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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60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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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55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我负责对盟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旅游局、地震局、国税局、工商物价局、药监局、技术监督局和金融、邮电、通讯等部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分管盟人大工作社会工作处工作。现将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决定和“八荣八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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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服从于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监督各项财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财政监督职责;通过日常化、制度化的财政监督管理,及时、正确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财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二、管理机制

在财政内部实现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紧密融合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财政内部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原则。财政监督是财政各业务处室和财政监督机构的共同职责,要实现财政监督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专门监督与日常监督的有机融合,把财政监督有效地融入到财政管理中去。

(二)财政监督为管理服务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督促整改、建章立制相结合,从单纯查处问题转到规范管理上来,从临时性事后检查转到经常性的全过程监控上来,从个别问题的查处转到规范全系统、全行业的财务管理上来,切实服务和促进被检查单位规范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依法监督原则。通过完善财政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依法实施监督,促进被监督对象加强财政、财务制度建设,按法律法规办事。

(四)内外并举的原则。内外结合,统筹兼顾,既要重视对部门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又要重视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分配过程的监控,实现“查外促内,查内促管”。

四、财政监督体系

逐步建立以“财政内部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会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大财政监督体系。

(一)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形成业务处室日常监督、监督机构专门监督、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关联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框架。实现财政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核证相结合,涵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优势。

(二)财政收入政策制定、执行、管理的收入监督体系。重点是对农税征收和收缴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征管质量进行再监督;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的监督。

(三)财政支出审核、调查、跟踪管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支出监督体系。重点加强行政事业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及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特别是对重点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四)会计人员、机构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相结合的会计监督体系。主要是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以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和扰乱会计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逐步健全会计监督社会化体系。

五、财政监督职责划分

财政“大监督'的核心理念是在财政机关内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格局,确立各业务处室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充分体现新形势下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高度融合的特征。各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应共同参与、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对财政管理活动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和评价的多层次监督,使业务流、资金流的每个节点都能得到有效监督。按照上述财政监督的四个体系,将业务处室与监督机构的具体监督职责划分如下:

财政业务处室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流程规定,认真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作用,按时进行预算指标和收支执行情况的核对,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预算单位具体了预算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施财政资金(资产)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牵头制定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1.收入监督。主要是对农税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收入政策执行、收入进度、收入结构、征收措施、征收质量以及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票据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执行情况分析等。

责任处室:

(1)农税收入征管监督—办公室(农税征管)、预算处。

(2)非税收入征管监督—预算处、经建处和收入管理相关业务处室。

2.支出监督。主要是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专项资金等的支出结构、支出范围、资金流向流量、使用效益的监督。涉及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决算管理、支出标准、银行账户管理、支出绩效考核等。

责任处室:预算处、行政事业处、经建处、企业处、办公室(农财职责)和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

3.内部监督。主要对各业务处室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指标分配、资金拨付、预算追加和履行职责等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加强财政内部业务流转环节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

责任处室:预算处、行政事业处、经建处、企业处、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

4.会计监督。主要是对单位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会计账簿设置规范性、会计资料真实性、会计核算合规性、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及会计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等进行的监督。

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处和相关业务处室

局监督检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规定,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规范程序,对重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实施监督检查。

1.负责全局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统一制定、组织实施、总结考核等工作。

2.负责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工作。包括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规范性操作制度、处理处罚协调操作规程、建立财政检查法规库等。

3.负责对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的牵头并促进落实。

4.联合相关业务处室开展重点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如:围绕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选择教育、社保、科技、农业等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开展专项检查;对部门预算、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局各业务处室和单位应根据财政监督内容和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明确如下:

各业务处室要强化对预算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将财政监管工作延伸到财政“资金链”的末端──用款单位。一是每年对所有预算单位预算、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核查。二是每年对部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或部门预算综合检查。三是对已完工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四是每年组织对部分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项专项资金检查要形成专题检查报告。年终,各处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形成综合监督检查报告,专题检查报告与综合监督报告报送局领导的同时抄送监督检查部门。

(二)办公室(农税征管)每年组织对农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进行稽查,并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三)预算处在国库集中收付、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环节的监督必须全部覆盖。每年组织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稽查,并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四)国资及绩效评价(会计管理)处不定期组织对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五)办公室(财政监督职责)配合业务处室完成年度确定的专项检查计划,并督促全局检查计划的完成。

七、实施步骤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9年上半年,在全局进行财政“大监督”理念宣传,统一思想,使每个财政干部自觉把财政监督融入具体的财政管理工作中。

(二)设计制度、进行试点。2009年下半年起,各业务处室应按业务流、资金流设计管理与监督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的作用,制定或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确定1-2个处室进行试点工作。

(三)制定目标、全面推进。2010年,全面推行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确定年度监督目标任务后,各处室按各自职责履行财政监督任务,形成全员参与、分工明确、各负其职的财政监督大格局。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局成立“财政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余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处室和国库支付中心、契税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财政监督部门)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审查并通过财政监督的重大制度、确定年度财政检查的重点项目、听取年度财政监督情况汇报、研究财政监督重要问题的处理处罚等。各业务处室和支付中心契税所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有关精神,各业务处室应结合局内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制定并完善相关财政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度,办公室(财政监督职责)、企财处(税政法制职责)应进一步细化、规范具体的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2.建立监督检查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财政监督依法检查、有效检查,防止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真正使财政监督工作融入财政管理中。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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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不直接管”不是“不管”,一是要负起组织、协调、把关、监督之责;二是要从琐事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管方向、谋大事、带干部。

“‘一把手’不签字了,还有什么可干的?”

“主要权力都被分走了,天天坐着喝茶吗?”

“罢了罢了,权都没有了,我还操心干嘛?”

…………

“五不直管”之后,南川区有的“一把手”一时失去了工作方向。

这时,南川区委及时进行了“把航导向”。

“明确不直接管≠甩手不管,要求‘一把手’做到‘放手不撒手、放管不失管’,不是当‘甩手掌柜’,而是‘集中精力考虑宏观问题,管好方向、干成大事’。对不能胜任的副职,及时提出意见,进行帮扶,必要时行使否决权。”

“明确分权≠分责,要求‘一把手’根据副职的长处,在合理分配五项要害权的同时,更要充分履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管等职责,若出现问题,将负主要责任或连带责任。”

“明确保护≠保符,‘一把手’不能因副职有了权力和责任,认为出了问题就有了护身符或挡箭牌,可以置身事外。‘一把手’若与副职结成‘利益同盟’,出现‘串联腐败’,将予以共同查处。”

一位专家曾提到,自己很关心南川区分权新政中谈及的“一把手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必要时可使用否决权”,到底在副职履职中,“一把手”做到这些了吗?

面对疑问,某乡分管财务的副乡长回答得很干脆:“有!”

一次,该乡某村村干部来到乡上,要求报销雇村民退耕还林的工钱11000元。

“当时乡上财政很紧张,我就和他们商量,过一阵再发。”

村干部走了后,副乡长给乡党委书记报告此事。

“不行,万万不行。”乡党委书记告诉年轻的副乡长,在农村,如果拖欠农民工资,会影响稳定。

随后,该乡马上给村里报了账。

除了履行好把关、监督等职责外,从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的“一把手”们,把更多时间用在了管方向、谋大事、带干部上。

时任南川区卫生局局长钱齐妮在分权后,专心猛攻南川区人民医院迁建项目,该工程引资额达16亿元,等于南川区卫生医疗系统过去20年的总投入。

为预防乡镇卫生系统“一把手”腐败,钱齐妮又着手在医疗系统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中心。

为了提高群众满意度,钱齐妮又着手狠抓医疗质量管理,南川区医疗投诉率一年内下降了近30%。

时任大观镇党委书记何理放下手中“杂事”后,主攻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在他多次登门游说下,一家企业携近千万元资金进场。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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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俄军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俄联邦国防部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之一.是俄联邦武装力量的指挥机关.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在 国防领域内的政策,对国防领域进行规范性法律调节.履行联邦宪法法律、总统和联邦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职能。国防部的活由俄联邦总统直接领导。

俄国防部中央机关包括: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下属各总局、中央局.各军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 .独立兵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 。这三类机关 内部都设置有审计机构 .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

俄国防部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的是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副部长级)①。该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财政总局编有法规局、计划局、工程企业局、社会保障局、会计局、监察局等六个局 ,其中的监察局负责财务监督和财经纪律检查 ,实际上就是审计监督(下同)。此外。需要说明的是 。2004年俄 国防部体制改革之后.总参谋部已不再行使军事行政职能.实际上已成为国防部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俄陆军 、海军、空军司令部 以及独立兵种司令部(战略导弹兵司令部 、太空兵司令部和空降兵司令部1均设置了直属各总司令的财经局f与各司令部的参谋部、后勤部、装备局 、营房管理局等是相互平行的关系1.在各财经局下面设置有监察处 ,负责各军种和独立兵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军区、舰队以及集 团军司令部也设有财经局,直接受军区司令、舰队司令或集团军司令的领导 ,其 内部设 置的监察处负责全区、全舰队或全军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俄军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1.联邦审计院行使俄军经济活动外部审计之权。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是俄罗斯政府审计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外资金 、俄联邦各部 门(含国防部)和联邦银行进行审计监督。俄《联邦审计院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院的审计权限包括对所有国家机构(含其办事处)和联邦团体、组织的审计,也包括对联邦特别预算 资金的审计。”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有权自由检查国家机构 、各种所有制形式 的团体、企业、组织 、银行和金融信用组织,检查任何军事单位 ,进入任何生产、仓储、销售和办公房屋与建筑物,但现行联邦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对军事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是俄联邦审计院的一项重要权限。

2.机构、人员、经费完全独立 于被审计单位 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成立于 1995年 ,直属国家杜马(联邦议会下院)。 联邦审计院院长 由国家杜马选举并获得全体议员多数选票才能任命,任期 6年。审计院院长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议会上院)主席、国家杜马主席、政府总理、总统办公厅主任、联邦总检察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有亲属关系.不得兼任国家杜马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不得从事除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之外的任何盈利活动。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③

俄军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详见下图

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不得被拘留、逮捕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只能由联邦总检察长提出刑事起诉。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职责时。未经审计院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具有职业独立性保障.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联邦议会作出决定才能免除其职务。审计院的审计活动不因国家杜马的解散而终止。审计院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在联邦财政预算中单列并予以保障。

3.全面审查预算收支并及时报告。俄联邦审计院不仅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对联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实际支出与预算的一致性进行审计,揭露违反预算的行为。并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建议。同时,还要评估联邦财政预算草案收支项 目和联邦特别预算资金收支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评价国家资金支出和使用联邦财产所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审计院每季度向议会提交联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预算收入组成的实际数据、提前发生的预算支出、本年预算确定的季度收支情况等。该报告经联邦委员会同意,由国家杜马批准。

4.审计院官员享受较高的物质待遇。联邦审计院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审计官分别享受联邦政府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的月工资和加薪待遇。审计院专业审计人员的工资高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 20%审计院事务部门官员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工资一致。此外.审计院官员享受联邦政府事务部 门官员的医疗保健、休假疗养、交通和 et常服务待遇;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享受联邦政府相应职位官员的医疗保健和日常服务待遇。

5.注重处理好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关系 俄联邦行政性监督机构和单位 的内部审计机构 f当然包括困防部内部审计机构1有义务协助联邦审计院工作.对审计院的质询予以答复.并提供其所进行检查与审计结论的信息。这样既便于审计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减少监督机构的重复劳动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担.从而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 。

6.对外公布审计信息。审计院定期向新闻媒体提供审计工作信息,每月出版审计公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审计监督结果报告只向联邦议会特定会议提出。

注释

①根据总统令,目前俄国防部除国防部长(文职)之外,还设有两名第一副部长、两名一般副部长和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在两位第一副部长中,一位是总参谋长。负责总参谋部 的工作 :另一位负责战斗训练。分管武装力量战斗训练与队务总局的工作。两名一般副部长分别负责装备和后勤按照俄军传统。国防部构成中的营房和财务等职能部门不属于武装力量后勤的范畴):作。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分别是:干部与教育工作勤务主任,分管干部总局和教育总局的工作;基建与营房勤务主任,分管建筑总局和营房管理总局的工作;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第四名勤务主任分管 国防部办公厅的工作。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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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国企的监管,包括监事会工作并没有成熟、统一的模式。在地方层面,江苏省在提高省属企业外派监事会的权威性、有效性方面进行了力度颇大的探索,并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品牌做法”。

监督“尖刀班”

江苏国资委2003年成立时,旗下44家省属企业,设立4个外派监事会;目前是26户企业,4个监事会。江苏省属企业资产规模较大,截至2012年年底,资产总额5918亿元,该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80亿元,利润192亿元。

全国来看,国企监事会有采用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编制、聘用制(如浙江)、混合四种方式。江苏采取的是公务员编制,监事会主席为副厅级干部,每个监事会配置3到4名专职监事。

江苏省国资委对监事会的定位是,全部的监督业务流程中,国资委的各个处室处于监管的后道工序,基本上属于审批性监督;而监事工作才真正处于整个监督工作的前沿阵地、火线战场,监事会处于全部国资监督管理的尖刀班、突击队、一线位置。

其主要工作内容有三:第一,列席董事会,重点是对“三重一大”发表专业意见;第二,日常财务监督,根据企业的财务分析会议、经营业绩分析、财务异常情况、重大担保等,做出专题性财务信息报告,报送国资委;第三,年度检查,每年形成一个重大的财务检查报告。

据江苏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人员介绍,2012年,监事会参加企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时,都会针对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会后都及时将会议主要内容及监事会意见报送国资委,使国资委领导和相关处室能及时了解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巡视也是监事会的一项工作内容。比如按照江苏省纪委和国资委党委要求,2012年,以监事会为主体、纪委等处室参加的企业巡视组,对江苏粮食集团、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开展了巡视工作。省国资委依托派驻监事会,组织开展部分省属企业的巡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监事会通过对企业财务的年度检查,了解企业的风险控制情况,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帮助企业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三位一体”品牌做法

江苏省属国企监事会工作的不少做法很有特色。比如,日常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三个结合的工作格局基本已经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督特点已经基本具备;还有一年一次的监事培训及“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这些被称为“江苏省监事会工作的品牌”。

在日常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三结合方面。监事会就日常财务监督信息形成专题性财务信息报告报送国资委后,由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复。年度检查时,监事会会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步进行,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形成年度财务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工作处在此基础上凝炼成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检查结果报告,由国资委向省政府报告。报告之后是落实整改。

江苏国资委的规定是:企业在接到《财务检查整改通知书》1个月内报整改方案,6个月内报送整改结果,国资委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参与指导整改工作。

所谓“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是指江苏省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本、管预算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出资人财务监督为核心,以出资人监督为主渠道,以事前、事中监督为重点,逐步建立了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巡视组、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人员组成方面,由派驻监事会主席兼任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组长和企业巡视组组长,派驻监事会成员为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成员,符合条件的派驻监事会成员为企业巡视组成员。履行职责方面,外派监事会工作以财务审计监督为主;巡视工作侧重于监督检查国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经营等方面情况;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在履行巡视工作有关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授权受理涉及反映派驻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举报,初步核实有关问题。“三位一体”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企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弱、腐败风险控制难等问题。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11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108位用户关注,57人点赞!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决定和“八荣八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07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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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五)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八)《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____________)个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报价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14.乙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暂停、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2.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限售登记;

3.对甲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4.向协会报告。

(六)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乙方有权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推荐主办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承接其推荐主办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荐主办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作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___________)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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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总裁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总裁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组织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具备五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或经营工作经历,精通公司主要业务涉及行业,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4、遵纪守法、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5、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6、《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三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总裁任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在聘任合同中规定,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任。聘任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权利、责任、待遇、解聘、辞职事由、违约责任及应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解聘总裁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总裁本人提出解聘理由。

第六条总裁在任期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总裁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高效进行。

第八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2、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财务支出款项;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基本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7、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10、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11、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12、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2、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3、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4、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公司市场应变及竞争能力;

5、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6、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层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含10%)的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等资产经营项目有审批决策的权利。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等资产经营事项是指投资拥有、收购兼并拥有以及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的行为。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通过由总裁负责召集和主持的总裁办公会议,对上述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审批决策,通过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总裁报董事长同意后决定代表公司出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员。

直接及间接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所持股数及董事会人数等能起到实际控制作用的公司,其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事项视同公司行为,其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事项所涉金额作为公司投资决策依据,应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作出相应决议后,在上述企业代表公司出任董事的人员方可按照决议在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

公司参股企业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交易标的有关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金额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依据,应先由公司的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作出相应决议后,在上述企业代表公司出任董事的人员方可按照决议在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

第十二条总裁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分工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副总裁及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工作,直接对总裁负责,对总裁布置的工作应及时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总裁汇报。副总裁及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具体分工由总裁按照市场销售、技术开发、项目开发、生产安全、质量保证、人事后勤、投资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及资本运作等职能安排。总裁外出期间及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总裁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和职权范围内对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般议事程序原则:

(1)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原则;

(2)确定待决策事项并下达相关工作部门;

(3)有关部门在编制预案中,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相关部门意见,一般应形成两个或以上的预案供讨论决策;

(4)召开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重大事项决定后,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裁在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人选时,应事先征求董事长的意见;总裁在任免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时,应安排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由总裁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1、生产经营中,要认真贯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控制,强化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总裁批准;

2、日常的费用支出,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预算内一般性费用参照执行公司财务有关的审批权限规定;

3、每月份结束后15日内向董事长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重大合同管理程序

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由主办业务部门组织与客户洽谈合同,按公司制定的管理程序报总裁审批,总裁认为必要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1、建固定资产应有专项报告,严格按公司的预算执行,报总裁批准;购建预算金额外固定资产由董事长审批。

2、不需用、不使用或使用到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变卖处理,但必须预先办理审批手续,由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公司总裁按规定审批。

第六章总裁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总裁办公会议分为高层行政会议和总裁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均不少于一次,由总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总裁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高层行政会议为总裁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总裁工作会议为总裁听取工作汇报、传达经营决策,布置工作任务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负责召集和主持,总裁因故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其他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高层行政会议参加人员为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总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次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总裁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全资或控股企业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议,总裁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次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总裁对所议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人员意见,以集中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裁有最终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并邀请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主管总裁办公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归档保存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的,经总裁签发后应于会后一周内送达各位高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紧急情况除外);对需要向董事会报批的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总裁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定期报告:总裁应于半年及一年结束后对半年度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接受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质询。

(2)临时报告: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及其绩效考核与奖励管理办法的拟定,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制度和办法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总裁批准发放。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及其绩效考核与奖励管理办法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八章附则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5161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3分钟,共有291位用户关注,29人点赞!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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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主办报价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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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副主办报价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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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主办报价券商,当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

(二)报价券商: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三)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四)报价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五)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七)《推荐挂牌规则》:《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八)《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九)园区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园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1、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2、涉及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报价转让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挂牌前股东所持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暂停解除其股东股份的限售登记;

3、向协会报告。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甲方及时办理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办理离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记公司股份的解冻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主办报价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主办报价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主办报价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作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 (一)委托备案费(? )元;

??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

??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

??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甲方股本结构表

甲方股本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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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高管股份

个人或基金

财务副主任履职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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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9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xx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

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一年来,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印发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检察院班子成员,必须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

二、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我认识到,作为副检察长,必须摆正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这样才能维护班子的团结,提高院党组的整体战斗力。我在工作中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多请示汇报,尽心尽力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围绕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通过分析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采取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借助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以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开展廉政教育。一年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6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320次,发送廉政短信900余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0份,在城关地区显著位置布设大型廉政广告牌4块,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加强和规范涉检信访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年来,共接待来访200余人次,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74件,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刑事诉讼监督案件2件,实现了涉检进京'零上访'.

坚持依法理财,发挥计财装备工作的保障作用。在工作中树立'为检察工作服务、为全院干警服务'的观念,认真做好检务保障工作。一是落实经费保障政策,确保经费保障正常增长机制落到实处;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分类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认真做好财务核算和预、决算编制工作;三是做好资产管理,提高检察装备水平。在装备采购中严格程序、精打细算、确保质量。

加强法警管理,做到保障有力。一是抓队伍,提升综合素质。坚持政治建警、素质立警、作风树警;二是抓管理,严格执行出警审批程序,杜绝派警不规范现象;三是抓履职,提升保障能力。一年来,法警执行看管30人次,协助执行强制措施4人次,执行押解2人次,在办案区值班218人次,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了办案安全和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遵章守纪,强化自身廉政建设

在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我不断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教育警醒自己,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防微杜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筑牢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在思想上、行动上、作风上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以事业为重,淡泊名利,老实做人,踏实做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纯洁。生活俭朴,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作为分管财务的领导,我时刻注意带好头,从自身做起,从具体问题改起,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控'三公经费',严肃财经纪律。在生活上,勤俭节约,远离享乐主义,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消费'、'三公经费'支出、公车私用、违规占用住房等方面,本人都没有违规的现象和问题。

四、接受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交办的事项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也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执法办案中,我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严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严格依法向县人大汇报情况,依法办理,保证人大法律监督权的有效实施。我始终把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对待,抓好落实。对涉及我分管的工作,我都能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将任务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要求优先办理、规范程序、注重效果。一年来,共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各一件,办理县人大交办信访件两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一年来,我认真履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新形势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二是队伍建设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自身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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