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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12 热度:93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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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要求,各单位及科室要迅速走出节日气氛,尽快进入工作状态。要结合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做好建章立制,及时分解任务,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努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特别是要围绕上年度工作不足以及今年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任务目标等向广大干群求计问策,激发广大干群参与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为全面完成今年各项任务夯实基础。

会议就有关问题形成决定:

一、增强法制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单位务必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个环节做起,严格监管到位,热忱服务到位,狠抓落实到位。

一是搞好行业治理整顿,认真履行职责。整治方案初稿已经印发,各单位要认真研究,集思广益,进一步充实完善工作方案,形成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整治工作框架和标准,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应有成效,建筑市场秩序出现明显好转。

二是注重程序和细节,规避履职风险。在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章办事。一要善于用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各自责任。科学周密安排各项工作,做到重点工作突出,一般工作不漏,切实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二要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各类发现违法违规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建设行为。特别是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坚持每天巡查工地,做好监管日志记录,管理要到底到边,不留死角。发现问题要坚决制止并要求整改,该停工的迅速责令停工,行政措施不足以制止的,要采取法律措施,及时调查取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三要善于把握细节,注意自我保护。审查要严谨,办事要规范。对于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完善从受理到竣工验收完成整个建设过程的所有监管资料,采用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整的资料档案,各项检查都要有完整的各方签字记录。在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注意程序和行为的合法化、规范化。四是及时报告反映问题。在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反映。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乡镇或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工业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书面报告局和市政府,决不能置之不理,听之任之。

二、严明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各单位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干部职工擅离职守、无故缺勤、随意串岗、敷衍塞责、耽误工作,切实提高各单位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同时,要加强廉洁自律。不断强化干群廉洁自律意识,注重从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把握自己,做到警种长鸣,未雨绸缪。

三、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一是各单位要制订详细的学习计划,每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要通过月考核、季考试等方式保证学习效果,切实提高部职工的业务素质。二是要抓好建筑行业培训,特别是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训,进一步增强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使之成为质量安全工作的行家里手。通过多种方式的学习培训,促进行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使全市建筑业质量安全生产水平有新的提高。

四、几项具体工作安排

(一)完成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相关调查摸底工作。(建筑业科牵头,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配合)

(二)做好建筑业会议筹备工作。(建筑业科牵头,相关单位及科室配合)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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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关。一是严格登记管理权限,严格前置审批条件,严格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等企业的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市场主体的出现。二是开展对高危行业、重污染企业、学校食堂等多次联合专项清理行动,使无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市场环境得到明显好转。三是稳步推进企业环保监管建设。在原有的企业环保排污系统基础上,加强监管,对于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和停产。

二、在注册登记和监管执法中认真宣传、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市场主体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扎实推进“蓝天”、“碧水”、“绿地”、“宁静”行动,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切实履行好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三、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对申办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坚持要求其提供《环评意见书》或《排污许可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经环境影响评价同意选址建设的企业必须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我局才核发营业执照。

四、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环保总局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造纸、粮食及饲料加工、卷烟、服装制造、印刷业、油库、医药制造、房地产开发、餐饮、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等170余项,

我局虽然积极开展了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并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认真履行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但离县委、政府对环保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履行工作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为此,我认为我局应该做到几下几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深化对新形势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环保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同时明确各个责任人,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坚持突出环保工作重点,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狠抓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环境执法氛围。为了营造良好的环保执法氛围,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一是通过注册登记窗口向企业、个体工商户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二是通过市场有线广播、工商所执法宣传车、举办墙报、板报等多种途径向广大群众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三是利用市场监管巡查,通过市场巡查人员向广大的经营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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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

(五)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六)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中。

(二)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落实安全准入、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督促整治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重点督促落实问题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向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二)县委宣传部职责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组织、指导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属地网站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按照网上舆情处置流程,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我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虚假新闻和信息。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考核范畴。

(三)县委政法委职责

1.配合县安委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

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县编委办职责

1.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2.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3.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

8.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七)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工业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通过项目核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6.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八)县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3.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十)消防大队

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县交警大队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限速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工作。

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加强公路巡逻管控,负责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负责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工作,负责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8.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含运管分局、港航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渡运行为。

3.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5.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9.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0.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十三)长江九江海事局彭泽海事处

1.负责我县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县境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信息联系;

2.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等工作。负责长江沿岸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协助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

(十四)县建设局

1.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路灯,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履行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管理等职责和监管手续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4.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履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6.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8.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9.负责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职责时,必须依照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文件,将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作为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

(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严格进行安全条件前置审查后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4.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8.负责各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格查处危及生产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材料、设备、装置以及有损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9.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对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进行监测;加强药品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

10.依法对特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1.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1.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县供销社

1.对政府授权的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社办工业及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办)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管理职责;承办房屋的危险等级和完损等级的鉴定工作。

2.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验查工作。

4.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危房进行监护管理及排危工作;参与全县危旧房改造,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缮管理工作。

5.履行城区房屋的改变设计用途和扩建、改建、加层、加固、装饰装修,以及增设附加物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6.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负责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二十)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贮等工作。

(二十一)县教育局

1.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定期布置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4.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6.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校三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全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8.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机构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卫生计生机构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

4.负责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计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1.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4.组织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7.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8.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活动、重要时期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二十四)县农业局(县农机局、畜牧局)

1.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拟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县林业局

1.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

2.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4.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县水利局(河道管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7.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8.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天气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防雷灾害防御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负责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县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十九)县粮食局

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县财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三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十三)县水产局

1.负责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各乡(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3.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实施渔业生产“两项登记、五项制度”。

4.负责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实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5.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县防震减灾局

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五)县人防办

负责全县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三十六)县总工会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5.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七)团县委

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三十八)县妇联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范围。

2.加强妇女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十九)县公路分局

1.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3.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全县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5.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6.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灾仓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清明祭祀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四十一)县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3.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十二)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四十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

3.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

4.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建筑垃圾、建筑余土的处置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四)县商管办

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餐饮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指导弃管房屋管理工作。

(四十六)彭泽港口分局职责

1.负责全县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受理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检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2.负责新、改、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四十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审查指导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县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第十九条 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的《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彭府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

(五)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六)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中。

(二)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落实安全准入、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督促整治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重点督促落实问题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向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二)县委宣传部职责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组织、指导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属地网站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按照网上舆情处置流程,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我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虚假新闻和信息。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考核范畴。

(三)县委政法委职责

1.配合县安委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

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县编委办职责

1.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2.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3.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

8.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七)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工业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通过项目核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6.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八)县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3.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十)消防大队

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县交警大队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限速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工作。

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加强公路巡逻管控,负责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负责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工作,负责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8.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含运管分局、港航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渡运行为。

3.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5.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9.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0.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十三)长江九江海事局彭泽海事处

1.负责我县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县境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信息联系;

2.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等工作。负责长江沿岸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协助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

(十四)县建设局

1.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路灯,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履行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管理等职责和监管手续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4.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履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6.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8.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9.负责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职责时,必须依照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文件,将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作为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

(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严格进行安全条件前置审查后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4.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8.负责各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格查处危及生产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材料、设备、装置以及有损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9.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对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进行监测;加强药品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

10.依法对特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1.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1.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县供销社

1.对政府授权的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社办工业及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办)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管理职责;承办房屋的危险等级和完损等级的鉴定工作。

2.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验查工作。

4.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危房进行监护管理及排危工作;参与全县危旧房改造,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缮管理工作。

5.履行城区房屋的改变设计用途和扩建、改建、加层、加固、装饰装修,以及增设附加物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6.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负责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二十)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贮等工作。

(二十一)县教育局

1.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定期布置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4.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6.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校三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全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8.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机构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卫生计生机构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

4.负责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计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1.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4.组织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7.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8.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活动、重要时期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二十四)县农业局(县农机局、畜牧局)

1.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拟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县林业局

1.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

2.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4.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县水利局(河道管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7.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8.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天气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防雷灾害防御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负责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县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十九)县粮食局

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县财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三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十三)县水产局

1.负责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各乡(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3.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实施渔业生产“两项登记、五项制度”。

4.负责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实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5.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县防震减灾局

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五)县人防办

负责全县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三十六)县总工会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5.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七)团县委

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三十八)县妇联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范围。

2.加强妇女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十九)县公路分局

1.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3.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全县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5.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6.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灾仓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清明祭祀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四十一)县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3.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十二)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四十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

3.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

4.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建筑垃圾、建筑余土的处置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四)县商管办

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餐饮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指导弃管房屋管理工作。

(四十六)彭泽港口分局职责

1.负责全县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受理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检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2.负责新、改、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四十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审查指导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县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第十九条 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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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及属地主管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强化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确保全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尤其加强属地单位的主管责任及建设、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制度、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安全隐患督办告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制定《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监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杜绝较大以上及死亡事故的发生,形成强有力的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单位乃至各个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部门层面横向签到科室、处(镇)和工业园区部门,处(镇)再签到社区(村)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纵向签到所属开发、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企业层面横向签到各管理部门、科室,纵向逐级签到项目部、班组和工人。

1、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督职责。住建局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及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处(镇)、工业园区及所辖社区(村)作为项目的所在地,是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区安委会或安监、住建局报告,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隐患整改措施。

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责任。住建局及处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本领域或本辖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工作部署会,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进企业、进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两次检查建筑施工安全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3、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是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之一,对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大对在建工程的安全投入,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对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在岗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遇有重大危险源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住建局将按照年初制定的《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方案》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考核,督促企业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4、强化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一旦发生事故,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经查实报上级部门吊销责任单位相关资质。

5、强化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有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项目其它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工作内容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监督力量在检查安全时,应将监理如何履行安全职责作为一项检点,对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予以制裁。

6、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互动机制。住建局协同区安监局、处(镇)、工业园区着力加强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完善在建工程上报及隐患排查告知制度,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月初,处(镇)建办、工业园区部门应将属地内上月的工程开工情况及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住建局;每月底,区住建局应将本月在建工程安全检查情况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处(镇)建办、工业园区。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行动,处(镇)建办、工业园区要主动参与到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行动中去,最大限度的掌握属地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项目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

(二)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住建系统上下要持续不断的开展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等各类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治理行动;要采取分片包干管理方式,对本领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划片分组包干监管,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监管网格,真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监管;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到“三个坚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坚决取消任职资格,对素质低下、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处(镇)、工业园及所辖社区(村)要积极开展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日常检查和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三)积极探索改进监督管理方式。结合调整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积极探索高效、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注重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企业、重要节日及安全生产薄弱区域的治理,突出强化对开发园区、旧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招商引资以及私营民营企业工程项目的治理;坚持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适时分析形势、制定对策、落实措施,掌控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控;认真贯彻《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方案组织施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宣教会、下企业、上一线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活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制度,着力强化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坚决做到“两个不准”,在新的工人上岗前,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的,不准上岗;在工人从事新的岗位工作时,不进行针对新岗位的安全教育的,不准上岗,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技能。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追求为出发点,有计划的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活动,找出自身的差距和不足,结合实际学习推广外地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探索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研究制定《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及返还事项;建立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

(六)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指导。外来施工单位承揽区内建筑工程,应主动到区住建局办理告知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经理人事档案,自2010年后首次承揽区内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主动到区住建局办理人力信息采集;由住建局牵头,每季度开展一次以安全管理为主的项目经理培训班,自2010年后首次承揽区内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及当季度内被要求停工整改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培训。对于不接受区安监部门监督管理,性质恶劣或因此发生亡人安全事故的,清出区建筑市场。

(七)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建立“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从人员、物资、设备等方面继续加强区建筑施工应急救援大队建设;强化灾害天气的预警能力,与气象部门对接,在施工现场安装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确保第一时间接收并传递预警信息。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安监局、住建局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修订和完善。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四、强化工作落实

(一)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住建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在绩效工资、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中的权重。建设、施工企业应完善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义务、权利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管理不善或不接受管理、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到位或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等先进行为,企业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

(二)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由住建局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考核,对年内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在安全管理和预防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优先列入先进企业的评选。对于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收回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报请上级部门按上限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乃至吊销;同时要追究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的上限给予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对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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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建立国度卫生镇工作报告请教

xx镇人民当局

200x年十月十七日

xx镇位于英俊富裕的xx江卑鄙,水、陆交通非常便利,是xx江流域地区紧张的物质集散地。如今,全镇总面积50平方千米,镇中间区面积6.8平方千米,常住人口16.7万人,外来人口17.4万人,全镇有工厂、企业500家,此中省级高新技巧企业12家,省级民营科技企业11家,客岁全镇百姓出产总值达32.03亿元,产业总产值53.25亿元

(1990年稳订价),财税总收益3.33亿元,每平方千米创设的税收达1000万元。在2000年和200x年全市两个文明构筑表扬大会上,xx镇别离荣获全市两个文明构筑一等奖和镇区带领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一等奖。

xx镇具有长久的文化历史和革命死板,明末清初便是周边地区经济、文化和商贸的中间。改革开放以来,xx镇的两个文明构筑获得了明显成绩,荣获了“xx市首批文明镇”、“xx省文昭树范镇”、“国度星火技巧茂密区构筑单位”、“全国xxx试点城镇”、“全国建立文明小城镇树范点”等光荣称呼。爱国卫生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获得了明显成绩,多年保存“xx市卫生镇”称呼,1998年成了首批“xx省卫生镇”。

本年,省委、省当局肯定xx镇为“xx省中间城镇”,镇委、镇当局根据期间的要求,发起把xx构筑成为青山、绿水的当代化科技城。同时将建立国度卫生镇作为进步城镇品位和今后成长的一个根本前提来抓。本年镇第十四届人大集会上,镇长在《当局工作报告》中明了发起:策动全社会气力,篡夺用一年摆布的时候建立成国度卫生镇,进一步进步城镇的环境质量和卫生程度,加强全镇人民的卫买卖识和文明本质,为我镇的社会经济成长创设有益前提。

在镇委、镇当局的联合带领和安排下,全镇广大干部大众贯彻始终,齐心合力,自动展开建立国度卫生镇活动,经过议定近一年的竭力工作,获得了明显结果。下面简要报告请教几项重点工作:

1、大造宣扬舆论,营建全民参加建立国度卫生镇的社会氛围,进步全民的卫买卖识

建立国度卫生镇是一项纷乱的社会系统工程,必要全民的赞成和参加。为此,镇委、镇当局召开了建立国度卫生镇策动大会,镇委布告xxx、镇长xxx同志别离作了策动讲话,盛市爱卫办的带领也亲临大会,对我镇的建立工作寄予厚望,并在会上作了明了唆使。5月1日,我们又在中猴子园和xx公园构造了建立国度卫生镇大型宣扬询问活动,万余名大众、门生和外来工人在建立国度卫生镇的横幅上签名,赞成建立工作,同时还发出宣扬资料1万多份,在全镇掀起了建立国度卫生镇的高涨。

为了使建立工作更具有广泛的大众根本,做到尽人皆知,大家参加,我们还印发了5万封“贯彻始终,全民参加,互助建立国度卫生镇”的果然信和5万本《xx镇履行细则》,出动宣扬车50屡次,吊挂宣扬标语200多条,印发宣扬单张3500份。电视、报纸等宣扬阵地也开辟了建立专栏和卫生知识宣扬节目,并全程跟踪报导建立工作,有线电视台还将不良卫生行动,如乱丢废料的“废料虫”等,在电视上暴光,进步大众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发性。镇爱卫会在大街冷巷配置卫生宣扬牌,并构造各构造干部职工、共青团员、中小门生及全镇市民展开卫生干净大举动,各单位、门店、住户都按法则自发排除、洗刷门前店后外墙及门路。各街道办公室、村委会、居委会和窗口单位除做好平常卫生工作外,还在辖区内配置巩固的卫生宣扬栏,联合建立工作,自动展开卫生宣扬和健康教诲活动,使爱干净、讲卫生的见解深切民气。病院加大卫生宣扬和健康教诲力度,根据差别季候和多发并常见病及时展开卫生防病知识宣扬,卫生防疫部分周全落实饮食、大家场合、工厂等行业的卫生知识宣扬、培训。中小黉舍在周全开设健康教诲课,做到有课时、有讲义、有教师、有考核,全镇中小学开课率达100%,培养门生精良的卫买卖识和卫生行动。

经过议定全社会的广泛宣扬,营建了建立国度卫生镇的社会氛围,全民的卫买卖识也获得明显进步。经查看居民、职工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动构成率别离为92%和86%,中小门生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动构成率别离为94%和91%。

2、健康建立构造办理,美满建立规章轨制

镇党委、当局一贯珍视爱国卫生工作,当真贯彻执

行国度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目标政策,长期有一名带领班子成员兼任爱卫会主任,城建、筹划、卫生、工商、城监、工交、环卫及村委会等17个部分构成爱卫会成员,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件办,有3名专职人员当真平常工作,每一年做到工作有筹划、有总结,办法有落实。98年获得“省卫生镇”声誉后,长期做到构造机构不散,人员、经费不减,并且镇党委和当局还凡是在有关工作集会上调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省卫生镇结果,把卫生工作成绩纳入各单位年末评断内容。年末党政两套班子集结到各大家场合、街巷对卫生环境查抄,镇人大代表进行查抄监督。比年来,镇当局还前后订定、公告了《xx镇都会办理法则》、《xx镇履行细则》等多项规章轨制,进一步加强依法治镇,使城镇卫生办理工作法治化、轨制化,渐渐兑现科学办理。

本年发起建立国度卫生镇后,镇委建立了建立国度卫生镇带领小组,镇长xxx同志任组长,进一步了加强对建立工作的带领,包管建立筹划的顺利履行。我们比较《国度卫生镇考承诺则》,联合本身实际,订定了《xx镇建立国度卫生镇活动履行方案》和《xx镇建立国度卫生镇目标任务分化表》,订定出各阶段的工作筹划,带领小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当真有关任务的查抄落实,镇带领班子成员分工督办,各街道办公室、各居委会设一名副主任,主管“创卫”工作,各单位有兼职卫生干部当真“创卫”工作,构成周全办理、层层包干当真的场面。同时将任务分化到各有关本能机能单位,各部分分工明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构造保险,使各项工作顺利结束。

3、加强市政卫生根本办法构筑,强化市容环境卫生办理,为市民创设一个安逸的糊口生涯环境

我们根据当代化都会的标准对xx的都会筹划进行了从头修编,在构筑新城区的同时,自动改革旧城区,竭力营建当代都会环境和都会文化。1998年至今,镇当局前后投入了5000多万元,改革了xx江xxxx堤段,把xxxx建成集防洪、水利、文娱休闲于一体的英俊的江干公园,获得了国度、盛市带领的必定和好评。本年又投入了6200万元,改革了旧城的xx路、xx路,新铺了路面、人行道,扩宽灵活车道,配置计时泊车位,安置亮丽的灯饰,典范了告白牌的配置,把这条较纷乱的街道改革成为次第整齐的贸易街;投入400多万元在新城区建成了环卫综合大楼和西湖废料中转站,改革了废料中转站,并将本来木制废料车扫数换成都雅的铁制废料车,增加果皮箱,改革和新建公用厕所,整治和疏浚了新城区下水道,结束了旧城区排涝中间渠的改革工作。筹划投入500万元在xx岸大桥、xx市尝xx桥、xx市尝xx产业园、xx环卫大楼等地新建公厕和废料中转站。我镇的绿化工作联合由镇园林办理所当真莳植和办理绿化。对新城区绿化粉饰亮化的同时,旧城区见缝插绿,连续进步绿化粉饰的数量和质量,现全镇的绿化覆盖率达25.32%,人均绿化面积

20.22平方米。

为了加强市区的环境卫生办理,我们对街区的单位、门店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采纳门店、饮食店与城监中队签订公约的式样进行监督办理,对违章者进行惩罚,对屡教不改者则在有线电视上“暴光”,包管“门前三包”达标率到达90%以上。同时,镇环卫所加强废料清运工作和大家厕所办理工作,上门清运废料由本来每天两次增加到三次,包管门路排除保洁率和废料清运率100%,废料做到日产日清,卫生填埋处理,镇区17间公厕扫数改成二类以上,并派专人办理,做到干净卫生。如今,我镇环卫扫数225人,另有内街保洁员94人,楼宇保洁步队139人。同时,我们另有170人的园林绿化步队、12人除“四害”专业步队、15人的卫生防疫步队、51人的都会办理监察中队等专业城管步队,对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供给了有力的保险。农贸市场做到划行归市,高台摆买,有专人办理卫生,废料日产日清,根本清除了鼠、蚊、蝇的繁殖环境。构筑工地做到文明施工,有

1.8米高的拒却围墙,工地设有没有害化的零时厕所,工人厨房干净整齐,食具有消毒办法,专人办理卫生,根本做到无废料、粪便存积,无大型四害繁殖地。

4、珍视环境保卫工作

我镇非常珍视环境保卫工作,根据国度和省的法律、标准,订定了xx镇环境保卫整体筹划,环保分局每一年工作有目标、有筹划、有总结。比年来,重点办理废气、废水、废渣及噪音混浊题目,前后停办了10余间混浊紧张的工厂;对水泥厂、电池厂和锻造厂等采纳了迁址或转产等办法;对一些排放废烟、废气、废水超标的企业,发起期限整改达标。2000年我镇还根据国度、盛市的要求,对混浊企业履行了“一控双达标”的整治工作,对镇

内12间混浊企业履行了期限办理,此中xx水泥厂就投入了250万元美满了水泥立窑的除尘办法,镇病院建了污水集结处理办法,法则饮食店必须建隔油(渣)池,烟筒要高于楼顶,工厂的废料法则由环卫所联合清运处理,制止到处乱倒、乱焚。我镇正自动筹建污水处理厂,将进一步改进我镇环境质量。

如今,镇区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均匀值为0.1175mg/m,二氧化硫年日均匀值为0.064mg/m,建成区噪音达标区覆盖率50%,烟尘把握区覆盖率为100%,饮用水源水质和大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产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医源性废水集结达标排放,医源性烧毁物焚烧处理率达100%,产业固体废料综合利用率达100%。

5、自动做好食物卫生的监禁工作,保险大众的生命安定

我镇当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xx病院防疫科是食物卫生的监督办理部分,院长兼任镇大家卫生监督小组组长,配备有卫生监督员8人,查抄员2人,当真全镇近1200间食物出产、策划单位的卫生监督办理工作。镇大家卫生监督小组自动展开凡是性和防备性卫生监督,对食物出产、策划单位进行卫生检察,符合前提发放“卫生允许证”,对从业人员扫数进行岗亭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查抄,发觉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大略排泄性皮肤病等“五脖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同时自动展开凡是性的监督监测工作,按期抽检各种食物、食具,对市集和市场的定型包装食物进行凡是性的查抄,发觉销售过期和无标识食物,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惩罚。200x年,食物卫生抽捡合格率89.9%,食具卫生抽捡合格率90.2%,从业人员体检合格率98.2%。全镇的各种饮食行业健康卫生办理轨制,室表里环境卫生整齐,废料容器加盖,排水办法美满,餐具、厨具消毒办法落实,寄存公道,堆栈、厨房有“三防”办法,加工直接入口食物间根本符合卫生要求。因为当真履行《食物卫生法》,xx镇多年来未产生集体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变乱。

6、美满大家场合和饮用水的卫生办理

镇大家卫生监督小组当真履行《大家场合卫生办理条例》,并联合实际,订定了《理发美容店卫生办理轨制》、《xx市大家浴室卫生办理轨制》、《客房卫生间卫生操纵技巧典范》、《大家场合杯具卫生操纵技巧典范》和《泅水场合卫生办理典范》等一系列规章轨制。当真展开旅业、理发店、歌舞厅等大家场合凡是性的卫生监测和办理,各种监督、监测资料齐备,全镇有大家场合119间,均持有《卫生允许证》策划,从业人员均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抽检各种卫生器具,合格率达90%。各种大家场合的器具、用品消毒办法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全镇有自来水厂两间,一间镇水厂,一间村水厂。两间厂的卫生办理轨制落实,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均到达国度糊口生涯饮用水标准,每天对出厂水进行检测,按期对水源水、管网水进行监测,各种监测资料完好。xx水厂被评为“xx省农村一级水厂”和“全国百家水厂”,xx村水厂被评为“市卫生进步水厂”。

全镇有二次供水单位7间,由镇水厂联合办理,安定卫生办理办法落实,按期清洗、消毒,池塘做到加盖加锁。

7、大力大举展开除害防病工作,裁减疾病的产生

镇两间病院当真落实传抱病办理和传抱病报告轨制,多年来传抱病漏报率为0,全镇传抱病总病发率逐年下降。院内传染监控办法落实,记录完好,未产生交织传染变乱。筹划免疫工作按典范履行,做到一人一针一筒,筹划内儿童的造册挂号齐备,疫苗运转、保存、接种符合典范要求,“四苗”和乙肝疫苗接种率别离达99%和99.7%,使风险少年儿童的百日咳、白喉、破感冒、小儿麻木症、乙脑等疾病已经根本毁灭。

我镇自1984年起就建立了除“四害”专业步队,长年展开除“四害”工作。1987年兑现灭鼠达标,灭蚊和灭蝇工作于1990年和1995年别离经过议定省考核鉴定。比年来,我们以巩固达标结果为工作重点,连续美满卫生根本办法,在构筑新城区的同时,配套构筑公厕和废料转运站,办理好废料和粪便,对门路加强防臭防蚊闸的构筑,卫生防疫部分加强饮食业等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办法构筑,每一年的爱卫月和庞大节日前,策动大众料理室表里卫生,清除卫存亡角,裁减“四害”糊口生涯前提,经过议定环境办理,把握“四害”的发展滋生。其次,加强除“四害”步队构筑,展开科学除害。镇当局每一年拨出30多万元除“四害”专项经费用于人员培训

、添置东西和购买药物,同时专业队还自动展开有偿办事,对一些重点单位按期查抄、施药,保险了专业队的经济来历,使除“四害”专业队得以富裕和成长,人员由建立时的4人成长到12人,并构造他们参加盛市进行的技巧进修班,进步技巧程度,每一年除“四害”专业队订定工作筹划和监测筹划,在镇区长年展开蚊、蝇、鼠的监测,并进行总结分析,为防治工作供给科学根据。各街道居委会也设1-2名除“四害”人员,在专业队的教导下,对街道大家环境展开“四害”防治工作。

在工作中,我们一靠专业步队、二靠基层构造、三靠有偿承包,采纳环境办理为主的综合防治办法,专业步队与大众活动相联合,凡是与突击相联合的方法,科学利用药物,对杀虫剂进行按期调换利用。经过议定连续竭力,“四害”密度把握在较低程度,经自查和盛市爱卫办构造复查,鼠、蚊、蝇密度均能到达国度标准,对保险人民大众的身材健康,裁减疾病产生阐扬了自动效用。

8、广泛展开卫生单位和卫生户评比,增进社区卫生程度进步

我镇长期展开卫生单位和卫生之家的评比活动,镇爱卫会按期构造各单位的卫生查抄,居委会构造居民住户的卫生查抄,镇当局还把卫生工作环境纳入单位工作考核内容,对卫生工作好的单位、住户和个人进行表扬。使我镇的各单位和居民构成了精良的卫生风俗,各单位每周五构造职工排除室表里卫生,居民、店铺清洗门古人行道,庞大节日前全镇策动大搞环境卫生,全社会建立了爱干净、讲卫生的文明风尚。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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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

)。

a.使用预算资金100万元,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b.使用国有企业资金100万元,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下的项目

c.使用预算资金300万元,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d.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资金300万元,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下的项目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选项bd,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关于开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投标人少于5个的,不得开标

b.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束后另行提出

c.开标应当由招标机构主持

d.担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选项b,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选项c,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

3.根据《绿色施工导则》,关于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现场围墙可以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

b.生活区与生产区尽量分开布置

c.施工现场搅拌站应当尽量靠近在建工程建筑物

d.施工现场内的永久性道路应当形成环形道路

正确答案:a

解析: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选项b,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设置;选项c,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选项d,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

4.根据.《建筑施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下列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中,属于应当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是(

)。

a.冒用安个生产许可证的

b.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

c.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d.以贿赂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正确答案:d

解析: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选项ac,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选项b,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施工合同违约赔偿损失范围的设法,正确的是(

)。

a.损失赔偿额可以明显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b.订立合同时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不可预见,违约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c.守约方采取的措施不适当致使损失扩大的,仍可以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赔偿

d.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应当在损失赔偿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d

解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选项a,损失赔偿额不可以明显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选项b,订立合同时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不可预见,违约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6.根题《安全生产法》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是(

)。

a.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定期考核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b.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c.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活动

正确答案:b

解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职责:(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7.关于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b.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c.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隶属关系

d.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建设单位可以委托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监理;选项cd,工程监理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

8.关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b.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c.工程开工前,负责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

d.对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建议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属于监理单位职责;选项c,属于施工单位职责;选项d,属于设计单位职责。

9.关于项目经理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的常设下属机构

b.施工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应当设立项目经理部

c.项目经理部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选项b,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选项c,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授权范围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

10.关于委托说法正确的是(

)

a.委托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c.数人可以为同一事项的人

d.人知道事项违法仍然实施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选项b,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选项d,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人和人负连带责任。

11.关于物权说法正确的是(

)

a.物权包括所有权、债券、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的权利

c.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d.物权保护方式,只能单独适用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选项b,所有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的权利;选项d,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12.某施工企业与甲材料供应商施工企业误将应当支付给甲的货款支付给了乙材料供应商。关于该货款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应当将收到的货款返还给甲

b.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货款

c.乙可以拒绝将收到的货款返还给该施.工企业

d.该施工企业可以向乙主张返还货款

正确答案:d

解析:施工企业与甲之间属于合同之债;施工企业与乙之间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甲和乙之间无关系。

13.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说法正确的是(

)。

a.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

b.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自创作完成后3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选项b,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选项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

12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4.甲施工企业与乙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了*****

同总价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定金为80万元,合同订立后,甲仅向乙支付了55万元定金,关于本案中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定金合同自合同订立时成立

b.甲应当补交合同定金5万元

c.甲应当补交合同定金25万元

d.定金数额视为变更为55万元

正确答案:d

解析: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15.关于违约责任的免除,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有效

b.发生不可抗力后,必然导致全部责任的免责

c.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

d.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用通知对方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选项b,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6.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内容,正确的是(

)

a.标准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

b.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c.对标准解释的效力低于标准本身

d.对标准进行复审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选项c,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选项d,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17.下列责任承担的方式,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拘役

b.罚金

c.停止损害

d.责令停产停业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选项ab,属于刑罚;选项c,属于侵权责任。

18.关于建设工程垫资的内容,说法正确的是(

)

a.垫资的法律性质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

b.政府投资项目禁止由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c.当事人之间关于垫资的约定无效

d.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参照金融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c,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选项d,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19.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b.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c.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运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d.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转作他用时,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正确答案:c

.

解析: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20.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内容,正确的是(

)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b.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c.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

d.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设立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b,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区分行业;选项c,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1.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正确的是(

)

a.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可解除合同

b.发生不可抗力,即可解除合同

c.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即可解除合同

d.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

解析:《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2.关于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正确的是(

)

a.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指定

b.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c.事故调查组不得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d.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及时有关事故的信息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选项c,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选项d,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23.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是(

)。

a.保存文物比较丰富的城市

b.能够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的镇

c.历史上建设的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城市

d.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村庄

正确答案:d

解析: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24.关于承揽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承揽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的,可以直接修改

c.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d.承揽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选项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选项d,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5.关于建设工程返修,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企业仅对已完成的工程负责返修

b.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属于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施工企业都应当负责返修

c.暂缺

d.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若是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施工企业有偿返修

正确答案:b

解析:

26.关于仲裁裁决,确的是(

)

a.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只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得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b.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c.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d.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就该纠纷不得再行申请仲裁,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选项b,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选项d,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可选择诉讼。

27.关于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结算,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

b.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在结算中大幅度减少结算金额

c.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

d.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承包人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选项b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8.关于开标确的是(

)

a.投标人少于5个的,不得开标

b.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c.投标人对开标有最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束后另已是最后张行提出

d.开标应当由招标机构主持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选项c,投标人对开标有最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选项d,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

29.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确的是(

)。

a.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不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b.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直接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c.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的,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信息

d.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时,可以直接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选项b,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选项d,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0.关于借款合同****确的是(

)。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d.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选项d,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1.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规定,正确的是(

)。

a.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b.检测报告必须由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

c.检测机构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中介机构.

d.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仅供施工企业参考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选项c,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选项d,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关于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

b.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c.由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d.由分包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

偿。

33.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a.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b.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c.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正确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选项abc,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34.关于仲裁裁决效****确的是(

)。

a.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

b.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或地区,不能直接承认和执行

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d.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项b,《纽约公约》是有关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为各缔约国家.地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涉外案件的仲裁裁决或者外国仲裁裁决,均可依据《纽约公约》,向有管辖权的缔约国或者地区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选项d,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35.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不予注册的是。

a.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已满7年的

b.年龄超过60周岁的

c.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3年的

d.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正确答案:d

解析: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36.关于建设工程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仅能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c.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可以不承担责任

d.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各自向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7.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工程一切险必须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b.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保险人仅对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c.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保险人对设计错误弓|起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d.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不包括业主聘用的技术顾问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选项b,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

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选项d,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

)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8.招标人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是(

)。

a.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b.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c.设定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格条件

d.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相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正确答案:b

解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评标标准;

(5)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民营企业在注册地以外承揽业务时,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条件,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39.关于行政行为的特征,正确的是(

)

a.行政行为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

b.行政行为不具有裁量性

c.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者征得其同意

d.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行为特征

(1)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具有单方意志性;

(4)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5)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40.关于投标保证金说法正确的是(

)

a.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5%

b.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可以短于投标有效期

c.招标人分两阶段招标的,,应当在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d.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选项b,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等于投标有效期;选项c,招标人分两阶段招标的,,应当在第二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41.下列情形中,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是(

)

a.拖欠工程款影响工期的

b.未申领施工许可证导致无法开工的

c.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

d.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

正确答案:c

解析: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2.下列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是(

)

a.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b.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c.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d.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正确答案:c

解析: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3.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是(

)。

a.发生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b.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c.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的

d.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正确答案:d

解析:《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44.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分包合同(

)

a.效力待定

b.经发包人确认有效

c.无效

d.可撤销

正确答案:c

解析: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45.下列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是(

).

a.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书

b.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中形成的调解书

c.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制作的调解书

d.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正确答案:a

解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是: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中形成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制作的调解书、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46.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

a.出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b.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

c.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d.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选项c,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选项d,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7.关于招投标说法正确的是(

)

a.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b.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标项目标底的数量

c.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招标标底

d.在保密的前提下,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可以为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选项c,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选项d,招标机构不得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或者投标,

也不得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48.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是(

)

a.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b.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c.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d.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纠纷

正确答案:d

解析:不属于劳动争议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49.下列行为属于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是(

)。

a.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b.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c.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的.

d.

暂缺

正确答案:c

解析: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0.关于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

b.延期以3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c.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废止

d.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正确答案:d

解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1.据《绿色施工导则》用水效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现场喷洒路面不得使用市政自来水

b.现场机具冲洗用水鼓励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c.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

d.施工现场对生活用水和工程用水统一确定定额指标,综合计量管理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选项b,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选项d,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

52.关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三人属于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b.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c.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只能参加诉讼,不得提起诉讼

d.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只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第三人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选项c,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选项d,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5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

a.3年

b.1年

c.2年

d.5年

正确答案:a

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超纲试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54.关于招标机确的是(

)。

a.招标机构可以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投标

b.招标机构可以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c.招标人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

d.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b,招标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机构不得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投标,也不得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选项c,招标人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应该是书面形式。

55.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说法正确的是(

)。

a.-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直接变更双方已达成的合同约定

b.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

c.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先提出变更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其要求履行

d.合同订立时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变更原合同约定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项c,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未变更;选项d,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56.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说法正确的是(

)。

a.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不必向社会公开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c.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d.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

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选项bd,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7.关于确定中标人,说法正确的是(

)。

a.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招标人不得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c.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进行谈判

d.中标人应当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选项c,在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选项d,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8.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b.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不列入工程造价

c.施工企业不得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d.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比例各自提取安全费用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选项c,施工企业可以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选项d,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59.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法院认定竣工日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b.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c.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拒绝接收的,以承包人申请交付为竣工日期

d.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交付工程,并实际占有使用工程,以发包人通知到达之日为竣工日期

正确答案:b

解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a选项错。(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多选题

解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a选项错。(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1.已经取得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有(

)。

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b.行业乙级资质

c.行业甲级资质

d.建筑工程行业乙级资质

e.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正确答案:a,c,e

解析: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62.下列当事人提交证据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

)。

a.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b.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

c.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正确答案:a,b

解析: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选项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3.下列情形中,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有(

)。

a.投标人未经招标人授意,自行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b.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

c.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d.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e.招标人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正确答案:b,d,e

解析: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选项a,合法行为;选项c,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6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无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

)。

a.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b.保证人口头表示放弃一般保证人的权利

c.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d.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e.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正确答案:a,c,d,e

解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6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b.有施工企业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d.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已经办理工程竣|资料归档手续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

a.排他性

b.新颖性

c.创造性

d.先进性

e.实用性

正确答案:b,c,e

解析: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7.用人单位的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不能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有(

)。

a.名称变更

b.投资人变更

c.财务负责人变更

d.法定代表人变更

e.劳动合同期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68.关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时买受人处理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买受人无权接收多交的部分

b.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市场价支付价款

c.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d.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c,d

解析: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

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岀卖人。69.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形式有(

)。

a.实物支付

b.银行转账

c.现金支付

d.股权支付

e.债券支付

正确答案:b,c

解析: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70.关于招标投标投诉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b.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c.对开标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d.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级别高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e.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正确答案:a,e

解析:选项b,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选项c,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选项d,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71.某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当该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有(

)

a.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末成年人的

b.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c.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的

d.在本企业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合同的

e.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正确答案:a,b,e

解析: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72.关于招标基本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可以先行办理招标事宜,再履行审批手续

b.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c.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d.招标机构可以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e.委托招标机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正确答案:b,c

解析:选项a,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选项d,招标机构不得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投标,也不得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选项e,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73.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可以除外的情形有(

)。

a.抢修抢险作业的

b.涉及施工企业商业秘密的

c.使用专有技术的

d.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e.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正确答案:a,e

解析: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74.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有(

)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行为人获得行政许可

e.不违背公序良俗

正确答案:a,b,c,e

解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否则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75.法的形式其含义包括(

)。

a.法律规范的内部表现形式

b.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c.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与级别

d.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e.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正确答案:c,d,e

解析: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76.关于建设工程债的产生说法正确的有(

)

a.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b.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c.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d.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a,c,d

解析:选项b,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选项e,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77.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属于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有(

)

a.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b.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c.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d.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e.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正确答案:a,c,e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或直接报废:

78.下列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土地所有权

b.地役权

c.不动产抵押权

d.居住权

e.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确答案:b,e

解析:

79.劳动者的货币工资有(

)

a.工资

b.奖金

c.保险金

d.津贴

e.补贴

正确答案:a,b,d,e

解析:劳动者的货币工资有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等。

8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工程中,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的有(

)。

a.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工程

b.装修工程

c.给排水管道工程

d.屋面防水工程

e.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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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ckaizqy”为你整理了这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5月14日6时28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由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木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接报事故后,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部署善后工作,并开展前期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以及《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20]14号)要求,受宜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组长单位,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宜兴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5.14”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施工单位: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益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5号,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32117965,有效期至2023年4月16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20182,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祖平。

(二)监理单位: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鸿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105号,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132008198,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瞿学军。

(三)建设单位: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君万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资质(证书编号:无锡kf14401,有效期至2020年6月20日),法定代表人:胡健,项目负责人:崔俊杰。

二、事故工程项目概况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工程项目概况

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北侧梅林路西侧,主要由1#楼-15#楼共15幢单体住宅建筑和地下室组成,框架4-6层,总建筑面积为8208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16㎡,地下建筑面积31865㎡。

2019年9月6日新君万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晟益公司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合同造价2.5亿元,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9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为450天,项目经理为周坚,晟益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有项目施工负责人史晨雄、项目技术负责人耿仕明、安全员陈达、戴时玲、李杰和施工员、质检员、劳务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2019年9月9日新君万公司委托恒鸿公司监理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酬金300万元,监理期限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屠海翔,恒鸿公司组建了项目监理部,有总监代表陆志强、专业监理工程师夏阿良、监理员王亮、蔡明华、王雨昂等人员组成。

工程项目于2019年9月28日正式开工,至2020年5月14日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总进度在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发生事故的11#楼施工至五层主体结构、4#楼和8#楼在基础地下室施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在2019年9月2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0282201909200101。

(二)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情况

新君万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组织召开了群塔布置协调会议,晟益公司按照协调会议、施工组织设计部署要求和有关规范规程等规定,组织编制了《群塔方案》,于2020年9月29日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共安排6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场。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晟益公司逐台塔机编制了《设备安装方案》并履行了审批和监理审核手续,根据施工进度和建筑起重机械告知、安装、检测、使用程序与规定,先后安装了6#(15#楼)、2#(2#楼)、3#(4#楼)、5#(11#楼)、1#(1#楼)、4#(9#楼)六台塔机,均及时领取了《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了“一机一档”,分别安排了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并实行定人定机管理,其中,3#(4#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25,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389-20191223,司机为何学生(资格证书编号:苏h042017000296,有效期至2021年3月9日)、信号司索工为唐豪(资格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042,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5#(11#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60,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428-20200327,司机为朱在考(证书编号:苏e0420170001732,有效期至2022年2月27日)、信号司索工为谢志鑫(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174,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六台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保正常,机械设备状况良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5月14日上午6时,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6时28分左右,木工劳务班组的木工刘字发和毛泽章在该工程项目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上协同5#(11#楼)塔机进行木方捆扎(用挂在起重吊钩上的2根吊索分别捆扎木方两端)和转运施工作业时,由何学生驾驶的3#(4#楼)塔机同时从3#楼东端向8#楼基坑逆时针吊运木方,塔机起重臂侵入与5#(11#楼)塔机作业交叉区域,以较快的速度撞击了5#(11#楼)塔机已下放的起重钢丝绳,造成位于卸料平台上木方西侧正在进行捆扎作业的刘字发随同尚未完全捆扎好的成捆木方一起撞出卸料平台,导致刘字发坠落至地下室顶板(坠落高度约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负责人、班组长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并拨打“120”、“11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刘字发送至宜兴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刘字发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左右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死者:刘字发,男,37岁,木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金台村2组54号,生前系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木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机司机何学生违章违规作业,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同时由于11#楼西端的落地式卸料平台防护栏杆设置高度不符合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落实群塔作业安全措施严重不力。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严格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在塔机交叉区域设立监护哨,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监护缺失,导致群塔作业和塔机司机缺少有效监护和指挥。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没有针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专项培训教育和详细交底,导致习惯性、经验性违章操作的行为存在。二是落实安全检查验收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未对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导致平台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能消除。三是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作业、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四是落实到岗考勤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落实和履行项目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施工作息时间变化及时到岗管理,导致早晨上班关键时段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缺位。五是落实安全考核管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对项目现场检查考核不落实,对项目部人员在岗考勤、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等检查考核不严格,存在不深入、走过场现象,导致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3)监理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一是对专项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理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监督管理不严,对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情况没有采取禁用措施。二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不严格,导致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三是监理人员在岗监理不到位,项目监理人员没有履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针对施工作息时间变化落实监理值班巡视,存在施工关键时段监理人员缺岗缺位,导致现场监理存在盲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

何学生,男,重庆市奉节县青龙镇发祥村7组16号人,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式起重机司机。违章违规操作,疏于观察,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导致了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陆祖平,晟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的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和督促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不扎实,考核管理不严,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周坚,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苏132181902798),负责该工程项目全面施工管理,是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不力,没有落实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对群塔作业、卸料平台等重要安全管理环节没有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不到位,组织和落实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疏漏,落实整改不彻底,执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到位,存在离岗缺岗情况,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3)陈达,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苏建安c(2009)0220141,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负责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不到位,现场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落实,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验收管理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坚决,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专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4)瞿学军,恒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工程项目监理部执行和落实相关安全监理检查不力,落实项目监理人员在岗履职、值班巡视等考核检查不到位,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屠海翔,恒鸿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理。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落实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组织和实施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不深入,落实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不力;执行和落实监理人员在岗考勤、值班巡视制度不到位,现场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1年。

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史晨雄,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生产管理。对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管理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落实,落实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足,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2)唐豪,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3#(4#楼)塔机信号司索工。没有及时跟进指挥,没有及时制止3#(4#楼)塔机司机违章操作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全面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到位,企业及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部在岗考勤制度和考核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检查验收不及时、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施工、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落实整改,企业安全考核检查不深入、走过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严格监督,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督促采取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检查不深入、不严格,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力;对现场监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督促现场监理值班巡视,没有及时解决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后果和影响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深刻的,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认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和施工班组管理,按规定配足配强项目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施工行为。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落实整改闭环,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监理工作,加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督促项目监理部加大现场安全巡查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强化现场群塔作业、危大工程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3、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加强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考核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

4、建筑施工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等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大在建项目巡查和监管力度,突出抓好起重机械群塔作业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强化预防高坠、起重机械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对安全管理不严格、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和参建责任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处罚处理力度,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和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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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载体和基础,对街辖范围内的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起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

第三条区政府和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逐条对应,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派任务、指标或签责任状,不能直接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

第四条告知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街道办事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需告诉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为。告知是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和权利。街道办事处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投诉时,应当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告知。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人、告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办理建议、联络方式等。

区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告知时,要记录在案,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当即回复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其应予告知的具体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对于需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职能部门。

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告知时,要记录在案,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

遇紧急情况时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告知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办理。所有告知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由政府职能部门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协助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在街辖内履行职责,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帮助的行为。协助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但行政责任主体是区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应协商并明确协助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条件。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

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报区政府协调处理。如涉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应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第六条委托是指区政府职能部门为便于服务群众和提高管理效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部分工作任务及相应的管理权限交给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的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事项,区政府职能部门可依法直接委托;其他确有必要的委托,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政府同意。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人提供的条件、对被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委托事项的责任等内容。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涉及驻街单位和居民权益与义务事项的委托,其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事前公示。

第七条责成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指出其存在问题,要求其整改的行为。责成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的依据、整改的范围与标准、整改的时限,以及不整改的后果等。对拒不执行的,街道办事处告知有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制止是指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对破坏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管理和正常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停止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拒绝是指街道办事处对于区政府职能部门超出《意见》规定范围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工作任务,有权不予接受。街道办事处拒绝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应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可存查的方式,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任务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该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回复应当说明拒绝的原因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应立即行动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

第十条知情权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街辖内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市政建设工程、商业网点布局和各类大型活动等,有权事先知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履行知会街道办事处和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的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管理中各有关事项进行分类,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主受理单位)分别为:

(一)涉及市场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非法传销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二)涉及广告、招牌安全加固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三)涉及危房鉴定、督修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四)涉及违法租赁、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五)涉及在市政道路和城市广场违章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公告栏和书报亭,铺设供排水管、煤气管道以及在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施工时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六)涉及违反绿化管理规定,违法改变市政设施功能,市政公共设施遭受破损、抗灾不力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七)涉及闲置工地和烂尾楼脏、乱、差,建(构)筑物、基坑和边坡安全加固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部门。

(八)涉及擅自设置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拒不纳入管理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交通部门。

(九)涉及非法设置医疗机构和无证行医,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餐饮单位和食堂、公共场所的,以及用人单位不落实劳动者健康监护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部门。

(十)涉及水源污染,工业污染源偷排,餐饮油烟和汽车尾气超标排放,工业和饮食服务业噪声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保部门。

(十一)涉及主、次干道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存在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卫部门。

(十二)涉及机动车乱停放,住宅区、娱乐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机动车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三)涉及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拐卖妇女儿童,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要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四)涉及黄赌毒、偷盗、双抢及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五)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

(十六)涉及违反消防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涉及建筑工地高空抛物、扬尘,占道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泥阻塞交通,施工损坏道路、破坏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夜间违规施工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八)涉及违法、违章建设,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九)涉及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违法设置工商广告、招牌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涉及乱摆乱卖、违法占道经营和乱丢垃圾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一)涉及占用室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商业促销、聚众活动,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二)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三)涉及违反殡葬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四)涉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无证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厂内特种车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质量监督部门。

(二十五)涉及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的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六)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其他未予明确的问题,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由各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予以明确。明确不了的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对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主受理部门接到告知后要履行首问责任制,由其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职责及程序,其他部门则履行协同职责。主受理部门应在接到告知后24小时内告知各协同部门,各协同部门在接到主受理部门的告知后,应记录在案并主动与主受理部门商定处理办法、责任分担等,共同采取行动处理告知事项。协同部门不理会告知、不履行职责的,主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城市管理中履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核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规划和目标,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市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布置,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明确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区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政府的布置,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市、区监察部门对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反映和投诉,要登记备案,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相关单位督促整改、提出监察建议,或对其行政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等。情况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结果应当通知被反映和投诉者,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并告知有关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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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机制,加强管理。一是落实建设单位的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第一责任人,应当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体量,分规格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约谈。要求在项目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清欠工作、创优、履职、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力度。二是在项目合同备案时严格把关,确保企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进响参建企业严格实行资质条件审查制度,要求进响参建企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并经严格审查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县建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加强项目部考勤核查管理。通过盐城市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将项目部管理人员人脸录入,形成到岗考勤记录和履职情况记录,规范管理人员行为。发现项目班子擅自更换、不到岗及不按规定履职的,责令改正。

二、加强工地检查频次和力度。一是将该项工作纳入到日常监管中,建管处工作人员通过查阅合同和资金往来凭证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注意收集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后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二是开展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局建管部门联合执法大队对县城在建建筑工地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现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分包合同未备案的情况;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等违规行为,按照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了整改通知书12份,责令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即完成检查通告、汇总问题项目台账和处理意见,形成检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要求各建筑工地门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违法转分包等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形成高压震慑,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持从严检查、从严执法,坚决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共同推动响水县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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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本人年以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建筑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建筑行业管理。一是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建筑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着力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开展施工许可审查;同时,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制度,安排骨干技术力量每月开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巡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125项,有效提高了工程各方主体依法建设意识。二是抓好建筑业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外地企业进驻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诚信管理机制,坚持依法清退不良企业,不断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三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健全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交底、质量安全预警预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加强建筑材料试验和门窗三性、工程桩基、混凝土后锚固件等检测,促进工程质量有效提高,四年来受监工程竣工验收合率达100%。四是大力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深入项目工地宣传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的法规和政策,并认真接待投诉、努力调处纠纷。年至今,共调处工程款、工人工资纠纷183宗,清还被拖欠工人工资5703万元,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区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大力抓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局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一是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每年年初与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细化到具体部位、具体到人,使监管更加到位。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通过采取悬挂宣传横幅、举办宣传咨询活动和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同时,大力推广建筑“平安卡”管理制度,共举办了培训班128场,培训建筑工人8500多人次,强化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三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四年来,先后部署开展了10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12次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防风防涝等专项整治活动,狠抓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严格自律,做到勤政廉政

本人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纪律教育等学习月等活动,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落实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无利用职权谋私获利;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无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也无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奉公守法,遵守财经纪律和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无假公济私、侵占公共财物等违规行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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