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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12 热度:19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4328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11分钟,共有275位用户关注,30人点赞!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及实际需要编制。

(二)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市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监察、财政、审计、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库建设,并抄送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立项的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审批权限属市审批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市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省管理办法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主单位应提供: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求可研批复的申请(主管部门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经市政府同意急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简易程序(即表格式)审批;但在项目批准前,项目业主应提供规划、国土、环保、财政和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委托进行),项目概算应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第十七条未经初步设计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采用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申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分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一般性项目建设计划,分别由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项目三部分组成。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从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申报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中筛选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一般性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论证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新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列入计划的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应与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资金预算的初步衔接,并于当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投资项目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国土、财政、人行、规划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衔接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投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市政府明确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综合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逐步推行建设制度。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初步方案需报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经招投标后签订的有关合同,应于5日内报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和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担保金。

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准: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工程预算由项目业主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送审材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等。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同时办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按月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内容,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实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经审核、审计)完成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综合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管。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加强监督。

第四十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稽察结果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即支付工程尾款或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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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__年11月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__年6月取得公卫执业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后,我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因为医生这个名词太高尚、太令人尊敬,他不仅救死扶伤,他更是人类生命的守护神。所以我只能用全身心的投入工作来回报我自己选择的这份职业和为之而付出的辛勤努力。下面我把这两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方面进行总结汇报。

一、职业道德

我之所以选择先汇报职业道德是因为: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医生,首先要求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修养,一名医生可以技术上不高,但起码的职业道德必须具备。就像对20__感动中国年度人物之一陈晓兰的评价“既然身穿白衣,就要对生命负责。在这个神圣的岗位上,良心远比技巧重要本文的多”。三个方面的汇报我看重的也是职业道德。所以平时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学习做一名象华益慰、钟南山、陈晓兰一样的好医生。

二、业务水平

20__年疾控中心成立后,我就被分到传染病防制科工作,先后承担了疫情信息统计、传染病平台报病、传染病网络直报、传染病和死亡病例漏报调查、报告质量调查,出血热、布病监测工作,学校传染病防制等项工作。亲身经历了传染病实行直报的三个历程,从手工填卡报告到建立了大疫情报病平台到目前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大大提高。传染病报告方式的提高也印证了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经过五年的工作磨练,我已经可以独立或者和其他科室人员配合的完成科室各方面工作。

三、工作成绩

1、在工作上,围绕中心的全盘工作思路,对照科室自己分管工作的相关标准,严以律己。独立或配合完成了自己分管的工作。a、单独或配合完成传染病管理、漏报、报告质量、居民回顾性调查工作,b、完成医院传染病监测工作,c、布病监测工作,d、出血热防制工作,e、学校传染病防制工作,f、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

2、利用六年来布病监测资料编写了布病疫情六年资料汇编。

3、撰写了题为“宝鸡市学校传染病防制工作现状与防制思路”,在中国学校卫生杂志发表。

4、撰写了题为“宝鸡市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与死亡病例管理及报告质量现状分析”的论文,在疾病监测杂志发表。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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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意志 立法表达 法律保留 法律解释 科学人才观 社会 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及回答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 施行。自此,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和 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文 件(以下简称《通知》或《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各部门自称以《公务员条例》和《 通知》为依据制定的各种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律的形式上宣告废止。但是 ,2006年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高学历资格限制条件依然如旧,将年龄从《通知》 规定的一般35岁以下放宽到36岁,也没有带来任何制度性改变的意义和价值;各地报考 的年龄和学历限制也依然是五花八门,丝毫没有松动的迹象。这种现象是符合《公务员 法》,为《公务员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呢?还是不符合《公务员法》,为《公务员法》 所抛弃和否定的呢?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只有是或不是两种答案。

回答是的主要说法是:《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相应条 件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 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规定上限,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也 不明确,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授权由人事部门规定报考公务员资格年龄上限和 学历条件是自然的,而且过去一直也是这样做的。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过去一直这样做并不表示过去一直是正确的, 即使过去是正确的,也并不等于现在也就一定正确。

他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规定限制年龄上限,在社会上很有迷惑性,实际上 是对行政法原则的歪曲。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法上的原则,也是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实 行抗辩的原则。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必须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和合法的授权才可以 为。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勿为、可为、应为等)是置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去规范 的,勿为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是相对于他方权利而产生的义务,并非以 “禁止”二字为唯一标志。如果像他们这样不分法律原则适用条件而耍“无赖”浑水摸 鱼的话,那么,人们也可以这样质问:《公务员法》没有规定禁止杀人,也未见我国现 行的其他法律规定有禁止杀人的条文,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为盗贼[1] ,/asp/showdetail.asp?id=11285 ,/blog/falvguangcai/index/?blogid=108307 .

[19]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19 根据本文的分析和观点,《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公 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应视具体内容和情况归属为第十八条的合法的职位资格条 件。实际工作中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所谓报考资格条件除能归入第十八条合法的 职位资格条件外,还应甄别是否符合以公民政治权利和法律保留制度为考察背景的第十 一条的法定条件。有些所谓报考资格条件既不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一条 的规定,应该加以剔除。

[20]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0 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公务员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报考资 格限制条件,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设定的资格条件虽然与法律 不尽相符,但作为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执行,其在实施中与法律 的冲突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我们对该文件的主体内容和精神还是认可的(参见拙文《公 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法律评析》)。在该规定中所设置的年龄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 程度等报考资格条件也属于我们这里说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赋权性义务规定,即使在不执 行放宽限制的灵活性政策的情况下,当报考者满足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 时,就获得报考资格权,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即不得拒绝其报考。换言之,招录机 关和录用主管部门设定32岁以下、30 岁以下、28岁以下、27岁以下、25岁以下、23岁 以下等等五花八门的年龄资格,以及全日制学历、本科以上、硕士博士以上等等学历、 学位资格限制,也都是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个“法”的。

[21]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1 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 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 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 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 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 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资料来源: /zgrdw/rdgb_qg/rdgb.jsp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5年第4期)。

[22]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2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1996年3月12日《关于的说明》:“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 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 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再决 定给予处罚。”资料来源:/culture/falv/fl_index/zgfl_index/azl060.htm .

[23]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3 这里讲的形式主义指因水平所限或处于某种倾向性的需要在适 用法律时不但不认真考虑特定法律规定的特定含义,甚至也不考虑该规定使用的语言文 字通常的准确含义,只管按照某种裁判文书格式套用敷衍。如在所谓“广西首例报考公 务员年龄歧视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中,为说明被告具有相关职权,分别引用了《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 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 批工作。”但是,何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不知道,也不管,何为“国家 的公务员录用法规”?也不知道,不管!判决书上必须有被告职权这一部分的内容,不 能不写,法官只好随便写,反正只是为了完成法律文书格式的形式要求而已!事实上法 官应该非常清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 定,设定职位资格条件和具体录用行为都是用人机关的职权行为而不是被告政府人事管 理部门的职权行为:综合管理不是全面管理,综合管理不能包含和代替法规已经明确由 用人机关行使的法定职权;目前为止国家也没有制定“公务员录用法规”(《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是公务员管理综合法规,不是公务员录用法规),被告“根据国家的公务 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的职权只是一个预设的职权 规定,在国家没有制定“公务员录用法规”的情况下,被告“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 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既不是“过去完成时”,也不是 “现在完成时”,而仅仅是“将 来时”的东西,当然是不能作为“现在”裁判认定被告“过去”的行政行为的依据。

[2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44] 这里所讲的机械论,指只机械地根据某一法条、某一部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详细的条文规定裁判案件,而不能够理解法条规定的立法含义(意 义)及相关法律规则、原则的内涵,更不能够从法律体系的整体上理解和把握法律概 念、规则和原则的内涵。如在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案件中,从来没有法院从公民政治权 利的范畴上去理解报考资格权,没有依据政治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作出裁判,所 以目前所有原告败诉的和即便是仅有的一两个原告胜诉的案件,其裁判过程、理由、结 论及结果上都无法得到社会和法律群体的认同。这状况当然是司法能力欠缺的缘故,可 以理解,但是不能原谅。

[25]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5 一般所讲立法冲突泛指法律规范文件之间规定的不一致。我们 认为,具有上下位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之间的“冲突”应准确地称之为下位法与上位法 抵触(属本文所称之“立法错误”),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自始无效。冲突的合理意 义应表示冲突结束之前各方均有效存在,甚至可以在冲突结束之后各方仍存在并有效。

[26]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6 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 117页。

[27]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7《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除国务院外,下同)均可以 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如果承认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则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 文件的效力就具有可以超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效力的效果, 这将导致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的混乱,导致本来受司法监督的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28]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8 事实上它们仍然可以避免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补充立法”(这种“补充 立法”很难界定是否完全符合《立法法》,在实践中被立法部门视为一种成功的立法经 验)。最高司法机关通常也脱离具体案件的审理而专门制定事前性和抽象性的、与立法 文本无二致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立法”。这等于架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

[29]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9 民法领域由于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为 基础,其实也不太需要动用立法机关做法律解释。行政法领域(包括经济法领域)许多 概念、制度都是立法程序设定的,且起草部门、法律审议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法律 主体之间对概念、制度的含义把握容易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 明确的时候应该说是比较多的。

[30]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30 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可以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当事人 有争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允许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解释说明提出异议。二 审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解释说明仍有较大异议的,二审法院应再 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如当事人仍有较大异议,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司法解释或由审理法 院层报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亦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解释。当事人 申请司法解释或法律解释的,案件中止审理。再进一步的改革应该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审为法律审,废除法院审判系统的请示制度,彻底改变最高法院不通过具体案件的审 理而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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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职位和人数

财政局总会计师、体育局副局长和团区委副书记各1名。

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资格条件

公开选拔的人选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财政局总会计师: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审计师或会计师技术职称,现任副主任科员、中层正职或中层副职2年以上的公务员。

2、体育局副局长:女性,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从事过体育工作,现任副主任科员、中层正职的公务员。

3、团区委副书记:本科以上学历,年龄28岁以下的公务员。

计算任职时间、年龄等相关情况,均以2009年6月30日为界线。

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的规定,我区本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1、公告。在****报、***政府网公开选拔公告,公布选拔的职位、范围、报名条件资格和选拔程序方法等。

2、动员报名。各单位遴选出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动员鼓励其主动报名参加公选。

3、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填写好《**市**区公开选拔副科(局)级领导干部报名表》一式一份*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在*月**日前报区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4、第一次资格面试。第一次资格面试采用演讲的形式,主要考察应试者的领导气质、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岗位职责的理解,并按照所选职位与应试者1:10的比例确定进入笔试人员名单。

5、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按照所选职位与应试者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6、第二次面试。第二次面试采用演讲答辩形式,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面试评委由区分管领导、区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公选职位单位的领导等7人组成,公选职位单位全体公务员与镇(街道)对口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旁听,并可以向应试者提问。面试过程邀请媒体参加,面试成绩通知本人。

面试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人员根据应试者的综合表现按照所选职位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推荐考察人选。推荐结果将作为组织确定差额考察对象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7、组织考察。各个职位根据应试者的笔试成绩占40%、第二次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结合参加旁听人员的推荐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选拔职位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差额考察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

区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差额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工作的主要程序为:考察预告、组织民主测评、进行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在全面分析考察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和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和考察综合报告。

8、决定任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由区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如拟公选职位经过选拔,没有合适人选,该职位可暂为空缺。

9、任前公示。对区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干部人选进行为期7天(包括节假日)的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10、试用与任命。这次公开选拔中任命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政治、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继续任职;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按有关法定程序免去职务后,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非公务员经选拔并被任命为副科(局)级领导职务的,按照《**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调任和管理。

四、有关要求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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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继续负责综合监管的全面工作。为充分调动该股职员的整体工作积极性,实行规范化管理,,年初我就安排对综合监管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管理体系,经常参加综合监管每周定期召开科务会,安排布置的各岗位工作,及时沟通情况。通过上述举措,年综合金融监管工作又有新起色,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地解决了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另外,我与监管股负责人按《金融监管责任制》和行内制定的《量化细化实施细责》,把每一个被监管专业、每一项监管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人。按时完成了监管责任的分解落实工作,从而明确了监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做到了: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责落实、任务落实、检查落实。认真按季进行考核,将每个人员岗位责任与目标化管理结合,充分发挥了金融监管各岗位人员的职能作用。

一、银行监管与合作监管

1、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定和监管实务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今年以来,我们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了业务学习和实际检查技能的培训,积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将各项政策规定和实务操作的要点融入在具体的工作中,从年起,我行银行业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从行政监管转向对银行业机构的非现场分析和预警上,监管人员必须作到对政策规定熟、实际现场检查技能高、非现场分析到位,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我行监管人员在参加中心支行培训的同时,督促监管人员自学有关监管业务知识,在一定的时期内迅速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认真贯彻和落实银行业监管现场会精神,加快监管电子化的步伐

按照年10月银行业现场会的要求,认真组织了监管人员对银行业监管文档、非现场监测数据系统、金融行政监管子系统等应用程序进行了逐项落实,切实保证了监管实务操作与计算机应用的全面落实。我行监管部门从年起严格按照电子化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监管电子化和文本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监管实务操作在计算机中的应用,保证了中心支行与我行之间的监管信息与实务操作的沟通,通过监管电子化的建设,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水平。

3、继续严格加强对银行业行政监管、确保监管的合规性

(1)、年,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了任职前考试、谈话制度,分别对3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任职前的考试、谈话,同时完成了对2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二是在年9月组织完成了辖内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的考试及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试及考核结果装入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存档。

(2)加强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在积极支持银行机构改革的同时全年完成了银行机构退出4家、迁址1家、降格2家。

各家商业银行的机构撤并要在积极支持机构改革和调整的同时,按照机构撤并规定的要求作好审批工作,保证了银行业机构撤并所申报的资料完整、审批材料的合规,在一季度对年机构和人员上报的材料进行一次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或要素不全的一律在一季度末之前进行了纠正,复审结果于年2月20日前上报到银行科。

真做好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按照呼盟中心支行的要求,我们早在年4月就开展了对银行业机构的年检工作,依照上年年检各项要求履行了手续,年检中没有走过场,现场检查面达100%。年检报告于6月20日前上报了银行科。

4、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2月底前,按照人行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制度和办法,完成了支行与农村信用社联社签定监管责任状、支行主管行长与监管股长签定监管责任状和监管股长与监管员签定监管责任状,制定了监管a、b制,明确了监管职责、责任和目标,使各项监管责任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5、采取签定监管责任状和按月对新增贷款合规性进检查等措施,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加大支农力度,全面推动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大额贷款的发放。全年我支行克服了全国普遍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合规性进行按月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联社和各社,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通过检查,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投放于农牧业,投向总体上达到合规,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发放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放垒大户大额单户贷款和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不合规等情况。

6、高度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一步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今伊始,我支行把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对沉欠贷款的清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风险贷款和呆滞、呆帐贷款的清收力度,进一步落实去年年底支行监管部门和联社共同制定的责任清收和岗位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当做首要工作来抓,截止11月末,我支行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共收回风险贷款1,472万元,占全部风险贷款66.4%,取得较好的成效。

三、货币信贷与统计

一年来,我组织带领综合监管全体职工,对辖区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管,按月对信贷资产质量、缴存准备金进行监控,为及时掌握辖内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为货币监管提供依据,我们按月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金状况进行简析,按季进行综合分析。全年共上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12份,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三期;动态反应12期,调查报告12期,,按月及时上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报告及表12期。全年按时完成了利率管理现场检查、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和信贷咨询系统登录情况检查工作,使我辖区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为支持信用社和地方经济,共为信用社申请再贷款2800万元(50为头寸贷款),至12月15日已收回1860万。此外,我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和信息调研工作,一年来由我审稿把关共向上级行上报“地区金融发展状况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情况调查、地区助学贷款情况调查、生态环境趋势调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率情况调查、中间业务调查、房地产业务发展情况调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情况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等12项指令性调查任务。

三、取得的成绩及收获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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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服务期满考核。学校对2008年招聘的特岗教师进行服务期满考核。参照本单位在编教职工的考核办法,组织教务、政教等部门,对特岗教师三年的教学、班主任和学生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学校结合各部门考核情况,综合评定特岗教师的服务期满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征求教职工代表(10-15名)意见,了解他们对特岗教师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看法、是否同意对服务期满特岗教师按期聘用等。教职工座谈要做好会议记录。

每位特岗教师的服务期满考核情况均要形成单份书面报告。报告要写清学校教职工核编数、实际在编教职工数、是否缺编、特岗教师基本情况、特岗教师三年工作生活学习综述及存在的不足、每学期教育教学业绩、每学期请假出勤情况、各种考核情况(试用期满考核、每学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是否愿意该特岗教师在本校继续任教等。学校书面报告要附教务、政教等部门的考核意见,及教职工座谈会议记录。

三、完善特岗教师政审表。由本人如实填写并到相关部门完善手续。

四、提供相关档案材料。

1.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主要指在特岗教师高校学习期间的个人档案、试用期满考核表、年度考核表、服务协议书、工作派遣文件等材料原件。

2.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件指2008年报考时提供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身份证,学历有变化的,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

2、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乙等以上。

4、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当年度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未完成2009—2010学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5、中专、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副校长(副园长)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按培训计划参加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6、市属中专、中学教师以及对职称晋升计算机作要求的县(市、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省人社厅统一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5个模块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省人社厅统一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模块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经市人社局审核的免试审批表。

8、需转评中、小学教师职务者,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由非教师系列转到中专、中小学教师岗位,从教一年后方能转评同一级别教师职务。未经转评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凡需转岗评审中专、中小学教师职务者,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并说明转岗原因,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9、申报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县级以上教研员、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10、本人的职评材料一律由申报者亲自填写(他人填写无效)。

11、各校要做到职评情况五公开:即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名单公开。在五公开的基础上,在申报单位指定地点公示3—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填入个人任职资格评审表的有关栏目内。未经公示的,评委会不予评审。

12、认真审查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和所有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两年(不含当年)内不准申报教师职务,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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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是指镇乡街道、部门、单位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社会治安严重混乱或出现重大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而对该镇乡街道、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的资格,以及该镇乡街道、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选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的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一票否决权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规模较大的赴京去省到金华集体上访、罢工、罢课、罢市、非法游行、非法集会、宗族械斗、聚众闹事等重大事件,或发生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阻断铁路公路交通要道等大规模,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措施不落实,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的,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等组织滋事、破坏等重大事件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严重刑事案件、影响经济秩序案件或其他区域性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发生群众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包括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刑事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黄牌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一年内连续二次被上级黄牌警告、挂牌整治的;

(九)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五条对尚不够一票否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黄牌警告,或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治安问题较为突出,或干部职工(包括在校学生)违法犯罪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等组织犯罪案件,或较大的、治安安全事故,或赴京去省到金华上访问题较为突出,或酿成区域性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案(事)件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出现社会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况未能有效改进,或年度考评不达标、不合格的;

(七)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安全感满意率低于全市同期平均值十五个百分点的;

(八)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予以警告的。

第六条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可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第七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开综治、纪检、组织、劳动社会保障、监察五部委联席会议或综治委主任会议形成决议,并在作出否决决定的十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被否决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并报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必要时还可在内部通报,或适当范围公告。

第八条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在评选推荐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并书面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意见。未经审核已评选晋升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对其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如发现存在可予以否决情形的,应函告撤销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职级。拒不撤销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或党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间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被一票否决的,由相关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视情予以处理,直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

第十条对发生严重治安和稳定问题或连续两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应降职或就地免职。

第十一条被一票否决镇乡街道、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行使否决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考核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到一票否决的决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载入干部本人档案,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资格、提拔任用资格。工作情况要及时通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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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太仓市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建设,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2名,有关要求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有胜任本职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2、具有岗位所必需的职称、执业资格和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3、身体健康。

4、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不能应聘。

三、招聘条件及人数

1、大专及以上学历,财会、审计相关专业,具有会计或审计中级及以上职称;

2、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

3、具有5年以上财会、审计相关工作经验,注册会计师或近3年有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的优先。

四、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15日

2、报名方式:报名入口(开放时间2018年1月3日9:00至2018年1月15日16:00)

五、考试

1、开考比例:招聘岗位与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按不低于1:3的比例开考,不满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

2、考核方式:综合考核。若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预审人数比例多于1:5的,则采用人岗相适度评价+综合考核测评。

3、人岗相适度评价:对照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根据报名者信息资料逐个评价,以不高于1:5的比例,按分数从高到低来确定进入下一轮考核的人员。

4、资格复审: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名者应提供所有网上报名时所上传的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近照一张。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岗相适度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5、综合考核测评以面试为主,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和考察

1、根据综合考核成绩,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照相应标准进行体检。因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的应聘者中,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组成考察组,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

七、公示和录用

1、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2、新录用的工作人员,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3、录用的工作人员为企业编制,实行合同管理,与太仓铭证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八、其他

本次招聘具体详情、通知、公告请注意浏览太仓市人才网(tcrc.cn)官方网站,不再进行书面通知。

本次招聘工作由太仓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联系电话:0512-53123587,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由市国资办负责监督(监督电话:0512-53890316)。

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太仓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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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简介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是由深圳市政府全额投资的,承担医疗、科研、教学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是推进深圳市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单位。医院总投资约40亿元,占地面积19.2万平米,总建筑面积36.7万平米,床位2000张,可容纳日门诊量8000—10000人次,设有综合门急诊中心、家庭医学中心、专科诊疗中心、医技中心及特需诊疗中心。医院将引进现代化高效的医院管理理念和模式,引入与世界接轨的国际化优秀人才,同时将引入香港大学器官移植、肿瘤综合治疗、骨科与创伤、生殖医学及产前诊断、心血管等优势医疗专科,并使其达到香港大学附属医院同等水平。医院已经获得achs国际认证,并为员工提供专业化系统的职业培训,为员工取得国内、国际的专业认证资格提供良好的机会、环境条件和学习平台。深圳市政府全力支持配合香港大学对医院的管理,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将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发展需要,2018年公开招聘医务管理部岗位,欢迎认同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办院理念的优秀人才加盟,医院将为应聘者提供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合理及具有吸引力的薪酬,提供良好的事业发展平台及赴香港及海外高端专业培训和专业发展的机会。

二、招聘对象、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招聘对象

人才招聘工作面向全社会,凡符合本公告及应聘职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应聘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本公告及《招聘职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本次报考采取网络在线报名方式,有关招聘人员岗位情况及报名,请登陆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人才招聘网站注册帐号、登录、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1月31日

本院没有授权给任何单位或网站接受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本院官方招聘网站为准,报名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敬请注意,请勿上当受骗!

(二)报名注意事项

尊敬的阁下:您好!谢谢您关注本院。在报名之前,请您认真查看本次招聘公告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及在线报名流程进行!

1.每人限应聘1个职位;

2.请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

3.电子版报名材料(在线报名时上传提交)应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近期彩色证件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各一份(资格审查时验原件)

4.所有图片材料及电子相片(在线报名时上传提交)格式要求:文件类型为jpg或gif,每张图大小不能大于1.3m;

5.应聘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请注意,如报名材料没按以上要求和在线系统报名流程进行,将被视为无效报名及不获接纳,谢谢配合。敬请各位的理解和支持!

四、资格审查

医院将组织专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参加现场审核。届时请初审合格人员本人携带报名材料及相关原件参加现场审核(地点、时间另行通知),审查通过后参加医院组织的笔试或面试、考察。

应聘者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面试时间及地点由医院自行确定并通知获面试资格的应聘者。应聘者凭本人身份证参加面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备注:申请人在报名截止后2个月内如未获邀请面试,您的本次报名申请将不予考虑,医院将不再另发通知,请理解,谢谢。

五、体检和考察

医院按照招聘岗位的需要,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体检资格,被取消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造成空额的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医院对拟聘人员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察。

六、聘用办法

医院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的实际情况,择优确定拟聘人选,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聘入相应岗位。

任职资格综合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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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有职能配置的缺陷分析

原有职能配置模式下,分局的巡查监管工作以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导,强调条线监管,巡查监管职能分散到企业监管、个体监管、外资监管、市场合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公平交易等8个业务条线。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分兵把守。相对于综合监管的要求,效果不明显。

巡查监管职能根据业务特点分散到各个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指导监督工商所实施条线监管,直接向基层工商所下达巡查监管任务,工商所根据业务部门下达的监管任务对市场主体实施巡查监管,并向其反馈监管信息。此种职能配置情况主要存在四个缺陷:

一是职能配置分散。巡查监管职能拆解到多个业务部门,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现象。仅2006年,分局转发或下达巡查监管任务56件,涉及上述所有8个业务条线,繁重的监管任务令基层管理员感到应接不暇,难以深入细致地实施有效监管。

二是信息沟通闭塞。部门之间缺少横向联合与信息对接,相互处于分割、孤立状态,监管效能停留在分散监管、专项监管层面。由于监管目标落实效率较低,以致监管信息不够准确,各业务条线间也处于松散连接状态,难以综合全面地获得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不利于经济户口的综合监管,不利于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档案。

三是监管合力不足。原有的分散型、孤立性监管职能配置,直接导致业务部门间整体观念不足,各部门分工有余而协作不足,缺少整体作战的大局观念,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影响了综合监管的转型进程,弱化了监管效果。

四是监管效率低下。检查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必然导致网格管理员疲于应付,处于消极松散的工作状态。在很大层面上,存在着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工作状态,监管职能未能按实际要求发挥,致使工作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降低了监管效率。

要实现综合监管、科学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则需打破原有监管职能配置格局。从纵向的“独来独往”式监管转向纵横结合的集思广益式监管,解决好各部门信息对接滞后,综合协调薄弱的难题。这就要求我们对内部监管职能必须进行适时整合,以适应综合监管的需求。

二、整合内部监管职能的具体做法及成效

在探索过程中,分局立足综合监管的实际要求,确立了保障职能部门有效发挥作用。增进部门互相协调,加强组织的整体性,避免重复履职,减少行政成本的标准。改变原有的分散式监管职能配置,保留业务部门在监管时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将制定监管计划、下达监管任务、汇总监管信息、分析监管动态、监管技能培训等职能从各业务部门分离出来。由专门机构负责实施。

(一)设置运转机构

经调研分析后,分局建立了一个长效运行、动态运作的职能整合机构,即巡查监管指挥小组。指挥小组由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科、市场合同科、消保科、经检大队、办公室、监察室业务骨干组成;工作范围涵盖上述8个业务条线。明确设置了日常工作流程:登记、监管、市场合同、消保、公平交易等5个业务部门负责上报上级局相应业务条线或自身拟下达的巡查监管任务,提供检查规范性文件、检查对象、期限、实践要求、操作指南、统计要求等关键信息:办公室负责材料的审查和汇总,召集业务部门根据检查信息。提出整合检查任务的技术性处理草案;然后报分管副局长核准批示,遇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策。批示或决策后,由办公室统一下达巡查监管任务书,基层网格管理员根据任务书实施综合监管,并反馈监管信息。

(二)定位工作职责

指挥小组主要有整合检查和盘点问题两类功能。整合检查,分两个层面。一是整合检查信息。在多个条线同时期接到不同检查任务时,由指挥小组统筹整合各业务条线的专项检查,统一编号以一个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多项检查任务,实施综合检查。减少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当一个业务条线提出检查任务时,其余业务条线借助该时机提出相关检查任务,充实检查内容。便于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如在夏季开展饮料市场检查时,同时可能面临食品安全、主体资格检查、广告商标等多项检查任务,指挥中心便将检查任务进行整合,一份文件布置多项检查,一次检查落实多项任务。二是整合检查方式。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化学品销售、食品销售、商标印制、广告经营、农资、直销和市场等7个重点行业市场主体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要对上述7个行业的市场主体进行实地检查。新浦分局辖区共分布重点行业主体5432家,占到全部监管对象21%,分布密集的三个城区工商所更是达到30%以上。为统筹监管资源。指挥小组要求各工商所、各网格管理员在制定检查计划时,务必做到实地检查与专项检查有机统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对所涉及的重点行业主体一并开展综合性的实地检查,通过1次检查落实原有的2次甚至更多次检查任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盘点问题。指挥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着重盘点解决两类问题。一类是解决自身运作存在的问题,完善促进中心运行的具体制度,增进业务条线间的信息对接,提高整合层次。二类是解决基层网格反馈的监管难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行为的多样化,基层网格管理员只会收费、查无照的不足凸显出来。普遍缺乏开展严要求、高质量巡查监管的技能。针对上述问题,指挥小组以建设“学习型”队伍为突破。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并加强基层建设和人才建设,通过集中培训、实战指导、编印工作指南、结对帮扶等方式,提升网格管理员业务技能,先利其器再善其事。

(三)完善保障机制

通过及时制定出台了配套制度,理顺职能整合的运行环境。确保职能整合有序推进。

一是制定监管任务流转制度。明确监管任务整合与实施的操作流程,畅通职能整合途径。具体流程包括:任务下达流程:各业务部门提交巡查监管信息指挥小组审查、汇总材料,提出整合草案分管副局长批示(重大事项报经局长办公会批示)下发巡查监管任务书基层工商所展开巡查。任务落实流程:网格管理员接到检查任务开展实际检查填写监管巡查表录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一统计汇总检查信息一报送巡查监管指挥小组。

二是出台难题反馈报告制度。基层工商所管理员对超越自身权限和能力范围内的管理问题,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呈报的原则在问题没有扩大之前及时将监管难题

反馈报告给上一级监管机构,借助上级权能实现对辖区市场主体的综合管理。例如基层工商所在日常巡查监管过程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度危险品行业的无照经营事项,通过履行自身职责或在本部门内协调力量难以达到管理目的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

三是推行有效的运行载体。在制度出台后,指挥小组经多次商讨,推出了由“两单一书”组成的中心运作载体。成为促进业务对接、指导检查、落实检查、信息反馈的系统工具,成为连接指挥小组、工商所、网格管理员的纽带。

1、检查任务书。目的在于整合各类检查任务,对各类监管、检查任务进行整合。统一编号以检查任务书的名义予以下发。任务书中列明检查目的、内容、对象和注意事项,明确了检查时限和信息反馈的关键要素,指导基层网格管理员按图索骥、开展工作。

2、问题呈报单。实现“问题能发现、事态能控制”的目标。明确分局、工商所、网格管理员的监管责任,强化痕迹管理。各监管层级在遇到自身的权限和能力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填写问题呈报单。提交上一个监管层级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3、移交单。目的在于促进工作衔接并分清工作责任。网格管理员在检查时发现重大案件线索,且自身能力难以有效解决时,应及时移交工商所执法中队、经检大队、消保科等部门解决,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职能整合工作开展以来,分局以指挥小组名义整合47次各类专项检查,下达检查任务书19份,整合了市场检查、食品安全整治、化工行业检查、红盾护农、对外劳务、烟花爆竹检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等多项检查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职能的有效整合,有力地促进了全局监管工作的开展。

一是指明了监管方向。千头万绪的检查任务经整合后变得井井有条,原来的“千根线”拧成了“一股绳”。盘根错节的各项检查目标实现了殊途同归的预期目的,为基层监管指明了方向。

二是提高了业务技能。整合内部职能从形式上促成了部门协作配合,从实质上实现了各部门工作技能和业务知识的有机整合,带动管理技能更加专业化、精细化。

三是提高了监管效能。据巡查数据分析,以往基层监管的领域集中在查处无照、规范亮照、消保维权、查处违法广告等领域,随着技能提升,已经渗透到维护保护商标专用权、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食品质量监管多个领域,逐步实现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加快了综合监管进度。

三、整合内部职能实践中的新问题和解决思路

分局整合内部监管职能,增强了综合监管能力,提升了综合监管效能,但仍有新矛盾、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解决。

一是考核机制需要完善。竞争激励是考核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同部门绩效考核挂钩的措施。对部门协作配合设定相应的考核分值。对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由指挥小组全体成员和工商所网格管理员对各部门打分,激励督促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二是工作前瞻性亟待提高。巡查监管工作的动态性和突击性较强,需要在制定监管任务时提高预见性和前瞻性。巡查监管指挥小组可根据相关政策、经济发展动态、季节变化及有关突发事件。对检查任务做出相应预判。收集开展检查所需的知识和信息。做好迎接检查、布置任务的准备。

三是协调统筹需要加强。指挥小组人员都来自不同部门。主要工作仍在原部门,只是为“会战”而来,在统筹协调上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在运行过程中,通过指定监管任务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增强部门间的合作意识和大局意识,消除应付的念头;增强统筹协调能力,处置好纵向指导和横向联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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