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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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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县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创先争优示范行动”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委发〔〕15号)有关要求,为深入推进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努力以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群众得实惠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现就认真做好年度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公开承诺工作通知如下:
一、承诺内容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以强化服务为核心,紧扣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等四方面内容,立足本职开展服务的承诺、实事的承诺、争创的承诺。具体分三个层面开展承诺:
1、基层党组织开展服务承诺。要按照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创建“六有”标准(即有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有能力突出、带头服务的党员队伍,有贴近实际、特色鲜明的服务载体,有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有科学规范、务实长效的服务机制,有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重点围绕提升服务理念、增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设施、创新服务方式,在完成中心工作、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推进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承诺。
2、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开展年度目标任务承诺。要围绕“小县大城”战略目标、“十二五”规划、县十三届一次党代会、县“两会”目标要求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党代会、人代会,结合岗位职责,列出具体、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公开承诺。
3、普通党员开展“一句话”承诺。要按照争做“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在履行岗位职责、推动跨越发展、开展为民服务、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作出内容具体、简单明了、切合实际的“一句话”承诺。
二、方法步骤
1、科学定诺。各镇属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广大党员要在做好上一轮公开承诺践诺“回头看”、认真吸收群众评议提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个人岗位实际,提出承诺事项。承诺事项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并且能够在年落实的。
2、公开亮诺。承诺确定后,将利用支部会议、公告栏、简报、网站、桌牌、电子显示屏、微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也可通过召开承诺大会、编印承诺手册等方式,扩大承诺公示范围,广泛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其中镇属各党组织“一把手”的公开承诺将在镇政府宣传窗上公示。
3、认真履诺。承诺办理推行实事项目制和履诺销号制度,明确承诺事项完成的时间、责任人和对策措施,对履诺情况实行动态公示、跟踪管理,承诺事项兑现完成后予以销号,全面落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履诺责任,确保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4、全面评诺。要结合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员议事会、支部书记会、群众评议、年度考核等,采取个人自评、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群众测评等方式,对承诺的履诺情况进行评议。年“七一”前,开展一次集中评诺活动,评议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把开展创先争优公开承诺作为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加强对公开承诺各个环节的审核把关,确保工作质量。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履职承诺,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请于2月底之前上报镇组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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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新提任转任领导干部告知任内经济责任范围。新提任或转任街道党政正职、区直属机关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在任职初期,海曙区委组织部根据各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岗位的不同,与区审计局确定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范围,制作发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及时告知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内容,明确任期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范围,使领导干部准确把握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2、实行领导干部任初经济责任承诺。区委组织部与区审计局根据领导干部任职岗位,从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经济监督管理情况等10项审计内容中确定具体的经济责任,与新提任或转任领导干部签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承诺书》,要求其认真作出承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3、提供经济责任内容辅导。区委组织部在领导干部上任初期,安排区审计局为新提任或转任领导干部提供经济责任内容辅导,明确告知其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任职内离任时,区委组织部将会有计划地建议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有选择性地采取公开审计结果、召开专题问责评议会、对审计对象进行公开质询、对质询和问责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和对存在问题进行查处以及结果综合运用等形式,运用审计手段对领导干部实施权力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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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了个人安全、家庭的幸福和企业利益,我郑重承诺:
1、 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的安全我有责,企业的安全我尽责。
2、 严格遵守公司各级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3、 自愿接受安全培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学会紧急救护法。
4、 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的指令,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5、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进行危险点分析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接受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考核。
承诺人:
年 月 日
总经理安全承诺书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19]69号)、《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各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二、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依法接受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班组长安全生产承诺书
部门: 岗位:
为了个人安全、家庭的幸福和企业利益,我郑重承诺:
1、 作为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公司各级安全规章制度,对班组安全隐患及时分析和整改。
2、 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学习。
3、 掌握本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班工作危险点分布和防范措施,安排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
4、 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以及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接受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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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自觉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特签订本承诺书。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纪律,按制度流程办事,做好对所管部门(科室)的服务与监督,做到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防止发生廉洁风险和违法违纪问题。
二、积极参加廉洁从业教育,在工作中做表率,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秉公办事,严于用权,不发生失职渎职行为,不做有损企业利益和形象的事。领导干部带头并监督部门(科室)员工积极参加廉洁从业教育。
三、加强作风建设:领导干部带头并监督部门员工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四风”问题。部门(科室)员工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四风”问题。
四、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信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做到不越红线,不触底线。
五、按要求主动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向公司汇报廉洁从业情况,确保内容真实可信,自觉接受监督。
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违法案件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以上承诺接受组织和广大员工的监督。本人如违反承诺,自原接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理,承诺违诺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党总支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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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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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室负责人根据本股室职能和领导交办的工作,对本股室工作目标组织研究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根据分工、岗位职责,将本股室工作目标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负责人、责任人。
(四)对本股室工作目标涉及其他股室的,主动进行沟通与协调。
(五)年末对本股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岗位职责内的工作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指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在其具体工作岗位上以及工作过程中所应承担履行的一定范围内的具体工作职责任务。
(一)责任人首先应充分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做到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二)责任人对其工作职责应充分做到工作计划详细,目标任务明确,工作积极,办事高效,成绩突出,热情服务,文明用语。
(三)责任人在履行本身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好与其它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对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移交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办理。
(四)违反本制度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并责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指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服务要求,就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等内容所作出的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违诺责任。
(一)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应对其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予以公开,并严格遵守公开内容,服务热情、周到。
(二)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服务要求及反映的问题要积极稳妥解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向社会的承诺,要一诺千金,做好项项兑现,条条落实。
(三)对手续简单,不需要逐级上报审批的,应在当天办结;对手续复杂,确需逐级上报的,应向当事人讲清原因,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四)对违诺弄虚作假、欺上骗下,造成建设局机关形象受损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待岗学习;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调离工作岗位。
首问责任制
(一)当事人到建设局或局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
(二)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四)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五)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一次性说清制
(一)一次性说清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建设局或局属党委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应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前来我局办理有关业务或需要上门服务时,局机关或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结。
(二)责任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办事项的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三)责任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当事人手续是否齐全,对手续齐全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并限时办结。
(四)责任人在办理各类事项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五)责任人要处理的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后,确定合理的时限,并予以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并严格执行。
(六)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当事人到建设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
(二)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三)否决备案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否定报备表》告知当事人。
(四)有关职能部门对不予核准登记的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将否决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五)违反本制度的,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因工作过失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其他失职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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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版权所有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⒊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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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大工作 法律监督 思考
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能之一,人大监督范围、内容具有广泛性,监督的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可分为:一是立法监督,即对上述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二是执法监督,即对被监督对象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情况、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现谈几点个人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加强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对行政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有根本性意义。
二、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应采取多种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如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议案;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了解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等。
应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强化监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其次,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知政、参政、议政、督政中提高履职能力。
三、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一是正确认识执法监督中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而不是干预其日常工作。二是科学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应善于监督,科学地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监督领域的法制建设,适时修订法规条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提起、调查、审议、表决、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县级人大必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注重改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监督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依法督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汇报以是否依法行政为重点,在开展的调查、视察活动中,以解决行政违法问题、把各行各业纳入法制化轨道为重点,切实解决乱罚、乱滩派、滥收,及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增强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水平
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在规范人事任免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坚持探索推行履职承诺制度。开展履职承诺制度,是在当前的监督机制条件下,把任免权与监督权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化和监督方式的不断创新。通过开展履职承诺,对人大任命的干部在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履行能力,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公仆意识、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是明确履职承诺的对象和内容。履职承诺的对象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新任命的干部。在人大每次任命新干部时,被任命对象要向人大常委会作出履职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打算;对拟任职务的认识;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二是明确履职承诺的程序和办法。履职承诺在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承诺的内容要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同时,要把开展履职承诺与工作评议有机结合起来,以强化对践行承诺的跟踪监督。
五、从单一的事后监督向决策性监督、参与性监督和跟踪性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转化
要在政府决策酝酿阶段,实施决策性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将出台的决策进行论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一些具有预见性的意见建议,防止肓目性和随意性,应避免不成熟的决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阶段,人大要进行参与性监督,有效防止“一府两院”工作偏离法律和政策轨道;对国家机关在贯彻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效果实施跟踪性监督,及时发现“一府两院”的工作失误,在限定时间内要求其纠正失误,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
六、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系、工作指导和法律监督的关系
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各项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可以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乡镇人大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创造性地、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应加强与上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及时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沟通信息,反映动态。要适时完成上级人大布置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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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设立**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厅机关的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建设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机关相关处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定编13人,其工作人员从厅机关各处室抽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轮换制度,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除履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职能外,还履行厅长授权的以下职能: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受理;
(二)即办件的审批权。属于即办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
(三)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组织召集相关处室和有关专家进行;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权。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政务服务中心派员应诉,厅法规处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在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首位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和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手续;
(五)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即办件,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该即办件的卷宗归档工作;
(六)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跟踪督办,对超时办结的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七)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将批准事项的决定送给相关业务处备案;
(八)对不属于本厅职责的事项,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定的负责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事项承办人。事项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等事宜;
(三)做好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负责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卷宗归档工作。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厅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安排窗口值班人员,分配行政审批的办理事项,指定事项承办人;
(三)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和即办件的审批权;
(四)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厅长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总责,主管副厅长领导、协调、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中心报告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项目,一律下放给市、县,本厅不再审批。
第十条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编制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对于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申报材料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事项申报材料的标准。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的编制由厅法规处组织,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一经公布施行的申报材料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一条制定《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执行统一规范的标准。按照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文书样式要求和厅务会议批准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制定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收件回执。由厅法规处组织制定,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收件回执。
第十二条压缩内部运转时间,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承诺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应当少于法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的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限由厅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厅务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一经公布的流程时限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按时办结。
第十三条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编制事项的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审批标准规定的,按照效能建设要求和建设系统管理实际需要,确定事项审批标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由各业务处室负责编制,送厅法规处和厅办公室审核,经厅务会批准后公布施行。一经公布的审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审批形式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分类目录由厅务会议确定并公布施行。
即办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后,当天能够办结的事项。
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材料后,当天不能够办结、但必须承诺具体办结时限的事项。初审上报件是指本机关不是最终审批机关,只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最终审批机关的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当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预约申请。
第十六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咨询的事项,应当告知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法定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办理需要的时间等。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收件时间、受理时间、承诺取件时间,当场交付给申请人签字认可,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帮助,然后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退回,并在收件回执中注明,当场交付申请人签字认可。
一次性告知的范围和内容,仅限于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材料是否符合许可(审批)的条件标准,属于事项承办人的审查范围。
(四)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
2、明显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须暂缓办理审批的。
第十七条即办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后,首问责任人应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审定;
(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首问责任人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当场决定是否批准;
(三)首问责任人当天将办理结果交付给申请人;
(四)当天不能办结的即办件可以转为承诺件,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第十八条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首问责任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办材料移送给事项承办人;
(二)事项承办人收到申办材料后,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按照审批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写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三)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事项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
(四)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事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决定;
(五)重大的审批事项应经厅务会审定;
(六)报送厅领导审批和厅领导审批后的材料收取,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厅领导的审批结果,取回后应当立即交给首问责任人;
(七)首问责任人将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十九条初审上报件的初审结果报出并通知了申请人的,该事项即为办结。
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密封后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向最终审批机关报送。介绍信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申请人应当自行到最终审批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对初审上报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内容不完善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正或者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修正或者补正的,不影响审查的进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延期修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即为办结。
第二十一条各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初审机关初审上报本厅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申请人携带初审意见和上报材料到本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也可以由初审机关直接报送。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越级请示。对各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厅报送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相关办理处室收到请示件后应当承诺办理时限,实行限时办结。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厅领导应当亲自组织力量办理,在事项承诺的时限内提速,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降低审批标准。
第二十四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ab岗工作制度。首问责任人、事项承办人、政务中心负责人、厅领导等a岗因事离岗时,应当由b岗接替履行其职责,ab岗要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承办人要在期限届满前3天按照规定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厅领导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办结时限,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印章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但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印章的,除即办件外,须经厅领导签字批准。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属于依法应当出具证书、证件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印章;属于决定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属于程序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印章;属于服务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业务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承诺件批准后,需要制作相关证照、执业印章等的,应当在决定文书中注明有关证照、印章的制作时限以及申请人领取的时间。制作证照、印章期间,申请人的许可依法已经生效。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勤政廉政纪律,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管理、监督分离。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获批准的事项实施中的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由监察、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相关业务处室不承担审批职责后,应当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许可(批准)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被许可(批准)人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审批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法制机构反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的作风、效能方面的监督检查。受理申请人对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核查。对违反“三项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行为和相关业务处室有关被许可(批准)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应当进行定期抽查、案卷评查;对执法不当或者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意见,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机构或者有关处室反馈,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厅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一将上周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整理汇总,向厅领导报告,属于批准事项的应当送有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备案。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和要求,负责上报本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相关处室和监察、法制机构反馈的问题及时研究,能立即改正的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有过错,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
第三十五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出勤率高、按时办结率高、群众满意率高、工作差错少、工作成效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在评比先进、晋级、提职等方面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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