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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12 热度:61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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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一)认真履行领导主体职责。一是深化“两个责任”体系建设。公司党委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在深入落实《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等制度基础上,研究修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责任追究、检查考核与结果运用,形成了常态化的推进保障机制。二是全面部署,组织推动。年初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部署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公司工作会议上,全面安排部署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党委办公会议,听取党群各部门汇报,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当月的重点任务。三是率先垂范,履职尽责。党委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抓工作部署和推进落实,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检查指导各单位、本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纪检监察组织聚焦主业,为其充分履职创造条件。

(二)认真履行协调主体职责。一是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建立了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副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结合企业巡视和巡视回访、审计等发现问题,进行任务分解,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整改落实、督办验收工作机制。二是组织协调,同步推进。加强党政纪工团协调配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要求纳入企业改革发展总体布局,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积极督促各级党政纪工团组织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分头把关,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三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审计改革、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审计联席办公,完善执纪审查协调机制,推动“两个责任”向基层延伸。

(三)认真履行实施主体职责。一是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年初,公司党委与所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建立实行“两个责任”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党委(党工委)书记每季度向公司党委书面报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建立实行约谈制度,公司党委书记约谈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xx人次,纪委书记约谈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xx人次;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八项规定”落实不力或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抓早抓小抓苗头,共谈话提醒xx人次,函询xx人次,诫勉谈话xx人次。二是落实责任,狠抓整改。公司党委高度重视上级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上级巡视回访反馈的问题逐级分解,以问题整改清单方式,一对一地向分管领导、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人进行交底,强化跟踪落实。共受理、处置巡视移交问题线索xx件,其中函询xx人次,立案xx件,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次。三是突出整改,启动巡视。按照公司党委、纪委总体部署,启动了对所属单位的巡视工作,完成了首轮对两家单位巡视,共发现选人用人、职务消费、公务用车、报销大额招待费、年薪外收入清理不彻底、固定资产管理等六个方面xx个问题。将巡视组发现的问题线索xx件次,及时移交纪委调查处理,共立案xx件,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次,诫勉谈话xx人次,通报批评xx人次,调离xx人次,经济处罚xx万元,对xx个单位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发挥了巡视震慑作用。

(四)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职责。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四好班子”创建活动,扎实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共表彰“四好班子”xx个,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教育培训,举办了第xx期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副处职以上领导干部xx人;成立两个考核组,对xx个单位进行领导班子大考核、xx名领导人员日常履职巡察、xx名试用期满和xx名诫勉期满领导人员考核、后备干部推荐和领导人员补员考察。二是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治理工作,发挥了选人用人定向把关作用,增强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一年来,共提拔使用、调整交流中层以上领导人员xx名。三是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加大多维度考核,严格领导人员个人报告事项审核,对隐瞒不报xx人,其中移交纪委进一步核实情况xx人、诫勉xx人、批评教育xx人、暂缓提拔xx人。加强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对xx名领导人员因私出国护照进行全面清理。

(五)认真履行教育主体职责。一是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系列讲话和党规及《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党政纪主要领导带头学习研讨,带头参加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带头查找党性党纪方面存在的不足,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上率下,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学习教育、专题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规定动作”,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大宣教格局。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委中心组、干部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一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xx期,参培人员累计xx余人次,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弘扬廉政文化。把廉政文化建设列入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以“道德讲堂”、廉政示范单位创建、企检共建、区域联建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培育和弘扬“崇廉尚俭,廉勤立身”的廉政理念,命名表彰了xx个“廉洁文化建设示范点”,彰显了廉政文化教育和导向作用。四是强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编发了《关于xx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关于xx公司责任亏损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组织机关xx名党员干部参观了xx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通过“警示之门、正义之路、警示展厅、体验监舍”四个环节,接受了体验式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公司纪委与xx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共建合作,运用全新的廉政教育模式,通过微信新媒体,组织党员干部及职工观看廉政教育微短片并撰写心得体会,取得了较好效果。

(六)认真履行预防主体职责。一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订出台了《企业管理约束性条款》、《合同管理“十禁止”规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xx项,修订xx项,废止xx项,有力支撑了惩防体系的平稳运行。二是组织开展了“”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查找“”问题xx项,通过清单式管理,整改问题xx项,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每逢重大节日,针对“”易发问题,提出明确纪律要求,部署监督检查。国庆期间,开展自查xx次,暗访xx次,突击检查xx次。三是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植入到关键领域、关键环节中。进一步强化了劳务、资金、物资、设备等关键领域的集中管理,大力推行成本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施量价双控。

(七)认真履行惩处主体职责。一是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完成了公司纪委(监察部)内设机构改革,组建了执法监察室,增加了定员编制。推动理顺了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落实“两个为主”,推进“三转”,积极为纪检监察工作创造条件。二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扎紧制度“笼子”,加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组织执纪审查,针对股份公司巡视发现问题、亏损单位目专项审计、遗留案件处理,拓宽问题线索来源,着力查处了失职渎职、有章不循、损害企业利益等违纪行为。

(八)认真履行考核主体职责。一是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认真落实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实施办法,把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职代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其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二是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落实“两个责任”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利用党建调研、专项检查、综合考评等工作,对各单位“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列出责任清单,由公司班子成员带队,纪委(监察部)、组织部、干部部人员参加,对各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量化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书面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二、关于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一)认真履行“两个责任”监督职责。一是协助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公司党委的总体安排,制订了《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党委(党工委)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制度》、《纪委(纪工委)书记履职履责考核评价办法》等制度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责任内容,层层传导压力。每半年书面听取各单位党委(党工委)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全面了解和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情况,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在年初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落实纪委(纪工委)书记述职制度,交流经验,查找不足。二是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股份公司巡视、巡视回访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为契机,多措并举,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指导机关相关部门发挥主责作用,种好本系统的“责任田”。三是配合公司党委开展落实“两个责任”检查考核。针对检查考核情况,起草了《关于2017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检查考核情况的通报》,督促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落实。

(二)认真履行“两个为主”监督职责。一是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按照《企业纪委领导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提名考察基层单位纪委副书记xx名,实行基层单位纪委书记异地交流任职xx名;二是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严格落实《重大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报告办法》、《关于加强反映问题线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面实施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与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健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督办制度;积极规范线索处置及案件管理,严格按照五类标准进行线索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认真履行深化“三转”监督职责。一是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继续加大纪检监察职能清理力度,按照上级规定,进一步厘清职能定位,将不该管的业务交还给主责部门,聚焦主业,有效解决了职责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针对个别单位纪委书记分管工作过多,纪检监察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情况,及时提出了调整建议和要求,指导各单位完成了组织机构和人员调整。二是创新工作方式。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抓细,在执纪问责中不仅惩处腐败行为,更加关注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更加关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从业情况,积极实施“监督的再监督”、“管理的再管理”,努力实现从管少数到管全面的转变。

(四)认真履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职责。一是坚持主动作为。协助公司党委制订并与所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二是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定期召开纪检监察办公会议,总结分析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针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提出工作建议;三是夯实基层防控基础。贯彻落实《共建规范廉政铁路建设市场意见》,认真执行“六个不得”、“一个拒绝”,与铁路公司业主签订廉政建设协议,加强了协调互控;深化区域联建、企检共建活动,强化了惩防体系建设,深化了廉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五)认真履行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职责。深入落实《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向班子成员派发了《落实“两个责任”个人记录本》,两级纪委书记坚持每季度与同级班子成员面对面沟通,了解落实“一岗双责”和廉政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对各系统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交换意见、商议对策。据统计,公司纪委书记与班子成员当面沟通交流xx人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坚持在职代会上对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政从业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报送上级纪委,强化测评结果运用。

(六)认真履行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监督职责。一是规范线索处置。督促各单位按时上报问题线索排查、初核立案、审理执纪情况。纪委主要领导坚持对每一件举报、上级纪委移交及审计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审阅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问题线索处置,有效防范有案不查;二是严格执纪审查。围绕执纪审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强化对各单位纪检监察重大问题审查的跟踪督办,特殊问题直接接手,执纪审查力度不断加大。两级纪检监察组织共受理举报xx件次,处置问题线索xx件次,同比增加xx%;立案调查xx件次,共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次,组织处理xx人次,对xx人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经济处罚xx万元。三是严格“一案双查”。针对xx公司违规选用劳务队伍、xx公司责任亏损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坚持“一案双查”,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追究了相关领导责任,其中包括党委主要领导xx人,纪委主要领导xx人。

(七)认真履行干部遵纪守法监督职责。一是强化领导干部约束。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公司“十五项规定”,针对巡视回访反馈的年薪外收入清理不彻底、报销违规消费等问题,督促各单位开展专项清理,进行自查自纠,发挥了警示作用,管理行为日渐规范;二是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参与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负责人初始酝酿,参加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大考核、领导人员履职巡察、试用期考核、后备干部推荐和补员考察,坚持阳光透明,强化过程监督;三是加强督查督办考核。共督查督办考核xx项,对到期未完成事项进行了认定和处罚。三是强化执法专项检查。按照好上级纪委的安排部署,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问题xx个,归纳整理共性问题xx个,下发《执法检查建议书》xx份,对发现的问题集中组织整改。四是深化效能监察。针对各单位机械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立项开展了机械设备管理效能监察,共发现问题xx个,下发监察建议书xx份,给予通报批评xx人。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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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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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供职报告活动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工作要点的安排,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供职报告,是地方权力机关强化对任命干部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前,常委会在汲取兄弟县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为本次活动作了较为细致而周密的安排。政府各组成人员积极响应,按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精心准备。毋庸置疑,即将进行的报告会将是一场供职人员同台“亮剑”的风云际会,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被任命人员之间了解与被了解,监督与接受监督的一个较好平台。为使本次活动达到预期目的,我先讲三点看法和意见。等一会,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之后,程观焰书记还将作重要指示,请大家认真领会、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深刻领会供职报告会的重大意义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反映了我党在权力运行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强决心。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执行者,其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执政形象。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制度层面上,除不断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外,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对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其中,供职报告被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首先,开展对被选举和任命干部开展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是加强对权利制约监督的重要途径。它既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又是对干部个人的监督,它是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干部的监督,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出要从党的生死存亡、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对领导干部要加强全面监督,把好监督的关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避免小缺点发展成大问题。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把人大代表的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以其政治上的严肃性和测评结果的公开性,可以起到对被测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产生必要的震动和推进作用。

其次,开展对被选举和任命干部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本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从而把行政管理权力授予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人员。人大在选举和任命某个同志职务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把责任和义务同时交给了这个同志。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正确理解权力的授予和被授予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自觉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其三,开展对选举和任命干部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重要方式。人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是非功过,群众看的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是今后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和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等形式,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和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的意见,并邀请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共同参加对供职人员的测评,既是赋权与民,充分体现人大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又能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宗旨观念,提高委员和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为搞好本次供职报告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处处体现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原则,通过审阅供职报告、广泛深入的征求意见,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被测评人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收集汇总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通过此次活动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人大的监督,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创业意识,有力地推动政府的工作,同时,为县委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干部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把握关键,客观公正地开展好供职报告活动

(一)实事求是报告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职报告不能等同于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它是个人履行岗位职责、领导驾驭工作能力与效果的统一。政府各位组成人员在作供职报告时,要找准契入点,认真、全面地总结回顾自己在本届任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供职以来单位的全面工作情况;二是在履行职责中所做的工作;三是个人在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查找自身缺点和不足;四是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五是今后自身建设和工作的努力方向。进行供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三性”:一是注重客观性。讲成绩不夸大、不包揽,谈问题不遮掩、不推责。二是注重准确性。数据应具体,语言要规范,让听报告的人听得明白,知其所云。三是注重时限性。各位都精心准备了书面材料,考虑会议时间关系,供职发言时要求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二)客观公正评给予评价。参与今天对供职人员工作测评的除人大常委会委员外,还包括从各界别、各层面中挑出的县人大代表16名,了解掌握一定的工作情况,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极为密切,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代表性。希望各位委员和人大代表要以对同志、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依法行使监督权,客观公正进行测评。具体来讲,就是要注意把握好“听、看、想、评”四个关键环节。“听”就是认真听取和审阅政府组成人员的口头及书面供职报告,会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收集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看”就是看平时与政府组成部门联系沟通时了解的履职情况,看工作表现,看作风态度;“想”就是回顾和梳理在接待来信来访过程中群众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口碑反映;“评”就是以被测评对象的工作实绩为依据,不掺杂任何个人感情因素,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供职人员依法履职、勤政为民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找准目标,全面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

一要不断增强发展意识,做到发展为先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此次供职报告活动,目的在于督促被任命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实现弋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重要的还是要看下一步工作的实践检验,检验的主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检验的关键是干部的执政能力。对此,我们务必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决策上来,把精力和时间集中到发展大局上来,就政府组成部门而言,一是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理解力、执行力、操作力、创造力。二是进一步把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把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落实到各个环节上去。三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管理,以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实绩来检验行政效能,以群众满意、基层满意来检验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效果。尤其要做到在争取重大政策上、重大项目上、重大资金落实上、提高工作效率上搞好服务。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面前,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和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应该说,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繁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为弋阳经济社会科学、平稳发展打造浓厚的氛围。

二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做到执政为民

权力和责任紧密相联。党和人民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大家一定要谨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这份权力只有为党和人民努力尽职的义务和责任。要正确对待和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深怀爱民之心,多办利民之事,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理念,把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扎实实地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

三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有六项基本要素: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依法行政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政府每一位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在依法治县工作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状况如何、依法办事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能否得到全面、正确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大局。在近几年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职能单位在行政执法上还存在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一把手,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有效地克服和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让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成为全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同时,还要教育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自觉依法办事,做依法行政、执法守法的表率,推进全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四要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做到勤政廉洁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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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深化对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法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不断澄清人们对述职评议工作的一些模糊认识,同时进一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任命干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加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共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监督任命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清楚地说明,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干部的监督职权,但对实施监督采取的形式,没有也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的、一成不变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完善。因此,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正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结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理直气壮地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任命干部必须自觉服从。

其次,开展述职评议和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一致的。述职评议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一种民主的公开的评议。述职评议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被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制意识,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与党对干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同时,述职评议可以开阔党委考察、考核干部的工作视野,这对党组织进一步考察了解干部,拓宽党管干部的工作渠道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开展述职评议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也是对党管干部具体工作的有益补充。

第三,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履职不力、问题严重、不称职的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有权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处置。这种对任命干部的处置是贯彻宪法精神和党管干部原则的综合体现,具有权威性。

述职评议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

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总结工作,善于提炼规律性的东西,尽快形成相关制度或作出有关规定,努力使述职评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制定制度中,对述职评议工作全过程都要尽可能地加以明确,尤其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

必须明确对象和主体范围。目前,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的人员比例还不够高,涉及面还不够广。因此,在依法规范、优化方式的基础上,对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建立明确具体的直接对应关系,实现述职评议的广泛化显得尤为重要。所有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都是述职评议的对象,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自觉接受权力授予者的监督。

必须明确述职报告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对述职报告的内容范围、报告所反映履职情况的时间应加以明确,形成较为固定的格局,避免出现述职报告混同于单位工作汇报的现象。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应当是述职人员在任现职务的时间内(年度述职例外)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加强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等。

必须明确述职评议的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应当每年向人大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并在任期内向人大或常委会进行一次系统的述职,接受评议。人大常委会对不同的对象,评议方式也应予以区别,对人大选举干部的述职评议,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除了每年确定的评议对象由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外,还可采取主任会议或者书面述职评议方式进行。

必须明确述职评议的测评效力。人大常委会目前开展的述职评议比较偏重“议”,而对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民主评定还不够。因此,述职评议中对述职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应当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可以优秀、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选择为宜。对测评结果,常委会应 通报党委组织部门,供党委组织部门参考。测评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的述职人员,可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予以免职。

专项调研要广泛深入

搞好调查研究对提高述职评议质量和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大常委会及其述职评议工作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深入、广泛开展调研,既要听取述职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又要听取其下属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还要听取与其工作有关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方法上既可明察,也可暗访,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视察。通过调研,较为全面、准确地掌握述职干部履职中的功过得失,写出与述职干部本人“象”、“真”、“实”的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中参考。同时,常委会要在工作班子的配备上做文章,根据需要可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力量,一起参与述职评议的调查研究工作,从而使调研中看到的问题更实际更准确,提出的意见更具针对性。此外还要注意优化方式,拓展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渠道,开启向社会征询意见的“窗口”,如采用设立意见箱或网上征询等方式,体现述职评议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群众性。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也要科学合理安排,避免雷同,减少有关部门工作上的麻烦,降低工作成本。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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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要领导责任的情况

一年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坚持抓大事、抓关键、抓全面,自觉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放在心里、抓在手中、扛在肩上。

1.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做到“四个亲自”“四个带头”,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带头讲授廉政党课、带头做出廉政承诺、带头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参加责任制考核。年初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制定下发了党组《2019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主要任务分解方案》《2019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要任务分解方案》《2018年度专题民主生活会排查问题整改方案》,列出任务清单,细化任务措施,落实到班子成员和委办负责人,做到层层有任务、班子成员人人有要求,形成党组总体负责、党组书记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责任体系。全年召开10次党组会议,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研究讨论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督促班子成员始终把管党治党作为自己的最大政治责任,自觉与各项履职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自觉当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引领者、推动者和示范者。

2.突出思想政治建设。根据区委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党组和机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系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学习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引导机关干部和代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将区委作出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并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积极动员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区委请示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活动、重要部署、重大事项,切实把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

3.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平时,结合各类会议及专项履职活动,反复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分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范和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年中,分别召开党组会议、党总支会议,听取党组成员、委办主要负责人上半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情况汇报。年底,按规定向区委集中报告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听取班子成员、区管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分别召开党组、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整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全年党建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管理的情况

坚持将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作为党组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到抓常抓长、抓细抓实,筑牢党风廉政建设“防火墙”。

1.持续加强理论武装。充分利用代表论坛、履职培训和召开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着力加强对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纪律规矩教育,促进依法履职、为民履职、廉洁履职。借助“学习强国”“机关学习日”等平台载体,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海陵区全面从严治党分级廉情直询办法》等文件精神,组织参加党章党纪党规“周学”“月考”,及时传达区纪委区监委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的通报,严格按制度规定管理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和公务经费,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指导机关党总支按期换届,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内基本生活制度。全年开展党风党纪教育10次,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机关党员开展谈心谈话近20人次。

2.严格抓好制度执行。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贯彻落实,制定《关于严格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补充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修订《议事规则》,制定《xxxx推进计划》及重点项目分工,进一步完善协同高效工作体系,深化工作改革创新,努力推动履职高质量走在前列。在全体代表中开展“学习贯彻,人人当先锋”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大家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双联”制度,认真听取基层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3.常态开展监督执纪。积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坚持“班子成员必谈、岗位变动必谈、发现苗头必谈”,主要领导同志与其他班子成员、其他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之间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对机关人员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努力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对本单位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及时校正纠偏;对外单位发生的问题,及时让党员干部了解,从中吸取教训;对纪检监察部门下发的案例通报,迅速传达学习,让党员干部引以为戒。严格考核追责,对责任意识不强、工作要求不严、工作力度不足的,限期整改;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纠治,并按规定倒查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纪律底线的人和事,支持执纪部门坚决查处。全年共实施问责1人、教育提醒3人次。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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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在县纪委、城关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社区党员干部延伸。现将2019年上半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城关镇地处太和县县城,肩上承担着较繁重的工作任务,这就要求有严格纪律做保障,使干部在岗在位、尽职尽责,就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协助镇党委政府抓好各项工作。聚焦突出问题,抓重点不放松,突出党委政府重要决定、各级中心任务、重点项目等方面的执行落实,运用监督的手段维护政令畅通,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规矩意识,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首先从干部工作日每天签到做起,社区干部也实行签到制度,不定期督查;对节假日值班情况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查;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购置两部测酒仪,对个别好喝酒的干部有了较好的管束;加大对秸秆禁烧、文明创建、扶贫攻坚、集中拆迁、环境整治、拆迁资金安全、环境整治等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督查;并加强对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扫黑除恶等工作监督。

二、挺纪在前,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一)加强党纪党规宣教。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领镇、社区党员干部学习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进社区给广大党员讲党课,宣传党规党纪,开展“严规矩、强监督、转作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行动的教育活动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及“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以案示警、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等警示教育,组织城关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在清明节号召各办事处、社区党员干部瞻仰革命烈士,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同时,利用“城关一家人”工作群、“城关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微信公众号和“城关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群”等传播廉政视频、图片、格言、案例等,努力营造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

认真执行廉政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落实三书两报告一记实工作要求,对班子成员记实本进行督促,让每位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确保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带头人。认真执行谈话背书制度,各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点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函询谈话等,通过谈心谈话“暖心活动”也使受处理干部积极整改,卸下包袱,消除心理芥蒂,积极投入工作。

落实镇务村务公开工作。加强对各项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通报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在镇政府门口设有举报箱。按照要求严格落实镇、社区财务公开制度,在今年让社区书记、主任、报账员填写了《小金库整治承诺书》,抓好村级阳光村务建设,让该公开的要在阳光村务网上公开,并纳入社区季度考核内容。

(四)加强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对事前、事后验收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并制定了工程招投标制度。

四、深化廉政建设,提升城关整体形象

(一)加强正风肃纪行动开展。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持续开展“酒桌办公”问题的专项检查,严禁公款旅游、请客送礼、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对全镇党员干部作风纪律和“四风”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对违纪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另外,城关镇党员干部严格实行操办酒席报告制度。

(二)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抓好以下几点:一是积极开展社区作风督查工作,对*个社区开展专项督查。主要看干部在岗在位、工作落实成效等,对于落实慢,工作不力的在大会上表态发言,写出检查,立即整改。二是加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社区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村级“三资”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充分运用好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不满意的地方要及时整改。 四是加强社区监督委员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村监督委员会月活动记录报告制度,发挥好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加大信访案件查办力度。对有轻微违规问题的党员和干部及时给予提醒和教育,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党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查处。到目前纪律处分*人、初核了结*人,函询谈话*人。

(四)加强镇纪委人员素质提升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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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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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和自治区纪委明确要求,要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按照这一要求,市委研究决定将平罗县作为试点,组织开展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县纪委全委会公开述廉述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推开。今天,平罗县专题召开县纪委十三届五次全委会,组织县党政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公开述廉述责,接受全委会监督。刚才,6名同志公开进行了述廉述责,与会纪委委员对几名同志进行了质询和测评。总的感觉,会议开得很好,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县委重视,支持有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级纪委全委会上公开述廉述责,这在全区尚属首创,在全国也是走在前列的。长期以来,由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影响,纪委监督的重点是下级单位和党员干部,对同级党政班子及成员的监督成为“软肋”,成为薄弱环节,甚至几乎成为盲区,“不愿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一直视纪委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认为纪委无权监督同级党政班子。这次选择在平罗县先行试点开展县党政班子成员向县纪委全委会公开述廉述责,是经过市委和市纪委研究决定的,自治区纪委也非常重视和支持。平罗县委对开展试点工作思想认识到位,主要领导态度鲜明,积极领导和支持县纪委抓好试点工作,为公开述廉述责工作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二是组织得力,规范有序。开展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级纪委全委会上公开述廉述责,是一项创新举措,无经验可循。为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取得实效,市纪委专门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对述廉述责对象的确定、报告的撰写,以及公开述廉述责、询问评议、结果运用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按照方案要求,平罗县认真研究,积极谋划,加强沟通,严格程序,把好关口,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在述廉对象的确定、述廉程序等环节,县纪委多次与市纪委沟通协调,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认识到位,尽职尽责。这次,根据县党政班子成员任职情况,县委、县纪委确定了6名同志在全委会上公开述廉述责。6名同志均实事求是地报告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提出了改进的思路和措施,对委员的质询不回避、不遮掩,实事求是给予答复。说明大家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是清醒的,对本次述廉述责的态度也是端正的。各位委员能够认真履职尽责,对6名同志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现场质询,准备工作做得很充分,充分体现了全委会的监督职能,也更能说明,纪委委员不仅仅是一项荣誉,一种身份,更是一份责任。

应该说,这次公开述廉述责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是,述廉不是最终目的,促廉才是根本。县纪委要跟踪督促述廉述责对象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认真抓好整改落实。要充分运用好这次测评结果,这次述廉述责测评情况将装入个人廉政档案,对测评结果为“一般”或“差”的,市纪委将对其进行廉政谈话,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将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市委进行组织调整。述廉述责对象要正确对待,不能“一述了之”,而要“以述促廉”,进一步履行好“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县纪委要对这次述廉述责工作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及时完善,为明年在全市推行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职能

纪律检查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监督同级党委是党内法规赋予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中国共产程》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地方(部门)各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及同级担负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工作,由同级纪委(纪检组)负责进行。”这就赋予了纪委开展同级监督的重要职责,也是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履行的神圣使命。

党委要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腐败不是权力活动的必然产物,而是权力失去监督制约的直接后果。与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比,同级监督具有自身的优势。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同级之间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其效果比下级监督大得多。纪委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工作动态和重大决策等方面的情况最了解、最清楚,通过同级监督,将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加强对 “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事前监督,防止决策失误和腐败发生;有利于及早发现党委班子及成员在用人、用权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及时提醒、及时制止纠正,防止出现更大的问题。所以,同级党委要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纪委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班子成员要时刻认识到自己不是特殊党员,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来自同级纪委的监督,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觉悟和意识,支持纪委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

纪委要大胆行使监督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这为纪委进一步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指明了方向。为了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水平,中央正在加快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明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为纪委行使监督职能创造了有利条件。纪检机关要牢记神圣职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担当,创新方式,大胆履行监督职责。在座的各位纪委委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发挥主体作用。书记指出:“纪委委员不是荣誉,是职务、更是责任担当,必须干干净净做人,兢兢业业为党工作。”作为纪委委员一定要有角色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接受纪委常委会的领导,积极履职尽责。纪委常委会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调动委员参与纪律检查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和活力。

二、敢于担当,勇于担责,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在任何时候都不含糊、不动摇、不懈怠。

要坚决当好主角。当前,反腐败斗争正处于“提档增速”的新常态,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十以来,反腐败的力度前所未有,一大批腐败分子被严肃查处。中央先后查处了58名中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今年1-10月,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初核、立案、处分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54.43%、63.73%、55.07%、36.8%;今年以来,我市先后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共查处各类腐败案件77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0人,社会震动之大、群众反映之强烈,我想大家都深有体会,一次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平罗县的情况我就不多谈了,大家很清楚,也不是一片世外桃园、一块净土!曾经的好同志腐化堕落,固然咎由自取,但是也与我们“两个责任”的落实不力有着重要的关系,党组织抓班子、带队伍的职责体现在哪里?党委的主体责任体现在哪里?纪委的监督责任体现在哪里?我们必须明白: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而不是事务责任;是分内责任,而不是额外负担,是直接责任,而不是间接责任。现在许多领导干部往往很看重自己的行政职务,忘了自己是一级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党的观念淡薄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弱化了。恰恰,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首先应该履行好党员的职责,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在座的大家都是主角。如何当好主角?我认为就是要做到“党委不松手、主要领导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其他组织不丢手”。党委不松手,就是各级党委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到党委各项工作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了党委的5项主体责任,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又进一步细化了内容,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坚定落实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源头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和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主要领导不甩手,就是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和示范带动的作用,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成员不缩手,就是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深入到哪里。其他组织不丢手,就是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群团组织的党组织,都要群策群力,履行好各自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的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部门都要主动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自工作,切实建立起上下有机互动的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党组),延伸到基层单位,形成上下贯通、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要强化责任追究。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棚架、虚悬。严格责任追究,是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一道防线。自治区已出台了落实“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市委也正在研究制定我市的问责办法。我们将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全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适时开展巡查,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案件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既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严肃追究所在党组织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不彻底的典型问题和典型案例,全部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今年6月24日,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因在湖南衡阳发生的严重贿选案件中涉嫌犯罪,被依纪依法进行了处理。这是“一把手”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而受到追究的典型案例。8月21日,大学党委、纪委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且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曝光。这就是信号,有责必问、有责必查、有责必纠,目的是告诫大家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牢记宗旨,依法依纪行使权力

借此机会,送给在座的各位五句话,与大家共勉。

第一句话:理想信念不能动摇。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根本、 最危险的动摇。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表明,领导干部不论职位有多高,功劳有多大,一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偏差,就会身不由己滑向腐败的深渊。对领导干部来说,理想信念既是追求事业的力量之源,也是道德操守的根本防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和崇高使命,不忘根本,自觉恪守党的各项纪律,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在大风大浪面前立场坚定,在任何情况下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

第二句话:手中权力不能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用权为公可以赢得人民赞誉,用权为私必然导致身败名裂。大量的案例警示我们,腐败分子之所以落得可悲下场,就是因为权力观发生了扭曲,个人主义泛滥,私欲恶性膨胀。对领导干部来说,要对权力始终怀有敬畏之心,慎独慎微,自重自警。要按照党纪国法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带头执行纪律、执行法律,以上率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让法治成为执政自觉。当前,在全市开展的“访贫思廉”教育活动,就是要让广大党员干部迈开双腿,深入到贫困群众中去,亲眼目睹贫困群众的生活窘况,通过访贫,净化自己的灵魂,珍惜自己的岗位,做到知足惜福、节俭朴素,思廉守廉、勤政为民。

第三句话:子女亲朋不能放纵。每个人都有亲属、都有朋友,共产党人也不例外。从全国来看,查处的一系列重大案件,很多都是配偶或其他亲友直接参与其中,教训十分深刻。我们一定要弄懂,什么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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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威信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及县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中心实际,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融媒体中心2019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压实“一岗双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1、明确分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

我中心挂牌成立于2019年3月11日,属县委直属事业部门。中心领导班子陆续配备上岗。根据实际情况,中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分工,做到中心班子成员人人身上有责任、有要求、有目标,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中心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履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分析制度,今年中心向宣传部纪检组报告履职情况2次,班子成员向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2次。

2、签字谈话,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中心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班子成员与自己分管的部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和压实。同时,实施定期履职报告、履职情况分析和履职约谈制度。2019年,中心主要负责人分别与班子成员进行“两个责任”履职约谈1次,班子成员每月定期向只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1次。通过责任约谈、履职情况分析、点名通报等方式,持续传导压力,不断压实责任。

为实现廉政档案动态管理,中心还建立健全了单位中层干部的电子廉政档案,认真完成《基本情况表》、《任职廉政谈话登记表》、《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的填写。

(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升反腐倡廉软实力

1、常敲警钟,增强廉政从业意识。一方面是突出集中教育学习,定期在主题党日活动和班子会议中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县纪委文件,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举措,共同分析单位面临的形势,并在会上就新闻工作纪律、节假日注意事项、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提醒、通报、强调。2019年班子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次,传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5件次;另一方面是以上率下全员学习。中心党支部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利用在双河村长岭异地搬迁安置点开展读书班的有利机会,组织党员及单位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观看《激浊扬清在云南》、《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警示教育宣传片,强化全体职工的廉洁从业意识。

2、文化引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一是开展“文明家风”专题报道活动。组织采编人员深入一线报道文明家风系列活动,让干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良好引导,树立文明廉洁的家风。二是建好阵地,推动廉洁宣传工作。加强对传统媒体威信电视台和新媒体平台“微扎西”的运用,积极完善纪检监督形式,着力做好廉政新闻报道,比如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廉政标语滚动播出等,全面营造廉政教育学习氛围,提高中心廉政建设的软实力。全年在威信广播电视台和微扎西刊播廉政稿件22篇。

3、立足新形势,制定完善单位管理制度。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新闻宣传队伍,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廉洁性和专业性,我中心根据新形势的需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开展,针对新闻队伍工作特殊性,对新闻采访报道纪律做硬性规定。一是不能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二是不能从事新闻宣传以外的商业活动;三是必须坚持党性,以优秀的作品,传播正能量,引领良好社会风气;四是保持新闻人良好形象,树立正气。

(三)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组在日常廉政建设中基础性作用。

1、作风建设监督常态化。在元旦、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主动接受宣传部纪检组的监督检查。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了中心党建工作督查内容,通过工作检查、完善资料、走访职工等方式开展廉政检查,主动邀请纪检组对单位干部工作纪律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一些职工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廉政建设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有效遏制,实现了纪检组对单位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指导。

2、廉政风险防控具体化。认真梳理廉政风险点,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和预防,对公务接待、办公设备购置、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建设等环节进行认真梳理,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水平。

3、“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监督制度化,公开化。通过班子会议和干部职工大会进行研究,民主表决,对结果进行公开,全面接受支部所有党员同志和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确保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

(四)严明政治纪律规矩, 着力打好“预防针”。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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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试行)》(县组部发〔**〕49号)和《关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通知》(县委办发〔**〕28号)要求,县委组织部于近期组织人力,采取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统计分析等方式,对全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试行)》和《关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通知》下发后,绝大多数领导班子都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切实抓好落实。大多数科级干部在外出时,都自觉按《**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程序,向县上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其中绝大部分乡镇、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时,都严格按《关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时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征得县委同意,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向县委办、政府办登记备案。外出归来后,大部分科级干部都能及时销假,因公外出的同志凭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外出请假证明报销差旅费及出差补助。县财政部门特别是会计核算中心和乡镇财政管理局在报销相关费用时,注意做到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对没有组织部门证明或证明内容不符的,不予报销。通过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领导干部的共同努力,全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得到较好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存在问题

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和科级干部在落实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极少数单位对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对其重要意义和具体程序不清楚,落实不到位,在到财政部门报销相关费用受阻时,才知道外出前要履行请假手续;少数单位对请假制度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外出都是为了工作或者是上级领导安排的,请不请假不重要;个别主管部门不能带头遵守请假制度,对下属单位要求不严,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本系统的单位普遍对请假制度落实不力;个别单位认为自己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不存在到财政部门报账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请销假。

2、极少数科级干部对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认识不到位。有的科级干部对请假制度了解掌握不够,在程序上不知如何操作,只请假不销假;部分科级干部特别是一些主要领导存在先外出、回来再补办手续的情况;个别单位“一把手”认为自己是陪县上领导外出,没必要再履行请假手续;有的副职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科级干部认为已经给单位主要领导汇报了,不用再到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还有的同志认为自己是因私外出,不存在报销费用的问题,嫌麻烦,不履行请假手续。

3、个别单位和干部在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请假后的活动与请假事由不一致;有的请假外出后,实际时间地点与申报的不符,在报账时擅自更改组织部出具的《请假证明》上的时间地点;极个别单位为回避请销假程序,存在领导擅自外出而用一般干部的名义报账的问题,影响了请假制度的落实。

三、今后的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是及时掌握干部外出情况、搞好干部监督、落实《公务员法》的基本要求,对于进一步增强干部的组织纪律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建设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自觉性。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科级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并严格监督,抓好请销假制度在本系统、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其他科级干部要增强组织纪律意识,外出时要主动汇报,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各单位办公室特别是主管部门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上传下达和协调沟通的作用,及时提醒、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的科级干部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确保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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