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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各种引进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乡镇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上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充分注意布局合理,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的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污染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兴建、扩建大型工业
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污染源同时治理,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放射性物
质的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3号《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委、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四部门颁发的《放射防护规定》。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加初步设计会审,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施工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国家环境保护局管理范围之外的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
市、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市、地属以上(含市、地属)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并参与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县属以下(含县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并参与县属以上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 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要作简要的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个别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保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技改和其他建设项目都要在确定项目前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个别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较大的项目,当地环保部门可令其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由当地环保部门提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审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以下称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
评价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性质和所处地理位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方案,经省环境保护局认可后,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合同。
评价单位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合同要求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其呈报省级主管部门预审后再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省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实施方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或直接批复。
市(地)环境保护局(办)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等如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适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承担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评价咨询费),根据评价投入的工作量确定。评价费用从工程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措施付诸实施。
环境保护篇章应阐明: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处理工艺、效果和排放去向;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保护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和环境效益等。
各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时,要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震动等污染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向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从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一个半月、一个月、半个月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可视为已被认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没有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计划管理部门对设计任务书不予上报或批复,经济管理部门对技术改造项目不予立项。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保护篇章,各主管部门或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不予批复初步
设计;不办理施工执照;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银行不予拨款或贷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在竣工验收阶段,没有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如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没有环境保护篇章而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部门除令其补报审批手续外,必须停止施工,并视情节轻重和投资大小,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罚款审批权限给予经济处罚。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五百元以下的经济制裁。同时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罚款、列支和使用按鲁政发[1986]39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方案内容提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主要内容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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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七)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款:“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款:“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3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九)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十)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删去附件1和附件2。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
(一)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修改为:“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二条“收到验收申请”修改为“受理验收申请”。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原第一款:“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第十二条“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修改为:“发证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持证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删去第(一)项。
第(四)项“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修改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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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将原有工程中相同种类的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解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负责,具体委托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营农场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的环境现状及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报给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审查确定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项目选址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
(二)污染比较严重的;
(三)生态改变比较明显的;
(四)机场、核设施等特殊项目;
(五)市政废水、废气、废渣集中处理工程。
排放的污染物,只对单一环境要素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编制专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选址合理、投产后对环境影响不明显的建设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
第九条 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其评价业务范围,符合评价条件的,方可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中有关环境要素的基础数据及资料,由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规定提供,数据不足时,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地补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环境影响报预审申请,并按预审意见行进补充和修改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又不作说明的,可视为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防治措施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必须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规定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编制,经原审批环境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因施工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完成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情况、治理效果、达到指标,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污染的,责令采取防护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全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二)项修改为:“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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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章名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章名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章名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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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确定的施工企业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承诺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书、申请表
其中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已实现内部共享,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资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表、申请报告、设计承诺书;
土地证明文件及土地界址点坐标;
建设工程投资立项文件;
施工蓝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图纸);
4、资源建设土地开发项目整理立项
县级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5、施工前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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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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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产业均有巨大的带动作用。据“世界旅游组织”测算,旅游业每直接收入1元,相关行业就可增收4.3元;旅游业每直接就业1名人员,社会就可新增5个就业机会。加快**县特色旅游开发,可以为全县带来“一业兴,百业旺”的乘数效应。 4.1.3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旅游业以生态环境为主要资源,在本质上与环境保护有着内在一致性,是资源节约型和可持续性发展的产业,被誉无烟工业。只要规划和保护工作做的好,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旅游业将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时代要求中,产业与环境互利 的双赢产业,是**县在资源开发中,减轻经济发展对自然环境压力,克服生态脆弱劣势和有效利用资源的最佳选择。 4.1.4利于发挥后发优势。旅游业是一个最具发展活力和潜力的产业,从发展趋势看,旅游业还将因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日益旺盛而成为朝阳产业。正因为如此,**县进行特色旅游开发,不仅具有资源丰富和劳动力价廉的相对优势,而且可以拥有国际和国内发达地区两个市场,有着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4.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目前的旅游市场营销,客观上已到了市场细分阶段。开发原始胡杨林旅游项目,是开拓县域旅游经济和市场的当务之急。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如何进行才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不但有需求,而且有层次之分,有个性差异,并且具有层次越高、个性差异越大的趋势。因此,我们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针对广大摄影、探险群体的层次、个性的特点,结合**县独特的原始胡杨林、有机哈密瓜、戈壁沙漠等旅游资源、人文、自然景观,制定出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市场战略。 我们认为目前一般性观光旅游已不能满足摄影、探险群体的求奇、求异心理和旅游消费需求,旅游活动已经出现多层次、多元化的特征。根据旅游市场的以上特征,我们提出“千年胡杨林中探险”项目,该项目是融、观赏性、探险性旅游和社会公益性相结合的新型特色旅游活动。 4.2.2.可行性根据有二: 4.2.2.1摄影、探险者有强烈的求奇、求异的原始胡杨林、沙漠探险性旅游需求; 4.2.2.2**县有独特、丰富的特色摄影、探险旅游资源。 4.3.1可行性具体分析如下: 4.3.1.1迄今为止,国内尚无完善的旅游市场细分之实际操作,尤其是对探险旅游市场,特别是摄影、探险群体的探险旅游市场严重的认识不足,而有着**县极其丰富的原始胡杨林、有机哈密瓜、沙漠探险旅游资源,这是一块尚未开垦的旅游活动的处女地,潜藏着极大的商机。 4.3.1.2探险旅游,尤其是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旅游可以充分满足旅游者,特别是青少年,对大自然的奇观奇迹的求奇、求异心理,对冰川、沙漠的探险,更可以通过旅游者对原始胡杨林、冰川、大漠奇异的风光的猎奇探险,满足旅游者对新疆悠久的历史文化,浓郁的民族风情的感受和了解的愿望。更有意义的是对旅游者和青少年不仅进行了恶劣环境适应能力训练和教育,还是对旅游者和青少年进行国家、社会、边疆、民族教育的最好方式和课堂 4.3.1.3我们的调查表明,摄影者和大学生男性80%、女性60%以上对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旅游感兴趣;青少年70%对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旅游感兴趣;中老年50%对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旅游感兴趣。可见,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旅游有着较大的旅游市场价值。 第五章 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的不得因素 5.1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 5.1.1有利的内外部环境 目前,**县进行特色旅游开发,已具备了实现更大发展的有利条件;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打下了较好的物质技术基础;国家坚持扩大内需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将给**县发展特色旅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我国正在迈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崭新发展阶段,申奥成功、加入wto,必将给旅游业带来更大的国际和国内市场需求;西部大开发正在加快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将为**县进行特色旅游开发带来更多的实际支持;加之**县进行特色旅游中,干部、群众信心增强,积极性高涨,已形成了上下联动、共同参与的可喜局面。可以肯定地说,加快**县特色旅游开发,是大势所趋,也一定会大有作为。 5.2有利的资源条件 5.2.1旅游资源的丰富多样性。地理纵跨多个纬度带,从陆上极高点海拔4888米的喀尔里克平顶冰川到极低点海拔260米的盆地,草原、雪山、沙漠各类地形兼备,生物品种丰富,自然景观雄奇壮丽;加之民族古朴浓郁的民俗风情、积淀深厚的文化底蕴、神奇珍稀的硅化木、胡杨林及众多的古迹遗存,人文景观异彩纷呈。 5.2.2旅游资源的不可替代性。**县旅游资源丰富独特、品位极高,对海内外旅游者有着非凡的吸引力;是发展特色旅游的胜地。这些资源涉及自然的、地理的、民族的、宗教的、历史的等各领域,不仅与国内其他地方相比独具特色和魅力,如**县的硅化木、胡杨林、鸣沙山、喀尔里克山平顶冰川,都是惟**县所有的精、绝品旅游资源。这些旅游资源不仅品位高,而且垄断性、独特性强,是**县发展特色旅游的最大优势,也是**县经济加快发展的最大资本。 5.2.3旅游资源的原始神秘性。由于受人为破坏较少,目前这些资源大都保留了未经雕饰的原始风貌,给人以强烈的新奇感,符合世界旅游求新、求异、求知、求乐的需求和趋势,具有强烈的吸引力。 5.2.4与自治区的旅游资源和旅游大市场有双重互补性。若能得到较好的开发利用,一定会成为**县经济的新的增长亮点。 5.3项目实施的不利因素 **县特色旅游目前的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总量还不大,仍处于初级阶段。当前,制约**县进行特色旅游发展的直接因素主要有: 5.3.1资源底数不清,限制了加快旅游开发的信心和决心。对总体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范围、环境、开发价值、市场前景等都还没有一个科学的统计和分析,不利于进行国内外比较和综合评价,也难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5.3.2可进入性差,仍是首要“瓶颈”。 由于受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和食宿条件等限制,**县特色旅游的许多资源,目前还难以大规模开发利用,已开发的景区相当一部分也因“行大于游”问题而处于半闲置状态。 5.3.3资金匮乏,是导致旅游产品开发不力的重要原因。**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相对落后,多数属于吃饭财政,而大规模引进外来资金的环境和条件还不具备,目前还难以对旅游资源进行成片开发。 5.3.4品牌意识不强,对外宣传尚未形成合力。由于缺乏宣传经费,**县旅游的整体形象还不够鲜明、生动、突出,很多旅游精品至今“藏在深山人未识”。 第六章 市场分析 6.1前瞻分析 对旅游资源的分析,第一是自然旅游资源,第二是人文旅游资源,第三是新的概念,就是要开发利用社会旅游资源,而且社会旅游资源更需要注重。因此,为寻求**县特色旅游大发展,县委、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只有从特色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才能到特色人文旅游资源的挖掘,最终达到充分利用社会旅游资源,综合性开发的境界。采用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企业运作、群众参与,逐步达到深度开发的效果。 6.2目标市场: 现在有一个普遍的误区,总觉得一个旅游项目要对应所有的市场,实际上这是错误的。不同类的旅游项目应该对应不同类的市场,不要追求一个旅游项目覆盖所有的旅游市场。正确的做法是使细分产品对应细分旅游市场,产生个性化的促销,最终将若干小的旅游项目叠加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大旅游市场。这种市场营销,就是所谓深度营销。以广大探险者、摄影爱好者大学生、研究生、青少年为市场启动群体,向上海、广州、西安的国内高校汇集城市发展,并和自驾车俱乐部和探险俱乐部合作,目标是吸引、起动国内白领阶层探险性旅游爱好者旅游市场,特别是通过区内外高校探险俱乐部的学生的暑期探险旅游活动,发挥国内外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争取国内外高消费旅游群体的关注和光顾。 第七章 规划设计 从淖毛湖原始原始胡杨林旅游项目来说,是从一个空间布局的旅游项目开发转向情景规划与体验设计。就是要从市场导向出发,研究旅游者的感受。第一是对项目的主体内容、核心内容的设计;第二是空间的设计,按照内容来决定空间的配置;第三是时间的设计;第四是功能的设计,什么样的内容对应什么样的功能。在规划方面,现在应该说**县的规划的策划和基础都不错。 7.1选择了一个复合型的特色旅游产品,不仅把精力只放在观光旅游点产品的开发上,而且还注重观光、度假、特种旅游相结合,同时也是人文、自然、社会三大类资源的开发有机结合起来。 7.2突出独特性。没有独特性就没有市场上的吸引力,也没有更大的竞争力,认真研究自身的优势所在,注重比较优势,做到扬长避短,建设深度产品,原始胡杨林、沙漠、戈壁滩在旅游来看都是优势。就全疆而言,**在这方面优势并不突出,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独特现象,**在很多地方正是保下了一片好山水,保下了一片好文化,很多地方景色让人称绝,民俗文化让人目瞪口呆,原因就是**县的封闭、穷,所以就留下来了。这叫做因穷而留;接下来就是因留而起,因为留下来了就具备了旅游条件,旅客来了当地就兴起了;随后是因起而保,旅游兴起了,旅游者最关注的是特色、是差异,所以**县这些特色化、差异化的东西保留下来了;再后是因保而富,因为**县保留了一片好山水,保留了一片好文化,**县就可以富起来了。 **县自然条件严酷,除了观光之外,一个重要的资源就是探险旅游资源,在一定意义上探险旅游的发展前景比观光旅游发展的前景还要大。道理很简单,探险旅游不需要那么高的基础设施投入,探险旅游的特色是市场面比较小、比较窄,但是人均花费非常高,一个著名摄影家、自助摄影爱好者赚到的钱超过一百个观光旅游者。 **县开发深度旅游项目,首先是要考虑复合型的旅游项目,建设**县原始胡杨林旅游项目,正是把握了这一要点。我们集瓜乡自然景观、胡杨景观、沙漠景观、硅化木遗址景观为一体,把淖毛湖建设成观光览胜、休闲娱乐、野外探险、科普考察的自然风景旅游胜地。项目区总面积为50万亩,大致分为:游客服务,观光览胜,观光览胜三个区。 7.2.1游客服务区:集餐饮、住宿、娱乐、购物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区。 7.2.2观光览胜区:拟修建总长约20公里的林中弯道,让旅客沿路欣赏不同季节不同形态的最古老、最原始的胡杨神采雄姿。 7.2.3休闲娱乐区:它是由一条长约30公里的环形游览公路将淖毛湖镇、农十三师淖毛湖农场2个较大的晚熟哈密瓜基地窜连在一起。哈密瓜基地边生长着非常茂盛的胡杨,金秋时节。金黄色的哈密瓜、金黄色的胡杨林、金黄色的草地,金黄一片美丽无比。旅客乘车来到淖毛湖,在饱餐一顿香甜爽口的哈密瓜后,乘坐观光电瓶车,你可一跨边防检查站、二窜胡杨林、三过红柳丛、四越戈壁沙漠、五观硅化木遗址,六捡戈壁奇石,让你尽情的包揽大漠秀色。此时的淖毛湖,可谓是我国西部最好的观赏、探险、摄影之处。 第八章 开发战略 8.1总体目标: 通过“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旅游”项目开发,满足广大摄影爱好者、探险者、青少年求新求奇的心理需求,达到通过挑战人类生存的沙漠探险和了解西部、认识西部的活动等各种方式,对青少年进行素质教育的目的。进一步提高**县的旅游资源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形象,创立**县特色旅游产业的品牌,全面发展、综合提高**县的旅游经济和地方经济的整体效益和收入。 8.2具体目标: 8.2.1努力打造淖毛湖原始胡杨林这一亮点,不断提高**县的旅游知名度,将其推动到一个新型发展阶段。 从一定程度上讲,旅游是知名度经济。要发展旅游业,就必须努力打造亮点,营造热点。依托淖毛湖原始胡杨林旅游项目的开发,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开展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游、大漠生态探宝游、有机农业观光游,接待更多的国内外游客,全面提高旅游综合收入,争取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优秀旅游城市和aa级重点旅游风景区。 在旅游业得到普遍重视、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县的特色旅游业需要持续快速发展,将其推动到一个新型发展阶段。 8.2.2挖掘文化内涵,使旅游资源转化成旅游产品,促进**县的旅游经济。 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旅游资源,独特的旅游资源可以显现出超大规模的经济效益。充分挖掘特色自然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和社会需求,把以探险为主题的自然旅游资源,发展到开拓人文旅游资源,和开发利用社会旅游资源,使全县的旅游业的发展步入持续发展轨道。 淖毛湖原始胡杨林旅游项目的主题,就是围绕自己的特色,在众多的古墓、古碑、岩画等遗迹,雄伟的雪山、冰川、浩瀚的沙漠、戈壁、胡杨林、鸣沙山等独特的自然风光、旅游景点作文章,精心策划,全新包装,推出富有特色的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线路,同时针对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爱好的旅游者,包装推出主题鲜明的原始胡杨林探秘、冰川探险、沙漠探宝、边疆风情、民族风俗等优质、独特的具有浓郁的边疆大漠风情的旅游产品。如为青少年设计沙漠探险游,千年古城、边关追忆寻踪游,体验、领略汉唐、明清的边陲古风;为探险、摄影爱好者设计寻踪游,寻访千秋古人边疆足迹,探索千年原始原始林的奥秘,将**县特色旅游资源转化成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 8.2.3各部门统筹协调,促进旅游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旅游业是一个关联度很高的产业,发展旅游业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旅游富县”的目标才能实现。特别要是加大古迹、原始胡杨林生态风景区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把城市建设、文物保护与旅游项目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县辖区所属的古城、古迹、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原始生态风景区作为一个整体规划,打造成为富有价值和特色的旅游观光边陲名城。 8.2.4坚持市场化运作,形成多元化投资体制 发展旅游业既要靠县级领导的重视、政府的主导,更要坚持全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引进外资,开发资源,以多种经营方式,推动**县旅游事业的发展。要坚持大合唱,营造发展环境。旅游业是关联度很高、涉及面很广的产业,“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基本上涵盖了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要适时申请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县城。应该说这是一个很高、很有远见的定位,但只有这样,**县将才会逐步拥有中国优秀旅游县城部级头衔,使其成为**县金不换的名片。 8.3市场策略: 8.3.1树立新品牌: 将“原始胡杨林旅游探险”项目,塑造成为国内和**县的特色旅游业的一个新品牌,从而使**的旅游业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占有开放市场一席之地。 8.3.2更新观念: 在注重新、奇、玩、赏的理念的同时,为广大探险者、摄影爱好者、青少年创造更多的附加值,即通过此次暑期的旅游活动,让他们体验探险的惊险、刺激的生活,增长探险、科考、边疆和民族知识,增强人生自豪感,增强爱国意识和人文地理观念,尤其是教育青年一代树立正确的人生、自然、社会和民族观。 8.3.3组合营销: 8.3.3.1团体销售:争取自治区团委、教委、科委、学联和各高校学生会的支持,通过区内外重点高校的学生会和团组织组织“大学生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和科技支边考察团”,逐步成为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暑期旅游活动的新热线。 8.3.3.2爱好者销售:利用各种公关促销手段,吸引摄影爱好者、探险者、青少年和白领阶层在暑期和节假日踏入“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之旅”。 8.3.4服务策略: 8.3.4.1随团配备一名民族向导、一名当地探险向导(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民族语言知识)。 8.3.4.2针对一般的旅游活动普遍忽略的服务质量问题,将旅游由休闲、游玩的趋利活动,变成寓教于乐、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磨练意志的教育活动,做到探险性、知识性、趣味性、民族性、思想性五位一体,使旅行者普遍感到花这些钱、玩这些天值! 8.3.4.3制作带有沙漠、冰川、胡杨树、沙漠奇石、民族服饰等边陲、民族特色的旅行纪念册、纪念品和工艺品,文字、图片、音像等,具有保留价值的资料。 8.3.4.4让旅行者穿上民族服装,过上几天民族生活,体会民族风情,了解**的人文地理,对大学生和旅行者一定有较大的吸引力,从而产生较大的兴趣和参与的欲望。 8.3.5广告策略: 广告应宣传**县的特色旅游品牌,突出“原始胡杨林、冰川、沙漠探险”这个主题,宣传探险--这人与自然的永恒的主题,报道探险内容,更新人们观念,巧妙利用国内各主流媒体和网络的新闻报道宣传效应,辅助运用各种广告手段和网络,鼓励海内外大学生都来体验探险、边疆和民族生活,增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精神和探险、支边意识,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有所得,有所值,迅速提升,并形成较好的品牌效应。 8.3.6开拓策略。 8.3.6.1坚持高品位策划,建设边陲旅游名县。要使**县的特色旅游业快速发展,必须坚持高定位,确立大目标,营造特色旅游胜地,策划精品旅游线路,吸引特殊的、高消费的旅游群体进行特特色旅游消费。 8.3.6.2坚持大合唱,营造发展环境。旅游业是关联度很高、涉及面很广的产业,“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基本上涵盖了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在发展特色旅游业的大合唱中,全县联动,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整合特色旅游资源,确立特色旅游品牌。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县政府和各部门统一协调,共同唱好发展**县特色旅游大合唱。 8.3.6.3坚持大投入,打造特色旅游精品。发展特色旅游业必须依托特色旅游项目。为适应时展要求和特殊的旅游群体的要求,将开发“原始胡杨林旅游”项目,作为打造**旅游精品的重中之重。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县特色旅游业要有较大发展,不断加大投资,打造特色旅游胜地,使原始胡杨林景点和游览区成为**县旅游的亮点。 8.3.6.4坚持大宣传,叫响特色旅游品牌。**县特色旅游资源内涵丰富,有机**、绿色**、瓜乡名镇、贡羊之乡,哪一块都是响当当的特色旅游牌子。把特色旅游业做大、做强、做精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相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县的特色旅游业一定能够与时俱进,不断有新的更大的发展。 第九章 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9.1建设任务 建设开发原始胡杨林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立有效的经营机制,带动县域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 9.2建设内容 9.2.1修建林区内观光道路130公里,均为宽4米的砂石路面公路。 9.2.2架设10kv输电线路20公里。 9.2.3建眺望塔6座。 9.2.4设永久性标志牌50个。 9.2.5 配备电瓶车10辆,生活车1辆。 9.2.6配备通讯器材、防火器材10套,高倍望远镜10个,音像设备2套,摄像机1台,照相机5部。 9.2.7修建车库及维修间300平方米,售票厅60平方米。 9.2.8修建停车场3000平方米 9.2.9配备旅游帐蓬50套。 9.2.10修建旅游摄影服务部120平方米,及其配套器材。 9.3职工培训 对择优录用的20名职工进行专业化培训。 9.4实施进度安排 该项目计划用1年时间来完成。 建设工期:xx年4月—xx年8月。 第十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0.1投资估算 10.1.1估算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参照同类工程和有关预算资料估算,所需要的材料等,按哈密地区价格估算。 10.1.2投资估算 该项目总投资608.15万元,详见下表。
投 资 估 算 表 10.2 资金筹措方案 该项目总投资608.15万元。其中:申请国家、自治区生态旅游建设专项资金400万元,占总投资65.8%;自筹资金208.15万元,占总投资的34.2%。
第十一章 综合效益分析
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的野生胡杨林、红柳等自然资源,不仅可以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而且还将原始胡杨林直到很好地保护作用。将使**县又新增一条“绿色人生之旅”精品旅游线路,大大提升**旅游景点的档次和内涵,使**县人流、物流大幅度增高,为交通、宾馆饭店、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医疗等服务性行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直接带动与旅游相关的产业发展,使各业相互渗透,产生一些新的产业融合,从而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预计到xx年实现年接待海外游客5万人次,旅游收入xx-2500万元人民币%。间接收益按照世界旅游组织的资料计算,旅游业每直接收入1元,相关行业的收入就能增加4.3元;每增加一个直接就业人员,社会就能增加5个就业机会,可新增1000个就业岗位。在此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发展,至xx年旅游业形成比较大的产业规模,实现我县向“强而精、富而美”的旅游县的跨越。由此可见,项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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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千差万别,因涉及的问题多,涉及的面广,所以一般都由集体汇写而成。写作上的要求各不相同,但从结构上都包括首页、正文、附件、日期等几个部分。在写可行性报告时,要注意叙事清楚、文字简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系统、全面、完整、准确。可行性报告的首页:是可行性报告正文前面内容的统称。一般包括标题、研究人员名单、目录、前言几部分。
2、可行性报告的正文
是可行性报告的主体部分,其核心是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要围绕影响项目的各种因素,运用大量的数据材料,以系统分析为主要方法来进行论证。可行性报告写作的成功与否,主要看这一部分写得是否有说服力,是否清楚地说明了投资人所关心和需要明确答复的问题。
譬如项目实施的主客观条件有哪些?什么时机实施项目最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是否能解决,怎样解决?项目实施后会获得什么样的经济效益等等。
3、可行性报告的附件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批准书、有关的写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委托书、实验数据、论证材料、计算附表附图、选址报告、环境调查报告、市场预测资料、工程项目时间表、工程设备材料一览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批复等。不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会有不同类型的附件材料,可行性报告中的图表和附件的作用是补充说明正文,避免因在正文中出现过多的说明而影响正文的表达。在编制可行性报告时,要特别注意图表的绘制和编写及附件所涉及材料的完备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正文的叙述内容与图表及附件要保持一致。
4、附
可行性报告的参考提纲各行各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格式大致相同,但在内容上不同的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
譬如:服装行业的产品特点、生产特点、经营特点等决定了可行性研究内容的独特性。由于财务分析部分比较专业,具体做时须由专业人员协助完成,故简述之。
标题:《关于创办地区字号行业组织的可行性报告》
说明:①地区:国家、省、市、县、区、乡。
②字号:反映产品特征、企业理念、业主姓名等,参考《姓名学》、《起名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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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进行控制,确保项目投资策划的成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发项目的投资决策。
3.职责
3.1企划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前期策划的归口管理。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2相关部门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3.3分管副总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评审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
3.4总经理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调、处理投资前期策划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程序活动
4.1投资决策流程图。
4.2投资机会研究
4.2.1投资项目的信息来源
a、市场调研分析或业主要求;
b、企划投资部的发展战略研究结果;
c、竞争对手产品的启示;
d、本公司人员的创意;
e、专家的建议等。
4.2.2投资项目市场调查
根据项目来源信息,企划投资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投资项目市场调查。
4.2.3投资机会研究
根据市场调查结果,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企划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召开项目投资机会研究会,进行投资项目初选。
4.3项目建议书。
4.3.1对投资机会研究初选的投资项目,由企划投资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申(来源:文秘站 )请的依据
4.3.2《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a、项目内容、性质。包括地址、规模、规划、功能市场定位、开始时机等;
b、项目规划、目标设计及预期结果;
c、项目方案策划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和投资经营方案;
d、项目工作计划;
e、其他与项目投资有关的问题和数据资料。
4.3.3《项目建议书》由分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立项。企划投资部应保持项目建议书评审记录。
4.4项目可行性研究
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4.4.1成立项目可行性调研组
对需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项目,由企划投资部组织相关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调研组进行项目可行性调研(或外委调研)。
4.4.2项目可行性调研
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不可控因素与可控因素调查。
1)不可控因素调查又称环境调查,包括:
a、政治法律环境调查;
b、经济环境调查;
c、消费者状况调查;
d、市场结构不可控因素调查包括竞争对手调查和同行业竞争产品调查。
2)可控因素调查,包括:
a、产品调查;
b、价格调查;
c、销售渠道调查;
d、促销调查;
4.4.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调研组在对项目全面、详细的分析、研究和评价优选的基础上,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a、总论,对投资项目总体状况所进行的描述和说明;
b、环境条件和需求预测;
c、方案比较与选择;
d、进度安排;
e、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
f、投资计划及筹资计划;
g、经营收益估算;
h、经济分析与财务评价;
i、敏感性分析与风险分析;
j、结论。
4.5项目可行性论证
4.5.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完成后,由分管副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由企划投资部按评审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并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记录》,报总经理审批。
4.5.2必要时,由总经理主持项目可行性论证会,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4.5.3经总经理审批签字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划投资部报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借贷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价,经审核和评价以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为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4.6项目投资决策
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资料,由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方案和投资时机等进行决策拍板。并由总经理签署《项目开发任务书》,交企划投资部组织实施。
5、支持性文件
6记录要求
a、《项目建议书评审记录》
b、《项目可行性论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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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