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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12 热度:95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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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年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人大坚持把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此次干部年度考核的指导思想,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目标及平时考核为基本依据,对单位全体职工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考核。现将我单位×××××年度干部考核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掌握文件精神。我单位接此《通知》后,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对文件进行了学习,特别是对考核的范围和对象、考核的方法、程序和步骤进行了重点学习,做到了边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边结合人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考核人员范围,讨论制定本单位考核方案。根据要求,我单位全体人员按时参加了考核。

二、加强领导,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干部考核的各项工作,经职工会议研究决定,考核领导小组还由上半年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担任,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制定了干部考核工作责任制,对领导小组成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自己吃透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阿克苏地区干部年度考核暂行规定》,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把考核工作作为衡量考核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表现的重要标志,对考核工作不细致,不认真,考核有误,隐瞒问题而造成结果失真的,要追究考核小组成员责任,增强了考核领导小组的现任心和业务能力。版权所有

三、妥善安排,积极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为每个办公室购买了一瓶蓝黑墨水,特别是对于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做了重点要求:一是严格控制字数,县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控制在字以内;科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控制在字以内;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的个人总结控制在字以内。二是严格格式,按照个人职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四个部分认真撰写。由于进行干部年度考核时,正值地区人大工委前来我县观摩评比人大工作的关键时期,人大工作尤其繁忙,白天忙于筹备工作,无时间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考核领导小组作出了“两不误”的决定:白天继续抓紧抓好观摩评比的各项筹备工作,晚上抽时间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正确处理业务工作和考核工作之间的关系,确保观摩评比和目标管理考核双丰收。

四、规范程序,严格落实文件有关规定。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程序逐项进行。月日,我单位进行科级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述职测评时,县委组织部有关同志参加了述职大会,并对科级干部进行了民主测评。在测评工作过程中,注意把测评工作和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发扬我党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广泛进行了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批评,消除了同志们之间的误会和隔阂统一了思想,增强了团结。目前,考核领导小组正按照要求对《干部年度考核手册》进行认真检查,将此作为评优的一个重要依据。

五、严格比例,积极做好评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针对部分职工对评优工作抱着“不屑一顾”和“一味争优”的两种不正常心态积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要真正把那些“德、能、勤、绩”表现俱佳的人员选出来,使优秀人员能够真正起到表率作用,使大家心服口服,收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效果。即要积极参与评优工作,又要防止出现争优的不正常现象,考核领导小组严格控制比例,我单位共有名科级领导干部,其中评选名优秀;一般干部名,其中评选优秀名。

六、按季操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县人大机关干部考核办公室严格按照县考核办的要求,每季度对全体干部职工按德、能、勤、绩、廉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考核,一季一定等,促使每名干部职工勤奋工作,基本上都能够履行职责,完成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七、落实办法,加强考核日常管理。结合人大机关的实际工作,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人大机关×××××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目标考核范围、考评内容、考评原则、考评级次、目标管理奖惩、目标管理要求和目标管理考勤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实施办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分工的不同,由办公室统一制定了《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表》,将党建、党风、计生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人,职责清楚,奖罚分明。

八、合理分工,明确班子成员职责。针对年初县人大机关班子成员作了部分变动的实际情况,我们及时对班子成员重新进行了分工,制定了《×××××人大办公室领导、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主要工作人员分工方案》,办公室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同志负责办公室及机关党支部全盘工作,承担协调机关各工委及机关各项工作的任务;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其他同志则根据工作能力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相关单位,自觉接受监督。

×××××人大机关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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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效能建设明显加强

市体育局党组高度重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贯彻实施,局党组书记、局长毛乐平认真履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职责,组织召开局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机关效能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切实抓好分管科室的效能建设工作,局党办负责效能建设日常工作,监察室进一步加强了关效能建设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坚持上班电子考勤,当月通报,进一步规范了机关工作秩序。在每周的办公会上,科室汇报工作时,把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落实“ab”岗服务制的情况作为必须的内容,有力推动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落实。

二、科室配合,效能建设制度落实

市体育局坚持把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制度体系作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根本,科室密切配合,坚持抓好2013年制订的《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具体措施》(泸市体党组〔2013〕16号)的13条规定的落实,按照《进一步治理庸懒散问题加强机关作风纪律建设的实施方案》,做到“四抓”达到“四促”,即:抓提高执行政策法规水平促依法行政,抓信息公开促公正执法,抓提高工作技能促工作效率,抓提高专业知识促工作质量。分管领导和监察室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机关人员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位制及效能建设工作等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优化服务态度,提高服务发展、为民办事的效率。完善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范机关工作和行政行为,机关作风明显转变。

(一)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三项制度”建设。在局务会、局办公会和干部职工大会上,组织学习机关效能建设的文件、制度和相关规定。集中时间开展了作风整顿,治理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不具体、不落实、不负责“三不问题”。主要领导干部给党员干部上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辅导党课,举办专题学习交流讨论会。局机关组织党员干部集体观看《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先进人物事迹》、《作风不实的代价—古蔺龙洞煤厂违规整改作业背后的反思》等教育专题片,各党支部在党员组织生活会上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市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内部读本《悔恨的泪》等,机关科室、分别制定了《干部作风整顿整改措施》,干部职工个人撰写个人作风情况自查与整改材料,并进行公开承诺,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制定的13条规定。在办公楼明显位置设立“干部去向告知牌”,了解掌握机关干部职工在岗情况和去向情况,进一步加强了科、室“首问责任岗”和“ab”岗位制,办公桌上设置干部职工工作牌、佩戴工作牌上岗的落实,全体干部职工岗位意识、职责意识、责任意识和立足岗位履职履责意识进一步增强。进一步完善《首问事项登记册》,做到对群众咨询或申请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当场登记,对符合条件可以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并给予指导帮助,不能当场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对属于本部门其它机构办理的事,首问责任人负责传送,办理好交接手续,跟踪督办,负责到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联系电话。

(三)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机关科室履职尽责,突出高效便民。按照《体育局内部公文办理程序》、《体育局外来文公文办理程序》、《体育局督办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办理的时限要求及公开接受监督。在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中,岗位责任人做到按时办结,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并适时进行督办。5月收到一件群众来信,及时转给责任单位办理并在规定时限给予了答复。6月21日,接到省体育局转来的2名即将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的籍运动员资格的举报电话,分管训练工作的副局长向立、纪检组长曾长国召开了竞训科、监察室和训练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通报了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取消了一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6月24日,向立副局长赶到成都,向省体育局领导和相关项目领导进行汇报,对另一名尚有争议的运动员资格作说明。7月初收到一件反映是信鸽协会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群众来信,及时抽调人员组成了调查组,已经开展调查处理之中。

三、措施完善,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市体育局坚持抓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则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突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执行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治理“庸懒散奢”,有力地促进了机关作风明显转变,干部职工的群众意识、中心意识、大局意识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营造了服务中心、服务发展、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

一是坚持以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作为抓好机关效能建设的关键,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以制度管事管人,防止和有效减少人为失误和错误。

二是局领导带头执行“三项制度”,并经常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干部职工保持了昂扬的精神状态,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明显提高。

三是实行“ab”岗位制,全体干部职工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确保了机关秩序正常,干部职工保持了昂扬的精神面貌,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存在问题

1.在接受群众首问时,个别科室工作有不细致的地方;

2.在办理事项中,有时科室之间有时协调不及时;

3.主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在给予群众的答复有关事项时仍有不周全的地方。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落实“三项责任制”,突出转变作风,牢固树立为民服务观念;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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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办”工作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条件马上办;对象有难主动办;复杂项目上门办;暂有困难想法办;涉多部门联合办;条件允许网上办;群众需要预约办;重大项目跟踪办;特殊项目办。

(二)首问负责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事项的,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首先接受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也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三)一次告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文件、资料、证件,或者向当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或证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能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四)否定报备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的形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各单位、各部门对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五)限时办结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的合法事项,必须在本单位、本部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情况特殊需超过办事时限的,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并事先告知办事对象。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本单位、本部门承诺时限的,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六)ab岗位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窗口服务岗位必须落实ab岗责任人,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顶岗,办理相关事务。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的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二、办文追踪制

(一)对上请示跟踪制度。凡是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上报的文件请示,由所请示事项条线分管副区长负责跟踪,并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直至得出结论为止。市政府办公室签发至市级部门后,由对应的区级部门负责跟踪对接,并建立周报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二)下级请示反馈制度。凡是各单位、各部门向区政府上报的文件请示,一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紧急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并予当天办理完毕。

(三)领导批示办理制度。领导批示涉及到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分管领导对此负有督办之责。上级批转要求报告结果的工作事项,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说明情况。

三、会议出席制

(一)参加会议制度。参加市级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区政府各领导应予以支持配合。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与会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

(二)代开会议制度。对于市级会议,所涉区政府领导因出差在外或因其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经衡量轻重后,确需代开会的,要及时与区政府办公室反馈通气,便于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区政府其他领导代为参会。对于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为参会,必须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参会人员。

(三)准时参会制度。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一律到点开会,迟到的部门或人员不予等候。

四、工作报告制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涉及下列事项的,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区主要领导,即:上级部门、领导,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大额经费开支情况;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突发性事件、事故;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本市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逐级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有关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并按管理权限归口逐级报告,不得越级报告。

(三)外出请假制度。区政府各领导如需在外地逗留1天以上的,须至少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必须提前汇报,履行相关手续,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各单位、各部门行政分管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须履行相关手续,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区管以上干部出国(境)活动应严格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监察督查制

(一)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围绕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切实将监察重点放在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民生实事等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及时发现并纠正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畅通效能投诉渠道,完善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强化问责追究,坚决查处损害公众利益、破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和个人,做好典型案例的通报。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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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街道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全资国有、国资参(控)股企业和享受政府专项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本区域内村(居)及民营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审计监督;对本区域内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指导服务监督。

第三条街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办公室,具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街道经发办、城建办、财政办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办公室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计办公室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街道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障审计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审计办公室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对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所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和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审计办公室应当依法或按照街道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负责街道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起草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审查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根据需要,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监督;

(九)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及效益情况审计监督;

(十一)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县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办公室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债务及风险情况;

(五)重大投资及经营活动的可行性;

(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及生产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办公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被审计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等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施行;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以及财务会计活动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核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法律程序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街道办事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审计办公室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业务事项,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审计办公室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公开审计结果,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办公室应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审计办公室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前,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过审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相关资料。

(四)审计组根据审计查证事实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办公室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后,形成审计报告,连同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执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

(七)审计办公室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八)审计办公室在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就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办公室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审计事项结束后,所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正稿及征求意见稿(含被审计单位意见);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资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审计档案应分类保管,并按有关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七条审计办公室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考核、奖惩、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审计办公室应当每年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办公室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应当依法接受县审计局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与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的有关审计工作,并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审计办公室应当向县审计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四)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办公室实施的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审计结果文书应当抄送县审计局:

(一)县审计局统一组织的项目;

(二)查出损失浪费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查出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提高经济效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贪污受贿等已构成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抄送的。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要求,按时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对审计办公室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予以执行,积极落实审计提出的各项意见及建议。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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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绩效考评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各职能处(室)及工作人员当前的工作状态,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提供帮助。

第二条绩效考评的结果主要用于评先选优、津贴挂钩、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第三条绩效考评要坚持一致性、客观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各处(室)每半年考评一次,工作人员每季度考评一次,全年进行总体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根据州党委、政府和xxxx的要求,并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对各处(室)的考核内容:

一、处(室)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处(室)领导干部责任分工及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三、处(室)各项制度分解、落实的情况;

四、参与机关各项创建活动的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对单位工作人员考评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来考核。

第六条考评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七条处(室)的绩效考评标准:

优秀: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有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和创新意识,能解决工作难题。达到不仅能提前完成任务,而且还能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使工作走在全疆的前列的目标。(100分—95分)

良好:工作积极主动,能提前按标准完成任务。(94分—85分)

一般:工作处于一般状态,满足于完成工作任务。(84分—75分)

较差: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了单位整体工作进程。(74分—60分)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

优秀:工作积极主动,并且乐于协助他人解决工作问题。不仅能提前完成任务,而且还能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100分—95分)

良好:工作积极主动、勤于思考,能够提前完成任务。(94分—85分)

一般:没有工作热情,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84分—75分)

较差:工作态度恶劣,并影响他人,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74分—65分)

第九条处(室)的“总体要求”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任务”由处(室)根据全年工作任务制定,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评的“工作任务”由各职能室制定,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考评步骤

第十一条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向各职能室发放《半年工作考评表》,处(室)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每个工作人员发放《月度工作考评表》。

第十二条各处(室)领导填写《半年工作考评表》的“半年工作总结”和“半年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工作人员填写《季度工作考评表》“本季工作总结”和“本月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处(室)的《半年工作考评表》交分管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工作人员的《季度工作考评表》处(室)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

第十三条分管领导填写考评意见后要与处(室)领导进行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处)室领导填写考评意见后要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

第十四条各处(室)及工作人员的《半年工作考评表》《季度工作考评表》初步考评意见反馈后,交至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考勤、上级反映、群众投诉、处(室)的互评意见等各方面的情况)审查各处(室)交报的《半年工作考评表》《季度考评表》,及时纠正错误,并确定最终的考评意见。

第四章考评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对半年考评不合格的处(室),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处(室)领导进行诫勉教育;年终考评不合格的处(室),机关效能建设小组对该处(室)领导进行效能告诫一次,该处(室)领导及全休工作人员不能评优;连续二年不合格的处(室),该处(室)领导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执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对当月考评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对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向该工作人员提出诫勉教育。连续二次考评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由机关效能建设小组提出效能告诫。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服务承诺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的事项要设定办理时限,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理时限,对申请人手续不全的要做一次讲明、两次办完,杜绝三次。

二、改善服务态度。认真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的挂牌服务。

三、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窗口单位一律做到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各管理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违诺责任、监督方式、投诉电话十公开。

四、保持廉洁从政。严禁吃、拿、卡、要、报和、索贿受贿行为。

五、各机关承诺的内容,应采取印发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设置告示栏、触摸屏、显示屏、网上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

六、违反承诺处理办法:

(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要求,实行服务承诺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办理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各种证照,超过承诺时限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属单位领导造成的,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两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属处(室)领导造成的,该处(室)主要领导,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两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属工作人员造成的,该工作人员,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两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服务时不按规定着装、挂牌、语言不文明的,一经发现或被投诉,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该当事人,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二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服务态度蛮横、语言粗俗,甚至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十项内容未对外公开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要求,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乱收费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处(室)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经查确属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给予该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经查实,情节轻微的给该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一次,该工作人员所在处(室)领导诫勉教育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移交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同岗替代制(ab岗位工作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同岗替代制的设置原则

同岗替代制也称ab岗制,岗位工作人员a岗不在位时,要落实b岗承办人,由b岗承办人自动顶替。

二、同岗替代制的要求

(一)机关应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三)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机关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

(六)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

(七)岗位a、b人员要互相学习,了解掌握对方的业务工作;

(八)顶岗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出现问题,一律由顶岗人员负责承担。

三、处理办法

(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要求,实行同岗替代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属“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的,其直接领导未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该直接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直接领导未指定代岗人员与离开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而耽误工作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直接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代岗人员未能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耽误工作进程或造成损失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代岗人员诫勉教育一次,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代岗人员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首问责任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单位、个人及群众来信来访,办事或电话咨询,第一个接受询问的人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来访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认真听取来人(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

三、首问责任制按“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1)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清楚如何办理;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不得简单回答“我不管”,应主动引领到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处,若负责该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在,应做好解释工作,向当事人指明办事人的位置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并进行记录。

(2)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转交有关处(室)协调其它部门一同解决。

(3)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4)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

四、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以及简单生硬地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所办之事以及询问予以回绝。

五、处理办法

(一)单位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首问责任人未按要求向来访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责任人诫勉教育一次;首问责任人未能认真听取来人(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给该责任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该责任人效能告诫一次;

不能当场办理的,但未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清楚如何办理的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不属该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但未将当事人指引到负责该工作的同志处,或因负责该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在,而未做必要的解释工作,向当事人指明办事人的位置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并进行记录的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四)首问责任人未能按要求做到: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而是使用了“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以及简单生硬的语言,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限时办结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对所承办的各项具体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及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承办的各项具体管理服务事项的时限要分解到各处(室)和具体岗位上,对每一个处(室)的办理时限,每一个岗位的办理时限都做出具体规定。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机关及其经办人员应当即予以办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四、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对机关向下级部署工作,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等事宜,也应提出时限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六、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七、处理办法

(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限时办结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超出规定时限,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属单位领导造成的,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两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属处(室)领导造成的,该处(室)主要领导,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两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属工作人员造成的,该工作人员,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两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未给诉求人出具收件回执单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给具体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

(四)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五)单位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未能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的,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否定报备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应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否定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内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诉求单位或诉求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诉求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六、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管理服务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

七、处理办法

(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限时办结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未对否定事项进行登记备案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诫勉教育一次。

(三)属越权否定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分管领导接到否定请示后,未在规定时间提出意见的,给予诫勉教育一次,两次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意见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经办人员未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否定报备未能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责任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的,给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六)未按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诫勉教育一次。

一次性告知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应对来本机关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必须当场为服务对象开据《受理单》,明确办结时限、告知取件时间和地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为服务对象开据《缺件告知单》,做到一次性告知,防止多次退件。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四、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五、处理办法

(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未按要求为服务对象开据《受理单》或是《缺件告知单》,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未按要求以书面形式(除电话咨询外)对服务对象进行告知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

(四)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未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诫勉教育一次。

失职追究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主要不做为、慢做为、乱做为)的种类及责任追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严肃法纪,确保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四)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办、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擅离岗、脱岗,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行为。

三、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失职追究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三)机关工作人员不做为、慢做为、乱做为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必须依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公示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将执行公务人员身份;

(二)领导及公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单位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承诺、办事结果;

(四)审批内容、程序、时限、所需的申报材料、办理结果、收费标准;

二、公示办法

(一)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上墙;

(三)印制公示材料;

(四)设置触摸式电脑屏幕等。

三、处理办法

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公示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岗位责任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应按“三定”方案确定的本机关及其各处室的职能、职责和职位说明书,对各处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机关岗位责任制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机关的总体职能;

2、内设各处室的主要职责;

3、各岗位的主要职责;

4、各岗位的“b”角责任人。

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分管处(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四、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设立“ab”岗),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

五、建立对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制度。各机关应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述职内容。各机关应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处理办法

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考评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首席代表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要求进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委派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行政审批权。

二、各部门要设立首席代表3名,分别为a、b、c角。a角由该部门分管领导(副局长或副主任)担任,b角或c角要派驻到行政服务中心,在a角出差或其他事由离岗时,b角或c角履行首席代表a角的职责。

三、首席代表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首席代表按照本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还要组织、督促本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和业务处室,开展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承办、督办、审批、反馈、执法检查等日常工作。

四、属首席代表无权审批(办理)的事项,应由受理该事项的首席代表负责报有关审批人办理,并将办理结果转申请人。

五、处理办法

(一)进驻州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首席代表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派驻到行政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首席代表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并联审批制

根据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操作,将以往的多个部门逐个串联式审批转变为现在的多个部门集中并联式审批,一次完成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实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二例)

(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注册登记及前置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事项抄告给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具体办法由州工商部门汇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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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服务,忠于职守

(一)认真履行好办公室科长的职责。按照办公室的科室职能划分,我科除承担办公室相应的信息、调研等工作任务外,主要是对应服务四位县长以及他们所分管的各部门工作。虽然与科内其他三位年轻同志相比,我已经担任科长多年,年龄比他们长,阅历比他们广,但工作干劲、工作激情并不甘心次于他们。我们大家在一起,是同事,是战友,更是朋友,团结互助,勤奋工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我科的工作得到领导与同志们好评。

(二)认真履行好县政府领导秘书的职责。我从事县政府领导秘书工作,深感这既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更是锤炼自己的大好时机。时刻不忘以“多做少说,只做不说,勤用脑、勤动手、勤跑腿”警醒自己,尽心尽力做好秘书工作,尽职尽责为领导搞好服务。材料起草、文件把关、会务组织、资料整理等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力求争上游、创一流,受到县政府及办公室领导的赞许。

(三)认真履行好办公室副主任的职责。随着工作职务的变动,根据主任工作分工,我分管一科和调研、综合材料的组织起草工作,联系三位县长及其分管的各部门的工作。新的岗位,新的起点,我倍感责任重大、压力巨大,倍加努力地做好工作,从不敢有丝毫懈怠,用我自己的话讲,“只要心情舒畅,再忙也累不死人”。

调研工作:在前任分管主任打下的良好基础上,通过各位文字秘书的共同努力,办公室全年共编发《送阅材料》23期,为领导决策发挥了一定的参考作用,其中的乡镇经济、开发区建设、新农村建设、民营经济等专题调研文章,受到有关领导好评。

综合材料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办公室文字秘书,圆满完成了县委全会上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县人代会、政协会上政府主要领导的《政府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特别是组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期间,多方收集资料,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办公室文字秘书多次集体修改,办公室主要领导全程参加,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在“两会”上,代表、委员们从文字到内容,都对《政府工作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

联系三位县长及其分管的各部门的工作:一是积极参与政务,认真做好事务,努力搞好服务,大胆开展工作,力求为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二是本着“只有尽心尽力服务的义务,没有擅自作主的权利”的原则,遇事向领导多请示、多汇报,与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多联系、多沟通,踏踏实实干事情,认认真真做工作。通过辛勤努力,为全县工农业发展和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卫生、计生等社会事业的协调进步,尽到了自己的一份责任。

其它工作: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全力做好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树形象,严格要求

一是分工不分家,办公室主要领导与其他负责同志有要求,支持到位、配合到位。二是真诚热忱待人,大事讲党性、讲原则,小事讲感情、讲风格,对领导尊敬维护,对同事团结友爱。三是廉洁自律,时刻不忘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爱惜自己,爱惜家人,爱惜办公室形象。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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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办公室+3项制度=履职保障

1个办公室

今年4月梅陇镇成立了人大办公室,作为镇人大的常设机构,新成立的人大办公室配正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2名,实体化运作,使人大工作日常办事、办文、办会更加规范有序。据介绍,成立办公室是为了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化、机制化建设,相较之前只有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一个秘书的架构,新成立的办公室配备了充足的人员,有能力为代表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协助代表们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职责。

3项制度

与成立梅陇镇人大办公室的举措相适应的,还有一系列镇人大代表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它们将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加以规范,有效提升了人大代表的履职实效,夯实了人大工作的基础。

基层人大履行监督职责,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对问题调查研究的深度。为此,镇人大制定《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制度》,每年为人大代表遴选问题比较突出的专题调研课题,涉及全镇经济社会、重大民生和社会稳定等,最终由人大代表形成调研报告,向政府提出议案及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政府改进工作。今年,镇人大就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站管理服务等七个课题进行了调研。

与《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制度》同时出台的还有《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和《人大代表接受选民询问制度》,首次将“每届代表至少进行一次口头述职、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述职、履职优秀的人大代表向人代会述职”等要求制度化,方便选民了解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都在“忙什么”、“做什么”,使基层代表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制度还明确规定选民可以近距离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具有一定知情权的代表进行询问,不仅使选民充分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基层人大代表的主动履职。

为了让每一位镇人大代表不再做“会议代表”、“名誉代表”,不再仅限于“举举手”、“投投票”,梅陇镇人大从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入手,为代表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使代表能更有效、更积极履职,使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优秀表率+责任倒逼=与时俱进

优秀表率

梅陇镇人大充分发挥履职优秀代表的表率作用,以此带动全镇人大代表并推动代表整体履职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的要求,在7月16日召开的梅陇镇四届九次人代会上,区人大代表刘辛培向全体镇人大代表及列席邀请人员作了述职报告。这份报告涵盖了其履职四年来的认识体会和开展工作的具体方法,对与会代表起到了实务培训的作用。

责任倒逼

在刘辛培代表向全体镇人大代表述职的报告中,我们还看到了关于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后主要负责人的态度及落实办理情况的详细描述,这实际上对所涉及的职能部门产生了巨大的倒逼压力,同时也使每位代表感到一份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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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勤政、务实、高效、文明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局长工作职责:

1、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侧重抓好分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定、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使粮食工作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3、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沟通政府、社会与粮食系统之间的工作联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粮食行业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对全县粮食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6、加强机关党建、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计生、综治、安全等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业形象。

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政务、事务、服务工作,即:办文、办会、办事等行政事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三)财会股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粮食财务、会计和税收、信贷制度、监督检查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指导会计基础工作和增收节支、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督促按规定消化财务挂帐和对各企业的各种补贴费用、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正确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编报系统会计报表、财务分析、会计委派制实施工作;负责房产、用电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五)行业管理股工作职责:

负责编制粮食购销、仓储工作计划;研究分析、预测全县粮油生产和市场形势,指导、协调全县粮食的购、销、调、存、加工作;负责协调粮食市场管理;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粮食安全保管和检查化验工作,督促提高和改善仓储管理水平;负责粮食统计、粮食信息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对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股室、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三)属于本股室或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资料和办事工作程序。严禁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等不良工作作风问题的发生。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承办股室,承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承办股室的电话。

(五)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

(六)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有关业务股室一同解决。对不能办理或当时不能答复的事项,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七)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的,要认真听取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将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

(八)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九)如因首问责任人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和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告知要办理事项中的相关内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有要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等。

(三)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四)承办人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允许当场改正,修改后能办理的立即办理。

(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资格的服务对象,经办人应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六)对办理事项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经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请示分管领导,并及时告之处理结果。

(七)如果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在我局办理范围,经办人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办理机关。

(八)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注意讲求科学合理,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九)受理或不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的全部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

(二)限时办结的主要事项

1、法律法规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

2、县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版权所有

3、人大提案、政协议案、其他县领导批办的事项;

4、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5、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三)办理时限

1、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县委、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3、人大提案、政协议案有时限规定的按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有关部门。

4、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任务,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四)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注重时效,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办事群众。

(五)本局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ab岗位责任制

(一)在时限要求较高和办理行政许可的岗位设立a、b岗工作制。

(二)岗位第一责任人因故不在时,由另一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该项工作从而保证工作按时完成。第一责任人为a岗,代办人员为b岗。

(三)b岗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a岗工作中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四)a岗工作人员在离岗前经分管领导的同意,将办理手续完整、齐全地交给b岗工作人员并明确职责,a岗工作人员向b岗工作人员清楚地说明正在办理工作中的时限、存在的问题等注意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交接的,a岗工作人员离岗后b岗应主动顶岗。

(五)b岗在接替a岗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职责、规范要求办理该项工作,保证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b岗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和处理文件过程中遇到自己把握不准的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和a岗工作人员联系并尽快解决,如无法和a岗工作人员联系,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

(七)局机关主要领导不在位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职责,并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

(八)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六、政务公示制

(一)政务公示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

1、本单位的职能、性质、管理方式、职责范围和职能权限。

2、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及位置平面图。

3、公开本单位办事指南,办事时限、办事程序、社会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及有关为民办实事事项。

4、公开办事纪律、责任追究内容及举报电话,公开违纪违法事件的处理结果。

5、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6、事前公布申请条件,事中定期公布申报办理情况,事后公布审批结果。

7、公开公示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版权所有

(三)群众来访、来电、接待办理答复时限向社会公示。

(四)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工作卡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具体股室、职务、卡号,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要求公示公告的项目,必须全面公开。如违反本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是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否定,并对否定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报备的制度。

(二)在《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设施、设备进行认真审核,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作出否定决定。

(三)作出否定决定须填写否定登记表,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尽快告知申请者行政许可否定的决定。

(四)作出否定决定后,立即以报表的形式向局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五)作出否定决定后,应继续跟踪检查申请单位的经营情况,杜绝违法经营的行为。

八、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粮食局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3、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4、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参加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7、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8、违反规定强行推销商品的;

9、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的;

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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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论文、法律、经济论文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论文机关向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论文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论文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论文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论文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论文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论文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论文效率和行政论文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论文和经济论文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论文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论文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论文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论文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⒊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机关办公室履职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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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的整体性,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州兽医局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岗位责任制,是指各科室确定的总体职能、职责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各科室必须按照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岗位责任制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七条领导岗位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八条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ab”岗工作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第九条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科室的主要职责;

(二)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十条各科室要将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对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兽医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善行政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局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电访、接收来信的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科室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或接待,并且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

(二)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做到快捷准确,又要符合国家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请示领导。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迅速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直到服务对象听明白为止。

(四)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当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告本科室负责人处理。

(五)属于本科室与其他科室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科室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六)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局机关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而应热情帮助服务对象与有关科室取得联系;如联系不上,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科室及其所在位置、联系电话等。

(七)不属于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指点。

(八)除匿名来电、来信和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局机关将结合年度考核,对首问负责制实施过程中涌现出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首问责任人,视其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兽医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改善局机关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兽医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兽医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执法人员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坚持执政为民。着力规范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畜牧业生产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承诺:对承办的兽医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依据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承诺:

(一)接到辖区内涉及畜牧兽医案件的举报,要当天赶到,并调查处理。

(二)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及时赶赴现场调查确定病因,提出防控方案,指导防治。

(三)接到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案的24小时内赶赴事故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坚持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资格要求、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责任追究和举报途径。公开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乱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坚持廉洁从政。严明纪律、加强监管、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坚决查处在公务活动中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坚持履行八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单位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九条服务对象认为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县畜牧兽医局投诉。

第十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要给予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兽医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州兽医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熟练掌握相关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既要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行政事项没有规定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或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明确标准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为增强限时办结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理由和延长的办理时限。逾期未能办结且没有书面告知的,视为默认或同意。延长办理时限由局主要人决定或批准。

(四)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施行限时办结制度负总则。

(五)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对以下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2、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5、局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6、各类公文、信函件。

7、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或承诺办理时限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材料或行政指令的次日起计算,遇有法定节假日顺延。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对告知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第一次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三)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1、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局务会议决定或局领导批示时限办理。

2、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3、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办理时限办理;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事项负责人。

4、对于各类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送领导指示。要件和急电,应按照领导批示立即送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阅办,其他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曰内清理分送。对于传阅的文件,传阅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阅签完毕并交还办公室。对于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承办科室应在办结时限内完成并将文件送还办公室。

5、信函件(包括电子邮件、各类件、州领导批示件和群众来信等)有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6、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主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度作出书面答复。不应由本局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办单位。

7、局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8、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

承办人按期办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如因分管领导或人员外出,可由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领导和人员,按时限办理。

(四)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兽医局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给行为对象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局机关各科室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所在科室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

(二)没有确定本科室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

(三)属于本科室审批的事项,推诿不予办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行政机关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二)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科室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三)本科室出现无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四)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五)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五)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七)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八)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九)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责任人的行为违反纪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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