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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 库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
第十二条 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
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承担经济损失。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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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年初,xx公司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公司党委书记传达宣贯了集团公司、xx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题会议精神,并在会议上就公司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纪委书记在会上领学了《关于印发的通知》、xx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党委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细则》。
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作了纪检监察室年度工作计划甘特图,明确了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负责人。
公司党政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风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xx份。同时,公司纪委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手写廉洁自律承诺书并上墙公示。
党风廉政宣教月期间,制定了xx公司党风廉政宣教月活动方案,开展一系列活动。党委书记作了专题党课,重温党的报告对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坚决打击态度,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纪委书记专题辅导再学习《xx公司党委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细则》,加深公司党员干部对改变工作作风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依法依规行权履职。
每月定期开展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对分公司转发的各类的典型案例在会上进行学习与剖析,发挥好案例警示作用。
二、政治建设情况
xx公司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和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纪委督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确保科学决策。
2018年建立中层干部廉政情况表。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以及其他廉洁自律的相关文书材料。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常态化,进一步加强精确监督,为提高执纪效能提供保障。
对照王晓林案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蒙西公司班子成员针对王晓林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撰写了自查自纠报告6份。公司各部门立足本职工作,结合分公司《工作方案》中特别提到的五个方面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工作,找问题、找差距、补短板。
三、作风建设情况
2018年重要节日期间,xx公司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与《关于2018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文件,提前对反对“四风”进行安排部署。通过h5、微信、公司qq群、oa办公系统发送廉洁提醒,督促公司广大党员干部再学习,努力营造廉洁节俭过节的浓厚氛围。
纪委书记专题辅导,领学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就新《条例》的增加、删减、修改部分进行了逐条对比分析和解读,参与人数14人。
截至2018年12月底,蒙西公司未发现或收到反应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举报。
按照分公司工作要求,对蒙西公司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了检查摸底工作,未发现违反规定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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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具体内容和辩证关系,促进党组和纪检组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主要是建立健全“三个体系”,一是以明确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为重点,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二是突出纪律监督责任,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三是以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
三、责任内容
(一)党组主体责任
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承担的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
(1)统筹谋划部署。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民政工作总体布局,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通过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
(2)完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依据责任分工,调度督促各职能股室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选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完善干部考评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4)深化作风建设。以落实“八项规定”为重点,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大兴“求实、务实、朴实”之风,积极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务实型、创新型、廉洁型”民政建设,不断巩固和发展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
(5)维护群众权益。深入开展“正风肃纪”、“还利于民”等专项行动。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民生项目建设的执法监察和纠风治乱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健全直接服务群众相关制度,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6)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诫勉谈话、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加强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列入干部培训教育重要内容,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剖析民政系统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增强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
(8)加强源头治理。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9)打造阳光民政。继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0)严格责任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开展干部职工述职述廉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11)坚决反对腐败。支持和强化纪检组开展反腐败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2、党组书记责任。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1)履行领导职责。积极推进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并结合实际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每年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至少进行两次。
(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局干部职工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4)严格廉洁自律。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3、领导班子成员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党组成员要抓好分管股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民政业务工作中,对分管股室(单位)坚持做到“五个一”:年初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年中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分析;年底带队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每年对分管股室(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每年向党组上报一份述廉报告。
(2)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3)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明确纪检组监督责任
局纪检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
1、加强组织协调。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反腐败工作事项,及时向局党组和县纪委报告反腐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2、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放在首位,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3、深化作风督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力度,改进检查方式,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
4、严格执法执纪。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切实把上级要求转化为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确保执行畅通、落实有力。
5、强化责任追究。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6、严肃查办案件。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
7、强化制度监督。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错酿成大过。严格执行任前考廉制度,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四、强化措施
(一)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党组和纪检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责任行为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二)建立联合预防机制。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积极与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系,及时分析民政系统出现的苗头性的问题,抓早、抓小,采取措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
(三)实行责任报告制度。实行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局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年中和年末分两次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局纪检组也要每年年中、年末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和县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四)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建立党组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责任。
(五)完善纪检约谈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的股室(单位),由纪检组长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同时,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六)完善督查考核制度。落实主体责任要做到“五个到位”:一是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过问、协调、督办要到位;二是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两手抓、两手硬”要到位;三是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要到位;四是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要到位;五是对腐败案件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到位。落实监督责任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贯彻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要到位;二是办案力度要到位;三是落实“抓早抓小”要求要到位;四是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求要到位。
五、加强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党组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督查、推进和考核“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纪检组要及时向党组汇报上级纪委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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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在上级党委和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党支部牢牢把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全面巩固提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查自纠工作,现就2021年一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支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部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群工作部履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始终坚持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1、强化理论学习、增强政治意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中心组、党支部等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文件精神的学习,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五中全会、《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组织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2、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反腐防腐制度体系。以任务分解为主线,着力构建了责任落实体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并与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书,形成了分工明确的责任机制。
3、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公司党支部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通过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多种动作,广大党员干部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和目标。
二、强化宣传教育,有效构筑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1、根据集团公司和**纪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一季度,**公司共组织召开五次纪检专题学习会和春节前廉洁警示教育会,传达学习了中央纪委、省纪委和集团纪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省纪委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集团有限公司问责追责暂行实施办法》,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纪执行。
2、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宣传教育。在元旦、春节前夕进行廉洁过节提醒;转载中央、省纪委重要会议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进行经常性的廉政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第一季度共通过公众号平台推送纪检学习通讯稿、廉政案例等14篇,上报纪检工作动态3次。
三、加大了纪检监察力度,确保了执行力的提高。
根据**纪委下发的节日期间纪检监察实施方案及纪检监察巡检工作等文件要求,安排部署了本公司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和一季度自查自纠工作,围绕公司的制度建设,公务用车,财务报销,“三重一大”落实情况等方面展开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漏补缺,纠正错误,今后将以更加缜密的态度对待纪检相关工作。
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一、 继续深化学习教育,加强思想建设。继续认真抓好党纪政纪法规教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开展2021年“道德讲堂”活动,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道德素养和自身素质,弘扬社会正能量;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政教育片,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宣传廉洁文化教育,使广大干部切身感受廉洁文化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学习“一报两刊”(《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党风廉政建设》内刊)的重要内容,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二、提高认识,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促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谈心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顶的规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薪酬津贴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单位重点任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监督机制常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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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依法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和组织追究与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促使责任主体能自觉担负责任。
第三条进行责任追究,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诫勉;
2.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3.通报批评;
4.责令停职检查;
5.责令辞职;
6.免职,解聘;
7.党纪政纪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党政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列为重点整改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1.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查,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的;
2.对责任制不落实,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或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3.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选人用人违反有关规定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党风政风方面的整改意见不及时处理、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违法违纪案件长期失察,或妨碍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的;
6.拒绝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或执法执纪机关的监督检查,或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7.因领导不力,没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目标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有失职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领导班子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领导班子的正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并取消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解聘。
2.管辖范围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取消负直接分管责任的主管人员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责令辞职。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4.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7.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
2.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干扰、破坏行为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政治态度不端正,对上级决议、命令和指示消极抵触,阳奉阴违,影响极大的;
5.群众反映较大的;
6.其他需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第七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纪律处分:
1.本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虽负有领导责任,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3.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
4.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
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纪律处分审批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按有关部门权限实施。
1.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批评,通过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其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2.对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汇总情况后,由党委、政府行文公布;对领导干部的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报党委、政府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行文公布;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存档管理,领导干部的情况应及时存人廉政卷宗,受处分的按规定存入干部档案。
第十条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均适用本制度。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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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自1991年通航以来,安全平稳运行了22年。随着航站发展,机场运行安全要求不断提高,航站在安全基础、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等方面得到了稳步健康的发展,安全管理模式实现了从被动到主动、从事后到事前、从经验到科学的转变。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决定开展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
二、评估目的
通过对机场管理机构和各保障部门一年来履行职责以及设施设备的状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消除隐患,不断完善机场各种运行手册以及操作规范标准,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机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场运行持续安全、有序、正常。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负责本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的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召集评估工作会议,收集汇总评估资料,完成运行安全状况评估报告编写。办公室主任由金红卫同志兼任,赵镇荣、周项兵为办公室成员。
四、实施步骤
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分为部门自查自评、航站检查整改、总结评估、跟踪监督四个阶段进行。
1.部门自查自评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各部门结合部门工作情况,组织自查自纠自评活动,对部门工作逐项进行排查,内容包括一年来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设施设备的状况、运行保障中的经验教训,安全管理中的创新和不足。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对自身不能整改的问题,报航站安监室汇总。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有台帐记录,并形成部门自评报告报安监室。
2.航站检查整改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领导小组,在各部门自查自纠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前的安全大检查,内容包括各部门自查自纠自评活动开展情况,运行保障中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一年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台帐记录情况等,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下发整改通知书,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3.总结评估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部门自查自纠自评情况、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设施设备状况等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评,并编写“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按要求将评估报告上报民航监管局,反馈给各部门及驻场单位。
4.跟踪监督阶段(12月21日-2012年)航站安监室针对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发现的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思想到位。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事关机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2011年度机场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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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为指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坚持“以大局为重,以预防为先,以惩治为要”的总体要求,按照“单位分类、岗位定级、层级管理、动态防控”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覆盖全乡各村(居)、各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为我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自纠自查、风险点查控、动态管理等途径,逐步建立起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以进一步增强全体乡村干部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干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不廉洁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努力开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局面。
三、领导机构
为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10月中下旬结束,主要包括自查自纠、督导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
各村(居)、乡直单位要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所列“19个不准”与“22个不准”进行自纠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对比较严重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乡党委、政府。乡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乡其他干部、各站所负责人、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各村居(社区)两委干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于8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表报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导检查阶段(9月上旬至9月中旬)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全乡站所、各村居(社区)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自查覆盖面、纠正处理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等。原则上对各村居(社区)的督查面不低于行政村总数的2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将进行重点治理。
(三)总结整改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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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区人防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区人防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区人防办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筹集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二)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筹集的;
(三)擅自设立筹集项目实施筹集,或者擅自改变筹集标准的;
(四)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筹集的;
(五)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
(七)擅自开支筹集款的;
(八)被筹集单位或者个人对筹集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依据的;
(九)其他违反筹集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包括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的筹集。
第五条区人防办机关、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未按法定职责实施检查的;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三)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四)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六)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前款所称行政检查,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区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二)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组织滥施职权,或者违法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利益分配协议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领导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该领导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七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处理;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处理;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处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处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区人防办应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法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使用已经废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三)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的;
(四)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在人大、政府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行为或者显失公正,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新晨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故意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行政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区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区人防办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区人防办应当自决定受理行政过错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第二十六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者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区人防办在做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制定书面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防办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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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只有举起这个“纲”,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日常监督要从严。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3项具体任务,并对派驻监督、举报受理、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提出明确要求。在3项具体任务中,首先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比如,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等等。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和“探头”,必须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举报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选对人、用好人关系党的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执行纪律要从严。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上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这种警示和训诫,可以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这是拥护党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必然要求。要突出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实施问责要从严。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抓住主体责任,就抓住了要害和关键。纪委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2.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按照《中国共产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各级纪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纪委的应尽之责。中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抓好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发挥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督制度作用,全面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尤其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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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党内监督责任清单》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文法学院党内监督责任清单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
(一)学院党委党内监督责任
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按照党章党规和学校党委部署要求,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和班子成员、基层党支部监督责任清单并抓好督促检查,促进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2.加强对纪检委员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纪检委员工作报告,检查其工作开展情况。
3.对党委委员、系(室)和基层党支部及成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向校党委汇报。
4.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巡视、审计等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对反馈的问题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并严格责任追究。
5.组织签订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开展责任考核,每年底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6.对校党委、校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二)党委书记党内监督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内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部署要求,主持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健全监督体系。
2.召开党委委员会议,听取学院领导班子工作汇报,检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对院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其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
4.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5 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向校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年终按时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题报告。
6. 带头做好述责述廉述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三)纪检委员责任
纪检委员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向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2.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3.协助院党委组织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积极组织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的法治文化、廉政文化、红色文化活动。
4.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6.搜集师生对学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诉求,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隐患积极排查化解,重要的信访隐患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
7.协助院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坚持抓早抓小,防止问题发展。协助校纪委查办案件,发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院党委。
8.完成校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责任
院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把党内监督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从严治党工作情况。
2.指导分管支部(系、室)制定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控。
3.加强分管支部(系室)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督促分管支部(系室)及其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向院党委报告问题线索。
4.定期对分管支部(系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分管领域内的全面从严党情况。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党支部书记责任
党支部在所在系(室、班级)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
2.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每年至少向学院党委报告1次全情况,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依纪依规对违法乱纪党员进行处理。
3.维护党的纪律,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进行监督,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情况。发现党员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学院党委报告。
4.带头做好述责述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5.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党员党内监督责任
1. 加强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2. 在学院党员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3. 参加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4.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三、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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