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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4-05 热度:31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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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动员全社会联手开展反洗钱工作;协调建立全市反洗钱综合信息共享机制。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杨伟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集人:赵德金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安夏青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副局长

成员:殷开溪市法院副院长

赵国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濮传宏市公安局副局长

侯强市建设局党委书记

王瑞祥市司法局副局长

续金泉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程仁市监察局副局长

闫涛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靖毅市商务局党委副书记

易学民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车向玲市地税局副局长

姜华市工商局副局长

耿丽华市广电局纪委书记

张立忠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玉琴银监会****监管分局副局长

****市反洗钱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分管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市政府总召集人授权后,人行****市中心支行为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发挥政府综合部门优势,帮助和支持市人民银行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反洗钱工作。

人行****市中心支行:承办组织协调全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全市金融业(含保险业、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定全市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分析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全市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建立与市公安局反洗钱工作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反洗钱执法的有效性。

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由其管辖的洗钱犯罪案件;研究和帮助解决洗钱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或直接办理****市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及时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市政府法制办:参与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调研。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公安系统开展对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工作,负责对涉嫌洗钱犯罪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侦破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市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配合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研究,探索建立全市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领域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协调开展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司法协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参与研究全市洗钱所涉及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

市建设局:负责****市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落实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打击房地产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

市商务局:参与对****市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行业的管理;研究加强对三资企业的反洗钱监管;参与对境外投资活动的反洗钱监管;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市国税局、地税局:参与制定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工商局:探索建立与人民银行、公安、税务等部门反洗钱信息共享体系,加强市场分类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市广电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反洗钱工作舆论氛围,提高公民的反洗钱意识。

银监会****监管分局:协助市人民银行研究制定辖区银行业反洗钱的规章制度及监管办法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对****市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市中心支局:负责监管****市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落实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市金融机构开展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确因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商沟通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工作及落实意见。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共同会商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重要举报线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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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规范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为主要目的,按照先试行、后推广的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监管内容和程序,研究制订消防工作协调过程中有关文书或文件制式和运转流程。依托区政府、公安*分局外网平台,建立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和本地区统一的消防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消防产品管理等信息。在区及部门行政许可受理平台上,落实许可受理的消防前置内容。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合理、高效,依托市消防联席会议,成立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分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区建设、房管、安监、文体、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围绕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努力推动消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联动机制的建立完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专人负责,采取现场办公、蹲点帮扶等形式,深入基层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定期会议协调机制

由区消防联席会议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络员会议,通报公安、工商、文化、安监、街道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移送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研究分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具体工作的协调意见和要求,公布行政许可结果,研讨协调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完善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前置监督机制

1、区建设局: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作为审查前提,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不按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或不按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依法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文件。

2、区房管局: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将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作为审查前提,对建设项目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3、区安监局: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应安全许可手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备案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有烟花爆竹储存设施),不予受理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领材料;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登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予受理其相应许可证申领材料或核发经营许可证(其中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剧毒化学品、成品油经营,由区安监局受理后送市安监局核发相应许可证)。

4、区工商局: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手续。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撤销,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在接到消防大队函告后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5、区教育局: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对相关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通过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6、区文体局:对拟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实施审批时,对未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文件;对拟申办的体育审批项目,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7、区卫生局:对拟开办的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许可或备案的文件作为批准条件之一。

8、区民政局:对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9、区公安局及消防大队:区公安局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不予备案,旅馆不予核发旅馆业登记许可证;消防大队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应及时通过公文抄送、网站、政府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并抄告相关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三)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1、消防安全信息公告机制

(1)行政许可公告机制。建设、工商、卫生、文体、经贸、公安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等行政部门依托政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行政许可结果,以供其余部门随时查询,实现信息互通。

(2)登记备案查询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登记备案抽查的项目,抽查结束后5日内在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上公布并供查询。

(3)重大火灾隐患公告机制。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告知。新闻媒体定期本地区火灾隐患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曝光。

2.重大问题抄告机制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对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处理的事项要通过专用文书函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区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2)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设计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设计)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区公安消防大队。

(四)建立政府部门消防联合执法机制

1、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移送和通报

(1)文体、民政、卫生、教育、工商、安监、质监、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单位进行整改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无权进行处理时,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在5个工作日内,寄送*区公安消防大队处理。消防大队接到《消防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依据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涉及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工商、质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对影响消防车通行和防火间距的临时建筑物,城管部门应加强拆除力度。对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指导,督促各个业主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或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投资人和负责人重新开办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该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会同文化、公安治安部门建立娱乐场所加重处罚机制,对娱乐场所违反消防法规,同时也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要加重处罚,要加大对娱乐场所消防违法行为,特别是妨碍安全疏散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向文体、工商部门通报,文体、公安治安等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警示记录系统。

2、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机制

(1)火灾隐患举报查处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系统等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安监、工商、文体、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权进行查处的,要在接到举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移送、通报*区消防大队进行调查处理,情况紧急的或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之后24小时内交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举报,应当将查处情况函告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应当将相关部门移送、通报的举报查处情况在查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部门。

(2)隐患信息互通机制。消防大队对日常监督检查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网站或政府政务信息系统通报相关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改。安监、建设、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按规定及时报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时间、方案、要求、程序、指导、督查等工作分工,形成政府会办纪要。

(4)行政监察制度。凡是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监察部门应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的,要及时立案倒查责任。

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向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等部门和机关通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政策。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和性质,主动邀请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机关及早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上争取支持。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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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辅导报告主题

围绕“聚力科学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再创*辉煌”实践总载体,突出解放思想,达到凝心聚力的效果。

(二)时间安排

3月底前。

(三)活动组织

市委书记、市长分别给市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作一次主题宣讲报告,其他市委常委分别到联系点作一次学习辅导。

(四)辅导报告内容和准备

市委书记的主题宣讲报告,以坚持统筹兼顾、推进科学发展为主要内容,由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协助领导准备。

市长的主题宣讲报告,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为主要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助领导准备。

其他市委常委的学习辅导内容,围绕主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常委兼任主职的单位协助领导准备。学习辅导内容、时间、地点确定后,于3月20日前报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市委书记、市长的主题宣讲报告,以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名义组织,会务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负责。其他市委常委学习辅导的会务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常委兼任主职的单位负责。

(五)宣传报道

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宣传组负责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市委书记、市长的主题宣讲报告单独报道,其他市委常委的学习辅导作综合报道。

二、市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

(一)主要内容

1、科学发展观;2、世博经济;3、开放型经济;4、党性作风。

(二)组织方式

依托“*论坛”,邀请专家举办专题报告会。

(三)时间安排

5月中旬前。

(四)组织实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报道工作由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宣传组视情安排。

三、解放思想讨论会

(一)主要内容

召开一次市委常委会解放思想讨论会,每位市委常委结合各自分工,对我市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大做强做优“*经济板块”,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老百姓的安全感、幸福感、满意度和社会和谐程度进行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二)时间安排

4月中旬。

(三)组织实施

市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宣传组负责落实会议宣传报道工作。

四、专题调研

(一)课题确定

市委书记、市长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确定调研课题,其他市委常委根据专项工作组分工,确定调研课题。每位市委常委要参与1个课题。

(二)时间安排

4月底前完成。

(三)调研成果

每个课题都要形成调研报告,撰写科学发展建议书。市委政研室负责汇编调研报告。

五、开展“三服务”专项行动

(一)活动内容

市委常委要带头开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专项行动,切实把“三服务”行动落到实处。

(二)时间安排

3月至8月。

(三)工作措施

1、开展“服务企业”活动。以光机电产业、临港产业和规上企业为重点对象,每位市委常委结对1—2家企业,与企业共谋发展。

2、开展“对接民生”活动。以专项工作组为主要形式,带头破解一批难题,领衔包案解决一批积案和城市征迁难题。

3、开展“问责提效”活动。督促联系部门查摆问题、明晰职责、履职问责,推进涉企科室和中层岗位满意度测评,着力解决服务“中梗阻”和执行力递减问题。

(四)组织实施

市委常委参与“三服务”专项行动的相关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常委兼任主职的单位具体负责。

六、开展民主恳谈

(一)民主恳谈内容

市委书记、市长分别选取一个影响和制约全市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主持召开民主恳谈会,其他常委以专项工作组为单位,结合调研课题确定议题,主持或参加一次民主恳谈会,面对面听取党员群众对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见建议和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建议,认真查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民主恳谈会的内容相对集中在征求意见方面。

(二)时间安排

4月上旬前。

(三)工作步骤

1、确定恳谈对象。参加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注意吸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2、认真组织会议。恳谈会由市委书记、市长或专项工作组牵头领导主持,市级机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

3、梳理群众意见。恳谈会后,及时梳理群众意见建议,并将群众对市委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作为起草市委常委会分析检查报告的基础材料。

(四)工作落实

市委常委的民主恳谈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常委兼任主职的单位具体负责。梳理汇总后的意见建议,与民主恳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名单等一起抄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五)新闻报道

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宣传组负责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市委书记、市长的民主恳谈会单独报道,并进行电视录播,其他市委常委的民主恳谈会作综合报道。

七、加强联系点指导工作

(一)活动内容

每位市委常委经常到联系点指导,帮助理清发展思路,解决实际问题,指导联系点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使联系点成为学习实践活动的示范点。

(二)时间安排

3月至8月。

八、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一)工作内容

在市委领导专题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加大调研成果转化力度,形成一批破解难题的政策措施,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二)时间安排

6月至8月。

(三)工作措施

坚持“废、改、立”相结合,认真谋划体制机制完善工作,组织开展“建制攻坚月”活动,指导协调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拟定政策建议,形成文件草案,推动建制工作落实。

九、开展联心结对活动

(一)活动内容

每位市委常委根据确定的村(社区)、企业、党员、困难群众等联系对象,在“七一”前夕,开展一次集中走访慰问。

(二)活动时间

6月下旬。

(三)责任分工

市委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市委常委联心结对名单。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宣传组负责落实宣传报道工作。

十、联系挂钩市级重点项目

(一)活动内容

结合“项目推进年”活动,每位市委常委分别联系2个市级重点项目,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推进提速。

(二)时间安排

3月至8月。

(三)工作落实

1、确定联系项目。市发改局负责排摸一批市级重点项目,提出联系挂钩建议方案,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

2、实地了解情况。到重点工程项目现场,实地了解项目进展落实情况。

3、落实攻坚举措。积极争取中央、省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大市本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帮助协调解决现实困难,落实相关责任。

十一、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一)主要内容

每位市委常委都要参加市委常委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同时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二)时间安排

6月上旬。

(三)具体工作

市委常委会专题民主生活会由市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协助落实。组织生活会由所在党支部负责组织。

十二、形成市委常委会分析检查报告

(一)主要内容

在征求意见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和民主恳谈会的基础上,形成市委常委会分析检查报告。

(二)时间安排

6月底前。

(三)具体组织

1、在市委主要领导主持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政研室负责撰写分析检查报告。

2、初稿形成后,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进行充分讨论。

3、根据群众评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的意见,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分析检查报告及评议结果。

十三、建立九个专项工作组

(一)主要内容

建立工业发展组、服务业发展组、农业发展组、招商引资推进组、基础建设推进组、社会事业推进组、科技创新保障组、社会稳定保障组、环境建设保障组等九个专项工作组,每组由市委常委牵头,有关市级领导参与,着力推动当前重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时间

3月至8月。

(三)工作措施

1、明确职责。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确定各组主要工作内容与职责。

2、分解任务。根据各组工作职责,协调牵头单位分解落实具体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召开民主恳谈会,破解难题。

3、督促落实。通过召开专题汇报会、检查督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学习实践活动与全市面上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十四、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一)时间安排

7月中旬前。

(二)具体方法

1、根据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制定整改落实初步方案,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方式、时限和责任单位。

2、整改落实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以市委文件印发,并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干部群众公布,接受监督。

十五、召开市委读书会

(一)主要内容

市委常委交流介绍各自牵头的专题调研课题的调研情况和课题成果的转化情况。

(二)时间安排

8月下旬。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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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席会议制度

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调处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规划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2、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处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调处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调处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 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八、培训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调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根据实际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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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突发病毒疫情及相关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防治”的防控原则,认真开展职工排查工作,对确诊及疑似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二)统一指挥,群防群控

应对突发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联防联控,规范部署,积极处置,步调协调,行动有效,切实防控病毒疫情蔓延。

(三)部门联动,快速反应

一旦出现疫情,要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确保发现、报告、处置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加强对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职工及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动员单位职工参与病毒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等活动。

三、领导组织机构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制定防控工作措施,负责病毒疫情事件发生态势判断及对突发事件进行决策,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各组成员,部署防控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有:综合调度组、应急处置组及后勤保障组。

(一)综合调度组

组长:

成员:

负责应急工作的协调、指挥和报告工作,收集汇总各工作组的调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告,负责制定病毒疫情期间的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方案,做好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应急处置组

组长:

成员:

具体负责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包括安全应急处理、办公场所的消杀、外来人员体温测试及扫码登记等,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负责防疫物资采购,及时汇报防疫物资及经费需求情况,协调组织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存放、管理工作,对防疫物资领取进行登记备案。

四、应急程序

(一)预防机制

1.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严禁瞒报漏报。工作人员如离开本市必须亲自向主要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并向办公室备案后方能离开本市。流动归来需按防疫要求,及时向办公室和所在社区报告并按照社区要求做好管控工作,不得瞒报、漏报。

2.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凡进入大楼内人员一律进行体温测试,扫描吉祥码或者进行登记,凡进入大楼内办事人员一律要求佩戴口罩,大厅工作人员一律要求佩戴口罩,并在大厅设置一米线。

3.大力推进网上办理业务,能在网上办理的尽量网上办理、不能网上办理的也尽量采取电话预约办理等“不见面”经办模式,咨询事项尽量通过网络或电话交流。在公众号公布各险种业务咨询电话,引导办事群众采取不见面方式咨询、办理相关事项。

4.做好办公区域消毒管理,要求保洁人员每日对大厅、电梯、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多频次、全方位消毒,并统一配发防疫物资。

(二)应急响应

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应采取以下措施:

1.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及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联系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2.根据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确诊或疑似病例所在办公室、楼层以及公共区域开展全方位、无缝隙消毒作业并进行封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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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也可由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区工商分局、发改委、商务局、建设局、安监局、卫生局、劳人局、环保局、广电局、农水局、市容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通分局、质监直属分局、烟草稽查所、杨庄电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联系。

(二)主要职责

1.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

2.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

3.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指导并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1.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坚持总体调度和个别调度相结合,召集涉及的部门参加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应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组织开展检查、督办,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每年年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单位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情况,书面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议事程序

1.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就有关事项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提出审议申请,并报送审议项目的相关书面材料。

2.拟定参会成员名单。联席会议召集人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参加会议的成员和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名单。

3.确定会议日程。申请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具体会议日程,准备会议材料,并通知参会人员。

4.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参会人员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行文下发。

二、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抄告制度

(一)明确抄告事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处理原则,在抄告时限内书面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1.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抄告最先许可审批部门。

2.对无须取得前置行政许可或已经取得前置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抄告送达方式

抄告采用书面形式,可直接送达,也可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由接收单位指定专人签收,以签收日为送达时间,邮寄送达以挂号件邮戳时间为送达时间)。

(三)规范抄告文书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填写统一格式的抄告文书(见附件)进行信息抄告。

(四)落实抄告事务

对各类抄告事务须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反馈给抄告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应及时向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各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抄告事务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实时跟踪反映抄告事务落实、反馈情况。

(五)各单位职责划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公安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经济和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配合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发展改革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5)商务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零售、仓储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6)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8)卫生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和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9)劳动和人事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劳动和人事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0)建设部门

负责配合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1)交通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2)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3)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4)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配合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5)农业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6)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7)电信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8)市容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照经营行为。

(19)其他相关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三、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责任制度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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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

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区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区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五)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附件: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附件: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号

(存根)

经决定,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年月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月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月日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经决定,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年月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月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月日

回执

办公室:

我单位承办的工作,已于年

月日按要求完成。

特此回执。

承办单位领导:

年月日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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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调处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乡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乡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规划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2、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处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调处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调处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年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八、培训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调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根据实际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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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单位)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

(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单位)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

(四)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六)同级部门(单位)委托的督办事项;

(七)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建立以行政管理部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行政管理部专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第四条

公司其它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管理部通过《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与任务分解、领导批示、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

(二)公司领导批示:行政管理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中列明督查事项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单位)实施。

(三)承办:相关部门(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单位)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或公司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任务,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及时报告并由行政管理部进行协调。

(四)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行政管理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五)督办:督办事项由行政管理部按照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进行。

行政管理部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跟踪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阶段督查、督办。对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协调,确需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的事项报请分管领导,以促成问题尽快解决。

(六)反馈: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的向行政管理部反馈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行政管理部需将承办部门(单位)的反馈情况整理汇总,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

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行政管理部和有关领导审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七)审核: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结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是由行政管理部进行初审,行政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办结存档或报分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是分管领导对行政管理部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及时交行政管理部整理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及时进行退办,交行政管理部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三是对退办的事项,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的期限;

四是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结果,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办结报告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并签署意见。

(八)归档。

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行政管理部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公司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二)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督办事项立项都要报请分管领导批示;

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三)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4.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向行政管理部和分管领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

(四)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

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

(五)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应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制度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按月在行政办公会上通报督查督办事项情况,并按季制作《督查通报》,向公司各部门(单位)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和承办部门(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合办公调查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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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报告信息质量不高

1、没有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制度的关系。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奉行“客户至上,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不能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报告制度的关系。部分银行几乎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无原则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忽视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性。

2、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报送交易信息质量不高。一是错报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省部分银行在填报中身份证号码录人错误、识别编码错误、数据项填报不规范依然存在。二是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办法”中包括了31种的可疑外汇交易类型,但由于”办法”执行时间不长,深度培训远远不够,导致银行机构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除较易判断的少数交易有所反映外,绝大部分交易类型都未进行有效监测。迄今未报送一笔企业单位的可疑外汇交易信息,也无一家主报告行报送“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3、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影响“办法”的实施效果。目前,山西省只有少数银行采用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正在开发相应的系统),大部分银行尚处于手工采集、逐级汇总数据的方式。由于手工统计环节多,核对机制薄弱,数据错漏时有发生。

(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有限,监测手段不完善

1、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外管局按“办法”有权进行处罚。但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经费保障都有待时日,加之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导致部分银行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力。同时,山西省外管系统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所辖中心支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筛选、甄别、核查等工作尚未真正全面展开,全辖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2、囿于监测手段及核查权限所限,难以进行深人甄别及核查。一是鉴于目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个人为主,其交易主体多、交易分散、信息不完全,加之校验程序的筛选、甄别和分析功能不强,以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力、设备、技术难以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和全面深入的核查,核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二是核查权限有限,使核查工作难以深人目前外汇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当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时,常常束手无策。而公安部门又不能仅以其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立案证据,立案证据不足导致其不能依法展开侦察,导致部分可疑对象多次出现在“黑名单”上,有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三)部门间的协作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工作合力尚在探索之中

1、报告主体的覆盖范围不广。从山西省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还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国际汇兑等机构未纳入报告主体范围,部分银行、邮政的美国西联汇款公司的相应国际汇兑业务也未进行专题报告。从报告实施看,银行的西联汇款按“办法”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而邮政国际汇兑及其西联汇款业务则未纳入“办法”的报告范围,使外管部门监控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存在遗漏。按“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的外汇资金、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行为,报告主体均是银行机构,外管部门无法了解交易双方在证券或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交易中的明细情况。

从已经实施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经验表明,如报告制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洗钱活动还会从受法规约束的金融行业转移到不受该法规约束的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一些非金融行业的相关工作亟待加强。洗钱犯罪要从“防”到“反”,不仅在于银行机构,还在于诸多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现在我国尚未在海关、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有效反洗钱合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

综合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形成。就当前重庆外汇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初步协作而言,由于在如何认定涉嫌非法外汇买卖证据等有不同的理解,两部门实施联手行动存在诸多障碍。由于目前非法外汇交易双方一般不当场进行现金交割,而通过银行以单单、单卡、单折等进行交易,外汇局较难获得法定的证据,而公安机关对没有法定证据的非法外汇买卖交易不予立案侦察,导致查处工作大打折扣。

(四)反洗钱法规体系不健全,“办法”等部门规章独木难支

1、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目前,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分散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不利于统一和协调。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等部门,需要多部门加强联动协作,这些都不是单靠人行的部门规章所能约束。

2、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我国《刑法》只将、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四类犯罪界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实际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犯罪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这四类罪更甚,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收益每天都在通过洗钱转移境外或合法化,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

3、反洗钱配套法规中存在很多盲区。现有反洗钱法规中,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不详,对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加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尚是空白,缺乏对这些洗钱“重灾区”的法律监控,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同时,对洗钱行为的管辖也不明确,按《刑法》规定洗钱罪属公安经侦部门管辖,但具体到上游犯罪的管辖权,又涉及公安刑侦、缉毒部门、海关缉私局等,这种管辖交叉导致的管辖不明和用上游吸收下游犯罪的行为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加之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机构,虽然人行设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只是一个内设机构,权限和职责非常有限。

二、工作对策

(一)提升法律层次,尽快完善法规体系

1、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完善相关法规。当前,许多国家在反洗钱方面已建立包含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来协调各种义务和关系。据悉反洗钱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反洗钱立法经验,加快《反洗钱法》立法进程,统一调整与反洗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为控制洗钱的各个环节,要逐步修订《保险法》、《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消除配套法规存在的盲区。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尽快将“办法”上升到国务院行政规章,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责任等行为加大监管与行政处罚力度。

2、建立执行报告制度的保密免责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客户有保密义务,“办法”规定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必须报告,因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银行既需履行反洗钱报告职责,又有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但往往难以兼顾。因此,建议建立反洗钱免责制度,明确报告机构因履行报告义务而与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冲突时,无须承担责任。

3、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制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是:“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进行下列特殊交易(金额超过限额,没有完整提供汇款者资料的电汇的可疑资金划转)时,或对有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对现有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发生质疑时均应进行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目前,部分银行只停留在对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对个人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简单层面上。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详细规定报告主体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明确其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状况、资金运行状况、交易性质等内容,以督促报告主体及时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

4、逐步扩大报告主体范围。首先尽快将报告主体从外汇指定银行扩大到保险、证券、邮政汇兑、西联汇款、速汇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汇款公司以及整个金融行业。其次通过完善立法将报告主体尽可能扩大至现金交易较密集的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银行报告主渠道的地位与作用

1、督促银行不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断强化银行机构反洗钱意识,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银行要正确处理报告职责与追求利益的关系,由被动反映型转向主动核查型,增强主动核查能力,推动反洗钱深入开展。

2、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健全有效的报告工作机制。不断修订完善“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类型。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非法交易的存取业务仍充当“验钞机”或“交割台”的,或涉嫌协助洗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实现外汇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网,使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能实时传送,提高报送效率与质量。督促银行提高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其既有的业务核算系统,尽快实现从银行原始会计数据库中采集反洗钱数据的方式,并使之能通过可疑交易监测识别系统对特定客户或账户进行全面、连续、实时监测及综合评价,增强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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