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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民主推荐关的监督,扩大群众参与权。一是强化对民主推荐条件的监督。在民主推荐中,被推荐对象除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不再人为地增加附加条件,杜绝出现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二是强化对民主推荐范围的监督。县属部门的民主推荐会议,部门的全体职工必须参加。乡镇的民主推荐会议,乡镇机关全体人员、站所负责人、村委会主要成员必须参加。与会人员达不到一定比例的,一律不召开民主推荐会议。三是强化对民主推荐方式的监督。民主推荐采取个别谈话推荐与无记名投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是强化对民主推荐结果的监督。民主推荐当场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增加透明度。
二、强化组织考察关的监督,扩大群众知情权。干部考察中,扩大参与面,切实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四权”。一是实行考察预告制。干部考察前在被考察单位拟谈话对象中进行考察预告,在单位任职不满半年的干部,预告除在现单位进行外还扩大到原单位预告,扩大群众的知情权。二是实行干部差额考察。干部考察中除个别特殊情况处,一律实行差额考察,增大选择面。200*年共对93名干部的任用实行了差额考察。三是扩大干部考察范围。在干部考察中实行“四公开”,对考察对象实行全方位、立体考察,延伸考察触角到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全面掌握情况,综合评价干部。
三、强化干部任免决定关的监督。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民主推荐得票少、群众支持率低的干部一律不予上会讨论。200*年9月以来,我县对科级干部任免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共对71名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事项实行了常委会投票表决。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采用多种监督方式,不断提高干部监督的整体效应。一是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实行函询。在决定干部正式任命前,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纪委发征询意见单,征询其是否违纪、党规或立案侦查。二是与宣传部门配合,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三是与司法、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实行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相结合,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通报制度》。四是不断完善《姚安县干部监督联络员制度》,注重发挥特约监督员的作用,加强与20名特约干部监督联络员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反馈。五是推行乡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由县委书记、县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与拟任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四、强化干部“公示关”的监督,扩大群众的选择权。不断规范和完善任前公示制和公示期群众举报制。在干部的正式任命前,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对拟提拔任用干部实行任前公示,严把“公示关”,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群众举报的问题,由组织部干监股专人负责调查核实。去年以来,共对118名干部实行了任前公示制度,共接到群众举报5件,经查实,均不影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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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明确提名推荐主体
在干部推荐提名过程中,全县范围内任何有民事能力的公民,都有提名推荐或自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权力。全县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个人和普通干部群众都享有平等的初始提名权力。县委主要领导可以提名部局镇党政正职人选,对其他重要领导职务的干部配备提出建议人选,原则上不对部局镇党政副职及以下职务人选提出初始提名建议。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部局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提名部局镇党政领导班子副职人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局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机关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参与提名推荐干部人选。县委组织部可以对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各级各类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初始提名。要把领导干部个人提名、组织提名和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提名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干部选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质量。
二、要公开职位空缺情况
组织部门要定期对部局镇领导班子职数进行清理,理清领导班子配备的缺职空岗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干部队伍稳定和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推进的前提下,在不出现因重大人事变动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工作断档的情况下,将适合公开的空缺领导干部职位和职数、符合推荐提名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和文件等媒介面向社会进行公告,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荐提名。
三、要规范提名推荐方式
要在充分发挥各个层面提名推荐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多种提名推荐方式作用基础上,统一规范提名推荐行为。干部选任的有效初始提名,必须以书面署名提名的方式向组织部门推荐。党组织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召开民主推荐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推荐,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向组织部门上报《干部推荐提名报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推荐干部人选,要按照知人善任、人岗相适等原则,认真填写领导干部提名推荐表,向组织部门署名推荐干部。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向组织部门提名干部人选也要填写《干部提名推荐书》并署名。对重要干部的提名推荐,要积极探索县委全委会或全委会扩大会议民主推荐提名方式,组织发动县委全委会委员进行定向或不定向推荐。对特殊岗位或在特殊情况下的领导干部人选提名推荐,也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标准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提名环节,真正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要科学运用提名结果
组织部门要收集汇总提名推荐情况,按照推荐提名候人选的资格和条件,对提名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要建立提名推荐结果综合认知评价机制,采取认知评价、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等方式,把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干部群众提名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提名推荐人选情况与组织部门掌握的现实表现相互验证,既要避免“重领导推荐、轻群众推荐”的倾向,也要避免简单地以票取人,实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的有机结合,提高提名推荐信息的真实性和人选的可靠性。根据资格审查和认知评价结果,按照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等要求,经过集体研究向县委提出提名建议人选,进入《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任。
五、要严肃提名推荐纪律
要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坚持依纪依规推荐提名,规范初始提名行为。要建立提名推荐资格审查制度和初始提名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党组织或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提名推荐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规定或被推荐提名人选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等不当提名推荐行为,要倒查追究提名责任。要建立提名结果定期通报制,由纪检和组织部门共同参与提名结果的汇总和分析,将推荐提名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对组织提名的形成过程和结果在适当的范围进行通报,切实保障提名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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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任职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考核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平时考核
第四条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五条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谈话。考核机关每年至少要与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话,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谈话。
(二)巡查。考核机关要经常派人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
(三)参加会议。考核机关可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会、年度工作总结部署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
(四)参与重大活动。考核机关可通过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活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考察了解每个班子成员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
(五)社会访察。考核机关可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现情况。
(六)重点调查。考核机关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考核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考核机关应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信息、资料的积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三章任职考核
第七条任职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拟提任上一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按照《条例》规定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评价。
第八条任职考核的时机和考核对象的产生方式,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根据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研究确定。
第九条任职考核的考核对象除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为拟提职级的后备干部。
第十条任职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象;
(二)考核准备;
(三)量化考核评价;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形成考核材料,提出拟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民主推荐包括群众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
第十二条群众推荐。在本地区、本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任职单位组织推荐;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人选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
(一)推荐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法院和检察院领导成员;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及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部分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本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担任过同级领导职务的退(离)休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中,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推荐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和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人员应包括: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和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三)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可在上述群众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推荐会或发放推荐表的形式,进行扩大范围的民主推荐。其中,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上一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组织推荐。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须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呈报。考核机关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进行群众推荐。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负责地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自荐应由本人填写《领导干部自荐表》,并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对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考核机关在进行资格审核后,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在人选所在单位组织群众推荐。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应进行综合汇总。对于群众推荐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开。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在经群众推荐后,应视情况将推荐结果向推荐人和自荐人反馈。
第十六条实行差额考核制。一个拟任职位一般应确定两名以上考核对象。差额考核对象,应在群众推荐中得多数票的人员中遴选,得票率一般应不低于30%。
人选得票率均不足30%时,可从得票率较高的人选中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范围,进行第二次推荐。
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进行的群众推荐中得票率在60%以上的,方可确定为考核对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中考核对象的产生,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准备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预告。考核预告内容包括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组成员、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考核预告应于考核前一至两天发出,由考核机关或考核机关委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材料准备。考核组应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量化评价。在进行个别谈话前,请谈话对象根据对考核对象的日常了解,填写《量化评价表》。
第十九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可根据谈话对象在《量化评价表》中反映出的态度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流。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需要,可有选择地采取如下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领导干部学习档案、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情况等。
(二)征求意见。通过发函、面谈等方式,征求考核对象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以认定和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四)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五)实地察看。通过现场察看,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有反映、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七)走访。到考核对象曾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居住的社区党组织、配偶所在单位党组织,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关可根据考核情况及对考核对象平时了解和掌握的程度,确定对部分考核对象实行面试。面试时,要求考核对象现场回答问题,阐述任职设想,重点考察、了解考核对象掌握理论、业务知识的情况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三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应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考核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和量化评价结果的相关图表。
(三)声像资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考核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或领导干部考核档案,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关应听取考核组关于考核情况的汇报,逐一讨论研究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拟任职人选。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关确定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应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个别酝酿之后,党委书记办公会应就考核机关提交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酝酿工作一般由考核机关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承担。酝酿的情况应予以记载。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关向党委(党组)会议汇报关于拟任职人选的考核情况和任职意见时,不仅要提供文字材料,还应解读量化评价图表、播放声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任职人选,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任职人选的问题,考核机关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考核机关应根据任职人选公示的情况,向党委(党组)提出是否任职的建议。
第四章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定期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和评价。
第三十条定期考核包括届(任期)中考核、届(任期)末考核,也可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定期考核的内容,应按照《规定》确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二条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民主评议;
(五)个别谈话;
(六)调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
(八)评定考核结果;
(九)运用考核结果及反馈。
第三十三条考核准备: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一般由考核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在进行届(任期)中、届(任期)
末考核时,可请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考核组组长;可约请或抽调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培训。
(四)考核组就考核工作方案同拟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考核预告。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材料准备。考核组收集、整理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资料。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撰写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述职。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代表班子述职,同时进行个人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进行个人述职。述职也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述职材料应提前印发给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
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派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民主测评。在述职会议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结束后,考核组向与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表格的填写和回收,应有利于反映真实民意,可当场填写、回收,也可会后填写,在规定时间、地点由考核组回收。表格回收后由考核组统计、汇总。
民主测评的内容和评价档次的设定,应细化、量化,并合理确定各评价主体的权重,以便于科学统计和定量分析。
第三十六条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评议表的方式进行。选定本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先进人物代表、机关干部代表、基层干部代表等不同人员,分别召开座谈会,并发放民主评议表。在了解参加评议人员对考核对象总体评价的同时,重点了解考核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建设情况。
第三十七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的选定,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调查核实。考核组可根据需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特别是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与被考核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四十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材料。
领导班子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领导班子的结构分析等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和考核组对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的建议。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主要优点、工作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考核结果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中、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考核组对领导干部的下步使用建议。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考核材料应归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四十一条评定考核结果。考核机关依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对被考核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四十二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不能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被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被评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下一年度不能提拔任用;被评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转任非领导职务或予以降、免职。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评定等次。属于领导班子的情况,反馈给班子全体成员;属于干部个人的情况,反馈给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干部本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考核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机关还应就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组织全额定向推荐,并综合考核情况,提出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预案,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后,对拟新进班子人选进行任职考核。
第五章考核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党组)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六条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意见。
第四十七条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三)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四)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章考核责任及追究
第四十九条实行干部考核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核机关对干部考核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考核组对考核实施负具体责任。考核组组长和考核人员应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三)领导干部推荐干部,应在《领导干部推荐表》上签名,并承担推荐责任;
(四)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核组反映考核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五)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六)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核人员需要了解的情况,作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确定的考核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未严格履行考核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核结果,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对考核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或明知考核对象有严重问题,仍坚持让考核组考核,导致用人失误;
(四)对考核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核组成员出现违纪问题。
第五十一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组组长的责任:
(一)考核组未按考核工作方案实施考核,违反考核程序;
(二)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查实,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不如实向考核机关汇报考核情况或隐瞒重要情况,导致用人失误;
(四)放松对考核人员的管理,导致考核人员违纪。
第五十二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人员的责任:
(一)考核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简单,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核组组长汇报考核情况,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随意向他人或考核对象透露、散布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十三条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时,明知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仍予以推荐,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考核工作中,党员、干部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或编造事实,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下级组织或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考核机关开展工作,或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情况,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考核对象向组织隐瞒自己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或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或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考核工作违反考核程序及考核人员违反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第五十九条上级考核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考核机关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考核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各区、县(市)党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考核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市直各党(工)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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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
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失察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分
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个人应负的责任,分清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及主要承办人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委,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党委(党
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推荐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都有向党组织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地推荐优秀干部人选的权利和义务。推荐干部实行责任制,所推荐人选失实失真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干部推荐的组织工作负全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和推荐程序等拟定推荐方案。推荐要严格按方案进行,不得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对推荐单位通报批评,进行重新推荐,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对在民主推荐中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所有参与非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不得列为本次考察对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处分。
第七条个别谈话推荐时,谈话推荐人要对谈话内容负责,如实评价被推荐者的品德、才能。对故意歪曲事实,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党委(党组)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按《条例》规定进行;不实事求是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明知被推荐的干部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推荐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推荐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委常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上报的,推荐结果无效,同时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党内
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推荐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对参与推荐人员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对该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未按《条例》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或者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者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把民意低、群众威信差的列为考察对象的,给予考察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党委考察组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察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考察干部时,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机构要提供被考察对象有关真实情况的材料。违反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考察组如违反《条例》规定的考察原则和程序,擅自变更考察方案,造成工作失误或者给考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对考察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察组对考察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未作调查或者调查不够清楚,或者在考察材料中不如实反映、不如实向组织汇报,甚至有意隐瞒和夸大事实、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考察组成员篡改记录或有意误导谈话对象、误记谈话内容、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违反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调离组织(人事)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考察期间违反规定接受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礼物馈赠,参加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举办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回避而未能回避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予及时调换。拒不报告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考察,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考察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要及时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未通过集体研究而确定的领导班子任用建议方案,均为无效方案,对私自确定方案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经干部管理部门考察的干部,已经提拔任职的,其考察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违反规定不及时存档或存档不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
第四章任免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一律无效,并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党委(党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集体研究,并经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对违反规定决定干部任免的党组织,要通报批评;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复议,或者是阻挠复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上详细汇报并提出使用建议。对于汇报不真实,或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用人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的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介绍和参加会议的每一位成员的意见。对于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研究干部问题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研究的干部与参会成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研究该干部的使用问题时,该参会成员应主动回避。违反规定拒不回避的,对该成员给予批评、诫勉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在己经明确工作调动或者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调离后仍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干部调整任用前,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且群众影响大的干部;
(二)破格提拔的;
(三)越级提拔的;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与领导干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或系统提拔的;
(五)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拔任用干部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需报上级审批和实行备案管理的,要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组织部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和职数情况如实上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审核。对不按此项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上级党委根据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诫勉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工作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经考察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没有公示或不按规定进行公示,致使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对拟任人选的有关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建立选拔任用干部考试工作责任制和竞争上岗工作责任制。凡参加命题、考务、阅卷、面试和监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泄露试题内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考试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考务管理工作松懈,考场监督不力,以致考场无序、发生舞弊行为的,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考务管理的组织者和具体工作人员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判卷和面试时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泄露试题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判卷或考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追究责任时,需对干部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免职、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需对有关干部作出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党组织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受纪律处分,但能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三十七条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一般应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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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管理体制,构建干部科学发展平台。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体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支撑和机制保障。
一是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坚持优势优先,着力打造灌河经济带,将园区由乡镇管理体制改为全县共建共享,拓展园区发展空间,使园区成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主力军,形成带动发展机制。**经济开发区、陈家港化工集中区、陈家港沿海经济区“三驾马车”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竞相发展,占全县经济总量70%以上,有力地拉动了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搞好乡镇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会集体领导作用,实行乡镇党委与人大、政府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优化机关机构设置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重新整合乡镇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通过改革,精简乡镇领导班子成员34名、精简事业编制数51%,理顺了政事、政企、事企关系,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奠定了科学发展基础。
三是实施纪检监察重组。撤消派驻基层单位的纪检组、监察室,新组建5个基层纪检监察,在县纪委、监察局授权下,对所管辖的乡镇区、部门机关效能建设进行监察,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奖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营造规范高效的发展环境。
二、创新干部选用机制,激发干部科学发展动力
以“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为契机,注重在干部选拔任用链条上建立制度,让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脱颖而出,激发他们坚持科学发展、领导科学发展的动力。
一是建立“两推荐一征询”制度。建立《选拔任用乡科级干部“两推荐一征询”提名办法》,规定了乡科级正职和副职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办法,将提名权扩大到全县领导干部、县委全体委员和基层单位群众,明确无论是组织推荐、个人自荐,还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人选,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近三年来,全县提拔98名科级干部均按“两推荐一征询”程序产生。
二是建立“全程公告”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干部调整公告、提名结果反馈、考察预告、调整方案预告、任前公示为主要内容的“全程公告”制度,对调整干部的每个环节进行“实时”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干部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统一,形成党内党外、上下结合、共同监督的网络。
三是建立“一报告两评议两反馈”制度。将群众满意放在首位,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两反馈”实施办法》,扩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任干部的评议主体,并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今年2月份,“一报告两评议两反馈”结果显示,全县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率98%以上,对新提拔正科职干部满意率为100%。
三、创新考评机制,催生干部科学发展活力
探索建立了一套切合实际、全面客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引导各级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是实行目标承诺,责任公示。每年初,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承诺制,并通过电视台、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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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条例》基本要求,不断规范“公推差选”程序
综观“三推三考两票决”全过程,我县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三推”:即干部群众个别推荐、各方代表集中推荐、县级领导干部署名推荐。三轮民主推荐,进一步落实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县委将公选的职位、范围、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将初始提名权和推荐权完全交给广大干部群众,凡符合上述条件和资格的,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经所在单位党研究和资格初审,按所列职位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确定推荐人选(一人只限报一个职位),报县“公推差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第二轮民主推荐。第二轮推荐由在职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全县正科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每个职位按推荐得票多少取前6名进入第三轮民主推荐。第三轮民主推荐由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实行署名推荐和加权计算得分办法进行,推荐票未署名的作弃权票处理。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各职位按分数多少取前4名(最后一名分值相同者一并列入)列为考察对象。三轮民主推荐注重民主,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选拔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权的问题。参与竞争者涵盖了不同的部门单位,网罗了各类人才精英,这种开放式的选人制度相对于以住的从后备干部中选人视野更开阔,更具科学性,更符合民意,使一大批优秀人才有同等的机会脱颖而出,较好地实现了“从少数人中选人”到“从多数人中选人”的转变。同时,整个“公推差选”过程由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全程监督,电视媒体跟踪报道,在民主推荐和票决环节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单位负责人参与或担任观察员,并通过公告、公示、考察预告等方式,将每一个环节和细节都置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显微镜”之下,坚持群众公认,完全公开透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阳光赛马”。
“三考”:即组织考察、驻点考察调研、现场面试。三轮考察(考试),进一步掌握干部综合素质、能力和德才表现,全面准确识别干部,选好用准干部。一是组织考察,考察其德才表现。县委派出5个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对第三轮推荐产生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对各职位考察对象排序提出初步意见。县委常委会在听取考察汇报的基础上,对每个职位的4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票决。二是驻点考察调研,考察其对该岗位的认知度。将县委常委会票决后产生的2名人选,由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派员随同进驻选拔单位进行封闭式驻点考察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即竞职演讲稿)。三是面试和演讲,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调研结束后召开县委全委会,逐职位听取票决人选竞职演说。演说完毕,主持人根据演说内容和岗位特点对竞职演说者进行面试。通过“三考”,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识人途径,体现了“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这次“公推差选”符合条件的有200多人参与竞争,每个职位如果参与人数较少还要取消该职位的选拔,同时每个职位组织考察对象为4人,真正做到了“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实现了由“伯乐相马”到“赛场选马”的转变。同时,通过各职位的条件设置,使竞争者对岗位的适应性大大增强,胜出者能较快进入角色,更好地开展工作。
“两票决”:即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和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两轮差额票决,进一步完善了县委研究干部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体现了县委全委会的作用。通常任用干部是由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研究干部时很少实行差额表决,多为口头方法进行表决。这次县委常委会按照研究干部的程序,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对各职位4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票决。每个职位人选按得票情况取前2名人选,提请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县委全委会在听取票决人选考察情况、竞职演说和面试答题等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确定各职位的拟任(提名)人选。最后县委根据全委会票决结果,依照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任职相关手续。同时,将经过全委会票决而未任用的人选,分别列入正副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两次票决,突破惯例识人,打破常规任贤。票决中,包括县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位县委常委或县委委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力,充分体现了民主,避免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在研究干部时发挥了全委会的作用,实现了“由少数人选人”到“由多数人选人”的转变。
二、坚持在继承中探索,不断创新“公推差选”举措
此次“公推差选”,我们继承了以往“公推差选”的成功做法,吸纳了外地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
一是实行县级领导署名推荐,强化了县级领导推荐干部的责任感。在第三轮推荐中,要求县级领导署名推荐,这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史上首开先河,既增加了推荐的公正性、严肃性,又减少了推荐的随意性,增强了推荐者的责任感,提高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大家本着对党、对群众、对组织、对竞职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是采用县级领导权重计分法,规范了县级领导的用人权。第三轮县级领导署名推荐中,竞职者每得一张同意票,县委书记、县长、组织部长和其他县领导依次按每票0.7、0.5、0.4、0.3加权计分,这既体现了推荐的民主,又体现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权重,有利于民主推荐过程中对全局和宏观的把握,做到了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
三是在县委全委会上进行面试,提高了县委委员对竞职者的认知度。过去“公推差选”工作是将面试放在县委常委会票决之前,这次是在县委全委会上,每个职位2名人选在县委全委会进行竞职演说和面试,先由各职位人选分别发表竞职演说,然后现场回答主持人的即席提问。把面试和竞职演说结合在一起,由县委书记亲自主持,将面试这一程序作一改变,变以住主要由专家学者担任面试评委为县委委员担任面试评委,既有利于县委委员更全面了解竞职者的综合素质作出选择,又减少了工作环节,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是干部任免由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落实了县委全委会在人事任免上的决择权。在“二选一”的最后票决中,由县委全委会采取差额票决方法“一锤定音”,把最后的决定权由县委常委会转移到县委全委会,充分体现了县委全委会的职权。
三、坚持在探索中完善,不断巩固“公推差选”成果
要使“公推差选”科级领导干部,真正成为一种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还必须从拟定“公推差选”工作方案入手,努力使“公推差选”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一要认真拟定选拔职位。拟定选拔职位前要对参选人群进行调查分析,尽可能选择多数人能适应、愿意报名参与竞争人数多的职位进行选拔。若报名参与者少,选人用人视野窄,就难以达到竞争、择优的效果,也就失去了公开选拔工作的真正意义。
二要科学设置职位条件。针对职位性质和特点设置相应条件,可以使入选的同志较快进入角色,更好地开展工作。在这次“公推差选”工作中,我们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如卫生局副局长职位的报考条件首先就是第一学历必须是医学类专业或者是卫生系统中级职称以上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职位的报考条件必须是政法口和县直单位或乡镇专职从事政法工作的。
三要客观推介竞职对象。“公推差选”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式推介竞职对象,提高参与推荐和票决的同志对竞职对象的熟知度。特别是常委会、全委会差额票决时,县委常委和县委委员对票决对象熟知度不同,将直接影响票决结果。因此,我们必须向每个常委和委员提供选拔工作各个环节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情况,定量情况包括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考察组评价情况等。定性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简历、现实工作表现等,从而有利于县委常委、委员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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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体现民主、择优的原则。被推荐的人选应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胜任所推荐职务并为群众所信赖的干部。
第三条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地方党委提出需由上级党委审批的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应经下列程序:
1、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广泛听到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派、群众团体、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2、确定被考察人选,组织考察。
3、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批。
4、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后提请党委审批。
5、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上级党委批准的人事安排方案,进一步听取意见;向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6、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说明推荐理由,介绍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地方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政府部门正职,应经下列程序:
1、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2、确定被考察人选,组织考察。
3、听取政府首长和分管副职的意见;属地方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听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
4、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
5、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成员、政府党组或政府常务会议成员通报党委关于人事安排的意见和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
6、根据党委的推荐意见,政府首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名,由政府首长或他委托的有关部门介绍所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条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本届任期内,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个别人选,应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由组织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第六条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应成立临时党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临时党组织在选举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向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人事安排方案,贯彻党委的意图;向党委反映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要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对党委推荐的人选有不同意见,应向党组织反映。不得利用散发传单、传播不实传闻等方式,影响他人依法表达选举意志。
第七条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或正副主任中的多数人,对党委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党委可以重新推荐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应作出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党组或正副主任中进一步酝酿,待意见比较一致后,再行推荐。
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双方对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协商不一致时,以主管方提出的干部作为推荐人选。在向上级党委报告时,应反映协管方的意见。
第八条由地方党委推荐的干部,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过程中如发现有一定根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确实来不及查清,地方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暂缓选举或决定,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推荐。
第九条由地方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干部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如果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应在一年以后。
由地方党委推荐、人大党委会决定的干部未获通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协商后,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例会时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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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努力建设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各级领导层,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任用干部主要看有没有突出的政绩,群众拥护不拥护;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体决定干部的任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注重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在政治风浪中立场动摇、经受不住考验的干部;工作平庸,在一个地方或单位工作多年,面貌没有变化或少有变化的干部;作风漂浮,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的干部;跑官要官、、不廉洁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任用。
第四条选干部配班子,首先要着眼于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选拔补充熟悉经济管理、金融、外经外贸、科技、法律、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干部,不断优化结构。在此基础上,要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对基本素质比较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放到重要岗位上锻炼提高。
第五条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是指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要有计划地选派到基层任职或挂职锻炼。对年龄偏大的、拟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和因工作特殊需要选拔的干部,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级干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对年龄偏大的,或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或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选拔非中共党员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要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对拟提拔干部的学历、学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在学历、学位上弄虚作假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
第七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身体健康。因健康原因一年内累计3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干部,本年度内不能提拔。
第八条提拔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其中,市(州、地)党政正职一般不超过55周岁,县(市、区)党政正职不超过50周岁。
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要能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破格提拔的优秀年轻干部,必须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群众公认。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是指,因班子结构需要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等。
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只能越一级提拔,并且在原职位上至少工作满三年。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干部,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写出情况说明,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条选拔任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选拔任用非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也要经过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多的,应列为考察对象;得票较少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得票相近的,要参考平时掌握的情况和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中会议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结果不一致时,要参考平时考核的情况,综合分析。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结果要根据情况,向推荐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领导成员适度反馈。
第十二条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署名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客观、全面地介绍被推荐人的德才情况,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意见。
领导干部离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干部任用。
第十三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考察对象,由市(州、地)委在市(州、地)范围内组织进行民主推荐,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第十五条考察对象一般按多于空缺职位1-2人确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每一职位按1∶3的比例确定。
第**条考察干部应提前1-2天进行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组的任务、驻地、联系方式和考察职位、考察时间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预告。预告的范围和方式可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预告,也可面向社会进行预告。需要向社会预告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可采取张榜公告、会议或文函公布等办法。要坚决制止在干部考察中拉票等各种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结果负责。对班子作较大调整时,考察地(厅)级领导班子,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或有关地(厅)级领导干部带队;考察县(处)级领导班子,由县(处)级干部带队。
考察组其他成员一般也应具备一定的职务级别,与担任的考察任务相适应。
要适应时展的要求,不断改进干部考察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扩大考察范围,切实提高考察水平,确保考察结果的准确真实。
第十八条考察双重管理干部,主管方应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协管方因故未能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结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未经主管方同意,协管方不得单独进行考察或重复考察。省以下垂直部门管理干部的考察,协管方必须派人参加。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拟任人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情况也要注意考察。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应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其结论应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考察报告,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干部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能够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特别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市(州、地)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省委常委会提名,省委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由常委会作出决定。
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与市(州、地)委在沟通协商确定考察对象的基础上,联合考察提出意见,经市(州、地)委研究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市、州所属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由市、州委常委会研究,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投票表决;市、州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由市、州委常委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组织部门依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书记办公会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沟通,听取意见。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上级和同级纪委的意见。组织部门形成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见后,要征求纪委对拟任人选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调整交流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或下派干部任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主管单位和派往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跨市(州、地)调整交流,要征求市(州、地)党委的意见。调整交流的干部,都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下派干部到市、县任职或挂职,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突击提拔干部,党政主要领导变动期间,严禁调整安排干部。凡选举产生的干部,原则上都要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干部,也要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能超职数配备干部。选举产生的干部届中需要调整的,非换届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一次性提拔干部数量较多的,确因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增加配备干部的,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征得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二十五条提拔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外,均应进行公示,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等。
公示内容主要有: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等自然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范围根据公示对象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条已经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公示后,正式到任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会同纪委进行谈话,提出工作责任、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提拔担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非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要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干部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如发现在原任职期间有影响继续任职的问题,应立即解除试用。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多数群众不满意的,免去试任职务,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可采用发聘书或签订合同方式聘任领导干部。每一聘任期不超过五年,聘任期满,经过考核,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经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后,进行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公示,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聘任手续。解聘后,不再享受聘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对除组织考虑作为差额人选的外,在选举中落选的,或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人选,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方和单位安排担任同级党内职务,更不能安排担任高于推荐职位的职务。
第三十条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省、市(州、地)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也可用于选拔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副职领导干部。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或领导班子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或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领导干部的。凡具备职位要求相当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参加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根据选拔职位特点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十一条竞争上岗在各级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中实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新增设职位的,职位出现空缺的,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况需要实施竞争上岗的。某些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公开竞争选拔。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党政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方党委、政府班子中合计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县以上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要逐步进行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或任正副职累计满8年的,原则上要轮岗。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对具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交流到经济比较落后、条件比较艰苦、任务比较繁重、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或单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正职及纪检、组织、公检法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已任上述职务的,要逐步进行交流,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地方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认真实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试用期制和辞职辞退制度。加强干部的考核,对能力弱、水平低、难以胜任现职,不思进取、工作平庸以及不廉洁的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等,要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转岗、降职、免职等措施,实现能上能下。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执行各项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要模范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实施办法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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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把“入口关”,选拔“健康型”干部
把干部选准是建设“生态型”干部队伍的关键环节。通过营造官正风清、无“污染”的选人用人大环境,使整个系统形成适宜干部队伍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
一是清源头。严把入口关,是选拔“健康型”干部的起点,是干部选任工作的“源头”。如能在“源头”做到公道正派,则“源头”清澈,相反,如果“源头”被搞浑,则吏治难清,难明,任前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在向党委推荐提名干部时,除应认真填写《干部推荐表》外,可通过实行“双亮”,强化荐人责任。一方面,举荐人要“亮相”,党组织负责人及组织人事部门提名举荐、民主推荐得票多少,要在党组织会议上“亮相”,并记录在案。另一方面,提名要“亮底”,所谓“亮底”,就是推荐提名人要签名负责,存档备考。发现被推荐对象失准,要对推荐者给予批评教育;被推荐对象任用后一年内,党组织发现有违纪行为或任后不称职,除免去本人职务外,还要视情追究推荐者责任。
二是重导向。要坚决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用人制度,使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老实”干部选拔到干部队伍中来,绝不能让那些投机取巧、夸夸其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于当“太平官”,热衷于“拉关系、走门子”,甚至跑官要官的人如愿以偿,不能让那些勤勤恳恳、踏实苦干的人吃亏,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勤奋工作的同志,要高看一眼,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同志,要多加留意,着力营造有利于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优秀干部大量涌现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干部干事业、支持干部干成事业、激发干部干大事业的社会环境。
三是扩范围。适当延伸考察内容,结合考察开展延伸监督。尽可能扩大干部考察谈话的范围,选择一些代表性人物作为访谈对象,并讲究谈话方式,注意从谈话中捕捉有关信息,同时既要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又要重视少数人提供的具有突出性、敏感性的问题,在考察中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把好“会诊关”,确保干部“带病不提拔”
针对当前干部活动范围宽、识别难度大的情况,坚持领导干部联席会议审查制度,立体“透视”,综合分析,确保选出的干部经得起群众和实践检验。
一是重公开。干部选任要赢得人民群众的公认,必须强化公开意识,以“公开”促“公正”赢“公认”。强化干部任前监督,必须从“公开”入手,凡是能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干部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要让群众知道,选拔任用干部的政策、制度和作用、具体条件和要求以及干部基本情况要让群众了解,通过全方位公开,尽可能多地让群众参与干部推荐、考察和监督工作,切实改变群众监督难和监督质量低的现象。在考察的内容上,不但要考察工作圈,还要考察社交圈和生活圈;在考察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详细了解被考察者的德、能、勤、绩、廉,也可对考察对象提出命题论文,看其工作思路和创新意识,通过干部发展的全过程透视其本质;在考察结果的运用上,一定要以群众公认为依据,取信于民,坚决扼制“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现象。
二是抓评价。着力探索领导干部届中、届满及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途径,对拟提拔干部进行任前、任中审计,并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推行任前公示。把推行干部任前公示作为任前监督的突破口,将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任职方向等,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公开,让群众更好地行使对干部任用工作的评判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两年多来,房县先后公示拟提拔乡局级干部123人,其中取消了4名干部的任职资格,对因群众举报影响任用的3名干部作出了不予提拔或暂缓提拔的决定。坚持民主评议,结合评议扩大民主监督。为提高干部选任工作民主程度,采取平时推荐与集中推荐、群众推荐和领导推荐、党外推荐与党内推荐、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措施,适时组织群众开展民主评议和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活动,扩大参评范围,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填写监督卡,在更大范围内了解群众对领导干部“两圈”的评价和意见。凡建议提拔超过70%或得票名列前3名的,一般可列为培养考察对象或提拔使用,使群众公认真正成为一把可以操作的尺子。
三是促联动。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商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态势。要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定期与公安、检察、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调查了解信息,获取相关当事人的生活社交背景,从而更有效地实施对领导干部“两圈”的监督。
三、做好“保健关”,力求上岗不“生病”
为了让干部“能干事、不出事”,县委坚持教育、制度、审计并举,进行全程监管。
一是明职责。把建立选人失察失职追溯制度作为干部任前监督的重点。干部选任涉及方方面面,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都会使选拔任用工作出现偏差。当然,因工作上的疏忽和闪失,有时出现用人上的失察、失职是难免的,人们也能客观地看待这类问题。但是,人们痛恨的是某些选拔任用干部的掌权者和被选拔者之间的私下交易,走一下干部任用程序和考察的过场,就将某些德才素质差甚至有种种劣迹的人委以重任。因此,必须依据《条例》规定,明确干部选任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内容,坚持对达不到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不予提拔,民主推荐票数不集中的不作为考察对象,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上会研究,群众反映有问题的暂缓讨论,并突出对任职标准和条件、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等关键环节的检查监督,以不断规范和约束有关组织和决策者的用人行为,真正做到较真而不敷衍,严肃而不通融,坚持而不让步。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选人失察失职追溯制度,认真分析和找准失察失职现象的原因、责任,把责任追究作为干部任前监督的一把“利剑”,对推荐不当或不负责任的错荐者要严肃批评教育;对直接考察者,错报、谎报、瞒报“军情”的,要追究失察和弄虚作假的责任,采取组织措施,调换岗位或降职降级使用;对那些封官许愿、权钱交易、营私舞弊的决策者,要追究领导责任,毫不含糊地摘“乌纱”搬“交椅”,直到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严纪律。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毛毛雨”常下,预防针常打,警钟长鸣,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拒腐防变两道防线,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树立牢固的科学发展观。要着眼于建立健全干部监督体系,加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构建群众、舆论、法律、纪律监督网络,坚持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制约,激励广大干部始终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不断做出让党和人民满意的业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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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察、推荐范围
综合考察对象范围为各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部门、人民团体、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党政正职),试用期满的科级领导干部,2008年、2009年选录生。
推荐科级后备干部范围为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市委部门、人民团体、市直单位的在职副科级干部和一般公务员、事业干部(含聘干)。
二、考察内容
1、领导班子考察内容。对领导班子主要考察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廉政建设以及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2、领导干部和选录生考察内容。对科级领导干部和选录生主要考察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三、考察、推荐方法
1、述职述廉。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考察内容,对近三年的工作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述职述廉报告(班子材料3000字左右,个人材料1500字左右,均要求用16k纸单面打印,并装订成册)交考察组。述职述廉报告应根据考察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考察组召开述职述廉大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班子述职述廉报告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其他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在召开大会前1-2天由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人员阅看。参加述职述廉大会和阅看述职述廉报告的人员为:单位人数80人以下的所有人员参加,并安排部分服务对象代表;单位人数80人以上,参会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服务对象代表、一般干部职工代表(不低于参会总人数的20%)。
2、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召开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大会,对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科级领导干部、2008年和2009年选录生进行民主测评,对科级后备干部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工作按照《市科级后备干部推荐暂行办法》实施。
3、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由考察组根据被考察单位提供的名单确定,主要为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谈话总人数不低于参会人员的50%。谈话了解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情况,试用期满的科级领导干部和2008年、2009年选录生的现实表现情况,科级后备干部口头推荐情况。
4、综合分析。考察组结合科级领导班子、科级领导干部、科级后备干部、选录生的日常管理考察情况,对集中考察情况进行归纳梳理,综合分析,同类比较、列队排名,分别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四、考察、推荐时间
考察时间为2010年8月9日—9月20日。各单位考察的具体时间由各考察组安排。
五、考察、推荐分组
第一组:组长杨章志,考察单位:负责乡镇口;
第二组:组长王万红,考察单位:负责市直政府口;
第三组:组长程文琛,考察单位:负责市直党群口。
组员由组织部和纪委干部组成。
六、考察、推荐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综合考察和推荐科级后备干部有关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考察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纳入日程,精心准备,密切配合,确保考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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