行本规定以来,共召开行政例会21次,除营销部经理请假2次、采购部经理请假1次外,其他人基本上能按时到场参加会议,如本人有事情不能参加,均能安排部门管理人员参加。没有缺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现象。与会人员汇报工作时也比较详尽,会场气氛比较好,酒店的工作安排也能及时贯彻执行。
(三) 总值值班相关规定:本规定将“总值值班时间”、“总值值班职责”、“总值值班记录的记述要求”、“总值值班人员的纪律要求”、“总值房的安排”、“违规处罚”等多项内容重新强调,以激励总值值班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自实施以来,值班人员基本上能在岗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客人的投诉,没有发生脱岗、不履行职责等现象。值班记录的记述也比较规范。
(四) 工作日志的记述:从6月5日起,各部门经理/负责人每天基本上能记述工作日志,并于次日10:00交总办/人力资源部收集,统一交总经理阅处。据统计,几个月来因工作日志未上交、迟上交或应付式记述等原因而受到处罚的极少数。
(五) 每月工作总结:自6月份以来,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基本上能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工作报告,内容也比较详尽,包括:总结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未完成工作情况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下月的工作计划、对本部门、酒店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本部门的人事动态。
二、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
为改变酒店员工宿舍脏、乱、差的现状,为员工创造一个清洁、有序、舒适的居住和娱乐环境。本职在其他管理人员的帮助下,着手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员工宿舍的组织管理。一是明确后勤主管的工作职责,激发后勤主管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后勤主管的重要作用;二是要求宿管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宿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定,实施奖罚制度;三是评定员工宿舍长,将日常的管理工作交给宿舍长完成,形成“人事部经理——后勤主管——宿管员——宿舍长”四级管理的网络。
(二)加强宿舍水电管理:根据季节和级别的不同,对酒店员工用水用电进行规定,节余水电进行奖励、浪费水电进行处罚。自实施本规定以来,员工宿舍用水、用电量减少很多。在每周检查宿舍卫生时,对员工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进行收获,并对使用人进行处罚,杜绝高功率电器在宿舍的使用,降低了不安全的隐患。
(三)实施宿舍卫生规范和检查、奖惩办法:根据我酒店员工宿舍的具体情况,制定“宿舍卫生规范”,规定每周检查一次宿舍卫生。对卫生比较差的宿舍实行“反馈——由部门负责人督导——通报批评——罚款”的程序进行逐步的改善。经过几个月来的不断努力,宿舍卫生比以前大有改善,轶序良好。
(四)规范访客登记:规定员工亲友探视时间,且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对拒不填写《登记表》者,宿管员可禁止其进入员工宿舍。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宿舍楼。来访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探访员工宿舍。到了规定的探访结束时间,宿管员必须催促来访者尽快离开。几个月来,宿管员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没有因为来访员工亲友而出现意外的情况。
(五)规范室、电视房的管理:室、电视房刚开放时,卫生与轶序都比较乱,且常有外人进来打牌、看电视。经过大家不懈努力,现室、电视房的卫生和轶序都比较好,杜绝了外人在里面消遣、娱乐,为员工创造了一个良好、安全的休闲环境。
三、开展三次基层员工的培训工作
2010年7月份、9月份、11月份,人事部安排三期培训工作,参加培训的人员为各部门的基层员工,总共培训了150多人次。培训内容主要有:酒店基本知识、员工的仪容仪表规范、电话礼仪和微笑服务、员工的酒店意识、酒店消防安全知识、国内外风土人情、泉州旅游知识等。经过培训,员工对酒店的工作有所了解,仪容仪表、处理酒店事务更加规范,酒店的意识有所提高。
在人力资源部的督导下,各部门开展了岗位技能培训200多人次,现基层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有所提高,客人的投诉大为减少。员工中掀起了一股学技能、比技能的热潮,既使员工的操作技能逐步提升,又营造了一个积极向上的团队。
四、酒店员工的变动情况:
1、酒店现有人员****人,统计如下:
2、自6月份至今,共有56人辞职、自动离职34人,招聘员工77人。员工的月流动率保持在10%左右。也就是说每月需要招聘10%的新员工,这给招聘和培训增加了很大的工作。
与本篇 酒店总经办主任兼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作总结 内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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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xxx交易会将于6月19日在xx举行,今天已经16号了,马上就要召开这个国际化的商贸盛会了。由于我们酒店是xxx交易会的定点接待单位之一,为了确保会议顺利进行,xx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给我们提出了严格要求,邮政局也给我们下发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所以今天召开安全工作专项治理会议的主题就是确保林交会期间酒店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首先传达xx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酒店的工作要求,《要求》中明确提出宾馆负责人及保卫人员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逐级立军令状,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个方面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今天我也不与各部门经理签军令状了,还是老原则:出现一般安全事故,要扣除部门经理当月奖金;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要扣除部门经理年终奖金。公安局还要求我们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做好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投毒、防破坏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因此我们今天下午3点开始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对厨房操作间、总务组机房、酒店施工地点、仓库、消防中心等关键部位进行了严格的检查,以排除安全隐患。
今天上午我们又收到了邮政局关于做好交易会、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传真电报,下面我将涉及到酒店的内容向大家传达一下。电报中指出:一、要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确保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二、各单位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严禁在林交会和国庆期间出现各类人身伤亡责任事故以及恶性治安灾害事故,确保林交会、国庆期间无事故发生;三、电报别指出百事得大酒店在作好以上相关自查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做好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群体中毒的发生四、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证林交会期间和国庆期间24小时值班不间断,领导要坚持带班,值班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一旦发现问题,尽快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五、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市局检查小组将对各单位进行复查、夜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针对以上两份文件提出的要求,我们要严格落实,切实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确保我们酒店在林交会和国庆期间安全运转。对以前出现的问题抓紧时间进行整改,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并吸取教训,一定要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下面我对林交会及国庆期间的安全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各门要迅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展开法制教育,让每位员工都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并提高警惕,确保在此期间不出任何问题。
二、加强夜间值班经理的管理,严格执行巡查巡逻制度,严查各项安全隐患,各部门值班经理要做好下班前的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关键部位,如:吧台收银处、厨房操作间、总务组机房、酒店施工地点、仓库、消防中心等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失窃、人身伤害、设备运转不良、失火等事件的发生。
四、客房接待客人住宿必须登记,做到一客一登;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人员应当立即向酒店驻地民警报告;严禁客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带入酒店。
五、餐厅要加强安全检查,防止食物中毒、投毒事件的发生。
六、安保部要做好车辆管理、消防管理等一切安全工作,提高警惕,值班期间思想上要高度紧张,及时制止不安全因素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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